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業法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字第2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民國98年12月30日公布修正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3 亦有明文,又,上開刑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98年12月30日)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條第2 項同有明文。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電等11罪,均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5 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亦業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善永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附表(原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5 號判決附表五):
┌──┬──────────────────────┬────────┐│編號│主文 │對照本院98年度訴││ │ │字第135 號附表一││ │ │之犯行 │├──┼──────────────────────┼────────┤│1 │甲○○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編號8 ││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 ││ │案起子壹盒及老虎鉗壹支均沒收。 │ │├──┼──────────────────────┼────────┤│2 │甲○○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編號9 ││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 ││ │案起子壹盒及老虎鉗壹支均沒收。 │ │├──┼──────────────────────┼────────┤│3 │甲○○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編號10 ││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 ││ │案起子壹盒及老虎鉗壹支均沒收。 │ │├──┼──────────────────────┼────────┤│4 │甲○○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編號17 ││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 ││ │案起子壹盒及老虎鉗壹支均沒收。 │ │├──┼──────────────────────┼────────┤│5 │甲○○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編號19 ││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 ││ │案起子壹盒及老虎鉗壹支均沒收。 │ │├──┼──────────────────────┼────────┤│6 │甲○○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編號20 ││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 ││ │案起子壹盒及老虎鉗壹支均沒收。 │ │├──┼──────────────────────┼────────┤│7 │甲○○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編號21 ││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 ││ │案起子壹盒及老虎鉗壹支均沒收。 │ │├──┼──────────────────────┼────────┤│8 │甲○○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編號26 ││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 ││ │案起子壹盒及老虎鉗壹支均沒收。 │ │├──┼──────────────────────┼────────┤│9 │甲○○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編號27 ││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 ││ │案起子壹盒及老虎鉗壹支均沒收。 │ │├──┼──────────────────────┼────────┤│10 │甲○○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編號32 ││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起子壹盒及老虎鉗│ ││ │壹支均沒收。 │ │├──┼──────────────────────┼────────┤│11 │甲○○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編號39 ││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起子壹盒及老虎鉗│ ││ │壹支均沒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