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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交附民字第 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78號原 告 呂水波被 告 李湖銘

李湖銘之子李湖銘之老闆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虎尾、北港分公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損害賠償(本院101 年度交易字第138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段奇琬法 官 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惠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