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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57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570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顏宗欽

顏宏融顏宏哲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呂維凱律師被 告 蔡國民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律師被 告 戴勝華選任辯護人 林勝木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279號、102 年度偵字第4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巳○○】犯如附表二編號1-1 至1-57、3-1 、3-3 至3-12、4-

1 至4-7 、5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76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1 至1-57、3-1 、3-3 至3-12、4-1 至4-7 、

5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中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癸○○】犯如附表二編號2-1 至2-78、4-3 、4-5 、6-1 、6-

2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82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1 至2-78、4-3 、4-5 、6-1 、6-2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中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辰○○】犯如附表二編號3-1 至3-4 、3-6 、3-7 、3-10至3-

12、4-1 、4-2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11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3-1 至3-4 、3-6 、3-7 、3-10至3-12、4-1、4-2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中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緩刑參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緩刑參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卯○○】犯如附表二編號3-5 、3-8 、3-9 、4-1 、4-3 至4--6「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8 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3-5 、3-8 、3-9 、4-1 、4-3 至4-6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中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緩刑參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緩刑參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寅○○】犯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4 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犯如附表二編號4-7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4-7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中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緩刑參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緩刑參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

犯罪事實巳○○係辰○○及卯○○之父,巳○○、辰○○共同在高雄

市前鎮區○○○路00號經營「新生水電行」,卯○○在高雄市「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從事遊艇供電業務,業餘協助巳○○、辰○○。癸○○係址設高雄市前鎮區鎮○路00號(起訴書誤載為鎮海二街20號)「尚榮節能科技企業行」負責人。寅○○受僱於址設高雄市○○區○○里○○○路

000 巷0 號其胞姐所經營之「海利電氣五金行」,從事銷售電子零件業務。

㈠巳○○獨自改裝電表犯行(參照附表一編號1-1 至1-57):

巳○○與附表一編號1-1 至1-57所列用電戶(下稱賴彥銘等51人),為減少附表一編號1-1 至1-57所示改裝處所之用電電費,共同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由巳○○於附表一編號1-1至1- 57 所示之改裝時間,至附表一編號1-1 至1-57所示之改裝處所(即竊電地點),持用其所有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附表五編號㊶、、所示之工具(已扣案),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裝設在上開處所電表上之臺電公司封印鎖(下稱封印鎖)、或電表上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委託「財團法人臺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下稱大電力中心)」所製作,用以表示電度表經檢定合格之「同」字鉛封(下稱「同」字鉛封)破壞(毀損封印鎖、「同」字鉛封部分均未據告訴),繼之以附表一編號1-1 至1-57所示之竊電手法,造成電表計量失準,藉此竊取臺電公司之電能得逞,而得以減省用電戶向臺電公司支付之電費;其中就附表一編號1 -7、1-8 、1-10、1-12、1-22、1-26、1-31、1-39、1-42、1 -47 、1-53、1-56之電表,巳○○並與各該用電戶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持用附表五編號㉜、㉝、㉞所示之工具藉以偽造封印鎖,將之封圈回上開電表上而持以行使;就附表一編號1-4 、1-

45、1-49之電表,巳○○並與各該用電戶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持用附表五編號㉟、所示之「同」字鉛壓印扳手及附表五編號㊱所示之「同」字鉛壓印字體,在改裝處所現場偽造「同」字鉛封,並將之封圈回上開電表上而持以行使,回復該電表之合法性外觀,足生損害於臺電公司之電費收入,及標檢局委託大電力中心製作電度表上鉛封認證所表彰電度表計量之正確性,巳○○並向用電戶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 1至1-57之報酬(部分為無償,詳如附表一所示)。嗣經臺電公司核計,向用電戶追償如附表一編號1-1至1-57所示之電度及電費。

㈡癸○○獨自改裝電表犯行(參照附表一編號2-1 至2-78):

癸○○與附表一編號2-1 至2-78所列用電戶(下稱石湘琳等73人),為減少如附表一編號2-1 至2-78所示改裝處所之用電電費,共同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由癸○○於附表一編號2-1 至2-78所示之改裝時間,至附表一編號2-1 至2-78所示之改裝處所(即竊電地點),持用其所有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附表五編號至所示之工具(未扣案),將臺電公司裝設在上開處所電表上之封印鎖,或電表上由標檢局委託大電力中心所製作,用以表示電度表經檢定合格之「同」字鉛封破壞(毀損封印鎖、「同」字鉛封部分均未據告訴),繼之以附表一編號2-1 至2-78所示之竊電手法,造成電表計量失準,藉此竊取臺電公司之電能得逞,而得以減省各該用電戶向臺電公司支付之電費;其中就附表一編號2-4 、2-38、2-44改裝處所之電表,癸○○並與巳○○(巳○○此部分犯行未據起訴)及各該用電戶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癸○○在改裝處所現場以電話聯絡巳○○,告知巳○○臺電公司真正封印鎖之英文字母及流水號碼數字,委請巳○○偽刻相同之英文字母及流水號碼數字於偽造之封印鎖上,並以每個偽造封印鎖新臺幣(下同)400 元至500 元不等之代價向巳○○購買後,將偽造之封印鎖封圈回上開電表上而持以行使,足生損害於臺電公司之電費收入,癸○○並向用電戶收取附表一編號2-1 至2-78所示之報酬。嗣經臺電公司核計,向用電戶追償如附表一編號2-1 至2-78所示之電度及電費。

㈢附表一編號3-1 至3-12「從事改裝電表之人」參與之犯行:

附表一編號3-1 至3-12所列從事改裝電表之人,與附表一編號3-1 至3-12所列用電戶,為減少如附表一編號3-1 至3-12所示改裝處所之用電電費,共同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由附表一編號3-1 至3-12所列從事改裝之人,於附表一編號3-1至3 -12 所示之改裝時間,共同攜帶巳○○所有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附表五編號㊶、、所示之工具(已扣案),至附表一編號3-1 至3-12所示之改裝處所(即竊電地點),將臺電公司裝設在上開處所電表上封印鎖,或電表上由標檢局委託大電力中心製作用以表示電度表經檢定合格之「同」字鉛封破壞(毀損封印鎖、「同」字鉛封部分均未據告訴),繼之以附表一編號3-1 至3-12所示之竊電手法,造成電表計量失準,藉此竊取臺電公司之電能得逞,而得減省用電戶向臺電公司支付之電費;其中就附表一編號3-1 、3-3 、3-

4 、3-5 、3-6 、3-8 、3-9 改裝處所之電表,附表一編號3-1 、3-3 、3-4 、3-5 、3-6 、3- 8、3-9 所列從事改裝電表之人並與各該用電戶,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巳○○持用附表五編號㉜、㉝、㉞所示之工具藉以偽造封印鎖,將之封圈回上開電表上而持以行使;就附表一編號3-3 、3-10改裝處所之電表,附表一編號3-3 、3-10所列從事改裝電表之人並與各該用電戶,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巳○○持用附表五編號㉟、所示之「同」字鉛壓印扳手及附表五編號㊱所示之「同」字鉛壓印字體,在改裝處所現場偽造「同」字鉛封,並將之封圈回上開電表上而持以行使,回復該電表之合法性外觀,足生損害於臺電公司之電費收入,及標檢局委託大電力中心製作電度表上鉛封認證所表彰電度表計量之正確性,巳○○並向用電戶收取如附表一編號3-1 至3-12所示之報酬。經臺電公司核計,向各該用電戶追償如附表一編號3-1 至3-12所示之電度及電費。

㈣附表一編號4-1 至4-7 「從事改裝電表之人」參與之犯行:

⒈寅○○部分:

緣寅○○與巳○○係舊識,寅○○知悉巳○○從事違法改裝電表之竊電犯行,可預見巳○○使用「高壓倍壓器」、「電壓測試表」係欲作為破壞營業用三相電表內部分比流器之線圈,使三相電表內部之比流器短路,致短路之比流器無法計算用電量,藉此竊取臺電公司之電能得逞,而得以減省用電戶向臺電公司支付之電費,亦可預見介紹用電戶予巳○○改裝電表時,巳○○會持用附表五編號㊶、、所示之工具,及改裝電表後,如原本破壞之封印鎖、「同」字鉛封已經無法套裝回電表,將以偽造之封印鎖、「同」字鉛封封圈回電表上而持以行使,仍分別基於幫助巳○○加重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於①101 年4 月12日上午、②101 年5 月中旬某日上午、③101 年4 月22日上午,各以1 萬5,000 元、1 萬5,000 元、2 萬元之代價,出租附表五編號㉚所示之「高壓倍壓器」、附表五編號㉛所示之「電壓測試表」予巳○○各1 次(合計3 次),供巳○○用以改裝附表一編號4-1 、4-2 、4-3 至4-5 所示改裝處所之營業用電之動力三相電表;其中就附表一編號4-1 改裝處所之電表,巳○○與辰○○、卯○○及該用電戶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巳○○以其偽造之封印鎖,將之封圈回上開電表上而持以行使;就附表一編號4-5 改裝處所之電表,巳○○與卯○○、癸○○及該用電戶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巳○○持用附表五編號㉟、所示之「同」字鉛壓印扳手及附表五編號㊱所示之「同」字鉛壓印字體,在改裝處所現場偽造「同」字鉛封,並將之封圈回上開電表上而持以行使,回復該電表之合法性外觀,足生損害於臺電公司之電費收入,及標檢局委託大電力中心製作電度表上鉛封認證所表彰電度表計量之正確性;寅○○另基於幫助巳○○加重竊盜、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以5,000元之介紹費,介紹附表一編號4-6 有意竊電之用電戶湯佳璋(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予巳○○,由巳○○持用附表五編號㊶、、所示之工具,至附表一編號4-6 用電戶湯佳璋住宅(即竊電地點,如附表一編號4-6 所示)改裝電表,及由巳○○持用附表五編號㉜、㉝、㉞所示之工具藉以偽造封印鎖,將之封圈回上開電表上而持以行使,並持用附表五編號㉟、所示之「同」字鉛壓印扳手及附表五編號㊱所示之「同」字鉛壓印字體,在改裝處所現場偽造「同」字鉛封,並將之封圈回上開電表上而持以行使,回復該電表之合法性外觀,足生損害於臺電公司之電費收入,及標檢局委託大電力中心製作電度表上鉛封認證所表彰電度表計量之正確性;寅○○另與巳○○、用電戶陳瑞昌共同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聯絡,親自帶同巳○○至附表一編號4-7 有意竊電之用店戶陳瑞昌之用電處所現場,由巳○○持用附表五編號㊶、、所示之工具,及寅○○提供之「高壓倍壓器」、「電壓測試表」,改裝如附表一編號4-7 所示改裝處所(即竊電地點)之營業用電之動力三相電表,及持用附表五編號㉜、㉝、㉞所示之工具藉以偽造封印鎖,將之封圈回上開電表上而持以行使,回復該電表之合法性外觀,足生損害於臺電公司之電費收入,寅○○事後分得不法所得1 萬2,000 元。

⒉癸○○部分:

癸○○與巳○○均為改裝電表之同業,癸○○洽得有意改裝電表之附表一編號4-3 、4-5 之用電戶後,知悉巳○○有能力改裝營業用電之動力三相電表(下稱三相電表),遂聯絡巳○○,並與巳○○、卯○○於附表一編號4-3 、4-5 所示之改裝時間,一同結夥至附表一編號4-3 、4-5 所示之改裝處所(即竊電地點),與巳○○、卯○○及改裝處所之用電戶共同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聯絡,由巳○○持用其所有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附表五編號㊶、、所示之工具,將臺電公司裝設在上開處所電表上之封印鎖,或電表上由標檢局委託大電力中心所製作,用以表示電度表經檢定合格之「同」字鉛封破壞(毀損封印鎖、「同」字鉛封部分均未據告訴),繼之持用向寅○○租用之上開高壓倍壓器、電壓測試表,以附表一編號4-3 、4-5 所示之竊電手法,造成電表計量失準,藉此竊取臺電公司之電能得逞,而得以減省用電戶向臺電公司支付之電費;其中就附表一編號4-5 之電表,癸○○並與巳○○、卯○○及該用電戶,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巳○○持用附表五㉜、㉝、㉞所示之工具藉以偽造封印鎖,將之封圈回上開電表上而持以行使,及持用附表五編號㉟、所示之「同」字鉛壓印扳手及附表五編號㊱所示之「同」字鉛壓印字體,在改裝處所現場偽造「同」字鉛封,並將之封圈回上開電表上而持以行使,回復該電表之合法性外觀,足生損害於臺電公司之電費收入,及標檢局委託大電力中心製作電度表上鉛封認證所表彰電度表計量之正確性,癸○○事後並向附表一編號4-3、4-5 之用電戶收取如附表一編號4-3 、4-5 所示之報酬後,再朋分改裝電表之不法所得予巳○○,卯○○則未分得報酬。

⒊巳○○、辰○○、卯○○部分:

巳○○與附表一編號4-1 至4-7 所列其他從事改裝電表之人及各該用電戶(下稱郭永光等7 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由附表一編號4-1 至4-7 之改裝電表之人,於附表一編號4-1 至4-7 所示之改裝時間,共同攜帶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附表五編號㊶、、所示之工具(已扣案),至附表一編號4-1 至4-7 所示之改裝處所(即竊電地點),將臺電公司裝設在上開處所電表上封印鎖,或電表上由標檢局委託大電力中心製作用以表示電度表經檢定合格之「同」字鉛封破壞(毀損封印鎖、「同」字鉛封部分均未據告訴),繼之以附表一編號4-1 至4-7 所示之竊電手法,造成電表計量失準,藉此竊取臺電公司之電能得逞,而得減省用電戶向臺電公司支付之電費;其中就附表一編號4-1 、4-5 、4-6 、4-7 改裝處所之電表,巳○○並與所列其他從事改裝電表之人及各該用電戶,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巳○○以其偽造之封印鎖,將之封圈回上開電表上而持以行使;就附表一編號4-5 、4-6 改裝處所之電表,巳○○並與所列其他從事改裝電表之人及各該用電戶,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巳○○持其偽造之「同」字鉛封,將之封圈回上開電表上而持以行使,回復該電表之合法性外觀,足生損害於臺電公司之電費收入,及標檢局委託大電力中心製作電度表上鉛封認證所表彰電度表計量之正確性。經臺電公司核計應追償如附表一編號4-1 至4-7 所示之電度及電費。

巳○○改裝自家住處電表:

巳○○為節省住處之電費支出,自不詳時間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改裝時間,在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改裝處所(即竊電地點),持用其所有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如附表五編號㊶、、所示之扣案工具,將臺電公司裝設在上開處所電表上之封印鎖及電表上由標檢局委託大電力中心所製作,用以表示電度表經檢定合格之「同」字鉛封破壞(毀損封印鎖、「同」字鉛封部分均未據告訴),繼之以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竊電手法,造成電表計量失準,竊取臺電公司之電能得逞,而得以減省向臺電公司支付之電費;並持用附表五編號㉟、所示之「同」字鉛壓印扳手及附表五編號㊱所示之「同」字鉛壓印字體,偽造「同」字鉛封,並將之封圈回上開電表上而持以行使,回復該電表之合法性外觀,足生損害標檢局委託大電力中心製作電度表上鉛封認證所表彰電度表計量之正確性,嗣經臺電公司核計,向巳○○追償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電度及電費。

癸○○改裝自家住處及租屋處電表:

癸○○為節省住處及其租屋處之電費支出,自不詳時間起,基於加重竊盜之各別犯意,於附表一編號6-1 、6-2 所示之改裝時間,在附表一編號6-1 、6-2 所示之改裝處所(即竊電地點),持用其所有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附表五編號至所示之工具(未扣案),將臺電公司裝設在上開處所電表上之封印鎖,或電表上由標檢局委託大電力中心所製作,用以表示電度表經檢定合格之「同」字鉛封破壞(毀損封印鎖、「同」字鉛封部分均未據告訴),繼之以附表一編號6-

1 、6-2 所示之竊電手法,造成電表計量失準,藉此竊取臺電公司之電能得逞,而得以減省向臺電公司支付之電費。嗣經臺電公司核計,向癸○○追償如附表一編號6-1 、6-2 所示之電度及電費。

查獲過程:

嗣因檢警持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對被告巳○○等5 人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通訊監察,藉由分析巳○○等5 人之通訊監察內容,或以巳○○上開居住處所搜索扣押之毀損封印鎖上號碼,委請臺電公司人員協助清查用電地址,進而循線查獲上情。

案經臺電公司告訴暨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下稱虎尾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壹、卷宗簡稱部分:為簡化本案判決,茲將本案相關卷宗簡稱如下:

虎尾分局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為:

警卷一。

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雲警螺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為:警卷二。

雲林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3279號偵查卷宗一至卷宗十七分別簡稱為:偵卷一至偵卷十七。

雲林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4238號偵查卷宗簡稱為:偵卷十八。

雲林地檢署101 年度聲押字第101 號偵查卷宗簡稱為:聲押卷。

雲林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1033號偵查卷宗影印本簡稱為:

偵1033影卷。

雲林地檢署101 年度他字第250 號偵查卷宗影印本簡稱為:

他卷。

雲林地檢署101 年度聲搜字第7 號偵查卷宗簡稱為:聲搜7卷。

相關資料(聲搜)卷宗簡稱為:聲搜卷。

搜索票聲請書附件資料卷宗簡稱為:附件卷。

本院101 年度聲羈字第98號卷宗簡稱為:聲羈98卷。

本院101 年度偵聲字第73號卷宗簡稱為:偵聲73卷。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570 號刑事一般卷宗證據卷簡稱為:證據卷。

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570 號刑事一般卷宗一、卷宗二、卷宗

三、卷宗四分別簡稱為:本院卷一、本院卷二、本院卷三、本院卷四。

貳、起訴、審理範圍部分:按犯罪是否已經起訴,以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為準,不以起訴書所引法條或罪名為依據(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2441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1856號、第613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就附表一編號4-5 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就被告巳○○、卯○○、癸○○、寅○○之「改裝手法」已於起訴書附表一:犯罪事實一覽表流水編號152 (按主嫌分類編號4-5 )記載「偽造封印鎖以掩飾改裝手法」之事實,雖就所犯法條漏未引用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名,參酌上開最高法院之見解,可認定檢察官於附表一編號4-5 之犯行,已起訴被告巳○○、卯○○、癸○○、寅○○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事實,合先敘明。

參、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述所引用具有傳聞性質之供述證據,被告巳○○、癸○○、辰○○、卯○○、寅○○等5 人(下稱被告巳○○等5 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134 頁背面- 第135 頁正面;本院卷二第20頁正面、第36頁背面、第88頁背面;本院卷三第14頁背面- 第15頁正面),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逐一提示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三第257 頁正面- 第345 頁背面;本院卷四第2 頁正面- 第44頁正面),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前揭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具有關連性(

詳後述),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欄㈠、㈢、㈣之3 、之部分,業據被告巳

○○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三第19頁正面、第77頁正面、第257 頁正面),核與證人賴○○等51人(即附表一編號1-1 至1-57所列用電戶)、林○○(附表一編號3-1所列用電戶)、吳○○(附表一編號3-3 所列用電戶)、曾弘中(附表一編號3-4 所列用電戶)、王○○(附表一編號3-5 所列用電戶)、蔡○○(附表一編號3-6 所列用電戶)、潘漢宗(附表一編號3-7 所列用電戶)、林詹○○(附表一編號3-8 所列用電戶)、李美雲(附表一編號3-9 所列用電戶)、吳○○(附表一編號3-10所列之用電戶)、黃○○(附表一編號3-11所列用電戶)、林○○(附表一編號3-12所列用電戶)、郭○○等7 人(即附表一編號4-1 至4-7 所列用電戶)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見偵卷二第1-8 頁、第

14 -1 6 頁、第18-20 頁、第24-25 頁、第31-36 頁、第48-50 頁、第53-55 頁、第63-65 頁、第80-82 頁、第84-86頁、第97-102頁、第118-120 頁、第122-126 頁、第141-146頁、第157-163 頁、第172-174 頁、第176-178 頁、第

184 -191頁、第200-203 頁、第227-229 頁;偵卷三第1-6頁、第20-22 頁、第24-25 頁、第31-39 頁、第53-55 頁、第57 -63頁、第65-68 頁、第71-73 頁、第84-87 頁、第89-96 頁、第111-113 頁、第116-120 頁、第131-138 頁、第

148 -150頁、第157-162 頁、第175-177 頁、第183-187 頁、第201-202 頁、第210-214 頁、第237-238 頁;偵卷四第1-6 頁、第34-35 頁、第45-50 頁、第64-69 頁、第85-87頁、第89-91 頁、第118- 125頁、第127-129 頁、第138-145頁、第167-171 頁、第177-181 頁、第190-192 頁、第

209 -218頁、第226-230 頁、第242-244 頁、第251-256 頁、第266-26 8頁;偵卷五第3-9 頁、第15-20 頁、第30-32頁、第51-5 7頁、第63-67 頁、第73-75 頁、第80-84 頁、第89 -91頁、第96-100頁、第104-106 頁、第111-119 頁、第137-139 頁、第149-154 頁、第158-162 頁、第169-173頁、第177-179 頁、第184-188 頁、第193-195 頁、第201-205頁、第210-212 頁、第217-221 頁、第226-228 頁、第233-238 頁、第242-244 頁、第251-257 頁、第262-264 頁;偵卷六第1-5 頁、第11-13 頁、第18-22 頁、第27-29 頁、第35-41 頁、第50-52 頁、第61-67 頁、第69-71 頁、第80-84 頁、第88-90 頁、第95-104頁、第108-111 頁、第118-122 頁、第127-129 頁、第136-140 頁、第145-147 頁、第152-156 頁、第160-162 頁、第167-171 頁、第175-177頁、第183-187 頁、第189-191 頁、第199-203 頁、第231-237 頁、第257-261 頁、第263-265 頁;偵卷十四第5-10 頁、第35-36 頁、第73-79 頁、第92-94 頁、第101-105頁、第119-120 頁、第126-131 頁、第137-138 頁、第149-154 頁、第160-162 頁、第168-173 頁、第189-191 頁、第198-202 頁、第210-212 頁、第219-224 頁、第233-235頁、第243-249 頁、第259-261 頁、第287-298 頁、第303-305 頁、第312-31 6頁、第322-324 頁;偵卷十五第1-8頁、第13-16 頁、第18-23 頁、第50-51 頁、第53-57 頁、第63-65 頁、第68-6 9頁、第92-97 頁、第109-112 頁、第114-118 頁、第131- 136頁、第150-152 頁、第154-156頁、第181-185 頁、第194-197 頁、第207-210 頁、第234-236頁、第261-266 頁、第285-286 頁;警卷二第4-6 頁;偵1033影卷第12-15 頁、第30-33 頁)、鑑定證人即大電力公司員工丑○○、證人即臺電公司北南區營業處稽查員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三第78頁正面- 第84頁正面、第84頁背面- 第88頁背面)、證人即共同被告寅○○於偵查時之證述(見偵卷一第315-320 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電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111 份、通訊監察譯文、稽查相關照片36張、用戶封印鎖明細、犯罪手法及適用法條一覽表、甲○○提出之陳報狀、臺中區營業處103 年6 月18日台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照片6 張、臺中區營業處103年6 月18日台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照片8 張、屏東區營業處103 年6 月18日屏東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照片12張、新營區營業處103 年6 月19日新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彰化區營業處103 年6 月20日彰化字第0000000000號函、苗栗區營業處稽查員丁○○之回函、高雄區營業處103 年6 月27日高雄字第0000000000號函、高雄區營業處103 年8 月12日高雄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更正函稿、高雄區營業處103 年6 月27日高雄字第0000000000號函、鳳山區營業處103 年6 月27日鳳山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照片10張、雲林區營業處103 年2 月10日提出之陳報狀及照片26張、鳳山區營業處103 年6 月23日鳳山字第0000000000號函、高雄區營業處103 年9 月1 日高雄字第0000000000號函、告訴代理人提出之陳報狀及照片34張、本院公務電話紀錄2 紙、大電力中心103 年7 月3 日大電表字第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鑑定報告、大電力中心103 年8月5 日大電表字第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照片1 張、標檢局103 年1 月28日經標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標檢局

103 年8 月20日經標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標檢局103年9 月9 日經標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標檢局103 年10月28日經標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虎尾分局103 年9 月

9 日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員警職務報告2 份、雲林地檢署103 年9 月19日己○培義101 偵3279字第23965 號函、扣案物照片53張、103 年5 月2 日當庭操作封印鎖狀況及相關工具照片11張(見證據卷第1 頁正面- 第45頁、第95頁正面、第96頁正面- 第106 頁、第109-12 9頁、第131-138頁、第140-142 頁、第146 頁- 第155 頁背面、第157-157之1 頁、第159 頁、第168-170 頁、第170 之5-177 頁、第203-204 頁、第214 頁正背面;偵卷二第26頁正背面、第56頁正面- 第58頁、第87頁正面- 第91頁、第138 頁正面- 第140 頁、第147 頁正面- 第149 頁、第179 頁、第224頁正面- 第226 頁、第230 頁正面- 第232 頁;偵卷三第26頁、第74-78 頁、第121-123 頁、第151-152 頁、第178 頁、第203 頁;偵卷四第39-40 頁、第92-94 頁、第130-132頁、第172 頁、第219-220 頁;偵卷五第10頁、第33頁、第134-136 頁、第140-142 頁、第163 頁、第245 頁、第265-266頁;偵卷六第53-55 頁、第72-74 頁;偵卷十四第95-96 頁、第121 頁、第139-144 頁、第163 頁、第192 頁、第236 頁、第262-264 頁、第300-302 頁;偵卷十五第24-41 頁、第70-83 頁、第119-125 頁、第157-159 頁、第198-200 頁、第243-254 頁、第287 頁;本院卷一第91-124頁、第127 頁正背面、第142-155 頁;本院卷二第44-49 頁、第51-52 頁、第56-78 頁、第183-190 頁、第202- 223頁、第234 頁;本院卷三第9-11頁、第34-38 頁、第184-187頁、第189 頁、第208 頁、第213-215 頁、第218 頁),及本院101 年聲搜字第393 號、第418 號搜索票、被告巳○○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 份、共同被告癸○○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共同被告卯○○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共同被告寅○○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被告巳○○之扣案筆記本內容影本3 紙、現場蒐證照片12張、扣押物品照片30張、用電戶之扣押筆錄24份、搜索扣押筆錄4 份、扣押物品清單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59份、現場照片135 張、追償電費計算單10份、臺電公司高雄區營業處101 年12月24日D高雄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追償電費計算說明、被告癸○○名片影本、「尚榮節能科技企業行」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本院101 年聲監字第164 號、101 年聲監字第

183 號、101 年聲監字第230 號、101 年聲監續字第260 號、101 年聲監續字第261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 份(見偵卷一第16-19 頁、第22-23 頁、第42-44 頁、第56-59頁、第63-70 頁、第72-76 頁、第129-133 頁、第135- 137頁、第297-303 頁;偵卷二第41-43 頁、第71-73 頁、第107-108 頁、第111-114 頁、第131- 134頁、第168 頁、第195-19 6頁、第212-215 頁、第222- 223頁;偵卷三第12-15 頁、第44-47 頁、第49-51 頁、第102-109 頁、第143-

145 頁、第147 頁、第168-174 頁、第192-197 頁、第219-

220 頁、第222-227 頁、第231-233 頁;偵卷四第16-19 頁、第22-30 頁、第54-57 頁、第60-63 頁、第113-116 頁、第150-16 3頁、第189 頁、第237-239 頁、第241 頁、第261-263 頁、第265 頁;偵卷五第25頁、第26-29 頁、第42頁、第44頁、第45-50 頁、第72頁、第88頁、第103 頁、第12

9 頁正面- 第130 頁背面、第133 頁、第157 頁、第176 頁、第192 頁、第209 頁、第225 頁、第240 頁、第261 頁;偵卷六第10頁、第26頁、第43-46 頁、第86頁、第106 頁、第126 頁、第174 頁、第209 頁、第216-222 頁、第246-25

0 頁;偵卷十四第2-4 頁、第83-86 頁、第90-91 頁、第110-115 頁、第136 頁、第159 頁、第178-182 頁、第203 頁正面- 第205 頁背面、第225-228 頁、第252 頁、第278 頁、第321 頁;偵卷十五第62頁、第66-67 頁、第102-105 頁、第140- 143頁、第146-149 頁、第177-180 頁、第190 頁、第225- 228頁、第230-233 頁、第278 頁;偵卷十六第216-217 頁;偵卷十七第183 頁;偵卷十八第87頁;警卷一第63-66 頁;聲搜卷第50-60 頁)在卷可稽,復有附表四編號①至㉒、㉘至㉜、附表五編號①、④至⑫、⑲至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巳○○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上開犯罪事實欄㈡、㈣之⒉、之部分,業據被告癸○○

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三第19頁背面、第77頁正面、第257 頁正面),核與證人石○○等72人(附表一編號2-1 至2-77所列用電戶)、謝○○(附表一編號4-3 所列用電戶)、李○○(附表一編號4-5 所列用電戶)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見偵卷七第1-7 頁、第20-23 頁、第26-28 頁、第34-40 頁、第51-53 頁、第56-57 頁、第64-69 頁、第

85 -87頁、第90-91 頁、第97-103頁、第110-112 頁、第

115 -117頁、第123-129 頁、第144-146 頁、第148-150 頁、第157-163 頁、第171-172 頁、第179-184 頁、第192-194頁、第200-205 頁、第214-216 頁、第231-239 頁、第245- 250頁、第263-265 頁;偵卷八第1-6 頁、第18-20 頁、第26-32 頁、第37-39 頁、第55-57 頁、第66-73 頁、第79-8 1頁、第91-97 頁、第103-107 頁、第117-124 頁、第134- 136頁、第146- 151頁、第158-160 頁、第167-172 頁、第179-180 頁、第188-193 頁、第201-203 頁、第211-217頁、第226-228 頁;偵卷九第1-5 頁、第12-16 頁、第23-29 頁、第36-38 頁、第45-50 頁、第56-57 頁、第64-69 頁、第76-77 頁、第84-89 頁、第95-97 頁、第103-107頁、第117-119 頁、第130-135 頁、第148-150 頁、第157-164 頁、第171-173 頁、第181-186 頁、第198-200 頁、第206-21 0頁、第216-218 頁;偵卷十第1-8 頁、第12-16 頁、第25 -33頁、第37-39 頁、第50-56 頁、第60-62頁、第73-79 頁、第88-90 頁、第98-104頁、第116-118 頁、第125-129 頁、第133-142 頁、第148-153 頁、第157-159頁、第165 -169頁、第174-176 頁、第181-188 頁、第197-199 頁、第224-235 頁、第246-248 頁;偵卷十一第1-10 頁、第18-23 頁、第38-45 頁、第51-55 頁、第59-61頁、第68-75 頁、第80-82 頁、第98-106頁、第112-117 頁、第121-123 頁、第129-134 頁、第136-138 頁、第144-151頁、第155-157 頁、第171-175 頁、第180-182 頁、第187-192 頁、第198- 199頁;偵卷十二第1-7 頁、第13-15頁、第29-35 頁、第37-39 頁、第48-54 頁、第58-60 頁、第66-72 頁、第78-8 0頁、第87-91 頁、第105-107 頁、第113-118 頁、第122- 123頁、第154-163 頁、第170-175 頁、第178-180 頁、第186-201 頁、第206-211 頁;偵卷十三第1-8 頁、第13-15 頁、第22-27 頁、第34-35 頁、第41-57 頁、第71-73 頁、第82-87 頁、第91-93 頁、第99-104頁、第108-110 頁、第116-123 頁、第127-130 頁、第139-143頁、第149-151 頁、第163-167 頁、第175-176 頁、第186-190 頁、第200-20 2頁、第207-212 頁、第218-224 頁;偵卷十五第92-97 頁、第109-112 頁、第114-118 頁、第181-185 頁、第194-19 7頁)、鑑定證人丑○○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三第78頁正面- 第84頁正面)、證人即共同被告寅○○於偵查時之證述(見偵卷一第315-320 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電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102 份、通訊監察譯文、稽查相關照片4 張、犯罪手法及適用法條一覽表、臺電公司新營區營業處103 年6 月19日新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嘉義區營業處布袋服務所稽查員陳怡霖提供之照片6 張、高雄區營業處103 年6 月27日高雄字第0000000000號函、高雄區營業處103 年6 月27日高雄字第0000000000號函、鳳山區營業處103 年6 月27日鳳山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照片10張、雲林區營業處103 年2月10日提出之陳報狀及照片26張、告訴代理人提出之照片29張、本院公務電話紀錄2 紙、大電力中心103 年8 月5 日大電表字第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照片1 張、大電力中心

103 年7 月3 日大電表字第00000 -0000 號函及檢附之鑑定報告、標檢局103 年1 月28日經標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標檢局103 年8 月20日經標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標檢局103 年9 月9 日經標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標檢局

103 年10月28日經標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虎尾分局

103 年9 月9 日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員警職務報告、雲林地檢署103 年9 月19日己○培義101 偵3279字第23965 號函、扣案物照片53張、103 年5 月2 日當庭操作封印鎖狀況及相關工具照片11張(見證據卷第46頁正面- 第94頁、第103 頁正面、第104 頁正面、第107 頁正面- 第108頁、第112-113 頁、第125 頁正面- 第129 頁、第157-157之1 頁、第160-163 頁、第170 -170之1 頁、第171-177 頁、第203-204 頁、第214 頁正背面;偵卷七第29頁、第58-59 頁、第92頁、第118 頁、第151-152 頁、第173-174 頁、第195 頁、第217 頁、第240 頁、第266 頁;偵卷八第21頁、第40頁、第58-59 頁、第82 -84頁、第106-110 頁、第137-139 頁、第161 頁、第181 頁、第204 頁、第229-230頁;偵卷九第17頁、第39頁、第58頁、第78頁、第98頁、第120-124 頁、第151 頁、第174 -175頁、第201 頁;偵卷十第17-19 頁、第40-42 頁、第63 -65頁、第91-93 頁、第

