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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易字第 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337號

103年度易字第400號

104年度易字第44號104年度易字第472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柏瑜選任辯護人 吳聰億律師(104年度易字第472號部分)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5154號、第5478號、第5800號、103 年度偵字第6173號、104 年度調偵字第237 號),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周柏瑜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周柏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 年8 月29日晚上11時至翌日凌晨4 時許,至雲林縣○○鎮○○○○街○○號工地,以騎乘機車分批搬運之方式,竊取廖豐年所有放置在該處之鈴鹿塗料油漆共64桶(詳附表二編號2①至③)得逞。

周柏瑜得手後,將其中附表二編號2①、2②所示之鈴鹿塗料油漆販賣給黃盟富抵債(黃盟富涉嫌故買贓物部分另由本院判決確定在案),其中附表二編號2③所示之鈴鹿塗料油漆則放置在雲林縣虎尾鎮○○里○○0 號之5 住處附近(即周柏瑜居處虎尾鎮頂溪里中興2 號之9 旁空地)。

二、周柏瑜㈠於102 年3 、4 月間某日,明知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侯銘坤」成年男子,所販售如附表二編號1、3、4①至⑦、5①至③及6①、②所示之物,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上開物品遭竊時、地詳該附表各編號所示),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在雲林縣虎尾鎮○○里○○0 號之5 住處,向「侯銘坤」購得上開物品;㈡於同年8 月中旬某日(8 月底前),明知經「侯銘坤」介紹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嘉」(起訴書誤載為「阿義」)之成年男子,所販售如附表二編號7①至⑥及8所示之物,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上開物品遭竊時、地詳該附表各編號所示),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在虎尾鎮○○里○○0 號之5 住處,向「阿嘉」購得上開物品。嗣分批將上開物品販賣給黃盟富抵債(黃盟富涉嫌故買贓物部分另由本院判決確定在案)。就上開一、二部分,廖豐年發現鈴鹿塗料油漆遭竊後,乃自行調閱工地對面住家監視器錄影畫面,自行尋獲附表二編號2③所示之鈴鹿塗料油漆後,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周柏瑜,並在黃盟富埔尾倉庫查獲附表二其餘各編號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三、周柏瑜明知自己經濟狀況不佳,且無資力、無意願支付下列物品價款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周柏瑜得知址設雲林縣斗六市○○路○ 號之立勇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立勇公司)可在購買噴漆機前先提供機器試用,竟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102 年6 月14日下午4 時許,向立勇公司經理賴志豪佯稱欲購買2 臺噴漆機,但工地正在趕工,暫時無法支付價金,要求立勇公司提供噴漆機2臺供其試用,迨其使用滿意後,再與立勇公司簽立買賣契約並支付價金,致使賴志豪陷於錯誤,在請周柏瑜簽立保管條後,由總經理江英儀將PM025 型號噴漆機2 臺載往周柏瑜所指定位於虎尾鎮之某工地;周柏瑜復於102 年7 月間某日中午12時許前往立勇公司,向賴志豪佯稱上情,要求立勇公司再提供1 臺噴漆機供其使用,等工程完工後,一併與上開噴漆機2 臺(共計噴漆機3 臺)與立勇公司簽立買賣契約並支付價金,且願以所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6 萬元之本票作為擔保,致使賴志豪陷於錯誤,在請示主管後,當場交付PM

035 型號(改款後稱PM039 型號)噴漆機1 臺給周柏瑜,周柏瑜即以此方式詐得PM025 型號噴漆機2 臺、PM035 型號噴漆機1 臺(依周柏瑜與立勇公司和解書所載共約144,000 元)。嗣因周柏瑜不支付價款亦不歸還上開3 臺噴漆機,江英儀發現有異,乃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㈡周柏瑜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103 年8 月25日至9 月

3 日間,陸續打電話與力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謝祥麟之父親,下稱力鋒公司)人員謝祥麟聯繫,向謝祥麟佯稱有承包很多防水油漆工程、工程在趕工,欲購買、追加訂購如附表三編號1、3至所示之物,並承諾以匯款至謝祥麟所申設郵局帳戶之方式給付價款,致使謝祥麟陷於錯誤,陸續委託貨運人員將如附表三所示之物,送達周柏榆位於虎尾鎮頂溪56號居所,周柏瑜即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三編號1、3至所示之物。嗣因周柏榆取得上開物品後,並未依約匯款,又以各種理由搪塞,謝祥麟發現有異,乃於103 年9月10日前往虎尾鎮○○里○○00號向周柏瑜索討貨款,周柏榆表示僅能在中秋節前清償部分貨款即60萬元,請謝祥麟先取回尚放在虎尾鎮○○里○○00號之部分物品(詳附表三備註欄所示),並與謝祥麟相約翌日取回其他價值較高之機器(即TAKANO引擎式高壓清洗機等物),謝祥麟遂於103 年9月11日再次前往虎尾鎮○○里○○00號向周柏瑜索回其餘物品,周柏榆則表示已由公司匯款1 萬元給謝祥麟,但其餘物品已遭他人拿走無法返還,謝祥麟發現有異,乃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㈢周柏瑜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103 年11月3 日至12月

