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393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建富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續字第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己○○(涉嫌妨害家庭部分,業經撤回告訴,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同事,明知己○○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與之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6 月初某日,在其雲林縣斗六市○○里○○街○○號0 樓住處,與己○○為性交行為1 次。嗣因己○○之夫乙○○察覺有異,報警處理,並提出告訴,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參照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又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刑事訴訟新制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後,檢察官負有實質舉證責任,法院僅立於客觀、公正、超然之地位而為審判,雖有證據調查之職責,但無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之義務,是倘檢察官無法提出證據,以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俾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61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規定即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4036號判決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相姦之犯行,無非係以:㈠告訴人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述;㈡證人己○○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㈢證人即乙○○友人邱○○、證人即乙○○母親張○○於警詢、偵訊時之指述及證人即乙○○友人吳○○於偵訊時之指述;㈣證人即己○○之同事廖○○、張○○、林○○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㈤被告(暱稱:○○○)與己○○(暱稱:00 000 00000)在網路FACEBOOK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詳附件一);㈥被告及己○○於101 年7 月26日寄發給告訴人之簡訊翻拍照片(詳附件二);㈦被告與己○○相偕逛街並當街接吻之蒐證照片;㈧被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㈨101 年7 月24日被告與己○○、被告等人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派出所之對話錄音譯文;㈩己○○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查詢日期:
101 年8 月8 日)為其論罪之主要依據。訊據被告固坦承與己○○為同事關係,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並有在網路FACEBOOK上對話,也曾與己○○一同出遊、逛夜市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相姦之犯行,並辯稱:未曾與己○○發生性行為,在網路FACEBOOK上與己○○之曖昧對話,就是在網路上開玩笑的,提到一位「他」,不知道是誰;也不知道己○○已婚有小孩等語。
四、經查:㈠己○○與告訴人於91年1 月31日結婚,有己○○之全戶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查詢日期:101 年8 月8 日)1 份在卷可憑(見101 年度偵字第4433號卷,下稱偵卷,第11、12頁),是己○○於101 年6 月初某日確為有配偶之人;又被告曾於
101 年5 月24日出境,同年6 月3 日入境,亦有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1 份附卷可參(見101 年度偵續字第99號卷,下稱偵續卷,第130 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雖領有中度聽障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見偵卷第46