119 頁、第143 頁、第160 頁、第195-196 頁、第200- 201頁、第249 頁;偵卷十一第46頁、第62頁、第83-84 頁、第

107 頁、第124 頁、第139 頁、第158-160 頁、第200 頁;偵卷十二第11-12 頁、第16-17 頁、第40-42 頁、第61頁、第76-77 頁、第81-82 頁、第103 -104頁、第108 頁、第

124 頁、第164-165 頁、第181 頁、第212-215 頁;偵卷十三第16-17 頁、第36頁、第74-76 頁、第94頁、第111 頁、第132-134 頁、第178-179 頁、第216-217 頁、第229-23 0頁、第233-235 頁;偵卷十五第119-125 頁、第198-200 頁;本院卷一第91-124頁、第127 頁正背面、第142-155 頁;本院卷二第44-49 頁、第51-52 頁、第56-78 頁、第183-

190 頁、第202-223 頁;本院卷三第34-38 頁、第185-187頁、第189 頁、第208 頁、第218 頁),及本院101 年聲搜字第393 號搜索票、被告癸○○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共同被告巳○○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 份、共同被告卯○○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共同被告寅○○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共同被告巳○○之扣案筆記本內容影本3 紙、現場蒐證照片12張、扣押物品照片30張、用電戶之扣押筆錄1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62份、現場照片75張、追償電費計算單4 份、被告癸○○名片影本3 紙、記載癸○○姓名電話之字條影本、切結書、追償電費計算說明、「尚榮節能科技企業行」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本院101 年聲監字第164 號、101 年聲監字第183 號、101 年聲監字第230 號、101 年聲監續字第260 號、101 年聲監續字第261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 份(見偵卷一第16-19 頁、第22-23頁、第42-44 頁、第56-59 頁、第63-70 頁、第72-76 頁、第129-133 頁、第135-137 頁、第297-303 頁;偵卷七第12-15 頁、第44-47 頁、第73-75 頁、第77-82 頁、第113 頁、第136-14 2頁、第170 頁、第188-189 頁、第191 頁、第209-212 頁、第225-228 頁、第256-258 頁、第260 頁;偵卷八第11-14 頁、第78頁、第102 頁、第129 頁、第130-13

3 頁、第157 頁、第178 頁、第198-200 頁、第223-225 頁;偵卷九第10頁、第11-11 之1 頁、第35頁、第55頁、第75頁、第94頁、第140-147 頁、第170 頁、第193 頁、第215頁;偵卷十第84-86 頁、第109- 115頁、第132 頁、第156頁、第173 頁、第194 頁、第211 頁、第213-218 頁;偵卷十一第13頁、第37頁、第58頁、第79頁、第96頁、第120 頁、第153 頁、第179 頁、第196 頁;偵卷十二第10頁、第57頁、第74頁、第102 頁、第121 頁、第136 頁、第177 頁;偵卷十三第12頁、第29-32 頁、第61頁、第63頁、第90頁、第107 頁、第126 頁、第148 頁、第162 頁、第191 頁、第193-194 頁、第196-197 頁、第199 頁、第227 頁;偵卷十五第102-105 頁、第177 -180頁、第190 頁;偵卷十六第216-217 頁;偵卷十七第183 頁、第185 頁;偵卷十八第87頁;警卷一第63-66 頁;聲搜卷第50-60 頁)在卷可稽,復有附表四編號①至㉒、㉘至㉜、附表五編號①、④至⑫、⑲至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癸○○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上開犯罪事實欄㈢關於附表一編號3-1 至3-4 、3-6 至3-

7 、3-10至3-12、㈣之⒊關於附表一編號4-1 、4-2 之部分,業據被告辰○○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三第20頁正面、第77頁正面、第257 頁正面),核與證人林○○(附表一編號3-1 所列用電戶)、吳○○(附表一編號3-2 所列用電戶)、吳○○(附表一編號3-3 所列用電戶)、曾弘中(附表一編號3-4 所列用電戶)、蔡○○(附表一編號3-

6 所列用電戶)、潘○○(附表一編號3-7 所列用電戶)、吳○○(附表一編號3-10所列用電戶)、黃○○(附表一編號3-11所列用電戶)、林○○(附表一編號3-12所列用電戶)、郭○○(附表一編號4- 1所列用電戶)、陳○○(附表一編號4-2 所列用電戶)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見偵卷十四第5-10頁、第35-36 頁、第46-51 頁、第62-64 頁、第73-79 頁、第92-94 頁、第101-105 頁、第119-120 頁、第149-154 頁、第160-162 頁、第168-173 頁、第189-191 頁、第243-249 頁、第259-261 頁、第287-298 頁、第303-305頁、第312-316 頁、第322-324 頁;偵卷十五第1-8 頁、第13-16 頁、第18-23 頁、第50-51 頁、第53-57 頁、第63-6

5 頁、第68-69 頁;警卷二第4-6 頁、偵1033影卷第12-15頁、第30-33 頁)、鑑定證人丑○○、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三第78頁正面- 第84頁正面、第84頁背面- 第88頁背面)、證人即共同被告寅○○於偵查時之證述(見偵卷一第315-320 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電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13份、通訊監察譯文、稽查相關照片12張、用戶封印鎖明細、犯罪手法及適用法條一覽表、臺電公司北南區營業處稽查員甲○○提出之陳報狀、臺中區營業處103年6 月18日台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照片8 張、苗栗區營業處稽查員丁○○之回函、高雄區營業處103 年6 月27日高雄字第0000000000號函、高雄區營業處103 年6 月27日高雄字第0000000000號函、鳳山區營業處103 年6 月27日鳳山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照片10張、雲林區營業處

103 年2 月10日提出之陳報狀及照片26張、告訴代理人提出之陳報狀、照片34張、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大電力中心103年7 月3 日大電表字第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鑑定報告、大電力中心103 年8 月5 日大電表字第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照片1 張、標檢局103 年1 月28日經標四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標檢局103 年8 月20日經標四字第00000000000號函、標檢局103 年9 月9 日經標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標檢局103 年10月28日經標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虎尾分局103 年9 月9 日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員警職務報告2 份、雲林地檢署103 年9 月19日己○培義101 偵3279字第23965 號函、扣案物照片53張、103 年5 月2 日當庭操作封印鎖狀況及相關工具照片11張(見證據卷第95頁正面- 第96頁背面、第97頁背面- 第98頁正面、第99頁背面-第102 頁背面、第118-122 頁、第123 頁正面- 第129 頁、第134-138 頁、第140-142 頁、第149 頁正面- 第151 頁背面、第168-170 頁、第171-177 頁、第203-204 頁、第214頁正背面;偵卷十四第65-66 頁、第95-96 頁、第121 頁、第163 頁、第192 頁、第262-26 4頁、第300-302 頁;偵卷十五第24-41 頁、第70-83 頁;本院卷一第91-124頁、第12

7 頁正背面、第142-155 頁;本院卷二第44-49 頁、第51-5

2 頁、第56-78 頁、第183- 190頁、第202-223 頁;本院卷三第34-38 頁、第185-187 頁、第189 頁、第208 頁、第213-215 頁、第218 頁),及本院101 年聲搜字第393 號搜索票、共同被告巳○○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份、共同被告卯○○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共同被告寅○○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共同被告巳○○之扣案筆記本內容影本3 紙、現場蒐證照片12張、扣押物品照片30張、用電戶之扣押筆錄3 份、扣押物品清單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9 份、現場照片20張、追償電費計算單1 份、臺電公司高雄區營業處101 年12月24日D高雄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追償電費計算說明、本院10

1 年聲監字第164 號、101 年聲監字第183 號、101 年聲監字第230 號、101 年聲監續字第260 號、101 年聲監續字第

261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 份(見偵卷一第16-19 頁、第22-23 頁、第42-44 頁、第56-59 頁、第63-70 頁、第72-76 頁、第297-303 頁;偵卷十四第2-4 頁、第55-58 頁、第60-61 頁、第83-86 頁、第90-91 頁、第110-115 頁、第159 頁、第178-182 頁、第252 頁、第278 頁、第321 頁;偵卷十五第62頁、第66-6 7頁;偵卷十六第216-217 頁;警卷一第63-66 頁;聲搜卷第50-60 頁)在卷可稽,復有附表四編號①至㉒、㉘至㉜、附表五編號①、④至⑫、⑲至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辰○○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上開犯罪事實欄㈢關於附表一編號3-5 、3-8 、3-9 、㈣

之⒊關於附表一編號4-1 、4-3 至4-6 之部分,業據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三第20頁正背面、第77頁正面、第257 頁正面),核與證人王○○(附表一編號3-5 所列用電戶)、林詹○○(附表一編號3-8 所列用電戶)、李○○(附表一編號3- 9所列用電戶)、郭○○(附表一編號4-1 所列用電戶)、謝○○(附表一編號4-3 所列用電戶)、郭○○(附表一編號4-4 所列用電戶)、李○○(附表一編號4-5 所列用電戶)、湯○○(附表一編號4-6 所列用電戶)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見偵卷十四第126-131頁、第137-138 頁、第198- 202頁、第210-212 頁、第219-224頁、第233-235 頁;偵卷十五第1-8 頁、第13-16 頁、第18-23 頁、第92-97 頁、第109-112 頁、第114-118 頁、第131-136 頁、第150-152 頁、第154-156 頁、第181-185頁、第194-197 頁、第207-210 頁、第234-236 頁)、鑑定證人丑○○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三第78頁正面-第84頁正面)、證人即共同被告寅○○於偵查時經具結之證述(見偵卷一第315-320 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電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8 份、通訊監察譯文、稽查相關照片12張、犯罪手法及適用法條一覽表、臺電公司屏東區營業處103 年

6 月18日屏東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照片12張、新營區營業處103 年6 月19日新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鳳山區營業處103 年6 月27日鳳山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照片10張、雲林區營業處103 年2 月10日提出之陳報狀及照片26張、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告訴代理人提出之照片29張、大電力中心103 年7 月3 日大電表字第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鑑定報告、大電力中心103 年8 月5 日大電表字第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照片1 張、標檢局103 年1 月28日經標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標檢局103 年8 月20日經標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標檢局103 年9 月9 日經標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標檢局103 年10月28日經標四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虎尾分局103 年9 月9 日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員警職務報告、雲林地檢署103 年9 月19日己○培義101 偵3279字第23965 號函、扣案物照片53張、103 年5月2 日當庭操作封印鎖狀況及相關工具照片11張(見證據卷第97頁正面、第98頁背面- 第99頁正面、第102 頁正面、第

103 頁正面- 第104 頁背面、第110-115 頁、第123 頁正面- 第129 頁、第152 頁正面- 第155 頁背面、第157-157 之

1 頁、第172-177 頁、第203-204 頁、第214 頁正背面;偵卷十四第139-144 頁、第236 頁;偵卷十五第24-41 頁、第119-125 頁、第157-159 頁、第198-200 頁、第243-254 頁;本院卷一第91-124頁、第127 頁正背面、第142-155 頁;本院卷二第44-49 頁、第51-52 頁、第56-78 頁、第183-19

0 頁、第202-223 頁;本院卷三第34-38 頁、第185-187 頁、第189 頁、第208 頁、第218 頁),及本院101 年聲搜字第393 號搜索票、被告卯○○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共同被告巳○○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 份、共同被告癸○○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共同被告寅○○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現場蒐證照片12張、共同被告巳○○之扣案筆記本內容影本3 紙、扣押物品照片30張、用電戶之扣押筆錄

5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7 份、現場照片22張、追償電費計算單1 份、追償電費計算說明、共同被告癸○○名片影本、「尚榮節能科技企業行」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本院

101 年聲監字第164 號、101 年聲監字第183 號、101 年聲監字第230 號、101 年聲監續字第260 號、101 年聲監續字第261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 份(見偵卷一第16-19頁、第22-23 頁、第42-44 頁、第56-59 頁、第63-70 頁、第72-76 頁、第129-133 頁、第135-137 頁、第297-303 頁;偵卷十四第136 頁、第203 頁正面- 第205 頁背面、第225-228 頁;偵卷十五第102-105 頁、第140-143 頁、第146-149 頁、第177-180 頁、第190 頁、第225-228 頁、第230-233 頁;偵卷十六第216-217 頁;偵卷十七第183 頁;偵卷十八第87頁;警卷一第63-66 頁;聲搜卷第50-60 頁)在卷可稽,復有附表四編號①至㉒、㉘至㉜、附表五編號①、④至⑫、⑲至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卯○○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上開犯罪事實欄㈣之⒈部分,業據被告寅○○於本院審理

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三第20頁背面、第77頁正面、第257頁正面),核與證人郭○○等7 人(即附表一編號4-1 至4-

7 所列用電戶)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見偵卷十五第1-8頁、第13-16 頁、第18-23 頁、第50-51 頁、第53-57 頁、第63-65 頁、第68-69 頁、第92-97 頁、第109-112 頁、第114-118 頁、第131-136 頁、第150-152 頁、第154-156 頁、第181-185 頁、第194-197 頁、第207-210 頁、第234-23

6 頁、第261-266 頁、第285-286 頁)、鑑定證人丑○○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三第78頁正面- 第84頁正面)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電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8 份、通訊監察譯文、稽查相關照片16張、犯罪手法及適用法條一覽表、臺電公司屏東區營業處103 年6 月18日屏東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照片12張、新營區營業處103 年6 月19日新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鳳山區營業處103 年6 月27日鳳山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照片10張、雲林區營業處103 年

2 月10日提出之陳報狀及照片26張、鳳山區營業處103 年6月23日鳳山字第0000000000號函、告訴代理人提出之照片29張、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大電力中心103 年7 月3 日大電表字第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鑑定報告、大電力中心103 年

8 月5 日大電表字第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照片1 張、標檢局103 年1 月28日經標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標檢局

103 年8 月20日經標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標檢局103年9 月9 日經標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標檢局103 年10月28日經標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虎尾分局103 年9 月

9 日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員警職務報告2 份、雲林地檢署103 年9 月19日己○培義101 偵3279字第23965 號函、扣案物照片53張、103 年5 月2 日當庭操作封印鎖狀況及相關工具照片11張(見證據卷第102 頁正面- 第105 頁背面、第110-117 頁、第123 頁正面- 第129 頁、第152 頁正面- 第155 頁背面、第157-157 之1 頁、第172-177 頁、第203-20 4頁、第214 頁正背面;偵卷十五第24-41 頁、第70-83 頁、第119-125 頁、第157-159 頁、第198-200 頁、第243-25 4頁、第287 頁;本院卷一第91-124頁、第127 頁正背面、第142-155 頁;本院卷二第44-49 頁、第51-52 頁、第56-78 頁、第183-190 頁、第202-223 頁、第234 頁;本院卷三第34-38 頁、第185-187 頁、第189 頁、第208 頁、第213- 215頁、第218 頁),及本院101 年聲搜字第393 號搜索票、被告寅○○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共同被告巳○○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份、共同被告癸○○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共同被告卯○○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蒐證照片12張、共同被告巳○○之扣案筆記本內容影本3 紙、扣押物品照片30張、用電戶之扣押筆錄3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6 份、現場照片22張、追償電費計算單1 份、臺電公司高雄區營業處101 年12月24日D高雄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追償電費計算說明、共同被告癸○○名片影本、「尚榮節能科技企業行」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本院101 年聲監字第164 號、101 年聲監字第183 號、101 年聲監字第230 號、101 年聲監續字第260 號、101 年聲監續字第261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 份(偵卷一第16-19頁、第22-23 頁、第42-44 頁、第56-59 頁、第63-70 頁、第72-7 6頁、第129-133 頁、第135-137 頁、第297-303 頁;偵卷十五第62頁、第66-67 頁、第102-105 頁、第140-14

3 頁、第146-149 頁、第177-180 頁、第190 頁、第225-22

8 頁、第230-233 頁、第278 頁;偵卷十六第216-217 頁;偵卷十七第183 頁;偵卷十八第87頁;警卷一第63-66 頁;聲搜卷第50-60 頁)在卷可稽,復有附表四編號①至㉒、㉘至㉜、附表五編號①、④至⑫、⑲至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寅○○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巳○○等5 人上開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按電能關於竊盜罪章,以動產論,刑法第323 條定有明文。

而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巳○○本案改裝電表竊電時所持用之如附表五編號㊶、、所示之扣案工具,被告癸○○本案改裝電表時所持用附表五編號至所示之未扣案工具,均屬質地堅硬之金屬工具,有該等工具之照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84-190 頁),且可供破壞電箱、電度表封印鎖使用,是如持前揭各工具攻擊人體,顯足以造成相當之傷害,堪認客觀上具有殺傷力而可供作為兇器之使用無疑。次按刑法學理上所稱法規競合(法條競合),係指單一行為,發生單一之犯罪結果,與數個刑罰法律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全部或一部符合,因法規之錯綜關係,致同時有數個法規競合適用時,只能依⑴重法優於輕法;⑵特別法優於普通法;⑶基本法優於補充法;⑷全部法優於一部法;⑸狹義法優於廣義法等原則,選擇一個最適當之法規作為單純一罪予以論處而排斥其他法規之適用。惟其中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排除普通法較特別法處罰為重者,即普通法之處罰較特別法之處罰為重時,仍應適用「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此乃法律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11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之行為如同時該當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及電業法第

106 條第1 項第2 款或同條項第3 款竊電罪之構成要件,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2 種法律可資適用之「法條競合」情形。而刑法攜帶兇器竊盜罪之法定本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電業法竊電罪之法定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即應優先適用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 號法律問題、10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0號法律問題審查意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102 年度上易字第849 號判決亦同此見解)。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刑法第22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臺電公司在用戶電表上,或包覆電表之外箱、內箱上所裝置之封印鎖,均印有英文字母及流水號碼,各不相同,為臺電公司加封之證明,業據告訴代理人陳明在卷(見本院卷三第346 頁背面),足見該封印鎖上之「臺電」文字、「英文字母、數字」符號,為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同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論。

另按電度表上所裝置檢定鉛封上之「同」字乃標檢局委託大

電力中心所製作,用以表示該電度表經檢定合格加封,及同字背面之壓印之「日期、數字」,係表示年、月及壓印模編號,係表示大電力中心於何時使用特定編號壓印模所壓印之鉛封,有標檢局103 年1 月28日經標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大電力中心103 年8 月5 日大電表字第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27 頁正背面;證據卷第203 頁),足見「同」字、「日期、數字」為表示一定用意之符號。又大電力中心既係受國家所屬機關標檢局之委託從事與該局之權限:「檢定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如電度表),並賦予通過者合格印證」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此有標檢局103 年

8 月20日經標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參(見證據卷第214 頁),依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2 款定義,具公務員之性質,依法在其職務上製作之「同」字鉛封,為表明該電度表經檢定合格之證明文件,依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2 款、第10條第3 項規定,應屬同法第220 條第1 項、第211 條之準公文書,與刑法第212 條之特種文書,並不相同(最高法院77年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被告癸○○之辯護人抗辯:依度量衡法第20條之規定,該檢定合格之印證僅為法定度量衡器得為計量使用、備置、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許可憑證,核屬刑法第212 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屬刑法第212 條準特種文書之性質云云(見本院卷三第117-11

8 頁;本卷四第53頁正面),容有誤會。按刑法關於正犯(共同正犯)、從犯(幫助犯)之區別,係

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共同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幫助犯)(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意旨參照)。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寅○○就附表一編號4-1 至4-7 之犯行均為共同正犯,就其中附表一編號4-7 之部分,因被告寅○○坦承有帶同被告巳○○等人至改裝電表之現場,且依證人即用電戶陳瑞昌於警詢時證稱:我改裝的電表是養殖用電,魚塭用;改電表時在場的連我有

4 個人,除我和我朋友綽號「關刀」之陳睿豐外,另外改電表的2 個人(寅○○、巳○○)不太給我看他們是怎麼改的等語(見偵卷十五第261-266 頁)可認被告寅○○為以自己之犯罪意思參與犯行,為共同正犯;惟就附表一編號4-1 至

4 -5之犯行,被告寅○○僅係出租「高壓倍壓器」、「電壓測試表」,就各次出租行為(共3 次)係收取租金(見本院卷二第37頁正面);就附表4-6 之犯行,亦僅係居間聯絡被告巳○○,獲取仲介費(見本院卷二第157 頁正面),被告寅○○於被告巳○○改裝附表一編號4-1 至4-6 之電表時均未在場參與改裝電表之行為,應認被告寅○○就附表一編號

4 -1至4-6 之部分,主觀上僅係以幫助之意思,而參與實施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為幫助犯,公訴意旨認被告寅○○就附表一編號4-1 至4-6 之犯行為共同正犯,容有誤會。又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變更檢察官起訴之法條,此與本院30年上字第1574號判例所指「檢察官以教唆犯起訴,而法院認為正犯或從犯者,即應變更檢察官所引適用法條」之情形,尚屬有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6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此部分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是核㈠被告巳○○就附表一編號1-1 至1-57、3-1 、3-3 至

3-12、4-1 至4-7 、5 所為,分係犯附表二編號1-1 至1-57、3-1 、3-3 至3-12、4-1 至4-7 、5 「所論罪名」欄所示之罪名,其中就附表一編號1-4 、1-45、1-49、3-3 、3-10、4-5 、4-6 、5 之犯行,其偽造公文書後進而持之使用,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就附表一編號1-7 、1-8 、1-10、1-12、1-22、1-26、1-31、1-39、1- 42 、1-47、1-53、1-56、3-1 、3-3 至3-6 、3-8 、3-9 、4-1 、4-5 至4-7 之犯行,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持之使用,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㈡被告癸○○就附表一編號2-1 至2-78、4-3 、

4 -5、6-1 、6-2 所為,分係犯附表二編號2-1 至2-78、4-3、4-5 、6-1 、6-2 「所論罪名」欄所示之罪名,其中就附表一編號4-5 之犯行,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就附表一編號2-4 、2-38、2-44、4-5 之犯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㈢被告辰○○就附表一編號3-1 至3-4 、3-6 、3-7 、3-10至3-12、4-1 、4-2 所為,分係犯附表二編號3-1 至3-4 、3-6 、3-7 、3-10至3-12、4-1 、4-2 「所論罪名」欄所示之罪名,其中就附表一編號3-3 、3-10之犯行,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就附表一編號3-1 、3-3 、3-4 、3-6、4-1 之犯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㈣被告卯○○就附表一編號3-5 、3-8、3-9 、4-1 、4-3 至4-6 所為,分係犯附表二編號3-5 、3-8 、3-9 、4-1 、4-3 至4-6 「所論罪名」欄所示之罪名,其中就附表一編號4-5 、4-6 之犯行,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就附表一編號3-5 、3-8 、3-9 、4-1 、4-5 、4-6 之犯行,偽造私文書後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㈤被告寅○○就附表一編號4-1 至4-6 、4-7 所為,分係犯附表三編號1 至4 、附表二編號4-7 「所論罪名」欄所示之罪名;就附表一編號4-7 之犯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變更起訴法條:

公訴意旨認被告巳○○等5 人所為竊電犯行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容有未恰,惟因起訴基本事實相同,且本院於審理時已一併告知被告巳○○等5 人變更後之罪名(見本院卷三第25頁正面;本院卷四第47頁背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如附表二編號1-1至6-2 「所論罪名」欄所示之加重竊盜罪,及附表三編號1至4 「所論罪名」欄所示之幫助加重竊盜罪。

共同正犯:

㈠被告巳○○就附表一編號1-1 至1-57、3-1 、3-3 至3-12、4-1 至4-7 之犯行(共75次),與各該附表一編號1-1 至1-57「用電戶」欄所列之人,及附表一編號3-1 、3-3 至3-

12、4-1 至4-7 「從事改裝電表之人」欄及「用電戶」欄所列之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㈡被告癸○○就附表一編號2-1 至2-78、4-3 、4-5 之犯行(共80次),與各該附表一編號2-1 至2-78「用電戶」欄所列之人,及附表一編號4-3 、4-5 「從事改裝電表之人」及「用電戶」欄所列之人間(其中就附表一編號2-4 、2-38、2-44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與巳○○及各該用電戶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㈢被告辰○○就附表一編號3-1 至3-4 、3-6 、3-7 、3- 10 至3-12、4-1 、4-2 之犯行(共11次),與各該附表一編號3-1 至3-4 、3-6 、3-7、3-10至3-12、4-1 、4-2 「從事改裝電表之人」及「用電戶」欄所列之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㈣被告卯○○就附表一編號3- 5、3-8 、3-9 、4-1 、

4 -3至4-6 之犯行(共8 次),與各該附表一編號3-5 、3-8、3-9 、4-1 、4-3 至4-6 「從事改裝電表之人」及「用電戶」欄所列之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㈤被告寅○○就附表一編號4- 7之犯行(共1 次),與附表一編號4-7 「從事改裝電表之人」及「用電戶」欄所列之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想像競合:

㈠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

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本件⒈被告巳○○就附表一編號1-7 、1-8 、1-10、1-12、1-22、1-26、1-31、1-39、1-

42、1-47、1-53、1-56、3-1 、3-3 至3-6 、3-8 、3-9 、4-1 、4-5 至4-7 之犯行,係以行使偽造私文書,就附表一編號1-4 、1-45、1-49、3-3 、3-10、4-5 、4-6 、5 之犯行,係以行使偽造公文書,以輔其竊電之目的;⒉被告癸○○就附表一編號2-4 、2-38、2-44、4-5 之犯行,係以行使偽造私文書,就附表一編號4-5 之犯行,係共同以行使偽造公文書,以輔其竊電之目的;⒊被告辰○○就附表一編號3-

1 、3-3 、3-4 、3-6 、4-1 之犯行,係共同以行使偽造私文書,就附表一編號3-3 、3-10之犯行,係共同以行使偽造公文書,以輔其共同竊電之目的;⒋被告卯○○就附表一編號3-5 、3-8 、3-9 、4-1 、4-5 、4-6 之犯行,係共同以行使偽造私文書,就附表一編號4-5 、4-6 之犯行,係共同以行使偽造公文書,以輔其共同竊電之目的;⒌被告寅○○就附表一編號4-7 之犯行,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輔其共同竊電之目的。被告巳○○等5 人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行使偽造公文書之行為,均在掩飾、遂行竊電之目的,行為密接,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較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在刑法廢止牽連犯規定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屬適當。故被告巳○○等5 人就上開犯行,核屬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論如附表二、附表三「從一重之罪」欄所示之罪。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1-1 至1-3 、1-5 、1-6、1-11、1-13至1-15、1-19、1-24、1-25、1-27至1-29、1-

33、1-34、1-37、1-40、1-41、1-43、1-44、1-46、1-51、1-52、1-55、2-1 至2-3 、2-5 至2-11、2-13至2-26、2-28至2-30、2-34至2-37、2-39、2-40、2-43、2-45至2-47、2-49至2-59、2-63至2-68、2-71至2-77、3-2 、3-12、4-2 、6-1 、6-2 之犯行,認應從一重論以詐欺得利罪;就附表一編號1-7 至1-10、1-12、1-20、1-22、1-30至1-32、1-36、1-38、1-39、1-42、1-47至1-48、1-53、1-54、1-56、1-57、2-4 、2-12、2-27、2-31至2-33、2-38、2-41、2-42、2-

44、2-48、2-60至2-62、2-69、2-70、2-78、3-4 至3-6 、3-8 、3-9 、3-11、4-1 之犯行,認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附表一編號1-16至1-18、1-21、1-23、1-26、1-35、1-50、3-1 、3-7 、4-3 、4-4 、4-7 之犯行,認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均如附表二「公訴人論罪」欄所示),尚有誤會。

㈡又被告寅○○就所參與附表一編號4-1 、4-3 至4-5 、4-6

之部分,分別係以一幫助行為(提供工具或居間仲介),觸犯附表三編號1 、3 、4 「所論罪名」欄所示之各罪名,均屬想像競合犯,應各論以附表三編號1 、3 、4 「從一重罪名」欄所示之罪處斷。

併予審理部分:

㈠就附表一編號4-6 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固未敘及附表一

編號4-6 從事改裝電表之人有共同偽造封印鎖後封圈回電表上持以行使(即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惟此部分之事實,有附表一編號4-6 扣案電表上偽造封印鎖之照片1 張在卷可查(見證據卷第115 頁下方照片),應堪認定,是此部分事實與起訴書已敘及之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究。

㈡此外,就附表4-3 之部分(用電戶謝○○),公訴檢察官固

請求本院併予審理偽造封印鎖犯行部分,並舉被告癸○○與被告巳○○102 年4 月21日至102 年4 月22日通訊監察譯文

1 份為證(見偵卷十五第120-124 頁),惟觀諸102 年4 月22日通訊監察譯文:「B(癸○○):我現在聯絡小謝(按指:謝○○)聯絡不到…A(巳○○):喔,沒關係阿,我先幫他做鎖,我去那裡可以進去嗎?B(癸○○):不用做鎖,那個鎖就不用做,拆下來再裝上去」等語(見偵卷十五第122 頁),可見附表一編號4-3 電表上封印鎖毋須偽造,僅須將真正封印鎖拆下來再套裝回去,尚難認定被告巳○○、癸○○、卯○○有共同偽造附表一編號4-3 之封印鎖之犯行,是檢察官請求併予審理此部分,容有未洽,特此敘明。

接續犯:

按數行為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屬接續犯,為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巳○○就附表一編號1-1 至1-57、3-1 、3-3 至3-12、4-1 至4-7 、5 之竊電犯行;被告癸○○就附表一編號2-1 至2-78、4-3 、4-5 、6-1 、6-2 之竊電犯行;被告辰○○就附表一編號3-1 至3-4 、3-6 、3-7 、3-10至3-12、4-1 、4-2 之竊電犯行;被告卯○○就附表一編號3-5 、3-8 、3-9 、4-1 、4-3 至4-6 之竊電犯行;被告寅○○就附表一編號4-7 之竊電犯行,既各係於密接時點內,在同一竊電地址(附表一編號4-7 是在密切接近之地址)進行竊電犯行,所侵害之法益復相同,堪認被告巳○○等人就上開部分分別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分別屬接續犯,均應僅各論以一罪。又接續犯應以行為終了時之法律為行為時法,刑法第321 條規定雖已於100 年1 月26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100 年1 月28日起生效施行,且被告巳○○改裝附表一編號1-33、1-56、1-57所示竊電地點之電表,被告癸○○改裝附表一編號2-29、2-36、2-49所示竊電地點之電表,改裝時間均在100 年1 月28日前,惟分別係於附表一編號1-33、1-56、1-57、2-29、2-36、2-49所示查獲時間(均在100 年1 月28日之後)所查獲,應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仍應以查獲時(行為終了時)之現行刑法第321 條為行為時法,附此敘明。

數罪併罰:

被告巳○○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1 至1-57、3-1 、3-3 至3-12 、4-1 至4-7 、5 「從一重之罪」欄所示之各罪(共76罪)間;被告癸○○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1 至2-78、4-3 、4-5 、6-1 、6-2 「從一重之罪」欄所示之各罪(共82罪)間;被告辰○○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1 至3-4 、3 -6、3-7、3-10至3-12、4-1 、4-2 「從一重之罪」欄所示之各罪(共11罪)間;被告卯○○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5 、3-8 、3-

9 、4-1 、4-3 至4-6 「從一重之罪」欄所示之各罪(共8罪)間;被告寅○○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7 、附表三編號1至4 「從一重之罪」欄所示之各罪(共5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幫助犯減輕其刑:

被告寅○○就附表一編號4-1 至4-6 所為,係犯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論罪名」欄所示之各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爰審酌被告巳○○於88年間因違反電業法之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被告癸○○前因數次違反電業法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6704 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431 號判決、98年度簡字第500 號分別判處拘役55日確定,有其等2 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書類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65頁正面- 第66頁正面、第72頁正面- 第73頁正面、第83頁正面- 第86頁背面、第89頁正面- 第90頁背面),詎被告巳○○、癸○○2 人均未能體認改裝電表竊電犯行所生之危害,被告巳○○為賺取如附表一編號1-1 至1-57、3-

1 、3-3 至3-12、4-1 至4-7 所示報酬及節省附表一編號5住處之電費,被告癸○○為賺取附表一編號2-1 至2-78、4-

3 、4-5 之報酬及節省附表一編號6-1 、6-2 處所之電費,再為本案改裝電表之竊電犯行,顯見前揭刑之宣告及執行未能對被告巳○○、癸○○2 人發揮警惕作用,足見其2 人主觀惡性非輕;被告辰○○、卯○○、寅○○前未有任何犯罪紀錄,有其等3 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堪認素行尚佳;被告巳○○等5 人以附表一所示之竊電手段,為上開改裝電表之竊電犯行,致電表計量用電數失準,所為除造成臺電公司之損失外,亦嚴重損及公用民生事業費用負擔之公平性;又附表一所示追償電度、電費,固係臺電公司依「處理竊電規則第6 條」、「臺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施行細則第139 條」規定(見本院卷一第100 頁),所推算之一年內遭竊之電能度數,並非即指實際上遭被告所竊取之電能度數,雖不能作為認定被告犯罪所生危害之絕對標準,然仍非不得作為量刑上之參考;被告巳○○、癸○○2 人為掩飾竊電犯行,就其中部分犯行(詳上述理由)更輔以偽造封印鎖、「同」字鉛封為手段,犯罪之手段,殊非可取;參以被告巳○○、癸○○本案改裝用電地址、電表顆數眾多,較其他被告辰○○、卯○○、寅○○犯罪次數有所不同;且被告辰○○、卯○○係基於父子情誼而出面幫忙父親巳○○,且在現場多僅係分擔扶梯子或交付巳○○竊電所需工具之角色;被告寅○○亦係基於幫助犯意從事出租工具及介紹用電戶之行為及基於為自己犯罪之意思帶同被告巳○○至竊電現場,被告寅○○、辰○○、卯○○3 人犯罪情節,與巳○○、癸○○2 人有所不同;巳○○等5 人犯後所獲得之利益亦有所不同,量刑上自應一併審酌;惟本院念及被告巳○○等