6 日間,陸續以電話向聖新電機有限公司(下稱聖新公司)負責人陳清溪詢問該公司生產販賣之機器價位,並佯稱工程急用欲購買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收到物品後即會付款,致使陳清溪陷於錯誤,陸續依被告訂購、追加訂購而將附表四所示之物品出貨給周柏瑜,周柏瑜即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嗣因周柏榆取得上開物品後,並未依約匯款,又以各種理由搪塞,經陳清溪一再向周柏瑜催討,周柏瑜始於10

4 年1 月23日告知陳清溪,其已將部分高壓洗車機典當給址設雲林縣土庫鎮之大千當舖,陳清溪於翌日(24日)前往大千當舖以10萬元贖回高壓洗車機2 臺及1 箱零件,惟其餘物品不知去向,陳清溪發現有異,乃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廖豐年、陳孟瓏、江英儀、謝祥麟、陳清溪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關於證據能力):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5 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周柏瑜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並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易337 卷一第69頁反面至74頁反面;本院易337 卷二第16頁、第28頁反面;本院易400 卷第43至44頁反面、第234 頁反面、第235 頁;本院易44卷第20頁反面至第21頁、第137 頁反面;本院易47

2 卷第36至37頁反面),復於本院審理時逐一提示給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時,就證據能力方面亦無爭執(本院易337 卷二第16頁反面至22頁反面、第28頁反面、第29頁;本院易400 卷第235 至237 頁反面;本院易44卷第20頁反面至第21頁、第137 頁反面至第140 頁;本院易472 卷第76頁反面至第77頁反面),且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情況、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亦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又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揭規定,以之作為本案證據應屬適當,認該等供述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就犯罪事實一竊盜部分: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

在案(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㈠,第12、13頁;偵5154卷第41頁;本院易337 卷二第24頁及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廖豐年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指述之被害情節大致相符,並證稱:發現雲林縣○○鎮○○○○街○○號工地內鈴鹿塗料油漆遭竊之情形是,竊嫌在工地現場有留下腳印,伊遂到對面住家觀看監視器錄影畫面,有看到竊嫌騎乘機車載著1 桶1 桶的東西騎過去,來來回回;因為之前也有油漆遭竊,損失很大,就決定找到竊嫌,是經過詢問同業,知道虎尾鎮有1 位做油漆的「胖子」,一直問一直找,之後才在被告家附近空地找到如附表二編號2③所示遭竊之鈴鹿塗料油漆,再透過被告知道黃盟富,報警後找到如附表二編號2①、2②所示遭竊之鈴鹿塗料油漆,這些都是特別的油漆,專門做外牆拉皮使用之特殊塗料,是1 種防水建材,大裕油漆工程行是中南部經銷商,出料到雲林縣各處,都需要透過該工程行,所以從產品料號及色號就可追蹤是否確實有購買等語歷歷(警卷㈠第34至40頁;偵5154號卷第65頁;本院易337 卷一第194 頁反面至第197 頁反面、第202頁及反面、第204 頁反面至第206 頁、第208 頁反面至210頁),復據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盟富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指證以抵債方式向被告購得如附表二編號2①、2②所示之物等情綦詳(警卷㈠第5 、6 頁;偵5154號卷第7 至9頁;本院易337 卷一第219 至222 頁反面),且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㈠第23至27頁)、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04 年3 月2日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偵查報告、虎尾鎮頂溪里中興2 號之9 旁空地與被告戶籍地相關位置照片、位置圖、空照圖(見本院易337 卷一第273 至278 頁)各1 份、廖豐年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2 紙(警卷㈠第41、42頁)、鈴鹿公司出具之鈴鹿塗料油漆出貨單(出貨客戶:廖豐年)1 紙(警卷㈠第44、45頁)、查獲附表二編號2①至2③所示之物現場蒐證照片14張(警卷㈠第46至49頁;偵5154卷第76頁)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採為認定其犯罪之證據。

㈡至證人廖豐年雖曾於102 年9 月2 日警詢時指稱:竊嫌從工

地大門口破壞大門鎖頭進入行竊等語(警卷㈠第35頁),然證人廖豐年於其餘歷次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未證述及此節,而被告則供稱:是從工地旁小樹林,未以烤漆板圍住之空隙進入工地竊取等語(本院易337 卷二第24頁反面),又檢警就此部分並未提出相關現場蒐證之證據資料,是依有疑唯有利被告認定原則,應認被告並非以「破壞大門鎖頭」之方式進入上開工地行竊(即未構成破壞安全設備之加重竊盜要件),附此敘明。被告此部分竊盜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就犯罪事實欄二故買贓物部分:被告固坦承係分別向「侯銘坤」、「阿嘉」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3至8所示之物,惟矢口否認購買時即知悉上開物品為贓物,並辯稱:購買之價格與市價差不多,所以不知道是贓物云云(本院易337 卷二第24頁反面、第25頁),而查:

㈠附表二編號1、3至8所示之物分別為附表二編號1、3至

8所示之被害人所有,於附表二編號1、3至8所載之時、地遭竊,嗣於附表二編號1、3至8所載之時、地尋獲等情,業經證人廖豐年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告訴人陳孟瓏於警詢,證人即被害人張哲嘉、李冠霖、羅憶偉於警詢、偵查中及證人即被害人傅聖凱、呂文吉證述其等上開物品遭竊、尋獲等情綦詳(警卷㈠第34、35頁、第38至40頁、第50至52頁、第59至61頁;警卷㈡第19至21頁、第25至30頁、第32至34頁;偵5154卷第65、92、93頁;本院易337卷一第194 至210 頁),並據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盟富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指證以抵債方式向被告購得如附表二編號1、3至8所示之物乙節歷歷(警卷㈠第5 至8 頁;警卷㈡第9 至12頁;偵5154卷第8 、9 、37頁;本院易337 卷一第218 頁及反面),復有廖豐年提出之購買彩礫石證明書(警卷㈠第43頁)、傅聖凱提出之送貨通知單(警卷㈡第60頁)各1 紙、陳孟瓏提出之應收帳款請款單7 紙(警卷㈠第63至69頁)、張哲嘉提出之供貨證明、對帳單各1 紙(警卷㈠第54、55頁)、李冠霖提出之出貨單、送貨通知單各1 紙(警卷㈡第55至56頁)、羅憶偉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表1 紙、工程估驗請款單附明細2 紙、估價單9 紙(警卷㈡第63至68頁)、呂文吉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表1 紙(警卷㈡第51頁)、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5 份(警卷㈠第23至27頁、第29至32頁;警卷㈡第35至42頁、第44至47頁)、贓物認領保管單7 張(警卷㈠第42、53、62頁;警卷㈡第50、54、62、69頁)、現場蒐證照片37張(警卷㈠第47頁、第56至58頁、第70至76頁;警卷㈡第49、52、53、57、58、61頁、第70至73頁;偵5154卷第76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關於在黃盟富埔尾倉庫所查獲如附表二編號1、3至8所示之物來源:

⒈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不知道彩礫石(附表二編號1)的來源

;陳孟瓏失竊的物品(附表二編號4①至4⑤)是○○○鎮○○里○○○○村路上,向1 名叫「侯銘坤」之男子購買,當時該男子駕駛貨車載該批貨品出來販賣,伊詢問後向其購買,500A防水劑(含粉劑)(附表二編號4①、4⑤)以1組1,900 元收購、665A防水劑(附表二編號4②)以1 桶1,

200 元收購、PU防水劑(附表二編號4③)以1 桶600 元收購、磁磚清潔劑(附表二編號4④)以1 桶400 元收購、磁磚65x250 mm (附表二編號4⑥)收購價忘記了;當時剛認識「侯銘坤」,事後也有聯絡,現在找不到聯絡電話,只知道「侯銘坤」住東勢鄉;另陳孟瓏失竊的三洋50x50 磁磚27件(附表二編號4⑦)是伊向嘉義1 名綽號「阿嘉」男子以

1 件300 元收購的;張哲嘉失竊的物品(附表二編號5①至5③所示之物)也是向「阿嘉」以35,000元購買的,是「阿嘉」載到伊住處交易的,「阿嘉」是「侯銘坤」介紹伊認識的,只知道住在嘉義縣竹崎鄉,聯絡電話要回去找看看;保寶屋抗壁癌專用防水粉劑21箱(附表二編號8)、面盆1 組(附表二編號7①)、衛生紙盒1 組(附表二編號7②)、毛巾架23支(附表二編號7③)、冠軍磁磚拋光石英磚80箱(附表二編號6①)、三洋磁磚陶磁面磚19箱(附表二編號6②)是向「侯銘坤」購買,並一起載往黃盟富埔尾倉庫存放,是在路旁遇到「侯銘坤」,「侯銘坤」知道伊有在做工程,稱其家中尚有庫存的建材,問伊有無需要收購保寶屋抗壁癌專用防水粉劑,與「侯銘坤」談好價錢後,請「侯銘坤」開車載運該批建材,由伊騎機車方式帶「侯銘坤」到黃盟富埔尾倉庫存放;警方於102 年9 月7 日在黃盟富埔尾倉庫查扣之1 批拋光石英磚(馬可貝里磁磚60* 60)3 箱(編號3)是向「侯銘坤」所購買整批的建材之一;警方於102 年10月2 日在黃盟富埔尾倉庫查扣之1 批吉力168 防水劑50桶(附表二編號7④)、京都崗石(30*30 )51箱(附表二編號7⑤)、三洋牌磁磚(25*40 )5 箱(附表二編號7⑥)是向「侯銘坤」所購買整批的建材之一;伊是於102 年3 、

4 月載大批的建材是過去黃盟富埔尾倉庫,102 年5 、6 月間有再載運小批的牛頭牌防水劑及粉劑過去,102 年8 月28日則是載鈴鹿塗料去等語(警卷㈠第14、15、18、19頁;警卷㈡第3 至6 頁)。

