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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15 號刑事判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15號公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錫廷(原名王登輝)

陳東和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3611號、第5697號,103 年度偵字第28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錫廷所犯罪名及處罰,詳如附表三「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3 、5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東和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5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王錫廷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民國86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竊盜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桃簡字第663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1 年7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陳東和曾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018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7年8 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02 號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99年4 月2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王錫廷、陳東和均有改裝電表等之竊電技術,王錫廷與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李佳興、李致廷、陳金旺、朱玹鋯、楊宗民、張家源(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吳麗華(已歿)、黃慧傑(另案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43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丁沼丞(業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8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9 名用電戶互為犯意聯絡,附表一編號6 、8 、9 部分並均經有犯意聯絡之陳東和受用戶委託後再請王錫廷施工(陳東和就附表一編號8 、9 部分之犯行,均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702 號判處徒刑確定,並經執行完畢,因而經檢察官對陳東和撤回起訴),由王錫廷攜帶如附表二編號1 、2 、5 所示,附表一編號1 犯行並攜帶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等足供兇器使用之工具,以附表一編號

1 至9 所示方式施工,致電表計量失準,而於附表一編號1至9 所示之期間竊取電力使用。

三、王錫廷另為節省其自己高雄市○○區○○里○○○路○○號住處之電費支出,於102 年3 月左右(起訴書誤載為101 年間某日),攜帶如附表二編號1 、2 、5 所示足供兇器使用之工具,以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方式施工,致電表計量失準,而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期間竊取電力使用。

四、經警察會同台灣電力公司稽查人員搜索、稽查,並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五、案經台灣電力公司提出告訴暨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調查後移送,一併偵查起訴。理 由

一、程序方面:下列被告以外之人之筆錄、書證,雖然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惟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均已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法官審酌各該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於作為證據使用,因此不一一說明證據能力。

二、上述犯罪事實,均經被告王錫廷、陳東和於審理時坦白承認,各部分並有如附表四所示證據以及如附表二編號1 、2 、

5 所示扣押物品(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 部分並有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扣押物品)可以佐證,事實已經可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王錫廷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8 、9 所示行為後,刑法第

321 條於100 年1 月26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 月28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下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修正後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則規定「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因修正後刑法第321 條第1 項於法定本刑增訂「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非較有利於被告王錫廷,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王錫廷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論處。㈡經查,若剪開台灣電力公司用電戶電表外箱封印鎖,其內之

電表上所裝置檢定鉛封上之「同」字乃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所製作,用以表示該電表經檢定合格加封,該電表封印鉛塊為表示一定用意之符號。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係受國家所屬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從事與該局之權限:「檢定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電度表),並賦予通過者合格印證」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依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2 款定義,屬公務員之性質,其於職務上製作之「同」字封印鉛塊,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第10條第3 項規定,具有準公文書性質。而依度量衡法第20條規定,該檢定合格之印證僅為法定度量衡器得為計量使用、備置、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許可憑證,為刑法第212 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屬準特種文書。且上開「同」字封印鉛塊為檢定法定度量衡器之合格印證,僅為電度表所憑得供使用之證明,並非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人員委託用電戶保管之物,被告破壞台灣電力公司交付用戶保管使用之電表外箱封鎖印及其內電表封印鉛塊,並不構成刑法第138 條之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罪(台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467號判決參考),而固然構成刑法第354 條、第352 條之毀損罪,惟該二罪均為告訴乃論之罪,且均未經台灣電力公司提出告訴,在此一併說明。

㈢被告2 人之竊電行為,均基於單一之犯意以一個行為繼續實

行,屬繼續犯(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350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2197號判決參照),應分別論以一罪。又事實二附表一編號2 、5 、7 以及事實三附表一編號10部分,被告王錫廷於密接時地破壞數個電表封印鎖而竊電之行為,分別是基於同一用電戶竊電目的而侵害同一法益,分別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㈣被告王錫廷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2 至7 以及事實二附表一編

號10所示行為,被告陳東和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6 所示行為,均觸犯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王錫廷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8 、9 所示行為,均觸犯刑法第323 條、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王錫廷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 所示行為,觸犯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以及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12 條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此外:

⒈修正前、修正後之刑法第323 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攜帶兇器竊盜罪,與電業法第106 條第3 款竊電罪之構成要件,為法規競合情形,應優先適用較重之刑法上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斷。

⒉檢察官認為被告2 人就上述竊盜行為,均觸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應是出於誤會,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起訴法條應該變更為如上所述之攜帶兇器竊盜罪。⒊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 部分,被告王錫廷偽造準特種文書部分,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⒋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 部分,被告王錫廷以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的攜帶兇器竊盜罪處罰。

㈤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 所示犯行,被告王錫廷與案外人李佳

興之間,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2 所示犯行,被告王錫廷與案外人李致廷之間,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3 所示犯行,被告王錫廷與案外人陳金旺之間,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4 所示犯行,被告王錫廷與案外人朱玹鋯之間,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行,被告王錫廷與案外人楊宗民之間,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6 所示犯行,被告王錫廷、陳東和2 人與案外人張家源之間,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7 所示犯行,被告王錫廷與案外人吳麗華之間,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8 所示犯行,被告王錫廷與共同被告陳東和及案外人黃慧傑之間,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9 所示犯行,被告王錫廷與共同被告陳東和及案外人丁沼丞之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都是共同正犯。

㈤被告2 人有事實欄所載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2 件可證,被告王錫廷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 、2 、4 、

5 、7 及事實三附表一編號10所示犯行,被告陳東和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6 所示犯行,均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㈥本案被告王錫廷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 所示部分,就其中行

使偽造準特種文書部分,以及事實二附表一編號5 就桃園縣○○鄉○○路○○○○號部分,雖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是被告王錫廷就該部分犯行,與各該起訴部分分別有想像競合、接續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實質上一罪,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㈦被告王錫廷所犯的上述10罪,犯意各別,行為也各自獨立,應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㈧本院考量被告2 人有上述犯罪前科,素行不良,並審酌本案

各件竊電行為所獲得之利益多寡,2 人所共犯之犯罪事實中,被告陳東和為老闆,而事實二附表一編號5 、7 、事實三附表一編號10部分為家用電表,其餘為營業用電表,被告2人均於犯後坦白承認犯行,且台灣電力公司均向用電戶求償,而被告2 人自述目前已從事正當工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王錫廷部分定應執行刑。

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5 所示之物為被告王錫廷所有供

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物為被告王錫廷所有供附表一編號1 所示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經被告王錫廷供明,因此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各該犯罪項下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宣告部分:㈠檢察官另外主張:被告2 人之上述行為,並使電表計量失準

,使之後前往抄表之台灣電力公司人員未查覺電表已經改裝,而陷於錯誤,以為電表計度正確,而按期抄表計算每期電費,均另構成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嫌云云。

㈡電業法第106 條第1 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本院認為,由此規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已將此種減少電費利益之行為,以竊電行為充分評價,因此不另成立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然而,檢察官認為這部分與上述論罪科刑部分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因此不另為無罪宣告。

五、適用的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㈡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12 條、第323 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

2 款,100 年1 月26日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本案經檢察官梁義順偵查起訴,檢察官黃玥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梁 智 賢法 官 王 子 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於本院。(切勿逕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書記官 陳 美 華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100年1月26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附表一:

┌──┬──────┬──────┬────┬─────┬──────┬──────────┬──────┐│編號│電號 │用電地址 │用電戶名│用電人 │竊電時間(均│施工手法 │台電公司追償││ │ │ │ │ │至查獲日止)│ │電費金額(新││ │ │ │ │ │ │ │台幣) │├──┼──────┼──────┼────┼─────┼──────┼──────────┼──────┤│1 │00-0000-00-0│雲林縣崙背鄉│許澤秋 │李佳興 │101 年5 、6 │破壞電表外箱之封印鎖│395,074元 ││ │ │南陽村永昌路│ │(另為緩起│月間至102 年│,並前斷電表同字封印│ ││ │ │90號(天王星│ │訴處分) │3 月5 日 │鉛塊,在電表內電壓線│ ││ │ │電子遊戲場)│ │ │(起訴書誤載│圈加裝電子零件,並偽│ ││ │ │ │ │ │竊電時間為10│造同字封印鉛塊使用(│ ││ │ │ │ │ │1 年間某日)│讓電表看起來像是未被│ ││ │ │ │ │ │ │剪開過的樣子),致使│ ││ │ │ │ │ │ │電表圓盤轉慢,無法正│ ││ │ │ │ │ │ │確計量。 │ │├──┼──────┼──────┼────┼─────┼──────┼──────────┼──────┤│2 │00-0000-000 │新竹市○○街│提雅商行│李致廷(另│102 年3 月間│破壞電表外箱封印鎖,│1,999,331元 ││ │ │120號1樓(麵│黃維龍 │為緩起訴處│某日至102 年│並破壞A 相比流器線圈│ ││ │ │包店) │ │分) │7 月25日 │,致使電表轉速轉慢,│ ││ │ │ │ │ │(起訴書誤載│計量失效不轉。 │ ││ │ │ │ │ │竊電時間為 │ │ ││ ├──────┼──────┼────┤ │102 年初前某├──────────┤ ││ │00-0000-000 │新竹市○○路│提雅諾食│ │日) │破壞電表外箱封印鎖,│ ││ │ │60號1 樓(麵│品行李致│ │ │利用銅線將A 相比流器│ ││ │ │包店) │廷 │ │ │二次電流線路短路,致│ ││ │ │ │ │ │ │使電表轉運較慢,計量│ ││ │ │ │ │ │ │失效不轉。 │ ││ ├──────┼──────┼────┤ │ ├──────────┤ ││ │00-0000-000 │新竹市○○路│提雅諾食│ │ │破壞電表外箱封印鎖,│ ││ │ │60號3 樓(麵│品行李致│ │ │並將電表用比流器二次│ ││ │ │包店)(起訴│廷 │ │ │側線路以銅線造成短路│ ││ │ │書附表漏載)│ │ │ │,致使電表慢轉,計度│ ││ │ │ │ │ │ │不準。 │ ││ ├──────┼──────┼────┤ │ ├──────────┤ ││ │00-0000-000 │新竹市○○路│提雅商行│ │ │破壞電表外箱封印鎖,│ ││ │ │62巷4號1樓(│黃維龍 │ │ │並破壞A 相比流器線路│ ││ │ │麵包店) │ │ │ │,致使電表計量失效不│ ││ │ │ │ │ │ │準。 │ ││ │ │ │ │ │ │ │ │├──┼──────┼──────┼────┼─────┼──────┼──────────┼──────┤│3 │00-0000-00-0│桃園縣大園鄉│泉州冷凍│陳億春(不│100 年8 月間│破壞電表外箱封印鎖及│225,953 元(││ │ │國際路3段813│實業有限│知情)(實│某日至100 年│電表封印鉛塊,改造電│起訴書誤載為││ │ │號(冷凍廠,│公司 │際竊電者則│11月23日 │表內部線路,致使電表│477,003 元)││ │ │不含住家部分│ │為陳金旺,│(起訴書誤載│計量失準。 │ ││ │ │) │ │另為緩起訴│竊電時間為 │ │ ││ │ │ │ │處分) │100 年間某日│ │ ││ │ │ │ │ │) │ │ │├──┼──────┼──────┼────┼─────┼──────┼──────────┼──────┤│4 │00-0000-000 │新竹縣新豐鄉│朱玹鋯 │朱玹鋯(另│101 年初某日│破壞電表外箱封印鎖,│487,421元 ││ │ │康樂路1段195│ │為緩起訴處│至102 年7 月│將A 相比流器短路,致│ ││ │ │之2 號(新豐│ │分) │25日 │使電表轉速轉慢計量失│ ││ │ │撞球休閒會館│ │ │ │效不準。 │ ││ │ │) │ │ │ │ │ │├──┼──────┼──────┼────┼─────┼──────┼──────────┼──────┤│ 5 │00-0000-00-0│桃園縣龜山鄉│楊財萬 │楊宗民(另│100 年8 月間│破壞電表外箱及端子盒│287,387元 ││ │ │○○路00號之│ │為緩起訴處│某日至102 年│之封印鎖及破壞電表封│ ││ │ │1(鐵皮屋) │ │分) │7 月4日 │印鉛塊,將電表指數倒│ ││ │ │(起訴書漏載│ │ │ │撥,指針紊亂不齊,計│ ││ │ │) │ │ │ │度失準。 │ ││ ├──────┼──────┼────┤ ├──────┼──────────┤ ││ │00-0000-00-0│桃園縣龜山鄉│吳麗君 │ │上開日期後二│破壞電表外箱封印鎖及│ ││ │ │文化村文東五│ │ │、三天至102 │電表封印鉛塊銅線,將│ ││ │ │街95號(住家│ │ │年7月4日 │電表指數倒撥,指針紊│ ││ │ │) │ │ │(起訴書誤載│亂不齊,計度不準。 │ ││ │ │ │ │ │竊電時間為 │ │ ││ │ │ │ │ │100 年間某日│ │ ││ │ │ │ │ │) │ │ │├──┼──────┼──────┼────┼─────┼──────┼──────────┼──────┤│6 │00000000 │新北市永和區│耿慶德 │張家源(由│100 年中某日│破壞電表外箱封印鎖,│284,028元 ││ │ │永和路1段212│ │陳東和引介│至101 年3 月│而加裝一組乙回路單相│ ││ │ │號2樓(日式 │ │,張家源另│1 日 │電容器,致使電表計量│ ││ │ │威廉理髮店)│ │為緩起訴處│ │失準。(電容器由陳東│ ││ │ │ │ │分) │ │和提供) │ │├──┼──────┼──────┼────┼─────┼──────┼──────────┼──────┤│7 │00-00-0000-0│新北市林口區│曾雅妮 │黃登福(不│101 年2 月11│破壞電表外箱封印鎖及│不詳 ││ │0-8 │文化路1段458│ │知情,另為│日至102 年7 │電表封印鉛塊,將電壓│ ││ │ │巷29號1 樓(│ │不起訴處分│月4日 │接續勾取下改加裝電子│ ││ │ │係曾雅妮所有│ │) │(起訴書附表│零件,致使電表圓盤慢│ ││ │ │,供林淑娟出│ │ │誤載竊電時間│轉,計量不準。 │ ││ │ │租予黃登福使│ │ │為100 年間某│ │ ││ │ │用) │ │ │日) │ │ ││ ├──────┼──────┼────┼─────┤ ├──────────┤ ││ │00-00-0000-0│新北市林口區│曾雅妮 │吳麗華(已│ │破壞電表外箱封印鎖及│ ││ │0-0 │文化路1段458│ │歿) │ │電表封印鉛塊,並在電│ ││ │ │巷29號2 樓(│ │ │ │壓接續鉤處加裝電子零│ ││ │ │係曾雅妮所有│ │ │ │件,致使電表圓盤慢轉│ ││ │ │,供林淑娟出│ │ │ │,無法正確計量。 │ ││ │ │租予黃登福,│ │ │ │ │ ││ │ │黃登福再分租│ │ │ │ │ ││ │ │予吳麗華使用│ │ │ │ │ ││ │ │) │ │ │ │ │ │├──┼──────┼──────┼────┼─────┼──────┼──────────┼──────┤│8 │00-00-0000-0│雲林縣古坑鄉│ │黃慧傑(陳│95年8月間某 │在電源開關箱內加裝一│1,812,798元 ││ │0-4 │草嶺村草嶺42│ │東和引介)│日至97年6 月│組乙回路單向電容器(│(起訴書附表││ │ │之1號(綠原 │ │ │28日 │陳東和提供) │誤載為 ││ │ │度假旅社) │ │ │(起訴書附表│ │2,530,817 元││ │ │ │ │ │誤載查獲日為│ │) ││ │ │ │ │ │95年8 月間某│ │ ││ │ │ │ │ │日) │ │ │├──┼──────┼──────┼────┼─────┼──────┼──────────┼──────┤│9 │00-0000-00-0│新北市(原台│李采純 │丁沼丞(由│97年7 月間某│破壞電表外箱內封印鎖│325,544元 ││ │ │北縣)蘆洲區│ │陳東和引介│日至98年5 月│,而放置單相電容器一│ ││ │ │(原蘆洲市)│ │,丁沼丞另│6 日 │組共九個,將單相電容│ ││ │ │市○○路185 │ │經台灣新北│(起訴書附表│器組接線為不正常接線│ ││ │ │巷68弄1號1樓│ │地方法院以│誤載竊電時間│,其中一條已接於N 相│ ││ │ │(日式曼妮剪│ │99年度簡上│為100 年間某│,另二條已剪斷。(電│ ││ │ │燙) │ │字第828 號│日、查獲時間│容器由陳東和提供) │ ││ │ │ │ │判處有期徒│為97年7 月間│ │ ││ │ │ │ │刑3 月確定│) │ │ ││ │ │ │ │) │ │ │ │├──┼──────┼──────┼────┼─────┼──────┼──────────┼──────┤│10 │000000000 │高雄市鼓山區│王崑源 │王錫廷 │102 年3 月至│破壞電表外箱封印鎖及│不詳 ││ │ │鼓山二路17號│ │ │102年6月24日│電表封印鉛塊銅絲,並│ ││ │ │2樓 │ │ │ │將電表指針撥退,致使│ ││ │ │ │ │ │ │電表無法正確計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0000000 │高雄市鼓山區│王崑源 │ │ │破壞電表外箱封印鎖及│ ││ │ │鼓山二路17號│ │ │ │電表封印鉛塊銅絲,並│ ││ │ │3樓 │ │ │ │將電表指針撥退,致使│ ││ │ │ │ │ │ │電表無法正確計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扣案物┌──┬─────────────┬──┬─────────────┐│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備註 │├──┼─────────────┼──┼─────────────┤│ 1 │螺絲起子 │5支 │王錫廷所有供附表一編號1 至││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10所示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 │卷第58頁照片①) │ │所用之物 │├──┼─────────────┼──┼─────────────┤│ 2 │工具夾(即被告王錫廷所謂「│4支 │王錫廷所有供附表一編號1 至││ │老虎鉗」) │ │10所示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所用之物 ││ │ 卷第58頁照片②) │ │ │├──┼─────────────┼──┼─────────────┤│ 3 │同字鉛塊夾 │2支 │王錫廷所有供附表一編號1 所││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示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 │卷第58頁照片③) │ │之物 ││ │ │ │ │├──┼─────────────┼──┼─────────────┤│ 4 │未壓印鉛塊 │12個│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58頁照片④) │ │ │├──┼─────────────┼──┼─────────────┤│ 5 │拆卸封印鎖工具 │7支 │王錫廷所有供附表一編號1 至││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10所示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 │ 卷第59頁照片⑤) │ │所用之物 ││ │ │ │ │├──┼─────────────┼──┼─────────────┤│ 6 │同字鉛塊銘牌 │39個│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59頁照片⑥) │ │ │├──┼─────────────┼──┼─────────────┤│ 7 │同字鉛塊【偽造】 │52個│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59頁照片⑦) │ │ │├──┼─────────────┼──┼─────────────┤│ 8 │同字鉛塊【正品】 │7個 │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59頁照片⑧) │ │ │├──┼─────────────┼──┼─────────────┤│ 9 │封印鎖 │4個 │①C0000000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②C0000000 ││ │ 第60頁照片⑨) │ │③J0000000 ││ │ │ │④R0000000 │├──┼─────────────┼──┼─────────────┤│ 10 │電子零件 │5包 │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60頁照片⑩) │ │ │├──┼─────────────┼──┼─────────────┤│ 11 │電費通知單 │4張 │⒈內容為: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①新北市○○區○○○路一││ │卷60頁照片⑪,另影印附同卷│ │ 段458 巷29號2 樓曾雅妮││ │第17至20頁) │ │ 之101 年2 月電費通知及││ │ │ │ 收據。(即編號7 ) ││ │ │ │ ②新北市○○區○○○路一││ │ │ │ 段458 巷29號1 樓曾雅妮││ │ │ │ 之101 年2 月電費通知及││ │ │ │ 收據。