5 人犯罪後坦承犯行,被告寅○○自偵查之初即自始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被告巳○○、癸○○於本院審理時就竊電方式配合說明,協助釐清案情,犯後態度尚可;暨審酌被告巳○○自陳就附表一編號5 之犯行,已與臺電公司和解,被告癸○○就附表一編號6-1 、6-2 之犯行,亦與臺電公司達成和解並清償完畢,有證明書3 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154-156 頁),且臺電公司亦與附表一編號1-1 至4-7 之用電戶和解,有本院103 年8 月29日公務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71頁);暨衡酌被告巳○○於本院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水電工作40多年(見本院卷四第47頁背面- 第48頁正面),曾擔任高雄市前鎮區新佛公社區發展協會第五屆監事、國際佛光會中華總會港都分會會長,有當選證書、國際佛光會中華總會聘書各1 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95頁、第101 頁),為氣功師父及中華生物能醫學氣功協會推廣組副組長,有中華生物能醫學氣功研究推廣中心傑出氣功傳承獎數紙、中華生物能醫學氣功協會聘任證書、高雄市政府表揚狀及照片各1 份(見本院卷三第95頁正面- 第97頁正面、第101 頁正背面、第203 頁、第205 頁;本院卷四第61頁),曾參與各種公益活動,有人間佛教讀書會網站家族認證書、國際佛光會中華總會南區協會獎狀、國際佛光會中華總會港都分會感謝狀數紙、感謝函、捐款收據數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97頁背面- 第100 頁背面、第10

2 頁背面- 第103 頁正面;本院卷四第58-59 頁),配偶罹患有高血壓,有大家診所診斷證明書1 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199 頁);被告癸○○於本院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賣魚及水電之工作,與父母、配偶、兒子、媳婦、孫子同住(見本院卷四第51頁正背面),曾擔任高雄市人民團體第二屆理事長、第三屆理事、高雄市草衙龍安宮管理委員會委員及獲選模範勞工、高雄市前鎮警友辦事處顧問、高雄市前鎮區守望相助隊、高雄市萬穗國際同濟會第一屆理事、高雄市室內裝潢業職業工會第一屆及第七屆之理事、東石臨水宮高雄分宮第十屆顧問、高雄市南美獅子會第二屆理事、高雄市前鎮區民眾服務社第十四屆理事、高雄市前鎮區鎮昌國民小學家長會顧問,有當選證明書、聘書、勞工模範獎狀、守望相助隊結業證明書、當選證書數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120 頁正面、第122 頁正面、第123 頁正面、第126 頁正面、第134 頁、第136 頁、第138-143 頁、第

145 頁、第147 頁),平日熱心教育、捐款、社區發展等公共事務,亦有高雄市立興仁國民中學證書、感謝狀、高雄市警察之友會感謝狀、高雄市政府前鎮區鎮海社區發展協會感謝狀、東石高雄臨水宮管理委員會感謝狀、財團法人臺南縣私立慈惠教養院感謝狀、國際獅子會感謝狀、高雄市一元慈善會感謝狀各1 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119 頁正面、第

121 頁正面、第129-133 頁、第137 頁、第144 頁),父親罹患失智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見本院卷三第151 頁),母親亦有身心障礙,有身心障礙證明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151 頁),父母均有病在身,須人協助照顧(見本院卷三第118 頁正面;本院卷四第53頁正面);被告寅○○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受僱於海利電氣五金行擔任店員,月收入約1 萬8,000 元,與配偶、兩位子女及領有殘障手冊之丈母娘同住(見本院卷四第49頁正面、第51頁正面),寅○○自身罹患有環境適應障礙伴有混合性情緒特徵、重鬱症,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診斷證明書1 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06 頁),岳母罹患有巴金森氏症併認知功能下降、憂鬱性疾患、焦慮狀態、阻塞性慢性支氣管炎、陳舊性心肌梗塞,須專人照料生活起居,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 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0

8 頁),配偶罹患有心律不整之疾病,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 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07 頁;本院卷四第63頁),子女目前因家庭經濟狀況不佳,均須就學貸款,有臺灣銀行就學貸款申請及撥款通知書數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11-121 頁);被告辰○○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水電工作(見本院卷四第48頁正背面),配偶患有睡眠性障礙,有德生中醫診斷證明書1 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197 頁),且尚有2 名幼子需要扶養,一為4 歲、一為2 歲,其中2 歲幼子罹患熱性痙攣,有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診斷證明書1 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

196 頁);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遊艇製造業工作(見本院卷四第48頁背面),曾捐助款項,有佛光山寺感謝函1 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94頁),近日甫生新生兒,目前約4 個月大,有出生證明書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195 頁)等家庭生活狀況,併審酌被告巳○○等5 人因參與本案犯行所獲得之報酬、利潤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巳○○如附表二編號1-1 至1-57、3-1 、3-3 至3-12、4-1 至4-7 、5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量處被告癸○○如附表二編號2-1 至2-78、4-

3 、4-5 、6-1 、6-2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量屬被告辰○○如附表二編號3-1 至3-4 、3-6 、3-7 、3-10至3-12、4-1 、4-2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量處被告卯○○如附表二編號3-5 、3-8 、3-9 、4-1 、4-

3 至4-6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量處被告寅○○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及附表二編號4-7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就其中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定應執行刑:

㈠查被告巳○○等5 人行為(即附表一查獲時間)後,刑法第

50條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000 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之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比較修正前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關於併合處罰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0條,使數罪併罰中之一罪,原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不併合處罰,須由被告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被告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之;被告若未為請求,檢察官毋庸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上揭條文增訂但書之規定,使被告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又被告雖因該條但書修訂,致於裁判時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整體觀察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應以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第1 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第1 號法律問題及臨時提案結論參照)。本件被告巳○○等5 人,業經本院分別宣告如附表二、三「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爰分別就被告巳○○等

5 人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予以併合處罰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予以併合處罰。

㈡酌以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考量刑法加重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規範目的,本案所侵害之法益,被告巳○○等5 人犯罪次數、手段及社會危害性,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及被告巳○○、癸○○等2 人本案犯行與前案為同質性之犯罪,及被告巳○○等5 人本案犯罪之動機,及各別用戶竊電時間之長短,及衡酌被告巳○○等

5 人犯後均已坦承犯行,復參諸刑法第51條第5 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累加原則,及併考量被告巳○○等5 人就各該犯行所獲得之報酬,分別就被告巳○○等5 人經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徒刑部分與得易科罰金之徒刑部分,分別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得易科罰金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緩刑:

又被告辰○○、卯○○、寅○○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已坦承犯行,經此偵審教訓,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各併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辰○○等3 人能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其等再度犯罪,本院斟酌其等參與犯行之不法程度、獲利,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辰○○、卯○○、寅○○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 年內,分別向公庫支付各合計20萬元、20萬元、18萬元之金額,以勵自新。復依刑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上開支付國庫之條件內容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四編號①至㉜所示之物,為附表四編號①至㉜「

所有人」欄所列之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附表四編號①至㉒、㉘至㉜所示之物應於被告巳○○主文項下;附表四編號㉓至㉖所示之物應於被告癸○○主文項下;附表四編號㉗、㉘、㉚至㉜所示之物應於被告辰○○主文項下;附表四編號㉙所示之物應於被告卯○○主文項下,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均如附表四編號①至㉜「備註」欄所示)。

㈡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④、⑤、⑧至⑩、㉜至㊶、㊸至、至

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巳○○所有,且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如附表二編號1-1 至1-57、3-1 、3-3 至3-12、4-1 至4-7 、5「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並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於附表二編號4-3 、4-5 之被告癸○○主文項下、附表二編號3-1 、3-3 、3-4 、3-6 、3-7 、3-10至3-12、4-1、4-2 之被告辰○○主文項下、附表二編號3-5 、3-8 、3-

9 、4-1 、4-3 至4-6 之被告卯○○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如附表二編號3-1 、3-3 至3-12、4-1 至4-6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㈢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⑪、⑫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癸○○所有,

且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如附表二編號2-1 至2-78、4-3 、4-5 、6-1 、6-2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並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於附表二編號4-3 、4-5 之被告巳○○、卯○○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如附表二編號4-3 、4-5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㈣按幫助犯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行之積極

或消極行為而言。其犯罪態樣與實行犯罪之正犯有異,所處罰者乃其提供助力之行為本身,而非正犯實行犯罪之行為。因此幫助犯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從併為沒收之諭知。且幫助犯幫助犯罪所用之物,亦無庸於正犯之罪刑項下沒收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⑲至㉛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寅○○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被告寅○○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如附表二編號4-7 、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就其中附表二編號4-7 之犯行,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於附表二編號4-7 之被告巳○○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如附表二編號4 -7「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㈤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雖為被告巳○○所有,扣

案如附表五編號⑭、所示之物雖為被告癸○○所有,然非供為本案犯行所用或預備之物,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⑬、⑮至⑱所示之物,均非屬被告巳○○等5 人所有供為本案犯行所用或預備之物,與本案無關,亦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⑥、⑦、㊷、所示之電表及真正之封印

鎖,實乃臺電公司所有,僅係因用電戶之申請而配裝於用電戶,供計量用電戶用電情形所使用,非被告巳○○等5 人所有之物,自不得沒收。

㈦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至所示之物,雖均為被告癸○○所

有,然均未扣案,非屬違禁物,為免執行之困難,爰不予沒收。

參、毀損部分不另為公訴不受理:公訴意旨略以:①被告巳○○與附表一編號1-1 至1-57所列用電戶,附表一編號3-1 、3-3 至3-12其他從事改裝電表之人及用電戶,附表一編號4-1 至4-7 其他從事改裝電表之人及用電戶,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毀損附表一編號1 -1至1-57、3-1 、3-3 至3-12、4-1 至4-7 電表上之封印鎖或電表上之「同」字鉛封,及單獨毀損附表一編號5 電表上之封印鎖及「同」字鉛封,均致令不堪使用;②被告癸○○與附表一編號2-1 至2-78之用電戶,附表一編號4-3 、4- 5之其他從事改裝電表之人及用電戶,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毀損附表一編號2-1 至2-78、4-3 、4-5 電表上之封印鎖或電表上之「同」字鉛封,及單獨毀損附表一編號6-1 、6-2電表上之封印鎖及電表上之「同」字鉛封,均致令不堪使用;③被告寅○○與附表一編號4-1 至4-7 之其他從事改裝電表之人及用電戶,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毀損附表一編號4-1 至4-7 電表上之封印鎖或電表上之「同」字鉛封,均致令不堪使用;④被告辰○○與附表一編號3-1 至3-4 、3-6 、3-7 、3-10至3-12、4-1 、4-2 之其他從事改裝電表之人及用電戶,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毀損附表一編號3-1 至3-4 、3-6 、3-7 、3-10至3-12、4-1 、4-2 電表上之封印鎖或電表上之「同」字鉛封,均致令不堪使用;⑤被告卯○○與附表一編號3-5 、3-8 、3-9 、4-1 、4-3 至4-

6 之其他從事改裝電表之人及用電戶,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毀損附表一編號3-5 、3-8 、3-9 、4-1 、4-3 至4-

6 電表上之封印鎖或電表上之「同」字鉛封,均致令不堪使用等語,因認被告巳○○等5 人,分就上開犯行,涉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然被告巳○○等5 人就其等所涉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部分,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臺電公司就被告巳○○等5 人本案犯行,均未提出毀損罪之告訴,業據告訴代理人張錫欽到庭陳稱明確(見本院卷三第24頁正面);又臺電公司稽查員就本件部分犯行固有對用電戶提出告訴,然卷內查無臺電公司委任該等稽查員提出告訴之委任狀,尚難認該等稽查員有代理告訴權,是本件自無告訴主觀不可分之效力,依上開規定,毀損部分本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成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公訴意旨認為被告巳○○等5 人,就其等所參與附表一編號1-1 至6-2 所示之犯行,分別係觸犯如附表二編號1-1 至6-

2 、附表三編號1 至4 「公訴人論罪」欄所示之罪嫌(所涉電業法之法條,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應從一重論以如附表二、三「公訴人論罪」欄所示之罪嫌。惟查:

詐欺得利罪部分:

公訴意旨雖認①被告巳○○以附表一編號1-1 至1-57、3-1、3-3 至3-12、4-1 至4-7 、5 所示竊電方式竊電既遂後;②被告癸○○以附表一編號2-1 至2-78、6-1 、6-2 所示竊電方式竊電既遂,及共同以附表一編號4-3 、4-5 所示之竊電方式竊電既遂後;③被告寅○○共同以附表一編號4-1 至4-7 之竊電方式竊電既遂後;④被告辰○○共同以附表一編號3-1 至3-4 、3-6 、3-7 、3-10至3-12、4-1 、4-2 之竊電方式竊電既遂後;⑤被告卯○○共同以附表一編號3-5 、3-8 、3-9 、4-1 、4-3 至4-6 之竊電方式竊電既遂後;與其等共犯之如附表一編號1-1 至4-7 之用電戶,或被告巳○○、被告癸○○自身,因而獲得少繳電費之利益,但此乃被告巳○○等5 人上開竊電犯行之當然結果,就此部分被告巳○○等5 人已分別被如附表二編號1-1 至6-2 「所論罪名」欄所示之加重竊盜罪、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論罪名」欄所示之幫助加重竊盜罪之犯行充分評價,自不另成立刑法第

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因此部分與前開成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

公訴意旨雖認①被告巳○○在附表一編號1-4 、1-9 、1-20、1-21、1-23、1-30、1-32、1-35、1-36、1-38、1-45、1-

48、1-49、1-50、1-54、1-57、3-7 、3-10、3-11、4-4 改裝處所之電表上,有偽造封印鎖後封圈其上持以行使之犯行;②被告癸○○在附表一編號2-12、2-27、2-31、2-32、2-

33、2-41、2-42、2-48、2-60、2-61、2-62、2-69、2-70、2-78改裝處所之電表上,有偽造封印鎖後封圈其上持以行使之犯行;③被告寅○○在附表一編號4-4 改裝處所之電表上,有參與偽造封印鎖後封圈其上持以行使之犯行;④被告辰○○在附表一編號3-7 、3-10、3-11改裝處所之電表上,有參與偽造封印鎖後封圈其上持以行使之犯行;⑤被告卯○○在附表一編號4-4 改裝處所電表上,有參與偽造封印鎖後封圈其上持以行使之犯行,並均舉臺電公司稽查員製作之用電實地調查書為證,惟此部分犯行為被告巳○○等5 人所否認(見本院卷三第19頁正面- 第21頁正面)。經查:①附表一編號1-9 電表上之封印鎖,疑似以不明機件撬開後偽裝成原貌,有臺電公司新營區營業處103 年6 月19日新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見證據卷第157 頁);②附表一編號1-4 電表上之封印鎖,係封印鎖遭破壞之後,重新改動變造,非偽造品,為真品改造,有臺電公司稽查員丁○○103 年

8 月12日傳真資料1 紙在卷可參(見證據卷第168 之2 頁);③附表一編號1-38電表上之封印鎖,用電實地調查書上所稱「變造封印鎖」,係指將(真正)封印鎖撬開後再套裝(回電表上),有臺電公司高雄區營業處103 年8 月29日傳真資料1 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174 頁;證據卷第170 之

6 頁);④附表一編號1-20、1-23、1-49、2-12、2-27、2-

41、2-42、2-48、2-60、2-61、2-62、2-69、2-70、2-78、3-7 電表上之封印鎖,用電實地調查書上所稱「變造封印鎖」,係指將(真正)封印鎖撬開後再套裝回去(電表)上,有臺電公司高雄區營業處103 年6 月27日高雄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見證據卷第170 頁);⑤附表一編號1-21、1-35、1-36、1-45、1-48、1-50、1-54、1-57、2-31、2-

32、2-33、3-10、3-11電表上之封印鎖,用電實地調查書所稱「變造封印鎖」,其封印鎖非偽造,為撬開後再套裝(回電表上),有臺電公司高雄區營業處103 年6 月27日高雄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見證據卷第171 頁);⑥附表一編號1-30之用電實地調查書上所稱「封印鎖遭偽造」,指的是封印鎖遭破壞之後,重新改動回去,非偽造品,為真品改造,有該案稽查員丁○○函覆資料1 紙可佐(見證據卷第

168 頁);⑦附表一編號1-32用電實地調查書上所記載之「封印」是指封印鎖,而所謂「變造」,為將真正的封印鎖撬開後再套裝(回電表上),有臺電公司高雄區營業處103 年

6 月16日高雄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39-240 頁);⑧附表一編號4-4 並無變造封印鎖,有臺電公司屏東區營業處103 年6 月18日屏東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見證據卷第152 頁)。綜上,上開用電調查書雖經稽查員記載偽造或變造封印鎖,惟稽查員之真意應為將真正封印鎖撬開後再套裝封圈回電表之上,並未另外偽造封印鎖。此外,亦無證據可資佐證在上開封圈套掛之過程中,已改變真正封印鎖上具文書性質之「臺電」、「英文字母」、「數字」之字樣,難認有「變造」私文書之行為,是公訴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惟因此部分與前開成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部分:

公訴意旨雖認:①被告巳○○在附表一編號1-16、1-17、1-

18、1-21、1-23、1-26、1-35、1-50、3-1 、3-7 、4-3 、4-4 、4-7 改裝處所之電表上,有偽造「同」字鉛封後,封圈其上持以行使之犯行;②被告癸○○在附表一編號4-3 改裝處所之電表上,有參與偽造「同」字鉛封後,封圈其上持以行使之犯行;③被告寅○○在附表一編號4-3 、4-4 、4-

7 改裝處所之電表上,有參與偽造「同」字鉛封後,封圈其上持以行使之犯行;④被告辰○○在附表一編號3-1 、3-7改裝處所之電表上,有參與偽造「同」字鉛封後,封圈其上持以行使之犯行;⑤被告卯○○在附表一編號4-3 、4-4 改裝處所電表上,有參與偽造「同」字鉛封後,封圈其上持以行使之犯行,並均舉(臺電公司稽查員製作)之用電實地調查書為證,惟為被告巳○○等5 人所否認,經查:①附表一編號1-16、1-17、1-18之用電實地調查書上雖記載:「偽造『同』字鉛封」等字句,因事隔多時,本處(即臺電公司臺中區營業處)並無扣案之「同」字鉛封照片可提供,「同」字鉛封是否偽造,已無可考。附表一編號1-26用電實地調查書上雖記載:「加工電表『同』字號鉛封」等字句,是表示鉛封銅線剪斷後插回,有臺電公司臺中區營業處103 年6 月18日台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見證據卷第149 頁),可知附表一編號1-16、1-17、1-18電表上之「同」字鉛封,並無證據證明係偽造,至於附表一編號1-26之「同」字鉛封則應為真正;②附表一編號1-23、1-50、3-1 【按:雲林地檢署101 年度保字第134 號所保管之電表,即為起訴書附表3-1 之電表《見本院卷二第128-129 頁》】電表上之「同」字鉛封為真正乙情,業經證人即鑑定人丑○○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78頁正面- 第84頁正面),並有大電力中心鑑定報告在卷可佐(見證據卷第200-201 頁);③附表一編號1-21、1-35用電實地調查書雖記載「變造封印鉛塊」,鉛塊係指「同」字鉛封,該「同」字鉛封並非偽造,係將封印銅線剪斷後,插回銅線再按壓等情,有臺電公司高雄區營業處103 年6 月27日高雄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見證據卷第171 頁),是附表一編號1-21、1-35電表上之「同」字鉛封,應屬真正;④附表一編號3-7 用電實地調查書上雖記載「變造封印鉛塊」等語,鉛塊係指「同」字鉛封,鉛塊非偽造,係將封印銅線剪斷後插回銅線再按壓乙情,有臺電公司高雄區營業處103 年6 月27日高雄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證據卷第170 頁),可認附表一編號3-7電表上之「同」字鉛封應屬真正;⑤附表一編號4-3 電表上「同」字鉛封為真正之「同」字鉛封,只是被剪斷銅線,改裝電表後,再套回銅線,重新按壓原本真正之「同」字鉛封,有臺電公司新營區營業處103 年6 月19日新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見證據卷第157 頁),是附表一編號4-

3 電表上「同」字鉛封為真正乙情,應堪認定;⑥附表一編號4-4 、4-7 用電調查書上記載「變造封印鉛」,係指將「同」字鉛封之銅線剪斷後,拆開電表,破壞(改變)電表內部結構後,再將原銅線插入「同」字鉛封,再以快乾膠接合乙情,有臺電公司屏東區營業處103 年6 月18日屏東字第0000000000號函、照片2 張在卷可佐(見證據卷第152 頁正面、第155 頁背面),可認附表一編號4-4 、4-7 之同字封鉛,應非偽造。是上開用電調查書雖經稽查員記載偽造、變造或加工「同」字鉛封等用語,惟稽查員之真意應為將真正「同」字鉛封剪斷後,改裝電表完成後,再將原銅線插入「同」字鉛封後,重新按壓封圈回電表之上,有上開函文可資參照,並未另外偽造新的「同」字鉛封,難認有偽造「同」字鉛封之行為,自無從證明有行使偽造「同」字鉛封之行為。此外,亦無證據證明已改變真正「同」字鉛上具文書性質之「同」、「日期」、「數字」之字樣,難認有變造公文書之行為。是公訴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惟因此部分與前開成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

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28條、第30條第1 項、第2 項、

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第3 款、第323 條、第210 條、第

211 條、第216 條、第220 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38條第1 項第2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

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尤開民法 官 高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嫀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電業法第106條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六、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

