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偵聲字第120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懷源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懷源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懷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
0 年8 月3 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理由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依販毒之情節及持有大量毒品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程序,而裁定准許執行羈押在案。茲因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乃依法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雪招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