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偵聲字第142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侯宗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搶奪等案件(100 年度偵字第5030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侯宗寧准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宗寧前因犯搶奪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6 款所定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裁定准予羈押。茲因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2 項後段、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述第107 條第1 項之撤銷羈押,法院應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侯宗寧前因犯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320 條竊盜罪及第325 條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第6 款所定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0 年9 月30日裁定羈押,復經本院於100 年11月24日裁定自100 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嗣被告侯宗寧因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自100 年11月30日起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執金字第2158號執行指揮書1 紙附卷可查,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自應將被告之羈押予以撤銷。
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培馨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