⒉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彩礫石(附表二編號1)是向「侯銘坤

」購買的,這次還跟「侯銘坤」購買三洋磁磚65X250(附表二編號4⑥)、PU防水劑(附表二編號4③)、磁磚清潔劑(附表二編號4④)、665A防水劑(附表二編號4②)、鐵網5 捲(附表二編號5②),是經朋友「阿忠」介紹認識「侯銘坤」,說「侯銘坤」專門在買倒店貨,伊就去跟「侯銘坤」接洽,伊問「侯銘坤」東西哪裡買的,「侯銘坤」跟伊說去嘉義買的,說沒有問題;另向侯銘坤介紹的「阿嘉」購買500A防水劑9 桶、500A防水劑粉劑(附表二編號4①)、WP106 粉末(附表二編號5③)、壓克力樹脂及壓克力底膠(附表二編號5①);就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物所述購買時間與被害人失竊時間不同,是因為對建材不是很瞭解,不大確定,印象中是一起買等語(偵5154卷第42、117 頁)。

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則供稱:承認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是買到贓物等語,並就附表二編號3至8所示之物改稱:附表二編號3至6所示之物都是黃盟富跟他人接洽取得的,不是伊購買的,伊只跟「侯銘坤」買過油漆,沒有買磁磚;附表二編號7、8所示之物是黃盟富購買的,買完放在伊祖厝虎尾鎮頂溪56號,後來奶奶要求所黃盟富搬走的等語(本院易337 卷一第51頁反面至第52頁反面);嗣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有向「侯銘坤」、「阿嘉」購買附表二編號1、3至8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是「侯銘坤」載到伊中興

4 之5 號住處,說1 桶2,500 元,伊殺價200 元後,以1 桶2,300 元購買;實際向其等購買日期記不清楚,只記得1 批跟「侯銘坤」購買,另1 批跟「阿嘉」購買,也是「阿嘉」開車載東西到伊住處等語(本院易337 卷二第25至26頁反面)。

⒋觀諸被告上開說詞,固曾一度在本院準備程序時否認如附表

二編號1、3至8所示之物係其向他人購得,然被告於距離案發較近之警詢、偵查中已供稱上開物品係分別向「侯銘坤」、「阿嘉」所購得,與其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詞相同,參以證人黃盟富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一致指稱:如附表二編號1、3至8所示之物均是自被告取得等語(警卷㈠第5 至9 頁;警卷㈡第9 至12頁;偵5154號卷第7 至9 頁;本院易337 卷一第218 頁及反面),則被告供稱上開物品係分別向「侯銘坤」、「阿嘉」所購得乙節,應為可採。至關於被告向「侯銘坤」、「阿嘉」分別購得之時間、物品,被告曾於警詢時供稱:1 批係於102 年3 、4 月間向「侯銘坤」購買,另1 批是向「阿嘉」購買等語(警卷㈡第3 頁;本院易337 卷二第26頁),比對附表二編號1、3至8所示之物遭竊時間,並參酌證人黃盟富於偵查中指稱:被告有在10

2 年8 月28日載1 批建材到伊倉庫,但不清楚物品之詳細細目等語(警卷㈡第10頁),應認被告係於102 年3 、4 月間,向「侯銘坤」購得附表二編號1、3、4①至⑦、5①至③及6①、②所示之物,另於102 年8 月中旬某日(8 月底前)向「阿嘉」購得如附表二編號7①至⑥及8所示之物。㈢被告雖辯稱:不知道上開物品是贓物云云,然關於被告交易

對象「侯銘坤」、「阿嘉」之來歷,被告曾供稱:是透過友人「阿忠」、黃山豹認識「侯銘坤」,一起介紹「侯銘坤」買東西給伊,說「侯銘坤」專門買倒店貨等語(偵5154卷第

42、65頁),又稱:是102 年3 、4 月間,在路旁遇到「侯銘坤」,「侯銘坤」說家中有庫存建材,要不要收購等語(警卷㈡第3 頁),並稱:「阿嘉」是透過「侯銘坤」認識的等語(警卷㈠第19頁),被告對於如何與「侯銘坤」認識,前後供述不一,本有可疑;況且,證人黃山豹於偵查中經提示姓名為侯銘坤者之照片資料,無法指認哪位是介紹給被告認識之「侯銘坤」,並表示對「侯銘坤」長相沒印象,也無法提供「侯銘坤」聯絡方式(偵5154號卷第65頁),被告所指「阿忠」、「阿嘉」之人亦均係綽號,被告經提示姓名為侯銘坤者之照片資料,亦無法指認出「侯銘坤」(偵5154卷第93頁),或提供「阿嘉」之聯繫方式(偵5154卷第42頁),足見被告與「侯銘坤」、「阿嘉」認識不深。再者,關於被告與「侯銘坤」、「阿嘉」之交易方式,依據被告之供述,均是「侯銘坤」、「阿嘉」開車載貨至被告住處兜售(本院易337 卷第26頁及反面),而被告既與「侯銘坤」、「阿嘉」認識不深,其等卻會刻意開車載貨至被告住處兜售如附表二編號1、3至8所示之物,被告事後也無法與其等取得聯繫,係稱:要透過朋友尋找「侯銘坤」,「阿忠」才知道如何聯絡「侯銘坤」,「阿嘉」之聯絡方式則要問「侯銘坤」等語(警卷㈡第6 、7 頁;偵5154卷第42頁),顯與一般社會交易常情違背,反與非自正常管道物品者,需要儘速將物品脫手變現,且不願留下聯絡管道,以免遭警方查緝之交易方式相同,被告係一具有智識能力之成年人,又是油漆工,具有採買材料之工作經驗,對此自應知之甚詳,是認被告透過上開方式向「侯銘坤」、「阿嘉」所購買如附表二編號