(即編號7 ) ││ │ │ │ ③桃園縣○○鄉○○○街95││ │ │ │ 號2 樓吳麗君100 年8 月││ │ │ │ 電費收據。(即編號5 )││ │ │ │ ④桃園縣○○鄉○○路○○號││ │ │ │ 之1 楊財萬100 年12月電││ │ │ │ 費通知及收據。(即附表││ │ │ │ 編號5 ) ││ │ │ │ │├──┼─────────────┼──┼─────────────┤│ 12 │筆記 │4張 │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卷60頁照片⑫,另影印附同卷│ │ ││ │第21至24頁) │ │ │├──┼─────────────┼──┼─────────────┤│ 13 │封印鉛塊銅絲 │4圈 │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61頁照片⑬) │ │ │├──┼─────────────┼──┼─────────────┤│ 14 │中興電表偽造計度齒輪 │2個 │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61頁照片⑭) │ │ │├──┼─────────────┼──┼─────────────┤│ 15 │三相中興電表防逆裝置 │2組 │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61頁照片⑮) │ │ │├──┼─────────────┼──┼─────────────┤│ 16 │大同電表偽造計度齒輪 │17個│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61頁照⑯) │ │ ││ │ │ │ │├──┼─────────────┼──┼─────────────┤│ 17 │銼刀 │2支 │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62頁照片⑰) │ │ │├──┼─────────────┼──┼─────────────┤│ 18 │同字鉛塊壓模 │15個│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62頁照片⑱) │ │ │├──┼─────────────┼──┼─────────────┤│ 19 │丁字勾 │3個 │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62頁照片⑲) │ │ │├──┼─────────────┼──┼─────────────┤│ 20 │電表電壓接續鈎 │7個 │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62頁照片⑳) │ │ │├──┼─────────────┼──┼─────────────┤│ 21 │鑽頭 │1組 │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63頁照片㉑) │ │ │└──┴─────────────┴──┴─────────────┘附表三: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處罰 │├──────┼───────────────────────────┤│事實二附表一│王錫廷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編號1 所載事│表二編號1 、2 、3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實 │ │├──────┼───────────────────────────┤│事實二附表一│王錫廷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編號2 所載事│表二編號1 、2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實 │ │├──────┼───────────────────────────┤│事實二附表一│王錫廷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編號3 所載事│號1 、2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實 │ │├──────┼───────────────────────────┤│事實二附表一│王錫廷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編號4 所載事│表二編號1 、2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實 │ │├──────┼───────────────────────────┤│事實二附表一│王錫廷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編號5 所載事│表二編號1 、2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實 │ │├──────┼───────────────────────────┤│事實二附表一│王錫廷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編號6 所載事│號1 、2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實 │ │├──────┼───────────────────────────┤│事實二附表一│王錫廷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編號7 所載事│表二編號1 、2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實 │ │├──────┼───────────────────────────┤│事實二附表一│王錫廷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編號8 所載事│號1 、2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實 │ │├──────┼───────────────────────────┤│事實二附表一│王錫廷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編號9 所載事│號1 、2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實 │ │├──────┼───────────────────────────┤│事實三附表一│王錫廷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所載事│編號1 、2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實 │ │└──────┴───────────────────────────┘附表四:各部分犯罪事實的佐證:

1、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 部分:責付保管條、扣押物品目錄表(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台灣電力公司稽查班長梁烱明102年3月5日警察詢問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雲林縣政府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追償電費和解書、收據、追償電費計算單(102年度偵字第4743號卷第10-14頁、第18-21頁)李佳興102年3月5日警察詢問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李佳興102年3月14日警察詢問筆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李佳興102年9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4743號卷第6-8頁)王錫廷102年7月30日警察詢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39頁)

2、事實二附表一編號2 部分:責付保管條、扣押物品目錄表(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31-132頁)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3份(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台灣電力公司稽查班長梁烱明102年7月25日警察詢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33-134頁)追償電費切結和解書、營業收據、追償電費和解書、追償電費計算單(102年度偵字第4744號卷第13-16頁、第20-27頁)李致廷102年7月25日警察詢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27-130頁)李致廷102年9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4744號卷第9-11頁)陳東和102年8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2878號卷第22頁)王錫廷102年7月30日警察詢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40頁)王錫廷102年7月3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46頁)王錫廷102年8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2878號卷第21頁)

3、事實二附表一編號3 部分: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96頁)陳金旺之子陳億春陳情書、追償電費計算單、收據(102年度偵字第4745號卷第15頁、第26-27頁、第97頁)陳金旺102年7月4日警察詢問筆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91-95頁)陳金旺102年9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4745號卷第9-11頁)王錫廷102年6月26日警察詢問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2頁)王錫廷102年6月2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68-69頁)王錫廷102年7月30日警察詢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39-140頁)王錫廷102年7月3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44-145頁)

