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原 告 黃素霞特別代理人 廖松圳被 告 蔡聰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刑事案號:101 年度訴字第53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王子榮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鳳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