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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7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05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月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100 年度偵字第1252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1 年度聲沒字第1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IC板壹塊沒收之。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月梅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12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0 年4 月6 日迄101 年4 月5 日止,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遊戲機臺IC板1 塊,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吳月梅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論處,業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

100 年3 月15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1252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緩起訴期間為1 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0 年4 月6 日,以100 年度上職議字第157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至101 年4 月5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並依約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0 年度上職議字第1577號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IC板1 塊,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卷第5 頁至第6 頁、第19頁),並有雲林地檢署100 年度保字第258 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5頁),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簡純靜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裁判日期:201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