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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784號

101年度訴字第912號101年度訴字第966號102年度訴字第120號102年度訴字第183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凱浩選任辯護人 李進勇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被 告 許英峯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鄭富彬選任辯護人 陳淑香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告 吳昭學選任辯護人 林俊欽律師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被 告 李佩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 年度偵字第4835號、第5487號、第5488號、第5499號、第5552號、第5553號、第5554號)、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6223號、第6382號,102 年度偵字第11號、第622 號、第785 號、第

914 號)及移送併辦(101 年度偵字第5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9 「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9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6 及附表編號8 、9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丙○○】犯如附表一編號10至編號13「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0至編號13「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丁○○】犯如附表一編號14至編號29「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4至編號29「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30至編號38「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0至編號38「宣告刑」欄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30至編號32及編號34至編號3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李佩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丙○○】追加起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乙○○單獨實施犯罪行為部分:㈠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

乙○○明知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或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各別犯意,以其所有BENTEN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作為犯罪工具,於下列之時間及地點,為販賣海洛因之行為:

⒈乙○○於101 年7 月28日上午7 時3 分許起至上午7 時11分

許,持用其所有BENTEN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相約在○○縣○○鄉○○道上某加油站見面,通話結束後不久,兩人隨即前往上開地點,談妥交易數量後,再由乙○○以新臺幣(下同)50

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若干與○○○,○○○實際交付價金250 元(未扣案),賒欠250 元(迄未償還),完成交易。

⒉乙○○於101 年7 月29日上午10時1 分許起至上午10時11分

許,持用其所有BENTEN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相約在○○鄉○○國民小學前見面,通話結束後不久,兩人隨即前往上開地點,談妥交易數量後,再由乙○○以5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若干與○○○,○○○實際交付價金300 元(未扣案),賒欠200 元(迄未償還),完成交易。

⒊乙○○於101 年8 月3 日下午5 時34分許起至晚間6 時許,

持用其所有BENTEN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相約在○○鄉○○國民小學前見面,通話結束後不久,兩人隨即前往上開地點,談妥交易數量後,再由乙○○以5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若干與○○○,○○○實際交付價金300 元(未扣案),賒欠20

0 元(迄未償還),完成交易。⒋乙○○於101 年8 月8 日上午6 時24分許起至上午6 時44分

許,持用其所有BENTEN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使用號碼為00-0000000號、00-00000000 號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相約在乙○○所承租位在○○鄉○○汽車旅館附近之小套房見面,通話結束後不久,○○○隨即騎乘機車前往上開乙○○之小套房,談妥交易數量後,再由乙○○以5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若干與○○○,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價金未扣案),完成交易。

⒌乙○○於101 年8 月9 日晚間10時30分許起至晚間11時44分

許,持用其所有BENTEN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相約在○○鄉○○汽車旅館前見面,通話結束後不久,兩人隨即前往上開地點,談妥交易數量後,再由乙○○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若干與○○○,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價金未扣案),完成交易。

⒍乙○○於101 年8 月10日上午11時45分許,持用其所有BENT

EN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相約在○○○位於○○縣○○鄉○○路○○○號之住處兼自助餐店見面,通話結束後不久,乙○○隨即前往上開自助餐店內之廁所,談妥交易數量後,再由乙○○以

5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若干與○○○,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價金未扣案),完成交易。

㈡轉讓禁藥(第二級毒品)部分:

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且為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竟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於101 年8 月22日晚間7時47分許起至晚間7 時54分許,持用其所有BENTEN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7 所示),相約見面,通話結束後不久,○○○隨即前往乙○○位在○○鄉乙○○所承租之房屋處,由乙○○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若干(無證據證明已達淨重10公克以上)與○○○,以此方式轉讓禁藥1 次。

二、丙○○單獨實施犯罪行為部分:㈠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

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或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於101 年7 月26日下午5 時52分許起至晚間6 時5 分許,持用其所有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粉紅色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相約在○○○○○電子遊藝場見面,通話結束後不久,○○○隨即前往該○○電子遊藝場,談妥交易數量後,再由丙○○以500 元之價格(價金未扣案),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若干包與○○○,完成交易。

㈡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

丙○○明知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或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各別犯意,以其所有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粉紅色行動電話作為犯罪工具,於下列時間及地點,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

⒈丙○○先於101 年7 月26日晚間11時許,○○○鄉○○○路

旁,委託○○○代為同時販入價值42,000元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 包,經稀釋後,將海洛因分裝成23小袋、甲基安非他命分裝成19小袋,準備伺機出售予他人以營利。於10

1 年7 月27日凌晨3 時41分許起至凌晨4 時3 分許,丙○○持用其所有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粉紅色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相約在○○鄉○○郵局附近之全家便利商店見面,通話結束後不久,兩人隨即前往上開便利商店,談妥交易數量後,再由丙○○以500 元之價格,將上開分裝成23袋之海洛因,販賣1 袋與○○○,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價金未扣案),完成交易。

⒉丙○○於101 年7 月27日凌晨5 時54分許起至上午6 時1 分

許,持用其所有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粉紅色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相約在○○鄉○○國民小學門口見面,通話結束後不久,兩人隨即前往上開○○國小,談妥交易數量後,再由丙○○以500 元之價格,將前開尚未賣出之22袋海洛因,販賣1 袋與○○○,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價金未扣案),完成交易。

三、丁○○單獨實施犯罪行為部分:丁○○明知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或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各別犯意,以其所有三星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及非其所有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作為犯罪工具,於下列之時間及地點,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

⒈丁○○於101 年5 月18日下午4 時39分許起至下午4 時50分

許,持用其所有三星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相約在○○○○○○丁○○住處附近之土地公廟前見面,通話結束不久後,兩人隨即前往上開土地公廟前,談妥交易數量後,再由丁○○以500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若干與○○○,但因○○○當時沒錢,遂先交付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1 支與丁○○,以質押擔保購毒價金,待○○○取得金錢後,再於不詳時間、地點,將

500 元價金交付與丁○○(價金未扣案),並取回上開行動電話1 支,完成交易。

⒉丁○○於101 年5 月21日上午6 時42分許起至上午7 時14分

許,持用非其所有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起訴書誤載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相約在丁○○友人○○○位在○○○○○○之住所附近見面,通話結束後不久,兩人隨即前往○○○上開住所附近,談妥交易數量後,再由丁○○以5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若干與○○○,但因○○○沒錢,該次交易之價金仍賒欠未還。

⒊丁○○於101 年5 月22日晚間6 時4 分許起至晚間6 時19分

許,持用其所有三星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相約在其友人○○○位在○○○○○○之住所附近見面,通話結束不久後,兩人隨即前往上開○○○住所附近,談妥交易數量後,再由丁○○50

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若干與○○○,但因○○○沒錢,該次交易之價金先賒欠,待○○○獲得金錢後,再於不詳時間、地點,將500 元價金交付與丁○○(價金未扣案),完成交易。

⒋丁○○於101 年5 月26日下午5 時3 分許起至下午5 時47分

許,持用其所有三星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及非其所有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相約在丁○○友人位在○○○某處之居所見面,通話結束後不久,兩人隨即前往該處附近,談妥交易數量後,再由丁○○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若干與○○○(價金未扣案),完成交易。

⒌丁○○於101 年6 月5 日上午12時16分後之某時,在其位在

○○○○○村0 鄰○○路00號之住處,以1,000 元之價格(價金未扣案),販賣海洛因若干與○○○,完成交易。(該次海洛因係○○○與○○○各出資500 元合資購買,渠等2人商議合資購買之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⒍丁○○於101 年6 月6 日下午5 時53分後之某時,在其位在

○○○○○村0 鄰○○路00號住處附近之土地公廟,以1,00

0 元之價格(價金未扣案),販賣海洛因若干與○○○,完成交易。(該毒品係○○○與○○○合資購買,渠等2 人之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⒎丁○○於101 年6 月9 日上午7 時18分許起至上午7 時42分

許,持用非其所有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相約在○○○某處見面,通話結束後不久,兩人隨即前往該約定地點,談妥交易數量後,再由丁○○以500 元價格,販賣海洛因若干與○○○,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價金未扣案),完成交易。

⒏丁○○於101 年6 月10日晚間9 時36分許起至晚間9 時43分

許,持用非其所有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相約在○○○丁○○之住處見面,通話結束後不久,○○○隨即前往丁○○上開住處,談妥交易數量後,再由丁○○以500 元價格,販賣海洛因若干與○○○,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價金未扣案),完成交易。

⒐丁○○於101 年6 月16日上午10時48分許起至上午11時7 分

許,持用非其所有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相約在○○○丁○○之住處見面,通話結束後不久,○○○隨即前往該丁○○上開住處,談妥交易數量後,再由丁○○以500 元價格,販賣海洛因若干與○○○,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價金未扣案),完成交易。

⒑丁○○於101 年6 月16日晚間6 時34分許起至晚間7 時2 分

許,持用非其所有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相約在○○○丁○○住處附近土地公廟見面,通話結束後不久,兩人隨即前往該土地公廟,談妥交易數量後,再由丁○○以500 元價格,販賣海洛因若干與○○○,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價金未扣案),完成交易。

⒒丁○○於101 年6 月16日晚間10時45分許起至晚間10時54分

許,持用非其所有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相約在000000000某橋附近見面,通話結束後不久,兩人隨即前往該成功路某橋附近,談妥交易數量後,再由丁○○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若干與○○○,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價金未扣案),完成交易。

⒓丁○○於101 年6 月17日凌晨0 時16分許起至凌晨1 時12分

許,持用非其所有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相約在00000000路某橋附近見面,通話結束後不久,兩人隨即前往該成功路某橋附近,談妥交易數量後,再由丁○○以1, 000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若干與○○○,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價金未扣案),完成交易。

⒔丁○○於101 年6 月17日晚間8 時58分許起至晚間9 時3 分

許,持用非其所有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相約在丁○○上開住處附近之土地公廟見面,通話結束後不久,兩人隨即前往該土地公廟,談妥交易數量後,再由丁○○以500 元價格,販賣海洛因若干與○○○,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價金未扣案),完成交易。

⒕丁○○於101 年7 月3 日凌晨0 時58分許起至凌晨1 時28分

許,持用非其所有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相約在丁○○上開住處附近見面,通話結束後不久,○○○隨即抵達該住處外,再由丁○○以500 元價格,販賣海洛因若干與○○○,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價金未扣案),完成交易。

⒖丁○○於101 年7 月4 日上午9 時48分許起至上午10時13分

許,持用非其所有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相約在丁○○上開住處附近之土地公廟見面,通話結束後不久,兩人隨即前往該土地公廟,談妥交易數量後,再由丁○○以500 元價格,販賣海洛因若干與○○○,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價金未扣案),完成交易。

⒗丁○○於101 年8 月1 日晚間7 時10分許起至晚間7 時51分

許,持用其所有三星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26所示),相約在○○○○○○汽車旅館旁之加油站見面,通話結束後不久,兩人隨即前往該加油站,談妥交易數量後,再由丁○○以500 元價格,販賣海洛因若干與○○○,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價金未扣案),完成交易。

四、甲○○單獨實施犯罪行為部分:㈠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

甲○○明知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或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於101 年6 月1 日上午9 時53分許起至下午2 時3 分許,持用非其所有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相約在000000000前見面,通話結束不久後,兩人隨即前往該○○○之廟口,談妥交易數量後,再由甲○○以3,0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若干與○○○,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價金未扣案),完成交易。

㈡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

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或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各別犯意,於下列時間及地點,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

⒈甲○○於101 年7 月27日晚間7 時9 分許,持用非其所有不

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28所示),相約在甲○○位於00000000000號住處附近之車庫見面,通話結束不久後,兩人隨即前往該住處附近之車庫,談妥交易數量後,甲○○再以5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若干與○○○,雙方一手交錢(價金未扣案),一手交貨,完成交易。

⒉甲○○於101 年7 月31日晚間9 時35分許起至晚間9 時48分

許,持用非其所有廠牌不詳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29①②③所示),相約在○○○臺灣省第61號省道上之某混泥土工廠前見面,通話結束後不久,二人即在該工廠見面,○○○欲向甲○○購買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但因甲○○身上沒有甲基安非他命,遂先向○○○收取1,000 元後(價金未扣案),隨即前往○○○○○鄉公所對面之停車場,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哥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若干,並取走一部分之甲基安非他命供己施用,嗣於同日晚間10時16分許起至晚間11時26分許,再持用上開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絡(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29④⑤⑥所示),相約在○○○○○○之某土地公廟前,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與○○○,完成交易。

㈢轉讓禁藥(第二級毒品)部分:

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且為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竟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於101 年6 月5 日凌晨1時38分許起至凌晨1 時40分許,持用非其所有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友人○○○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30所示),相約在甲○○位在000000000之住處見面,通話結束後不久,○○○隨即前往甲○○上開住處,再由甲○○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若干(無證據證明已達淨重10公克以上)與○○○,甲○○即以此方式轉讓禁藥1 次。

五、乙○○、丙○○及○○○(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共同實施犯罪行為部分:

乙○○、丙○○及○○○等3 人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於101 年7 月6 日晚間9 時4 分許、23分許、29分許,持用門號為0000-00000

0 號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再於同日晚間9時22分許、28分許,以上開行動電話與丙○○所有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後,通知丙○○拿甲基安非他命若干交由乙○○前去交付毒品,但丙○○誤拿海洛因與乙○○前去交付;○○○復於同日9 時29分許、31分許,以上開行動電話與乙○○所有BENTEN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聯絡,通知乙○○前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某營業所之交易地點前,將毒品交付與○○○及○○○友人姓名不詳綽號為「阿○」之成年男子,○○○及「阿○」拿到毒品後,當場交付乙○○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1 支(無證據證明內含SIM 卡),充作該次毒品交易之價金(行動電話未扣案),嗣○○○發現乙○○所交付渠等係海洛因,而非渠等所欲購買之甲基安非他命,○○○遂於同日晚間9 時33分許,再持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與○○○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聯絡,告知乙○○交付毒品種類錯誤等情,○○○遂於同日晚間9 時34分許,再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與丙○○所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聯絡後(以上通話內容均詳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推由丙○○攜甲基安非他命前往上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前,將甲基安非他命若干交付與○○○及「阿○」,並取回海洛因,完成該次交易。

六、乙○○、李佩樺共同實施犯罪行為部分:乙○○與李佩樺均明知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或販賣,竟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李佩樺於101 年8 月3 日下午5 時43分許至下午5 時58分許,持用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32所示),相約在○○鄉○○國民小學見面,通話結束後不久,李佩樺推由乙○○攜帶毒品海洛因若干,前往上開地點,談妥交易數量後,再由乙○○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若干與○○○,並向○○○收取1,

000 元(價金已扣案),完成交易。

七、甲○○、○○○(由檢察官另偵辦)共同實施犯罪行為部分㈠甲○○、○○○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下列時間、地點,為販賣海洛因之行為:

⒈甲○○、○○○於101 年5 月31日晚間11時48分起至101 年

6 月1 日凌晨0 時44分許,共同持用不詳廠牌門號0000-000

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共同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33所示),相約○○○鄉○○○○○道路○○交流道下之綠色隧道附近見面,通話結束後不久,甲○○隨即駕車搭載○○○一同前往該處與○○○見面,談妥交易數量後,再由甲○○以6,000 元之價格(價金未扣案),販賣海洛因若干與○○○及○○○,完成交易。

⒉甲○○於101 年6 月2 日晚間10時22分許起至晚間11時57分

許,持用不詳廠牌門號為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使用號碼為00-0000000號統一超商電話之○○○及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通話內容均詳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商議購買海洛因之事宜,通話結束不久後,○○○即將海洛因若干交付與甲○○,推由甲○○前往○○市○○科技大學路邊,談妥交易數量後,再由甲○○以6,000 元之價格(價金未扣案),販賣海洛因若干與○○○及○○○,完成交易。

⒊甲○○於101 年6 月14日凌晨4 時32分起至凌晨4 時40分許

,持用不詳廠牌搭配門號為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約定在○○○東西向快速道路之某交流道下見面,通話結束不久後,甲○○隨即駕車搭載○○○前往上開地點,談妥交易數量後,再由○○○以2,

5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若干與○○○,雙方一手交錢(價金未扣案),一手交貨,完成交易。

㈡甲○○、○○○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

利之犯意聯絡,由甲○○於101 年6 月14日凌晨2 時26許至凌晨2 時56分許,持用不詳廠牌搭配門號為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36所示),相約在○○○橋頭村附近見面,通話結束不久後,○○○隨即前往上開橋頭村附近之○○○特遊戲場外與甲○○見面,經甲○○告知○○○在該遊戲場內等情,○○○遂走入該遊戲場內,與○○○面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一同走出該遊戲場,進入甲○○所駕駛之車輛內,再由○○○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若干與○○○,完成交易。

八、甲○○、○○○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部分:甲○○、○○○及○○○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暨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與甲○○於101 年7 月12日下午5 時36分許起至下午5 時55分許,共同持用不詳廠牌搭配門號為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為0000-000

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共同商議由甲○○駕車載○○○前往○○○處販賣毒品之事宜,於同日下午5 時56分許起至晚間6 時18分許,甲○○再持用不詳廠牌門號為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約定見面地點(以上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37所示),該次通話結束後不久,甲○○隨即駕車搭載○○○到達約定見面之○○○○○○施厝路路旁,推由○○○分別以8,000 元及6,000 元之價格,同時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若干與○○○,嗣於同日晚間某時,再由○○○向○○○收足該次購毒價金1 萬4,000 元(價金未扣案),完成交易。

九、嗣警方持通訊監察書對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等號之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於監聽中查悉乙○○、丙○○、丁○○、甲○○、李佩樺等5 人涉嫌販賣毒品情事,並㈠於101 年

8 月29日為警在乙○○位在000000000 號之5B5 之住處內,扣得其所有之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2888公克)、葡萄糖1 包、塑膠鏟管1 支、預備供販賣毒品所用之分裝袋1 包(均未使用)、玻璃管1 支、三星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BENTEN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注射針筒2 支;㈡於101 年7 月27日晚間11時20分許,為警在丙○○位在0000000000號○室之租屋處附近扣得(扣於101 年度毒偵字第874 號)其所有預備再販出之海洛因21袋(驗餘淨重總共:4.09公克)與未及販出即遭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19袋(驗餘淨重總共:16.8123 公克)、剪刀

2 支、葡萄糖粉2 包、供販賣毒品所用之電子磅秤1 個、預備供販賣毒品所用之夾鍊袋1 包(均未使用)、帳冊2 本、三星牌Anycall 型號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支(含SIM 卡1 張)、SIM 卡3 張、46,400元、黑色腰包1個、鏟子1 支、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粉紅色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㈢於101 年8月30日,為警在丁○○位在○○○○○村○○00號之住處內扣得其所有預備販出之海洛因29袋(驗餘淨重共:2.78公克)、葡萄糖1 包、分裝鏟管2 支、注射針筒3 支、預備供販賣毒品所用之分裝袋2 袋(均未使用)、三星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㈣於101年8 月30日,為警在甲○○位在000000000之住處內扣得其所有之海洛因2 包(驗餘淨重共:1.4773公克)、三星牌搭配門號0000-00000 0號之行動電話1 支、玻璃球2個、吸食毒品用過濾器1 組、停用之SIM 卡3 張、小塑膠袋

4 個;㈤由李佩樺自行提出販賣毒品所得1,000 元扣案,而悉上情。

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暨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報告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移送併辦部分:檢察官於101 年12月11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5561號併辦意旨書請求本院併辦部分,查該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丙○○販賣毒品之情節,與101 年度偵字第4835等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⒈⑴至⑵、⒉及㈢所載被告丙○○販賣毒品部分之情節相同(即本判決事實欄㈠、㈡⒈至⒉及),核屬同一案件,該請求併辦部分,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二、追加起訴部分: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一人犯數罪者及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均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第7條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丁○○、甲○○所犯之販賣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於101 年10月30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4835等號提起公訴在案;嗣檢察官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以101 年度偵字第6382號、102 年度偵字第914 號、102 年度偵字第11、622 、785 號,就被告丁○○販賣第一級毒品、甲○○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乙○○與李佩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追加起訴,本院審酌上開追加起訴部分,與原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確屬一人犯數罪及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本院追加起訴,經核與法相符,本院自得予以合併審理及裁判。

