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偵聲字第49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子欽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0 年度偵字第99
4 號),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子欽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子欽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2日以100 年度聲羈字第43號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