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2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坤林上列受刑人因犯贓物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更土字第2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坤林所犯如附表編號5 、6 、7 、8 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5 、6 、7 、8 所示,及與附表編號1 、2 、3 、4 、11、12所示已減刑之罪刑,並與附表編號9 、10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坤林因犯贓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

2 條、第4 條、第6 條至第8 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4條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前二條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準用第

8 條第3 項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12條、第8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之規定係指於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者,不得依該條例減刑,如係於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並於該條例施行前經緝獲到案者,應不受該條規定不得減刑之限制。

雖本次減刑條例第5 條未如80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 條明定通緝而未自動歸案不得減刑之起訖時間,惟為期法律之安定性及公平性,應比照80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 條規定以經通緝而未在施行之日起(7 月16日)至12月31日止自動到案者,不適用減刑規定。且前開規定應係鼓勵通緝犯應儘快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如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即不得依該條例減刑,是除鼓勵通緝犯自動歸案外,實亦有失權之效果,是條文之解釋自應採限縮解釋,僅就條文所明定之情形予以適用,是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者,而於96年7 月16日該條例施行前即遭逮捕者,並未明定不得減刑,自不得逕以條文之擴張解釋剝奪被通緝人受減刑寬典之機會,而應回歸減刑條例第2 條之「原則減刑,例外不減刑」之原則,予以減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8號、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四、本件受刑人蔡坤林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係於95年7 月1 日前犯之,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修正前刑期最高為二十年,修正後為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依受刑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經查:

㈠、受刑人蔡坤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 、6 、7 、8 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雖受刑人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之96年4 月16日、96年5 月8 日、96年5 月14日,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本院通緝,惟受刑人於96年5 月14日遭緝獲歸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通緝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依前開研討結果,受刑人應不受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規定不得減刑之限制,是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 、6 、7 、8 所示之罪,合於上開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㈡、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3 、4 、11、12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96年度上訴字第766 號、96年度虎簡字第354 號、96年度上易字第685號、101 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6月、5 月、8 月、7 月,減為4 月、4 月、3 月、2 月15日、4 月、3 月15日確定,且附表編號1 至10之罪刑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64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及判決書7 份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以本院為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 、6 、7 、8 所示之犯罪減刑,並與其所犯已減刑之附表編號1、2、3 、4 、11、12之犯罪所處之刑,及所犯附表編號9、10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畫記官 蘇靜怡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附表:

┌───────┬────────────┬────────────┬────────────┐│ 編 號 │1 │2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6 月 ││ │(減為有期徒刑4 月) │(減為有期徒刑4 月) │(減為有期徒刑3 月) │├───────┼────────────┼────────────┼────────────┤│ 犯 罪 日 期 │95年6 月16日(聲請書誤載│95年9 月14日採尿回溯前96│95年9 月14日採尿回溯前96││ │為95年6 月6 日) │小時內 │小時內(聲請書誤載為95年││ │ │ │9 月14日)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82│雲林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82│雲林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82││ 年 度 案 號 │7 號、第1459號、96年度毒│7 號、第1459 號、96年度 │7 號、第1459號、96年度毒││ │偵字第162 號、第743 號、│毒偵字第162 號、第743 號│偵字第162 號、第743 號、││ │第1078號 │、第1078號 │第1078號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96年度上訴字第766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766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766 號 ││ ├───┼────────────┼────────────┼────────────┤│ │日 期│96年8 月14日 │96年8 月14日 │96年8 月14日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96年度上訴字第766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766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766 號 ││ ├───┼────────────┼────────────┼────────────┤│ │日 期│96年9 月8日 │96年9 月8日 │96年9 月8日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 項 │1 項 │2 項 │├───────┼────────────┼────────────┼────────────┤│合於九十六年罪│符合 │符合 │符合 ││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 註│①雲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25│①雲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25│①雲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25││ │ 83號(97年度執更字第78│ 83號(97年度執更字第78│ 83號(97年度執更字第78││ │ 9 號)。 │ 9 號)。 │ 9 號) 。 ││ │②編號1 至10前曾定執行刑│②編號1 至10前曾定執行刑│②編號1 至10前曾定執行刑││ │ 4 年。 │ 4 年。 │ 4 年。 │└───────┴────────────┴────────────┴────────────┘┌───────┬────────────┬────────────┬────────────┐│ 編 號 │4 │5 │6 │├───────┼────────────┼────────────┼────────────┤│ 罪 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 月 ││ │(減為有期徒刑2 月15日)│(減為有期徒刑5 月) │(減為有期徒刑3 月) │├───────┼────────────┼────────────┼────────────┤│ 犯 罪 日 期 │96年1 月28日至96年1 月29│95年10月12日採尿回溯前72│95年10月12日採尿回溯前72││ │日 │小時內 │小時內 ││ │ │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第3332│雲林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15│雲林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15││ 年 度 案 號 │號 │80號、第1581號、第1582號│80號、第1581號、第1582號││ │ │、96年度毒偵字第1572號 │、96年度毒偵字第1572號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96年度虎簡字第354 號 │97年度訴字第372 號 │97年度訴字第372 號 ││ ├───┼────────────┼────────────┼────────────┤│ │日 期│96年7 月25日 │97年6 月6 日 │97年6 月6 日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96年度虎簡字第354 號 │97年度訴字第372 號 │97年度訴字第372 號 ││ ├───┼────────────┼────────────┼────────────┤│ │日 期│96年10月1日 │97年6 月23日 │97年6 月23日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39 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 │1 項 │2 項 │├───────┼────────────┼────────────┼────────────┤│合於九十六年罪│符合 │符合 │符合 ││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2 月15日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3 月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 註│①雲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27│①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9│①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9││ │ 99號(97年度執更字第78│ 36號(97年度執更字第78│ 36號(97年度執更字第78││ │ 9 號)。 │ 9 號)。 │ 9 號)。 ││ │②編號1 至10前曾定執行刑│②編號1 至10前曾定執行刑│②編號1 至10前曾定執行刑││ │ 4 年。 │ 4 年。 │ 4 年。 │└───────┴────────────┴────────────┴────────────┘┌───────┬────────────┬────────────┬────────────┐│ 編 號 │7 │8 │9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10月 ││ │(減為有期徒刑5 月) │(減為有期徒刑3 月) │ │├───────┼────────────┼────────────┼────────────┤│ 犯 罪 日 期 │96年3 月25日 │96年3 月25日 │96年5 月13日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15│雲林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15│雲林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15││ 年 度 案 號 │80號、第1581號、第1582號│80號、第1581號、第1582號│80號、第1581號、第1582號││ │、96年度毒偵字第1572號 │、96年度毒偵字第1572號 │、96年度毒偵字第1572號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372 號 │97年度訴字第372 號 │97年度訴字第372 號 ││ ├───┼────────────┼────────────┼────────────┤│ │日 期│97年6 月6 日 │97年6 月6 日 │97年6 月6 日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372 號 │97年度訴字第372 號 │97年度訴字第372 號 ││ ├───┼────────────┼────────────┼────────────┤│ │日 期│97年6 月23日 │97年6 月23日 │97年6 月23日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 項 │2 項 │1 項 │├───────┼────────────┼────────────┼────────────┤│合於九十六年罪│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3 月 │不得減刑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 註│①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9│①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9│①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9││ │ 36號(97年度執更字第78│ 36號(97年度執更字第78│ 36號(97年度執更字第78││ │ 9 號)。 │ 9 號)。 │ 9 號)。 ││ │②編號1 至10前曾定執行刑│②編號1 至10前曾定執行刑│②編號1 至10前曾定執行刑││ │ 4 年。 │ 4 年。 │ 4 年。 │└───────┴────────────┴────────────┴────────────┘┌───────┬────────────┬────────────┬────────────┐│ 編 號 │10 │11 │1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故買贓物 │寄藏贓物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減為有期徒刑4 月) │(減為有期徒刑3 月15日)│├───────┼────────────┼────────────┼────────────┤│ 犯 罪 日 期 │96年5 月13日 │96年5 月13日 │96年3 月25日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15│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第2663│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第2663││ 年 度 案 號 │80號、第1581號、第1582號│號、96年度偵緝字第159 號│號、96年度偵緝字第159 號││ │、96年度毒偵字第1572號 │(聲請書漏載96年度偵字第│(聲請書漏載96年度偵字第││ │ │2663號) │2663號)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97年度(聲請書誤載為96年│96年度易字第314 號 │96年度易字第314 號 ││ │ │度)訴字第372 號 │ │ ││ ├───┼────────────┼────────────┼────────────┤│ │日 期│97年6 月6 日 │96年7 月16日 │96年7 月16日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最高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372 號 │96年度上易字第685 號 │101 年度台非字第61號 ││ ├───┼────────────┼────────────┼────────────┤│ │日 期│97年6 月23日 │96年11月21日 │101 年2 月23日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49 條第2 項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 ││ │2 項 │ │ │├───────┼────────────┼────────────┼────────────┤│合於九十六年罪│不符合 │符合 │符合 ││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不得減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15日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 註│①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9│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03 │雲林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 ││ │ 36號(97年度執更字第78│號 │247 號 ││ │ 9 號)。 │ │ ││ │②編號1 至10前曾定執行刑│ │ ││ │ 4 年。 │ │ │└───────┴────────────┴────────────┴────────────┘

裁判日期:201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