三、證據能力部分:㈠按犯罪機關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實施之電話監聽後,為方

便顯示及檢閱因實施監聽所取得之證據內容,而將藉由錄音設備予以保存之通訊內容,以文字翻譯而成之通訊監察譯文,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該通訊監察譯文如係基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法定程序合法取得,當事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亦無爭執,或該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經以勘驗監聽錄音帶(或光碟)等調查證據程序確認其真實性後,自得採為證據(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91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卷證出處詳如附表二備註欄所載),係警方依據本院所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對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號等電話號碼實施通訊監察後所取得,有各通訊監察書在卷可佐(101 偵4835號卷第55頁至第56頁、第56-1頁、第57-1頁至第58頁、第61頁至第64頁、第67頁至第68頁、第74-1頁、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6頁至第17頁),是上開監聽取得之對話錄音與譯文,符合通訊保障監察法及刑事訴訟法中有關通訊監察之相關規定,為合法取得之證據,且被告乙○○、丙○○、丁○○、甲○○及李佩樺等5 人及渠等之辯護人對於各該譯文之正確性及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見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784 號卷一第111 頁反面至第112 頁、卷三第42頁至第47頁),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應認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具有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蓋檢察官在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屬傳聞證據,惟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並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查證人○○○、○○○、○○○、○○○、○○○、○○○、○○○、○○○、○○○、○○○、○○○、○○○、○○○、○○○、○○○、○○○、○○○、○○○等證人所為之證述,被告乙○○等5人及渠等辯護人均未提及檢察官在訊問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未釋明上開證人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述規定,前開證述筆錄均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㈢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之4 等4 條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同有規定。本判決後開所引用之其餘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言詞及書面陳述),原則上均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惟被告乙○○等5 人及渠等辯護人均知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但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一第11

1 頁至第112 頁;本院卷三第42頁至第47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前說明,應認該等供述證據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⒈上開犯罪事實,除被告丁○○所犯如事實欄⒒及⒓所示之

犯行,僅於審判中自白外,均業據被告乙○○、丙○○、丁○○、甲○○、李佩樺等5 人在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坦承不諱(被告乙○○部份: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7頁至第57頁、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6 頁至第9 頁、10

1 他798 號卷㈡第139 頁至第140 頁、101 他798 號卷㈣第

140 頁至第141 頁反面、第145 頁至第149 頁、第156 頁至第161 頁、第178 頁至第182 頁反面、第192 頁至第194 頁反面、102 偵11號卷第19頁至第20頁、102 偵785 號卷第23頁至第24頁;被告丙○○部分: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卷第2 頁至第4 頁反面、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 頁至第17頁、第38頁至第41頁反面、101 偵4835號卷第26頁至第32頁、101 他798 號卷㈢第308 頁正反面、101 他1171號卷第3 頁至第6 頁;被告丁○○部分: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 頁至第14頁、第27頁至第36頁、101 他798 號卷㈢第117 頁至第118 頁、101 偵4835號卷第33頁至第34頁、10

1 偵5486號卷第35頁至第36頁、101 聲羈146 卷第10頁至第15頁;被告甲○○部分: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 頁至第10頁反面、第25頁至第47頁反面、101 他798 號卷㈣第80頁正反面、101 他798 號卷㈢第222 頁至第224 頁、第27

7 頁至第278 頁、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 頁至第2頁反面;被告李佩樺部份: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1 頁至第5 頁、101 他1319號卷第12頁至第13頁、102 偵78

5 號卷第23頁至第24頁;本院卷三第41頁),核與證人○○○、○○○、○○○、○○○、○○○、○○○、○○○、○○○、○○○、○○○、○○○、○○○、○○○、○○○、○○○、○○○、○○○、○○○等人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101 他798 號卷㈣第178 頁至第180 頁反面、101 他

798 號卷㈡第21頁至第23頁、101 他798 號卷㈡第84頁至第87頁、101 他798 號卷㈡第51頁至第54頁反面、101 他798號卷㈣第45頁至第49頁、101 他798 號卷㈢第304 頁、101偵5486號卷第30頁至31頁、101 他798 號卷㈢第66頁至第70頁反面、101 他798 號卷㈠第161 頁至第162 頁反面、101他798 號卷㈣第7 頁至第10頁、101 他798 號卷㈣第47頁、第48頁、101 他798 號卷㈣第31頁至第33頁、101 他798 號卷㈣第210 頁至第213 頁、102 偵11等號卷第25頁至第26頁、101 他798 號卷㈤第201 頁至第205 頁、101 他798 號卷㈠第161 頁至第162 頁反面、101 他798 號卷㈣第31頁至第33頁、102 偵914 卷第22頁至第24頁),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足以補強上列證人所為之證述應屬有據;又本件之通訊監察過程均屬合法等情,亦有本院所核發之101 年聲監字第362 號通訊監察書、101 年聲監字第

25 0號通訊監察書、101 年聲監字第272 號通訊監察書、10

1 年聲監續字第345 號通訊監察書101 年聲監續字第394 號通訊監察書、101 年聲監字第316 號通訊監察書、101 年聲監續字第395 號通訊監察書、本院101 年聲監字第356 號通訊監察書在卷可考(101 偵4835號卷第55頁至第56頁、第56-1頁、第57-1頁至第58頁、第61頁至第64頁、第67頁至第68頁、第74-1頁、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6頁至第17頁);再觀諸附表二之通話內容,多半在談妥見面地點後旋即結束通話,通話時間極短,且對見面之目的大多避之不談,此與一般親朋好友閒話家常之對話有別,卻與實務上常見毒品交易之通話模式相符,益證被告乙○○等5 人對外通話並相約見面,確係為了交易毒品無疑;復有下列之物品扣案可憑:①於被告乙○○之居處,扣得其有所用以聯絡販毒事宜之BENTEN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 支、預備供販賣毒品所用之分裝袋1 包(尚未使用)等物;②於被告丙○○居處另案扣得其所有預備販出之海洛因21袋(驗餘淨重總共4.09公克)、未及販出即遭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19袋(驗餘淨重總共16.8123 公克)、販毒所用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粉紅色行動電話1 支、電子磅秤1 個、預備供販毒所用之空夾鏈袋1 包(尚未使用)等物,又上開毒品分別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分別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無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1 年8 月2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101 年度毒偵字第874 號卷第28頁、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93 號丙○○施用毒品案件)、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1 年10月2 日鑑定書1 紙可佐(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9

3 號丙○○施用毒品卷第46頁);③於丁○○之居處扣得其所有預備販出之海洛因29袋(驗餘淨重共2.78公克)、販毒所用之三星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1 支、預備供販賣毒品所用之分裝袋2 袋(尚未使用)等物,又上開毒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無訛,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1 年11月1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1 紙可參(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784 號卷一第106 頁)。

⒉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

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項及第2 項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物稀價昂,不論係持有或販賣者,政府均查緝甚嚴,且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得併科鉅額罰金,刑責甚重,販賣行為所承擔之風險甚高,是販毒行為人茍無營利之意圖,應無甘冒被他人供出來源或遭檢警查緝法辦之危險而平價供應他人施用之理,因此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出售之價格低廉,或以同一價格販賣而減少毒品之份量,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或量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參以被告乙○○於警詢中自承:我的販毒同夥是被告丙○○,我幫被告丙○○運輸或交易毒品,他每日會給我1,500 元至2,000元作為工資等語(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第52頁反面);被告丙○○於偵查中自承:我是跟○○○買毒品回來,經稀釋後再賣出等語(101 偵字第4835號卷第31頁);被告丁○○於警詢中自承:我販賣毒品的海洛因都是向綽號○○的男子購買的,期間獲利都因為換取毒品施用了,所以沒有了等語(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第13頁反面);被告甲○○於警詢中自承:○○○拿毒品給我,讓我販賣給不特定之購毒者,毒品賣出後再將販毒所得之錢,交給○○○,○○○每天會固定無償提供給我1 包重量8 分之1 錢之毒品海洛因等語(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卷第31頁反面);被告李佩樺於偵查中自承:我販賣毒品給○○○獲利250 元等語(101 年他字第1319號卷第13頁);及被告乙○○等5 人均於審判中自承:我有賺一點起來吃等語(本院101 訴字第784 號卷三第59頁反面),足見渠等5 人確實經由販賣或共同販賣毒品,從中賺取買賣價差、量差或獲得免費施用毒品之利益,主觀上確有利用販賣毒品以營利之意圖至為明確。

⒊綜上證據,足以擔保被告乙○○等5 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乙○○等5 人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被告乙○○等5人論罪法條部分⒈被告乙○○部分⑴核被告乙○○所為如事實欄㈠⒈至⒍及所示之行為,均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所為如事實欄所示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

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⑵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

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且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而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係於93年4 月2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3日起施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後法,且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法定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法定刑為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相較後,以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法定刑為重。又以毒品之範圍尚包括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而藥事之管理,亦非僅止於藥品之管理,毒品未必均係經公告列管之禁藥,禁藥亦非必均為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藥事法二者,並無必然之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是除有轉讓之第二級毒品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之一定數量(按行政院所頒布「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 條第2 款規定:轉讓第二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經依法加重後之法定刑較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法定刑為重之情形外,因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為後法,且為重法,二者有法條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藥事法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397 號、98年度臺上字第536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乙○○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與○○○之數量,經查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本次轉讓數量達淨重10公克以上,依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應認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未達10公克,復參前最高法院判決要旨,本次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應優先適用藥事法之規定。是核被告乙○○所為如事實欄㈡所示之行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⑶被告乙○○分別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進而販賣及轉讓

,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販賣毒品及轉讓禁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乙○○就事實欄之部份,與被告丙○○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事實欄之部份,與被告李佩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乙○○所為上開9 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別論罪。

⒉被告丙○○部分

核被告丙○○所為如事實欄㈠及所示之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為如事實欄㈡⒈所示之行為,係犯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及第2 項、第6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既遂罪及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其於101 年7 月26日晚間11時許,同時販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 包,係一行為觸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處斷;被告丙○○於販入海洛因後,隨即於同年月27日凌晨3 時41分許販出,其販入之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所為如事實欄㈡⒉所示之行為,係犯同條例第4 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丙○○分別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進而販賣,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丙○○就事實欄之部份,與被告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丙○○所為上開4 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⒊被告丁○○部分

核被告丁○○所為如事實欄⒈至⒗所示之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丁○○持有海洛因進而販賣,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丁○○所為上開16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⒋被告甲○○部分

核被告甲○○所為如事實欄㈠、㈠⒈至⒊所示之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所為如事實欄所示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甲○○以一個販賣行為,同時賣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係一行為觸犯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所為如事實欄㈡⒈至⒉及㈡所示之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事實欄㈡部分,原起訴意旨雖認被告甲○○係犯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然該部分之犯罪事實及罪名,業經公訴檢察官以101 年度蒞字第2187號補充理由書更正並請求變更論罪法條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應認已變更原起訴意旨,毋庸爰引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所為如事實欄㈢所示之行為,經查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甲○○轉讓數量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達淨重10公克以上,應認轉讓未達10公克而適用藥事法之規定,核其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被告甲○○分別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進而販賣及轉讓,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毒品及轉讓禁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甲○○就事實欄㈠⒈至⒊及㈡所示之行為,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事實欄所示之行為,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上開9 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別論罪。

⒌被告李佩樺部份

核被告李佩樺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李佩樺持有海洛因進而販賣,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李佩華與被告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被告丙○○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830 號判

處有期徒刑8 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99年1 月7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等情;及被告李佩樺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9年度嘉交簡字第331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又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交易字第171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前開二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07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 月,於100 年8 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渠等2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渠等2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部分,依法不得加重)。㈢被告乙○○等5 人(除被告丁○○所犯如事實欄⒒及⒓所

示之罪外)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已如前述,就渠等

5 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部分,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 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就被告丙○○、李佩樺之部分,依法先加後減之(法定刑為有期徒刑或罰金部分)。另被告乙○○及甲○○所犯如事實欄所示㈡及㈢所示之罪,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因法律無從割裂適用,自無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予以減刑之餘地。又被告甲○○所為如事實欄㈡所示之行為部分,雖於偵查中坦認幫助施用犯行,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立法理由係為使刑事案件儘速確定,鼓勵被告認罪,並節省司法資源,而所謂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至行為人之行為應如何適用法律,既屬法院就所認定之事實,本於職權而為法律上之評價,故被告是否曾為自白,不以自承所犯之罪名為必要,且自白既係被告於刑事訴追機關發覺其犯行後,自動供出不利於己之犯罪事實,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均屬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3878號判決意旨參照)。

復所謂就主要部分之承認,以販賣毒品為例,應包含毒品買賣契約之締結、毒品價金之交付及毒品之交付等。查就事實欄㈡部分,被告甲○○於警詢中已坦承該次毒品交易,係由○○○撥打其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後,由其告知○○○毒品交易之地點,再由○○○進到其所駕駛之汽車上,交付毒品與○○○等情(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卷第28頁反面),被告甲○○在偵查中既已就參與毒品買賣商議及毒品交付事宜等主要事實予以承認,自該當上開減刑要件至明,應依同條例第17條第2 項予以減刑。至被告○○○所犯如事實欄⒒及⒓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與○○○之行為,其於警詢中供稱:沒有販賣毒品與○○○云云(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0頁反面);於偵查中供稱:不認識○○○云云(101 偵字第4835號卷第34頁),核與偵查中自白之要件尚屬有間,該部分之犯行,自難邀減刑之寬典。㈣第查,被告丁○○主張已供出毒品來源甲○○、○○○等語

;被告丙○○暨其辯護人主張已供出毒品來源○○○等語,然查本件係因同時監聽甲○○、○○○、○○○、丙○○後,再擴大偵查至丁○○而循線查獲,並非因丙○○或丁○○之供述,始查獲上開共犯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 年1 月7 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0000 000000 號函、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洋局三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 紙(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78 4號卷二第97、122 、128 頁)在卷可參,被告丙○○、丁○○均不合於供出毒品來源之減刑要件。

㈤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

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且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相同,不可謂不重。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最高法院95年臺上字第788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乙○○計販賣第一級毒品7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1 次,各次販賣金額不過500 至1,000 元不等,另有一次獲得行動電話1 支,其接觸對象只有○○○、○○○、○○○、○○○、○○○、○○○及綽號阿○之成年男子等人;被告丙○○計販賣第一級毒品2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2 次,各次販賣金額不過500 元,另有一次獲得行動電話

1 支,接觸對象只有○○○、○○○、○○○及綽號阿○之成年男子等4 人;被告丁○○販賣第一級毒品雖達16次,但各次販賣金額不過500 至1,000 元不等,接觸對象只有○○○、○○○、○○○等3 人;被告甲○○計販賣第一級毒品

5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3 次,其單獨販賣毒品部分,金額自

500 至3,000 元不等,亦屬小額零售,雖其與○○○共同販賣時,各次販賣之金額為2,500 至8,000 元不等,金額稍高,但依其與○○○行為分擔之犯罪情節,被告甲○○主要負責接聽電話、聯絡地點、載送○○○,角色相對於處於次要地位;被告李佩樺,僅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1 次,販賣金額不過1,000 元、接觸對象僅有○○○1 人,依上開各人之犯罪情節觀之,被告乙○○等5 人所販賣之毒品數量均不算多,因販毒而獲得之利益亦非豐碩,渠等5 人所為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惡性與情節,應屬小額零售,而與「中盤」或「大盤」毒梟有所差異,渠等5 人之客觀情狀及主觀惡性尚非嚴鉅;參以被告乙○○曾因施用毒品犯行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被告丙○○、丁○○、李佩樺前因多次施用毒品犯行,經法院判刑確定,有渠等4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渠等4 人均已沈淪毒海,飽受毒品折磨,進於分別於27歲、33歲、27歲、32歲之人生黃金精華時期,罹犯販賣毒品重刑,受毒品之害非淺,處境實屬堪憐;被告甲○○年37歲,於本件案發前,並無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尚可,卻因接觸毒品乃至罹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重刑,隨之而來,係面對可處無期徒刑之嚴厲制裁,處境亦值憐憫。依上各節觀之,足認被告乙○○等5 人犯罪之情狀確實顯可憫恕,所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符合減刑條件部分,經依法減輕後,法定最低本刑仍分別高達有期徒刑15年及3 年6 月;被告丁○○所犯如事實欄⒒及⒓所示之罪,因未符減刑要件,法定最輕本刑則高達無期徒刑,若依此量刑,將渠等之人生精華歲月長期隔離於監獄,實屬過苛,堪認渠等5 人之犯罪情節,客觀上已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本院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渠等5 人所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之刑,並就被告乙○○等5 人已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刑要件部分,依法遞減輕之。

㈥爰審酌被告乙○○等5 人所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及轉讓禁

藥之行為,具有擴散毒品在社會上流通之危險,並令施用毒品者沉迷於毒癮,無法自拔,進而戕害購毒者之個人身心健康,甚至令施用毒品者因缺錢購毒而引發各式犯罪,所為危害社會及購毒者甚鉅,殊不可取。然慮及被告乙○○等5 人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均能坦承犯罪,犯後態度尚可,各被告所為販賣毒品之行為次數非多,犯罪所得均自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難認豐碩,被告乙○○等5 人之犯罪情節尚非嚴鉅。

再酌以被告乙○○、丙○○、丁○○、李佩樺等4 人均有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被告甲○○於本案發生前,雖無刑事素行紀錄,但於本案查獲時,同時經查獲有施用毒品之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渠等5 人均因施用毒品,進而逐步走上販賣毒品,自身亦深受受毒品危害;並考量被告乙○○自承入監之前從事鐵板燒之工作,月薪約25,000元,尚未結婚,未有子女,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被告丙○○自承入監前從事鷹架工之工作,月薪約50 ,000 元,家中尚有父親,已離婚,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被告丁○○自承入監前從事鷹架工之工作,月薪約30,000元,家中尚有父母,未結婚,未有子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被告甲○○自承目前從事駕駛油罐車之工作,月薪約30,000元,家中尚有母親,未結婚未有子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乙○○、丙○○、丁○○、甲○○等4 人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被告李佩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懲。

㈦查被告乙○○、甲○○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102 年1 月23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000 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之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上開修正已影響被告應否合併定應執行刑及得否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罰法律效果範圍,核屬法律變更,自應為新舊法有利不利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決議參照)。經比較修正前後「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關於併合處罰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0條,使數罪併罰中之一罪,原依刑法規定得易服社會勞動,因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時,不併合處罰,需由被告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被告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被告若未為請求,檢察官毋庸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上揭條文增訂但書之規定,使被告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又被告雖因該條但書修訂,致於裁判時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整體觀察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應以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較有利於被告(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第1 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第1 號法律問題及臨時提案結論參照)。本件被告乙○○、甲○○所犯轉讓禁藥罪,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分別經宣告如附表一編號7 及33所示之刑,屬不得易科罰金,但依刑法第41條第3 項之規定,得易服社會勞動;所犯販賣毒品罪,業經宣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經核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4 款所列非經請求不得數罪併罰之情形,本院爰就被告乙○○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 、8 、9 所示之宣告刑部分,予以併合處罰;就被告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0至32及34至38所示之宣告刑部分,予以併合處罰。

㈧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

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考量被告乙○○、丙○○、丁○○、甲○○等4 人於本案所犯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部分,均係於短時間內密集為之,犯罪時間不長,且渠等犯後均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為給予渠等4 人自新之機會,並使渠等4 人執行完畢後較有復歸社會之可能,應避免定過長之自由刑,使渠等4 人長期與社會隔離,並增加國家財政之負擔;復參諸刑法第51條第5 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及現行實務上對於販賣毒品罪之執行刑量定,僅依其所宣告之最高刑度就其餘每次犯行略加其刑度等情,分別就被告乙○○等4 人應併合處罰之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㈨按犯第4 條、第8 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

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然該條項並無如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明文,自屬相對沒收主義之立法。是其應沒收之物,應以屬被告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05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屬於本條所定沒收之標的,如得以直接沒收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須沒收之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始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選項問題;而「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屬兩種選項,分別係針對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與現行貨幣而言,其中,「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並無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倘嗣後追徵其金錢價額,不得結果而須以其財產抵償者,要屬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之法律之執行問題,即無不能執行之情形,自毋庸諭知「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如不能沒收之沒收標的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至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如係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因係合併計算,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僅諭知連帶沒收,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該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如係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且因係特定物,無重複沒收之虞,故於個別正犯判決