1、3至8所示之物,本即知悉上該等物品均為來歷不明之贓物。被告上開所辯,應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綜此,被告此部分2次故買贓物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就犯罪事實三詐欺取財部分:被告固坦承曾自立勇公司取得噴漆機3 臺,並簽立保管條、面額6 萬元之本票,自力鋒公司詐得如附表三編號1、3至所示之物,自聖新公司詐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惟矢口否認有何有詐騙立勇公司之犯行,並辯稱:沒有要騙立勇公司,當時在臺南、西螺鎮福興里、虎尾大學城對面立德學院各有1 場工程在進行;第1 次是江英儀將噴漆機載到立德學院工地給伊,伊有寫保管條,第2 次是102 年7 月17日賴志豪載到立德學院工地給伊,沒有寫保管條,第3 次是102 年7月23日伊與黃盟富開車去立勇公司載噴漆機,載到里長旁民宅工地,這次才寫本票,賴志豪說寫102 年7 月17日簽發,

102 年7 月23日到期;本來立德學院工程伊有賺45,000元,但黃盟富說伊未完全做好,如果做好有將一部份工程款給立勇公司;這3 臺機器都放在黃盟富小木屋倉庫,是黃盟富載過去的,說立德學院工程材料費用由其代墊,要賣這3 臺機器抵償伊的債務云云。經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三、㈡部分,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案(本院易44卷第147 頁及反面),並於本院準備程序供承:

有向力鋒公司謝祥麟訂貨(即附表三編號1、3至所示之物),貨品是送到虎尾鎮頂溪56號,伊都有收到等語(本院易44卷第19、20頁),核與證人謝祥麟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指述遭詐騙之情節歷歷(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㈢,第6 頁;偵6173卷第12頁;本院易44卷第128 至136 頁反面),並有被告與證人謝祥麟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6173卷第18至31頁)、力鋒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銷貨退回單、取回物品證明、銷貨日報表(警卷㈢第9 、10、17頁;偵6173卷第32至34頁)各1 紙、育隆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育隆公司)出貨單(其上有被告簽收)2 紙、出貨退回單、103 年9 月29日信函(育隆公司函復力鋒公司無法辦理退貨)各1 份、嘉里大榮物流客戶簽收單6 紙、託運單4 紙、程夆有限公司出貨單4 紙、託運單、簽收單各3 紙、臺灣阿克蘇諾貝爾塗料股份有限公司交貨單

3 紙、正豊油漆送貨單1 紙、虹牌水泥漆估價單1 紙、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簽收單、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各1 份(偵6173卷第8 至10頁、第17頁、第32至58頁、第61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認。

㈡上開犯罪事實三、㈢部分,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案

(本院易472 卷第78頁、第81頁反面至第82頁反面),並於警詢時供承:有向聖新公司陳清溪訂貨(即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有支付貨款,取得上開物品後,有拿高壓洗車機去典當,其餘東西已經賣出,不知流向等語(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㈣,第1 至3 頁),核與證人陳清溪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指述遭詐騙之情節,並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大千當舖係以10萬元贖回高壓洗車機2 臺及

1 箱零件等語歷歷(警卷㈣第4 、5 頁;偵879 卷第13至15頁;本院易472 卷第60至68頁反面),復據證人廖欽儒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認識被告,被告是油漆工,伊是水電工,未曾請被告訂購高壓洗車機,伊工作上不需要這種機器;曾與被告一起去當舖,是被告請伊載1 箱、1 箱包裝好的東西,從虎尾的當舖載到斗南的當舖;基於朋友幫忙,被告典當時向伊借用證件,當舖老闆要求本人在當票上簽名,所以當票上有伊的簽名等語綦詳(本院易472 卷第70至72頁、第74及反面),並有聖新公司103 年11月、12月應收帳款對帳單統整表(警卷㈣第6 至9 頁)、中連貨運貨物收執單6 紙、陳清溪持用門號通訊紀錄查詢結果、讓渡證書、大千當舖當票各1 份(偵879 卷第33至42頁;調偵237 卷第17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認。

㈢上開犯罪事實三、㈠部分:

⒈被告先於102 年6 月14日下午4 時許前往立勇公司,表示欲

購買噴漆機,要求立勇公司提供噴漆機2 臺供其試用,並在簽立保管條後,由江英儀將PM025 型號噴漆機2 臺載往被告所指定之虎尾鎮某工地,被告復於102 年7 月間某日中午12時許前往立勇公司,要求立勇公司再提供噴漆機1 臺供其使用,並表示願以所簽發面額6 萬元之本票作為擔保後,自賴志豪取得PM035 型號噴漆機1 臺;嗣後,被告並未支付上開

3 臺噴漆機之價款,亦未返還等情,業據證人江英儀、賴志豪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指述歷歷(雲警六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㈤第5 、6 頁;偵5478卷第15頁、第72至74頁;本院易400 卷第87至103 頁反面),證人江英儀並於本院審理時稱:1 臺噴漆機賣給五金行是85,000元至90,000元等語(本院易400 卷第102 頁),且有被告開立之保管條、本票(警卷㈤第9 、10頁),門號雙向通聯紀錄列印本(偵5778卷第25至60頁)、被告與證人江英儀間之簡訊對話紀錄(警卷㈤第8 頁)、立勇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公司登記查詢、AGP 產品型錄(偵5478卷第80、81頁;本院易400 卷第22、28、29頁、第116 至167 頁)各1 份附卷可參,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