頁),然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與己○○有用言語及在網路FACEBOOK聊天,聽不懂就用手機打字等語(見本院卷第146 頁),足見被告可透過文字與他人交談,並理解文字之意思。又被告固否認知悉己○○為有配偶之人,惟觀諸附件一所示被告與證人己○○之網路FACEBOOK對話內容,被告與證人己○○於101 年3 月26日之對話內容不斷提到1 位「他」,且討論己○○與該人之互動關係,包括:「要『他』吃都說吃飽了,死都不吃」(附件一編號⒈)、「跟『他』早晚的事」、「我知道一定是不可能了,好陌生的『他』,不是十年前的那個人了,富富你會變嗎?會不會跟『他』一樣」、「不會,『他』只是朋友帶壞,『他』愈來愈自私」、「玩心太重了,『他』覺得運動沒錯,你也愛運動,認同『他』嗎?運動大於家人的愛了,太超過了」、「我知道的是你會找我去,我陪伴著你,『他』要的是朋友」、「『他』嫌妳什麼」、「保齡籃球阿,我沒跟『他』打球過」、「你說『他』嫌妳保齡球籃球爛」、「『他』不會找我,我也不跟『他』,沒有啦」、「不會,『他』只跟他朋友」(附件一編號⒉),可見兩人所談論的「他」,為己○○之家人,並非普通朋友,參以被告回應己○○:「妳還有要養孩子與生活費」、「老婆> 朋友」、「『他』沒用男人爛?」等語(附件一編號⒉),顯然就是在討論己○○之配偶,而非以前或現在交往的對象而已。是以,依上開被告在網路FACEBOOK回應之內容來看,被告應知悉己○○已婚,與他人育有子女。
㈢按刑法第239 條係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
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亦即有配偶之人與人發生姦淫行為始有處罰,該規定係於刑法第17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節,核與同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節有關性交規定,應另依同法第10條第5 項定義為「稱性交者,謂左列性侵入行為: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不同;易言之,刑法第239 條通姦、相姦行為,主要係處罰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他人發生之姦淫行為,導致原有婚姻關係出現危機,非如性交採廣義解釋,則依罪刑法定主義,倘無證據證明一方以性器進入對方性器內之行為,尚難遽以刑法通(相)姦罪責相繩。是依上開說明,公訴人所舉之上開證據須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與有配有之己○○為相姦之犯行。
㈣關於被告與己○○是否於101 年6 月初某日,在被告位於雲
林縣斗六市○○里○○街○○號0 樓住處,為性交行為1 次,證人己○○於101 年7 月31日警詢、101 年9 月7 日偵訊時均否認曾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見偵卷第7 、8 、50頁),於
102 年4 月17日偵訊時先否認曾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見偵續卷第126 頁),嗣又改稱:曾與被告有過1 次性行為,是在被告從韓國回來時,伊下班後去找被告,在被告房間自然而然發生的等語(見偵續卷第127 頁),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曾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是在被告從韓國比賽棒球回來以後,當時是6 月份等語(見本院卷第65頁反面、第66頁),前後供述已非一致;再者,證人己○○關於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時點,於前揭偵訊時供稱「被告從韓國回來時」(見偵續卷第127 頁),又於本院審理時先證稱:記得是「5 月」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後還有發生過等語(見本院卷第65頁反面),對於檢察官詰問是否記得6 月份有無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則思考未答(見本院卷第65頁反面),於檢察官再次詰問被告101 年5 月24日出國,6 月3 日回國,被告從韓國回來後,有無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始證稱:就是在「被告從韓國回來以後」,那就是在「6 月」發生性行為的等語(見本院卷第65頁反面、第66頁),並於辯護人詰問時稱:102 年
4 月17日偵訊說曾經有1 次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是指1 次在