主文項下各別宣告沒收即可,無庸宣告連帶沒收;惟若該「供犯罪所用之物」未扣案,即有追徵價額之需,此時,於共犯間仍會生重複追徵價額之可能,故應連帶追徵價額。復按販賣毒品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何部分屬於成本,何部分屬於犯罪所得之財物,應均予沒收(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583號判決、95年臺上字第1781號判決、98年臺上字第4003號判決、65年度第5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㈠、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1號可參)。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者,其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雖有明文,然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為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最高法院96年臺上第233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關於被告乙○○等5 人各次販賣毒品所得:

⑴事實欄被告乙○○、丙○○及○○○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

命所得行動電話1 支(無證據證明內含SIM 卡)部分,並未扣案且該所得屬特定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就各個正犯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被告乙○○、丙○○及○○○間,應連帶追徵其價額。

⑵事實欄被告乙○○與李佩樺共同販賣海洛因所得1,000 元

部分,所得已由被告李佩樺自行提出而扣案,應依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直接宣告沒收。

⑶事實欄被告甲○○與○○○共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

得分別為6,000 、6,000 、2,500 、1,000 元部分,且未扣案,應依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就共同正犯被告甲○○與○○○間,宣告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被告甲○○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⑷事實欄被告甲○○及○○○、○○○共同以一行為販賣第

一、二級毒品,所得14,000元部分(含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得部分),並未扣案,應依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就共同正犯間宣告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被告甲○○、○○○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⑸被告乙○○、丙○○、丁○○及甲○○等4 人單獨販賣第一

、二級毒品部分,所得未扣案(不含如事實欄㈠⒈至⒊、⒉所示被告乙○○、丁○○迄未取得販毒價金部份),爰依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分別於被告乙○○、丙○○、丁○○及甲○○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渠等各人之財產分別抵償之。

⒉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⑴被告乙○○部分:

扣案之BENTEN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 支(,係被告乙○○所有,供其犯如事實欄、所示各罪所使用;扣案之分裝袋1 包(尚未使用),係被告所有,預備供其犯販賣毒品罪所使用,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自承綦詳(本院101 訴字第784 號卷二第15頁至第17頁、卷三第47頁),BENTEN牌之行動電話(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SIM 卡1 張),應依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8 所示各罪項下宣告沒收之;分裝袋1 包(未使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最後一次販賣毒品罪即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罪項下宣告沒收之。另案扣得之電子磅秤1 個係被告丙○○所有,供被告丙○○與乙○○、○○○共同犯如事實欄所示之販賣毒品罪所使用,業經被告丙○○自承甚明(本院101 訴字第784 號卷二第34頁),應依共犯責任共同之原理,適用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於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張),係被告丙○○所有,供被告丙○○與乙○○、○○○共同犯如事實欄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使用,已經被告丙○○坦認在卷(本院101 訴字第784 號卷二第36頁),應以共犯責任共同之原理,依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於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與被告丙○○及○○○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廠牌不詳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雖係供被告乙○○與李佩樺用以犯如事實欄所示之販賣毒品罪所使用,但依被告李佩樺所陳:該行動電話係伊祖母申請,由伊使用等語(本院102 訴字第183 號卷第34頁),尚無證據足認該行動電話為被告李佩樺所有;扣案之葡萄糖1 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2888公克)、注射針筒2 支(1 支已使用、1 支未使用)、塑膠鏟管1 支、玻璃管1 支係被告乙○○所有,供其犯或預備犯施用毒品罪所使用,亦經被告乙○○供承在卷(本院101 訴字第784 號卷二第15頁至第17頁;均已由被告乙○○施用毒品案件本院101 訴字第

853 號判決沒收);扣案之三星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含SIM 卡1 張)1 支,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與販賣毒品有關,爰均不為沒收之宣告。

⑵被告丙○○部分:

另案扣得之海洛因21袋(驗餘淨重總共4.09公克),係被告丙○○於101 年7 月26日晚間11時許販入後分裝成23袋,後分別於同年月27日凌晨3 時41分許、5 時54分許販出2 袋,賸餘21袋係預備供其再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甲基安非他命19袋(驗餘淨重總共16.8123 公克),係其於101 年

7 月26日晚間11時許與海洛因一起販入後,但未及販出即遭查獲之物,業經被告丙○○供述明確(見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784 號卷二卷第33頁、卷三第60頁至第61頁),海洛因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丙○○所犯最後1 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主文項下即於附表一編號12之宣告刑主文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見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38 號判決要旨);甲基安非他命應於附表一編號11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該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之犯行部分,已因與販賣第一級毒品既遂罪想像競合而不另為刑之宣告)。至因鑑驗用罄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諭知沒收銷燬。又鑑定毒品時,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與包裝袋分離而秤重,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取袋內粉末,然無論依上述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業經法務部調查局於93年3 月19日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釋在案,此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判決意旨),則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既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一併沒收銷燬之。另案扣得之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粉紅色行動電話1 支,係被告丙○○所有,供其犯如事實欄所示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所使用;電子磅秤1 個係被告丙○○所有,供其犯本案各次販賣毒品罪所使用;空夾鏈袋1 包(未使用),係被告丙○○所有,預備供其犯販賣毒品罪所使用,業經被告丙○○供認不諱(本院

101 訴字第784 號卷二第33頁至第36頁),應分別①行動電話部分(含SIM 卡1 張)依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於附表一編號10至12所示之罪;②電子磅秤部分依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於附表一編號10至13所示之罪;③空夾鏈袋部分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於最後一次販賣毒品罪即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主文項下,均宣告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係被告丙○○所有,供其與被告乙○○及○○○共同犯如事實欄所示之罪所使用,亦經被告丙○○坦認在卷(本院101 訴字第

78 4號卷二第36頁),應依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與被告乙○○及○○○連帶追徵其價額。扣案之BENTEN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係被告乙○○所有,供被告乙○○與被告丙○○共同犯如事實欄所示之罪所使用,應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適用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於附表一編號13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另案扣得之剪刀2 支、葡萄糖粉2 包、帳冊2 本、SIM 卡

3 張、46,400元、黑色腰包1 個、鏟子1 支、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1 支等物,查無證據足資證明於販賣毒品有關,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⑶被告丁○○部分:

扣案海洛因29包(驗餘淨重共:2.78公克),係被告所有,預備供其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所使用,業經被告丁○○供認至明(本院101 訴字第784 號卷二第24頁反面),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於最後一次販賣海洛因犯行之主文項下即附表一編號29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銷毀之。已鑑驗用畢之毒品毋庸沒收銷燬;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法分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扣案之三星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係被告丁○○所有,用以犯如事實欄編號⒈、⒊、⒋、⒗等販賣毒品犯行所使用;扣案之分裝袋2 袋(均未使用),係被告丁○○所有預備供其犯販賣毒品罪所使用,業據被告丁○○供承甚明(本院

101 訴字第784 號卷二第23頁反面至第25頁),行動電話應依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於各該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分裝袋2 袋既係犯罪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最後一次犯罪即附表一編號29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未扣案之廠牌不詳搭配門號0000-000000 之行動電話1 支,雖係供被告丁○○犯販賣毒品罪所使用,惟並非被告丁○○所有;扣案之葡萄糖1 包、分裝鏟管2 支、注射針筒3 支,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施用毒品罪所使用(均已於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918 號判決被告丁○○施用毒品案件宣告沒收),業經被告丁○○自承屬實,爰均不宣告沒收。⑷被告甲○○部分

未扣案之①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支,係供被告甲○○犯如事實欄㈠、㈢及與○○○共同犯如事實欄㈠⒈至⒊及㈡所示之販賣毒品罪所用,然該行動電話係○○○交付與被告甲○○所使用,並非被告甲○○所有;②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 支,係供被告甲○○犯如事實欄㈡⒈及⒉所示之罪所使用,然該行動電話亦係○○○交付與被告甲○○所使用,並非被告甲○○所有,業經被告甲○○陳述明確(101 訴字第784 號卷二第8 頁正反面),復查無證據足資證明該行動電話係為共犯○○○所有;未扣案之廠牌不詳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1 支,雖係供被告甲○○與共犯○○○、○○○犯如事實欄所示之販賣毒品罪所使用,惟該行動電話係○○○交付與被告甲○○所使用,並非被告甲○○所有,業經被告甲○○供陳在卷(102 訴字第120 號卷第21頁),復查無卷內證據足資證明係○○○或○○○所有,揆諸前揭說明,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扣案之三星牌搭配門號0000-000

000 之行動電話1 支、停用之SIM 卡3 張,查無證據足資證明與販賣毒品有關,毋庸宣告沒收;扣案之玻璃球2 個、吸食毒品用過濾器1 組、小塑膠袋4 個、海洛因2 包(驗餘淨重共:1.4773公克),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施用毒品罪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時陳述明確(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 頁反面),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⑸被告李佩樺部分:

未扣案之廠牌不詳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雖係供被告李佩樺與乙○○用以犯如事實欄所示之販賣毒品罪所使用,但尚無證據足認該行動電話為被告李佩樺所有,爰均不為沒收之宣告。

乙、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6223號)意旨略以:被告丙○○基於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於101 年7 月26日晚間11時許,在○○○○○○路旁,委託○○○代為同時販入價值42,000元之海洛因21袋(驗餘淨重總共:4.09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19袋(驗餘淨重總共:16.812公克),準備伺機出售予他人以營利,嗣於同年月27日晚間11時許,在00000000000前,為警經被告丙○○同意後,自其駕駛之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內駕駛座腳踏墊下,查獲上開海洛因21袋及甲基安非他命19袋,而查悉上情等語。因認被告丙○○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又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臺上第689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刑法所定之想像競合犯,其一部分犯罪事實已經提起公訴,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如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第461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所謂販賣毒品罪,須有營利之意圖,始足成立,而刑事法律所規範之販賣行為,約有「意圖營利而販入(未及賣出)」、「意圖營利而販入並賣出」、「基於販賣以外之其他原因而持有(例如受贈、施用等),嗣起意意圖營利而賣出」等類型。在意圖營利而販入並賣出之場合,係從販入至賣出組成一個完整之販賣行為。於此情形,意圖營利而販入時,即為販賣行為之著手,惟必待賣出將買賣標的物交付於買受人,該販賣行為始屬完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毒品罪,如當事人係意圖營利而販入並有意賣出之類型,當以其意圖營利而販入時,為販賣行為之著手,必待其賣出將毒品交付於買受人,該販賣行為始屬完成,換言之,意圖營利而販入,尚未及賣出者,應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最高法院102 年臺上字第2961號、第

91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丙○○被訴於101 年7 月27日凌晨3 時41分許起至凌晨

4 時3 分許,持用其所有不詳廠牌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粉紅色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聯絡後,相約在○○郵局附近之全家便利商店見面,通話結束後不久,兩人隨即前往上開便利商店,談妥交易數量後,再由丙○○以500 元之價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若干與○○○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⒈⑴所載之犯罪事實),有101 年度偵字第4835等號之起訴書在卷可稽。然檢察官於起訴後,另追加起訴被告丙○○於101 年

7 月26日晚間11時許,在○○○○○○路旁,委託○○○(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代為同時販入價值42,000元之海洛因21袋(驗餘淨重總共:4.09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19袋(驗餘淨重總共:16.812公克),準備伺機出售予他人以營利之犯罪事實,有101 年度偵字第6223號追加起訴書在卷可參(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912 號卷第10頁)。依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伊係於101 年7 月26日晚間11時許買進之海洛因1 大包,經稀釋分裝成23袋後,其中2 袋分別於同年月27日凌晨3 時41分許、5 時54分許賣與○○○各1 袋等語(本院101 訴字第784 號卷三第60頁至第61頁),本院審酌被告丙○○買進及賣出上開海洛因之時間,相當接近,被告丙○○所陳應有可信,則依前揭說明,被告丙○○以營利為目的,於101 年7 月26日晚間11時許販入毒品後,在未販出之前,核屬販賣未遂,經於同年月27日凌晨3 時41分許販出後,則其前面販入之行為,為其後販出行為(販賣既遂)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是上開追加起訴部分(販賣未遂)與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⒈⑴所載之犯罪事實(販賣既遂)核屬同一案件,檢察官此一追加部分,顯係向本院重行起訴。

㈡至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被告丙○○於101 年7 月26日晚間

11時許,在○○○○○○路旁,販入海洛因之同時,亦販入甲基安非他命乙節,經查,被告丙○○既於上開時間同時販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被告此部分之行為,應係一行為同時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之想像競合犯,業經認定如前,應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部分,與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⒈⑴所載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案件,已如前述,是檢察官追加起訴犯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部分,亦已在起訴範圍內。

㈢綜上所述,本件丙○○追加起訴部分,核係就同一案件在同

一法院重行起訴,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之規定,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3 條第2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6 項、第17條第2項 、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 、第59條、第50條(修正後)、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

