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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5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27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陳素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1680號),聲請宣告單獨沒收(102 年度聲沒字第1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貳臺(含IC板貳片)及機臺內之小鋼珠壹包(重叁點陸公斤),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陳素練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1 年偵字第16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2 臺(含IC板2 片)及機臺內之小鋼珠1 包(重

3.6 公斤),均係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陳素練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1 年4 月16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1680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1 年4 月25日以101 年度上職議字第192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在卷可佐(見101 年度職議字第486 號偵卷第1 、4 頁,101 年度緩字第744 號執行卷宗第1 頁)。本件查扣之電子遊戲機2 臺(含IC板2 片)及機臺內之小鋼珠1 包(重3.6 公斤),被告自承該電子遊戲機臺係其擺設在雲林縣○○鄉○○村○○路賜安宮廣場,為被告所有,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此有被告警詢及偵查筆錄、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現場檢查紀錄表、照片4 幀、扣押物品目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不予解送報告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應予沒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 宜 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書記官 林 美 鳳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裁判日期:201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