6 月;被告從韓國回來之後伊有去被告家,不是當天,但不知道是被告回來後隔幾天去,是在伊大夜班下班早上8 時之後,不記得到被告住處後多久發生性行為,有先去吃早餐,不確定當天是否下午回自己家等語(見本院卷第68頁反面、第69頁、第70頁反面),所述亦有不一;此外,證人己○○於102 年4 月17日偵訊時,對於檢察官問及是在怎樣之狀況下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僅推稱:有同意,但不記得是否半推半就等語(見偵續卷第127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從韓國回來之後,不是當天,是第1 次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等語(見本院卷第71頁反面),但對於辯護人詰問為何當天會去找被告,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是在怎樣之情形下發生,有無印象被告身上有何特徵,卻未答或表示不知道怎麼回答(見本院卷第69頁反面至第70頁反面),又雖證稱當天被告有全身脫光,但經辯護人當天被告未穿衣服之時間有多長,先思考未答,經一再追問是否有3 小時、2 小時、1 個半小時、1 小時,最後問大概多久,始回答大概半小時(見本院卷第70頁、第71頁及反面),證人己○○對於所謂第1 次與被告在其同意下發生性行為之經過,特別是怎麼開始的、如何進行等細節,有無法加以陳述說明之情形,此與一般人對於詰問及親身經歷之事之反應有別;另本院向證人己○○確認,何以記得清楚被告101 年6 月3 日從韓國回來後過幾天,曾與被告發生性行為1 次,證人己○○係回以:因被告從韓國回來後比較常去,才記得清楚等語(見本院卷第72頁反面),與證人己○○於檢察官第1 次詰問及何時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直接回答「5 月」,而非「被告從韓國回來後」,並稱「不記得被告什麼時候去韓國」(見本院卷第65頁反面),更是前後矛盾。況且,告訴人係在己○○以被告身分於10
2 年4 月17日偵訊時,改供稱曾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後,即撤回對己○○之告訴,自不能排除己○○係以坦承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供詞作為交換條件,換取告訴人對其撤回告訴,證人己○○之證詞自非無瑕疵可指,難以盡信,是認證人己○○上開前後不一之證詞,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於上開時、地為相姦行為之犯行。
㈤告訴人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陳:101 年7 月24日
伊與邱○○、吳○○及員警到被告住處,敲門表示要找己○○,被告知父親開門後,伊在門口呼喊己○○,過數分鐘己○○才走出來;當天到○○派出所,己○○有向伊承認與被告發生過性行為,是被告剛從韓國回來時,101 年6 月初在被告家裡,伊有錄音;當時朋友邱○○、吳○○、張○○(就是錄音裡之「阿伯仔」)、伊之父母、岳父母、弟弟及弟媳也都在場等語(見偵卷第4 、50頁;偵續卷第60、94、
118 頁;本院卷第130 頁及反面、第131 頁反面、第132 頁、第134 頁反面),並有證人邱○○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
伊是告訴人之同事,當天在○○派出所,告訴人有問己○○是否與被告發生關係,己○○回答「有」,後來己○○發現告訴人在錄音,2 人就發生爭執,己○○說都承認了幹嘛還錄音,告訴人又問1 次,己○○就不回答,後來己○○之母親再問己○○,己○○就是不講,只點頭表示,己○○之母親還代為表示「有啦」;伊沒有問己○○,只在旁邊看並錄影等語(見偵卷第72、73頁;偵續卷第31、66、94、118 頁),證人吳○○於偵訊時證陳:證人邱○○所述無誤,伊當天在○○派出所,也有聽到己○○說「有」等語(見偵續卷第95頁),證人張○○於警詢及偵訊時證陳:當天到○○派出所,有看到己○○之母親問己○○是否與被告發生關係,己○○以點頭表示有,己○○之母親還代為表示「有啦」;也有聽到告訴人問己○○是否與被告發生關係,己○○說有等語(見偵續卷第63、95頁),然查:
⒈證人己○○於101 年7 月31日、12月7 日警詢、101 年9 月
7 日、102 年4 月3 日偵訊時均表示:是告訴人逼迫伊承認的,當時人很多,告訴人一直逼問,說不會針對伊,伊才承認;因為告訴人也知道被告去韓國,且被告從韓國回來後,伊比較常去被告家裡,才會說被告從韓國回來後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伊沒有跟母親承認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等語(見偵卷第8 、51頁;偵續卷第32、118 頁),否認於101 年7 月24日在○○派出所向告訴人坦承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乙節,係出於其自由意志,亦否認曾向母親坦承上情。
⒉經本院勘驗告訴人(代稱康)與證人己○○(代稱簡)當日之對話內容如下:
①檔名:MOV002A⑴時間:共14分16秒⑵內容(節錄)(見本院卷第49頁及反面、第50頁反面):
【04:35】康:阿那個男的也是啦,阿就兩個調同班才同時
休假,同時出去玩,對不對?妳是不是昨天禮拜六,禮拜六晚上是不是和他去我們家?【04:48】簡:沒有啦!【04:49】康:沒有?簡:陪他去那個啦。
【04:50】康:妳去我們家還沒有?【04:51】簡:去,去阿然後馬上就出來了。我哪有。
【04:54】康:半個小時咧還沒有?【04:55】簡:什麼時候半個小時?【04:57】康:在家裡,還沒有?【04:58】簡:他在樓下而已好不好。
【04:59】康:我哪知道,他就,事實就有進去我們家阿!【05:01】簡:他只有在樓下那邊坐而已。
