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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8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39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彥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00 年度聲沒字第1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水果精靈彈珠臺電子遊戲機壹臺(含IC板壹塊)及機臺內現金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伍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彥騰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071號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為緩起訴處分,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民國99年4 月21日駁回再議而確定,迄於100 年4 月2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扣案之電子遊戲機1 臺(含IC板1 塊)及機臺內之新臺幣(下同)1,765 元,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彥騰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論處,業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4 月12日,以99年度偵字第1071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緩起訴期間為1 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9年4 月21日,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188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至100 年4 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並依約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9年度上職議字第1887號處分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水果精靈彈珠臺電子遊戲機1 臺(含IC板1 塊)及機臺內之現金1,765 元,分別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並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管字第203 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4頁、偵卷第3 頁),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輝碩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裁判日期:201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