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定選任辯護人 施裕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6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定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證人之虞及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經本院受命法官處分自民國103 年11月14日起羈押3 月在案。
三、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又本院於104 年1月23日裁定被告於取具並繳納新臺幣200 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惟迄今被告仍未能具保,因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2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梁智賢法 官 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紋泙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