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莊珂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王紹銘法 官 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千慧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判決主文】┌──────────────────────────────────┐│一、乙○○部分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 │宣告刑 │備註 │├──┼──────────┼─────┼──────┼───────┤│1 │事實欄㈠⒈ │販賣第一級│處有期徒刑柒│原101 年度偵字││ │ │毒品罪(毒│年陸月。未扣│第4835號等起訴││ │ │品危害防制│案之販賣第一│書犯罪事實欄││ │ │條例第4 條│級毒品所得新│㈠⒋⑴ ││ │ │第1 項) │臺幣貳佰伍拾│ ││ │ │ │元沒收之,如│ ││ │ │ │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扣案之BENT│ ││ │ │ │EN牌行動電話│ ││ │ │ │壹支(含搭配│ ││ │ │ │門號○○○○│ ││ │ │ │○○○○○○│ ││ │ │ │號之SIM 卡壹│ ││ │ │ │張)沒收之。│ │├──┼──────────┼─────┼──────┼───────┤│2 │事實欄㈠⒉ │販賣第一級│處有期徒刑柒│原101 年度偵字││ │ │毒品罪(毒│年陸月。未扣│第4835號等起訴││ │ │品危害防制│案之販賣第一│書犯罪事實欄││ │ │條例第4 條│級毒品所得新│㈠⒋⑵ ││ │ │第1 項) │臺幣叁佰元沒│ ││ │ │ │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扣│ ││ │ │ │案之BENTEN牌│ ││ │ │ │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搭配門號│ ││ │ │ │○○○○○○│ ││ │ │ │○○○○號之│ ││ │ │ │SIM 卡壹張)│ ││ │ │ │沒收之。 │ │├──┼──────────┼─────┼──────┼───────┤│3 │事實欄㈠⒊ │販賣第一級│處有期徒刑柒│原101 年度偵字││ │ │毒品罪(毒│年陸月。未扣│第4835號等起訴││ │ │品危害防制│案之販賣第一│書犯罪事實欄││ │ │條例第4 條│級毒品所得新│㈠⒋⑶ ││ │ │第1 項) │臺幣叁佰元沒│ ││ │ │ │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扣│ ││ │ │ │案之BENTEN牌│ ││ │ │ │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搭配門號│ ││ │ │ │○○○○○○│ ││ │ │ │○○○○號之│ ││ │ │ │SIM 卡壹張)│ ││ │ │ │沒收之。 │ │├──┼──────────┼─────┼──────┼───────┤│4 │事實欄㈠⒋ │販賣第一級│處有期徒刑柒│原101 年度偵字││ │ │毒品罪(毒│年陸月。未扣│第4835號等起訴││ │ │品危害防制│案之販賣第一│書犯罪事實欄││ │ │條例第4 條│級毒品所得新│㈠⒈ ││ │ │第1 項) │臺幣伍佰元沒│ ││ │ │ │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扣│ ││ │ │ │案之BENTEN牌│ ││ │ │ │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搭配門號│ ││ │ │ │○○○○○○│ ││ │ │ │○○○○號之│ ││ │ │ │SIM 卡壹張)│ ││ │ │ │沒收之。 │ │├──┼──────────┼─────┼──────┼───────┤│5 │事實欄㈠⒌ │販賣第一級│處有期徒刑柒│原101 年度偵字││ │ │毒品罪(毒│年陸月。未扣│第4835號等起訴││ │ │品危害防制│案之販賣第一│書犯罪事實欄││ │ │條例第4 條│級毒品所得新│㈠⒊ ││ │ │第1 項) │臺幣壹仟元沒│ ││ │ │ │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扣│ ││ │ │ │案之BENTEN牌│ ││ │ │ │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搭配門號│ ││ │ │ │○○○○○○│ ││ │ │ │○○○○號之│ ││ │ │ │SIM 卡壹張)│ ││ │ │ │沒收之。 │ │├──┼──────────┼─────┼──────┼───────┤│6 │事實欄㈠⒍ │販賣第一級│處有期徒刑柒│原101 年度偵字││ │ │毒品罪(毒│年陸月。未扣│第4835號等起訴││ │ │品危害防制│案之販賣第一│書犯罪事實欄││ │ │條例第4 條│級毒品所得新│㈠⒉ ││ │ │第1 項) │臺幣伍佰元沒│ ││ │ │ │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扣│ ││ │ │ │案之BENTEN牌│ ││ │ │ │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搭配門號│ ││ │ │ │○○○○○○│ ││ │ │ │○○○○號之│ ││ │ │ │SIM 卡壹張)│ ││ │ │ │、分裝袋壹包│ ││ │ │ │(尚未使用)│ ││ │ │ │均沒收之。 │ │├──┼──────────┼─────┼──────┼───────┤│7 │事實欄㈡ │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原101 年度偵字││ │ │(藥事法第│月。扣案之BE│第4835號等起訴││ │ │83條第1 項│NTEN牌行動電│書犯罪事實欄││ │ │) │話壹支(含搭│ ││ │ │ │配門號○○○│ ││ │ │ │○○○○○○│ ││ │ │ │○號之SIM 卡│ ││ │ │ │壹張)沒收之│ ││ │ │ │。 │ ││ │ │ │ │ │├──┼──────────┼─────┼──────┼───────┤│8 │事實欄五、 │共同販賣第│處有期徒刑壹│原101 年度偵字││ │ │二級毒品罪│年玖月。未扣│第4835號等起訴││ │ │(毒品危害│案之販賣第二│書犯罪事實欄一││ │ │防制條例第│級毒品所得行│、㈢ ││ │ │4 條第2 項│動電話壹支(│ ││ │ │) │不含SIM 卡)│ ││ │ │ │沒收之,如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與許│ ││ │ │ │英峯及○○○│ ││ │ │ │連帶追徵其價│ ││ │ │ │額。扣案之BE│ ││ │ │ │NTEN牌行動電│ ││ │ │ │話壹支(含搭│ ││ │ │ │配門號○○○│ ││ │ │ │○○○○○○│ ││ │ │ │○號之SIM 卡│ ││ │ │ │壹張)沒收之│ ││ │ │ │。另案扣得之│ ││ │ │ │電子磅秤壹個│ ││ │ │ │沒收之。未扣│ ││ │ │ │案之不詳廠牌│ ││ │ │ │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搭配門號│ ││ │ │ │○○○○○○│ ││ │ │ │○○○○號之│ ││ │ │ │SI M卡壹張)│ ││ │ │ │沒收之,如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與許│ ││ │ │ │英峯及○○○│ ││ │ │ │連帶追徵其價│ ││ │ │ │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9 │事實欄 │共同販賣第│處有期徒刑柒│原102 年度偵字││ │ │一級毒品罪│年陸月。扣案│第11號等追加起││ │ │(毒品危害│之販賣第一級│訴書犯罪事實欄││ │ │防制條例第│毒品所得新臺│ ││ │ │4 條第1 項│幣壹仟元沒收│ ││ │ │) │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丙○○部分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 │宣告刑 │備註 │├──┼──────────┼─────┼──────┼───────┤│10 │事實欄㈠ │販賣第二級│處有期徒刑貳│⒈原101 年度偵││ │ │毒品罪,累│年。未扣案之│ 字第4835號等││ │ │犯(毒品危│販賣第二級毒│ 起訴書犯罪事││ │ │害防制條例│品所得新臺幣│ 實欄㈡⒉ ││ │ │第4 條第2 │伍佰元沒收之│⒉原101 年度偵││ │ │項) │,如全部或一│ 字第5561號併││ │ │ │部不能沒收時│ 案意旨書犯罪││ │ │ │,以其財產抵│ 事實欄㈠⒊ ││ │ │ │償之。另案扣│ ││ │ │ │得之不詳廠牌│ ││ │ │ │粉紅色行動電│ ││ │ │ │話壹支(含搭│ ││ │ │ │配門號○○○│ ││ │ │ │○○○○○○│ ││ │ │ │○號之SIM 卡│ ││ │ │ │壹張)、電子│ ││ │ │ │磅秤壹個均沒│ ││ │ │ │收之。 │ ││ │ │ │ │ │├──┼──────────┼─────┼──────┼───────┤│11 │事實欄㈡⒈ │販賣第一級│處有期徒刑柒│⒈原101 年度偵││ │ │毒品罪,累│年捌月。扣案│ 字第4835號等││ │ │犯(毒品危│之第二級毒品│ 起訴書犯罪事││ │ │害防制條例│甲基安非他命│ 實欄㈡⒈⑴││ │ │第4 條第1 │拾玖袋(驗餘│⒉原101 年度偵││ │ │項) │淨重總共:拾│ 字第5561號併││ │ │ │陸點捌壹貳叁│ 辦意旨書犯罪││ │ │ │公克,含包裝│ 事實欄㈠⒈ ││ │ │ │袋拾玖只)沒│⒊追加起訴書10││ │ │ │收銷燬之。未│ 1 年度偵字第││ │ │ │扣案之販賣第│ 6223號 ││ │ │ │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伍佰元│ ││ │ │ │沒收之,如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 ││ │ │ │財產抵償之。│ ││ │ │ │另案扣得之不│ ││ │ │ │詳廠牌粉紅色│ ││ │ │ │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搭配門號│ ││ │ │ │○○○○○○│ ││ │ │ │○○○○號之│ ││ │ │ │SIM 卡壹張)│ ││ │ │ │、電子磅秤壹│ ││ │ │ │個均沒收之。│ ││ │ │ │ │ │├──┼──────────┼─────┼──────┼───────┤│12 │事實欄㈡⒉ │販賣第一級│處有期徒刑柒│⒈原101 年度偵││ │ │毒品罪,累│年捌月。扣案│ 字第4835號等││ │ │犯(毒品危│之第一級毒品│ 起訴書犯罪事││ │ │害防制條例│海洛因貳拾壹│ 實欄㈡⒈⑵││ │ │第4 條第1 │袋(驗餘淨重│⒉原101 年度偵││ │ │項) │總共:肆點零│ 字第5561號併││ │ │ │玖公克,含包│ 辦意旨書犯罪││ │ │ │裝袋貳拾壹只│ 事實欄㈠⒉ ││ │ │ │)沒收銷燬之│ ││ │ │ │。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 ││ │ │ │所得新臺幣伍│ ││ │ │ │佰元沒收之,│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另案扣得│ ││ │ │ │之不詳廠牌粉│ ││ │ │ │紅色行動電話│ ││ │ │ │壹支(含搭配│ ││ │ │ │門號○○○○│ ││ │ │ │○○○○○○│ ││ │ │ │號之SIM 卡壹│ ││ │ │ │張)、電子磅│ ││ │ │ │秤壹個及夾鏈│ ││ │ │ │袋壹包(均未│ ││ │ │ │使用)均沒收│ ││ │ │ │之。 │ │├──┼──────────┼─────┼──────┼───────┤│13 │事實欄 │共同販賣第│處有期徒刑貳│原101 年度偵字││ │ │二級毒品罪│年。未扣案之│第4835號等起訴││ │ │,累犯(毒│案之販賣第二│書犯罪事實欄││ │ │品危害防制│級毒品所得行│㈢ ││ │ │條例第4 條│動電話壹支(│ ││ │ │第2 項) │不含SIM 卡)│ ││ │ │ │沒收之,如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與林│ ││ │ │ │凱浩及○○○│ ││ │ │ │連帶追徵其價│ ││ │ │ │額。扣案之BE│ ││ │ │ │NTEN牌行動電│ ││ │ │ │話壹支(含搭│ ││ │ │ │配門號○○○│ ││ │ │ │○○○○○○│ ││ │ │ │○號之SIM 卡│ ││ │ │ │壹張)沒收之│ ││ │ │ │。另案扣得之│ ││ │ │ │電子磅秤壹個│ ││ │ │ │沒收之。未扣│ ││ │ │ │案之不詳廠牌│ ││ │ │ │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搭配門號│ ││ │ │ │○○○○○○│ ││ │ │ │○○○○號之│ ││ │ │ │SIM 卡壹張)│ ││ │ │ │沒收之,如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與林│ ││ │ │ │凱浩及○○○│ ││ │ │ │連帶追徵其價│ ││ │ │ │額。 │ ││ │ │ │ │ │├──┴──────────┴─────┴──────┴───────┤│三、丁○○部分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 │宣告刑 │備註 │├──┼──────────┼─────┼──────┼───────┤│14 │事實欄⒈ │販賣第一級│處有期徒刑柒│原101 年度偵字││ │ │毒品罪(毒│年陸月。未扣│第4835號等起訴││ │ │品危害防制│案之販賣第一│書犯罪事實欄││ │ │條例第4 條│級毒品所得新│㈣⒊⑴ ││ │ │第1 項) │臺幣伍佰元沒│ ││ │ │ │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扣│ ││ │ │ │案之三星牌行│ ││ │ │ │動電話壹支(│ ││ │ │ │含搭配門號○│ ││ │ │ │○○○○○○│ ││ │ │ │○○○號之SI│ ││ │ │ │M 卡壹張)沒│ ││ │ │ │收之。 │ │├──┼──────────┼─────┼──────┼───────┤│15 │事實欄⒉ │販賣第一級│處有期徒刑柒│原101 年度偵字││ │ │毒品罪(毒│年陸月。 │第4835號等起訴││ │ │品危害防制│ │書犯罪事實欄││ │ │條例第4 條│ │㈣⒊⑵ ││ │ │第1 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事實欄⒊ │販賣第一級│處有期徒刑柒│原101 年度偵字││ │ │毒品罪(毒│年陸月。未扣│第4835號等起訴││ │ │品危害防制│案之販賣第一│書犯罪事實欄││ │ │條例第4 條│級毒品所得新│㈣⒊⑶ ││ │ │第1 項) │臺幣伍佰元沒│ ││ │ │ │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扣│ ││ │ │ │案之三星牌行│ ││ │ │ │動電話壹支(│ ││ │ │ │含搭配門號○│ ││ │ │ │○○○○○○│ ││ │ │ │○○○號之SI│ ││ │ │ │M 卡壹張)沒│ ││ │ │ │收之。 │ │├──┼──────────┼─────┼──────┼───────┤│17 │事實欄⒋ │販賣第一級│處有期徒刑柒│原101 年度偵字││ │ │毒品罪(毒│年陸月。未扣│第6382號追加起││ │ │品危害防制│案之販賣第一│訴書犯罪事實欄││ │ │條例第4 條│級毒品所得新│㈠ ││ │ │第1 項) │臺幣壹仟元沒│ ││ │ │ │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扣│ ││ │ │ │案之三星牌行│ ││ │ │ │動電話壹支(│ ││ │ │ │含搭配門號○│ ││ │ │ │○○○○○○│ ││ │ │ │○○○號之SI│ ││ │ │ │M 卡壹張)沒│ ││ │ │ │收之。 │ │├──┼──────────┼─────┼──────┼───────┤│18 │事實欄⒌ │販賣第一級│處有期徒刑柒│原101 年度偵字││ │ │毒品罪(毒│年陸月。未扣│第6382號追加起││ │ │品危害防制│案之販賣第一│訴書犯罪事實欄││ │ │條例第4 條│級毒品所得新│㈡ ││ │ │第1 項) │臺幣壹仟元沒│ ││ │ │ │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事實欄⒍ │販賣第一級│處有期徒刑柒│原101 年度偵字││ │ │毒品罪(毒│年陸月。未扣│第6382號追加起││ │ │品危害防制│案之販賣第一│訴書犯罪事實欄││ │ │條例第4 條│級毒品所得新│㈢ ││ │ │第1 項) │臺幣壹仟元沒│ ││ │ │ │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事實欄⒎ │販賣第一級│處有期徒刑柒│原101 年度偵字││ │ │毒品罪(毒│年陸月。未扣│第4835號等起訴││ │ │品危害防制│案之販賣第一│書犯罪事實欄││ │ │條例第4 條│級毒品所得新│㈣⒉⑴ ││ │ │第1 項) │臺幣伍佰元沒│ ││ │ │ │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 │ │ │├──┼──────────┼─────┼──────┼───────┤│21 │事實欄⒏ │販賣第一級│處有期徒刑柒│原101 年度偵字││ │ │毒品罪(毒│年陸月。未扣│第4835號等起訴││ │ │品危害防制│案之販賣第一│書犯罪事實欄││ │ │條例第4 條│級毒品所得新│㈣⒉⑵ ││ │ │第1 項) │臺幣伍佰元沒│ ││ │ │ │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 │ │ │├──┼──────────┼─────┼──────┼───────┤│22 │事實欄⒐ │販賣第一級│處有期徒刑柒│原101 年度偵字││ │ │毒品罪(毒│年陸月。未扣│第4835號等起訴││ │ │品危害防制│案之販賣第一│書犯罪事實欄││ │ │條例第4 條│級毒品所得新│㈣⒉⑶ ││ │ │第1 項) │臺幣伍佰元沒│ ││ │ │ │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 │ │ │├──┼──────────┼─────┼──────┼───────┤│23 │事實欄⒑ │販賣第一級│處有期徒刑柒│原101 年度偵字││ │ │毒品罪(毒│年陸月。未扣│第4835號等起訴││ │ │品危害防制│案之販賣第一│書犯罪事實欄││ │ │條例第4 條│級毒品所得新│㈣⒉⑷ ││ │ │第1 項) │臺幣伍佰元沒│ ││ │ │ │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 │ │ │├──┼──────────┼─────┼──────┼───────┤│24 │事實欄⒒ │販賣第一級│處有期徒刑拾│原101 年度偵字││ │ │毒品罪(毒│伍年貳月。未│第4835號等起訴││ │ │品危害防制│扣案之販賣第│書犯罪事實欄││ │ │條例第4 條│一級毒品所得│㈣⒈⑴ ││ │ │第1 項) │新臺幣壹仟元│ ││ │ │ │沒收之,如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25 │事實欄⒓ │販賣第一級│處有期徒刑拾│原101 年度偵字││ │ │毒品罪(毒│伍年貳月。未│第4835號等起訴││ │ │品危害防制│扣案之販賣第│書犯罪事實欄││ │ │條例第4 條│一級毒品所得│㈣⒈⑵ ││ │ │第1 項) │新臺幣壹仟元│ ││ │ │ │沒收之,如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26 │事實欄⒔ │販賣第一級│處有期徒刑柒│原101 年度偵字││ │ │毒品罪(毒│年陸月。未扣│第4835號等起訴││ │ │品危害防制│案之販賣第一│書犯罪事實欄││ │ │條例第4 條│級毒品所得新│㈣⒉⑸ ││ │ │第1 項) │臺幣伍佰元沒│ ││ │ │ │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 │ │ │├──┼──────────┼─────┼──────┼───────┤│27 │事實欄⒕ │販賣第一級│處有期徒刑柒│原101 年度偵字││ │ │毒品罪(毒│年陸月。未扣│第4835號等起訴││ │ │品危害防制│案之販賣第一│書犯罪事實欄││ │ │條例第4 條│級毒品所得新│㈣⒉⑹ ││ │ │第1 項) │臺幣伍佰元沒│ ││ │ │ │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 │ │ │├──┼──────────┼─────┼──────┼───────┤│28 │事實欄⒖ │販賣第一級│處有期徒刑柒│原101 年度偵字││ │ │毒品罪(毒│年陸月。未扣│第4835號等起訴││ │ │品危害防制│案之販賣第一│書犯罪事實欄││ │ │條例第4 條│級毒品所得新│㈣、⑺ ││ │ │第1 項) │臺幣伍佰元沒│ ││ │ │ │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 │ │ │├──┼──────────┼─────┼──────┼───────┤│29 │事實欄⒗ │販賣第一級│處有期徒刑柒│原101 年度偵字││ │ │毒品罪(毒│年陸月。扣案│第4835號等起訴││ │ │品危害防制│之第一級毒品│書犯罪事實欄一││ │ │條例第4 條│海洛因貳拾玖│、㈣2、⑻ ││ │ │第1 項) │袋(驗餘淨重│ ││ │ │ │總共:貳點柒│ ││ │ │ │捌公克,含包│ ││ │ │ │裝袋貳拾玖只│ ││ │ │ │)沒收銷燬之│ ││ │ │ │。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 ││ │ │ │所得新臺幣伍│ ││ │ │ │佰元沒收之,│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扣案之三│ ││ │ │ │星牌行動電話│ ││ │ │ │壹支(含搭配│ ││ │ │ │門號○○○○│ ││ │ │ │○○○○○○│ ││ │ │ │號之SIM 卡壹│ ││ │ │ │張)及分裝袋│ ││ │ │ │貳袋(均未使│ ││ │ │ │用)均沒收之│ ││ │ │ │。 │ │├──┴──────────┴─────┴──────┴───────┤│四、甲○○部分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 │宣告刑 │備註 │├──┼──────────┼─────┼──────┼───────┤│30 │事實欄㈠ │販賣第一級│處有期徒刑柒│原101 年度偵字││ │ │毒品罪(毒│年拾月。未扣│第4835號等起訴││ │ │品危害防制│案之販賣第一│書犯罪事實欄││ │ │條例第4 條│級毒品所得新│㈤⒈ ││ │ │第1 項) │臺幣叁仟元沒│ ││ │ │ │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 │ │ │├──┼──────────┼─────┼──────┼───────┤│31 │事實欄㈡⒈ │販賣第二級│處有期徒刑壹│原101 年度偵字││ │ │毒品罪(毒│年玖月。未扣│第4835號等起訴││ │ │品危害防制│案之販賣第二│書犯罪事實欄││ │ │條例第4 條│級毒品所得新│㈤⒉⑴ ││ │ │第2 項) │臺幣伍佰元沒│ ││ │ │ │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 │ │ │├──┼──────────┼─────┼──────┼───────┤│32 │事實欄㈡⒉ │販賣第二級│處有期徒刑壹│原101 年度偵字││ │ │毒品罪(毒│年玖月。未扣│第4835號等起訴││ │ │品危害防制│案之販賣第二│書犯罪事實欄││ │ │條例第4 條│級毒品所得新│㈤⒉⑵ ││ │ │第2 項) │臺幣壹仟元沒│ ││ │ │ │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 │ │ │├──┼──────────┼─────┼──────┼───────┤│33 │事實欄㈢ │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原101 年度偵字││ │ │(藥事法第│月。 │第4835號等起訴││ │ │83條第1 項│ │書犯罪事實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事實欄㈠⒈ │共同販賣第│處有期徒刑捌│原101 年度偵字││ │ │一級毒品罪│年。未扣案之│第4835號等起訴││ │ │(毒品危害│販賣第一級毒│書犯罪事實欄││ │ │防制條例第│品所得新臺幣│㈥⑴ ││ │ │4 條第1 項│陸仟元與○○│ ││ │ │) │○連帶沒收之│ ││ │ │ │,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與○○│ ││ │ │ │○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事實欄㈠⒉ │共同販賣第│處有期徒刑捌│原101 年度偵字││ │ │一級毒品罪│年。