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7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陳成
江瓊樓共 同選任辯護人 林重仁律師上被告因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9月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正本「審判長法官」簽名欄內「王子榮」之記載,應更正為「王雅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之「審判長法官」簽名欄,該欄位本應記載「王雅苑」,然因製作正本時誤植為「王子榮」,顯與本件判決原本之記載相左,此有卷附之判決原本存卷可查,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謝宜雯法 官 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靜怡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