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20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98年度偵字第736 號),聲請宣告沒收物(99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虎豹王第三代」壹臺(含IC板壹塊)及現金新臺幣貳仟零叁拾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1 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電子遊戲機1 臺(含IC板1 片)暨賭資新臺幣(下同)2,
030 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屬於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同法第40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刑法第266 第1 項之賭博罪,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736 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民國98年03月09日,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863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至99年03月0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98年度緩字第460 號卷第1 頁正面至第3 頁正面、第14頁正面)。而本件扣案之「虎豹王第三代」電子遊戲機1 臺(含IC板1 塊)及賭資現金2,030 元,分別係被告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業據被告供陳明確(見雲林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736 號卷第10頁正面),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得對該等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佳慧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