【05:02】康:那妳後來,阿妳後來不是有去他家睡嗎?【05:05】簡:沒有啦,沒有睡啦!【05:06】康:阿沒睡,那不然妳5 點多去他家做什麼?【05:09】簡:我要去陪他坐火車啦!【05:11】康:坐火車?阿妳去他家睡多久?【05:15】簡:沒睡啦!【05:16】康:沒睡?早上就去睡了,還沒睡?妳當作我都
不知道嗎?我叫人跟蹤妳很久了,不想講妳而已啦!蛤,阿還開我的車開得穩穩,讓他我的車去四處晃,去看妳的車,去看說妳要買車喔,開我的車晃到虎尾去,要找看要買什麼,二手車,對不對?【05:42】簡:我哪有在看?【05:42】康:哪沒在看?好險沒被他睡到大肚子啦!不然
妳現在更難解決,沒抓姦在床啦,對不對?但是這些證據就有夠了啦,告他妨礙家庭就有夠了啦。蛤,算妳有厲害啦,妳和他一起,都在他家做啦,所以妳要,要被我抓姦在床很難對吧?妳真是算準準,妳真是不甘把那條。
【10:53】康:好啦別說那些啦,我現在不要說那些了,現
在要說這個男生跟妳的關係而已啦,我要告妳這件妨礙家庭,妨礙這條罪而已啦。
【11:01】簡:你敢,你有證據嗎?【11:02】康:沒證據而已啦,對啦差一步證據啦。
【11:05】簡:沒證據你就不要在那邊亂說。
【11:06】康:妨礙家庭有啦。至少妳有跟他睡很多次啦,
對不對?【11:10】簡:你有證據嗎?有證據你再來說啦!【11:12】康:沒有啦。但是妳從3 月底到現在都在那裡啦
,沒關係啦,等妳爸妳媽來,要怎麼橋再來喬啦,嘿阿,妳就阿還死不認罪,我一直要給妳機會,要給妳認錯,妳就不要,妳一直沒改變,每天都去,妳敢發誓妳沒有每天去嗎?【11:27】簡:你難道,你難道都沒改變?你有改變嗎?你
為什麼要每天出去?②檔案:MOV00010A⑴時間:共10分46秒⑵內容(見本院卷第57至59頁反面):
【00:07】康:妳要放過他,蛤,跟他…跟他咧,他都一直
騙妳,對吧?【00:22】簡:沒有啊,他也是,他也是,他也是都有在替我想。
【00:28】康:替妳想什麼?【00:31】簡:藥啊,他也是都會跟我說要記得拿藥。
【00:34】康:啊妳就要這樣跟他亂來,就都去他家這樣睡。蛤,你甘知道我看到那個有多難過?蛤。
【00:42】簡:我沒去他那裡,我沒,那晚我不是去他那裡啦,我是去那邊之後我們要去臺中。
【00:50】康:去臺中?【00:51】簡:去看…有什麼事情。
【00:52】康:去哪?臺中哪?【00:53】簡:(模糊)…。
【00:55】康:汽車旅館喔。
【00:56】簡:沒有啦。
【00:58】康:不然妳去,阿妳不是每天都去他家,最近每
天不是都去他家,每天妳都在他家出現啊,阿中午去吃飯啊,下午又回來,所以妳曾有在他家跟他怎麼樣就對了,對不對?嗯,有曾去外面過夜?上次去高雄那次沒過夜嗎?【01:27】簡:沒有啊,我何時有?【01:28】康:那去臺南那次咧?【01:29】簡:沒有啦,當天就回來了。
【01:31】康:妳都去他家。
【01:32】簡:蛤?【01:33】康:妳都在他家。
【01:35】簡:我也是最近,最近才去的。
【01:37】康:最近才去?整個月,從他出國回來就每天去
,最近才去?妳當作我不知道喔?【01:44】簡:就是從那時候。
【01:45】康:嗯,妳不是很愛他嗎?妳不是很愛他嗎?蛤
?【01:51】簡:對他也是有感情…。
【01:54】康:嗯。所以妳確定要怎樣?要跟他切?妳放得
下嗎?【02:12】簡:阿你,你,你以後會體諒我嗎?【02:18】康:共同來看要怎樣做,若做的好就好阿,當然
就是,夫妻就是互相要扶持阿,互相體諒,互相,不然妳這樣是要怎麼樣維持一個家庭?【02:29】簡:不然,不然我換工作?【02:31】康:嗯?阿他有跟妳怎麼樣嗎?有嗎?有嗎?【02:42】簡:什麼怎麼樣?【02:43】康:跟妳怎麼樣,發生關係阿,都在他家跟他發
生關係,有還沒有?蛤,有還沒有?蛤,到底有還沒有?有就有,沒有就沒有阿,蛤,有嗎?蛤,妳都傻傻被他騙,真的有夠傻,還替他想,他就要咬妳了,當作不認識妳,當作不知道妳有丈夫有孩子,不知道妳在想什麼,傻蛋,妳確定妳有跟他怎麼樣嗎?有還沒有?【03:41~48】(簡哭泣聲)【03:49】簡:有那麼重要嗎?【03:50】康:有,對我來說很重要,我要妳講,有沒有?【03:59】康:蛤?【04:05】康:有沒有?【04:22】康:妳今天去他家也有,對嗎?【04:23】簡:沒有啦,我,我才剛去而已。
【04:26】康:妳早上去沒跟他怎樣嗎?【04:27】簡:沒有啦,我。
【04:30】康:那那天呢?那天半夜去他家。
【04:33】簡:我不是說我澡洗一洗,就東西收拾我們去臺中阿。
【04:43】康:妳在3 月就跟他有怎樣,對嗎?【04:46】簡:3 月。
【04:48】康:有嗎?【04:49】簡:3 月。
【04:50】康:對阿。
【04:51】簡:沒有啦!【04:52】康:那不然妳什麼時候跟他發生關係?【04:56】簡:回來那時候。
【04:57】康:韓國回來?【04:58】簡:嘿阿。
【05:00】康:妳就去他家【05:03】簡:(模糊)…。
【05:05】康:從韓國回來,妳就都去他家,對嗎?【05:10】簡:嗯。
【05:11】康:有跟他發生關係?蛤?是妳自願的還是他強
迫妳的?【05:19】簡:嗯。
【05:20】康:蛤?【05:21】簡:嗯。
【05:24】康:嗯?【05:26】康:妳有承認妳有跟他怎麼樣?(模糊)…。
【05:34】簡:(模糊)…。
【05:41】康:先叫他(模糊)…,叫他給我精神上賠償。
【05:48】簡:那你還要叫我跟他說話嗎?【05:50】康:不用,等下我叫他來說,等下妳就,妳有承
認和他怎麼樣就好了,那個就看他們跟我橋了阿。我要咬他而已啦,我不會對妳怎麼樣。
【06:04】簡:嗯。
【06:05】簡:(模糊)…。
【06:07】康:我只是要跟他橋而已。
【06:09】簡:(模糊)…【06:11】康:好啦,那到時候看他,看他怎樣對我賠償。
【06:14】簡:(模糊)…【06:17】康:好。所以妳確定妳跟他有關係就對了。有嗎