⒉被告雖辯稱並無詐騙立勇公司之犯意,然查:

①被告自立勇公司取得上開3 臺噴漆機前,曾於102 年3 、4

月間某日向「侯銘坤」購得如附表二編號1、3、5、6所示之贓物,已如前述,又被告係將此部分贓物交給黃盟富作為抵償債務之用,業據證人黃盟富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指述歷歷(警卷㈡第13頁;偵5154卷第8 頁;本院易33

7 卷一第218 頁及反面),參以被告於101 年、102 年均無所得,名下亦無財產,此有101 、102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 份(本院易400 卷第28、29頁)在卷可憑,證人江英儀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未歸還機器之後,有拿被告所簽立面額6 萬元之本票去聲請本票裁定,然後有去查財產,發現沒有財產等語(本院易400 卷第103 頁),足見被告自立勇公司取得3 臺噴漆機之際,確有經濟狀況不佳、支付價款能力不足之情形。

②再者,關於被告自立勇公司取得3 臺噴漆機之方式及其後與

立勇公司人員之互動情節,依據證人江英儀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人賴志豪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詞,係因被告表示有意願測試噴漆機,立勇公司乃先交付被告2臺噴漆機,並與被告約定如果試用結果不滿意必須歸還,如果滿意再向立勇公司購買,請立勇公司人員將噴漆機送至其所指定之工地,被告再以「工地趕工急需使用噴漆機」、「目前沒錢,等取得工程款就會支付價金」為由,提出所簽發面額6 萬元之本票作為擔保,自立勇公司取得第3 臺噴漆機,嗣經江英儀以電話詢問被告測試噴漆機結果或催討返還噴漆機,並以簡訊告知應於102 年8 月13日早上10時前歸還,被告即採取迴避或置之不理之態度(警卷㈤第5 、6 頁;偵5478卷第15頁、第73、74頁;本院易400 卷第87頁反面至89頁反面、第93頁反面至第99頁)。以此節對照被告承認其自力鋒公司詐得如附表三編號1、3至所示之物之方式及其後與力鋒公司人員之互動,以及被告自聖新公司詐得附表四所示之物之方式及其後與聖新公司人員之互動情節,依據證人謝祥麟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詞,被告係以陸續打電話方式聯絡訂購、追加訂購如附表三編號1、3至所示之物,告知謝祥麟自己在趕工,並承諾收到工程款以匯款方式給付價款,然並未如期匯款,經謝祥麟催討,被告以「生小孩」、「處理滿月酒」為由搪塞,謝祥麟遂於103 年

9 月10日前往虎尾鎮○○里○○00號向被告催討,被告又承諾翌(11)日會支付現金60萬元或歸還物品,謝祥麟乃先將存放在虎尾鎮○○里○○00號部分物品取回,被告於103 年

9 月11日則稱物品遭工人載走無法聯絡,現金60萬元則要延期給付,僅匯款1 萬元,謝祥麟即報警處理(警卷㈢第6 頁;偵6173卷第12頁;本院易44卷第128 至129 頁、第136 頁及反面);另依據證人陳清溪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詞,被告係陸續打電話方式聯絡訂購、追加訂購如附表四所示之物,訂購時推稱1 星期後會付款,或稱工程需要催促寄貨,趕工收尾完成取得工程款,才能支付價款,或稱要結婚,會拿禮金支付價金,但均未遵期付款,陳清溪乃於104年1 月22日、23日至被告住處找被告,與被告談論返還物品或支付價款事宜,被告無法交代物品流向,僅稱有物品典當在當舖,並表示目前無力負擔借款,之後會返還物品(警卷㈣第5 頁;偵879 卷第14、15頁)。由上可知,被告會以「承包工程施工需要工具」為由取得賣家信任,使賣家先交付其所訂購之物品而未收取價款,再以「工地趕工急需使用」、「取得工程款後即付款」為由,使賣家仍陸續交付其所訂購之其他物品,經賣家積極向其催討支付價款或返還貨物時,即以各種理由敷衍或置之不理,所使用之手法大致相同,可認被告此次自立勇公司取得上開3 臺噴漆機,與其後自力鋒公司取得如附表三編號1、3至所示之物、自聖新公司取得附表四所示之物,所施用之詐術雷同。至證人黃盟富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於102 年6 月間承包其位於虎尾立德街18號立德學院套房之油漆工程,並曾使用噴漆機施作等語,然證人黃盟富亦證稱:被告實際上沒有施作完成,根本做好收尾工作,且離開工地就會將噴漆機帶走;被告另有承包其在西螺鎮民宅整修的油漆工程,這工程係以手工油漆,並沒有使用機器等語(本院易400 卷第105 頁及反面、第10

