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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偵聲字第 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偵聲字第71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惟心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100年度偵字第1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惟心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惟心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1 、2 、3 款及同法第101 條之1 之規定,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於民國100 年3 月11日偵查中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裁定准予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已因另案進入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乃依法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紹 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秀 虹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1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