?【06:34】康:確定有,就是從韓國回來妳就跟他發生關係,
有嗎?到現在幾次?每禮拜都有?【06:50】康:蛤?【06:51】簡:(模糊)…。
【06:58】康:所以妳有承認妳跟他?蛤?【07:09~46】康:妳有承認嗎?恩?他一定不承認的。蛤
?【07:46】康:不會啦,我怎麼會拋棄妳?【07:48】簡:有啦,你(模糊)…。
【07:50】康:我就說妳討客兄而已,我就很不爽ㄟ阿,有
哪個男生可以忍受這樣,自己的妻子這樣?恩?那個男生不對阿。
【08:02】簡:你也不對阿。
【08:03】康:那個男生不對阿。
【08:04】簡:你也不對。
【08:05】康:好啦。…知道妳是有丈夫有孩子的人,竟然還跟妳這樣亂來,都是他不對。恩。
【08:25】簡:我也有不對。
【08:27】康:妳(模糊)…還是他…。
【08:42】康:在韓國,去高雄陪他,看他打球,這樣,妳就知道我在生氣了妳還這樣。
【08:54】簡:(模糊)…。
【09:02】康:所以妳是在韓國回來才跟他發生關係,之前
都沒有?對嗎?韓國回來才發生,才去他家跟他發生關係,對嗎?【09:15】簡:(模糊)…。
【09:19】康:我當然說氣話,我當然叫妳(模糊)…,妳
做到這樣我當然說氣話,一個男的,哪個能忍受自己的妻子被,被人家,你,你妻子被人家,被人家男的那種事情,弄到那樣,妳自己想看看這樣對嗎?【09:33】簡:我說我是。
【09:35】康:妳若說是開車就沒話講阿,對吧?【09:41】康:阿這樣妳就要跟他亂來?(模糊)…不知道
在想什麼…,蛤?【09:53】(康嘆氣一聲)【09:57】康:所以妳從韓國回來才跟他亂來?跟他發生關係蛤?…。
【10:05】簡:我沒有啦。
【10:08】康:那到現在呢?好啦,等下看他怎麼說,看他
怎麼樣,看他怎麼說啦,看他怎麼…,嘿阿,回來跟妳爸再說啦。
【10:23】簡:回來再說啦。
【10:25】康:先看他怎麼說阿。
【10:30】簡:你要怎麼說啦?【10:31】康:我,我叫他爸。
⒊經本院勘驗在場人與證人己○○當日之對話內容如下:
①檔名:MOV0011A②時間:共5 分13秒③內容(見本院卷第57至59頁反面):
【00:03】康:有沒有啦?妳跟阿伯仔承認啦。
【00:05】伯(指張○○):你,你問她啦。
【00:06】康:妳看妳有沒有跟那個男生怎麼樣?他有把妳
怎麼樣嗎?有沒有啦?妳自己說啦,這邊就我們自己而已啦沒關係。
【00:13】伯:...你們母子。
【00:17】康:妳,妳自己說啦!我,也是爭一口氣而已啦
,妳叫伯仔去跟他喬啦,那男人躲在那裡都不敢進來說,妳沒看見嗎?蛤?他說他多愛妳。
【00:35】一女子:他妨礙別人的家庭,妳就要把他咬說來,他妨礙別人家庭...。
【00:38】康:他說他很愛妳很愛妳,那現在呢?現在叫他
進來講阿,蛤,他有愛妳嗎?有沒有啦?妳跟伯仔說,伯仔去處理啦,他跟伯仔說沒有啦,那妳,妳自己呢?妳自己看要怎麼樣跟伯仔說。【00:55】伯:都不可以隱瞞喔!【00:57】康:嘿阿。... 叫他自己快來喬喬,快來喬喬,不要,8 點了,還要上班,喬喬了回來。
【01:05】伯:勇敢,勇敢面對。
【01:07】康:嘿阿。有就有,沒有就沒有啦。
【01:08】伯:勇敢面對。對阿。
【01:10】簡母(指己○○之母):己○○坦白講沒關係。
【01:12】簡父(指己○○之父):事情處理好就好,不要這樣。
【01:16】康:嘿阿,有沒有啦?【01:18】伯:勇敢面對,事情遇到了,就面對。
【01:21】康母(指告訴人之母):對阿,敢做就要承認...。
【01:23】伯:知道不對,就是要改,不可以意氣用事,絕
對不可以用賭氣的意氣用事,都不是解決事情。
【01:38】康:有沒有阿?快講講,趕快解決阿,不然坐在
這裡,妳不是說要趕快回去,趕快回去,不然大家都在這裡,8 點了阿,妳跟伯仔說,伯仔去跟他喬啦。不用,不要再我這樣,在那跟他,讓我跟伯仔在這大小聲講,妳跟伯仔說,嘿阿。
【01:55】伯:因為,以我所,以我們朋友這群的角度,他
的處理方式我最清楚啦,我知道的很清楚啦。我知道的很清楚。這就是說。
【02:10】一女子:可以叫他進來再說,他父親也可以阿。
【02:14】一男子:嘿阿,叫當事人進來講阿!【02:23】康:有沒有啦?去面對啦!都已經到這裡來了。
【02:40】伯:對不對?阿妳就面對,確實有還是沒有?若
有,有就有,沒有就沒有,這角度不同,這差很大,差很大一段的,這不是隨便講講,講阿,我有,我有就好了,這不可以這樣的,有就有,阿沒有就沒有,對吧,因為我問的意思是這樣啦,阿因為這要問你們當事人才知道,其餘就沒有人知道阿。
【03:09】康:有沒有啦?妳講,蛤,妳跟伯仔說啦,從他韓國回來才開始對吧,都這樣了妳還不講。
【03:28】一女子:坦白講一講啦!【03:29】康:妳在韓國回來就跟他發生關係對吧?有沒有
啦,跟伯仔說阿,伯仔要處理阿,蛤?阿現在男生不承認阿,阿就要把妳,現在事情發生了就要把妳踢到一邊去了,妳自己還傻傻的被他騙還不知道,蛤,妳沒看到他那樣事不關己地躲在那裡,對不對?有沒有啦?【03:57】伯:因為我跟妳說啦。
【04:00】簡母:阿妳就說出來,說給他們聽阿!【04:01】伯:在法院上這種事情發生,妳在這裡有講好還
是沒講好不管,只要妳去到法院,法官問妳了,妳也無法爭辯。
【04:10】康:恩。
【04:11】邱(指邱○○):不能做偽證。
【04:12】伯:妳有聽懂嗎?在法庭上妳也沒辦法爭辯,妳
沒有就是沒有,有就是有啦,妳在法官那邊也沒辦法爭辯什麼,如果去被人家測謊妳就麻煩了,對不對?所以事情要圓滿,就在這圓滿就好,不要在法庭那圓滿。
【04:29】伯:有沒有說一句話,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
【04:32】康:有沒有啦?妳跟伯仔說就好。
