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自字第2號自 訴 人 王玉芳被 告 滿一國
滿酈娜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等妨害自由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王玉芳自訴被告滿ㄧ國、滿酈娜妨害自由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卷附之自訴狀可證,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30日裁定命自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01 年4 月6 日送達自訴人雲林縣○○鎮○○里○○○路○○○ 號之住所,由自訴人親自收受送達,以上有上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自訴人收受送達迄今,已逾5 日之補正期間,仍未提出自訴代理人之委任書狀。自訴人自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自訴程式顯有未備,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3 條第1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陳美利法 官 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璧卉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