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偵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啟霖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啟霖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啟霖前因恐嚇案件,於偵查中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2 款及第101 條之1 之規定,於民國100 年6 月29日裁定羈押在案。茲因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乃依法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紹 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秀 虹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