【04:41】簡:他在偷錄音。
【04:42】康:剛剛就錄完了,妳是在擔心什麼,妳現在還
要維護那個男生喔?【04:46】簡:沒有啦。我已經跟你說過了,我已經坦白跟
你承認過了,你為什麼還要故意這樣逼我?【04:52】邱:嫂子,好啦,好好說【04:54】一男子:好啦,別再說那些。
【04:55】邱:妳別越說越激動。
【04:57】康:好啦。
【04:58】簡:我們剛剛兩個人不是說好了嗎?【05:00】康:好啦。講好了。
⒋對照前揭⒉①之勘驗內容來看,當天告訴人確實有提及要對
證人己○○提出妨害家庭告訴(參前揭⒉①【10:53】【11:06】部分),並一再逼問證人己○○是否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何時、地發生等情形(參前揭⒉②【00:52】【00:55】【00:58】【01:28】【01:31】【01:33】【02:31】【02:43】【03:50】【04:05】【04:26】【04:30】【0
4:48】【04:52】【05:00】【05:05】【05:11】【05:26】【06:17】【06:34】【06:58】【09:02】【09:27】部分),待告訴人認定證人己○○已向其承認,在被告從韓國回國後,有與被告在被告住處發生性行為(參⒉②【04:52】【04:56】【04:57】【04:58】【05:05】【05:
10】【05:11】【05:19】)即對證人己○○表示:「...我要咬他而已啦!我不會對妳怎麼樣(參⒉②【05:50】)。」「好啦,那到時候看他,看他怎樣對我賠償(參⒉②【
06:11】)。」又在場之人亦有一再要求證人己○○趕快坦白說出是否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等情(參前揭⒊【00:03】【
00:06】【00:17】【00:35】【00:38】【00:55】【01:07】【01:08】【01:10】【01:16】【01:18】【01:
21】【01:23】【01:38】【02:40】【03:09】【03:28】【03:29】【04:00】【04:01】【04:12】【04:29】【04:32】部分),則證人己○○前揭所述當天在○○派出所會向告訴人坦承之狀況,尚非子虛。再者,證人己○○雖曾對告訴人回答:(問:那不然妳什麼時候跟他發生關係?)回來那時候;(問:韓國回來?)嘿阿;(問:從韓國回來,妳就都去他家,對嗎?)嗯;(問:有跟他發生關係?蛤?是妳自願的還是他強迫妳的?):嗯;然亦有回答:(問:所以妳從韓國回來才跟他亂來?跟他發生關係?)我沒有啦等語(參前揭⒉【09:57】【10:05】),則證人己○○之說法本有搖擺,即有可疑,已如前述,縱曾向告訴人承認,亦不能排除係礙於告訴人一再逼問,而非出於其真意。至證人邱○○、吳○○、張○○證述己○○曾向母親點頭坦承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然其等亦稱證人己○○母親有代為表示「有啦」,則證人己○○是否確實已向其母承認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亦有可議,縱曾點頭承認,亦不能排除係礙於現場之情勢,而非出於其自由意志。
⒌證人己○○雖於本院審理時改證稱:伊是因為知道做錯事才
會承認,伊只是事實說出來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反面),然亦稱:想要回到自己家庭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反面),其所謂說出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事實,又有前揭說明不清之瑕疵,自不能排除證人己○○係在告訴人對其撤回告訴後,想要回歸家庭,才會配合告訴人而承認曾與被告發生性行為。
㈥此外,公訴人所舉之下列證據,均不足以作為補強證據:
⒈證人己○○固有對被告說「但也想你」(附件一編號⒈)、
「富富會陪我,會教我」、「我要抱抱」(附件一編號⒉),兩人亦有「聽到了淫聲,笑笑笑」、「哪是淫聲,亂講亂講」、「妳要脫衣服唷」、「你要脫嗎不然怎關門了」、「擺出來」、「穿著會冷」、「我要誘惑你」、「我在摸你」、「摸弟弟,LPㄛ」等曖昧對話(附件一編號⒊),然此等在網路FACEBOOK上之對話內容,僅能證明被告與證人己○○有超越一般朋友之男女情誼存在,尚不足以推測被告有與證人己○○於101 年6 月初某日,在被告住處為相姦之行為。
⒉告訴人於警詢時指稱:被告有傳簡訊給伊,說對此事感到抱
歉,要跟伊道歉,說真心喜歡己○○等語(見偵卷第5 頁),並提出如附件二編號所示之簡訊翻拍照片(見偵卷第64頁及反面),對此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是己○○叫伊傳的,內容也是己○○傳給伊的,是要伊和解等語(見本院卷第142 頁反面),而告訴人與被告本不認識(見偵卷第5頁),被告竟有告訴人之行動電話號碼,參以被告傳送第1、2 通簡訊分別為當日晚上7 時47分、8 時56分,在此之前之晚上7 時38分、47分,己○○有傳2 通簡訊給告訴人(附件二編號),在此之後之晚上9 時3 分,己○○亦有傳
1 通簡訊給告訴人(附件二編號) ,並請求告訴人給被告一次機會,被告會找告訴人好好道歉,從而,被告所述是己○○主導要傳簡訊給告訴人,應非全然無據。此外,縱使被告曾傳簡訊向告訴人道歉,並表示喜歡己○○,亦僅能佐證被告與告訴人之配偶己○○非一般朋友情誼,難以此逕認被告是為「與己○○於101 年6 月初某日在其住處為性行為」之事,向告訴人道歉,並推論被告有於上開時、地與己○○為性交行為。
