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6號抗 告 人 柯水金即 聲請人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0月18日裁定(102 年度聲再字第6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即聲請人柯水金係於民國102 年10月23日收受本院駁回再審聲請裁定正本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加計在途期間4 日後,其抗告期間業於同年11月1 日屆滿。抗告人遲至同年11月4 日始提起抗告,有刑事抗告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可憑,已逾抗告期間,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亦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另抗告人於陳報狀表示其收受之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281 號判決書已遺失,抗告人可依規定向本院聲請補發裁判書,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