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2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1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胡惠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胡惠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惠雄前因犯違反電業法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10月確定後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 年3 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5067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靜怡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1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