未扣案之│第4835號等起訴││ │ │(毒品危害│販賣第一級毒│書犯罪事實欄││ │ │防制條例第│品所得新臺幣│㈥⑵ ││ │ │4 條第1 項│陸仟元與○○│ ││ │ │) │○連帶沒收之│ ││ │ │ │,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與○○│ ││ │ │ │○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36 │事實欄㈠⒊ │共同販賣第│處有期徒刑柒│原101 年度偵字││ │ │一級毒品罪│年捌月。未扣│第4835號等起訴││ │ │(毒品危害│案之販賣第一│書犯罪事實欄││ │ │防制條例第│級毒品所得新│㈥⑶ ││ │ │4 條第1 項│臺幣貳仟伍佰│ ││ │ │) │元與○○○連│ ││ │ │ │帶沒收之,如│ ││ │ │ │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 ││ │ │ │其與○○○之│ ││ │ │ │財產連帶抵償│ ││ │ │ │之。 │ ││ │ │ │ │ ││ │ │ │ │ ││ │ │ │ │ │├──┼──────────┼─────┼──────┼───────┤│37 │事實欄㈡ │共同販賣第│處有期徒刑壹│原101 年度偵字││ │ │二級毒品罪│年玖月。未扣│第4835號等起訴││ │ │(毒品危害│案之販賣第二│書犯罪事實欄││ │ │防制條例第│級毒品所得新│ ││ │ │4 條第2 項│臺幣壹仟元與│ ││ │ │) │○○○連帶沒│ ││ │ │ │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與│ ││ │ │ │○○○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38 │事實欄 │共同販賣第│處有期徒刑捌│原102 年度偵字││ │ │一級毒品罪│年陸月。未扣│第914 號追加起││ │ │(毒品危害│案之販賣第一│訴書犯罪事實欄││ │ │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所│ ││ │ │4 條第1 項│得新臺幣壹萬│ ││ │ │) │肆仟元與○○│ ││ │ │ │○、○○○連│ ││ │ │ │帶沒收之,如│ ││ │ │ │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 ││ │ │ │其與○○○、│ ││ │ │ │○○○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 ││ │ │ │ │ │└──┴──────────┴─────┴──────┴───────┘附表二【監聽譯文】┌──┬─────┬────────────────┬──────────┐│編號│ 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1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㈠││ │101 年7 月│B:0000000000(乙○○)【受話】│ ⒈ ││ │28日上午7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時3 分55秒│B:喂。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 │A:喂狗啊嗎。 │ 06號卷第77頁 ││ │ │B:嘿。 │ ││ │ │A:你在那。 │ ││ │ │B:你誰。 │ ││ │ │A:我易啊。 │ ││ │ │B:嘿。 │ ││ │ │A:你甘有法度來○○。 │ ││ │ │B:按呢我再3 分鐘打給你好嗎。 │ ││ │ │A:好。 │ ││ ├─────┼────────────────┤ ││ │② │A:0000000000(乙○○)【發話】│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 │28日上午7 ├────────────────┤ ││ │時11分49秒│B:喂。 │ ││ │ │A:喂。 │ ││ │ │B:嘿。 │ ││ │ │A:你在那。 │ ││ │ │B:我在要去大友這條路啦,○○再│ ││ │ │ 過來,加油站再過來而已。 │ ││ │ │A:無啦,你有法度進來○○嗎。 │ ││ │ │B:我昨天去,昨天晚上去停車場出│ ││ │ │ 來的時候就被組啊抄啊。 │ ││ │ │A:嘿。 │ ││ │ │B:我驚一下。 │ ││ │ │A:人不要緊吧。 │ ││ │ │B:無啊,就走過,從巷啊藏進去他│ ││ │ │ 車沒法度駛啊。 │ ││ │ │A:嘿。 │ ││ │ │B:從市○○○路啊有沒。 │ ││ │ │A:你有法度再進來一點嗎。 │ ││ │ │B:那裏。 │ ││ │ │A:我跑過去你那邊。 │ ││ │ │B:去那裏。 │ ││ │ │A:○○啊。 │ ││ │ │B:不然○○公園那裏好嗎。 │ ││ │ │A:你就○○十字路口過去就好啦。│ ││ │ │B:那裏。 │ ││ │ │A:喔你那在那。 │ ││ │ │B:我現在在○○加油站,外環路這│ ││ │ │ 裏。 │ ││ │ │A:你在那等我啦。 │ ││ │ │B:好。 │ │├──┼─────┼────────────────┼──────────┤│2 │① │A:0000000000(乙○○)【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㈠││ │101 年7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⒉ ││ │29日上午10├────────────────┤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時1 分29秒│B:喂。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 │A:我不管你是誰,你要找我不要跟│ 06號卷第78頁 ││ │ │ 我鈴。 │ ││ │ │B:我沒錢啊啦。 │ ││ │ │A:沒錢你的困難恁爸嘛沒錢呢。 │ ││ │ │B:喔、、你在那。 │ ││ │ │A:按怎啦。 │ ││ │ │B:你在那。 │ ││ │ │A:○○啦。 │ ││ │ │B:要那等你。 │ ││ │ │A:籌夠再說啦。 │ ││ │ │B:我就到了啊。 │ ││ │ │A:我說你籌夠。 │ ││ │ │B:有啦。 │ ││ │ │A:國小。 │ ││ │ │B:我隨到喔。 │ ││ │ │A:隨到要繳錢啦。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乙○○)【受話】│ ││ │29日上午10├────────────────┤ ││ │時11分59秒│B:喂。 │ ││ │ │A:喂到位啊喔。 │ ││ │ │B:OK。 │ ││ │ │A:OK。 │ ││ │ │B:好拜拜。 │ │├──┼─────┼────────────────┼──────────┤│3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㈠││ │101 年8 月│B:0000000000(乙○○)【受話】│ ⒊ ││ │3 日下午5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時34分46秒│B:嘿。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 │A:我現在回來在○○。 │ 06號卷第79頁 ││ │ │B:你等一下再打啦。 │ ││ │ │A:幾點。 │ ││ │ │B:我先打個電話。 │ ││ │ │A:好,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B:好。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8 月│B:0000000000(乙○○)【受話】│ ││ │3 日下午5 ├────────────────┤ ││ │時38分55秒│B:嘿。 │ ││ │ │A:要去那邊。 │ ││ │ │B:海邊啦,那邊?我5 分鐘打給你│ ││ │ │ 。 │ ││ │ │A:好。 │ ││ ├─────┼────────────────┤ ││ │③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8 月│B:0000000000(乙○○)【受話】│ ││ │3 日下午5 ├────────────────┤ ││ │時51分26秒│A:喂。 │ ││ │ │B:嘿。 │ ││ │ │A:你在那。 │ ││ │ │B:3 分、5 分鐘後國小。 │ ││ │ │A:5分鐘喔。 │ ││ │ │B:按怎,太久喔。 │ ││ │ │A:太久啦。 │ ││ │ │B:喔、、歹勢歹勢,我改進,3 分│ ││ │ │ 鐘。 │ ││ │ │A:好啦好啦。 │ ││ │ │B:3 分鐘好嗎。 │ ││ │ │A:好。 │ ││ ├─────┼────────────────┤ ││ │④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8 月│B:0000000000(乙○○)【受話】│ ││ │3 日晚間6 ├────────────────┤ ││ │時00分58秒│B:喂。 │ ││ │ │A:喂我出發了。 │ ││ │ │B:喔好,你等我一下。 │ ││ │ │A:好。 │ │├──┼─────┼────────────────┼──────────┤│4 │① │A:000000000 (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㈠││ │101 年8 月│B:0000000000(乙○○)【受話】│ ⒋ ││ │8 日上午6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時24分55秒│B:喂。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 │A:我想說要過去找你甘有方便。 │ 06號卷第76頁正反面││ │ │B:你那裏人。 │ ││ │ │A:我○○厝這。 │ ││ │ │B:○○厝。 │ ││ │ │A:○○下邊算?厝跟?這啦。 │ ││ │ │B:我好像不認識你呢。 │ ││ │ │A:什麼。 │ ││ │ │B:我說我好像不認識你呢。 │ ││ │ │A:是喔。 │ ││ │ │B:嗯。 │ ││ │ │A:雞屎那天不是有打給你啊。 │ ││ │ │B:你打給他叫他打給我。 │ ││ │ │A:現在嗎。 │ ││ │ │B:嘿。 │ ││ │ │A:好。 │ ││ ├─────┼────────────────┤ ││ │② │A:000000000 (000000)【發話】│ ││ │101 年8 月│B:0000000000(乙○○)【受話】│ ││ │8 日上午6 ├────────────────┤ ││ │時31分18秒│B:喂。 │ ││ │ │A:喂。 │ ││ │ │B:有聽到嗎。 │ ││ │ │A:有,要過去那裏找你。 │ ││ │ │B:巴黎你知道嗎。 │ ││ │ │A:那裏。 │ ││ │ │B:巴黎啦。 │ ││ │ │A:巴黎夜。 │ ││ │ │B:巴黎啦。 │ ││ │ │A:我不知呢,在那。 │ ││ │ │B:沙崙後。 │ ││ │ │A:你是說汽車旅館還是什麼。 │ ││ │ │B:嘿。 │ ││ │ │A:不過我沒有電話可以打呢。 │ ││ │ │B:你多久會到。 │ ││ │ │A:15分好嗎,45在外面等。 │ ││ │ │B:不然你到○○你再用公共電話打│ ││ │ │ 給我。 │ ││ │ │A:好。 │ ││ ├─────┼────────────────┤ ││ │③ │A:000000000 (000000)【發話】│ ││ │101 年8 月│B:0000000000(乙○○)【受話】│ ││ │8 日上午6 ├────────────────┤ ││ │時44分46秒│A:喂我現在在○○電信局這裏。 │ ││ │ │B:你到巴黎右轉這條巷子路。 │ ││ │ │A:巴黎右轉一條巷啊,巴黎是大通│ ││ │ │ 路邊對嘛。 │ ││ │ │B:嘿。 │ ││ │ │A:右轉那條,好。 │ ││ │ │B:你大概知道右轉進來是那嗎。 │ ││ │ │A:右轉進去按怎。 │ ││ │ │B:你大概知道什麼所在吧。 │ ││ │ │A:你說右轉。 │ ││ │ │B:嘿,到巴黎右轉,你知道什麼地│ ││ │ │ 方嗎。 │ ││ │ │A:我不知。 │ ││ │ │B:旅社。 │ ││ │ │A:喔好。 │ ││ │ │B:租屋的啦,第一排喔。 │ ││ │ │A:喔好,不然你走出來外面啦。 │ ││ │ │B:外面在下雨啦。 │ ││ │ │A:現在沒有啊,我馬上到了啦。 │ ││ │ │B:你到巴黎不能轉過去喔,你看巴│ ││ │ │ 黎招牌正下方,就是右轉就對啊│ ││ │ │ ,第一條啦。 │ │├──┼─────┼────────────────┼──────────┤│5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㈠││ │101 年8 月│B:0000000000(乙○○)【受話】│ ⒌ ││ │9 日晚間10├────────────────┤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時30分53秒│B:喂。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 │A:有沒有? │ 06號卷第59頁正反面││ │ │B:什麼?你是誰? │ ││ │ │A:我是阿來仔的朋友。 │ ││ │ │B:有啊!怎樣? │ ││ │ │A:那你在哪裏? │ ││ │ │B:巴黎。 │ ││ │ │A:巴黎在哪裏? │ ││ │ │B:做到你很難過咧。 │ ││ │ │A:幹!你還問我是誰。 │ ││ │ │B:不然我把你的電話記在電話簿中│ ││ │ │ 。 │ ││ │ │A:不要記在電話簿中。巴黎在哪裏│ ││ │ │ ? │ ││ │ │B:不然你去○○那裏。還沒有到。│ ││ │ │A:○○還沒有到… │ ││ │ │B:17線的○○。 │ ││ │ │A:17線的○○、就可以看到了。 │ ││ │ │B:對啦! │ ││ │ │A:好。 │ ││ ├─────┼────────────────┤ ││ │② │A:0000000000(乙○○)【發話】│ ││ │101 年8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 │9 日晚間10├────────────────┤ ││ │時37分4 秒│B:喂。 │ ││ │ │A:喂你到那了。 │ ││ │ │B:我現在要去領錢啦。 │ ││ │ │A:快點。 │ ││ │ │B:好。 │ ││ ├─────┼────────────────┤ ││ │③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8 月│B:0000000000(乙○○)【受話】│ ││ │9 日晚間10├────────────────┤ ││ │時41分25秒│B:喂。 │ ││ │ │A:喂,我到了。 │ ││ │ │B:我朋友剛好到…你現在在哪裏?│ ││ │ │A:外面啊! │ ││ │ │B:好,我現在出去。 │ ││ │ │A:我在對面車道,我轉過去。 │ ││ │ │B:你不用轉過去。 │ ││ │ │A:不然呢?我在對面車道,我還是│ ││ │ │ 要迴轉。 │ ││ │ │B:不用迴轉啦!你迴車了嗎?你看│ ││ │ │ 到了嗎? │ ││ │ │A:看到了。你在閃燈我看到了。 │ ││ │ │B:好。 │ ││ ├─────┼────────────────┤ ││ │④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8 月│B:0000000000(乙○○)【受話】│ ││ │9 日晚間11├────────────────┤ ││ │時37分8 秒│B:喂。 │ ││ │ │A:喂,跟前次同樣的喔!你聽得懂│ ││ │ │ 嗎? │ ││ │ │B:嗯,到了之後,你再打電話給我│ ││ │ │ 。 │ ││ │ │A:好 │ ││ ├─────┼────────────────┤ ││ │⑤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8 月│B:0000000000(乙○○)【受話】│ ││ │9 日晚間11├────────────────┤ ││ │時44分39秒│B:喂。 │ ││ │ │A:喂,我到了。 │ ││ │ │B:好,你等我一下。 │ ││ │ │A:好。 │ │├──┼─────┼────────────────┼──────────┤│6 │① │A:0000000000(乙○○)【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㈠││ │101 年8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⒍ ││ │10日上午11├────────────────┤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時45分59秒│B:喂。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 │A:喂,我們要在那裏等? │ 06號卷第69頁 ││ │ │B:你人在哪裏? │ ││ │ │A:山頂了。 │ ││ │ │B:那你我們店裏的廁所,我在你後│ ││ │ │ 面跟著進廁所。 │ ││ │ │A:好。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8 月│B:0000000000(乙○○)【受話】│ ││ │10日中午12├────────────────┤ ││ │時59分7 秒│B:喂。 │ ││ │ │A:喂,不是很理想吔! │ ││ │ │B:是喔!我有跟你說了,我現在是│ ││ │ │ 在替別人做。 │ ││ │ │A:是喔,那你要跟你頭的說一下。│ ││ │ │B:好。 │ ││ │ │A:好。 │ │├──┼─────┼────────────────┼──────────┘│7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㈡││ │101 年8 月│B:0000000000(乙○○)【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22日下午7 ├────────────────┤ 101 他798 號卷㈡第││ │時47分33秒│B:喂。 │ 120 頁反面 ││ │ │A:在那。 │ ││ │ │B:同樣啊。 │ ││ │ │A:好啦好啦,隨到。 │ ││ │ │B:那你外面時打給我,我再出去。│ ││ │ │A:好啊好啊。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8 月│B:0000000000(乙○○)【受話】│ ││ │22日下午7 ├────────────────┤ ││ │時54分25秒│B:喂。 │ ││ │ │A:在外面啦。 │ ││ │ │B:好好好。 │ ││ │ │ │ │├──┼─────┼────────────────┼──────────┤│8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101 年7 月│B:0000000000(丙○○)【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26日下午5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時52分52秒│B:喂。 │ 06號卷第43頁 ││ │ │A:喂你在那。 │ ││ │ │B:○○。(背景聲有遊藝場押注的│ ││ │ │ 聲音) │ ││ │ │A:我等一下隨過去。 │ ││ │ │B:菜市啊○○。 │ ││ │ │A:喔好。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丙○○)【受話】│ ││ │26日晚間6 ├────────────────┤ ││ │時5 分44秒│B:喂。 │ ││ │ │A:我在外面了。 │ ││ │ │B:好。 │ │├──┼─────┼────────────────┼──────────┤│9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㈡││ │101 年7 月│B:0000000000(丙○○)【受話】│ ⒈ ││ │27日凌晨3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時41分51秒│B:喂,我現在才要載我們少年的做│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 │ 工作呢。 │ 06號卷第42頁 ││ │ │A:載你少年的做工作喔。 │ ││ │ │B:嗯。 │ ││ │ │A:啊我過去甘有方便。 │ ││ │ │B:不要啦,那我就沒在給別人去的│ ││ │ │ ,只有我少年的跟我在過而已。│ ││ │ │A:你跟你少年的要過按呢娘喔。 │ ││ │ │B:嗯。 │ ││ │ │A:在○○等我一下啦,等一下到啦│ ││ │ │ 。 │ ││ │ │B:要在那裏。 │ ││ │ │A:你在○○等我一下,等一下到啊│ ││ │ │ 。 │ ││ │ │B:跟你說我工作就還沒用好,是要│ ││ │ │ 按怎應付你。 │ ││ │ │A:你先隨便用一下啦,好嗎。 │ ││ │ │B:好啦好啦。 │ ││ │ │A:好我等一下去。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丙○○)【受話】│ ││ │27日凌晨3 ├────────────────┤ ││ │時59分19秒│B:喂。 │ ││ │ │A:喂阿峰你在那。 │ ││ │ │B:你在那。 │ ││ │ │A:我現在到○○○了。 │ ││ │ │B:○○○還是要直接過來郵局那個│ ││ │ │ 全家好了。 │ ││ │ │A:好我馬上到。 │ ││ ├─────┼────────────────┤ ││ │③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丙○○)【受話】│ ││ │27日凌晨4 ├────────────────┤ ││ │時3 分54秒│B:喂。 │ ││ │ │A:出來了嗎。 │ ││ │ │B:我快到了。 │ ││ │ │A:好。 │ │├──┼─────┼────────────────┼──────────┤│10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㈡││ │101 年7 月│B:0000000000(丙○○)【受話】│ ⒉ ││ │27日凌晨5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時54分35秒│B:喂。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 │A:你在那。 │ 06號卷第42頁正反面││ │ │B:朋友這裏。 │ ││ │ │A:○○嗎。 │ ││ │ │B:嘿啊。 │ ││ │ │A:按呢喔,要找你呢。 │ ││ │ │B:要把手機拿回去了嗎。 │ ││ │ │A:無啦,那我朋友從台北回來才會│ ││ │ │ 跟你拿。 │ ││ │ │B:喔另外你要找我嗎。 │ ││ │ │A:嘿,你大的剛才有交待話叫我跟│ ││ │ │ 你講。 │ ││ │ │B:喔我等一下要走啊我等一下打給│ ││ │ │ 你,我把東西收一收。 │ ││ │ │A:按呢我要在○○那裏等你,我到│ ││ │ │ 衛生所好嗎。 │ ││ │ │B:國小好了。 │ ││ │ │A:國小喔。 │ ││ │ │B:嗯。 │ ││ │ │A:你大的交待話叫我跟你講。 │ ││ │ │B:好啊來國小再跟我講啊。 │ ││ │ │A:好。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丙○○)【受話】│ ││ │27日上午6 ├────────────────┤ ││ │時1 分55秒│B:喂。 │ ││ │ │A:喂峰啊我在國小門口。 │ ││ │ │B:國小門口喔。 │ ││ │ │A:嘿還是要駛去旁邊,是要在門口│ ││ │ │ 還是旁邊。 │ ││ │ │B:隨便啊,看你啊。 │ ││ │ │A:我在門口啊。 │ ││ │ │B:好。 │ │├──┼─────┼────────────────┼──────────┤│11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三、⒈││ │101 年5 月│B:0000000000(丁○○)【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18日下午4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時39分23秒│B:喂。 │ 69號卷第84頁正反面││ │ │A:喂你在那。 │ ││ │ │B:回來到厝耶喔。 │ ││ │ │A:那我要去那找你。 │ ││ │ │B:你下班了嗎? │ ││ │ │A:我下班囉,我提早下班了。 │ ││ │ │B:怎麼那麼好,你來到這再打給我│ ││ │ │ 啦。 │ ││ │ │A:那裡啊,那一天我去找你的那裡│ ││ │ │ 喔。 │ ││ │ │B:嘿啦。 │ ││ │ │A:好啦,我馬上到啦。