7 頁),參以證人廖欽儒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被告說在臺南的工程,可從證人獲得大概20萬8 千元之工程款,有何意見?)沒有做過臺南的工作,也沒有介紹被告到臺南做油漆工作等語(本院易400 卷第109 頁反面、第110 頁),故以被告實際工作情形來看,被告向立勇公司人員所稱「承包工程施工需要工具」,並請立勇公司人員將噴漆機送到工地,應只是為了取得立勇公司人員信任,其稱「工地趕工急需使用」、「取得工程款後即付款」,亦屬虛偽之詞,自難以被告當時曾向證人黃盟富承包油漆工程,即對其做有利之認定。

③此外,對於上開3 臺噴漆機之去向,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

院準備程序雖稱:將噴漆機寄放在綽號「阿彬」之工人處等語(警卷㈤第4 頁;偵5478卷第15頁;本院易400 卷第42頁),卻無法提供「阿彬」之聯絡方式或找到「阿彬」(偵5478卷第22、67、74頁;本院易400 卷第42頁及反面),被告又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噴漆機是放在黃盟富小木屋倉庫,遭黃盟富載去賣,以抵償伊積欠之債務等語(本院易400 卷第

241 卷),說詞前後矛盾不一,本有可疑;況且,比對被告於取得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後之情形,有部分物品去向不明、交代不清,部分物品則遭典當,詳如前述,就此被告供稱:叫貨(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是想說賣出去,返還積欠他人之借款;就附表四所示之物,除典當取得10萬元外,其餘已經賣掉;騙過手的東西,很快就想要變現等語(本院易44卷第141 頁;本院易472 卷第82頁及反面),被告對於3 臺噴漆機既然亦有去向不明、交代不清之狀況,足見被告應是取得上開3 臺噴漆機後,即以不詳方式變現自用。

④從而,被告在經濟狀況不佳、支付價款能力不足之際,仍以

上開理由自立勇公司取得3 臺噴漆機,不久即任意處分上開

3 臺噴漆機,可見其自始即無購買或返還3 臺噴漆機之意思,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甚明。被告上開所辯,顯係推諉卸責之詞,無從採信。

㈣綜此,被告此部分3 次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竊盜1 次、故買贓物2次、詐欺取財3 次之犯行,均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⒈就犯罪事實二部分: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9 條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將該條第1 項、第2 項合併規定為「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故買贓物罪之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規定。

⒉就犯罪事實三、㈠部分: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而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二者罰金刑有所不同,修正前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所定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後,為新臺幣3 萬元以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項規定,則將罰金刑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二、㈠㈡部分,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

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就犯罪事實三、㈠部分,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三、㈡㈢部分,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就犯罪事實三、㈠至㈢部分,被告在與立勇公司、力鋒公司、聖新公司接洽,應是抱著能騙幾樣物品就騙幾樣之心態,經賣家催討時再以編纂之理由敷衍或置之不理,且分別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侵害單一法益,各詐欺取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各應論以一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前因誣告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13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9年12月24日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常管道賺取金錢,貪圖一己

之私利而為本案竊盜、詐欺取財之犯行,導致被害人廖豐年、立勇公司、力鋒公司、聖新公司受有財產上之損失,又其購買來路不明之贓物,所為造成如附表二編號1、3至8所示之被害人追索不易,對於犯罪之偵查,亦有不良影響,實非可取;酌以被告就竊盜、對力鋒公司及聖新公司詐欺取財部分,於本院審理時終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與被害人廖豐年、立勇公司、力鋒公司、聖新公司和解,賠償其等損失,獲得其等諒解,此有和解書、虎尾鎮農會匯款回條各4份(本院易472 卷第110 頁、第112 至120 頁)在卷可參,,衡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業已領回遭竊之物品,有前揭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被害人傅聖凱、李冠霖、羅憶偉、呂文吉均表示:不對被告提出告訴,對其不予追究等語(警卷㈠第20、27、30、34頁;本院易337 卷一第83頁),被害人張哲嘉則於警詢表示:不對被告提出告訴等語(警卷㈡第51頁),被害人陳孟瓏具狀表示:被告是名慣竊,應承擔應有之審判等語(本院易337 卷一第82頁),暨被告自陳從事油漆粉刷工作,家中有奶奶、父母、妻子及1 名1 歲多之小孩之家庭狀況,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警卷㈢第1 頁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

1 項前段、第320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第33

9 條第1 項、第349 條第2 項(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第47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梁智賢法 官 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國銘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犯罪事實 │宣告刑之內容 ││號│ │ │├─┼─────┼────────────────────────────┤│1│事實欄一 │周柏瑜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2│事實欄二、│周柏瑜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㈠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事實欄二、│周柏瑜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㈡ │幣壹仟算折算壹日。 │├─┼─────┼────────────────────────────┤│4│事實欄三、│周柏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 │㈠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事實欄三、│周柏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 │㈡ │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事實欄三、│周柏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 │㈢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

