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07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正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01 年度聲沒字第1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東方明珠」、「WORLD CUP 」電子遊戲機各壹臺(含IC板各壹塊)及機檯內之代幣壹仟貳佰貳拾枚,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正源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5679號為緩起訴處分,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100 年3 月21日駁回再議而確定,迄於101 年3 月20日緩起訴期滿日期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台2 台(含IC板2 塊)及機檯內之代幣1,220 枚,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廖正源上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規定為由,以99年度偵字第5679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0 年3 月21日,以100 年度上職議字第137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又上開緩起訴處分已於101 年
3 月20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並依命令向「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雲林分會」緩起訴處分金專戶支付新臺幣2 萬元,另參加法治教育1 場次,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卷附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雲林分會收據及雲林地檢署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扣案之「東方明珠」、「WORLD CUP 」電子遊戲機各1 臺(含IC板共2 塊)及在上開「東方明珠」之機檯內扣得之代幣1,220 枚分別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及偵查中供承明確,並有現場照片4 張、雲林地檢署99年度保管字第1388號扣押物品清單1 份在卷可憑,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允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千慧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