【附表一】┌──┬─────┬─────┬─────┬─────┬────┬─────────┬──────┬──────┐│編號│從事改裝 │用 電 戶│改裝時間 │查獲時間 │改裝處所│竊 電 手 法 │報 酬│追 償 電 度 ││ │電表之人 │ │(年.月.日)│(年.月.日)│(竊電地│ │ ├──────┤│ │ │ │ │ │點) │ │ │追 償 電 費 │├──┼─────┼─────┼─────┼─────┼────┼─────────┼──────┼──────┤│1-1 │巳○○ │賴彥銘 │101.05.21 │101.07.09 │高雄市小│繞越電度表,改動表│8,000元 │4,421度 ││ │ │ │ │ │港區豐田│外線路(電表底座裝│ ├──────┤│ │ │ │ │ │街57號 │置小型電容) │ │22,707元 │├──┼─────┼─────┼─────┼─────┼────┼─────────┼──────┼──────┤│1-2 │巳○○ │林淑玲 │101.04.20 │101.06.19 │高雄市旗│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5,000元 │13,892度 ││ │ │ │ │ │津區中興│使其失效不準 │ ├──────┤│ │ │ │ │ │里4 鄰旗│ │ │68,265元 ││ │ │ │ │ │津二路20│ │ │ ││ │ │ │ │ │3 號2 樓│ │ │ │├──┼─────┼─────┼─────┼─────┼────┼─────────┼──────┼──────┤│1-3 │巳○○ │王俞驊 │101.03、04│101.06.19 │高雄市鼓│均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0,000元 │16,490度 ││ │ │ │某日 │ │山區裕興│,使其失效不準(電│ ├──────┤│ │ │ │ │ │路115 巷│表內部加裝電子零件│(2 顆) │67,730元 ││ │ │ │ │ │11號1 ~│) │ │ ││ │ │ │ │ │5 樓 │ │ │ │├──┼─────┼─────┼─────┼─────┼────┼─────────┼──────┼──────┤│1-4 │巳○○ │鄭秋巧 │101.04.10 │101.06.19 │高雄市岡│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30,000元 │23,091度 ││ │ │ │ │ │山區後紅│ ,使其失效不準(│ ├──────┤│ │ │ │ │ │里15鄰大│ 電表內部加裝電子│(2 顆) │113,469元 ││ │ │ │ │ │仁南路13│ 零件《二極體》)│ │ ││ │ │ │ │ │1 號(加│⑵偽造「同」字鉛封│ │ ││ │ │ │ │ │福安親班│ │ │ ││ │ │ │ │ │) │ │ │ │├──┼─────┼─────┼─────┼─────┼────┼─────────┼──────┼──────┤│1-5 │巳○○ │鄭秋巧 │100 年年 │101.06.29 │高雄市阿│均繞越電度表,改動│30,000元 │18,511度 ││ │ │ │底 │ │蓮區成功│表外線路(一相繞越│ │ ││ │ │ │ │ │街180 巷│電表、電表底座裝置│(2 顆) ├──────┤│ │ │ │ │ │32號(補│小型電容) │ │91,004元 ││ │ │ │ │ │習班) │ │ │ │├──┼─────┼─────┼─────┼─────┼────┼─────────┼──────┼──────┤│1-6 │巳○○ │顏優秀 │101.06.19 │101.06.19 │高雄市三│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0,000元 │18,579度 ││ │ │ │前某日 │ │民區河堤│使其失效不準(改變│ ├──────┤│ │ │ │ │ │路500 之│內部齒輪) │ │91,297元 ││ │ │ │ │ │2 號4 樓│ │ │ │├──┼─────┼─────┼─────┼─────┼────┼─────────┼──────┼──────┤│1-7 │巳○○ │張源林 │100 年年底│101.06.19 │高雄市阿│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5,000元 │17,165度 ││ │ │ │ │ │蓮區民族│ ,使其失效不準(│ ├──────┤│ │ │ │ │ │路99號(│ 電表內部加裝電子│ │103,245元 ││ │ │ │ │ │茗茶園飲│ 零件《電阻》) │ │ ││ │ │ │ │ │料店) │⑵偽造封印鎖 │ │ │├──┼─────┼─────┼─────┼─────┼────┼─────────┼──────┼──────┤│1-8 │巳○○ │張源林 │101 年年初│101.06.19 │高雄市岡│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5,000元 │1,451度 ││ │ │ │ │ │山區岡燕│ ,使其失效不準(│ ├──────┤│ │ │ │ │ │路357 號│ 電表內部加裝電子│ │51,356元 ││ │ │ │ │ │3 、4 樓│ 零件《電阻》) │ │ ││ │ │ │ │ │(茗茶園│⑵偽造封印鎖 │ │ ││ │ │ │ │ │飲料店)│ │ │ │├──┼─────┼─────┼─────┼─────┼────┼─────────┼──────┼──────┤│1-9 │巳○○ │張源林 │98、99年某│101.06.29 │高雄市路│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0,000元 │24,123度 ││ │ │ │日 │ │竹區大社│ ,使其失效不準 │ ├──────┤│ │ │ │ │ │路116 號│⑵將真正之封印鎖撬│ │145,921元 ││ │ │ │ │ │(茗茶園│ 開後,再封圈掛回│ │ ││ │ │ │ │ │飲料店)│ 原處 │ │ │├──┼─────┼─────┼─────┼─────┼────┼─────────┼──────┼──────┤│1-10│巳○○ │林美麗 │101.01、02│101.06.19 │高雄市鳳│⑴均繞越電度表,改│10,000元 │39,107度 ││ │ │ │某日 │ │山區過勇│ 動表外線路(電表│ ├──────┤│ │ │ │ │ │路2 之5 │ 加裝電子零件) │(3 顆) │195,222元 ││ │ │ │ │ │號 │⑵均偽造封印鎖 │ │ │├──┼─────┼─────┼─────┼─────┼────┼─────────┼──────┼──────┤│1-11│巳○○ │邱聖寶 │101.04.19 │101.06.19 │高雄市楠│繞越電度表,改動表│12,000元 │30,620度 ││ │ │(不在場)│ │ │梓區金田│外線路(一相直接供│ ├──────┤│ │ │邱鈺驊 │ │ │街17巷6 │電,未經電表計量)│(2 顆) │150,454元 ││ │ │(不在場)│ │ │號 │ │ │ │├──┼─────┼─────┼─────┼─────┼────┼─────────┼──────┼──────┤│1-12│巳○○ │蘇秋樺 │100 年某日│101.06.19 │高雄市岡│⑴均繞越電度表,改│20,000元 │28,404度 ││ │ │ │ │ │山區大仁│ 動表外線路(電表│ ├──────┤│ │ │ │ │ │南路82巷│ 表板後私接線路)│(2 顆) │139,577元 ││ │ │ │ │ │7 號1 、│⑵均偽造封印鎖 │ │ ││ │ │ │ │ │2 樓 │ │ │ │├──┼─────┼─────┼─────┼─────┼────┼─────────┼──────┼──────┤│1-13│巳○○ │郭慧英 │98、99年某│101.06.29 │高雄市旗│繞越電度表,改動表│30,000元 │60,761度 ││ │ │ │日 │ │津區中洲│外線路(一相直接供│ ├──────┤│ │ │ │ │ │里中洲二│電,未經電表計量)│(2 顆) │186,694元 ││ │ │ │ │ │路82號 ├─────────┤ │ ││ │ │ │ │ │ │繞越電度表,改動表│ │ ││ │ │ │ │ │ │外線路(一相直接供│ │ ││ │ │ │ │ │ │電,未經電表計量)│ │ │├──┼─────┼─────┼─────┼─────┼────┼─────────┼──────┼──────┤│1-14│巳○○ │吳清年 │101.02~04 │101.06.29 │高雄市新│均繞越電度表,改動│10,000元 │30,020度 ││ │ │ │間某日 │ │興區仁智│表外線路(一相直接│ ├──────┤│ │ │ │ │ │街226 號│供電,未經電表計量│(2 顆) │104,987元 ││ │ │ │ │ │1 、2 樓│) │ │ │├──┼─────┼─────┼─────┼─────┼────┼─────────┼──────┼──────┤│1-15│巳○○ │吳清年 │101.05某日│101.06.29 │高雄市新│改變電度表之構造,│5,000元 │8,827度 ││ │ │ │ │ │興區仁智│使其失效不準(電表│ ├──────┤│ │ │ │ │ │街224 號│內部加裝電子零件)│ │27,123元 ││ │ │ │ │ │3 ~5 樓│ │ │ │├──┼─────┼─────┼─────┼─────┼────┼─────────┼──────┼──────┤│1-16│巳○○ │吳榮祥 │99年某日 │101.06.29 │臺中市工│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0,000元 │17,090度 ││ │ │ │ │ │學二街21│ ,使其失效不準(│ ├──────┤│ │ │ │ │ │7 號6 樓│ 電表內部加裝電子│ │83,946元 ││ │ │ │ │ │之1 │ 零件) │ │ ││ │ │ │ │ │ │⑵將真正之「同」字│ │ ││ │ │ │ │ │ │ 鉛封之銅線剪斷後│ │ ││ │ │ │ │ │ │ ,再插回銅線重新│ │ ││ │ │ │ │ │ │ 按壓 │ │ │├──┼─────┼─────┼─────┼─────┼────┼─────────┼──────┼──────┤│1-17│巳○○ │陳寶仁 │101.06.29 │101.06.29 │臺中市福│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0,000元 │6,732度 ││ │ │ │前某日 │ │田一街71│ 或以其他方式,使│ ├──────┤│ │ │ │ │ │號2 ~4 │ 其失效不準 │ │33,068元 ││ │ │ │ │ │樓 │⑵將真正之「同」字│ │ ││ │ │ │ │ │ │ 鉛封之銅線剪斷後│ │ ││ │ │ │ │ │ │ ,再插回銅線重新│ │ ││ │ │ │ │ │ │ 按壓 │ │ │├──┼─────┼─────┼─────┼─────┼────┼─────────┼──────┼──────┤│1-18│巳○○ │陳寶仁 │101.06某日│101.06.29 │臺中市工│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0,000元 │23,090度 ││ │ │ │ │ │學路60號│ ,使其失效不準(│ ├──────┤│ │ │ │ │ │3 樓 │ 電表內部加裝電子│ │113,418元 ││ │ │ │ │ │ │ 零件) │ │ ││ │ │ │ │ │ │⑵將真正之「同」字│ │ ││ │ │ │ │ │ │ 鉛封之銅線剪斷後│ │ ││ │ │ │ │ │ │ ,再插回銅線重新│ │ ││ │ │ │ │ │ │ 按壓 │ │ │├──┼─────┼─────┼─────┼─────┼────┼─────────┼──────┼──────┤│1-19│巳○○ │張水來 │101.05中旬│101.06.29 │高雄市左│繞越電度表,改動表│15,000元 │11,236度 ││ │ │ │某日 │ │營區重立│外線路(一相直接供│ ├──────┤│ │ │ │ │ │路360 巷│電,未經電表計量)│ │55,239元 ││ │ │ │ │ │3 號 │ │ │ │├──┼─────┼─────┼─────┼─────┼────┼─────────┼──────┼──────┤│1-20│巳○○ │莊連祥 │100 年某日│101.06.29 │高雄市鼓│⑴繞越電度表,改動│未滿10,000 │29,919度 ││ │ │ │ │ │山區河邊│ 表外線路(一相反│元 ├──────┤│ │ │ │ │ │街69巷5 │ 接) │ │147,088元 ││ │ │ │ │ │號2 、3 │⑵將真正之封印鎖撬│(2 顆) │ ││ │ │ │ │ │樓 │ 開後,再封圈掛回│ │ ││ │ │ │ │ │ │ 原處 │ │ │├──┼─────┼─────┼─────┼─────┼────┼─────────┼──────┼──────┤│1-21│巳○○ │莊連祥 │100 年某日│101.07.20 │高雄市楠│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0,000元 │145,640度 ││ │ │ │ │ │梓區興楠│ ,使其失效不準(│ ├──────┤│ │ │ │ │ │路15巷33│ 電表束心) │(2 或3 顆 │891,446元 ││ │ │ │ │ │號(璟弦│⑵將真正之「同」字│) │ ││ │ │ │ │ │科技有限│ 鉛封之銅線剪斷後│ │ ││ │ │ │ │ │公司) │ ,再插回銅線重新│ │ ││ │ │ │ │ │ │ 按壓 │ │ ││ │ │ │ │ │ │⑶將真正之封印鎖撬│ │ ││ │ │ │ │ │ │ 開後,再封圈掛回│ │ ││ │ │ │ │ │ │ 原處 │ │ │├──┼─────┼─────┼─────┼─────┼────┼─────────┼──────┼──────┤│1-22│巳○○ │黃修典 │101.03某日│101.06.29 │高雄市左│⑴繞越電度表,改動│10,000元 │16,352度 ││ │ │ │ │ │營區南屏│ 表外線路(一相直│ ├──────┤│ │ │ │ │ │路280 號│ 接供電,未經電表│ │80,390元 ││ │ │ │ │ │2 ~4 樓│ 計量) │ │ ││ │ │ │ │ │ │⑵偽造封印鎖 │ │ │├──┼─────┼─────┼─────┼─────┼────┼─────────┼──────┼──────┤│1-23│巳○○ │黃修典 │101.05.16 │101.09.21 │高雄市鼓│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8,000元 │9,852度 ││ │ │ │ │ │山區明倫│ ,使其失效不準 │ ├──────┤│ │ │ │ │ │路153 號│⑵將真正之「同」字│ │48,614元 ││ │ │ │ │ │15樓 │ 鉛封之銅線剪斷後│ │ ││ │ │ │ │ │ │ ,再插回銅線重新│ │ ││ │ │ │ │ │ │ 按壓 │ │ ││ │ │ │ │ │ │⑶將真正之封印鎖撬│ │ ││ │ │ │ │ │ │ 開後,再封圈掛回│ │ ││ │ │ │ │ │ │ 原處 │ │ │├──┼─────┼─────┼─────┼─────┼────┼─────────┼──────┼──────┤│1-24│巳○○ │蕭燈燦 │101.03初某│101.07.09 │高雄市楠│均繞越電度表,改動│9,000元 │159,009度 ││ │ │ │日 │ │梓區加仁│表外線路(一相直接│ ├──────┤│ │ │ │ │ │路41巷5 │供電,未經電表計量│ │782,077元 ││ │ │ │ │ │號 │) │ │ │├──┼─────┼─────┼─────┼─────┼────┼─────────┼──────┼──────┤│1-25│巳○○ │陳重嘉 │101.01某日│101.07.24 │臺中市南│均改變電度表之構造│50,000元 │21,830度 ││ │ │ │ │ │區樹義路│,使其失效不準(電│ ├──────┤│ │ │ │ │ │43號地下│表內部加裝電子零件│(2 顆) │107,608元 ││ │ │ │ │ │室~4 樓│) │ │(起訴書誤載││ │ │ │ │ │ │ │ │為107,578 ,││ │ │ │ │ │ │ │ │見證據卷第17││ │ │ │ │ │ │ │ │8頁) │├──┼─────┼─────┼─────┼─────┼────┼─────────┼──────┼──────┤│1-26│巳○○ │簡有信 │100.03、04│101.07.24 │臺中市潭│⑴均改變電度表之構│20,000元 │33,264度 ││ │ │ │某日 │ │子區潭子│ 造,使其失效不準│ ├──────┤│ │ │ │ │ │街三段公│ (改變內部齒輪)│(2 顆) │163,925元 ││ │ │ │ │ │廳巷17號│⑵均將真正之「同」│ │ ││ │ │ │ │ │1 、2 樓│ 字鉛封之銅線剪斷│ │ ││ │ │ │ │ │ │ 後,再插回銅線重│ │ ││ │ │ │ │ │ │ 新按壓 │ │ ││ │ │ │ │ │ │⑶均偽造封印鎖 │ │ │├──┼─────┼─────┼─────┼─────┼────┼─────────┼──────┼──────┤│1-27│巳○○ │陳賢明 │101.07.24 │101.07.24 │嘉義縣水│繞越電度表,改動表│16,000元 │26,207度 ││ │ │ │前某日 │ │上鄉粗溪│外線路(一相並聯)│ ├──────┤│ │ │ │ │ │村中山路│ │(2 顆) │153,821元 ││ │ │ │ │ │二段317 │ │ │ ││ │ │ │ │ │號(檳榔├─────────┤ │ ││ │ │ │ │ │攤) │改變電度表之構造,│ │ ││ │ │ │ │ │ │使其失效不準(破壞│ │ ││ │ │ │ │ │ │電表電壓接續勾線路│ │ ││ │ │ │ │ │ │) │ │ │├──┼─────┼─────┼─────┼─────┼────┼─────────┼──────┼──────┤│1-28│巳○○ │林銘志 │100.03某日│101.07.24 │嘉義縣鹿│繞越電度表,改動表│15,000元 │51,129度 ││ │ │ │ │ │草鄉碧潭│外線路(一相反接)│ ├──────┤│ │ │ │ │ │村頂潭18│ │ │251,648元 ││ │ │ │ │ │2 之1 號│ │ │ │├──┼─────┼─────┼─────┼─────┼────┼─────────┼──────┼──────┤│1-29│巳○○ │李崇輝 │101.02某日│101.07.24 │臺南市東│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0,000元 │12,294度 ││ │ │ │ │ │區裕和路│使其失效不準(電表│ ├──────┤│ │ │ │ │ │277 號2 │內部加裝電子零件《│ │70,783元 ││ │ │ │ │ │樓 │二極體》) │ │ │├──┼─────┼─────┼─────┼─────┼────┼─────────┼──────┼──────┤│1-30│巳○○ │趙國根 │100 年某日│101.07.24 │臺南市麻│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5,000元 │26,897度 ││ │ │ │ │ │豆區小埤│ ,使其失效不準(│ ├──────┤│ │ │ │ │ │里8 鄰小│ 電表內部加裝電子│ │132,382元 ││ │ │ │ │ │埤頭53號│ 零件《二極體》)│ │ ││ │ │ │ │ │之1 │⑵將真正之封印鎖撬│ │ ││ │ │ │ │ │ │ 開後,再封圈掛回│ │ ││ │ │ │ │ │ │ 原處 │ │ │├──┼─────┼─────┼─────┼─────┼────┼─────────┼──────┼──────┤│1-31│巳○○ │蔡依昕 │100 年某日│101.07.24 │新北市三│⑴均改變電度表之構│30,000元 │30,017度 ││ │ │ │ │ │重區仁華│ 造,使其失效不準│ ├──────┤│ │ │ │ │ │街80巷18│ (電表內部加裝電│(2 顆) │147,737元 ││ │ │ │ │ │號5 樓、│ 子零件) │ │(見證據卷第││ │ │ │ │ │20號5 樓│⑵均偽造封印鎖 │ │147頁) ││ │ │ │ │ │(二戶打│ │ │ ││ │ │ │ │ │通) │ │ │ │├──┼─────┼─────┼─────┼─────┼────┼─────────┼──────┼──────┤│1-32│巳○○ │李春進 │101.04底某│101.08.06 │高雄市橋│⑴均改變電度表之構│15,000元 │17,870度 ││ │ │ │日 │ │頭區隆豐│ 造,使其失效不準│ ├──────┤│ │ │ │ │ │路189 號│⑵均將真正之封印鎖│ │98,904元 ││ │ │ │ │ │1 ~4 樓│ 撬開後,再封圈掛│ │ ││ │ │ │ │ │(飲料店│ 回原處 │ │ ││ │ │ │ │ │) │ │ │ │├──┼─────┼─────┼─────┼─────┼────┼─────────┼──────┼──────┤│1-33│巳○○ │郭程嘉 │99.09某日 │101.08.06 │高雄市岡│⑴均改變電度表之構│15,000元 │53,577度 ││ │ │ │ │ │山區復興│ 造,使其失效不準│ ├──────┤│ │ │ │ │ │北路55巷│ (電表束心、改直│ │311,269元 ││ │ │ │ │ │16號1 、│ 螺紋) │ │ ││ │ │ │ │ │4 樓 │⑵均將「同」字鉛封│ │ ││ │ │ │ │ │ │ 、封印鎖掛回原處│ │ │├──┼─────┼─────┼─────┼─────┼────┼─────────┼──────┼──────┤│1-34│巳○○ │賴金女 │101.08.06 │101.08.06 │高雄市岡│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0,000元 │19,436度 ││ │ │ │前某日 │ │山區岡山│使其失效不準(一相│ ├──────┤│ │ │ │ │ │路269 巷│接地) │ │95,712元 ││ │ │ │ │ │25號 │ │ │ │├──┼─────┼─────┼─────┼─────┼────┼─────────┼──────┼──────┤│1-35│巳○○ │吳瑨明 │100.08、09│101.08.06 │高雄市岡│⑴均改變電度表之構│30,000元 │47,653度 ││ │ │ │間某日 │ │山區忠誠│ 造,使其失效不準│ ├──────┤│ │ │ │ │ │街179 巷│ (電表內部加裝電│(2 顆) │3,663,051元 ││ │ │ │ │ │41號 │ 子零件《二極體》│ │(與1-36合計)││ │ │ │ │ │ │ ) │ │ ││ │ │ │ │ │ │⑵均將真正之「同」│ │ ││ │ │ │ │ │ │ 字鉛封之銅線剪斷│ │ ││ │ │ │ │ │ │ 後,再插回銅線重│ │ ││ │ │ │ │ │ │ 新按壓 │ │ ││ │ │ │ │ │ │⑶均將真正之封印鎖│ │ ││ │ │ │ │ │ │ 撬開後,再封圈掛│ │ ││ │ │ │ │ │ │ 回原處 │ │ │├──┼─────┼─────┼─────┼─────┼────┼─────────┼──────┼──────┤│1-36│巳○○ │吳瑨明 │100.08、09│101.08.06 │高雄市岡│⑴均繞越電度表,改│70,000元 │303,735度 ││ │ │ │間某日 │ │山區壽華│ 動表外線路(電表│ ├──────┤│ │ │ │ │ │路121 、│ 底座裝置小型電容│(2 顆) │3,663,051元 ││ │ │ │ │ │123 號 │ ) │ │(與1-35合計)││ │ │ │ │ │(二戶打│⑵將真正之封印鎖撬│ │ ││ │ │ │ │ │通) │ 開後,再封圈掛回│ │ ││ │ │ │ │ │ │ 原處 │ │ │├──┼─────┼─────┼─────┼─────┼────┼─────────┼──────┼──────┤│1-37│巳○○ │葉麗華 │101.05.15 │101.08.06 │高雄市岡│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0,000元 │22,726度 ││ │ │ │ │ │山區大仁│使其失效不準(電表│ ├──────┤│ │ │ │ │ │北路96之│內部加裝電子零件《│ │111,913元 ││ │ │ │ │ │1 號 │二極體》) │ │ │├──┼─────┼─────┼─────┼─────┼────┼─────────┼──────┼──────┤│1-38│巳○○ │林永川 │101.04間某│101.08.06 │高雄市橋│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9,000元 │8,891度 ││ │ │ │日 │ │頭區糖南│ ,使其失效不準 │ ├──────┤│ │ │ │ │ │路11號2 │⑵將封印鎖掛回原處│ │43,783元 ││ │ │ │ │ │樓 │ │ │ │├──┼─────┼─────┼─────┼─────┼────┼─────────┼──────┼──────┤│1-39│巳○○ │陳深凉 │101.04間某│101.08.06 │高雄市仁│⑴均改變電度表之構│10,000元 │8,187度 ││ │ │ │日 │ │武區仁雄│ 造,使其失效不準│ ├──────┤│ │ │ │ │ │路449 之│⑵均偽造封印鎖 │(2 顆) │40,870元 ││ │ │ │ │ │7 號 │ │ │ │├──┼─────┼─────┼─────┼─────┼────┼─────────┼──────┼──────┤│1-40│巳○○ │劉安富 │101.08.06 │101.08.06 │高雄市梓│均繞越電度表,改動│15,000元 │25,329度 ││ │ │ │前某日 │ │官區赤崁│表外線路(一相直接│ ├──────┤│ │ │ │ │ │東路235 │供電,未經電表計量│(2 顆) │124,731元 ││ │ │ │ │ │巷86號 │) │ │ │├──┼─────┼─────┼─────┼─────┼────┼─────────┼──────┼──────┤│1-41│巳○○ │林志諺 │101.08.07 │101.08.07 │高雄市三│均繞越電度表,改動│20,000元 │42,062度 ││ │ │ │前某日 │ │民區昭良│表外線路(一相直接│ ├──────┤│ │ │ │ │ │街126 號│供電,未經電表計量│(2 顆) │207,151元 ││ │ │ │ │ │1 、2 樓│) │ │ │├──┼─────┼─────┼─────┼─────┼────┼─────────┼──────┼──────┤│1-42│巳○○ │吳竑寬 │101.03、04│101.08.07 │高雄市仁│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0,000元 │18,059度 ││ │ │ │間某日 │ │武區仁雄│ ,使其失效不準 │ ├──────┤│ │ │ │ │ │路449 之│⑵偽造封印鎖 │ │90,151元 ││ │ │ │ │ │8 號 │ │ │ │├──┼─────┼─────┼─────┼─────┼────┼─────────┼──────┼──────┤│1-43│巳○○ │許寶金 │101.08.08 │101.08.08 │高雄市三│均繞越電度表,改動│5,000元 │19,250度 ││ │ │ │前某日 │ │民區建國│表外線路(一相直接│ ├──────┤│ │ │ │ │ │三路128 │供電,未經電表計量│(2 顆) │110,054元 ││ │ │ │ │ │號(二門│) │ │ ││ │ │ │ │ │牌,另一│ │ │ ││ │ │ │ │ │為三民區│ │ │ ││ │ │ │ │ │三鳳中路│ │ │ ││ │ │ │ │ │73號) │ │ │ │├──┼─────┼─────┼─────┼─────┼────┼─────────┼──────┼──────┤│1-44│巳○○ │蔡清潑 │101 年某日│101.08.08 │高雄市三│均繞越電度表,改動│18,000元 │36,448度 ││ │ │ │ │ │民區憲政│表外線路(一相直接│ ├──────┤│ │ │ │ │ │路336 號│供電,未經電表計量│(3 顆) │179,502元 ││ │ │ │ │ │1 ~3 樓│) │ │ │├──┼─────┼─────┼─────┼─────┼────┼─────────┼──────┼──────┤│1-45│巳○○ │黃陳美雪 │101.08.09 │101.08.09 │高雄市前│⑴均改變電度表之構│10,000元 │28,701度 ││ │ │ │前某日 │ │鎮區福民│ 造,使其失效不準│ ∫ ├──────┤│ │ │ │ │ │街8 巷26│ (改變內部齒輪)│20,000元 │143,275元 ││ │ │ │ │ │號1 ~4 │⑵均偽造「同」字封│ │ ││ │ │ │ │ │樓 │ 鉛 │(2 顆) │ ││ │ │ │ │ │ │⑶均將真正之封印鎖│ │ ││ │ │ │ │ │ │ 撬開後,再封圈掛│ │ ││ │ │ │ │ │ │ 回原處 │ │ │├──┼─────┼─────┼─────┼─────┼────┼─────────┼──────┼──────┤│1-46│巳○○ │張麗珠 │101.08.09 │101.08.09 │高雄市鳳│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5,000元 │18,604度 ││ │ │ │前某日 │ │山區善和│使其失效不準 │ ├──────┤│ │ │ │ │ │街113 號│ │ │92,871元 ││ │ │ │ │ │10樓之2 │ │ │ │├──┼─────┼─────┼─────┼─────┼────┼─────────┼──────┼──────┤│1-47│巳○○ │燕義群 │100.12某日│101.05.25 │高雄市鳳│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5,000元 │12,206度 ││ │ │ │ │ │山區保泰│ ,使其失效不準 │ ├──────┤│ │ │ │ │ │路396 號│⑵偽造封印鎖 │ │59,958元 ││ │ │ │ │ │5 樓之2 │ │ │ │├──┼─────┼─────┼─────┼─────┼────┼─────────┼──────┼──────┤│1-48│巳○○ │陳子仁 │101.02某日│101.08.10 │高雄市前│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5,000元 │24,784度 ││ │ │ │ │ │鎮區康定│ ,使其失效不準(│ ├──────┤│ │ │ │ │ │路28巷9 │ 改變內部齒輪) │ │123,722元 ││ │ │ │ │ │號 │⑵將真正之封印鎖撬│ │ ││ │ │ │ │ │ │ 開後,再封圈掛回│ │ ││ │ │ │ │ │ │ 原處 │ │ │├──┼─────┼─────┼─────┼─────┼────┼─────────┼──────┼──────┤│1-49│巳○○ │何華鳳 │101.04.18 │101.08.10 │高雄市鹽│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00,000元 │221,126度 ││ │ │(不在場)│ │ │埕區七賢│ ,使其失效不準 │ ├──────┤│ │ │嚴啟忠 │ │ │三路250 │⑵偽造「同」字鉛封│ │1,369,389元 ││ │ │ │ │ │號(餐廳│⑶將真正之封印鎖撬│ │ ││ │ │ │ │ │) │ 開後,再封圈掛回│ │ ││ │ │ │ │ │ │ 原處 │ │ │├──┼─────┼─────┼─────┼─────┼────┼─────────┼──────┼──────┤│1-50│巳○○ │蔡素惠 │101.02某日│101.08.27 │高雄市岡│⑴均改變電度表之構│20,000元 │28,984度 ││ │ │ │ │ │山區明得│ 造,使其失效不準│ ├──────┤│ │ │ │ │ │街82號1 │ (電表內部加裝電│(2 顆) │142,866元 ││ │ │ │ │ │~4 樓 │ 子零件《二極體》│ │ ││ │ │ │ │ │ │ ) │ │ ││ │ │ │ │ │ │⑵均將真正之「同」│ │ ││ │ │ │ │ │ │ 字鉛封之銅線剪斷│ │ ││ │ │ │ │ │ │ 後,再插回銅線重│ │ ││ │ │ │ │ │ │ 新按壓 │ │ ││ │ │ │ │ │ │⑶將真正之封印鎖撬│ │ ││ │ │ │ │ │ │ 開後,再封圈掛回│ │ ││ │ │ │ │ │ │ 原處 │ │ │├──┼─────┼─────┼─────┼─────┼────┼─────────┼──────┼──────┤│1-51│巳○○ │王秀美 │101.02某日│101.08.27 │高雄市旗│均繞越電度表,改動│12,000元 │25,562度 ││ │ │ │ │ │津區上竹│表外線路(一相直接│ ├──────┤│ │ │ │ │ │巷77之2 │供電,未經電表計量│(4 顆) │145,743元 ││ │ │ │ │ │號1 ~3 │) │ │ ││ │ │ │ │ │樓 │ │ │ │├──┼─────┼─────┼─────┼─────┼────┼─────────┼──────┼──────┤│1-52│巳○○ │莊秀緞 │101.02間某│101.08.27 │高雄市旗│均繞越電度表,改動│15,000元 │35,960度 ││ │ │ │日 │ │津區北汕│表外線路(一相直接│ ├──────┤│ │ │ │ │ │巷100 之│供電,未經電表計量│(3 顆) │177,250元 ││ │ │ │ │ │310 號1 │) │ │ ││ │ │ │ │ │~3 樓 │ │ │ │├──┼─────┼─────┼─────┼─────┼────┼─────────┼──────┼──────┤│1-53│巳○○ │陳品臻 │101.08.29 │101.08.29 │高雄市鼓│⑴改變電度表構造,│45,000元 │9,080度 ││ │ │ │前某日 │ │山區華泰│ 使其失效不準 │ ├──────┤│ │ │ │ │ │路230 號│⑵偽造封印鎖 │ │35,902元 ││ │ │ │ │ │1 樓(檳│ │ │ ││ │ │ │ │ │榔攤) │ │ │ │├──┼─────┼─────┼─────┼─────┼────┼─────────┼──────┼──────┤│1-54│巳○○ │郭定鵬 │101.05間某│101.08.31 │高雄市旗│⑴繞越電度表,改動│15,000元 │4,683度 ││ │ │ │日 │ │津二路40│ 表外線路(電表底│ ├──────┤│ │ │ │ │ │3 號1 樓│ 座裝置小型電容)│ │29,305元 ││ │ │ │ │ │(茗茶園│⑵將真正之封印鎖撬│ │ ││ │ │ │ │ │飲料店)│ 開後,再封圈掛回│ │ ││ │ │ │ │ │ │ 原處 │ │ │├──┼─────┼─────┼─────┼─────┼────┼─────────┼──────┼──────┤│1-55│巳○○ │林新丁 │101.05間某│101.07.12 │嘉義市朴│繞越電度表,改動表│20,000元 │4,961度 ││ │ │ │日 │ │子市崁前│外線路(一相並聯)│ ├──────┤│ │ │ │ │ │里10號 │ │ │24,368元 │├──┼─────┼─────┼─────┼─────┼────┼─────────┼──────┼──────┤│1-56│巳○○ │劉能章 │95.10 間某│101.11.15 │高雄市林│⑴均改變電度表之構│20,000元 │26,837度 ││ │ │ │日 │ │園區大安│ 造,使其失效不準│ ├──────┤│ │ │ │ │ │三街16號│⑵均偽造封印鎖 │ │131,821元 ││ │ │ │ │ │1 ~3 樓│ │ │ │├──┼─────┼─────┼─────┼─────┼────┼─────────┼──────┼──────┤│1-57│巳○○ │林海龍 │95.10 間某│100.11.15 │高雄市林│⑴均改變電度表之構│20,000元 │27,198度 ││ │ │ │日 │ │園區大安│ 造,使其失效不準│ ├──────┤│ │ │ │ │ │三街12號│⑵均將真正之封印鎖│(2 顆) │137,133元 ││ │ │ │ │ │1 ~3 樓│ 撬開後,再封圈掛│ │ ││ │ │ │ │ │ │ 回原處 │ │ │├──┼─────┼─────┼─────┼─────┼────┼─────────┼──────┼──────┤│2-1 │癸○○ │石湘琳 │101.05間某│101.06.19 │屏東縣屏│以其他方式,使電度│無償 │7,190度 ││ │ │ │日 │ │東市復興│表失效不準(倒撥指│ ├──────┤│ │ │ │ │ │路26號1 │針) │ │44,153元 ││ │ │ │ │ │樓(服飾│ │ │ ││ │ │ │ │ │店) │ │ │ │├──┼─────┼─────┼─────┼─────┼────┼─────────┼──────┼──────┤│2-2 │癸○○ │顏萬福 │101.02、03│101.06.19 │高雄市鼓│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5,000元 │23,994度 ││ │ │ │間某日 │ │山區桃源│使其失效不準(電表│ ├──────┤│ │ │ │ │ │里柴山16│內部加裝電子零件)│ │144,319元 ││ │ │ │ │ │號(土雞│ │ │ ││ │ │ │ │ │城) │ │ │ │├──┼─────┼─────┼─────┼─────┼────┼─────────┼──────┼──────┤│2-3 │癸○○ │李忠禧 │101.05.10 │101.06.19 │高雄市三│繞越電度表,改動表│15,000元 │58,635度 ││ │ │ │ │ │民區同盟│外線路(一相反接)│ ├──────┤│ │ │ │ │ │二路49號│ │ │288,132元 ││ │ │ │ │ │2 ~3 樓│ │ │ │├──┼─────┼─────┼─────┼─────┼────┼─────────┼──────┼──────┤│2-4 │癸○○ │陳榮本 │101.05.10 │101.06.19 │高雄市鳳│⑴均繞越電度表,改│40,000元 │11,620度 ││ │ │ │ │ │山區福安│ 動表外線路(一相│ ├──────┤│ │ │ │ │ │二街230 │ 反接) │(2 顆) │58,007元 ││ │ │ │ │ │巷3 號 │⑵均偽造封印鎖 │ │ │├──┼─────┼─────┼─────┼─────┼────┼─────────┼──────┼──────┤│2-5 │癸○○ │林慶信 │101.05.10~│101.06.19 │臺南市北│繞越電度表,改動表│10,000元 │13,451度 ││ │ │ │101.05.15 │ │區開元路│外線路(一相反接)│ ├──────┤│ │ │ │間某日 │ │73巷41弄│ │ │66,101元 ││ │ │ │ │ │36號之4 │ │ │ │├──┼─────┼─────┼─────┼─────┼────┼─────────┼──────┼──────┤│2-6 │癸○○ │莊翁風笑 │101.05.04 │101.06.29 │高雄市三│均繞越電度表,改動│45,000元 │25,690度 ││ │ │ │前某日 │ │民區察哈│表外線路(一相反接│ ├──────┤│ │ │ │ │ │爾二街40│) │(3 顆) │78,934元 ││ │ │ │ │ │號1 ~3 │ │ │ ││ │ │ │ │ │樓 │ │ │ │├──┼─────┼─────┼─────┼─────┼────┼─────────┼──────┼──────┤│2-7 │癸○○ │王禎竣 │101.05.07 │101.06.29 │高雄市三│改變電度表之構造,│20,000元 │27,424度 ││ │ │ │前某日 │ │民區察哈│使其失效不準(電表│ ├──────┤│ │ │ │ │ │爾二街10│內部加裝電子零件《│ │84,264元 ││ │ │ │ │ │巷40號 │二極體》) │ │ │├──┼─────┼─────┼─────┼─────┼────┼─────────┼──────┼──────┤│2-8 │癸○○ │謝正縱 │101.05間某│101.06.29 │高雄市阿│繞越電度表,改動表│30,000元 │62,964度 ││ │ │ │日 │ │蓮區港後│外線路(一相直接供│ ├──────┤│ │ │ │ │ │村(路)│電,未經電表計量)│ │154,960元 ││ │ │ │ │ │210 號(│ │ │ ││ │ │ │ │ │魚塭) │ │ │ │├──┼─────┼─────┼─────┼─────┼────┼─────────┼──────┼──────┤│2-9 │癸○○ │潘采惠 │101.05.08 │101.06.29 │高雄市楠│均繞越電度表,改動│60,000元 │36,550度 ││ │ │ │ │ │梓區土庫│表外線路(一相反接│ ├──────┤│ │ │ │ │ │路30巷28│) │(2 顆) │112,305元 ││ │ │ │ │ │號 │ │ │ │├──┼─────┼─────┼─────┼─────┼────┼─────────┼──────┼──────┤│2-10│癸○○ │王秋玉 │101.05中旬│101.06.29 │高雄市熱│均改變電度表之構造│30,000元 │34,723度 ││ │ │ │某日 │ │河一街16│,使其失效不準(電│ ├──────┤│ │ │ │ │ │0 巷21號│表內部加裝電子零件│(2 顆) │170,706元 ││ │ │ │ │ │1 ~3 樓│《二極體》) │ │ │├──┼─────┼─────┼─────┼─────┼────┼─────────┼──────┼──────┤│2-11│癸○○ │顏清文 │101.01、02│101.06.29 │高雄市三│改變電度表之構造,│30,000元 │49,534度 ││ │ │ │間某日 │ │民區建國│使其失效不準(改變│ ├──────┤│ │ │ │ │ │三路297 │內部齒輪) │ │243,520元 ││ │ │ │ │ │號2 樓 │ │ │ │├──┼─────┼─────┼─────┼─────┼────┼─────────┼──────┼──────┤│2-12│癸○○ │黃榮元 │101.05.05~│101.05.28 │高雄市三│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2,800元 │480 度 ││ │ │ │101.05.28 │ │民區天津│ ,使其失效不準(│ ├──────┤│ │ │ │間某日 │ │街59號2 │ 電表內部加裝電子│ │2,358元 ││ │ │ │ │ │樓 │ 零件《阻抗器》)│ │ ││ │ │ │ │ │ │⑵將真正之封印鎖撬│ │ ││ │ │ │ │ │ │ 開後,再封圈掛回│ │ ││ │ │ │ │ │ │ 原處 │ │ │├──┼─────┼─────┼─────┼─────┼────┼─────────┼──────┼──────┤│2-13│癸○○ │王容得 │101.07.24 │101.07.24 │臺北市士│繞越電度表,改動表│無償 │21,752度 ││ │ │ │前某日 │ │林區中正│外線路(一相反接)│ ├──────┤│ │ │ │ │ │路635 巷│ │ │107,058元 ││ │ │ │ │ │3 號2 樓│ │ │ │├──┼─────┼─────┼─────┼─────┼────┼─────────┼──────┼──────┤│2-14│癸○○ │林秀麗 │101.03、04│101.07.24 │新北市蘆│改變電度表之構造,│無償 │18,198度 ││ │ │ │間某日 │ │洲區永平│使其失效不準 │ ├──────┤│ │ │ │ │ │街18巷4 │ │ │89,568元 ││ │ │ │ │ │號1 樓 │ │ │ │├──┼─────┼─────┼─────┼─────┼────┼─────────┼──────┼──────┤│2-15│癸○○ │呂寶銘 │101.05.06 │101.07.24 │臺北市承│以其他方式,使電度│100,000元 │44,412度 ││ │ │ │ │ │德路三段│表失效不準(倒撥指│ ├──────┤│ │ │ │ │ │58號3 樓│針) │ │218,587元 ││ │ │ │ │ │之3 、4 │ │ │ ││ │ │ │ │ │、5 │ │ │ │├──┼─────┼─────┼─────┼─────┼────┼─────────┼──────┼──────┤│2-16│癸○○ │陳姿蒨 │101.05.20 │101.07.24 │新北市三│改變電度表之構造,│25,000元 │12,921度 ││ │ │ │前後某日 │ │重區信義│使其失效不準(電表│ ├──────┤│ │ │ │ │ │街53號1 │內部加裝電子零件)│ │79,264元 ││ │ │ │ │ │樓 │ │ │ │├──┼─────┼─────┼─────┼─────┼────┼─────────┼──────┼──────┤│2-17│癸○○ │廖家慶 │101.05底某│101.07.24 │臺中市大│改變電度表之構造,│30,000元 │25,046度 ││ │ │ │日 │ │墩一街95│使其失效不準(電表│ ├──────┤│ │ │ │ │ │巷6 號8 │內部加裝電子零件)│ │123,427元 ││ │ │ │ │ │樓之10 │ │ │ │├──┼─────┼─────┼─────┼─────┼────┼─────────┼──────┼──────┤│2-18│癸○○ │王晴榆 │101.06.15 │101.07.24 │彰化縣彰│改變電度表之構造,│20,000元 │10,718度 ││ │ │ │ │ │化市自強│使其失效不準(電表│ ├──────┤│ │ │ │ │ │南路435 │內部加裝電子零件)│ │52,750元 ││ │ │ │ │ │巷3 弄36│ │ │ ││ │ │ │ │ │號1 樓 │ │ │ │├──┼─────┼─────┼─────┼─────┼────┼─────────┼──────┼──────┤│2-19│癸○○ │洪麗金 │100.06、07│101.07.24 │臺南市永│以其他方式,使電度│1,000 元/ │38,013度 ││ │ │ │間某日 │ │康區中華│表失效不準(倒撥指│次 ├──────┤│ │ │ │ │ │路280 巷│針) │ │187,094元 ││ │ │ │ │ │14號 │ │ │ │├──┼─────┼─────┼─────┼─────┼────┼─────────┼──────┼──────┤│2-20│癸○○ │吳啟明 │101.05初某│101.07.24 │臺南市永│改變電度表之構造,│42,000元 │16,101度 ││ │ │ │日 │ │康區大灣│使其失效不準(電表│ ├──────┤│ │ │ │ │ │路37巷30│內部加裝電子零件)│(2 顆) │79,242元 ││ │ │ │ │ │弄30號1 ├─────────┤ │ ││ │ │ │ │ │~2 樓 │繞越電度表,改動表│ │ ││ │ │ │ │ │ │外線路(一相反接)│ │ │├──┼─────┼─────┼─────┼─────┼────┼─────────┼──────┼──────┤│2-21│癸○○ │湯沅霖 │101 年某日│101.07.24 │臺南市永│繞越電度表,改動表│23,000元 │99,699度 ││ │ │ │、101.05間│ │康區永中│外線路(一相反接)│ ├──────┤│ │ │ │某日 │ │街18號2 │ │ │490,697元 ││ │ │ │ │ │樓 │ │ │ │├──┼─────┼─────┼─────┼─────┼────┼─────────┼──────┼──────┤│2-22│癸○○ │張國泰 │101.07.24 │101.07.24 │臺南市玉│改變電度表之構造或│5,000 元~ │80,652度 ││ │ │ │前某日 │ │井區中山│以其他方式,使其失│10,000元不 ├──────┤│ │ │ │ │ │路75號(│效不準 │等/ 次; │494,765元 ││ │ │ │ │ │快餐店)│ │每2 月1 次 │ │├──┼─────┼─────┼─────┼─────┼────┼─────────┼──────┼──────┤│2-23│癸○○ │田艷枝 │101.06間某│101.07.24 │臺南市玉│改變電度表之構造或│3,000元 │61,513度 ││ │ │ │日 │ │井區中山│以其他方式,使其失│ ├──────┤│ │ │ │ │ │路284 號│效不準 │ │377,356元 ││ │ │ │ │ │(餐飲店│ │ │ ││ │ │ │ │ │) │ │ │ │├──┼─────┼─────┼─────┼─────┼────┼─────────┼──────┼──────┤│2-24│癸○○ │陳麗琴 │101.06.09 │101.07.24 │臺南市東│均繞越電度表,改動│40,000元 │30,490度 ││ │ │ │ │ │區崇德七│表外線路(一相反接│ ├──────┤│ │ │ │ │ │街8 巷59│) │(2 顆) │150,067元 ││ │ │ │ │ │號 │ │ │ │├──┼─────┼─────┼─────┼─────┼────┼─────────┼──────┼──────┤│2-25│癸○○ │郭振欽 │101.07.24 │101.07.24 │臺南市南│改變電度表之構造,│20,000元 │48,982度 ││ │ │ │前某日 │ │區金華路│使其失效不準(電表│ ├──────┤│ │ │ │ │ │一段114 │內部加裝電子零件《│ │300,486元 ││ │ │ │ │ │號(同心│電阻》) │ │ ││ │ │ │ │ │圓餃子店│ │ │ ││ │ │ │ │ │) │ │ │ │├──┼─────┼─────┼─────┼─────┼────┼─────────┼──────┼──────┤│2-26│癸○○ │鄭加坐 │101.07.24 │101.07.24 │高雄市苓│繞越電度表,改動表│無償 │14,899度 ││ │ │ │前某日 │ │雅區武廟│外線路(一相反接)│ ├──────┤│ │ │ │ │ │路280 號│ │ │73,330元 │├──┼─────┼─────┼─────┼─────┼────┼─────────┼──────┼──────┤│2-27│癸○○ │夏其呈 │101.03下旬│101.07.24 │高雄市鼓│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30,000元 │30,145度 ││ │ │ │某日 │ │山區美明│ ,使其失效不準(│ ├──────┤│ │ │ │ │ │路55號13│ 電表內部加裝電子│ │148,367元 ││ │ │ │ │ │樓 │ 零件《阻抗器》)│ │ ││ │ │ │ │ │ │⑵將真正之封印鎖撬│ │ ││ │ │ │ │ │ │ 開後,再封圈掛回│ │ ││ │ │ │ │ │ │ 原處 │ │ │├──┼─────┼─────┼─────┼─────┼────┼─────────┼──────┼──────┤│2-28│癸○○ │李明雄 │101.06.08 │101.07.24 │臺南市歸│均繞越電度表,改動│40,000元 │38,059度 ││ │ │ │ │ │仁區民生│表外線路(一相反接│ ├──────┤│ │ │ │ │ │十二街16│) │(2 顆) │187,320元 ││ │ │ │ │ │1 號2 、│ │ │ ││ │ │ │ │ │3 樓 │ │ │ │├──┼─────┼─────┼─────┼─────┼────┼─────────┼──────┼──────┤│2-29│癸○○ │林忠慰 │98.06 間某│101.07.24 │臺南市關│均繞越電度表,改動│20,000元 │80,289度 ││ │ │ │日 │ │廟區大仁│表外線路(一相反接│ ├──────┤│ │ │ │ │ │街306 號│) │(2 顆) │395,169元 ││ │ │ │ │ │2 、3 樓│ │ │ │├──┼─────┼─────┼─────┼─────┼────┼─────────┼──────┼──────┤│2-30│癸○○ │蔡澄文 │100 年年底│101.07.24 │臺南市龍│改變電度表之構造,│30,000元 │209,204度 ││ │ │ │ │ │崎區土崎│使其失效不準 │ ├──────┤│ │ │ │ │ │里烏樹林│ │ │1,029,664元 ││ │ │ │ │ │33號(大│ │ │ ││ │ │ │ │ │坑休閒農│ │ │ ││ │ │ │ │ │場) │ │ │ │├──┼─────┼─────┼─────┼─────┼────┼─────────┼──────┼──────┤│2-31│癸○○ │林意祥 │100.06、07│101.07.24 │臺南市新│⑴繞越電度表,改動│15,000元 │13,952度 ││ │ │ │間某日 │ │化區建國│ 表外線路(一相反│ ├──────┤│ │ │ │ │ │街9 巷35│ 接) │ │68,669元 ││ │ │ │ │ │號1 、2 │⑵將真正之封印鎖撬│ │ ││ │ │ │ │ │樓 │ 開後,再封圈掛回│ │ ││ │ │ │ │ │ │ 原處 │ │ │├──┼─────┼─────┼─────┼─────┼────┼─────────┼──────┼──────┤│2-32│癸○○ │王蒼佑 │101.02某日│101.07.24 │臺南市新│⑴繞越電度表,改動│15,000元 │22,034度 ││ │ │ │ │ │化區太平│ 表外線路(一相反│ ├──────┤│ │ │ │ │ │街151 號│ 接) │ │108,447元 ││ │ │ │ │ │ │⑵將真正之封印鎖撬│ │ ││ │ │ │ │ │ │ 開後,再封圈掛回│ │ ││ │ │ │ │ │ │ 原處 │ │ │├──┼─────┼─────┼─────┼─────┼────┼─────────┼──────┼──────┤│2-33│癸○○ │陳雅芸 │101.06某日│101.07.24 │臺南市仁│⑴繞越電度表,改動│15,000元 │22,746度 ││ │ │ │ │ │德區土庫│ 表外線路(一相反│ ├──────┤│ │ │ │ │ │路211 巷│ 接) │ │111,952元 ││ │ │ │ │ │1 號4 樓│⑵將真正之封印鎖撬│ │ ││ │ │ │ │ │之1 │ 開後,再封圈掛回│ │ ││ │ │ │ │ │ │ 原處 │ │ │├──┼─────┼─────┼─────┼─────┼────┼─────────┼──────┼──────┤│2-34│癸○○ │施淳寶 │100.07、08│101.07.24 │高雄市小│改變電度表之構造,│無償 │6,863度 ││ │ │ │間某日 │ │港區二苓│使其失效不準(電表│ ├──────┤│ │ │ │ │ │路259 號│內部加裝電子零件)│ │34,260元 │├──┼─────┼─────┼─────┼─────┼────┼─────────┼──────┼──────┤│2-35│癸○○ │陳宗木 │100 年年底│101.07.24 │臺南市善│以其他方式,使電度│40,000元; │91,717度 ││ │ │ │ │ │化區大成│表失效不準(倒撥指│每2 月1 次 ├──────┤│ │ │ │ │ │路331 號│針) │(3 次) │562,647元 │├──┼─────┼─────┼─────┼─────┼────┼─────────┼──────┼──────┤│2-36│癸○○ │徐國興 │99.10某日 │101.08.06 │高雄市楠│繞越電度表,改動表│5,000元 │21,005度 ││ │ │ │ │ │梓區旗楠│外線路(一相反接)│ ├──────┤│ │ │ │ │ │路126 巷│ │ │103,438元 ││ │ │ │ │ │120 號11│ │ │ ││ │ │ │ │ │樓 │ │ │ │├──┼─────┼─────┼─────┼─────┼────┼─────────┼──────┼──────┤│2-37│癸○○ │陳良山 │101.06.04 │101.08.06 │高雄市阿│改變電度表之構造,│20,000元 │59,747度 ││ │ │ │ │ │蓮區港後│使其失效不準(電表│ ├──────┤│ │ │ │ │ │路134 之│束心) │ │368,976元 ││ │ │ │ │ │9 號1 樓│ │ │ ││ │ │ │ │ │(侑興工│ │ │ ││ │ │ │ │ │業公司)│ │ │ │├──┼─────┼─────┼─────┼─────┼────┼─────────┼──────┼──────┤│2-38│癸○○ │呂寶玉 │101.06某日│101.08.06 │高雄市仁│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30,000元 │13,768度 ││ │ │ │ │ │武區八德│ ,使其失效不準(│ ├──────┤│ │ │ │ │ │一路210 │ 電表內部加裝電子│(2 顆) │68,730元 ││ │ │ │ │ │之12號 │ 零件) │ │ ││ │ │ │ │ │ │⑵偽造封印鎖 │ │ ││ │ │ │ │ │ ├─────────┤ │ ││ │ │ │ │ │ │改變電度表之構造,│ │ ││ │ │ │ │ │ │使其失效不準(電表│ │ ││ │ │ │ │ │ │內部加裝電子零件)│ │ │├──┼─────┼─────┼─────┼─────┼────┼─────────┼──────┼──────┤│2-39│癸○○ │楊喻閎 │100 年初某│101.08.07 │高雄市前│均以其他方式,使電│120,000元 │243,368度 ││ │ │ │日 │ │鎮區中山│度表失效不準(倒撥│ ├──────┤│ │ │ │ │ │二路2 號│指針) │(4 顆) │1,504,621元 ││ │ │ │ │ │12樓之2 │ │ │ ││ │ │ │ │ │、3 、5 │ │ │ ││ │ │ │ │ │、6 (金│ │ │ ││ │ │ │ │ │科代、銀│ │ │ ││ │ │ │ │ │科代國際│ │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2-40│癸○○ │黃重凱 │101.04、05│101.08.07 │高雄市前│改變電度表之構造,│無償 │3,178度 ││ │ │ │前某日 │ │鎮區中華│使其失效不準(電表│ ├──────┤│ │ │ │ │ │五路1433│內部加裝電子零件《│ │15,651元 ││ │ │ │ │ │號12樓之│二極體》) │ │ ││ │ │ │ │ │2 │ │ │ │├──┼─────┼─────┼─────┼─────┼────┼─────────┼──────┼──────┤│2-41│癸○○ │黃重凱 │101.03- │101.08.09 │高雄市林│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5,000元 │12,640度 ││ │ │ │101.08.09 │ │園區頂厝│ ,使其失效不準 │ ├──────┤│ │ │ │前某日 │ │里255 號│⑵將真正之封印鎖撬│ │91,210元 ││ │ │ │ │ │後半段(│ 開後,再封圈掛回│ │ ││ │ │ │ │ │火鍋店)│ 原處 │ │ │├──┼─────┼─────┼─────┼─────┼────┼─────────┼──────┼──────┤│2-42│癸○○ │黃重凱 │101.05間某│101.08.09 │高雄市新│⑴繞越電度表,改動│無償 │10,916度 ││ │ │ │日 │ │興區民生│ 表外線路(一相反│ ├──────┤│ │ │ │ │ │一路1 之│ 接) │ │11,968元 ││ │ │ │ │ │84號10樓│⑵將真正之封印鎖撬│ │ ││ │ │ │ │ │ │ 開後,再封圈掛回│ │ ││ │ │ │ │ │ │ 原處 │ │ │├──┼─────┼─────┼─────┼─────┼────┼─────────┼──────┼──────┤│2-43│癸○○ │李雀因 │100 年年底│101.08.07 │高雄市前│以其他方式,使電度│8,000 元/次 │50,666度 ││ │ │周美如 │ │ │鎮區中山│表失效不準(倒撥指│ ├──────┤│ │ │(不在場)│ │ │二路2 號│針) │ │249,495元 ││ │ │ │ │ │23樓之6 │ │ │ ││ │ │ │ │ │(明揚整│ │ │ ││ │ │ │ │ │合行銷有│ │ │ ││ │ │ │ │ │限公司)│ │ │ │├──┼─────┼─────┼─────┼─────┼────┼─────────┼──────┼──────┤│2-44│癸○○ │黃順能 │101.06.03~│101.08.07 │高雄市三│⑴繞越電度表,改動│15,000元 │12,499度 ││ │ │ │101.08.07 │ │民區自重│ 表外線路(一相反│ ├──────┤│ │ │ │間某日 │ │街90號2 │ 接) │ │61,556元 ││ │ │ │ │ │、3 樓 │⑵偽造封印鎖 │ │ │├──┼─────┼─────┼─────┼─────┼────┼─────────┼──────┼──────┤│2-45│癸○○ │鄭清吉 │101.04~ │101.08.07 │高雄市仁│以其他方式,使電度│30,000元 │247,460度 ││ │ │ │101.08.07 │ │武區仁新│表失效不準(倒撥指│ ├──────┤│ │ │ │間某日 │ │段21-2地│針) │(2 顆) │1,785,671元 ││ │ │ │ │ │號(耀權│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2-46│癸○○ │潘啟明 │100 年年初│101.08.07 │高雄市鳥│均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0,000元 │27,008度 ││ │ │ │ │ │松區美山│,使其失效不準(電│ ├──────┤│ │ │ │ │ │路36巷5 │表內部加裝電子零件│(2 顆) │134,824元 ││ │ │ │ │ │號之35. │) │ │ ││ │ │ │ │ │1 ~4 樓│ │ │ │├──┼─────┼─────┼─────┼─────┼────┼─────────┼──────┼──────┤│2-47│癸○○ │郭黃美蓉 │101.02、03│101.08.07 │高雄市鳥│改變電度表之構造或│20,000元 │142,573度 ││ │ │ │間某日 │ │松區大腳│以其他方式,使其失│ ├──────┤│ │ │ │ │ │腿段1726│效不準 │ │1,028,807元 ││ │ │ │ │ │地號(創│ │ │ ││ │ │ │ │ │美電子企│ │ │ ││ │ │ │ │ │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2-48│癸○○ │黃俊傑 │101.04、05│101.08.08 │高雄市三│⑴繞越電度表,改動│3,000元 │21,243度 ││ │ │ │間某日 │ │民區鼎瑞│ 表外線路(一相反│ ∫ ├──────┤│ │ │ │ │ │街65巷10│ 接) │5,000元 │104,619元 ││ │ │ │ │ │號1 ~5 │⑵將真正之封印鎖撬│ │ ││ │ │ │ │ │樓 │ 開後,再封圈掛回│ │ ││ │ │ │ │ │ │ 原處 │ │ │├──┼─────┼─────┼─────┼─────┼────┼─────────┼──────┼──────┤│2-49│癸○○ │李春健 │98.07 、08│101.08.08 │高雄市鳳│繞越電度表,改動表│10,000元 │25,098度 ││ │ │ │某日 │ │山區文學│外線路(一相反接)│ ∫ ├──────┤│ │ │ │ │ │街77號7 │ │20,000元 │125,289元 ││ │ │ │ │ │樓 │ │ │ │├──┼─────┼─────┼─────┼─────┼────┼─────────┼──────┼──────┤│2-50│癸○○ │羅明秋 │101.05、06│101.08.08 │高雄市鳳│改變電度表之構造,│20,000元 │12,239度 ││ │ │ │某日 │ │山區南華│使其失效不準(電表│ ∫ ├──────┤│ │ │ │ │ │一路26號│內部加裝電子零件)│25,000元 │61,097元 ││ │ │ │ │ │3 、4 樓│ │ │ │├──┼─────┼─────┼─────┼─────┼────┼─────────┼──────┼──────┤│2-51│癸○○ │邱國華 │101.01間某│101.08.08 │高雄市前│均改變電度表之構造│20,000元 │39,386度 ││ │ │ │日 │ │鎮區瑞福│,使其失效不準(電│ ├──────┤│ │ │ │ │ │路68號1 │表內部加裝電子零件│(2 顆) │196,614元 ││ │ │ │ │ │、3 、4 │《二極體》) │ │ ││ │ │ │ │ │樓 │ │ │ │├──┼─────┼─────┼─────┼─────┼────┼─────────┼──────┼──────┤│2-52│癸○○ │田楊錦雀 │101.05.18 │101.08.08 │高雄市前│均繞越電度表,改動│30,000元 │36,756度 ││ │ │ │ │ │鎮區瑞福│表外線路(一相反接│ ├──────┤│ │ │ │ │ │路66號2 │) │(2 顆) │183,486元 ││ │ │ │ │ │~4 樓 │ │ │ │├──┼─────┼─────┼─────┼─────┼────┼─────────┼──────┼──────┤│2-53│癸○○ │吳雪珠 │101.03間某│101.08.08 │高雄市鳳│繞越電度表,改動表│25,000元 │2,396度 ││ │ │ │日 │ │山區中崙│外線路(一相反接)│(未給付) ├──────┤│ │ │ │ │ │二路583 │ │ │11,961元 ││ │ │ │ │ │巷11之1 │ │ │ ││ │ │ │ │ │號6 樓 │ │ │ │├──┼─────┼─────┼─────┼─────┼────┼─────────┼──────┼──────┤│2-54│癸○○ │凃秀綺 │101.05.12 │101.08.09 │高雄市前│繞越電度表,改動表│30,000元 │12,312度 ││ │ │ │ │ │鎮區實業│外線路(一相反接)│ ├──────┤│ │ │ │ │ │路67號2 │ │ │61,462元 ││ │ │ │ │ │樓 │ │ │ │├──┼─────┼─────┼─────┼─────┼────┼─────────┼──────┼──────┤│2-55│癸○○ │曹素華 │101.08.08 │101.08.08 │高雄市前│以其他方式,使電度│3,000元/次;│42,866度 ││ │ │ │前某日 │ │鎮區籬仔│表失效不準(倒撥指│每2 月1 次 ├──────┤│ │ │ │ │ │內路188 │針) │ │265,019元 ││ │ │ │ │ │巷11號(│ │ │ ││ │ │ │ │ │倉庫) │ │ │ │├──┼─────┼─────┼─────┼─────┼────┼─────────┼──────┼──────┤│2-56│癸○○ │史欣宸 │101.02、03│101.08.09 │高雄市前│以其他方式,使電度│3,000元/次;│3,600度 ││ │ │ │間某日 │ │鎮區德昌│表失效不準(倒撥指│每2 月1 次 ├──────┤│ │ │ │ │ │路132 號│針) │ │17,971元 ││ │ │ │ │ │(金沙檳│ │ │ ││ │ │ │ │ │榔攤) │ │ │ │├──┼─────┼─────┼─────┼─────┼────┼─────────┼──────┼──────┤│2-57│癸○○ │蔡國寶 │101.08.10 │101.08.10 │高雄市前│繞越電度表,改動表│13,000元 │10,621度 ││ │ │ │前某日 │ │鎮區新衙│外線路(一相反接)│ ├──────┤│ │ │ │ │ │路55號 │ │ │53,020元 │├──┼─────┼─────┼─────┼─────┼────┼─────────┤ ├──────┤│2-58│癸○○ │蔡國寶 │101.08.10 │101.08.10 │高雄市前│繞越電度表,改動表│ │24,958度 ││ │ │ │前某日 │ │鎮區新衙│外線路(一相反接)│ ├──────┤│ │ │ │ │ │路51巷2 │ │ │124,590元 ││ │ │ │ │ │之1 號平│ │ │ ││ │ │ │ │ │房 │ │ │ │├──┼─────┼─────┼─────┼─────┼────┼─────────┼──────┼──────┤│2-59│癸○○ │王葉金枝 │101.08.10 │101.08.10 │高雄市前│以其他方式,使電度│無償 │3,311度 ││ │ │ │前某日 │ │鎮區鎮東│表失效不準(倒撥指│ ├──────┤│ │ │ │ │ │一街304 │針) │ │16,529元 ││ │ │ │ │ │巷30之55│ │ │ ││ │ │ │ │ │號 │ │ │ │├──┼─────┼─────┼─────┼─────┼────┼─────────┼──────┼──────┤│2-60│癸○○ │柯沂蓁 │101.03、04│101.08.10 │高雄市苓│⑴繞越電度表,改動│不詳 │3,838度 ││ │ │ │間某日 │ │雅區仁義│ 表外線路(一相反│ ├──────┤│ │ │ │ │ │街151 號│ 接) │ │18,904元 ││ │ │ │ │ │10樓之1 │⑵將真正之封印鎖撬│ │ ││ │ │ │ │ │ │ 開後,再封圈掛回│ │ ││ │ │ │ │ │ │ 原處 │ │ │├──┼─────┼─────┼─────┼─────┼────┼─────────┼──────┼──────┤│2-61│癸○○ │陳建源 │100 年上半│101.08.10 │高雄市苓│⑴繞越電度表,改動│80,000元 │46,273度 ││ │ │ │年某日 │ │雅區四維│ 表外線路(一相反│ ├──────┤│ │ │ │ │ │四路179 │ 接) │ │227,920元 ││ │ │ │ │ │號 │⑵將真正之封印鎖撬│ │ ││ │ │ │ │ │ │ 開後,再封圈掛回│ │ ││ │ │ │ │ │ │ 原處 │ │ │├──┼─────┼─────┼─────┼─────┼────┼─────────┼──────┼──────┤│2-62│癸○○ │李日東 │100.05某日│101.05.23 │高雄市鼓│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00,000元 │97,780度 ││ │ │(不在場)│ │ │山區博愛│ ,使其失效不準(│ ├──────┤│ │ │蔡樹青 │ │ │二路337 │ 改變結線) │ │423,548元 ││ │ │ │ │ │號1 樓(│⑵將真正之封印鎖撬│ │ ││ │ │ │ │ │東大門韓│ 開後,再封圈掛回│ │ ││ │ │ │ │ │國烤肉料│ 原處 │ │ ││ │ │ │ │ │理) │ │ │ │├──┼─────┼─────┼─────┼─────┼────┼─────────┼──────┼──────┤│2-63│癸○○ │李日東 │100.07某日│101.05.25 │臺南市安│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00,000元 │311,590度 ││ │ │(不在場)│ │ │平區永華│使其失效不準(改變│ ├──────┤│ │ │蔡樹青 │ │ │路二段13│電表(3S)B相比流│ │1,864,556元 ││ │ │ │ │ │1 號(東│器接線端加裝塑膠套│ │ ││ │ │ │ │ │大門韓國│管CT閉路) │ │ ││ │ │ │ │ │烤肉料理│ │ │ ││ │ │ │ │ │) │ │ │ │├──┼─────┼─────┼─────┼─────┼────┼─────────┼──────┼──────┤│2-64│癸○○ │李日東 │100.12某日│101.05.28 │臺南市安│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00,000元 │234,437度 ││ │ │(不在場)│ │ │平區華平│使其失效不準(改變│ ├──────┤│ │ │蔡樹青 │ │ │路156 號│結線) │ │1,402,872元 ││ │ │ │ │ │1 樓(東│ │ │ ││ │ │ │ │ │饌魚翅餐│ │ │ ││ │ │ │ │ │廳) │ │ │ │├──┼─────┼─────┼─────┼─────┼────┼─────────┼──────┼──────┤│2-65│癸○○ │李日東 │101.03某日│101.08.14 │臺南市南│改變電度表之構造,│20,000元 │34,350度 ││ │ │(不在場)│ │ │區金華路│使其失效不準(電表│ ├──────┤│ │ │蔡樹青 │ │ │一段484 │內部加裝電子零件《│ │169,222元 ││ │ │ │ │ │巷99弄2 │二極體》) │ │ ││ │ │ │ │ │之31號1 │ │ │ ││ │ │ │ │ │~3 樓 │ │ │ │├──┼─────┼─────┼─────┼─────┼────┼─────────┼──────┼──────┤│2-66│癸○○ │張富利 │101.08.27 │101.08.27 │高雄市梓│均繞越電度表,改動│25,000元 │35,258度 ││ │ │ │前某日 │ │官區中正│表外線路(一相反接│ ├──────┤│ │ │ │ │ │六街179 │) │(2 顆) │173,791元 ││ │ │ │ │ │號2 、3 │ │ │ ││ │ │ │ │ │樓 │ │ │ │├──┼─────┼─────┼─────┼─────┼────┼─────────┼──────┼──────┤│2-67│癸○○ │謝道泉 │101.08.27 │101.08.27 │高雄市仁│繞越電度表,改動表│20,000元 │14,400度 ││ │ │ │前某日 │ │武區八德│外線路(一相直接供│ ∫ ├──────┤│ │ │ │ │ │南路3 號│電,未經電表計量)│30,000元 │71,885元 │├──┼─────┼─────┼─────┼─────┼────┼─────────┼──────┼──────┤│2-68│癸○○ │陳奕潮 │101.05間某│101.08.28 │高雄市苓│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0,000元 │11,509度 ││ │ │ │日 │ │雅區光華│使其失效不準(電表│ ├──────┤│ │ │ │ │ │一路153 │內部加裝電子零件)│ │71,941元 ││ │ │ │ │ │號(檳榔│ │ │ ││ │ │ │ │ │攤) │ │ │ │├──┼─────┼─────┼─────┼─────┼────┼─────────┤ ├──────┤│2-69│癸○○ │陳奕潮 │101.05間某│101.08.28 │高雄市楠│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 │2,468度 ││ │ │ │日 │ │梓區加昌│ ,使其失效不準 │ ├──────┤│ │ │ │ │ │路252 號│⑵將真正之封印鎖撬│ │15,427元 ││ │ │ │ │ │(檳榔攤│ 開後,再封圈掛回│ │ ││ │ │ │ │ │) │ 原處 │ │ │├──┼─────┼─────┼─────┼─────┼────┼─────────┼──────┼──────┤│2-70│癸○○ │陳雁玲 │101.08.28 │101.08.28 │高雄市楠│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0,000元 │15,010度 ││ │ │ │前某日 │ │梓區後昌│ ,使其失效不準(│ ∫ ├──────┤│ │ │ │ │ │路885 巷│ 電表內部加裝電子│20,000元 │73,989元 ││ │ │ │ │ │24號4 樓│ 零件《阻抗器》)│ │ ││ │ │ │ │ │之1 (出│⑵將真正之封印鎖撬│ │ ││ │ │ │ │ │租套房)│ 開後,再封圈掛回│ │ ││ │ │ │ │ │ │ 原處 │ │ │├──┼─────┼─────┼─────┼─────┼────┼─────────┼──────┼──────┤│2-71│癸○○ │林庭宜 │101.08.28 │101.08.28 │高雄市苓│改變電度表之構造,│無償 │7,010度 ││ │ │ │前某日 │ │雅區心正│使其失效不準(電表│ ├──────┤│ │ │ │ │ │路3 巷2 │內部加裝電子零件)│ │34,555元 ││ │ │ │ │ │之5 號11│ │ │ ││ │ │ │ │ │樓 │ │ │ │├──┼─────┼─────┼─────┼─────┼────┼─────────┼──────┼──────┤│2-72│癸○○ │涂品羚 │101.06.02 │101.08.29 │高雄市鼓│繞越電度表,改動表│15,000元 │6,066度 ││ │ │ │ │ │山區文忠│外線路(一相反接)│ ├──────┤│ │ │ │ │ │路82號8 │ │ │29,903元 ││ │ │ │ │ │樓之2 │ │ │ │├──┼─────┼─────┼─────┼─────┼────┼─────────┼──────┼──────┤│2-73│癸○○ │王朝鶯 │101.08.30 │101.08.30 │臺南市歸│以其他方式,使電度│1,000元/次 │37,860度 ││ │ │ │前某日 │ │仁區中正│表失效不準(倒撥指│ ├──────┤│ │ │ │ │ │南路一段│針) │ │231,397元 ││ │ │ │ │ │420 號2 │ │ │ ││ │ │ │ │ │樓 │ │ │ │├──┼─────┼─────┼─────┼─────┼────┼─────────┼──────┼──────┤│2-74│癸○○ │陳玟霖 │100.08某日│101.07.24 │新北市新│改變電度表之構造,│5,000元 │13,144度 ││ │ │ │ │ │店區中興│使其失效不準(電表│(未給付) ├──────┤│ │ │ │ │ │路二段10│內部加裝電子零件)│ │64,690元 ││ │ │ │ │ │0 巷29號│ │ │ ││ │ │ │ │ │1 樓 │ │ │ │├──┼─────┼─────┼─────┼─────┼────┼─────────┼──────┼──────┤│2-75│癸○○ │呂清發 │100.05某日│102.01.04 │雲林縣四│均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5,000元 │131,164度 ││ │ │ │ │ │湖鄉湖西│,使其失效不準(電│ ├──────┤│ │ │ │ │ │村環湖西│表內部加裝電子零件│(2 顆) │765,693元 ││ │ │ │ │ │路64號(│) │ │ ││ │ │ │ │ │宏達農藥│ │ │ ││ │ │ │ │ │行) │ │ │ │├──┼─────┼─────┼─────┼─────┼────┼─────────┼──────┼──────┤│2-76│癸○○ │詹福明 │101.05底某│101.08.06 │高雄市仁│改變電度表之構造,│80,000元 │52,248度 ││ │ │ │日 │ │武區八德│使其失效不準 │(見偵十三第├──────┤│ │ │ │ │ │一路81號│ │209-212頁) │377,022元 │├──┼─────┼─────┼─────┼─────┼────┼─────────┼──────┼──────┤│2-77│癸○○ │陳志宏 │101.08.07 │101.08.07 │高雄市前│以其他方式,使電度│無償 │26,221度 ││ │ │ │前某日 │ │鎮區鎮東│表失效不準(更改電│ ├──────┤│ │ │ │ │ │街51號 │表齒輪) │ │129,136元 │├──┼─────┼─────┼─────┼─────┼────┼─────────┼──────┼──────┤│2-78│癸○○ │洪文義 │101.08.09 │101.08.09 │高雄市新│⑴繞越電度表,改動│不詳 │13,000度 ││ │ │ │前某日 │ │興區南華│ 表外線路(一相反│ ├──────┤│ │ │ │ │ │橫二路12│ 接) │ │64,029元 ││ │ │ │ │ │號 │⑵將真正之封印鎖撬│ │ ││ │ │ │ │ │ │ 開後,再封圈掛回│ │ ││ │ │ │ │ │ │ 原處 │ │ │├──┼─────┼─────┼─────┼─────┼────┼─────────┼──────┼──────┤│3-1 │巳○○ │林小娟 │100.12.26 │101.02.06 │雲林縣西│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25,000元 │39,088度 ││ │辰○○ │(在場) │ │ │螺鎮福來│ ,使其失效不準(│ ├──────┤│ │ │ │ │ │路51號(│ 改動電壓線圈線路│ │233,903元 ││ │ │ │ │ │歐嗨優早│ ) │ │ ││ │ │ │ │ │餐店) │⑵將真正之「同」字│ │ ││ │ │ │ │ │ │ 鉛封之銅線剪斷後│ │ ││ │ │ │ │ │ │ ,再插回銅線重新│ │ ││ │ │ │ │ │ │ 按壓 │ │ ││ │ │ │ │ │ │⑶偽造封印鎖 │ │ │├──┼─────┼─────┼─────┼─────┼────┼─────────┼──────┼──────┤│3-2 │辰○○ │吳秋月 │101.01間某│101.06.29 │高雄市小│改變電度表之構造,│5,000元 │8,032度 ││ │ │ │日 │ │港區港明│使其失效不準(電表│ ├──────┤│ │ │ │ │ │里1 鄰港│內部加裝電子零件《│ │40,096元 ││ │ │ │ │ │壽街31巷│電容》) │ │ ││ │ │ │ │ │1 之2 號│ │ │ │├──┼─────┼─────┼─────┼─────┼────┼─────────┼──────┼──────┤│3-3 │巳○○ │吳進丁 │101.05間某│101.06.29 │高雄市小│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0,000元 │5,548度 ││ │辰○○ │(不在場)│日 │ │港區港后│ ,使其失效不準(│ ├──────┤│ │ │ │ │ │里8 鄰漢│ 電表內部加裝電子│ │27,696元 ││ │ │ │ │ │威街180 │ 零件《二極體》)│ │ ││ │ │ │ │ │巷22號2 │⑵偽造「同」字鉛封│ │ ││ │ │ │ │ │樓 │⑶偽造封印鎖 │ │ │├──┼─────┼─────┼─────┼─────┼────┼─────────┼──────┼──────┤│3-4 │巳○○ │曾弘中 │101.04.10 │101.06.29 │臺中市南│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20,000元 │30,778度 ││ │辰○○ │(在場) │ │ │區高工二│ ,使其失效不準(│ ├──────┤│ │ │ │ │ │街101 號│ 電表內部加裝電子│ │151,182元 ││ │ │ │ │ │3 、4 樓│ 零件) │ │ ││ │ │ │ │ │ │⑵偽造封印鎖 │ │ │├──┼─────┼─────┼─────┼─────┼────┼─────────┼──────┼──────┤│3-5 │巳○○ │王惠美 │101.04.15 │101.06.29 │高雄市左│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7,000元 │22,784度 ││ │卯○○ │(不在場)│ │ │營區明誠│ ,使其失效不準(│ ├──────┤│ │ │ │ │ │二路344 │ 電表內部加裝電子│ │112,011元 ││ │ │ │ │ │號19樓之│ 零件) │ │ ││ │ │ │ │ │1 │⑵偽造封印鎖 │ │ │├──┼─────┼─────┼─────┼─────┼────┼─────────┼──────┼──────┤│3-6 │巳○○ │蔡侑昇 │101.04.10 │101.07.24 │新北市板│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3,000元 │31,178度 ││ │辰○○ │(不在場)│ │ │橋區金門│ ,使其失效不準(│ ├──────┤│ │ │ │ │ │街260 巷│ 電表內部加裝電子│ │153,453元 ││ │ │ │ │ │15號4 樓│ 零件) │ │ ││ │ │ │ │ │ │⑵偽造封印鎖 │ │ │├──┼─────┼─────┼─────┼─────┼────┼─────────┼──────┼──────┤│3-7 │巳○○ │潘漢宗 │101.06.14 │101.07.24 │高雄市左│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2,000元 │27,807度 ││ │辰○○ │(不在場)│ │ │營區文川│ ,使其失效不準 │ ├──────┤│ │ │ │ │ │路481 號│⑵將真正之「同」字│ │170,584元 ││ │ │ │ │ │1 樓(宗│ 鉛封之銅線剪斷後│ │ ││ │ │ │ │ │鑫汽車保│ ,再插回銅線重新│ │ ││ │ │ │ │ │養廠) │ 按壓 │ │ ││ │ │ │ │ │ │⑶將真正之封印鎖撬│ │ ││ │ │ │ │ │ │ 開後,再封圈掛回│ │ ││ │ │ │ │ │ │ 原處 │ │ │├──┼─────┼─────┼─────┼─────┼────┼─────────┼──────┼──────┤│3-8 │巳○○ │林詹素心 │101.04- │101.08.09 │高雄市小│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2,000元 │19,578度 ││ │卯○○ │(不在場)│101.08.09 │ │港區松崗│ ,使其失效不準(│ ├──────┤│ │ │ │前某日 │ │路132 巷│ 電表內部加裝電子│ │97,733元 ││ │ │ │ │ │1 弄2 號│ 零件) │ │ ││ │ │ │ │ │1 樓 │⑵偽造封印鎖 │ │ │├──┼─────┼─────┼─────┼─────┼────┼─────────┼──────┼──────┤│3-9 │巳○○ │李美雲 │101.05.15 │101.08.09 │高雄市小│⑴繞越電度表,改動│12,000元 │35,689度 ││ │卯○○ │(不在場)│ │ │港區松崗│ 表外線路 │ ├──────┤│ │ │ │ │ │路132 巷│⑵改變電度表之構造│ │178,159元 ││ │ │ │ │ │1 弄5 號│ ,使其失效不準(│ │ ││ │ │ │ │ │之5.3 樓│ 電表內部加裝電子│ │ ││ │ │ │ │ │ │ 零件) │ │ ││ │ │ │ │ │ │⑶偽造封印鎖 │ │ │├──┼─────┼─────┼─────┼─────┼────┼─────────┼──────┼──────┤│3-10│巳○○ │吳榮森 │101.03、04│101.08.27 │高雄市岡│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0,000元 │19,271度 ││ │辰○○ │(不在場)│間某日 │ │山區公園│ ,使其失效不準(│ ├──────┤│ │ │ │ │ │西路三段│ 電表內部加裝電子│ │120,396元 ││ │ │ │ │ │18之3 號│ 零件《二極體》)│ │ ││ │ │ │ │ │(牛家莊│⑵偽造「同」字鉛封│ │ ││ │ │ │ │ │飲食店)│⑶將真正之封印鎖撬│ │ ││ │ │ │ │ │ │ 開後,再封圈掛回│ │ ││ │ │ │ │ │ │ 原處 │ │ │├──┼─────┼─────┼─────┼─────┼────┼─────────┼──────┼──────┤│3-11│巳○○ │黃佩苓 │101.08.27 │101.08.27 │高雄市梓│⑴繞越電度表,改動│10,000元 │14,755度 ││ │辰○○ │(在場) │前某日 │ │官區仁愛│ 表外線路(一相直│ ├──────┤│ │ │ │ │ │路必信巷│ 接供電,未經電表│ │72,729元 ││ │ │ │ │ │4 號2 樓│ 計量) │ │ ││ │ │ │ │ │ │⑵將真正之封印鎖撬│ │ ││ │ │ │ │ │ │ 開後,再封圈掛回│ │ ││ │ │ │ │ │ │ 原處 │ │ │├──┼─────┼─────┼─────┼─────┼────┼─────────┼──────┼──────┤│3-12│巳○○ │林榮輝 │101.08.28 │101.08.28 │高雄市楠│均繞越電度表,改動│20,000元 │28,561度 ││ │辰○○ │(不在場)│前某日 │ │梓區久昌│表外線路(一相直接│ ├──────┤│ │ │ │ │ │街238 巷│供電,未經電表計量│ │140,802元 ││ │ │ │ │ │7 號1 ~│) │ │ ││ │ │ │ │ │3 樓 │ │ │ │├──┼─────┼─────┼─────┼─────┼────┼─────────┼──────┼──────┤│4-1 │巳○○ │郭永光 │101.04.12 │101.05.07 │高雄市鳥│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30,000元 │435,213度 ││ │(在場) │ │ │ │松區美山│ ,使其失效不準 │ ├──────┤│ │卯○○ │ │ │ │路36巷1 │⑵偽造封印鎖 │(3 顆) │1,929,738元 ││ │(在場) │ │ │ │之5 號(│ │ │ ││ │辰○○ │ │ │ │大華製冰│ │辰○○、顏 │ ││ │(在場) │ │ │ │廠) │ │宏哲均未分 │ ││ │ │ │ │ │ │ │得報酬 │ ││ │ │ │ │ │ │ │ │ ││ │ │ │ │ │ │ │另共犯寅○○│ ││ │ │ │ │ │ │ │獲得15,000元│ ││ │ │ │ │ │ │ │之出租費 │ │├──┼─────┼─────┼─────┼─────┼────┼─────────┼──────┼──────┤│4-2 │巳○○ │陳俊評 │101.05中旬│101.07.09 │高雄市民│改變電度表之構造,│30,000元 │44,765度 ││ │(在場) │(不在場)│某日 │ │族一路33│使其失效不準(破壞│ ├──────┤│ │辰○○ │ │ │ │5 巷54號│電表電流) │辰○○未分得│220,923元 ││ │(在場) │ │ │ │(鴻豪製│ │報酬 │ ││ │ │ │ │ │冰廠) │ │ │ ││ │ │ │ │ │ │ │另共犯寅○○│ ││ │ │ │ │ │ │ │獲得15,000元│ ││ │ │ │ │ │ │ │之出租費 │ │├──┼─────┼─────┼─────┼─────┼────┼─────────┼──────┼──────┤│4-3 │巳○○ │謝正宏 │101.04.22 │101.06.19 │高雄市鳥│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20,000元 │107,037度 ││ │(在場) │(不在場)│ │ │松區中正│ ,使其失效不準 │ ├──────┤│ │卯○○ │ │ │ │路46巷1 │⑵將真正之「同」字│巳○○分得30│504,384元 ││ │(在場) │ │ │ │之3 號(│ 鉛封之銅線剪斷後│,000元,顏宏│ ││ │癸○○ │ │ │ │亞企廣告│ ,再插回銅線重新│哲未分得報酬│ ││ │(在場) │ │ │ │社) │ 按壓 │ │ ││ │ │ │ │ │ │ │另共犯寅○○│ ││ │ │ │ │ │ │ │於編號4-3 、│ ││ │ │ │ │ │ │ │4-4 、4-5 合│ ││ │ │ │ │ │ │ │計獲得20,000│ ││ │ │ │ │ │ │ │元之出租費 │ │├──┼─────┼─────┼─────┼─────┼────┼─────────┼──────┼──────┤│4-4 │巳○○ │郭永輝 │101.04.22 │101.06.19 │屏東縣高│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20,000元 │146,247度 ││ │(在場) │(不在場)│ │ │樹鄉東振│ ,使其失效不準 │ ├──────┤│ │卯○○ │ │ │ │村高美路│⑵將真正之「同」字│卯○○未分得│525,408元 ││ │(在場) │ │ │ │16號1 樓│ 封鉛之銅線剪斷後│報酬 │ ││ │ │ │ │ │(高美製│ ,再插回銅線重新│ │ ││ │ │ │ │ │冰廠) │ 按壓 │另共犯寅○○│ ││ │ │ │ │ │ │⑶將真正之封印鎖撬│於編號4-3 、│ ││ │ │ │ │ │ │ 開後,再封圈掛回│4-4 、4-5 合│ ││ │ │ │ │ │ │ 原處 │計獲得20,000│ ││ │ │ │ │ │ │ │元之出租費 │ │├──┼─────┼─────┼─────┼─────┼────┼─────────┼──────┼──────┤│4-5 │巳○○ │李東曉 │101.04.22 │101.07.26 │屏東縣新│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80,000元 │318,446度 ││ │(在場) │(不在場)│ │ │埤鄉箕湖│ ,使其失效不準 │ ├──────┤│ │卯○○ │ │ │ │村進化路│⑵偽造「同」字鉛封│巳○○分得30│1,460,763元 ││ │(在場) │ │ │ │12之30號│⑶偽造封印鎖 │,000元,顏宏│ ││ │癸○○ │ │ │ │(東昇畜│ │哲未分得報酬│ ││ │(在場) │ │ │ │牧場) │ │ │ ││ │ │ │ │ │ │ │另共犯寅○○│ ││ │ │ │ │ │ │ │於編號4-3 、│ ││ │ │ │ │ │ │ │4-4 、4-5 合│ ││ │ │ │ │ │ │ │計獲得20,000│ ││ │ │ │ │ │ │ │元之出租費 │ │├──┼─────┼─────┼─────┼─────┼────┼─────────┼──────┼──────┤│4-6 │巳○○ │湯佳璋 │101.05.05 │101.06.29 │屏東縣南│⑴改變電度表之構造│15,000元 │6,520度 ││ │(在場) │(在場) │ │ │州鄉七塊│ ,使其失效不準(│ ├──────┤│ │卯○○ │ │ │ │村信義路│ 電表內部加裝電子│巳○○分得5,│32,068元 ││ │(在場) │ │ │ │12 之1號│ 零件《二極體》)│000 元 │ ││ │ │ │ │ │ │⑵偽造「同」字鉛封│ │ ││ │ │ │ │ │ │⑶偽造封印鎖 │另共犯寅○○│ ││ │ │ │ │ │ │ │獲得5,000 元│ ││ │ │ │ │ │ │ │之介紹費 │ │├──┼─────┼─────┼─────┼─────┼────┼─────────┼──────┼──────┤│4-7 │巳○○ │陳瑞昌 │101.08.16 │101.08.16 │屏東縣枋│⑴均改變電度表之構│50,000元 │105,662度 ││ │(在場) │(在場) │前某日 │ │寮鄉番子│ 造,使其失效不準│ ├──────┤│ │寅○○ │ │ │ │崙段22-3│⑵將真正之「同」字│(2 顆) │436,347元 ││ │(在場) │ │ │ │、22-6號│ 鉛封之銅線剪斷後│ │ ││ │ │ │ │ ├────┤ ,再插回銅線重新│巳○○分得14├──────┤│ │ │ │ │ │屏東縣枋│ 按壓 │,000元,戴勝│104,320度 ││ │ │ │ │ │寮鄉水底│⑶均偽造封印鎖 │華分得12,000├──────┤│ │ │ │ │ │寮段2002│ │元 │434,829元 ││ │ │ │ │ │號 │ │ │ │├──┼─────┼─────┼─────┼─────┼────┼─────────┼──────┼──────┤│5 │巳○○ │巳○○ │101.06.19 │101.06.19 │高雄市前│⑴以其他方式,使電│自行改裝 │19,212度 ││ │ │ │前某日 │ │鎮區草衙│ 度表失效不準(倒│ ├──────┤│ │ │ │ │ │三路16號│ 撥指針) │ │95,906元 ││ │ │ │ │ │ │⑵偽造「同」字鉛封│ │ │├──┼─────┼─────┼─────┼─────┼────┼─────────┼──────┼──────┤│6-1 │癸○○ │癸○○ │101.06.19 │101.06.19 │高雄市前│改變電度表之構造或│自行改裝 │24,250度 ││ │ │ │前某日 │ │鎮區鎮海│以其他方式,使其失│ ├──────┤│ │ │ │ │ │路29號 │效不準 │ │163,712元 │├──┼─────┼─────┼─────┼─────┼────┼─────────┼──────┼──────┤│6-2 │癸○○ │癸○○ │101.07.24 │101.07.24 │高雄市前│繞越電度表,改動表│自行改裝 │11,520度 ││ │ │ │前某日 │ │鎮區鎮海│外線路(一相直接供│ ├──────┤│ │ │ │ │ │二街20號│電,未經電表計量)│ │57,508元 │└──┴─────┴─────┴─────┴─────┴────┴─────────┴──────┴──────┘【附表二】┌──┬───────────┬───────────┬────────────┬───────┬─────────┬────┐│編號│ 所 論 罪 名 │從 一 重 之 罪│ 公 訴 人 論 罪 │共 犯│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備 註│├──┼───────────┼───────────┼────────────┼───────┼─────────┼────┤│1-1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賴彥銘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1 ││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賴彥銘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3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四編號①、附表│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五編號④、⑤、⑧至│ ││ │ │ │詐欺得利罪 │ │⑩、㉜至㊶、㊸至│ ││ │ │ │ │ │、至所示之物均│ ││ │ │ │ │ │沒收。 │ │├──┼───────────┼───────────┼────────────┼───────┼─────────┼────┤│1-2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林淑玲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2 ││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林淑玲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 │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1-3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王俞樺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3 ││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王俞樺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 │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1-4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係以一│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行│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行為同時觸犯左列「所論│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鄭秋巧 │使偽造公文書罪,處│編號1-4 ││ │盜罪、刑法第216 、211 │罪名」欄所示之各罪,為│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鄭秋巧另為緩│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所示犯行││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④│ ││ │ │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⑤、⑧至⑩、㉜至│ ││ │ │法第216 、211 條行使偽│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 │㊶、㊸至、至│ ││ │ │造公文書罪 │1 項第2 、3 款竊電罪(起│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訴書漏載第1 項、第2 款,│ │ │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為│ │ │ ││ │ │ │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行│ │ │ ││ │ │ │使偽造公文書罪 │ │ │ │├──┼───────────┼───────────┼────────────┼───────┼─────────┼────┤│1-5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鄭秋巧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5 ││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鄭秋巧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3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詐欺得利罪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1-6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顏優秀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6 ││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顏優秀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 │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1-7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係以一│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行為同時觸犯左列「所論│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張源林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7 ││ │盜罪、刑法第216 、210 │罪名」欄所示之各罪,為│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張源林另為緩│期徒刑柒月,扣案如│所示犯行││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附表五編號④、⑤、│ ││ │ │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法第323 條、第321 條第│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至、至所示之│ ││ │ │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物均沒收。 │ ││ │ │罪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1-8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係以一│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行為同時觸犯左列「所論│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張源林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8 ││ │盜罪、刑法第216 、210 │罪名」欄所示之各罪,為│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張源林另為緩│期徒刑柒月,扣案如│所示犯行││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附表五編號④、⑤、│ ││ │ │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法第323 條、第321 條第│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至、至所示之│ ││ │ │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物均沒收。 │ ││ │ │罪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1-9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張源林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9 ││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張源林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1-10│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係以一│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行為同時觸犯左列「所論│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林美麗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10││ │盜罪、刑法第216 、210 │罪名」欄所示之各罪,為│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林美麗另為緩│期徒刑柒月,扣案如│所示犯行││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附表五編號④、⑤、│ ││ │ │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106 條第1 項第2 款竊│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法第323 條、第321 條第│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至、至所示之│ ││ │ │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誤載為第3 款,業經公訴人│ │物均沒收。 │ ││ │ │罪 │當庭更正),為想像競合犯│ │ │ ││ │ │ │,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 │ │ ││ │ │ │書罪 │ │ │ │├──┼───────────┼───────────┼────────────┼───────┼─────────┼────┤│1-11│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邱聖寶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11││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邱鈺樺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邱聖寶、邱鈺│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樺另為緩起訴處│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分確定) │附表四編號②、附表│ ││ │ │ │ │ │五編號④、⑤、⑧至│ ││ │ │ │ │ │⑩、㉜至㊶、㊸至│ ││ │ │ │ │ │、至所示之物均│ ││ │ │ │ │ │沒收。 │ │├──┼───────────┼───────────┼────────────┼───────┼─────────┼────┤│1-12│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係以一│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行為同時觸犯左列「所論│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蘇秋樺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12││ │盜罪、刑法第216 、210 │罪名」欄所示之各罪,為│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蘇秋樺另為緩│期徒刑柒月,扣案如│所示犯行││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附表四編號③、附表│ ││ │ │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106 條第1 項第2 款竊│ │五編號④、⑤、⑧至│ ││ │ │法第323 條、第321 條第│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⑩、㉜至㊶、㊸至│ ││ │ │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誤載為第3 款,業經公訴人│ │、至所示之物均│ ││ │ │罪 │當庭更正),為想像競合犯│ │沒收。 │ ││ │ │ │,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 │ │ ││ │ │ │書罪 │ │ │ │├──┼───────────┼───────────┼────────────┼───────┼─────────┼────┤│1-13│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郭慧英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13││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郭慧英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3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四編號④、附表│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五編號④、⑤、⑧至│ ││ │ │ │詐欺得利罪 │ │⑩、㉜至㊶、㊸至│ ││ │ │ │ │ │、至所示之物均│ ││ │ │ │ │ │沒收。 │ │├──┼───────────┼───────────┼────────────┼───────┼─────────┼────┤│1-14│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吳清年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14││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吳清年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3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四編號⑤、附表│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五編號④、⑤、⑧至│ ││ │ │ │詐欺得利罪 │ │⑩、㉜至㊶、㊸至│ ││ │ │ │ │ │、至所示之物均│ ││ │ │ │ │ │沒收。 │ │├──┼───────────┼───────────┼────────────┼───────┼─────────┼────┤│1-15│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吳清年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15││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吳清年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四編號⑥、附表│ ││ │ │ │ │ │五編號④、⑤、⑧至│ ││ │ │ │ │ │⑩、㉜至㊶、㊸至│ ││ │ │ │ │ │、至所示之物均│ ││ │ │ │ │ │沒收。 │ │├──┼───────────┼───────────┼────────────┼───────┼─────────┼────┤│1-16│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1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公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吳榮祥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16││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吳榮祥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以行使偽造公文書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1-17│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1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公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陳寶仁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17││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陳寶仁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1-18│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1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公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陳寶仁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18││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陳寶仁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1-19│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張水來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19││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張水來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3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四編號⑦至⑨、│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詐欺得利罪 │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1-20│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莊連祥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20││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莊連祥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2 款竊│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誤載為第1 款,業經公訴人│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當庭更正),為想像競合犯│ │至、至所示之│ ││ │ │ │,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 │物均沒收。 │ ││ │ │ │書罪 │ │ │ │├──┼───────────┼───────────┼────────────┼───────┼─────────┼────┤│1-21│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莊連祥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21││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莊連祥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至、至所示之│ ││ │ │ │犯,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公│ │物均沒收。 │ ││ │ │ │文書罪 │ │ │ │├──┼───────────┼───────────┼────────────┼───────┼─────────┼────┤│1-22│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係以一│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行為同時觸犯左列「所論│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黃修典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22││ │盜罪、刑法第216 、210 │罪名」欄所示之各罪,為│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黃修典另為緩│期徒刑柒月,扣案如│所示犯行││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附表四編號⑩、附表│ ││ │ │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106 條第1 項第2 款竊│ │五編號④、⑤、⑧至│ ││ │ │法第323 條、第321 條第│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⑩、㉜至㊶、㊸至│ ││ │ │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誤載為第3 款,業經公訴人│ │、至所示之物均│ ││ │ │罪 │當庭更正),為想像競合犯│ │沒收。 │ ││ │ │ │,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 │ │ ││ │ │ │書罪 │ │ │ │├──┼───────────┼───────────┼────────────┼───────┼─────────┼────┤│1-23│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黃修典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23││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黃修典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至、至所示之│ ││ │ │ │犯,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公│ │物均沒收。 │ ││ │ │ │文書罪 │ │ │ │├──┼───────────┼───────────┼────────────┼───────┼─────────┼────┤│1-24│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蕭燈燦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24││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蕭燈燦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3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四編號⑪、⑫、│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詐欺得利罪 │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1-25│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陳重嘉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25││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陳重嘉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 │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1-26│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係以一│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行為同時觸犯左列「所論│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簡有信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26││ │盜罪、刑法第216 、210 │罪名」欄所示之各罪,為│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簡有信另為緩│期徒刑柒月,扣案如│所示犯行││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起訴處分確定)│附表五編號④、⑤、│ ││ │ │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法第323 條、第321 條第│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 │至、至所示之│ ││ │ │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 │物均沒收。 │ ││ │ │罪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 │ ││ │ │ │犯,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公│ │ │ ││ │ │ │文書罪 │ │ │ │├──┼───────────┼───────────┼────────────┼───────┼─────────┼────┤│1-27│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陳賢明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27││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陳賢明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3 款竊電罪(起│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訴書漏載第1 項、第2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為│ │附表四編號⑬、附表│ ││ │ │ │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詐│ │五編號④、⑤、⑧至│ ││ │ │ │欺得利罪 │ │⑩、㉜至㊶、㊸至│ ││ │ │ │ │ │、至所示之物均│ ││ │ │ │ │ │沒收。 │ │├──┼───────────┼───────────┼────────────┼───────┼─────────┼────┤│1-28│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林銘志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28││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林銘志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3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詐欺得利罪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1-29│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李崇輝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29││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李崇輝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 │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1-30│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趙國根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30││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趙國根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1-31│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蔡依昕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31││ │盜罪、刑法第216 、210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蔡依昕另為緩│期徒刑柒月,扣案如│所示犯行││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盜罪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至、至所示之│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物均沒收。 │ ││ │ │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1-32│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李春進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32││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李春進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1-33│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郭程嘉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33││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郭程嘉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 │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1-34│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賴金女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34││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賴金女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 │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1-35│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犯攜帶兇│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吳瑨明 │器竊竊盜罪,處有期│編號1-35││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吳瑨明另為緩│徒刑陸月,如易科罰│所示犯行││ │ │盜罪 │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起訴處分確定)│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 │表五編號④、⑤、⑧│ ││ │ │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 │至⑩、㉜至㊶、㊸至│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至所示之物│ ││ │ │ │犯,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公│ │均沒收。 │ ││ │ │ │文書罪 │ │ │ │├──┼───────────┼───────────┼────────────┼───────┼─────────┼────┤│1-36│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吳瑨明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36││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吳瑨明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2 款竊│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附表四編號⑭、附表│ ││ │ │ │誤載為第3 款,業經公訴人│ │五編號④、⑤、⑧至│ ││ │ │ │當庭更正),為想像競合犯│ │⑩、㉜至㊶、㊸至│ ││ │ │ │,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 │、至所示之物均│ ││ │ │ │書罪 │ │沒收。 │ │├──┼───────────┼───────────┼────────────┼───────┼─────────┼────┤│1-37│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葉麗華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37││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葉麗華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 │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1-38│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林永川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38││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林永川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1-39│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係以一│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行為同時觸犯左列「所論│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陳深凉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39││ │盜罪、刑法第216 、210 │罪名」欄所示之各罪,為│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陳深凉另為緩│期徒刑柒月,扣案如│所示犯行││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附表五編號④、⑤、│ ││ │ │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法第323 條、第321 條第│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至、至所示之│ ││ │ │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物均沒收。 │ ││ │ │罪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1-40│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劉安富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40││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劉安富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四編號⑮、附表│ ││ │ │ │ │ │五編號④、⑤、⑧至│ ││ │ │ │ │ │⑩、㉜至㊶、㊸至│ ││ │ │ │ │ │、至所示之物均│ ││ │ │ │ │ │沒收。 │ │├──┼───────────┼───────────┼────────────┼───────┼─────────┼────┤│1-41│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林志諺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41││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林志諺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四編號⑯、附表│ ││ │ │ │ │ │五編號④、⑤、⑧至│ ││ │ │ │ │ │⑩、㉜至㊶、㊸至│ ││ │ │ │ │ │、至所示之物均│ ││ │ │ │ │ │沒收。 │ │├──┼───────────┼───────────┼────────────┼───────┼─────────┼────┤│1-42│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係以一│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行為同時觸犯左列「所論│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吳紘寬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42││ │盜罪、刑法第216 、210 │罪名」欄所示之各罪,為│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吳紘寬另為緩│期徒刑柒月,扣案如│所示犯行││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附表五編號④、⑤、│ ││ │ │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第323 條、第321 條第1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至、至所示之│ ││ │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物均沒收。 │ ││ │ │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1-43│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許寶金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43││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許寶金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四編號⑰、附表│ ││ │ │ │ │ │五編號④、⑤、⑧至│ ││ │ │ │ │ │⑩、㉜至㊶、㊸至│ ││ │ │ │ │ │、至所示之物均│ ││ │ │ │ │ │沒收。 │ │├──┼───────────┼───────────┼────────────┼───────┼─────────┼────┤│1-44│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蔡清潑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44││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蔡清潑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四編號⑱、附表│ ││ │ │ │ │ │五編號④、⑤、⑧至│ ││ │ │ │ │ │⑩、㉜至㊶、㊸至│ ││ │ │ │ │ │、至所示之物均│ ││ │ │ │ │ │沒收。 │ │├──┼───────────┼───────────┼────────────┼───────┼─────────┼────┤│1-45│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係以一│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行│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行為同時觸犯左列「所論│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黃陳美雪 │使偽造公文書罪,處│編號1-45││ │盜罪、刑法第216 、211 │罪名」欄所示之各罪,為│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黃陳美雪另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所示犯行││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④│ ││ │ │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⑤、⑧至⑩、㉜至│ ││ │ │法第216 、211 條行使偽│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 │㊶、㊸至、至│ ││ │ │造公文書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 │ ││ │ │ │犯,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公│ │ │ ││ │ │ │文書罪 │ │ │ │├──┼───────────┼───────────┼────────────┼───────┼─────────┼────┤│1-46│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張麗珠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46││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張麗珠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 │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1-47│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係以一│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行為同時觸犯左列「所論│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燕義群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47││ │盜罪、刑法第216 、210 │罪名」欄所示之各罪,為│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燕義群另為緩│期徒刑柒月,扣案如│所示犯行││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附表五編號④、⑤、│ ││ │ │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法第323 條、第321 條第│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至、至所示之│ ││ │ │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物均沒收。 │ ││ │ │罪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1-48│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陳子仁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48││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陳子仁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1-49│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係以一│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行│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行為同時觸犯左列「所論│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何華鳳 │使偽造公文書罪,處│編號1-49││ │盜罪、刑法第216 、211 │罪名」欄所示之各罪,為│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嚴啟忠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所示犯行││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何華鳳、嚴啟│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④│ ││ │ │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忠另為緩起訴處│、⑤、⑧至⑩、㉜至│ ││ │ │法第216 、211 條行使偽│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分確定) │㊶、㊸至、至│ ││ │ │造公文書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 │ ││ │ │ │犯,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公│ │ │ ││ │ │ │文書罪 │ │ │ │├──┼───────────┼───────────┼────────────┼───────┼─────────┼────┤│1-50│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蔡素惠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50││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蔡素惠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至、至所示之│ ││ │ │ │犯,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公│ │物均沒收。 │ ││ │ │ │文書罪 │ │ │ │├──┼───────────┼───────────┼────────────┼───────┼─────────┼────┤│1-51│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王秀美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51││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王秀美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 │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1-52│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莊秀緞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52││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莊秀緞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3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詐欺得利罪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1-53│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係以一│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行為同時觸犯左列「所論│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陳品臻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53││ │盜罪、刑法第216 、210 │罪名」欄所示之各罪,為│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陳品臻另為緩│期徒刑柒月,扣案如│所示犯行││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附表五編號④、⑤、│ ││ │ │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法第323 條、第321 條第│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至、至所示之│ ││ │ │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物均沒收。 │ ││ │ │罪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1-54│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郭定鵬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54││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郭定鵬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2 款竊│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附表四編號⑲、⑳、│ ││ │ │ │誤載為第3 款,業經公訴人│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當庭更正),為想像競合犯│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 │至、至所示之│ ││ │ │ │書罪 │ │物均沒收。 │ │├──┼───────────┼───────────┼────────────┼───────┼─────────┼────┤│1-55│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林新丁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55││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林新丁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3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四編號㉑、㉒、│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詐欺得利罪 │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1-56│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係以一│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行為同時觸犯左列「所論│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劉能章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56││ │盜罪、刑法第216 、210 │罪名」欄所示之各罪,為│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劉能章另為緩│期徒刑柒月,扣案如│所示犯行││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附表五編號④、⑤、│ ││ │ │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法第323 條、第321 條第│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至、至所示之│ ││ │ │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物均沒收。 │ ││ │ │罪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1-57│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林海龍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1-57││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林海龍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2-1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石湘琳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1 ││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石湘琳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2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顏萬福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2 ││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顏萬福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3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李忠禧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3 ││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李忠禧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3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示之物均沒收。 │ ││ │ │ │詐欺得利罪 │ │ │ │├──┼───────────┼───────────┼────────────┼───────┼─────────┼────┤│2-4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係以一│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行為同時觸犯左列「所論│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陳榮本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4 ││ │盜罪、刑法第216 、210 │罪名」欄所示之各罪,為│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陳榮本另為緩│期徒刑柒月,扣案如│所示犯行││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106 條第1 項第2 款竊│ │示之物均沒收。 │ ││ │ │法第323 條、第321 條第│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 │ ││ │ │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誤載為第3 款,業經公訴人│ │ │ ││ │ │罪 │當庭更正),為想像競合犯│ │ │ ││ │ │ │,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 │ │ ││ │ │ │書罪 │ │ │ │├──┼───────────┼───────────┼────────────┼───────┼─────────┼────┤│2-5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林慶信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5 ││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林慶信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3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示之物均沒收。 │ ││ │ │ │詐欺得利罪 │ │ │ │├──┼───────────┼───────────┼────────────┼───────┼─────────┼────┤│2-6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莊翁風笑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6 ││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莊翁風笑另為│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緩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3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示之物均沒收。 │ ││ │ │ │詐欺得利罪 │ │ │ │├──┼───────────┼───────────┼────────────┼───────┼─────────┼────┤│2-7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王禎竣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7 ││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王禎竣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8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謝正縱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8 ││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謝正縱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四編號㉓、附表│ ││ │ │ │ │ │五編號⑪、⑫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2-9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潘采惠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9 ││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潘采惠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3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示之物均沒收。 │ ││ │ │ │詐欺得利罪 │ │ │ │├──┼───────────┼───────────┼────────────┼───────┼─────────┼────┤│2-10│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王秋玉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10││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王秋玉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11│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顏清文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11││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顏清文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12│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黃榮元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12││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黃榮元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示之物均沒收。 │ ││ │ │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2-13│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王容得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13││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王容得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3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示之物均沒收。 │ ││ │ │ │詐欺得利罪 │ │ │ │├──┼───────────┼───────────┼────────────┼───────┼─────────┼────┤│2-14│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林秀麗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14││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林秀麗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15│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呂寶銘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15││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呂寶銘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16│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陳姿蒨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16││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陳姿蒨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17│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廖家慶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17││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廖家慶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18│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王晴榆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18││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王晴榆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19│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洪麗金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19││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洪麗金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20│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吳啟明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20││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吳啟明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3 款竊電罪(起│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訴書漏載第1 項、第2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為│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詐│ │示之物均沒收。 │ ││ │ │ │欺得利罪 │ │ │ │├──┼───────────┼───────────┼────────────┼───────┼─────────┼────┤│2-21│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湯沅霖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21││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湯沅霖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3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示之物均沒收。 │ ││ │ │ │詐欺得利罪 │ │ │ │├──┼───────────┼───────────┼────────────┼───────┼─────────┼────┤│2-22│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張國泰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22││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張國泰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23│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田艷枝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23││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田艷枝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24│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陳麗琴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24││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陳麗琴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3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示之物均沒收。 │ ││ │ │ │詐欺得利罪 │ │ │ │├──┼───────────┼───────────┼────────────┼───────┼─────────┼────┤│2-25│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郭振欽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25││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郭振欽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26│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鄭加坐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26││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鄭加坐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四編號㉔、附表│ ││ │ │ │ │ │五編號⑪、⑫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2-27│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夏其呈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27││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夏其呈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示之物均沒收。 │ ││ │ │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2-28│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李明雄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28││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李明雄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3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示之物均沒收。 │ ││ │ │ │詐欺得利罪 │ │ │ │├──┼───────────┼───────────┼────────────┼───────┼─────────┼────┤│2-29│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林忠慰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29││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林忠慰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3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示之物均沒收。 │ ││ │ │ │詐欺得利罪 │ │ │ │├──┼───────────┼───────────┼────────────┼───────┼─────────┼────┤│2-30│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蔡澄文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30││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蔡澄文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31│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林意祥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31││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林意祥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2 款竊│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誤載為第3 款,業經公訴人│ │示之物均沒收。 │ ││ │ │ │當庭更正),為想像競合犯│ │ │ ││ │ │ │,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 │ │ ││ │ │ │書罪 │ │ │ │├──┼───────────┼───────────┼────────────┼───────┼─────────┼────┤│2-32│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王蒼佑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32││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王蒼佑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2 款竊│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誤載為第3 款,業經公訴人│ │示之物均沒收。 │ ││ │ │ │當庭更正),為想像競合犯│ │ │ ││ │ │ │,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 │ │ ││ │ │ │書罪 │ │ │ │├──┼───────────┼───────────┼────────────┼───────┼─────────┼────┤│2-33│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陳雅芸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33││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陳雅芸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2 款竊│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誤載為第3 款,業經公訴人│ │示之物均沒收。 │ ││ │ │ │當庭更正),為想像競合犯│ │ │ ││ │ │ │,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 │ │ ││ │ │ │書罪 │ │ │ │├──┼───────────┼───────────┼────────────┼───────┼─────────┼────┤│2-34│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施淳寶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34││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施淳寶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35│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陳宗木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35││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陳宗木經本院│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以103 年度簡字│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第45號判決確定│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36│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徐國興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36││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徐國興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3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示之物均沒收。 │ ││ │ │ │詐欺得利罪 │ │ │ │├──┼───────────┼───────────┼────────────┼───────┼─────────┼────┤│2-37│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陳良山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37││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陳良山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38│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係以一│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行為同時觸犯左列「所論│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呂寶玉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38││ │盜罪、刑法第216 、210 │罪名」欄所示之各罪,為│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呂寶玉另為緩│期徒刑柒月,扣案如│所示犯行││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 │示之物均沒收。 │ ││ │ │法第323 條、第321 條第│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 │ ││ │ │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 │ ││ │ │罪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2-39│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楊喻閎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39││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楊喻閎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40│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黃重凱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40││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黃重凱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41│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黃重凱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41││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黃重凱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示之物均沒收。 │ ││ │ │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2-42│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黃重凱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42││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黃重凱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2 款竊│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誤載為第3 款,業經公訴人│ │示之物均沒收。 │ ││ │ │ │當庭更正),為想像競合犯│ │ │ ││ │ │ │,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 │ │ ││ │ │ │書罪 │ │ │ │├──┼───────────┼───────────┼────────────┼───────┼─────────┼────┤│2-43│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李雀因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43││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周美如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李雀因、周美│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如另為緩起訴處│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分確定)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44│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黃順能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44││ │盜罪、刑法第216 、210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黃順能經本院│期徒刑柒月,扣案如│所示犯行││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盜罪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以103 年度簡字│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2 款竊│第44號判決確定│示之物均沒收。 │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 │ ││ │ │ │誤載為第3 款,業經公訴人│ │ │ ││ │ │ │當庭更正),為想像競合犯│ │ │ ││ │ │ │,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 │ │ ││ │ │ │書罪 │ │ │ │├──┼───────────┼───────────┼────────────┼───────┼─────────┼────┤│2-45│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鄭清吉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45││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鄭清吉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46│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潘啟明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46││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潘啟明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47│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郭黃美蓉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47││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郭黃美蓉另為│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緩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四編號㉕、附表│ ││ │ │ │ │ │五編號⑪、⑫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2-48│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黃俊傑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48││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黃俊傑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2 款竊│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誤載為第3 款,業經公訴人│ │示之物均沒收。 │ ││ │ │ │當庭更正),為想像競合犯│ │ │ ││ │ │ │,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 │ │ ││ │ │ │書罪 │ │ │ │├──┼───────────┼───────────┼────────────┼───────┼─────────┼────┤│2-49│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李春健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49││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李春健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3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示之物均沒收。 │ ││ │ │ │詐欺得利罪 │ │ │ │├──┼───────────┼───────────┼────────────┼───────┼─────────┼────┤│2-50│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羅明秋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50││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羅明秋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51│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邱國華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51││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邱國華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52│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田楊錦雀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52││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田楊錦雀另為│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緩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3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示之物均沒收。 │ ││ │ │ │詐欺得利罪 │ │ │ │├──┼───────────┼───────────┼────────────┼───────┼─────────┼────┤│2-53│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吳雪珠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53││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吳雪珠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3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示之物均沒收。 │ ││ │ │ │詐欺得利罪 │ │ │ │├──┼───────────┼───────────┼────────────┼───────┼─────────┼────┤│2-54│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凃秀綺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54││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凃秀綺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3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示之物均沒收。 │ ││ │ │ │詐欺得利罪 │ │ │ │├──┼───────────┼───────────┼────────────┼───────┼─────────┼────┤│2-55│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曹素華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55││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曹素華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56│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史欣宸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56││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史欣宸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57│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蔡國寶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57││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蔡國寶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3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示之物均沒收。 │ ││ │ │ │詐欺得利罪 │ │ │ │├──┼───────────┼───────────┼────────────┼───────┼─────────┼────┤│2-58│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蔡國寶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58││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蔡國寶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3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示之物均沒收。 │ ││ │ │ │詐欺得利罪 │ │ │ │├──┼───────────┼───────────┼────────────┼───────┼─────────┼────┤│2-59│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王葉金枝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59││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王葉金枝另為│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緩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60│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柯沂蓁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60││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柯沂蓁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2 款竊│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誤載為第3 款,業經公訴人│ │示之物均沒收。 │ ││ │ │ │當庭更正),為想像競合犯│ │ │ ││ │ │ │,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 │ │ ││ │ │ │書罪 │ │ │ │├──┼───────────┼───────────┼────────────┼───────┼─────────┼────┤│2-61│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陳建源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61││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陳建源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2 款竊│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誤載為第3 款,業經公訴人│ │示之物均沒收。 │ ││ │ │ │當庭更正),為想像競合犯│ │ │ ││ │ │ │,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 │ │ ││ │ │ │書罪 │ │ │ │├──┼───────────┼───────────┼────────────┼───────┼─────────┼────┤│2-62│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李日東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62││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蔡樹青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李日東、蔡樹│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青另為緩起訴處│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分確定)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示之物均沒收。 │ ││ │ │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2-63│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李日東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63││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蔡樹青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李日東、蔡樹│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青另為緩起訴處│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分確定)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64│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李日東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64││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蔡樹青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李日東、蔡樹│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青另為緩起訴處│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分確定)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65│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李日東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65││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蔡樹青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李日東、蔡樹│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青另為緩起訴處│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分確定)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66│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張富利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66││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張富利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3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示之物均沒收。 │ ││ │ │ │詐欺得利罪 │ │ │ │├──┼───────────┼───────────┼────────────┼───────┼─────────┼────┤│2-67│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謝道泉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67││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謝道泉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四編號㉖、附表│ ││ │ │ │ │ │五編號⑪、⑫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2-68│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陳奕潮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68││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陳奕潮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69│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陳奕潮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69││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陳奕潮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示之物均沒收。 │ ││ │ │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2-70│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陳雁玲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70││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陳雁玲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示之物均沒收。 │ ││ │ │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2-71│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林庭宜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71││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林庭宜另為緩│期徒刑陸月,扣案如│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示之物均沒收。 │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 │ │├──┼───────────┼───────────┼────────────┼───────┼─────────┼────┤│2-72│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涂品羚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72││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涂品羚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3 款│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示之物均沒收。 │ ││ │ │ │詐欺得利罪 │ │ │ │├──┼───────────┼───────────┼────────────┼───────┼─────────┼────┤│2-73│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王朝鶯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73││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王朝鶯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74│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陳玟霖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74││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陳玟霖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75│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呂清發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75││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呂清發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76│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詹福明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76││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77│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陳志宏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77││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陳志宏經本院│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以103 年度簡字│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第46號判決確定│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2-78│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癸○○ │【癸○○】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洪文義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2-78││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2 款竊│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附表五編號⑪、⑫所│ ││ │ │ │誤載為第3 款,業經公訴人│ │示之物均沒收。 │ ││ │ │ │當庭更正),為想像競合犯│ │ │ ││ │ │ │,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 │ │ ││ │ │ │書罪 │ │ │ │├──┼───────────┼───────────┼────────────┼───────┼─────────┼────┤│3-1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辰○○所為│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犯結夥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4 、3 款結夥攜│,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辰○○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3-1 ││ │帶兇器竊盜罪、刑法第21│左列「所論罪名」欄所示│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林小娟 │期徒刑柒月,扣案如│所示犯行││ │6 、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林小娟另為緩│附表五編號④、⑤、│ ││ │書罪 │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起訴處分確定)│⑧至⑩、㉜至㊶、㊸│ ││ │ │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23 條│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 │至、至所示之│ ││ │ │、第321 條第1 項第4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 │物均沒收。 │ ││ │ │3 款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辰○○】犯結夥攜│ ││ │ │ │犯,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公│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 ││ │ │ │文書罪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五│ ││ │ │ │ │ │編號④、⑤、⑧至⑩│ ││ │ │ │ │ │、㉜至㊶、㊸至、│ ││ │ │ │ │ │至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3-2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辰○○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辰○○ │【辰○○】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吳秋月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3-2 ││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吳秋月另為緩│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起訴處分確定)│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附表四編號㉗所示之│ ││ │ │ │ │ │物沒收。 │ │├──┼───────────┼───────────┼────────────┼───────┼─────────┼────┤│3-3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辰○○所為│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行│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辰○○ │使偽造公文書罪,處│編號3-3 ││ │盜罪、刑法第216 、210 │左列「所論罪名」欄所示│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吳進丁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所示犯行││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吳進丁另為緩│扣案如附表四編號㉘│ ││ │法第216 、211 條行使偽│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起訴處分確定)│、附表五編號④、⑤│ ││ │造公文書罪 │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6 、│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 │、⑧至⑩、㉜至㊶、│ ││ │ │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 │㊸至、至所示│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之物均沒收。 │ ││ │ │ │犯,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公│ │【辰○○】共同犯行│ ││ │ │ │文書罪 │ │使偽造公文書罪,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扣案│ ││ │ │ │ │ │如附表四編號㉘、附│ ││ │ │ │ │ │表五編號④、⑤、⑧│ ││ │ │ │ │ │至⑩、㉜至㊶、㊸至│ ││ │ │ │ │ │、至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3-4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辰○○所為│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犯結夥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4 、3 款結夥攜│,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辰○○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3-4 ││ │帶兇器竊盜罪、刑法第21│左列「所論罪名」欄所示│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曾弘中 │期徒刑柒月,扣案如│所示犯行││ │6 、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曾弘中另為緩│附表五編號④、⑤、│ ││ │書罪 │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起訴處分確定)│⑧至⑩、㉜至㊶、㊸│ ││ │ │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23 條│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至、至所示之│ ││ │ │、第321 條第1 項第4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物均沒收。 │ ││ │ │3 款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辰○○】犯結夥攜│ ││ │ │ │ │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 ││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 │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3-5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卯○○所為│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卯○○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3-5 ││ │盜罪、刑法第216 、210 │左列「所論罪名」欄所示│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王惠美 │期徒刑柒月,扣案如│所示犯行││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王惠美另為緩│附表五編號④、⑤、│ ││ │ │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起訴處分確定)│⑧至⑩、㉜至㊶、㊸│ ││ │ │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23 條│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至、至所示之│ ││ │ │、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物均沒收。 │ ││ │ │攜帶兇器竊盜罪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卯○○】共同犯攜│ ││ │ │ │ │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 ││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 │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3-6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辰○○所為│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辰○○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3-6 ││ │盜罪、刑法第216 、210 │左列「所論罪名」欄所示│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蔡侑昇 │期徒刑柒月,扣案如│所示犯行││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蔡侑昇另為緩│附表五編號④、⑤、│ ││ │ │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起訴處分確定)│⑧至⑩、㉜至㊶、㊸│ ││ │ │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23 條│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至、至所示之│ ││ │ │、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物均沒收。 │ ││ │ │攜帶兇器竊盜罪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辰○○】共同犯攜│ ││ │ │ │ │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 ││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 │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3-7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辰○○所為│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均應論以刑法第323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辰○○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3-7 ││ │盜罪 │、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潘漢宗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攜帶兇器竊盜罪 │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潘漢宗另為緩│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起訴處分確定)│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至、至所示之│ ││ │ │ │犯,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公│ │物均沒收。 │ ││ │ │ │文書罪 │ │【辰○○】共同犯攜│ ││ │ │ │ │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 ││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 │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3-8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卯○○所為│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卯○○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3-8 ││ │盜罪、刑法第216 、210 │左列「所論罪名」欄所示│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林詹素心 │期徒刑柒月,扣案如│所示犯行││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林詹素心另為│附表五編號④、⑤、│ ││ │ │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緩起訴處分確定│⑧至⑩、㉜至㊶、㊸│ ││ │ │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23 條│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至、至所示之│ ││ │ │、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物均沒收。 │ ││ │ │攜帶兇器竊盜罪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卯○○】共同犯攜│ ││ │ │ │ │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 ││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 │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3-9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卯○○所為│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卯○○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3-9 ││ │盜罪、刑法第216 、210 │左列「所論罪名」欄所示│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李美雲 │期徒刑柒月,扣案如│所示犯行││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李美雲另為緩│附表四編號㉙、附表│ ││ │ │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法第106 條第1 項第2 、3 │起訴處分確定)│五編號④、⑤、⑧至│ ││ │ │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23 條│款竊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 │⑩、㉜至㊶、㊸至│ ││ │ │、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項、第2 款,業經公訴人當│ │、至所示之物均│ ││ │ │攜帶兇器竊盜罪 │庭更正),為想像競合犯,│ │沒收。 │ ││ │ │ │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 │【卯○○】共同犯攜│ ││ │ │ │罪 │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 ││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附表四編號㉙、附表│ ││ │ │ │ │ │五編號④、⑤、⑧至│ ││ │ │ │ │ │⑩、㉜至㊶、㊸至│ ││ │ │ │ │ │、至所示之物均│ ││ │ │ │ │ │沒收。 │ │├──┼───────────┼───────────┼────────────┼───────┼─────────┼────┤│3-10│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辰○○所為│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行│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辰○○ │使偽造公文書罪,處│編號3-10││ │盜罪、刑法第216 、211 │左列「所論罪名」欄所示│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吳榮森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所示犯行││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吳榮森另為緩│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④│ ││ │ │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起訴處分確定)│、⑤、⑧至⑩、㉜至│ ││ │ │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6 、│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 │㊶、㊸至、至│ ││ │ │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辰○○】共同犯行│ ││ │ │ │犯,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公│ │使偽造公文書罪,處│ ││ │ │ │文書罪 │ │有期徒刑壹年,扣案│ ││ │ │ │ │ │如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 │ │、⑧至⑩、㉜至㊶、│ ││ │ │ │ │ │㊸至、至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 │ │├──┼───────────┼───────────┼────────────┼───────┼─────────┼────┤│3-11│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辰○○所為│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犯結夥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4 、3 款結夥攜│,均應論以刑法第323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辰○○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3-11││ │帶兇器竊盜罪 │、第321 條第1 項第4 、│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黃佩苓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3 款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黃佩苓另為緩│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2 款竊│起訴處分確定)│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附表四編號㉚、附表│ ││ │ │ │誤載為第3 款,業經公訴人│ │五編號④、⑤、⑧至│ ││ │ │ │當庭更正),為想像競合犯│ │⑩、㉜至㊶、㊸至│ ││ │ │ │,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 │、至所示之物均│ ││ │ │ │書罪 │ │沒收。 │ ││ │ │ │ │ │【辰○○】犯結夥攜│ ││ │ │ │ │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 ││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附表四編號㉚、附表│ ││ │ │ │ │ │五編號④、⑤、⑧至│ ││ │ │ │ │ │⑩、㉜至㊶、㊸至│ ││ │ │ │ │ │、至所示之物均│ ││ │ │ │ │ │沒收。 │ │├──┼───────────┼───────────┼────────────┼───────┼─────────┼────┤│3-12│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辰○○所為│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均應論以刑法第323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辰○○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3-12││ │盜罪 │、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林榮輝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 │攜帶兇器竊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林榮輝另為緩│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1 款│起訴處分確定)│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四編號㉛、㉜、│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詐欺得利罪 │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攜│ ││ │ │ │ │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 ││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附表四編號㉛、㉜、│ ││ │ │ │ │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 │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4-1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辰○○、顏│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犯結夥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4 、3 款結夥攜│宏哲所為,均係以一行為│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辰○○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4-1 ││ │帶兇器竊盜罪、刑法第21│同時觸犯左列「所論罪名│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卯○○ │期徒刑捌月,扣案如│所示犯行││ │6 、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欄所示之各罪,為想像│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郭永光 │附表五編號④、⑤、│ ││ │書罪 │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郭永光另為緩│⑧至⑩、㉜至㊶、㊸│ ││ │ │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起訴處分確定)│至、至所示之│ ││ │ │第323 條、第321 條第1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物均沒收。 │ ││ │ │項第4 、3 款結夥攜帶兇│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辰○○】犯結夥攜│ ││ │ │器竊盜罪 │ │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 ││ │ │ │ │ │期徒刑柒月,扣案如│ ││ │ │ │ │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 │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 │ │ │ │ │【卯○○】犯結夥攜│ ││ │ │ │ │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 ││ │ │ │ │ │期徒刑柒月,扣案如│ ││ │ │ │ │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 │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4-2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辰○○所為│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均應論以刑法第323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辰○○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4-2 ││ │盜罪 │、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陳俊評 │期徒刑捌月,扣案如│所示犯行││ │ │攜帶兇器竊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陳俊評另為緩│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起訴處分確定)│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攜│ ││ │ │ │ │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 ││ │ │ │ │ │期徒刑柒月,扣案如│ ││ │ │ │ │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 │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4-3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卯○○、蔡│刑法第216 、211 條行使偽│巳○○ │【巳○○】犯結夥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4 、3 款結夥攜│國民所為,均應論以刑法│造公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卯○○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4-3 ││ │帶兇器竊盜罪 │第323 條、第321 條第1 │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癸○○ │期徒刑捌月,扣案如│所示犯行││ │ │項第4 、3 款結夥攜帶兇│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謝正宏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器竊盜罪 │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謝正宏另為緩│⑧至⑫、㉜至㊶、㊸│ ││ │ │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起訴處分確定)│至、至所示之│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物均沒收。 │ ││ │ │ │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卯○○】犯結夥攜│ ││ │ │ │ │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 ││ │ │ │ │ │期徒刑柒月,扣案如│ ││ │ │ │ │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 │ │⑧至⑫、㉜至㊶、㊸│ ││ │ │ │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 │ │ │ │ │【癸○○】犯結夥攜│ ││ │ │ │ │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 ││ │ │ │ │ │期徒刑柒月,扣案如│ ││ │ │ │ │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 │ │⑧至⑫、㉜至㊶、㊸│ ││ │ │ │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4-4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卯○○所為│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均應論以刑法第323 條│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卯○○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4-4 ││ │盜罪 │、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郭永輝 │期徒刑捌月,扣案如│所示犯行││ │ │攜帶兇器竊盜罪 │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郭永輝另為緩│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起訴處分確定)│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 │至、至所示之│ ││ │ │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 │物均沒收。 │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卯○○】共同犯攜│ ││ │ │ │犯,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公│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 ││ │ │ │文書罪 │ │期徒刑柒月,扣案如│ ││ │ │ │ │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 │ │⑧至⑩、㉜至㊶、㊸│ ││ │ │ │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4-5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卯○○、蔡│刑法第216 、211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行│即附表一││ │第1 項第4 、3 款結夥攜│國民所為,均係以一行為│造公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卯○○ │使偽造公文書罪,處│編號4-5 ││ │帶兇器竊盜罪、刑法第21│同時觸犯左列「所論罪名│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癸○○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所示犯行││ │6 、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欄所示之各罪,為想像│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李東曉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④│ ││ │書罪、刑法第216 、211 │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李東曉另為緩│、⑤、⑧至⑫、㉜至│ ││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起訴處分確定)│㊶、㊸至、至│ ││ │ │第216 、211 條行使偽造│,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公文書罪 │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卯○○】共同犯行│ ││ │ │ │ │ │使偽造公文書罪,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扣案│ ││ │ │ │ │ │如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 │ │、⑧至⑫、㉜至㊶、│ ││ │ │ │ │ │㊸至、至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癸○○】共同犯行│ ││ │ │ │ │ │使偽造公文書罪,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扣案│ ││ │ │ │ │ │如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 │ │、⑧至⑫、㉜至㊶、│ ││ │ │ │ │ │㊸至、至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 │ │├──┼───────────┼───────────┼────────────┼───────┼─────────┼────┤│4-6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卯○○所為│刑法第216 、211 條行使偽│巳○○ │【巳○○】共同犯行│即附表一││ │第1 項第4 、3 款結夥攜│,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造公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卯○○ │使偽造公文書罪,處│編號4-6 ││ │帶兇器竊盜罪、刑法第21│左列「所論罪名」欄所示│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湯佳璋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所示犯行││ │6 、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湯佳璋另為緩│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④│ ││ │書罪、刑法第216 、211 │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起訴處分確定)│、⑤、⑧至⑩、㉜至│ ││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6 、│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㊶、㊸至、至│ ││ │ │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卯○○】共同犯行│ ││ │ │ │ │ │使偽造公文書罪,處│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扣案│ ││ │ │ │ │ │如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 │ │、⑧至⑩、㉜至㊶、│ ││ │ │ │ │ │㊸至、至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 │ │├──┼───────────┼───────────┼────────────┼───────┼─────────┼────┤│4-7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寅○○所為│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巳○○ │【巳○○】犯結夥攜│即附表一││ │第1 項第4 、3 款結夥攜│,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寅○○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4-7 ││ │帶兇器竊盜罪、刑法第21│左列「所論罪名」欄所示│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陳瑞昌 │期徒刑捌月,扣案如│所示犯行││ │6 、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陳瑞昌另為緩│附表五編號④、⑤、│ ││ │書罪 │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起訴處分確定)│⑧至⑩、⑲至㊶、㊸│ ││ │ │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23 條│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 │至、至所示之│ ││ │ │、第321 條第1 項第4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 │物均沒收。 │ ││ │ │3 款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寅○○】犯結夥攜│ ││ │ │ │犯,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公│ │帶兇器竊盜罪,處有│ ││ │ │ │文書罪 │ │期徒刑柒月,扣案如│ ││ │ │ │ │ │附表五編號④、⑤、│ ││ │ │ │ │ │⑧至⑩、⑲至㊶、㊸│ ││ │ │ │ │ │至、至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 5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巳○○所為,係以一│刑法第216 、211 條行使偽│巳○○ │【巳○○】犯行使偽│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行為同時觸犯左列「所論│造公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 │造公文書罪,處有期│編號5 所││ │盜罪、刑法第216 、211 │罪名」欄所示之各罪,為│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 │徒刑壹年壹月,扣案│示犯行 ││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 │如附表五編號④、⑤│ ││ │ │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竊│ │、⑧至⑩、㉜至㊶、│ ││ │ │法第216 、211 條行使偽│電罪(起訴書漏載第1 項)│ │㊸至、至所示│ ││ │ │造公文書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 │之物均沒收。 │ ││ │ │ │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 │ │├──┼───────────┼───────────┼────────────┼───────┼─────────┼────┤│6-1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犯攜帶兇│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器竊盜罪,處有期徒│編號6-1 ││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3 款竊電罪(起訴書│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漏載第1 項),為想像競合│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五編號⑪、⑫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6-2 │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被告癸○○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癸○○ │【癸○○】犯攜帶兇│即附表一││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器竊盜罪,處有期徒│編號6-2 ││ │盜罪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所示犯行││ │ │盜罪 │1 項第2 款竊電罪(起訴書│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漏載第1 項、誤載為第3 款│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五編號⑪、⑫所示之│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物均沒收。 │ ││ │ │ │詐欺得利罪 │ │ │ │└──┴───────────┴───────────┴────────────┴───────┴─────────┴────┘【附表三】┌──┬───────────┬───────────┬────────────┬─────────┬────┐│編號│ 所 論 罪 名 │從 一 重 之 罪│ 公 訴 人 論 罪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備 註│├──┼───────────┼───────────┼────────────┼─────────┼────┤│ 1 │刑法第30條第1 項、刑法│被告寅○○所為,係以一│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寅○○】幫助犯結│即附表一││ │第323 條、第321 條第1 │行為同時觸犯左列「所論│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編號4-1 ││ │項第4 、3 款幫助結夥攜│罪名」欄所示之各罪,為│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所示犯行││ │帶兇器竊盜罪;刑法第30│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106 條第3 款竊電罪,│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210 條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法第30條第1 項、第323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案如附表五編號⑲至│ ││ │書罪 │條、第321 條第1 項第4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 款幫助結夥攜帶兇器│ │ │ ││ │ │竊盜罪 │ │ │ │├──┼───────────┼───────────┼────────────┼─────────┼────┤│ 2 │刑法第30條第1 項、刑法│被告寅○○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寅○○】幫助犯攜│即附表一││ │第323 條、第321 條第1 │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2│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帶兇器竊盜罪,處有│編號4-2 ││ │項第3 款幫助攜帶兇器竊│3 條、第321 條第1 項第│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期徒刑參月,如易科│所示犯行││ │盜罪 │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3 款竊電罪,為想像競合犯│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附表五編號⑲至㉛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3 │刑法第30條第1 項、刑法│被告寅○○所為,係以一│刑法第216 、211 條行使偽│【寅○○】幫助犯行│即附表一││ │第323 條、第321 條第1 │行為同時觸犯左列「所論│造公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使偽造公文書罪,處│編號4-3 ││ │項第4 、3 款幫助結夥攜│罪名」欄所示之各罪,為│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所示犯行││ │帶兇器竊盜罪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如附表五編號⑲至㉛│ ││ │ │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106 條第3 款竊電罪,│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法第30條第1 項、第216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 ││ │ │、211 條幫助行使偽造公│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 ││ ├───────────┤文書罪 ├────────────┤ ├────┤│ │刑法第30條第1 項、刑法│ │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 │即附表一││ │第323 條、第321 條第1 │ │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 │編號4-4 ││ │項第3 款幫助攜帶兇器竊│ │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所示犯行││ │盜罪 │ │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 │ ││ │ │ │利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 │ │ │竊盜罪、電業法第106 條第│ │ ││ │ │ │3 款竊電罪,為想像競合犯│ │ ││ │ │ │,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公文│ │ ││ │ │ │書罪 │ │ ││ ├───────────┤ ├────────────┤ ├────┤│ │刑法第30條第1 項、刑法│ │刑法第216 、211 條行使偽│ │即附表一││ │第323 條、第321 條第1 │ │造公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 │編號4-5 ││ │項第4 、3 款幫助結夥攜│ │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 │所示犯行││ │帶兇器竊盜罪;刑法第30│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 │ ││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 │法第106 條第3 款竊電罪,│ │ ││ │210 條幫助行使偽造私文│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 ││ │書罪;刑法第30條第1 項│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 ││ │、刑法第216 、211 條幫│ │ │ │ ││ │助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 │ │ │├──┼───────────┼───────────┼────────────┼─────────┼────┤│ 4 │刑法第30條第1 項、刑法│被告寅○○所為,係以一│刑法第216 、211 條行使偽│【寅○○】幫助犯行│即附表一││ │第323 條、第321 條第1 │行為同時觸犯左列「所論│造公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使偽造公文書罪,處│編號4-6 ││ │項第4 、3 款幫助結夥攜│罪名」欄所示之各罪,為│第2 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有期徒刑柒月,扣案│所示犯行││ │帶兇器竊盜罪;刑法第30│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電業│如附表五編號⑲至㉛│ ││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106 條第3 款竊電罪,│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10 條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法第30條第1 項、第216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 ││ │書罪;刑法第30條第1 項│、211 條幫助行使偽造公│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 ││ │、刑法第216 、211 條幫│文書罪 │ │ │ ││ │助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 │ │ │└──┴───────────┴───────────┴────────────┴─────────┴────┘【附表四】┌──┬───┬──────────┬────┬────┬─────────────────┐│編號│起訴書│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 量│所 有 人│備 註││ │附表一│ │ │ │ ││ │主嫌分│ │ │ │ ││ │類編號│ │ │ │ │├──┼───┼──────────┼────┼────┼─────────────────┤│ ① │ 1-1 │小型電容器 │1 個 │賴彥銘 │為共犯賴彥銘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應於被││ │ │ │ │ │告巳○○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1 「所犯││ │ │ │ │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共同犯攜帶兇器││ │ │ │ │ │竊盜罪主文下宣告沒收。 │├──┼───┼──────────┼────┼────┼─────────────────┤│ ② │ 1-11 │8m/m導線 │1 組 │邱聖寶 │為共犯邱聖寶、邱鈺驊所有,且供犯罪││ │ │ │(起訴書│邱鈺驊 │所用之物,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 │ │ │誤載為2 │ │,應於被告巳○○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 │ │組) │ │11「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共同犯││ │ │ │ │ │攜帶兇器竊盜罪主文下宣告沒收。 │├──┼───┼──────────┼────┼────┼─────────────────┤│ ③ │ 1-12 │14平方紅色電線 │2 條 │蘇秋樺 │為共犯蘇秋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應於被││ │ │ │ │ │告巳○○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12「所犯││ │ │ │ │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共同犯攜帶兇器││ │ │ │ │ │竊盜罪主文下宣告沒收。 │├──┼───┼──────────┼────┼────┼─────────────────┤│ ④ │ 1-13 │導線(8 Ω、14Ω) │2 條 │郭慧英 │為共犯郭慧英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應於被││ │ │ │ │ │告巳○○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13「所犯││ │ │ │ │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共同犯攜帶兇器││ │ │ │ │ │竊盜罪主文下宣告沒收。 │├──┼───┼──────────┼────┼────┼─────────────────┤│ ⑤ │ 1-14 │導線(22Ω) │2 條 │吳清年 │為共犯吳清年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應於被││ │ │ │ │ │告巳○○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14「所犯││ │ │ │ │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共同犯攜帶兇器││ │ │ │ │ │竊盜罪主文下宣告沒收。 │├──┼───┼──────────┼────┼────┼─────────────────┤│ ⑥ │ 1-15 │電子零件 │1 只 │吳清年 │為共犯吳清年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應於被││ │ │ │ │ │告巳○○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15「所犯││ │ │ │ │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共同犯攜帶兇器││ │ │ │ │ │竊盜罪主文下宣告沒收。 │├──┼───┼──────────┼────┼────┼─────────────────┤│ ⑦ │ 1-19 │無熔絲開關 │1 個 │張水來 │為共犯張水來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 │,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應於被││ ⑧ │ │接續器 │1 個 │ │告巳○○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19「所犯│├──┤ ├──────────┼────┤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共同犯攜帶兇器││ ⑨ │ │PVC 電線(8m/m) │2 條 │ │竊盜罪主文下宣告沒收。 │├──┼───┼──────────┼────┼────┼─────────────────┤│ ⑩ │ 1-22 │電表外接電線 │1 條 │黃修典 │為共犯黃修典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應於被││ │ │ │ │ │告巳○○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22「所犯││ │ │ │ │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共同犯攜帶兇器││ │ │ │ │ │竊盜罪主文下宣告沒收。 │├──┼───┼──────────┼────┼────┼─────────────────┤│ ⑪ │ 1-24 │無熔絲開關 │1 個 │蕭燈燦 │為共犯蕭燈燦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 │,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應於被││ ⑫ │ │電纜線 │4 條 │ │告巳○○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24「所犯││ │ │ │ │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共同犯攜帶兇器││ │ │ │ │ │竊盜罪主文下宣告沒收。 │├──┼───┼──────────┼────┼────┼─────────────────┤│ ⑬ │ 1-27 │電容器 │1 枚 │陳賢明 │為共犯陳賢明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應於被││ │ │ │ │ │告巳○○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27「所犯││ │ │ │ │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共同犯攜帶兇器││ │ │ │ │ │竊盜罪主文下宣告沒收。 │├──┼───┼──────────┼────┼────┼─────────────────┤│ ⑭ │ 1-36 │電纜線 │2 組 │吳瑨明 │為共犯吳瑨明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應於被││ │ │ │ │ │告巳○○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36「所犯││ │ │ │ │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共同犯攜帶兇器││ │ │ │ │ │竊盜罪主文下宣告沒收。 │├──┼───┼──────────┼────┼────┼─────────────────┤│ ⑮ │ 1-40 │私接電源之電纜線 │1 條 │劉安富 │為共犯劉安富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應於被││ │ │ │ │ │告巳○○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40「所犯││ │ │ │ │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共同犯攜帶兇器││ │ │ │ │ │竊盜罪主文下宣告沒收。 │├──┼───┼──────────┼────┼────┼─────────────────┤│ ⑯ │ 1-41 │私接之電線 │1 條 │林志諺 │為共犯林志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應於被││ │ │ │ │ │告巳○○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41「所犯││ │ │ │ │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共同犯攜帶兇器││ │ │ │ │ │竊盜罪主文下宣告沒收。 │├──┼───┼──────────┼────┼────┼─────────────────┤│ ⑰ │ 1-43 │私接電線 │2 條 │許寶金 │為共犯許寶金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應於被││ │ │ │ │ │告巳○○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43「所犯││ │ │ │ │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共同犯攜帶兇器││ │ │ │ │ │竊盜罪主文下宣告沒收。 │├──┼───┼──────────┼────┼────┼─────────────────┤│ ⑱ │ 1-44 │電源開關 │2 組 │蔡清潑 │為共犯蔡清潑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應於被││ │ │ │ │ │告巳○○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44「所犯││ │ │ │ │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共同犯攜帶兇器││ │ │ │ │ │竊盜罪主文下宣告沒收。 │├──┼───┼──────────┼────┼────┼─────────────────┤│ ⑲ │ 1-54 │小型電容器 │1 組 │郭定鵬 │為共犯郭定鵬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 │,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應於被││ ⑳ │ │電線(8m/m) │1 截 │ │告巳○○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54「所犯││ │ │ │ │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共同犯攜帶兇器││ │ │ │ │ │竊盜罪主文下宣告沒收。 │├──┼───┼──────────┼────┼────┼─────────────────┤│ ㉑ │ 1-55 │電線(8m/m PVC) │2 條 │林新丁 │為共犯林新丁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 │,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應於被││ ㉒ │ │電容器 │1 顆 │ │告巳○○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55「所犯││ │ │ │ │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共同犯攜帶兇器││ │ │ │ │ │竊盜罪主文下宣告沒收。 │├──┼───┼──────────┼────┼────┼─────────────────┤│ ㉓ │ 2-8 │私接電源之銅導線 │3 條 │謝正縱 │為共犯謝正縱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應於被││ │ │ │ │ │告癸○○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8 「所犯││ │ │ │ │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共同犯攜帶兇器││ │ │ │ │ │竊盜罪主文下宣告沒收。 │├──┼───┼──────────┼────┼────┼─────────────────┤│ ㉔ │ 2-26 │改裝電線 │2 截 │鄭加坐 │為共犯鄭加坐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應於被││ │ │ │ │ │告癸○○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26「所犯││ │ │ │ │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共同犯攜帶兇器││ │ │ │ │ │竊盜罪主文下宣告沒收。 │├──┼───┼──────────┼────┼────┼─────────────────┤│ ㉕ │ 2-47 │比流器 │1 只 │郭黃美蓉│為共犯郭黃美蓉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 │ │ │ │ │物,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應於││ │ │ │ │ │被告癸○○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47「所││ │ │ │ │ │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共同犯攜帶兇││ │ │ │ │ │器竊盜罪主文下宣告沒收。 │├──┼───┼──────────┼────┼────┼─────────────────┤│ ㉖ │ 2-67 │私接電線 │4 截 │謝道泉 │為共犯謝道泉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應於被││ │ │ │ │ │告癸○○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67「所犯││ │ │ │ │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共同犯攜帶兇器││ │ │ │ │ │竊盜罪主文下宣告沒收。 │├──┼───┼──────────┼────┼────┼─────────────────┤│ ㉗ │ 3-2 │電容器 │1 個 │吳秋月 │為共犯吳秋月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應於被││ │ │ │ │ │告辰○○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2 「所犯││ │ │ │ │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共同犯攜帶兇器││ │ │ │ │ │竊盜罪主文下宣告沒收。 │├──┼───┼──────────┼────┼────┼─────────────────┤│ ㉘ │ 3-3 │二極體 │1 條 │吳進丁 │為共犯吳進丁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應於被││ │ │ │ │ │告巳○○、辰○○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3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共同犯││ │ │ │ │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主文下宣告沒收。 │├──┼───┼──────────┼────┼────┼─────────────────┤│ ㉙ │ 3-9 │電容器 │1 只 │李美雲 │為共犯李美雲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應於被││ │ │ │ │ │告巳○○、卯○○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9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共同犯││ │ │ │ │ │攜帶兇器竊盜罪主文下宣告沒收。 │├──┼───┼──────────┼────┼────┼─────────────────┤│ ㉚ │ 3-11 │電線 │1 條 │黃佩苓 │為共犯黃佩苓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應於被││ │ │ │ │ │告巳○○、辰○○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11「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結夥攜││ │ │ │ │ │帶兇器竊盜罪主文下宣告沒收。 │├──┼───┼──────────┼────┼────┼─────────────────┤│ ㉛ │ 3-12 │私接電線 │3 條 │林榮輝 │為共犯林榮輝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 │,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應於被││ ㉜ │ │電磁開關 │1 組 │ │告巳○○、辰○○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 │ │ │ │ │12「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共同犯││ │ │ │ │ │攜帶兇器竊盜罪主文下宣告沒收。 │└──┴───┴──────────┴────┴────┴─────────────────┘【附表五】┌──┬───┬──────────┬──────┬──────┬───────────┐│編號│起訴書│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 量│所 有 人│備 註││ │附表二│ │ │ │ ││ │編 號│ │ │ │ │├──┼───┼──────────┼──────┼──────┼───────────┤│ ① │ 01 │和解書 │1 份 │巳○○ │僅佐證用,不予沒收。 ││ │ │ │ │ │(本院卷二第179 頁正背││ │ │ │ │ │面) │├──┼───┼──────────┼──────┼──────┼───────────┤│ ② │ 02 │土地銀行存簿 │2 本 │巳○○ │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本院卷二第179 頁正背││ │ │、000000000000號) │ │ │面) │├──┼───┼──────────┼──────┼──────┼───────────┤│ ③ │ 03 │陽信銀行存簿 │2 本 │巳○○ │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 │(帳號00000000000-0 │ │ │(本院卷二第179 頁正背││ │ │號、00000-0000000 號│ │ │面) ││ │ │) │ │ │ │├──┼───┼──────────┼──────┼──────┼───────────┤│ ④ │ 04 │偽造臺電公司電表零件│2 包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79 頁背面││ │ │ │ │ │) │├──┼───┼──────────┼──────┼──────┼───────────┤│ ⑤ │ 05 │手機 │1 支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搭載門號0000000000│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號、0000000000號,含│ │ │沒收。(本院卷二第179 ││ │ │SIM 卡2 張) │ │ │頁背面) │├──┼───┼──────────┼──────┼──────┼───────────┤│ ⑥ │ 06 │臺電公司電表 │2 個 │臺電公司 │非屬被告所有,已責付臺││ │ │(編號00000000號、86│ │ │電公司保管,不予沒收。││ │ │117466號) │ │ │ │├──┼───┼──────────┼──────┼──────┼───────────┤│ ⑦ │ 07 │臺電公司電表 │2 個 │臺電公司 │非屬被告所有,已責付臺││ │ │(編號00000000號,另│ │ │電公司保管,不予沒收。││ │ │一個遭拆除無編號) │ │ │ │├──┼───┼──────────┼──────┼──────┼───────────┤│ ⑧ │ 08 │臺電公司封印鉛銅線 │1 捲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79 頁背面││ │ │ │ │ │) │├──┼───┼──────────┼──────┼──────┼───────────┤│ ⑨ │ 09 │記事本(編號1) │1 包(10本)│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79 ││ │ │ │ │ │頁背面) │├──┼───┼──────────┼──────┼──────┼───────────┤│ ⑩ │ 10 │記事本(編號2) │1 包(14本)│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79 ││ │ │ │ │ │頁背面) │├──┼───┼──────────┼──────┼──────┼───────────┤│ ⑪ │ 11 │Samsung廠牌手機 │1 支 │癸○○ │被告癸○○所有,且供犯││ │ │(黑色,搭載門號0928│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305425號)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00 ││ │ │ │ │ │頁背面) │├──┼───┼──────────┼──────┼──────┼───────────┤│ ⑫ │ 12 │Samsung廠牌手機 │1 支 │癸○○ │被告癸○○所有,且供犯││ │ │(銀色,搭載門號0988│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030663號)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00 ││ │ │ │ │ │頁背面) │├──┼───┼──────────┼──────┼──────┼───────────┤│ ⑬ │ 13 │Digital Mobile廠牌手│1 支 │癸○○之媳 │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 │機 │ │ │(本院卷二第101 頁正面││ │ │(搭載門號0000000000│ │ │) ││ │ │號) │ │ │ │├──┼───┼──────────┼──────┼──────┼───────────┤│ ⑭ │ 14 │記事本(藍色) │1 本 │癸○○ │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01 頁正面││ │ │ │ │ │) │├──┼───┼──────────┼──────┼──────┼───────────┤│ ⑮ │ 15 │烙鐵 │1 支 │寅○○之姊夫│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37頁正面)│├──┼───┼──────────┼──────┼──────┼───────────┤│ ⑯ │ 16 │二極體 │1 包(20支)│寅○○之姊夫│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37頁背面)│├──┼───┼──────────┼──────┼──────┼───────────┤│ ⑰ │ 17 │焊錫 │1 捲 │寅○○之姊夫│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37頁背面)│├──┼───┼──────────┼──────┼──────┼───────────┤│ ⑱ │ 18 │熱縮管 │1 支 │寅○○之姊夫│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38頁正面)│├──┼───┼──────────┼──────┼──────┼───────────┤│ ⑲ │ 19 │Anycall 廠牌手機(搭│1 支 │寅○○ │被告寅○○所有,且供犯││ │ │載門號0000000000號,│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含SIM 卡1 張) │ │ │(本院卷二第181 頁背面││ │ │ │ │ │) │├──┼───┼──────────┼──────┼──────┼───────────┤│ ⑳ │ 20 │偽造封印鎖 │1 只 │寅○○(起訴│被告寅○○所有,且供犯││ │ │(編號Z00000000000)│ │書誤載為顏宗│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欽) │(本院卷二第38頁正背面││ │ │ │ │ │) │├──┼───┼──────────┼──────┼──────┼───────────┤│ ㉑ │ 21 │撬開封印鎖自製工具 │3 支 │寅○○ │被告寅○○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38頁││ │ │ │ │ │背面) │├──┼───┼──────────┼──────┼──────┼───────────┤│ ㉒ │ 22 │封印鉛塊 │1 包 │寅○○ │被告寅○○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38頁背面)│├──┼───┼──────────┼──────┼──────┼───────────┤│ ㉓ │ 23 │封印銅線 │3 捲 │寅○○ │被告寅○○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38頁背面)│├──┼───┼──────────┼──────┼──────┼───────────┤│ ㉔ │ 24 │熱縮套管 │6 包 │寅○○ │被告寅○○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38頁背面- ││ │ │ │ │ │第39頁正面) │├──┼───┼──────────┼──────┼──────┼───────────┤│ ㉕ │ 25 │撬開封印鎖自製工具起│4 支 │寅○○ │被告寅○○所有,且供犯││ │ │子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39頁││ │ │ │ │ │正面) │├──┼───┼──────────┼──────┼──────┼───────────┤│ ㉖ │ 26 │十字起子 │2 支 │寅○○ │被告寅○○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39頁││ │ │ │ │ │正面) │├──┼───┼──────────┼──────┼──────┼───────────┤│ ㉗ │ 27 │斜口鉗、尖嘴鉗 │2 支 │寅○○ │被告寅○○所有,且供犯││ │ │(各1 支)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39頁││ │ │ │ │ │正背面) │├──┼───┼──────────┼──────┼──────┼───────────┤│ ㉘ │ 28 │梅花扳手 │1 支 │寅○○ │被告寅○○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39頁││ │ │ │ │ │背面) │├──┼───┼──────────┼──────┼──────┼───────────┤│ ㉙ │ 29 │尖嘴夾 │1 支 │寅○○ │被告寅○○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39頁││ │ │ │ │ │背面) │├──┼───┼──────────┼──────┼──────┼───────────┤│ ㉚ │ 30 │高壓倍壓器 │1 臺 │寅○○ │被告寅○○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36頁││ │ │ │ │ │背面、第39頁背面;卷三││ │ │ │ │ │第22頁背面) │├──┼───┼──────────┼──────┼──────┼───────────┤│ ㉛ │ 31 │電壓測試表 │1 臺 │寅○○ │被告寅○○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39頁││ │ │ │ │ │背面- 第40頁正面;卷三││ │ │ │ │ │第23頁正面) │├──┼───┼──────────┼──────┼──────┼───────────┤│ ㉜ │ 32 │封印鎖壓模工具 │3 組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80 ││ │ │ │ │ │頁正面) │├──┼───┼──────────┼──────┼──────┼───────────┤│ ㉝ │ 33 │加熱工具 │1 組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80 ││ │ │ │ │ │頁正面) │├──┼───┼──────────┼──────┼──────┼───────────┤│ ㉞ │ 34 │封印鎖壓印字體 │1 組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80 ││ │ │ │ │ │頁正面) │├──┼───┼──────────┼──────┼──────┼───────────┤│ ㉟ │ 35 │「同」字鉛壓印扳手 │6 支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80 ││ │ │ │ │ │頁正背面) │├──┼───┼──────────┼──────┼──────┼───────────┤│ ㊱ │ 36 │「同」字鉛壓印字體 │4 組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80 ││ │ │ │ │ │頁正面) │├──┼───┼──────────┼──────┼──────┼───────────┤│ ㊲ │ 37 │偽造封印鎖半成品 │1 包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面││ │ │ │ │ │) │├──┼───┼──────────┼──────┼──────┼───────────┤│ ㊳ │ 38 │未壓印鉛塊 │1 包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面││ │ │ │ │ │) │├──┼───┼──────────┼──────┼──────┼───────────┤│ ㊴ │ 39 │偽造齒輪 │2 盒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面││ │ │ │ │ │) │├──┼───┼──────────┼──────┼──────┼───────────┤│ ㊵ │ 40 │改裝零件 │1 盒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面││ │ │ │ │ │) │├──┼───┼──────────┼──────┼──────┼───────────┤│ ㊶ │ 41 │改裝工具 │1 袋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80 ││ │ │ │ │ │頁正背面) │├──┼───┼──────────┼──────┼──────┼───────────┤│ ㊷ │ 42 │臺電公司封印鎖 │21個 │臺電公司 │非屬被告所有,已責付臺││ │ │ │ │ │電公司保管,不予沒收。│├──┼───┼──────────┼──────┼──────┼───────────┤│ ㊸ │ 43 │偽造封印鎖 │29個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面││ │ │ │ │ │) │├──┼───┼──────────┼──────┼──────┼───────────┤│ ㊹ │ 44 │偽造封印鎖半成品 │11個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面││ │ │ │ │ │) │├──┼───┼──────────┼──────┼──────┼───────────┤│ ㊺ │ 45 │鋼模 │2 組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80 ││ │ │ │ │ │頁正面) │├──┼───┼──────────┼──────┼──────┼───────────┤│ ㊻ │ 46 │封印鎖鋼絲 │66公斤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面││ │ │ │ │ │) │├──┼───┼──────────┼──────┼──────┼───────────┤│ ㊼ │ 47 │封印鉛塊 │87公斤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面││ │ │ │ │ │) │├──┼───┼──────────┼──────┼──────┼───────────┤│ ㊽ │ 48 │封印鎖(正面) │10公斤(1 公│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斤約194 片)│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面││ │ │ │ │ │) │├──┼───┼──────────┼──────┼──────┼───────────┤│ ㊾ │ 49 │封印鎖(背面) │3.5 公斤(1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公斤約353 片│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面││ │ │ │ │ │) │├──┼───┼──────────┼──────┼──────┼───────────┤│ ㊿ │ 50 │封印鎖殼 │354 個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背││ │ │ │ │ │面) │├──┼───┼──────────┼──────┼──────┼───────────┤│  │ 51 │封印鎖蕊 │716 個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背││ │ │ │ │ │面) │├──┼───┼──────────┼──────┼──────┼───────────┤│  │ 52 │封印銅線(大) │1 捆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背││ │ │ │ │ │面) │├──┼───┼──────────┼──────┼──────┼───────────┤│  │ 53 │封印銅線(小) │5 捆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背││ │ │ │ │ │面) │├──┼───┼──────────┼──────┼──────┼───────────┤│  │ 54 │「同」字鉛壓印扳手(│1 支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起訴書誤載為封印鉗)│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80 ││ │ │ │ │ │頁正背面) │├──┼───┼──────────┼──────┼──────┼───────────┤│  │ 55 │電表內部齒輪(50%)│24支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背││ │ │ │ │ │面) │├──┼───┼──────────┼──────┼──────┼───────────┤│  │ 56 │電表內部齒輪(30%)│60支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背││ │ │ │ │ │面) │├──┼───┼──────────┼──────┼──────┼───────────┤│  │ 57 │電表玻璃插梢 │1 箱(約14公│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斤)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面││ │ │ │ │ │) │├──┼───┼──────────┼──────┼──────┼───────────┤│  │ 58 │二極體 │10包(5 成5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包、7.5 成3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包、動力2 包│ │(本院卷二第180 頁背面││ │ │ │) │ │) │├──┼───┼──────────┼──────┼──────┼───────────┤│  │ 59 │破壞封印鎖工具 │4 支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80 ││ │ │ │ │ │頁背面) │├──┼───┼──────────┼──────┼──────┼───────────┤│  │ 60 │臺電公司封印鎖 │25個 │臺電公司 │非屬被告所有,已責付臺││ │ │ │ │ │電公司保管,不予沒收。│├──┼───┼──────────┼──────┼──────┼───────────┤│  │ 61 │電動折銅線工具 │1 組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80 ││ │ │ │ │ │頁背面) │├──┼───┼──────────┼──────┼──────┼───────────┤│  │ 62 │拆二極體工具 │1 支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80 ││ │ │ │ │ │頁背面) │├──┼───┼──────────┼──────┼──────┼───────────┤│  │ 63 │拆封印鎖工具 │1 支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80 ││ │ │ │ │ │頁背面) │├──┼───┼──────────┼──────┼──────┼───────────┤│  │ 64 │無熔絲斷路器(起訴書│1 個 │癸○○ │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 │誤載為無熔線斷路器)│ │ │(本院卷二第101 頁正背││ │ │ │ │ │面) │├──┼───┼──────────┼──────┼──────┼───────────┤│  │ 無 │一字螺絲起子 │1 支 │癸○○ │被告癸○○所有,非違禁││ │ │(未扣案) │ │ │物,亦非專供犯罪所用或││ │ │ │ │ │預備之物,為免執行之困││ │ │ │ │ │難,不予沒收。(本院卷││ │ │ │ │ │二第181 頁正面、第184 ││ │ │ │ │ │頁) │├──┼───┼──────────┼──────┼──────┼───────────┤│  │ 無 │鉗子 │1 支 │癸○○ │被告癸○○所有,非違禁││ │ │(未扣案) │ │ │品,亦非專供犯罪所用或││ │ │ │ │ │預備之物,為免執行之困││ │ │ │ │ │難,不予沒收。(本院卷││ │ │ │ │ │二第181 頁正面、第184 ││ │ │ │ │ │頁) │├──┼───┼──────────┼──────┼──────┼───────────┤│  │ 無 │L 型尖頭工具 │1 支 │癸○○ │被告癸○○所有,非違禁││ │ │(未扣案) │ │ │物,亦非專供犯罪所用或││ │ │ │ │ │預備之物,為免執行之困││ │ │ │ │ │難,不予沒收。(本院卷││ │ │ │ │ │二第181 頁正面、第184 ││ │ │ │ │ │頁) │├──┼───┼──────────┼──────┼──────┼───────────┤│  │ 無 │活動扳手 │1 支 │癸○○ │被告癸○○所有,非違禁││ │ │(未扣案) │ │ │物,亦非專供犯罪所用或││ │ │ │ │ │預備之物,為免執行之困││ │ │ │ │ │難,不予沒收。(本院卷││ │ │ │ │ │二第181 頁正面、第184 ││ │ │ │ │ │頁) │├──┼───┼──────────┼──────┼──────┼───────────┤│  │ 無 │套裝封印鎖工具 │1 支 │癸○○ │被告癸○○所有,非違禁││ │ │(未扣案) │ │ │物,亦非專供犯罪所用或││ │ │ │ │ │預備之物,為免執行之困││ │ │ │ │ │難,不予沒收。(本院卷││ │ │ │ │ │二第181 頁正面、第184 ││ │ │ │ │ │頁) │├──┼───┼──────────┼──────┼──────┼───────────┤│  │ 無 │尖嘴鉗 │1 支 │癸○○ │被告癸○○所有,非違禁││ │ │(未扣案) │ │ │物,亦非專供犯罪所用或││ │ │ │ │ │預備之物,為免執行之困││ │ │ │ │ │難,不予沒收。(本院卷││ │ │ │ │ │二第181 頁正面、第184 ││ │ │ │ │ │頁) │└──┴───┴──────────┴──────┴──────┴───────────┘【附表五】(104.01.12版)┌──┬───┬──────────┬──────┬──────┬───────────┐│編號│起訴書│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 量│所 有 人│備 註││ │附表二│ │ │ │ ││ │編 號│ │ │ │ │├──┼───┼──────────┼──────┼──────┼───────────┤│ ① │ 01 │和解書 │1 份 │巳○○ │僅佐證用,不予沒收。 ││ │ │ │ │ │(本院卷二第179 頁正背││ │ │ │ │ │面) │├──┼───┼──────────┼──────┼──────┼───────────┤│ ② │ 02 │土地銀行存簿 │2 本 │巳○○ │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本院卷二第179 頁正背││ │ │、000000000000號) │ │ │面) │├──┼───┼──────────┼──────┼──────┼───────────┤│ ③ │ 03 │陽信銀行存簿 │2 本 │巳○○ │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 │(帳號00000000000-0 │ │ │(本院卷二第179 頁正背││ │ │號、00000-0000000 號│ │ │面) ││ │ │) │ │ │ │├──┼───┼──────────┼──────┼──────┼───────────┤│ ④ │ 04 │偽造臺電公司電表零件│2 包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79 頁背面││ │ │ │ │ │) │├──┼───┼──────────┼──────┼──────┼───────────┤│ ⑤ │ 05 │手機 │1 支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搭載門號0000000000│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號、0000000000號,含│ │ │沒收。(本院卷二第179 ││ │ │SIM 卡2 張) │ │ │頁背面) │├──┼───┼──────────┼──────┼──────┼───────────┤│ ⑥ │ 06 │臺電公司電表 │2 個 │臺電公司 │非屬被告所有,已責付臺││ │ │(編號00000000號、86│ │ │電公司保管,不予沒收。││ │ │117466號) │ │ │ │├──┼───┼──────────┼──────┼──────┼───────────┤│ ⑦ │ 07 │臺電公司電表 │2 個 │臺電公司 │非屬被告所有,已責付臺││ │ │(編號00000000號,另│ │ │電公司保管,不予沒收。││ │ │一個遭拆除無編號) │ │ │ │├──┼───┼──────────┼──────┼──────┼───────────┤│ ⑧ │ 08 │臺電公司封印鉛銅線 │1 捲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79 頁背面││ │ │ │ │ │) │├──┼───┼──────────┼──────┼──────┼───────────┤│ ⑨ │ 09 │記事本(編號1) │1 包(10本)│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79 ││ │ │ │ │ │頁背面) │├──┼───┼──────────┼──────┼──────┼───────────┤│ ⑩ │ 10 │記事本(編號2) │1 包(14本)│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79 ││ │ │ │ │ │頁背面) │├──┼───┼──────────┼──────┼──────┼───────────┤│ ⑪ │ 11 │Samsung廠牌手機 │1 支 │癸○○ │被告癸○○所有,且供犯││ │ │(黑色,搭載門號0928│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305425號)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00 ││ │ │ │ │ │頁背面) │├──┼───┼──────────┼──────┼──────┼───────────┤│ ⑫ │ 12 │Samsung廠牌手機 │1 支 │癸○○ │被告癸○○所有,且供犯││ │ │(銀色,搭載門號0988│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030663號)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00 ││ │ │ │ │ │頁背面) │├──┼───┼──────────┼──────┼──────┼───────────┤│ ⑬ │ 13 │Digital Mobile廠牌手│1 支 │癸○○之媳 │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 │機 │ │ │(本院卷二第101 頁正面││ │ │(搭載門號0000000000│ │ │) ││ │ │號) │ │ │ │├──┼───┼──────────┼──────┼──────┼───────────┤│ ⑭ │ 14 │記事本(藍色) │1 本 │癸○○ │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01 頁正面││ │ │ │ │ │) │├──┼───┼──────────┼──────┼──────┼───────────┤│ ⑮ │ 15 │烙鐵 │1 支 │寅○○之姊夫│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37頁正面)│├──┼───┼──────────┼──────┼──────┼───────────┤│ ⑯ │ 16 │二極體 │1 包(20支)│寅○○之姊夫│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37頁背面)│├──┼───┼──────────┼──────┼──────┼───────────┤│ ⑰ │ 17 │焊錫 │1 捲 │寅○○之姊夫│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37頁背面)│├──┼───┼──────────┼──────┼──────┼───────────┤│ ⑱ │ 18 │熱縮管 │1 支 │寅○○之姊夫│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38頁正面)│├──┼───┼──────────┼──────┼──────┼───────────┤│ ⑲ │ 19 │Anycall 廠牌手機(搭│1 支 │寅○○ │被告寅○○所有,且供犯││ │ │載門號0000000000號,│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含SIM 卡1 張) │ │ │(本院卷二第181 頁背面││ │ │ │ │ │) │├──┼───┼──────────┼──────┼──────┼───────────┤│ ⑳ │ 20 │偽造封印鎖 │1 只 │寅○○(起訴│被告寅○○所有,且供犯││ │ │(編號Z00000000000)│ │書誤載為顏宗│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欽) │(本院卷二第38頁正背面││ │ │ │ │ │) │├──┼───┼──────────┼──────┼──────┼───────────┤│ ㉑ │ 21 │撬開封印鎖自製工具 │3 支 │寅○○ │被告寅○○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38頁││ │ │ │ │ │背面) │├──┼───┼──────────┼──────┼──────┼───────────┤│ ㉒ │ 22 │封印鉛塊 │1 包 │寅○○ │被告寅○○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38頁背面)│├──┼───┼──────────┼──────┼──────┼───────────┤│ ㉓ │ 23 │封印銅線 │3 捲 │寅○○ │被告寅○○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38頁背面)│├──┼───┼──────────┼──────┼──────┼───────────┤│ ㉔ │ 24 │熱縮套管 │6 包 │寅○○ │被告寅○○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38頁背面- ││ │ │ │ │ │第39頁正面) │├──┼───┼──────────┼──────┼──────┼───────────┤│ ㉕ │ 25 │撬開封印鎖自製工具起│4 支 │寅○○ │被告寅○○所有,且供犯││ │ │子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39頁││ │ │ │ │ │正面) │├──┼───┼──────────┼──────┼──────┼───────────┤│ ㉖ │ 26 │十字起子 │2 支 │寅○○ │被告寅○○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39頁││ │ │ │ │ │正面) │├──┼───┼──────────┼──────┼──────┼───────────┤│ ㉗ │ 27 │斜口鉗、尖嘴鉗 │2 支 │寅○○ │被告寅○○所有,且供犯││ │ │(各1 支)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39頁││ │ │ │ │ │正背面) │├──┼───┼──────────┼──────┼──────┼───────────┤│ ㉘ │ 28 │梅花扳手 │1 支 │寅○○ │被告寅○○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39頁││ │ │ │ │ │背面) │├──┼───┼──────────┼──────┼──────┼───────────┤│ ㉙ │ 29 │尖嘴夾 │1 支 │寅○○ │被告寅○○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39頁││ │ │ │ │ │背面) │├──┼───┼──────────┼──────┼──────┼───────────┤│ ㉚ │ 30 │高壓倍壓器 │1 臺 │寅○○ │被告寅○○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36頁││ │ │ │ │ │背面、第39頁背面;卷三││ │ │ │ │ │第22頁背面) │├──┼───┼──────────┼──────┼──────┼───────────┤│ ㉛ │ 31 │電壓測試表 │1 臺 │寅○○ │被告寅○○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39頁││ │ │ │ │ │背面- 第40頁正面;卷三││ │ │ │ │ │第23頁正面) │├──┼───┼──────────┼──────┼──────┼───────────┤│ ㉜ │ 32 │封印鎖壓模工具 │3 組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80 ││ │ │ │ │ │頁正面) │├──┼───┼──────────┼──────┼──────┼───────────┤│ ㉝ │ 33 │加熱工具 │1 組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80 ││ │ │ │ │ │頁正面) │├──┼───┼──────────┼──────┼──────┼───────────┤│ ㉞ │ 34 │封印鎖壓印字體 │1 組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80 ││ │ │ │ │ │頁正面) │├──┼───┼──────────┼──────┼──────┼───────────┤│ ㉟ │ 35 │「同」字鉛壓印扳手 │6 支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80 ││ │ │ │ │ │頁正背面) │├──┼───┼──────────┼──────┼──────┼───────────┤│ ㊱ │ 36 │「同」字鉛壓印字體 │4 組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80 ││ │ │ │ │ │頁正面) │├──┼───┼──────────┼──────┼──────┼───────────┤│ ㊲ │ 37 │偽造封印鎖半成品 │1 包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面││ │ │ │ │ │) │├──┼───┼──────────┼──────┼──────┼───────────┤│ ㊳ │ 38 │未壓印鉛塊 │1 包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面││ │ │ │ │ │) │├──┼───┼──────────┼──────┼──────┼───────────┤│ ㊴ │ 39 │偽造齒輪 │2 盒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面││ │ │ │ │ │) │├──┼───┼──────────┼──────┼──────┼───────────┤│ ㊵ │ 40 │改裝零件 │1 盒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面││ │ │ │ │ │) │├──┼───┼──────────┼──────┼──────┼───────────┤│ ㊶ │ 41 │改裝工具 │1 袋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80 ││ │ │ │ │ │頁正背面) │├──┼───┼──────────┼──────┼──────┼───────────┤│ ㊷ │ 42 │臺電公司封印鎖 │21個 │臺電公司 │非屬被告所有,已責付臺││ │ │ │ │ │電公司保管,不予沒收。│├──┼───┼──────────┼──────┼──────┼───────────┤│ ㊸ │ 43 │偽造封印鎖 │29個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面││ │ │ │ │ │) │├──┼───┼──────────┼──────┼──────┼───────────┤│ ㊹ │ 44 │偽造封印鎖半成品 │11個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面││ │ │ │ │ │) │├──┼───┼──────────┼──────┼──────┼───────────┤│ ㊺ │ 45 │鋼模 │2 組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80 ││ │ │ │ │ │頁正面) │├──┼───┼──────────┼──────┼──────┼───────────┤│ ㊻ │ 46 │封印鎖鋼絲 │66公斤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面││ │ │ │ │ │) │├──┼───┼──────────┼──────┼──────┼───────────┤│ ㊼ │ 47 │封印鉛塊 │87公斤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面││ │ │ │ │ │) │├──┼───┼──────────┼──────┼──────┼───────────┤│ ㊽ │ 48 │封印鎖(正面) │10公斤(1 公│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斤約194 片)│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面││ │ │ │ │ │) │├──┼───┼──────────┼──────┼──────┼───────────┤│ ㊾ │ 49 │封印鎖(背面) │3.5 公斤(1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公斤約353 片│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面││ │ │ │ │ │) │├──┼───┼──────────┼──────┼──────┼───────────┤│ ㊿ │ 50 │封印鎖殼 │354 個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背││ │ │ │ │ │面) │├──┼───┼──────────┼──────┼──────┼───────────┤│  │ 51 │封印鎖蕊 │716 個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背││ │ │ │ │ │面) │├──┼───┼──────────┼──────┼──────┼───────────┤│  │ 52 │封印銅線(大) │1 捆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背││ │ │ │ │ │面) │├──┼───┼──────────┼──────┼──────┼───────────┤│  │ 53 │封印銅線(小) │5 捆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背││ │ │ │ │ │面) │├──┼───┼──────────┼──────┼──────┼───────────┤│  │ 54 │「同」字鉛壓印扳手(│1 支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起訴書誤載為封印鉗)│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80 ││ │ │ │ │ │頁正背面) │├──┼───┼──────────┼──────┼──────┼───────────┤│  │ 55 │電表內部齒輪(50%)│24支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背││ │ │ │ │ │面) │├──┼───┼──────────┼──────┼──────┼───────────┤│  │ 56 │電表內部齒輪(30%)│60支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背││ │ │ │ │ │面) │├──┼───┼──────────┼──────┼──────┼───────────┤│  │ 57 │電表玻璃插梢 │1 箱(約14公│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斤)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 │ │(本院卷二第180 頁正面││ │ │ │ │ │) │├──┼───┼──────────┼──────┼──────┼───────────┤│  │ 58 │二極體 │10包(5 成5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包、7.5 成3 │ │罪預備之物,應予沒收。││ │ │ │包、動力2 包│ │(本院卷二第180 頁背面││ │ │ │) │ │) │├──┼───┼──────────┼──────┼──────┼───────────┤│  │ 59 │破壞封印鎖工具 │4 支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80 ││ │ │ │ │ │頁背面) │├──┼───┼──────────┼──────┼──────┼───────────┤│  │ 60 │臺電公司封印鎖 │25個 │臺電公司 │非屬被告所有,已責付臺││ │ │ │ │ │電公司保管,不予沒收。│├──┼───┼──────────┼──────┼──────┼───────────┤│  │ 61 │電動折銅線工具 │1 組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80 ││ │ │ │ │ │頁背面) │├──┼───┼──────────┼──────┼──────┼───────────┤│  │ 62 │拆二極體工具 │1 支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80 ││ │ │ │ │ │頁背面) │├──┼───┼──────────┼──────┼──────┼───────────┤│  │ 63 │拆封印鎖工具 │1 支 │巳○○ │被告巳○○所有,且供犯││ │ │ │ │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予││ │ │ │ │ │沒收。(本院卷二第180 ││ │ │ │ │ │頁背面) │├──┼───┼──────────┼──────┼──────┼───────────┤│  │ 64 │無熔絲斷路器(起訴書│1 個 │癸○○ │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 │誤載為無熔線斷路器)│ │ │(本院卷二第101 頁正背││ │ │ │ │ │面) │├──┼───┼──────────┼──────┼──────┼───────────┤│  │ 無 │一字螺絲起子 │1 支 │癸○○ │被告癸○○所有,非違禁││ │ │(未扣案) │ │ │物,亦非專供犯罪所用或││ │ │ │ │ │預備之物,為免執行之困││ │ │ │ │ │難,不予沒收。(本院卷││ │ │ │ │ │二第181 頁正面、第184 ││ │ │ │ │ │頁) │├──┼───┼──────────┼──────┼──────┼───────────┤│  │ 無 │鉗子 │1 支 │癸○○ │被告癸○○所有,非違禁││ │ │(未扣案) │ │ │品,亦非專供犯罪所用或││ │ │ │ │ │預備之物,為免執行之困││ │ │ │ │ │難,不予沒收。(本院卷││ │ │ │ │ │二第181 頁正面、第184 ││ │ │ │ │ │頁) │├──┼───┼──────────┼──────┼──────┼───────────┤│  │ 無 │L 型尖頭工具 │1 支 │癸○○ │被告癸○○所有,非違禁││ │ │(未扣案) │ │ │物,亦非專供犯罪所用或││ │ │ │ │ │預備之物,為免執行之困││ │ │ │ │ │難,不予沒收。(本院卷││ │ │ │ │ │二第181 頁正面、第184 ││ │ │ │ │ │頁) │├──┼───┼──────────┼──────┼──────┼───────────┤│  │ 無 │活動扳手 │1 支 │癸○○ │被告癸○○所有,非違禁││ │ │(未扣案) │ │ │物,亦非專供犯罪所用或││ │ │ │ │ │預備之物,為免執行之困││ │ │ │ │ │難,不予沒收。(本院卷││ │ │ │ │ │二第181 頁正面、第184 ││ │ │ │ │ │頁) │├──┼───┼──────────┼──────┼──────┼───────────┤│  │ 無 │套裝封印鎖工具 │1 支 │癸○○ │被告癸○○所有,非違禁││ │ │(未扣案) │ │ │物,亦非專供犯罪所用或││ │ │ │ │ │預備之物,為免執行之困││ │ │ │ │ │難,不予沒收。(本院卷││ │ │ │ │ │二第181 頁正面、第184 ││ │ │ │ │ │頁) │├──┼───┼──────────┼──────┼──────┼───────────┤│  │ 無 │尖嘴鉗 │1 支 │癸○○ │被告癸○○所有,非違禁││ │ │(未扣案) │ │ │物,亦非專供犯罪所用或││ │ │ │ │ │預備之物,為免執行之困││ │ │ │ │ │難,不予沒收。(本院卷││ │ │ │ │ │二第181 頁正面、第184 ││ │ │ │ │ │頁) │└──┴───┴──────────┴──────┴──────┴───────────┘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等
裁判日期:2015-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