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偵聲字第 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偵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洪子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0 年度偵字第994 號),於偵查中聲請撤銷羈押及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洪子欽已於警方面前自首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並報繳所持有之全部槍械,並供述槍械之來源,因而查獲上手,有積極面對案件的悔悟態度。被告因脊椎受傷斷裂,經2 次開刀治療,傷勢未痊癒,羈押期間每天靜坐,脊椎又位移,壓迫到軟骨,身體巨痛不已,加上罹患糖尿病,需服用藥物,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是本件羈押原因已消滅,顯已無湮滅、偽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爰聲請撤銷羈押或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第12條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尚有共犯未到案,亦有其他槍枝尚未起獲,而有勾串共犯或湮滅證據之虞,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2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而於民國100 年2 月12日予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被告所稱上開病情,前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看守所,該所函覆稱:「該禁見被告於100 年2 月12日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羈押入所,自訴罹患糖尿病、第四、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疝脫及神經壓迫,在所期間均定期安排醫師診療並量測血糖,其血糖值於100 年2 月23日為332mg/dl、2 月27日為249mg/dl、2 月28日為241mg/dl、3 月3 日為233mg/dl(均為飯後血糖值),目前定期服用家屬寄入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曾良達診所處方藥及監內注射胰島素控制血糖,現由本所繼續觀察照護中」等語,有該所100年3 月8 日雲所衛字第1003000150號函1 份在卷可稽,顯見聲請人身體狀況尚屬穩定,在看守所內可獲得適當照顧,並無無法取得用藥之情形,尚難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

3 款所定因現罹疾病,而有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又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4 項規定,徵詢檢察官意見,據檢察官回覆稱:被告供稱曾向共犯林文正、蔡易霖收受之槍枝沙漠之鷹手槍、P99手槍、土製霰彈槍、92改造手槍均尚未扣案,如予以釋放,將導致上開槍枝等證物遭到湮滅之虞。共犯蔡易霖(另案經本院羈押)於羈押期間翻異其供詞,改稱:「警方在洪子欽處查獲之烏茲衝鋒槍並非其持之向洪子欽質押借款,槍枝係其友人黃泓竣(臺語綽號『阿松』)所有,是『阿松』以新臺幣55萬之價格賣給洪子欽,伊只是居中介紹買賣」,而被告洪子欽於偵查中就「阿松」此一角色竟隻字未提,顯有迴護「阿松」之情。偵查機關目前正積極追查該烏茲衝鋒槍之來源,且因「阿松」目前尚未傳拘到案,若不予羈押,將導致通風報信及勾串共犯之虞,亦將導致黃泓竣逃亡。因此原羈押之重罪、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等理由俱在等語,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3 月7日雲檢文義100 偵994 字第06257 號函1 份在卷可按。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款、第2 款所定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形,為確保本件日後之偵查、審判及執行,本院綜合全案情節,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1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