4、事實二附表一編號4 部分:責付保管條、扣押物品目錄表(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22-123頁)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台灣電力公司稽查班長梁烱明102年7月25日警察詢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20-121頁)追償電費切結和解書、追償電費和解書、追償電費計算單(102年度偵字第4746號卷第10頁、第14-15頁)朱玹鋯102年7月25日警察詢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16-119頁)朱玹鋯102年9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4746號卷第6-8頁)王錫廷102年7月30日警察詢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40頁)王錫廷102年7月3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46頁)王錫廷102年8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78頁)

5、事實二附表一編號5 部分:責付保管條、扣押物品目錄表(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89-90頁)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84頁)台灣電力公司稽查班長梁烱明102年7月4日警察詢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86-88頁)追償電費和解書、追償電費計算單、收取商業本票紀錄表、保證書、繳交追償電費證明(102年度偵字第4747號卷第17-20頁、第39-40頁)楊宗民102年7月4日警察詢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79-82頁)楊宗民102年9月3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4747號卷第24-26頁)王錫廷102年6月26日警察詢問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2頁)王錫廷102年7月30日警察詢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39頁)王錫廷102年7月3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43-144頁)

6、事實二附表一編號6 部分: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雲警虎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7頁)張家源102年9月17日警察詢問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雲警虎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6頁)和解協議書、台灣電力公司陳報狀(102年度偵字第5683號卷第21-23頁)張家源102年9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5683號卷第16-19頁)陳東和102年8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2878號卷第18頁)王錫廷102年6月24日警察詢問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4頁)王錫廷102年6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56頁)王錫廷102年6月26日警察詢問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2頁)王錫廷102年6月2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68-69頁)王錫廷102年8月9日警察詢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61頁)王錫廷102年8月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74頁)王錫廷102年8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2878號卷第21頁)

7、事實二附表一編號7 部分: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2份(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10-111頁)責付保管條、扣押物品目錄表(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14-115頁)台灣電力公司稽查班長梁烱明102年7月4日警察詢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12-113頁)林淑娟102年7月4日警察詢問筆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98-100頁)房屋租賃契約書(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04-108頁)黃登福102年8月15日警察詢問筆錄(雲警虎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黃登福102年8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80-184頁)王錫廷102年6月26日警察詢問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2頁)王錫廷102年7月30日警察詢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40頁)王錫廷102年7月3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45-146頁)王錫廷102年8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80-184頁)

8、事實二附表一編號8 部分:林炳煌98年10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98年度偵字第4309號卷第5-7頁)追償電費和解書(98年度偵字第4309號卷第8頁)黃慧傑97年7月4日警察詢問筆錄(雲警刑偵一字第00000000000號卷)黃慧傑97年9月4日警察詢問筆錄(雲警刑偵一字第00000000000號卷)黃慧傑98年10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98年度偵字第4309號卷第5-7頁)陳東和102年8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2878號卷第17-22頁)王錫廷102年8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2878號卷第21頁)王錫廷102年8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77頁)

9、事實二附表一編號9 部分: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雲警刑偵一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80頁背面)搜索票、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雲警刑偵一字第00000000000 號卷第24頁背面、第29-30頁)丁沼丞98年1月19日、98年5月6日警察詢問筆錄(雲警刑偵一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17-18頁、第1-3頁)丁沼丞98年6 月19日經具結後接受檢察官訊問之供述筆錄(98年度偵字第2705號卷第20頁,結文在28頁)陳東和98年7月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98年度偵字第2705號卷第48-50頁)陳東和102年8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2878號卷第18-20頁)王錫廷102年8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2878號卷第21頁)王錫廷102年8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㈠第177頁)

、事實三附表一編號10部分:同意搜索切結書、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1-63 頁)責付保管條、扣押物品目錄表(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3-14頁)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2份(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5-16頁)台灣電力公司稽查班長梁烱明102年6月24日警察詢問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1-12頁)王錫廷102年6月24日警察詢問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7頁)王錫廷102年6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56頁)王錫廷102年7月30日警察詢問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5頁)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等
裁判日期:201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