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5 月│B:0000000000(丁○○)【受話】│ ││ │18日下午4 ├────────────────┤ ││ │時47分23秒│B:喂。 │ ││ │ │A:喂我到了喔。 │ ││ │ │B:等一下。 │ ││ │ │A:要快一點喔,我要隨回去,我還│ ││ │ │ 沒打卡喔。 │ ││ │ │B:好啦好啦。 │ ││ ├─────┼────────────────┤ ││ │③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5 月│B:0000000000(丁○○)【受話】│ ││ │18日下午4 ├────────────────┤ ││ │時50分19秒│B:喂。 │ ││ │ │A:喂你幾點會到? │ ││ │ │B:我在前面這裡而以啊,你到了嗎│ ││ │ │ ?我在轉彎這裡而以啊 │ ││ │ │A:我怎麼沒有看到。 │ ││ │ │B:有啦,你在那?你在裡面了喔。│ ││ │ │A:沒啦,我在…你返頭過來土地公│ ││ │ │ 廟這啦。 │ ││ │ │B:我不就要騎過去○○厝那邊。 │ ││ │ │A:嘿啦。 │ ││ │ │B:好啦好。 │ │├──┼─────┼────────────────┼──────────┤│12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三、⒉││ │101 年5 月│B:0000000000(丁○○)【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21日上午6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時42分22秒│B:喂。 │ 69號卷第86頁正反面││ │ │A:喂你在幹什麼。 │ ││ │ │B:沒啊,剛起來洗臉而以啊,怎樣│ ││ │ │ ? │ ││ │ │A:沒有啊。 │ ││ │ │B:你老闆回來了沒。 │ ││ │ │A:還沒啊。 │ ││ │ │B:是喔,你昨天不是去找北港那一│ ││ │ │ 個。 │ ││ │ │A:昨天打給他就說沒辦法啊。 │ ││ │ │B:那怎麼辦,我這裡剛好…還要去│ ││ │ │ 找朋友啊。 │ ││ │ │A:快死掉了,我會昏倒。 │ ││ │ │B:嗯,不然你下班再打給我啊。 │ ││ │ │A:下班喔。 │ ││ │ │B:嘿啊。 │ ││ │ │A:我現在人就不舒服啊。 │ ││ │ │B:現在就… │ ││ │ │A:沒辦法喔。 │ ││ │ │B:嗯。 │ ││ │ │A:好啦。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5 月│B:0000000000(丁○○)【受話】│ ││ │21日上午7 ├────────────────┤ ││ │時4 分23秒│B:喂。 │ ││ │ │A:喂你在那。 │ ││ │ │B:我在厝耶。 │ ││ │ │A:我過去找你啦。 │ ││ │ │B:我在廟耶過去那一邊喔。 │ ││ │ │A:我聽不懂。 │ ││ │ │B:我朋友家啊。 │ ││ │ │A:是喔,好啦好啦,那我那個好了│ ││ │ │ 。 │ ││ │ │B:你要過來就過來啊。 │ ││ │ │A:朋友家我又不知道。 │ ││ │ │B:在你上次去的那邊啊。 │ ││ │ │A:喔,好好。 │ ││ ├─────┼────────────────┤ ││ │③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5 月│B:0000000000(丁○○)【受話】│ ││ │21日上午7 ├────────────────┤ ││ │時13分43秒│B:喂。 │ ││ │ │A:喂又沒有看到你啊。 │ ││ │ │B:你在那? │ ││ ├─────┼────────────────┤ ││ │④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5 月│B:0000000000(丁○○)【受話】│ ││ │21日上午7 ├────────────────┤ ││ │時14分36秒│B:喂,你在那裡。 │ ││ │ │A:我就在這一條路啊,你在那喔,│ ││ │ │ 你在那等我啦。 │ ││ │ │B:喔好啦好啦。 │ │├──┼─────┼────────────────┼──────────┤│13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三、⒊││ │101 年5 月│B:0000000000(丁○○)【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22日晚間6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時4 分48秒│B:喂。 │ 69號卷第86頁反面 ││ │ │A:你在那啊。 │ ││ │ │B:我剛下班。 │ ││ │ │A:在那裡啊,我要去找你,要到那│ ││ │ │ 裡等你。 │ ││ │ │B:過去我朋友那等我好了,等一下│ ││ │ │ 我打給你啊。 │ ││ │ │A:沒啊,我現在在路上了,你看在│ ││ │ │ 那裡等我啊。 │ ││ │ │B:你要拿錢給我喔。 │ ││ │ │A:嘿啊。 │ ││ │ │B:你就過去我朋友那等我就好了。│ ││ │ │A:你要到啊,要不你每次都… │ ││ │ │B:嘿啊,差不多10分鐘啊。 │ ││ │ │A:我不熟悉,去到那怪怪的。 │ ││ │ │B:沒啦,應該是沒人,我剛下班而│ ││ │ │ 以。 │ ││ │ │A:好啦好啦。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5 月│B:0000000000(丁○○)【受話】│ ││ │22日晚間6 ├────────────────┤ ││ │時19分59秒│B:喂。 │ ││ │ │A:喂你打給我做什麼? │ ││ │ │B:你不是打給我? │ ││ │ │A:對啊,我在路上了啊,等一下就│ ││ │ │ 到了。 │ ││ │ │B:在那。 │ ││ │ │A:你不是在你朋友那。 │ ││ │ │B:嘿啊。 │ ││ │ │A:好啦。 │ │├──┼─────┼────────────────┼──────────┤│14 │① │A:000000000 (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三、⒋││ │101 年5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26日下午4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時56分27秒│B:喂。 │ 14號卷第41頁反面至││ │ │A:喂阿鵬喔,我剛打電話給那個阿│ 第43頁反面 ││ │ │ 弟啊,他說叫我過去他那邊,我│ ││ │ │ 就不知道位置啊。 │ ││ │ │B:你說誰? │ ││ │ │A:那個阿弟啊,你上次帶我去那個│ ││ │ │ 啊。 │ ││ │ │B:喔。 │ ││ │ │A:你有要去嗎? │ ││ │ │B:還沒耶,等一下一起去啊。 │ ││ │ │A:5 點一起去喔。 │ ││ │ │B:嘿啊嘿啊。 │ ││ │ │A:我現在工廠門口等你。 │ ││ │ │B:我等一下下班再打給你啦,我在│ ││ │ │ 罐油啦,在忙啦。 │ ││ │ │A:嗯。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5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 │26日下午4 ├────────────────┤ ││ │時59分26秒│B:喂。 │ ││ │ │A:你先騎啦。 │ ││ │ │B:我騎去工廠喔。 │ ││ │ │A:嘿啦,你就騎…我之前上次帶你│ ││ │ │ 去的…前面轉彎處等我就好了。│ ││ │ │B:在閃黃燈再過去那等啦。 │ ││ │ │A:好啦好啦,就這條路再過去啦。│ ││ │ │B:啊你有買筆嗎?你有筆嗎? │ ││ │ │A:有啦。 │ ││ │ │B:有喔,好。 │ ││ ├─────┼────────────────┤ ││ │③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5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 │26日下午5 ├────────────────┤ ││ │時00分56秒│B:喂,怎樣? │ ││ │ │A:喂,你幫我準備(傳)一個啦。│ ││ │ │B:喔好。 │ ││ ├─────┼────────────────┤ ││ │④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5 月│B:0000000000(丁○○)【受話】│ ││ │26日下午5 ├────────────────┤ ││ │時3 分40秒│B:喂怎樣。 │ ││ │ │A:你人在那。 │ ││ │ │B:在厝耶啊,什麼事情。 │ ││ │ │A:喔幹你娘,早上打那麼多通都不│ ││ │ │ 接,有朋友要找啊。 │ ││ │ │B:我知道啊,那時候沒在家,忙啦│ ││ │ │ 。 │ ││ │ │A:啊現在呢? │ ││ │ │B:要等啦。 │ ││ │ │A:啊你不是打給那一個。 │ ││ │ │B:還沒消息啦。 │ ││ │ │A:要不那一個打電話給我,那個噗│ ││ │ │ 攏共耶打給我耶。 │ ││ │ │B:嗯怎樣。 │ ││ │ │A:說你叫他去你家啊。 │ ││ │ │B:沒啦,要晚一點。 │ ││ │ │A:他已經出來了說,那現在到底要│ ││ │ │ 怎麼辦。 │ ││ │ │B:還在等啊,我現在也在等啦。 │ ││ │ │A:這樣還要過去嗎? │ ││ │ │B:不免啦,你跟他說不用啦,晚一│ ││ │ │ 點我在打給你啦。 │ ││ │ │A:嗯。 │ ││ ├─────┼────────────────┤ ││ │⑤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5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 │26日下午5 ├────────────────┤ ││ │時7 分46秒│B:喂。 │ ││ │ │A:喂,你有打電話跟他說嗎?我剛│ ││ │ │ 他給他,他說還沒有,他說他還│ ││ │ │ 在等,你何時打給他的? │ ││ │ │B:我剛打給他的啊。 │ ││ │ │A:啊他說怎樣。 │ ││ │ │B:他說叫我過去啊,我京說我不知│ ││ │ │ 道位置啊, │ ││ │ │A:你人在那? │ ││ │ │B:我人在工廠再過來閃黃燈這啊。│ ││ │ │A:喔好啦。 │ ││ ├─────┼────────────────┤ ││ │⑥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5 月│B:0000000000(丁○○)【受話】│ ││ │26日下午5 ├────────────────┤ ││ │時13分46秒│(背景聲:他怕我跟冬的樣子啦,你│ ││ │ │ 跟他說我這樣有錢,我又│ ││ │ │ 沒有要跟他欠) │ ││ │ │B:喂。 │ ││ │ │A:我又沒有要差。 │ ││ │ │B:啥。 │ ││ │ │A:我說我沒有要差,你不用怕。 │ ││ │ │B:我知道啊。 │ ││ │ │A:對啊,那我們現在過去啊。 │ ││ │ │B:我在等啦。 │ ││ │ │A:是喔,那麼久喔。 │ ││ │ │B:嗯,我再打給你啦。 │ ││ ├─────┼────────────────┤ ││ │⑦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5 月│B:0000000000(丁○○)【受話】│ ││ │26日下午5 ├────────────────┤ ││ │時32分3 秒│B:喂。 │ ││ │ │A:有,我就過去。 │ ││ │ │B:沒有啊,我剛有打,可是沒接啊│ ││ │ │ 。 │ ││ │ │A:要不然那個誰說是我的關係,在│ ││ │ │ 那邊罵我。 │ ││ │ │B:誰? │ ││ │ │A:就那個啊,你打給他啦。 │ ││ │ │B:有啊,我有跟他說了。 │ ││ │ │A:我這邊夠啊,又不是像上次不夠│ ││ │ │ 。 │ ││ │ │B:嗯。 │ ││ │ │A:有的話就過去,不會騙你。 │ ││ │ │B:現在就沒有啊,看要不要先跟我│ ││ │ │ 清一下,然後我再去處理。 │ ││ │ │A:也是可以啊,但你要怎麼跟他講│ ││ │ │ 。 │ ││ │ │B:回來的時候我拿給你,你再拿給│ ││ │ │ 他啊。 │ ││ │ │A:可是我也要先跟他拿錢耶。 │ ││ │ │B:嘿啊嘿啊。 │ ││ │ │A:你打給他他打給你,等一下講不│ ││ │ │ 到二句我又他… │ ││ │ │B:打給他做什麼。 │ ││ │ │A:叫他拿錢給我啊。 │ ││ │ │B:OKOK,我打給他。 │ ││ ├─────┼────────────────┤ ││ │⑧ │A:0000000000(丁○○)【發話】│ ││ │101 年5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 │26日下午5 ├────────────────┤ ││ │時35分30秒│B:喂。 │ ││ │ │A:你去他家找他啦。 │ ││ │ │B:喔好啦。 │ ││ ├─────┼────────────────┤ ││ │⑨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5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 │26日下午5 ├────────────────┤ ││ │時32分21秒│B:喂怎樣。 │ ││ │ │A:你走出來喔。 │ ││ │ │B:你在我家門口喔。 │ ││ │ │A:沒啦,我沒到啦,你走出來啦,│ ││ │ │ 我沒有要去你家門口啦,等一下│ ││ │ │ 又被你阿○啊看到。 │ ││ │ │B:沒啦,我阿○啊今天不會來啦,│ ││ │ │ 你騎來啦。 │ ││ │ │A:好啦好啦。 │ ││ ├─────┼────────────────┤ ││ │⑩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5 月│B:0000000000(丁○○)【受話】│ ││ │26日下午5 ├────────────────┤ ││ │時47分27秒│B:喂。 │ ││ │ │A:喂直接去你家嗎? │ ││ │ │B:不用啦,我在我朋友這啦。 │ ││ │ │A:喔好啦。 │ ││ ├─────┼────────────────┤ ││ │⑪ │A:00000000 (000000)【發話】│ ││ │101 年5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 │26日晚間6 ├────────────────┤ ││ │時40分11秒│B:怎樣。 │ ││ │ │A:喂阿○喔。 │ ││ │ │B:等一下啦。 │ ││ │ │A:喔。 │ ││ ├─────┼────────────────┤ ││ │⑫ │A:000000000 (000000)【發話】│ ││ │101 年5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 │26日晚間7 ├────────────────┤ ││ │時26分41秒│B:喂。 │ ││ │ │A:喂阿○你還沒回來喔。 │ ││ │ │B:還沒啊,還在等,等一下就回去│ ││ │ │ 了啦,你不用煩惱好嗎。 │ ││ │ │A:好啦好啦。 │ ││ │ │B:我手機等一下被你打到沒電。 │ ││ │ │A:好啦 │ ││ ├─────┼────────────────┤ ││ │⑬ │A:00000000 (000000)【發話】│ ││ │101 年5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 │26日晚間7 ├────────────────┤ ││ │時45分18秒│B:喂。 │ ││ │ │A:喂,阿○你還多久會回來? │ ││ │ │B:你現在騎過來上次你找我的土地│ ││ │ │ 公廟那。 │ ││ │ │A:土地公廟是第二個轉彎就是土地│ ││ │ │ 公廟了耶。 │ ││ │ │B:嘿啦,就相遇那個地方,你忘記│ ││ │ │ 了喔,你就直直騎過來就對了啦│ ││ │ │ ,我會騎返頭啦,你就照上次的│ ││ │ │ 路線一直騎過來,我會騎返頭,│ ││ │ │ 就會相遇。 │ ││ │ │A:好好好。 │ │├──┼─────┼────────────────┼──────────┤│15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三、⒌││ │101 年6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5 日上午11├────────────────┤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時35分52秒│B:喂怎樣。 │ 14號卷第46頁。 ││ │ │A:啊幾點要拿過去。 │ ││ │ │B:要去那找你? │ ││ │ │A:ㄏㄚ。 │ ││ │ │B:要拿去那? │ ││ │ │A:在郵局啦。 │ ││ │ │B:嗯12點在郵局。 │ ││ │ │A:嗯差不多12點啦。 │ ││ │ │B:好好。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6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 │5 日中午12├────────────────┤ ││ │時16分36秒│B:喂。 │ ││ │ │A:你在那啦。 │ ││ │ │B:你在郵局喔。 │ ││ │ │A:嘿啊。 │ ││ │ │B:好啊,我到了。 │ │├──┼─────┼────────────────┼──────────┤│16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三、⒍││ │101 年6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6 日下午5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時53分00秒│B:喂。 │ 14號卷第37頁反面至││ │ │A:怎樣? │ 第38頁 ││ │ │B:你在那。 │ ││ │ │A:○○厝啦。 │ ││ │ │B:你來廟口等我啦。 │ ││ │ │A:廟口喔,來那個好了啦… │ ││ │ │B:那? │ ││ │ │A:你知道外環那有沒有。 │ ││ │ │B:那。 │ ││ │ │A:快速路那啊,那邊不是有一間薑│ ││ │ │ 母鴨。 │ ││ │ │B:喔好啦好。 │ ││ │ │A:在那等我,到再打給我。 │ ││ │ │B:你也出來了。 │ ││ │ │A:喔好啦。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6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 │6 日晚間6 ├────────────────┤ ││ │時00分14秒│B:喂,你在那裡。 │ ││ │ │A:你騎過頭了啦,這裡不是有一間│ ││ │ │ 新蓋的番厝,之前不是有一間江│ ││ │ │ 楓漁火對面這條,這一排番厝從│ ││ │ │ 這裡進來啦。 │ ││ │ │B:你說什麼火啊。 │ ││ │ │A:你再騎返頭回來,我就看到你了│ ││ │ │ 啊,江楓漁火。 │ │├──┼─────┼────────────────┼──────────┤│17 │① │A:0000000000(000000)【受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三、⒎││ │101 年6 月│B:0000000000(丁○○)【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9 日上午7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時18分59秒│B:喂。 │ 69號卷第20頁 ││ │ │A:喂。 │ ││ │ │B:按怎。 │ ││ │ │A:在那。 │ ││ │ │B:剛睡起來,怎樣。 │ ││ │ │A:我過去找你啦。 │ ││ │ │B:你在厝嗎。 │ ││ │ │A:嘿啊。 │ ││ │ │B:你到再打。 │ ││ │ │A:我到在打給你,你不要沒接喔。│ ││ │ │B:嗯。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6 月│B:0000000000(丁○○)【受話】│ ││ │9 日上午7 ├────────────────┤ ││ │時22分28秒│B:喂。 │ ││ │ │A:? │ ││ │ │B:好啦,等一下。 │ ││ │ │A:啊。 │ ││ │ │B:你到了嗎。 │ ││ │ │A:嘿啊,出門了,在路上了,快到│ ││ │ │ 竹啊腳。 │ ││ │ │B:好啦,到那等我。 │ ││ │ │A:好。 │ ││ ├─────┼────────────────┤ ││ │③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6 月│B:0000000000(丁○○)【受話】│ ││ │9 日上午7 ├────────────────┤ ││ │時31分22秒│B:喂。 │ ││ │ │A:喂。 │ ││ │ │B:等一下。 │ ││ │ │A:我到了。 │ ││ │ │B:好,等一下。 │ ││ ├─────┼────────────────┤ ││ │④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6 月│B:0000000000(丁○○)【受話】│ ││ │9 日上午7 ├────────────────┤ ││ │時42分37秒│B:喂。 │ ││ │ │A:喂。 │ ││ │ │B:再等我5 分鐘。 │ ││ │ │A:好。 │ │├──┼─────┼────────────────┼──────────┤│18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三、⒏││ │101 年6 月│B:0000000000(丁○○)【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10日晚間9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時36分32秒│B:喂。 │ 69號卷第21頁 ││ │ │A:喂。 │ ││ │ │B:嘿按怎。 │ ││ │ │A:你在那。 │ ││ │ │B:厝,按怎。 │ ││ │ │A:要過去找你泡茶。 │ ││ │ │B:喔是喔,那麼晚了泡茶,來喝涼│ ││ │ │ 的啦。 │ ││ │ │A:好,到打給你。 │ ││ │ │B:嗯。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6 月│B:0000000000(丁○○)【受話】│ ││ │10日晚間9 ├────────────────┤ ││ │時43分51秒│B:喂,你到了嗎。 │ ││ │ │A:你出門沒。 │ ││ │ │B:等一下,你到了嗎。 │ ││ │ │A:我到了。 │ ││ │ │B:好,等一下到。 │ │├──┼─────┼────────────────┼──────────┤│19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三、⒐││ │101 年6 月│B:0000000000(丁○○)【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16日上午10├────────────────┤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時48分36秒│B:喂。 │ 69號卷第109 頁反面││ │ │A:啊。 │ 至第110頁 ││ │ │B:你在做什麼。 │ ││ │ │A:你在做什麼。 │ ││ │ │B:啊。 │ ││ │ │A:你在那。 │ ││ │ │B:厝。 │ ││ │ │A:好啦我過去再打給你。 │ ││ │ │B:啊。 │ ││ │ │A:到再打給你。 │ ││ │ │B:你在外面嗎。 │ ││ │ │A:我在厝啊。 │ ││ │ │B:喔、、這陣子怎麼都沒聯絡。 │ ││ │ │A:按怎想我嗎。 │ ││ │ │B:嘿啊。 │ ││ │ │A:好啦到再打給你。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6 月│B:0000000000(丁○○)【受話】│ ││ │16日上午11├────────────────┤ ││ │時7 分40秒│B:喂。 │ ││ │ │A:喂。 │ ││ │ │B:按怎。 │ ││ │ │A:我在外面。 │ ││ │ │B:好。 │ │├──┼─────┼────────────────┼──────────┤│20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三、⒑││ │101 年6 月│B:0000000000(丁○○)【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16日晚間6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時34分00秒│B:喂。 │ 69號卷第110 頁正反││ │ │A:喂你在那。 │ 面 ││ │ │B:在朋友這裏啦。 │ ││ │ │A:在那。 │ ││ │ │B:在你上次來這裏。 │ ││ │ │A:○○喔。 │ ││ │ │B:嘿啦。 │ ││ │ │A:好啦。 │ ││ │ │B:你閒了嗎。 │ ││ │ │A:無啦那有閒我在騎機車。 │ ││ │ │B:你要來找我嘛。 │ ││ │ │A:嘿啦。 │ ││ │ │B:我等一下就回去啊。 │ ││ │ │A:多久。 │ ││ │ │B:15分鐘啦。 │ ││ │ │A:不然我騎到○○找你,你騎我也│ ││ │ │ 騎啊。 │ ││ │ │B:免啦。 │ ││ │ │A:不然呢。 │ ││ │ │B:我等一下到啦。 │ ││ │ │A:我在○○厝呢。 │ ││ │ │B:嘿啊我等一下到啦。 │ ││ │ │A:好啦我在○○厝等你。 │ ││ │ │B:好。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6 月│B:0000000000(丁○○)【受話】│ ││ │16日晚間6 ├────────────────┤ ││ │時53分43秒│B:喂。 │ ││ │ │A:按怎。 │ ││ │ │B:你回來了嗎。 │ ││ │ │A:我回來厝啊。 │ ││ │ │B:你在那○厝。 │ ││ │ │A:嘿啊。 │ ││ │ │B:你不是說騎來○○厝。 │ ││ │ │A:無啦我說我回來到厝啊。 │ ││ │ │B:害我在那傻傻的等。 │ ││ ├─────┼────────────────┤ ││ │③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6 月│B:0000000000(丁○○)【受話】│ ││ │16日晚間7 ├────────────────┤ ││ │時2 分44秒│B:按怎。 │ ││ │ │A:我快到了,你要出來還是怎樣。│ ││ │ │B:好啊。 │ ││ │ │A:不然你出門土地公廟。 │ ││ │ │B:好啊。 │ ││ │ │A:我到了喔。 │ │├──┼─────┼────────────────┼──────────┤│21 │① │A:0000000000(丁○○)【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三、⒒││ │101 年6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16日晚間10├────────────────┤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時45分2 秒│B:喂。 │ 69號卷第40頁 ││ │ │A:喂,你過去挖灣啊那好嗎。 │ ││ │ │B:那裏,那裏挖灣啊。 │ ││ │ │A:要往?那條啦。 │ ││ │ │B:我現在來到那個呢。 │ ││ │ │A:那裏。 │ ││ │ │B:○○。 │ ││ │ │A:你去○○做什麼。 │ ││ │ │B:無啦我要湊1 千塊啦。 │ ││ │ │A:啊。 │ ││ │ │B:我要湊1 千啦,他回來了嗎。 │ ││ │ │A:無啦,你說你要買化粧品1 嗎。│ ││ │ │B:嘿啦。 │ ││ │ │A:好啦好啦。 │ ││ │ │B:我跟你說我等一下打給你啦。 │ ││ │ │A:? │ ││ │ │B:我回去到那裏再打給你啦。 │ ││ │ │A:? │ ││ │ │B:好啦。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6 月│B:0000000000(丁○○)【受話】│ ││ │16日晚間10├────────────────┤ ││ │時54分19秒│B:喂。 │ ││ │ │A:我到了,出來啦。 │ ││ │ │B:喔。 │ │├──┼─────┼────────────────┼──────────┤│22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三、⒓││ │101 年6 月│B:0000000000(丁○○)【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17日凌晨00├────────────────┤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時16分30秒│B:按怎。 │ 69號卷第40頁正反面││ │ │A:那有那硬扣扣的沒。 │ ││ │ │B:什麼硬扣扣的啦,喔。 │ ││ │ │A:啊我不會講,有沒有。 │ ││ │ │B:你是在說什麼啦,等一下再打給│ ││ │ │ 你啦。 │ ││ ├─────┼────────────────┤ ││ │② │A:0000000000(丁○○)【發話】│ ││ │101 年6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 │17日凌晨1 ├────────────────┤ ││ │時12分3 秒│B:嗯。 │ ││ │ │A:喂你過來好啦。 │ ││ │ │B:好。 │ ││ │ │A:嗯。 │ │├──┼─────┼────────────────┼──────────┤│23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三、⒔││ │101 年6 月│B:0000000000(丁○○)【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17日晚間8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時58分56秒│B:按怎。 │ 69號卷第38頁 ││ │ │A:你來土地公廟啊。 │ ││ │ │B:啊。 │ ││ │ │A:來廟啊。 │ ││ │ │B:你甘到啊。 │ ││ │ │A:到啊。 │ ││ │ │B:喔好啦。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6 月│B:0000000000(丁○○)【受話】│ ││ │17日晚間9 ├────────────────┤ ││ │時3 分21秒│B:嗯。 │ ││ │ │A:你到了沒,等一下會下雨啦。 │ ││ │ │B:好啦,我要過去了。 │ │├──┼─────┼────────────────┼──────────┤│24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三、⒕││ │101 年7 月│B:0000000000(丁○○)【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3 日凌晨0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時58分48秒│A:喂。 │ 69號卷第39頁 ││ │ │B:你差不多半小時再過來啦。 │ ││ │ │A:啥。 │ ││ │ │B:你差不多1 小時再過來啦。 │ ││ │ │A:我回到家差不多1 點啊。 │ ││ │ │B:喔。 │ ││ │ │A:我直接過去啦。 │ ││ │ │B:嘿啊,我說你差不多半個小時,│ ││ │ │ 怎麼在路上了。 │ ││ │ │A:我現在從嘉義要回去啦,差不多│ ││ │ │ 啦。 │ ││ │ │B:喔好啦。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丁○○)【受話】│ ││ │3 日凌晨1 ├────────────────┤ ││ │時28分5 秒│B:喂。 │ ││ │ │A:喂我要到了耶。 │ ││ │ │B:喔好啦,等一下。 │ ││ │ │A:你要出來還是怎樣… │ ││ │ │B:出來厝耶外面那等我。 │ ││ │ │A:喔好。 │ │├──┼─────┼────────────────┼──────────┤│25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三、⒖││ │101 年7 月│B:0000000000(丁○○)【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4 日上午9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時48分59秒│B:喂。 │ 69號卷第39頁 ││ │ │A:怎樣。 │ ││ │ │B:在那。 │ ││ │ │A:厝耶啊。 │ ││ │ │B:喔好啦,我到打給你。 │ ││ │ │A:你過去廟啊那啦。 │ ││ │ │B:四腳那喔。 │ ││ │ │A:廟廟廟。 │ ││ │ │B:喔好啦。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丁○○)【受話】│ ││ │4 日上午10├────────────────┤ ││ │時13分49秒│A:喂。 │ ││ │ │B:喂,怎樣。 │ ││ │ │A:我到了啊。 │ ││ │ │B:嗯。 │ │├──┼─────┼────────────────┼──────────┤│26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三、⒗││ │101 年8 月│B:0000000000(丁○○)【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1 日晚間7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時10分31秒│B:喂。 │ 69號卷第22頁反面至││ │ │A:喂我現在要過去耶。 │ 第23頁 ││ │ │B:我在外面耶。 │ ││ │ │A:在那。 │ ││ │ │B:我等一下再打給你啦。 │ ││ │ │A:我出來在外面了耶。 │ ││ │ │B:要不你來○○等我,我來○○吃│ ││ │ │ 東西。 │ ││ │ │A:○○那裡啦。 │ ││ │ │B:7-11等我。 │ ││ │ │A:嗯。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8 月│B:0000000000(丁○○)【受話】│ ││ │1 日晚間7 ├────────────────┤ ││ │時17分23秒│B:喂。 │ ││ │ │A:喂我到7-11了。 │ ││ │ │B:等我一下。 │ ││ │ │A:好啦。 │ ││ ├─────┼────────────────┤ ││ │③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8 月│B:0000000000(丁○○)【受話】│ ││ │1 日晚間7 ├────────────────┤ ││ │時22分30秒│B:喂。 │ ││ │ │A:來了沒喔。 │ ││ │ │B:還沒啦,吃個東西啦。 │ ││ │ │A:我還要去別的地方啦。 │ ││ │ │B:喔好啦好啦。 │ ││ ├─────┼────────────────┤ ││ │④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8 月│B:0000000000(丁○○)【受話】│ ││ │1 日晚間7 ├────────────────┤ ││ │時44分35秒│B:喂,你在那啦。 │ ││ │ │A:我就跟你說我在趕時間,叫我等│ ││ │ │ 等等,我跑回來○○厝了啦。 │ ││ │ │B:○○厝那裡。 │ ││ │ │A:你在好萊屋等我啦,你駛車嗯。│ ││ │ │B:嘿啦。 │ ││ │ │A:在好萊屋相等啦。 │ ││ │ │B:好啦。 │ ││ ├─────┼────────────────┤ ││ │⑤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8 月│B:0000000000(丁○○)【受話】│ ││ │1 日晚間7 ├────────────────┤ ││ │時49分31秒│B:喂。 │ ││ │ │A:喂你到那了。 │ ││ │ │B:加油站啊。 │ ││ │ │A:那一個加油站啊。 │ ││ │ │B:○○厝這一個加油站啊。 │ ││ │ │A:好萊屋喔。 │ ││ │ │B:嘿啦 │ ││ │ │A:好好好。 │ ││ ├─────┼────────────────┤ ││ │⑥ │A:0000000000(丁○○)【發話】│ ││ │101 年8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 │1 日晚間7 ├────────────────┤ ││ │時51分43秒│A:你駛發財喔。 │ ││ │ │B:嘿啦。 │ │├──┼─────┼────────────────┼──────────┤│27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㈠││ │101 年6 月│B:0000000000(甲○○)【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1 日上午9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時53分44秒│A:喂阿○你今天有空嗎 │ 22號卷第13頁正反面││ │ │B:有,我剛從台北回來我等一下會│ ││ │ │ 過去。 │ ││ │ │A:我講給你聽啦我10點要去醫院。│ ││ │ │B:10點。 │ ││ │ │A:是拉,ㄚ你有辦法嗎。 │ ││ │ │B:現在9 點50、55。 │ ││ │ │A:我要去醫院看我妹妹ㄚ,我妹妹│ ││ │ │ 在加護病房有時間性的ㄚ。 │ ││ │ │B:等你醫院回來。 │ ││ │ │A:好啊醫院回來差不多1 點。 │ ││ │ │B:好ㄚ。 │ ││ │ │A:你不要在睡找了。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6 月│B:0000000000(甲○○)【受話】│ ││ │1 日下午1 ├────────────────┤ ││ │時19分8 秒│A:喂阿○喔。 │ ││ │ │B:大耶你回來了喔。 │ ││ │ │A:你有沒有辦法過去嗎。 │ ││ │ │B:我現在等一個朋友來就可以過去│ ││ │ │ 了。 │ ││ │ │A:ㄏㄚ。 │ ││ │ │B:我等人來就可以過去了。 │ ││ │ │A:要多久的時間。 │ ││ │ │B:我叫他騎快一點,盡量2 個小時│ ││ │ │ 到你那邊。 │ ││ │ │A:好。 │ ││ │ │B:我們不要到豬頭家。 │ ││ │ │A:好。 │ ││ │ │B:不要讓豬頭知道。 │ ││ │ │A:好我知道。 │ ││ ├─────┼────────────────┤ ││ │③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6 月│B:0000000000(甲○○)【受話】│ ││ │1 日下午1 ├────────────────┤ ││ │時30分36秒│A:喂出發了嗎。 │ ││ │ │B:來得及啦我等一下在旁邊。 │ ││ │ │A:ㄏㄚ。 │ ││ │ │B:在你家旁邊而已。 │ ││ │ │A:喔阿拜託你快一點。 │ ││ │ │B:好。 │ ││ ├─────┼────────────────┤ ││ │④ │A:0000000000(甲○○)【發話】│ ││ │101 年6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 │1 日下午2 ├────────────────┤ ││ │時3 分48秒│A:喂我在廟口這裡。 │ ││ │ │B:好。 │ │├──┼─────┼────────────────┼──────────┤│28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㈡││ │101 年7 月│B:0000000000(甲○○)【受話】│ ⒈ ││ │27日晚間7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時9 分28秒│B:喂。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 │A:你在那。 │ 06號卷第132 頁 ││ │ │B:我在厝耶,怎樣。 │ ││ │ │A:我過去找你。 │ ││ │ │B:好啊,過來啊。 │ ││ │ │A:好,我現在在○○這,我隨到,│ ││ │ │ 在車庫那嗯。 │ ││ │ │B:嗯。 │ ││ │ │A:好。 │ │├──┼─────┼────────────────┼──────────┤│29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㈡││ │101 年7 月│B:0000000000(甲○○)【受話】│ ⒉ ││ │31日晚間9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時35分44秒│B:喂。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 │A:喂你在那。 │ 06號卷第132 頁反面││ │ │B:我在○○啊,怎樣。 │ 至第133 頁 ││ │ │A:我回去找你。 │ ││ │ │B:你昨天把我放點喔。 │ ││ │ │A:沒啦,那天我做到6 點多才回來│ ││ │ │ ,又沒有領啦。 │ ││ │ │B:嗯,你在那我過去啊。 │ ││ │ │A:免啦,我過去啦,你過來這裡不│ ││ │ │ 方便啦。 │ ││ │ │B:好啊,你到○○那,我等你啊。│ ││ │ │A:之前那一間凱麗還是…。 │ ││ │ │B:要不不要過橋。 │ ││ │ │A:不要過橋喔,要不民生混泥土那│ ││ │ │ ,紅綠燈下。 │ ││ │ │B:好啦好。 │ ││ │ │A:好。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甲○○)【受話】│ ││ │31日晚間9 ├────────────────┤ ││ │時44分37秒│B:喂。 │ ││ │ │A:你還沒到喔。 │ ││ │ │B:要到了啦。 │ ││ │ │A:我現在要回○○的路上啦。 │ ││ │ │B:返頭還是怎樣。 │ ││ │ │A:免啦,你不用返頭啦,就是你直│ ││ │ │ 接回臺西的方向。 │ ││ │ │B:喔,你算返頭過去另外那一個方│ ││ │ │ 向就…。 │ ││ ├─────┼────────────────┤ ││ │③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甲○○)【受話】│ ││ │31日晚間9 ├────────────────┤ ││ │時48分44秒│B:喂。 │ ││ │ │A:到了沒。 │ ││ │ │B:我要到混泥土廠了啦,你返頭去│ ││ │ │ 到那裡。 │ ││ │ │A:我就是在回○○路上的紅綠燈下│ ││ │ │ 而以啦。 │ ││ │ │B:喔好好。 │ ││ ├─────┼────────────────┤ ││ │④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甲○○)【受話】│ ││ │31日晚間10├────────────────┤ ││ │時16分29秒│B:喂。 │ ││ │ │A:怎樣。 │ ││ │ │B:有啊,但是你要再等一會兒,因│ ││ │ │ 為我還要出縣市,等一下才回來│ ││ │ │ 。 │ ││ │ │A:什麼?1、20分了耶。 │ ││ │ │B:我已經走到半路了耶。 │ ││ │ │A:喔好啦。 │ ││ │ │B:等一下我回去…我回去再跟你說│ ││ │ │ 啦。 │ ││ │ │A:好啦。 │ ││ ├─────┼────────────────┤ ││ │⑤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甲○○)【受話】│ ││ │31日晚間11├────────────────┤ ││ │時10分5 秒│B:喂。 │ ││ │ │A:你回來了沒。 │ ││ │ │B:回來了啊,再差不多20分鐘就到│ ││ │ │ 了。 │ ││ │ │A:還要那麼久喔。 │ ││ │ │B:喔,你不知道我跑多遠,我回去│ ││ │ │ 再跟你說啦。 │ ││ │ │A:好啦。 │ ││ ├─────┼────────────────┤ ││ │⑥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甲○○)【受話】│ ││ │31日晚間11├────────────────┤ ││ │時26分55秒│B:喂。 │ ││ │ │A:到了沒。 │ ││ │ │B:要了,我去跟人家借錢加油耶。│ ││ │ │A:快一點啦,要不我過去拿啦。 │ ││ │ │B:免啦,我直接過去你那比較快啦│ ││ │ │ 。 │ ││ │ │A:我這裡你就不方便過來啊。 │ ││ │ │B:沒啊,就你出來剛說得那裡。 │ ││ │ │A:那裡啊。 │ ││ │ │B:??厝那有沒有。 │ ││ │ │A:喔,快一點啦。 │ ││ │ │B:喔喔好好。 │ │├──┼─────┼────────────────┼──────────┘│30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四、㈢││ │101 年6 月│B:0000000000(甲○○)【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5 日凌晨1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時38分34秒│A:你好,在睡覺了沒有。 │ 22號卷第137 頁 ││ │ │B:還沒。 │ ││ │ │A:我過去一下,還是怎樣。 │ ││ │ │B:你是誰。 │ ││ │ │A:貓阿。 │ ││ │ │B:貓阿你要過來ㄚ。 │ ││ │ │A:看你ㄚ。 │ ││ │ │B:過來ㄚ。 │ ││ │ │A:我等一下到打給你。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6 月│B:0000000000(甲○○)【受話】│ ││ │5 日凌晨1 ├────────────────┤ ││ │時40分44秒│A:我到了。 │ ││ │ │B:後面還是前面。 │ ││ │ │A:後面。 │ │├──┼─────┼────────────────┼──────────┤│31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五、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6 日晚間9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時4 分24秒│B:喂。你好。 │ 06號卷第28頁反面至││ │ │A:喂,我是阿文的朋友。 │ 第30頁 ││ │ │B:怎麼了? │ ││ │ │A:你現在有空嗎? │ ││ │ │B:現在有空。 │ ││ │ │A:我去廟那裏找你嗎? │ ││ │ │B:對啊!對啊!你過來再說。 │ ││ │ │A:好。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丙○○)【受話】│ ││ │6 日晚間9 ├────────────────┤ ││ │時22分25秒│B:喂。 │ ││ │ │A:喂,我的最愛,你知道嗎? │ ││ │ │B:嗯。 │ ││ │ │A:你拿1 。 │ ││ │ │B:多少? │ ││ │ │A:小包的。 │ ││ │ │B:對。 │ ││ │ │A:1 包給狗哥。6 這樣你聽懂嗎?│ ││ │ │B:了解。 │ ││ │ │A:嗯。 │ ││ ├─────┼────────────────┤ ││ │③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 │6 日晚間9 ├────────────────┤ ││ │時23分13秒│B:喂。 │ ││ │ │A:大仔,你聯絡得如何? │ ││ │ │B:喂,你稍等一下(換四腳仔)你│ ││ │ │ 喔在電信局嗎? │ ││ │ │A:聽不到。 │ ││ │ │B:你人在哪裏啦? │ ││ │ │A:在○○啊! │ ││ │ │B:○○也要有個地方吧! │ ││ │ │A:○○郵局。(旁人)中華電信。│ ││ │ │B:中華電信喔! │ ││ │ │A:對,剛好要往○○厝… │ ││ │ │B:你們騎機車還是開車? │ ││ │ │A:騎機車。 │ ││ │ │B:你們兩人嗎? │ ││ │ │A:對,兩人,銀色,豪邁。車牌要│ ││ │ │ 告訴你嗎? │ ││ │ │B:你在電信局那裏等。 │ ││ │ │A:好。 │ ││ │ │B:好。我會叫人過去。 │ ││ │ │A:好好。 │ ││ ├─────┼────────────────┤ ││ │④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丙○○)【受話】│ ││ │6 日晚間9 ├────────────────┤ ││ │時28分19秒│B:喂。 │ ││ │ │A:他過去了嗎。 │ ││ │ │B:他過去會打給你啊,他有抄你的│ ││ │ │ 電話啊。 │ ││ │ │A:喔好好。 │ ││ ├─────┼────────────────┤ ││ │⑤ │A:0000000000(乙○○)【發話】│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 │6 日晚間9 ├────────────────┤ ││ │時29分4 秒│B:喂。狗哥喔。 │ ││ │ │A:嘿啊,我到了? │ ││ │ │B:你在那嗯…那裏有兩個人嗎? │ ││ │ │A:什麼東西? │ ││ │ │B:電信局那裏啊! │ ││ │ │A:中華電信這裏。 │ ││ │ │B:嘿啊!有沒有兩個人? │ ││ │ │A:沒有。 │ ││ │ │B:沒有。 │ ││ │ │A:嘿啊,我沒有看到。 │ ││ │ │B:你等我一下。我馬上打給你。 │ ││ │ │A:好。 │ ││ ├─────┼────────────────┤ ││ │⑥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 │6 日晚間9 ├────────────────┤ ││ │時29分52秒│B:喂。 │ ││ │ │A:你們人在哪裏? │ ││ │ │B:我們人快到了,我現在在○○宮│ ││ │ │ ,再3 分鐘。 │ ││ │ │A:什麼? │ ││ │ │B:我們在○○宮,再3 分鐘就到了│ ││ │ │ 。 │ ││ │ │A:你跟我說這裏,現在又跑到那裏│ ││ │ │ 。多久啦? │ ││ │ │B:3 分鐘,馬上到。 │ ││ ├─────┼────────────────┤ ││ │⑦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乙○○)【受話】│ ││ │6 日晚間9 ├────────────────┤ ││ │時31分39秒│B:喂。 │ ││ │ │A:狗哥,那裏是不是有兩個少年仔│ ││ │ │ ,騎一輛銀色豪邁? │ ││ │ │B:嗯,我看到了。 │ ││ │ │A:那個給他。但是他們欠我們的錢│ ││ │ │ 要收夠喔。 │ ││ │ │B:如果不夠呢? │ ││ │ │A:如果不夠,看他還欠多少?如果│ ││ │ │ 欠一點點,那就不要緊。聽得懂│ ││ │ │ 嗎? │ ││ │ │B:這我知道。 │ ││ │ │A:好。 │ ││ ├─────┼────────────────┤ ││ │⑧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 │6 日晚間9 ├────────────────┤ ││ │時32分21秒│A:喂大耶,有接到了。 │ ││ │ │B:有吧。 │ ││ │ │A:嘿。 │ ││ │ │B:啊你… │ ││ │ │A:我知我知。 │ ││ │ │B:到時…我明天打給你。 │ ││ │ │A:okok。 │ ││ ├─────┼────────────────┤ ││ │⑨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 │6 日晚間9 ├────────────────┤ ││ │時33分43秒│B:喂。 │ ││ │ │A:我要那一種,另外一種啦! │ ││ │ │B:你跟他講就好了。 │ ││ │ │A:走了啊!我剛接過手,在看的時│ ││ │ │ 後,他就走了。叫他馬上到,同│ ││ │ │ 一個地方。 │ ││ │ │B:好啦! │ ││ ├─────┼────────────────┤ ││ │⑩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丙○○)【受話】│ ││ │6 日晚間9 ├────────────────┤ ││ │時34分18秒│B:喂。 │ ││ │ │A:兄弟,說帶錯人了。 │ ││ │ │B:帶錯人了喔! │ ││ │ │A:對。 │ ││ │ │B:我馬上過去,我剛好要出去。 │ ││ │ │A:你到時後,叫他電話留給你。 │ ││ │ │B:什麼? │ ││ │ │A:等一下我會打電話跟他講,要他│ ││ │ │ 把電話留給你。因為他都在你那│ ││ │ │ 一邊而已啦! │ ││ │ │B:喔。 │ ││ │ │A:這樣子好不好? │ ││ │ │B:好。 │ ││ │ │A:好。 │ ││ ├─────┼────────────────┤ ││ │⑪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 │6 日晚間9 ├────────────────┤ ││ │時35分3 秒│B:喂 │ ││ │ │A:喂,我告訴你喔!等一下我鬥陣│ ││ │ │ 仔過去,你電話就留給他。 │ ││ │ │B:你鬥陣仔? │ ││ │ │A:我鬥陣仔會拿過去,我兄弟啦!│ ││ │ │B:嗯。 │ ││ │ │A:他會過去,你再把電話留給他。│ ││ │ │B:喔,好啊! │ ││ │ │A:因為他都在那一邊。你們不用再│ ││ │ │ 跑到這一邊。聽得懂嗎? │ ││ │ │B:我看到了,來了。 │ ││ │ │A:那都是一樣的。 │ ││ │ │B:電話留給他? │ ││ │ │A:對啊,看要不要相互留個電話,│ ││ │ │ 改天直接找他。 │ ││ │ │B:那就抱歉了,還讓你介紹。 │ ││ │ │A:沒有關係。那是自己的兄弟。 │ ││ │ │B:我東西給他,對換喔。 │ ││ │ │A:好,謝謝。 │ ││ │ │B:好。 │ ││ ├─────┼────────────────┤ ││ │⑫ │A:0000000000(乙○○)【發話】│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 │6 日晚間9 ├────────────────┤ ││ │時45分46秒│B:喂。 │ ││ │ │A:剛剛那個拿給阿○喔? │ ││ │ │B:對啊。那個就是要拿給阿○的。│ ││ │ │A:嗯。 │ ││ │ │B:對。 │ ││ │ │A:好,謝謝。 │ ││ │ │B:再見。 │ │├──┼─────┼────────────────┼──────────┤│32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六、 ││ │101 年8 月│B:0000000000(李佩樺)【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3 日下午5 ├────────────────┤ 雲警西偵字第102100││ │時43分45秒│A:喂、我阿達他朋友。 │ 0121號卷第2 頁 ││ │ │B:你。 │ ││ │ │A:歹勢歹勢我剛才就機阿。 │ ││ │ │B:好好麥說那多,你到○○國小打│ ││ │ │ 給我、喔。 │ ││ │ │A:好。 │ ││ │ │B:好。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8 月│B:0000000000(李佩樺)【受話】│ ││ │3 日下午5 ├────────────────┤ ││ │時51分15秒│A:嘿。 │ ││ │ │B:喂、怎樣。 │ ││ │ │A:我到阿。 │ ││ │ │B:你駛車喔。 │ ││ │ │A:嘿阿旁阿電箱我站在電箱旁這。│ ││ │ │B:那囉、你說什。 │ ││ │ │A:國小外面阿。 │ ││ │ │B:好我知。 │ ││ │ │A:變電箱阿。 │ ││ │ │B:綠色喔。 │ ││ │ │A:黑色的。 │ ││ │ │B:好好好。 │ ││ │ │A:這台是黑色的。 │ ││ │ │B:我叫人去。 │ ││ │ │A:好。 │ ││ ├─────┼────────────────┤ ││ │③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8 月│B:0000000000(李佩樺)【受話】│ ││ │3 日下午5 ├────────────────┤ ││ │時58分38秒│A:妹阿妳是在生卵嗯。 │ ││ │ │B:我知啦、一個。 │ ││ │ │A:清阿啦。 │ ││ │ │B:阿。 │ ││ │ │A:我雄雄聽到妳的聲音覺得很臉熟│ ││ │ │ 。 │ ││ │ │B:怎樣。 │ ││ │ │A:我清阿啦、哭夭嗯較緊呢。 │ ││ │ │B:好啦一個查埔拿下落去。 │ ││ │ │A:那有、無看。 │ ││ │ │B:等下就看。 │ ││ │ │A:好啦好。 │ │├──┼─────┼────────────────┼──────────┤│33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七、㈠││ │101 年5 月│B:0000000000(甲○○)【受話】│ ⒈ ││ │31日晚間11├────────────────┤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時48分38秒│A:喂你在哪裡。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 │B:在我們這邊。 │ 22號卷第68頁至第69││ │ │A:你過來一點好嗎,要緊啦,我快│ 頁 ││ │ │ 要死了。 │ ││ │ │B:嗯。 │ ││ │ │A:○○好不好。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5 月│B:0000000000(甲○○)【受話】│ ││ │31日晚間11├────────────────┤ ││ │時49分19秒│A:ㄚ是怎樣? │ ││ │ │B:沒有啦我按錯了。 │ ││ │ │A:要緊一點啦,你現在出發拉到○│ ││ │ │ ○啦。 │ ││ │ │B:○○。 │ ││ │ │A:一人跑一半是啦。 │ ││ │ │B:到○○打給你還是怎樣。 │ ││ │ │A:是我跟你講我叫我朋友去跟你拿│ ││ │ │ 喔,我沒有辦法了。 │ ││ │ │B:喔好啦。 │ ││ │ │A:快一點喔。 │ ││ ├─────┼────────────────┤ ││ │③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5 月│B:0000000000(甲○○)【受話】│ ││ │31日晚間11├────────────────┤ ││ │時54分50秒│A:你走了嗎。 │ ││ │ │B:我出門ㄚ。 │ ││ │ │A:好。 │ ││ ├─────┼────────────────┤ ││ │④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6 月│B:0000000000(甲○○)【受話】│ ││ │1 日凌晨0 │C:0000000000(000000)【受話】│ ││ │時19分39秒├────────────────┤ ││ │ │A:你現在在哪裡? │ ││ │ │B:大概差不多20分鐘才會到。 │ ││ │ │A:ㄏㄚ。 │ ││ │ │B:差不多20分鐘才會到。 │ ││ │ │A:20分。 │ ││ │ │B:嘿。 │ ││ │ │A:不然你們現在在哪裡,我過去沒│ ││ │ │ 關係。 │ ││ │ │B:我們這邊要上去東西向這邊ㄚ。│ ││ │ │A:我現在就是跑東西向我現在就在│ ││ │ │ ○○。 │ ││ │ │B:○○你要拿上來還是怎樣。 │ ││ │ │A:ㄏㄚ。 │ ││ │ │(背景聲○○:你跟他問是誰?) │ ││ │ │B:你誰? │ ││ │ │A:我那個朋友ㄚ。 │ ││ │ │B:朋友誰啊? │ ││ │ │A:○○的朋友。 │ ││ │ │B:(換○○○接)喂。 │ ││ │ │A:○○拉 │ ││ │ │C:喂請問你哪裡。 │ ││ │ │A:ㄏㄚ。 │ ││ │ │C:你誰耶。 │ ││ │ │A:○○的朋友。 │ ││ │ │C:ㄚ誰啊? │ ││ │ │A:ㄏㄚ。 │ ││ │ │C:誰? │ ││ │ │A:我喔,ㄚ我就○○的朋友。 │ ││ │ │C:什麼○○的朋友總是有名吧。 │ ││ │ │A:○哥。 │ ││ │ │C:喔○哥,你就說○哥就好。 │ ││ │ │A:是嗯。 │ ││ │ │C:你要開過去還是怎樣。 │ ││ │ │A:我現在就在。 │ ││ │ │C:我現在要上東西向上去。 │ ││ │ │A:你喔。 │ ││ │ │C:差不多15分就到了。 │ ││ │ │A:這樣喔,好ㄚ,那我在那個○○│ ││ │ │ 這個有沒有。 │ ││ │ │C:是嗯。 │ ││ │ │A:我這裡下來不是有一家萊爾富。│ ││ │ │C:喔現在12點22,大約12點40那裏│ ││ │ │ 等。 │ ││ │ │A:喔好。 │ ││ ├─────┼────────────────┤ ││ │⑤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6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 │1 日凌晨0 ├────────────────┤ ││ │時41分31秒│A:喂○哥我現在在綠色隧道ㄚ,阿│ ││ │ │ 怎麼沒有看到萊爾富。 │ ││ │ │B:哪裡的隧道ㄚ。 │ ││ │ │A:○○這裡的隧道ㄚ。 │ ││ │ │B:沒有拉往○○的。 │ ││ │ │A:喔我知道。 │ ││ ├─────┼────────────────┤ ││ │⑥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6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 │1 日凌晨0 ├────────────────┤ ││ │時44分56秒│B:喂。 │ ││ │ │A:開過來ㄚ,我在跟你閃電燈光你│ ││ │ │ 沒有看到喔。 │ ││ │ │B:ㄏㄚ。 │ ││ │ │A:你一直開過來ㄚ。 │ ││ │ │B:前面。 │ ││ │ │A:前面這一台。 │ │├──┼─────┼────────────────┼──────────┤│34 │① │A:000000000 (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七、㈠││ │101 年6 月│B:0000000000(甲○○)【受話】│ ⒉ ││ │2 日晚間10├────────────────┤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時22分35秒│A:喂。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 │B:喂○哥喔。 │ 22號卷第69頁至第71││ │ │A:是。 │ 頁 ││ │ │B:我大耶不知道又跑去哪裡了。 │ ││ │ │A:ㄏㄚ。 │ ││ │ │B:我大耶不知道跑去哪裡了。 │ ││ │ │A:怎麼這樣。 │ ││ │ │B:我以為在朋友家結果又出去了。│ ││ │ │A:他去哪裡你不知道喔。 │ ││ │ │B:我不知道ㄚ他電話又沒再用不知│ ││ │ │ 道怎麼找他ㄚ。 │ ││ │ │A:他是。 │ ││ │ │B:還是我遇到他在跟他講,他晚上│ ││ │ │ 會去找我。 │ ││ │ │A:ㄏㄚ。 │ ││ │ │B:晚一點他會去找我。 │ ││ │ │A:這樣喔。 │ ││ │ │B:我在跟他講。 │ ││ │ │A:就趕在臺中這裡。 │ ││ │ │B:是。 │ ││ │ │A:看是怎樣ㄚ。 │ ││ │ │B:我遇到他跟他講ㄚ。 │ ││ │ │A:這樣喔我了解,我有跟我一起的│ ││ │ │ 。 │ ││ │ │B:是。 │ ││ │ │A:我是看大家那個。 │ ││ │ │B:喔。 │ ││ │ │A:不然你有沒有空出來一下。 │ ││ │ │B:我喔。 │ ││ │ │A:是。 │ ││ │ │B:我現在沿海這一邊過去到哪。 │ ││ │ │A:我盡量走中二高不是第二條新的│ ││ │ │ 。 │ ││ │ │B:第二條新的我知道。 │ ││ │ │A:我盡量開到○○過來這裡這樣好│ ││ │ │ 不好,還是怎樣。 │ ││ │ │B:○○,還是○○那裡,我們這一│ ││ │ │ 邊接過去二高比較遠一點。 │ ││ │ │A:是喔。 │ ││ │ │B:是ㄚ。 │ ││ │ │A:不然好啦,我跟你講。 │ ││ │ │B:是。 │ ││ │ │A:因為我跟我一起的講,前幾天那│ ││ │ │ 個有沒有,我有跟他講不錯啦。│ ││ │ │B:是。 │ ││ │ │A:他們今天跟我下來,算說一半。│ ││ │ │B:算前幾天。 │ ││ │ │A:一半,那個一半。 │ ││ │ │B:我知道、我知道。 │ ││ │ │A:是。 │ ││ │ │B:還是前幾天力美那裡。 │ ││ │ │A:力美那裡。 │ ││ │ │B:是。 │ ││ │ │A:我到這裡的時候我在打電話給你│ ││ │ │ 。 │ ││ │ │B:好。 │ ││ │ │A:你要快一點,不要給我一起的不│ ││ │ │ 要太久。 │ ││ │ │B:現在出發還是怎樣,還是在托一│ ││ │ │ 下。 │ ││ │ │A:你在差不多5 分、10分差不多啦│ ││ │ │ ,因為高速的再跑很快啦,不要│ ││ │ │ 半小時就到這邊來了。 │ ││ │ │B:是差不多。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6 月│B:0000000000(甲○○)【受話】│ ││ │2 日晚間10├────────────────┤ ││ │時45分20秒│A:現在一個人喔。 │ ││ │ │B:對ㄚ現在要去找他ㄚ。 │ ││ │ │A:ㄏㄚ。 │ ││ │ │B:現在要找他ㄚ。 │ ││ │ │A:我原本是要問你說,其他呢。 │ ││ │ │B:ㄏㄚ。 │ ││ │ │A:其他的。 │ ││ │ │B:其他的。 │ ││ │ │A:是趕快講,趕快* │ ││ │ │B:喔。 │ ││ │ │A:聽不懂喔。 │ ││ │ │B:我現在要去找他ㄚ。 │ ││ │ │A:不是拉聽不懂喔。 │ ││ │ │B:其他的的其他跟我講的那個。 │ ││ │ │A:另外的和你,沒有啦我請你啦喂│ ││ │ │ 一樣聽不懂喔。 │ ││ │ │B:這樣我就花掉了,前天你跟我說│ ││ │ │ 的那事情。 │ ││ │ │A:ㄏㄚ。 │ ││ │ │B:上次你跟我講那件事情。 │ ││ │ │A:喔,別種的ㄚ。 │ ││ │ │B:是ㄚ就是你跟我講的別種事情。│ ││ │ │A:是ㄚ那種事情ㄚ,ㄚ你有事情還│ ││ │ │ 是沒事情。 │ ││ │ │B:有ㄚ我等一下要過去那邊ㄚ。 │ ││ │ │A:實在很難溝通。 │ ││ │ │B:等一下我要過去那邊啦。 │ ││ │ │A:哪邊。 │ ││ │ │B:等一下要找阿彬。 │ ││ │ │A:等一下你來○○時候我跟你講我│ ││ │ │ 在網咖這邊我跟你見個面講話一│ ││ │ │ 下。 │ ││ │ │B:好ㄚ。 │ ││ │ │A:等一下請你吃東西還是那麼難溝│ ││ │ │ 通。 │ ││ │ │B:喔。 │ ││ ├─────┼────────────────┤ ││ │③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6 月│B:0000000000(甲○○)【受話】│ ││ │2 日晚間11├────────────────┤ ││ │時34分42秒│A:你跟○○是在搞什麼鬼。 │ ││ │ │B:現在喔。 │ ││ │ │A:你跟○○、○哥是怎樣。 │ ││ │ │B:沒有ㄚ。 │ ││ │ │A:○哥怎麼說你跟他裝笑。 │ ││ │ │B:我不是跟他裝笑耶,我跟他約時│ ││ │ │ 間有沒有。 │ ││ │ │A:我跟你講要看到○○你就給他們│ ││ │ │ 面就好,他會再打給你啦,他現│ ││ │ │ 在會馬上打給你啦。 │ ││ │ │B:是。 │ ││ │ │A:趕快跟他見面啦,他不想見○○│ ││ │ │ 不需要帶○○去啦。 │ ││ │ │B:我自己一個人去ㄚ,過來剛被巡│ ││ │ │ 邏車追ㄚ。 │ ││ │ │A:他會打給你啦就不要說我打給你│ ││ │ │ 啦。 │ ││ │ │B:好。 │ ││ ├─────┼────────────────┤ ││ │④ │A:0000000000(甲○○)【發話】│ ││ │101 年6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 │2 日晚間11├────────────────┤ ││ │時57分29秒│A:喂。 │ ││ │ │B:喂。 │ ││ │ │A:見面了ㄚ。 │ ││ │ │B:見面就好ㄚ,ㄚ他們走了。 │ ││ │ │A:是。 │ ││ │ │B:ㄚ不就要來找我了,ㄚ你人現在│ ││ │ │ 在哪。 │ ││ │ │A:我在○科大這裡喔。 │ ││ │ │B:經過門口嗎。 │ ││ │ │A:不是○○路這邊了。 │ ││ │ │B:如果有經過這邊打給我看看我有│ ││ │ │ 在這邊就那個,如果不再下次在│ ││ │ │ 請你ㄚ。 │ ││ │ │A:好ㄚ。 │ │├──┼─────┼────────────────┼──────────┤│35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七、㈠││ │101 年6 月│B:0000000000(甲○○)【受話】│ ⒊ ││ │14日凌晨4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時32分54秒│A:你要打怎麼都沒有打。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 │B:有,你打我忘記了,你在哪裡。│ 22號卷第52頁 ││ │ │A:家裡ㄚ,ㄚ你在哪裡。 │ ││ │ │B:要去別的地方。 │ ││ │ │A:阿什麼時候回來。 │ ││ │ │B:ㄚ你家在哪裡。 │ ││ │ │A:○○ㄚ。 │ ││ │ │B:○○喔。《○○○背景聲:叫他│ ││ │ │ 開車來○○》,開車來○○。 │ ││ │ │A:現在喔。 │ ││ │ │B:是。 │ ││ │ │A:現在沒有要跟我講,要多久回來│ ││ │ │ 。 │ ││ │ │B:要很多天。 │ ││ │ │A:喔好ㄚ你等我,到○○哪裡。 │ ││ │ │B:東西向這裡。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6 月│B:0000000000(甲○○)【受話】│ ││ │14日凌晨4 ├────────────────┤ ││ │時40分31秒│A:你是說○○那個交流道下喔。 │ ││ │ │B:是。 │ ││ │ │A:好啦。 │ ││ │ │B:ㄚ你多久到。 │ │├──┼─────┼────────────────┼──────────┤│36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七、㈡││ │101 年6 月│B:0000000000(甲○○)【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14日凌晨2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時26分48秒│A:阿人勒。 │ 22號卷第137 頁 ││ │ │B:○頭。 │ ││ │ │A:ㄏㄚ。 │ ││ │ │B:○○。 │ ││ │ │A:那麼遠喔。 │ ││ │ │B:從家裡出來。 │ ││ │ │A:ㄏㄚ。 │ ││ │ │B:家裡剛出來。 │ ││ │ │A:在西邊還東邊。 │ ││ │ │B:﹡﹡ │ ││ │ │A:我聽不到你的信號會斷掉。 │ ││ │ │B:在僑阿這裡。 │ ││ │ │A:喔好。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6 月│B:0000000000(甲○○)【受話】│ ││ │14日凌晨2 ├────────────────┤ ││ │時56分32秒│A:喂我在街上了。 │ ││ │ │B:哪裡我怎麼沒有看到,開貨車喔│ ││ │ │ 。 │ ││ │ │A:是。 │ ││ │ │B:發財ㄚ。 │ ││ │ │A:是。 │ ││ │ │B:你去﹡﹡﹡ │ ││ │ │A:好啦 │ │├──┼─────┼────────────────┼──────────┤│37 │① │A:0000000000(000000)【發話】│①佐證犯罪事實八、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甲○○)【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12日下午5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 │時36分26秒│B:喂。 │ 25號卷第4 頁正反面││ │ │A:喂,你在哪裡? │ ││ │ │B:我在家裡。 │ ││ │ │A:你來載我一下,好嗎? │ ││ │ │B:哪裏? │ ││ │ │A:家裡。 │ ││ │ │B:樓房那裏嗎? │ ││ │ │A:不是,是另外一邊。就是廟那裡│ ││ │ │ 啦!(換○○○說話)你人在哪│ ││ │ │ 裡? │ ││ │ │B:我在家裡。 │ ││ │ │A:你馬上過來,現在喔,馬上過來│ ││ │ │ 載四腳仔過去阿○那裏。我現在│ ││ │ │ 交代你,去了阿○那裏,順便問│ ││ │ │ 阿○看她找你做什麼… │ ││ │ │B:好。 │ ││ │ │A:你跟阿○說,勇仔有去找她,應│ ││ │ │ 該也許一下你去會遇得到,若遇│ ││ │ │ 到了,馬上打電話給我,如果你│ ││ │ │ 沒有跟阿○講,你就說勇仔若不│ ││ │ │ 出來,跟阿○講,就不要讓我老│ ││ │ │ 大找到,絕對會很不好,馬上過│ ││ │ │ 來喔! │ ││ │ │B:好 │ ││ ├─────┼────────────────┤ ││ │② │A:0000000000(000000)【發話】│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 │12日下午5 ├────────────────┤ ││ │時55分26秒│B:喂。 │ ││ │ │A:先打給阿○。 │ ││ │ │B:好我知。 │ ││ ├─────┼────────────────┤ ││ │③ │A:0000000000(甲○○)【發話】│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 │12日下午5 ├────────────────┤ ││ │時36分23秒│B:喂。 │ ││ │ │A:○阿喔。 │ ││ │ │B:嗯。 │ ││ │ │A:你在那? │ ││ │ │B:我在我同學這,你在後面那, │ ││ │ │A:喔小木屋那喔。 │ ││ │ │B:你在後面那,打我就起出去了。│ ││ │ │A:喔。 │ ││ ├─────┼────────────────┤ ││ │④ │A:0000000000(甲○○)【發話】│ ││ │101 年7 月│B:0000000000(000000)【受話】│ ││ │12日晚間6 ├────────────────┤ ││ │時18分19秒│B:喂。 │ ││ │ │A:到了啊。 │ ││ │ │B:好好,我馬上隨下去。 │ ││ │ │A:前面喔。 │ ││ │ │B:後壁啦,頭前我親戚在那啦,後│ ││ │ │ 壁啦。 │ ││ │ │A:後壁喪事在那是要怎麼過去。 │ ││ │ │B:還沒到喪事那啦,我走下去,前│ ││ │ │ 面這而以,你駛過來就會看到我│ ││ │ │ 了。 │ │└──┴─────┴────────────────┴──────────┘

裁判日期:201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