⒊關於被告與己○○相偕逛街並當街接吻之蒐證照片(見偵卷第66至68頁;偵續卷第12頁),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這是被告從韓國回來後伊請徵信社跟拍的,應是在6 月;這是錄影之擷取畫面,無法確認拍攝日期;總共請徵信社1 個月,中間有停半個月,因為之後還要加錢,想說就在7 月24日被告生日時去抓等語(見本院卷第135 頁及反面),是以,上開照片僅能佐證被告與己○○在被告101 年6 月3 日返國後某日,曾經有相偕逛街並當街接吻之互動,超越一般朋友間之交往,然尚難以此即認其等有於101 年6 月初某日在被告住處為性交行為。
⒋關於證人同事廖○○、張○○、林○○於警詢、偵訊時之證
述,亦僅能證明其等與被告、己○○均為○○公司同事,被告、己○○係於101 年3 月間在打保齡球時認識等情(見偵續卷第39至41頁、第43、44頁、第46、47、97頁),至於被告是否知悉己○○有配偶之人及兩人是否在交往,其等均證稱:不知道被告是否知道己○○已婚,育有2 名子女,也不知道兩人是否有交往等語(見偵續卷第40、44、47、97頁),自不能佐證被告、己○○有於101 年6 月初某日在被告住處為性交行為。
五、綜上所述,對於是否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發生性行為之時間,證人己○○之證詞既有前後不一之瑕疵,且就發生之過程等細節,無法加以說明,自不能盡信,是以,依現有事證,充其量僅能證明被告與有配偶之己○○於101 年3 月相識後,進而成為男女朋友,來往密切,並曾在網路FACEBOOK上有曖昧對話,亦會一同出遊,而有擁抱、接吻之互動,然此仍不足以此推論被告有於上開時、地與己○○為以性器官接合之相姦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涉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相姦之犯行,就本案證據而言,未達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罪之程度,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規定與判例意旨,依法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國銘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附件一:被告(暱稱:八寶猴)與己○○(暱稱:LI HuiChien)在網路FACEBOOK對話內容┌─┬───────────────┬────┬─────────┐│編│對話內容 │日期 │出處 ││號│ │ │ │├─┼───────────────┼────┼─────────┤│⒈│被告:暖暖 │3 月26日│本院卷第78頁翻拍照││ │簡女:要他吃都說吃飽了 死都不 │ │片編號1、2 ││ │ 吃 富富最好了 │ │ ││ │被告:呵呵 │ │ ││ │簡女:還在吃 │ │ ││ │被告:吃完了 │ │ ││ │簡女:不是要看牙醫 │ │ ││ │被告:妳不想睡ㄛ │ │ ││ │簡女:想阿 但也想你 │ │ │├─┼───────────────┼────┼─────────┤│⒉│簡女:不然是 │3 月26日│①偵卷第21頁翻拍照││ │被告:妳還有要養孩子與生活費 │ │ 片編號15、16 ││ │簡女:可能自己也要多存一些錢了│ │②偵卷第22頁翻拍照││ │ 為自己以後打算 │ │ 片編號17、18 ││ │被告:妳唷 │ │③偵卷第23頁翻拍照││ │簡女:跟他早晚的事 │ │ 片編號19、20 ││ │陳男:ㄛ │ │④偵卷第24頁翻拍照││ │簡女:我知道一定是不可能了好陌│ │ 片編號21、22 ││ │ 生的 他不是十年前的那個 │ │⑤偵卷第25頁翻拍照││ │ 人了富富你會變嗎 會不會 │ │ 片編號23、24 ││ │ 跟他一樣 │ │⑥偵卷第26頁翻拍照││ │被告:不會他只是朋友帶壞 │ │ 編號25、26 ││ │ 他愈來愈自私 │ │⑦本院卷第81頁翻拍││ │簡女:玩心太重了 他覺得運動沒 │ │ 片編號9、10 ││ │ 錯,你也愛運動認同他嗎 │ │⑧本院卷第82頁翻拍││ │ 運動大於家人的愛了 太超 │ │ 片編號11、12 ││ │ 過了 │ │⑨本院卷第83頁翻拍││ │被告:噗噗 運動一定要ㄉ │ │ 片編號13、14 ││ │簡女:我知道的是你會找我去,我│ │⑩本院卷第84頁翻拍││ │ 陪伴著你 他要的是朋友 │ │ 片編號15、16 ││ │被告:老婆>朋友 │ │⑩本院卷第85頁翻拍││ │簡女:雖然我很爛 │ │ 片編號17、18 ││ │被告:他沒用男人 爛? │ │⑩本院卷第86頁翻拍││ │簡女:但你不嫌我 │ │ 片編號19、20 ││ │被告:他嫌妳什麼 │ │ ││ │簡女:保齡籃球阿 我沒跟他打球 │ │ ││ │ 過 │ │ ││ │被告:妳說他嫌妳保齡球籃球爛 │ │ ││ │簡女:他不會找我,我也不跟他 │ │ ││ │ 沒有啦 │ │ ││ │被告:所以不跟妳打 │ │ ││ │簡女:不會他 只跟他朋友 │ │ ││ │被告:恩 │ │ ││ │簡女:富富會陪我 會教我 │ │ ││ │被告:當然 │ │ ││ │簡女:我要抱抱 哭了好幾回了 │ │ ││ │被告:心肝內只有一個夢 望你只 │ │ ││ │ 愛阮一人 │ │ ││ │簡女:台語耶 你懂 │ │ ││ │被告:明知這是有卡困難 猶原對 │ │ ││ │ 