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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11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63號聲明疑義人即 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施以強制戒治(99年度毒聲字第329 號),被告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略以: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329 號裁定聲明疑義人即被告甲○○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惟等待送入戒治處所之日,超過觀察、勒戒期間2 月者,是否算入強制戒治期間?又本院上開裁定理由所載:被告有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評分50分,其評分標準為何?被告有戒斷症狀評分20分,所謂戒斷症狀所指為何?被告已於民國99年3 月27日入監,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應無繼續施用之傾向;又被告僅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何有多重藥物使用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聲明疑義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法院應就疑義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83 條、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以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者為限;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係指對於原有罪判決主文之意義不甚明顯,致生執行上之疑義者而言;又係指對於科刑裁判主文有疑義,至對於裁判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31年聲字第21號判例,75年度臺抗字第162 號及83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判可資參照。

三、查被告雖就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329 號裁定聲明疑義,然觀諸聲明疑義狀所載,其聲明理由係:㈠有關觀察、勒戒期滿

2 月期滿後之收容期間,是否計入強制戒治期間之問題。然就此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8 條已有明文,自與裁定主文之疑義無關。㈡對於上開本院裁定理由所依據之臺灣雲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其評分之依據有疑問。此亦屬對於裁定理由之爭執,而與該裁定主文是否有疑義,而足以影響全案之情節與裁定結果無涉。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例及裁判意旨所示,本案聲明疑義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第4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錦清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