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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2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坤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99年度聲沒字第1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世貿比賽DJ跳舞機」電子遊戲機具壹台(含IC板壹塊)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坤雄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53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世貿比賽DJ跳舞機」電子遊戲機具1 臺(含IC板1 塊),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於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坤雄上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規定為由,以97年度偵字第5389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8年3 月27日,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116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又上開緩起訴處分已於99年3 月26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並依命令向「臺灣更生保護會雲林分會」帳戶支付新臺幣1 萬元,另參加法治教育1 場次,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卷附雲林地檢署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雲林分會函文暨收據、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 紙在卷可稽。又本件扣案之「世貿比賽DJ跳舞機」電子遊戲機具1 臺(含IC板1 塊)係被告所有,且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並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雲林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在卷可憑,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允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培馨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裁判日期:201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