你情意重 同事在維修室放 │ │ ││ │ 音樂 │ │ ││ │被告:妳唱給我聽 │ │ ││ │簡女:恩 我不會唱這首啦 │ │ ││ │被告:歌名好像是:一個夢 │ │ ││ │簡女:誰唱的 │ │ ││ │被告:同事說林鈺茹吧 │ │ ││ │簡女:是嗎 沒聽過 用歌詞找 │ │ │├─┼───────────────┼────┼─────────┤│⒊│簡女:想睡覺 │3 月26日│①偵卷第14頁翻拍照││ │被告:去吧 找到ㄇ │ │ 片編號1 、2 ││ │簡女:我沒找 你不是在找嗎 在唱│ │②偵卷第15頁翻拍照││ │ 歌嗎 │ │ 片編號3 、4 ││ │被告:呵呵 妳看到了 │ │③偵卷第16頁翻拍照││ │簡女:沒聽到 頭髮亂了 │ │ 片編號5、6 ││ │被告:聽到了淫聲 笑笑笑 │ │④偵卷第17頁翻拍照││ │簡女:哪是淫聲 亂講亂講 │ │ 片編號7、8 ││ │被告:愛情十字路口 │ │⑤偵卷第18頁翻拍照││ │簡女:我不笑 │ │ 片編號9 、10 ││ │被告:有聽過ㄇ │ │⑥偵卷第19頁翻拍照││ │簡女:怎沒開門 │ │ 編號11、12 ││ │被告:妳要脫衣服唷 │ │⑦偵卷第20頁翻拍照││ │簡女:你要脫嗎 不然怎關門了 │ │ 片編號13、14 ││ │被告:擺出來 │ │⑨本院卷第87頁翻拍││ │簡女:穿著 會冷 │ │ 片編號21、22 ││ │被告:明天早上妳加班唷 │ │⑩本院卷第88頁翻拍││ │簡女:是不是累了沒有要加 │ │ 片編號23、24 ││ │被告:不 │ │⑪本院卷第89頁翻拍││ │簡女:我明天要複診 昨天才看到 │ │ 片編號25、26 ││ │ 你要加嗎 │ │⑫本院卷第90頁翻拍││ │被告:妳有排ㄟ 早上ㄇ │ │ 片編號27、28 ││ │簡女:是早上的 │ │⑬本院卷第91頁翻拍││ │被告:陪妳去ㄇ │ │ 片編號29、30 ││ │簡女:我忘記 │ │⑭本院卷第92頁翻拍││ │被告:下午去我家唷 │ │ 片編號31、32 ││ │簡女:你家睡覺阿 │ │⑮本院卷第93頁翻拍││ │被告:我還沒排加 │ │ 片編號33、34 ││ │簡女:不能做ㄛ │ │⑯本院卷第94頁翻拍││ │被告:是是是 睡吧 │ │ 片編號36 ││ │簡女:但我要誘惑你 │ │ ││ │被告:5 點半ㄉ │ │ ││ │簡女:可以嗎 在看什麼 感覺又發│ │ ││ │ 病了 有嗎 │ │ ││ │被告:沒吃藥ㄛ │ │ ││ │簡女:腫腫的 有嗎 有吃藥 │ │ ││ │被告:有 明天去看吧 │ │ ││ │簡女:但有時會忘記 怎樣 │ │ ││ │被告:不聽話 │ │ ││ │簡女:我在摸你 │ │ ││ │被告:摸弟弟 LPㄛ │ │ ││ │簡女:打到自己 │ │ ││ │被告:要檢查 我去棒賽 噗噗 │ │ │├─┼───────────────┼────┼─────────┤│⒋│簡女:怎啦 好想哭喔 │3 月26日│①偵卷第28頁翻拍照││ │被告:要配合教練 退入罰一萬元 │ │ 片編號29、30 ││ │簡女:不..我哭了 │ │②偵卷第29頁翻拍照││ │被告:阿~我傷到你ㄇ │ │ 片編號31、32 ││ │簡女:你去啦沒關係 你的夢想耶 │ │③本院卷第78頁翻拍││ │被告:沒有每天 儘量去 │ │ 照片編號3、4 ││ │簡女:要住那邊嗎 公假嗎 │ │④本院卷第79頁翻拍││ │被告:12日我們休假去玩可能取消│ │ 片編號5、6 ││ │ 不 │ │ ││ │簡女:下班後去 下午回來 │ │ ││ │被告:高雄 │ │ ││ │被告:休假去住 │ │ ││ │簡女:太累了吧 │ │ ││ │被告:左營國訓訓練中心 │ │ ││ │簡女:恩 │ │ │├─┼───────────────┼────┼─────────┤│⒌│被告:我要工作 累了不用去 │3 月26日│①偵卷第27頁翻拍照││ │簡女:工作呢?會影響嗎 休假不 │ │ 片編號27、28 ││ │ 能陪我了 │ │②本院卷第80頁翻拍││ │被告:不一定 │ │ 片編號7、8 ││ │被告:訓練45天 練五休二練三休 │ │ ││ │ 一 │ │ ││ │簡女:你住45天 不用上班 │ │ ││ │被告:沒有要去住45天 │ │ ││ │簡女:每天來回 │ │ │├─┼───────────────┼────┼─────────┤│⒍│(簡女呼叫被告) │4月12日 │①偵卷第30頁翻拍照││ │簡女:人呢 你亂跑阿 │ │ 片編號33、34 ││ │(被告呼叫簡女) │ │②本院卷第94頁翻拍││ │被告:去尿尿看鳥ㄇ介紹人啊ㄚ │ │ 片編號36 ││ │ 你賺到一筆 │ │③本院卷第94頁翻拍││ │簡女:一個沒了 她自己投了 │ │ 片編號37、38 ││ │被告:(字不清楚) │ │ ││ │簡女:婉君?大大的了 │ │ │└─┴───────────────┴────┴─────────┘附件二:
FROM:己00(0000-0-00 00:38)
你能在給我幾天時間嗎?我在媽這冷靜一下...FROM:己00(0000-0-00 00:47)
你真的會原諒我嗎?說真的...我覺得我無顏面對你家人了FROM:丙00(0000-0-00 00:47)
康先生你好,我是丙○○... 我人不在斗六,可不可以改天去你家談事FROM:丙00(0000-0-00 00:56)
我會對此事跟你道歉,請給我機會...我真心喜歡她FROM:己00(0000-0-00 00:03)
老公我會到你身邊,好好照顧你和小孩,你就給他一次機會,他會找你好好道歉... 我不是為了他死,是你一直刺激我,我受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