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偵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唐勇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99年度偵字第6298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唐勇安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唐勇安前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99年12月25日,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事由,聲請法院羈押在臺灣雲林看守所(關於同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事由之部分,經本院駁回),現因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已經消滅,為此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
1 項、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佳慧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