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偵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鵬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鵬舉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鵬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2 款、第3 款之規定,並於民國99年12月8 日偵查中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裁定准予羈押在案。茲因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聲請人已先行釋放被告,乃依法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