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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附民字第 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41號原 告 甲○○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倫仕律師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257 號),經原告等2 人提起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段奇琬法 官 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雅芳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0-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