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7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72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99年度聲沒字第1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神秘的魔法石小鋼珠」壹台、IC板壹塊及機台內之現金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366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為緩起訴之處分,案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民國98年4 月22日駁回再議確定,迄於99年4 月21日緩起訴期滿,緩起訴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扣案機臺內之新臺幣(下同)1080元為因犯罪所的之物,電子遊戲機「神秘的魔法石小鋼珠」1 臺、IC板1 面為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係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核閱全案卷證後,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裁判日期:201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