┌─┬─────┬────┬────┬──┬─────────┬──────────┐│編│物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被害│失竊時、地 │查獲時、地 ││號│ │ │臺幣) │人 │ │ │├─┼─────┼────┼────┼──┼─────────┼──────────┤│1│彩礫石 │6桶 │廖豐年指│廖豐│100 年5 月、雲林縣│102 年9 月4 日、為警││ │CH-820 │ │稱與2①│年 ○○○鎮○○里○○路│在黃盟富位於雲林縣虎││ │ │ │、2②(│ │東山租車行 │尾鎮芳草里埔尾1 之5 ││ │ │ │2343.75 │ │ │號倉庫(下稱黃盟富埔││ │ │ │元×44桶│ │ │尾倉庫)查獲 ││ │ │ │=103,12│ │ │ ││ │ │ │5 元)合│ │ │ ││ │ │ │計約17萬│ │ │ ││ │ │ │元,故此│ │ │ ││ │ │ │部分約66│ │ │ ││ │ │ │,875元。│ │ │ │├─┼─────┼────┼────┤ ├─────────┤ ││2│鈴鹿塗料 │41桶 │依周柏瑜│ │102 年9 月2 日上午│ ││①│MC-S7144 │ │與廖豐年│ │8 時許、雲林縣虎尾│ │├─┼─────┼────┤簽立之○○ ○鎮○○○○街○○號工地├──────────┤│2│鈴鹿塗料封│3桶 │解書所載│ │ │102 年9 月4 日、為警││②│底油漆1308│ │共約15萬│ │ │在黃盟富埔尾倉庫查獲││ │21148 │ │元(故每│ │ │ │├─┼─────┼────┤桶約2343│ │ ├──────────┤│2│鈴鹿塗料 │20桶 │.75 元)│ │ │102 年9 月2 日上午11││③│MC-S7144 │ │ │ │ │時30分許、廖豐年自行││ │ │ │ │ │ │在雲林縣虎尾鎮頂溪里││ │ │ │ │ │ │中興2 號之9 旁空地尋││ │ │ │ │ │ │獲 │├─┼─────┼────┼────┼──┼─────────┼──────────┤│3│拋光石英磚│3箱 │傅聖凱指│傅聖│101 年11月中旬、雲│102 年9 月7 日、為警││ │(馬可貝里│ │稱共約24│凱 │林縣虎尾鎮平和里大│在黃盟富埔尾倉庫查獲││ │磁磚60x6 0│ │,000元 │ │成11街40號自家工地│ ││ │) │ │ │ │ │ │├─┼─────┼────┼────┼──┼─────────┼──────────┤│4│500A防水劑│9桶 │陳孟瓏指│陳孟│⒈101 年12月間、雲│102 年9 月4 日、為警││①│ │ │稱共約45│瓏 │ 林縣虎尾鎮新吉里│在黃盟富埔尾倉庫查獲│├─┼─────┼────┤,000元 │ │ 五福段興建工程(│ ││4│665A防水劑│7桶 │ │ │ 14戶)。 │ ││②│ │ │ │ │⒉101 年3 至4 月間│ │├─┼─────┼────┤ │ │ 、虎尾鎮平和里成│ ││4│PU防水劑 │1 桶 │ │ │ 環路(12戶建案)│ ││③│ │ │ │ │ 。 │ │├─┼─────┼────┤ │ │⒊102 年2 至3 月間│ ││4│磁磚清潔劑│1桶 │ │ │ 、雲林縣土庫鎮復│ ││④│ │ │ │ │ 興路(11戶建案)│ │├─┼─────┼────┤ │ │ 。 │ ││4│500A防水劑│5包 │ │ │ │ ││⑤│粉劑 │ │ │ │ │ │├─┼─────┼────┤ │ │ │ ││4│磁磚65*2 │14箱 │ │ │ │ ││⑥│50mm │ │ │ │ │ │├─┼─────┼────┼────┤ │ ├──────────┤│4│三洋磁磚 │27箱 │陳孟瓏指│ │ │102 年9 月5 日、為警││⑦│(50*50) │ │稱共約8,│ │ │在黃盟富埔尾倉庫查獲││ │ │ │100 元 │ │ │ │├─┼─────┼────┼────┼──┼─────────┼──────────┤│5│牛頭牌防水│29桶(壓│張哲嘉指│張哲│102 年2 月底、虎尾│102 年9 月4 日、為警││①│劑 │克力底膠│稱共約60○○ ○鎮○○里○○○○○街│在黃盟富埔尾倉庫查獲││ │ │8 桶、壓│,000元 │ │101 號(52行館)工│ ││ │ │克力樹脂│ │ │地 │ ││ │ │21桶) │ │ │ │ │├─┼─────┼────┤ │ │ │ ││5│防裂網(鐵│5包 │ │ │ │ ││②│網) │ │ │ │ │ │├─┼─────┼────┤ │ │ │ ││5│牛頭牌防水│5包 │ │ │ │ ││③│劑粉劑〈WP│ │ │ │ │ ││ │106 (本)│ │ │ │ │ ││ │粉末〉 │ │ │ │ │ ││ │ │ │ │ │ │ │├─┼─────┼────┼────┼──┼─────────┼──────────┤│6│冠軍磁磚拋│80箱 │李冠霖指│李冠│102 年3 月上旬、雲│102 年9 月5 日、為警││①│光石英磚 │ │稱共約80│霖 │林縣○○鎮○○○路│在黃盟富埔尾倉庫查獲││ │ │ │,000元 │ │368 巷首席大郡工地│ │├─┼─────┼────┤ │ │ │ ││6│三洋磁磚陶│19箱 │ │ │ │ ││②│磁面磚 │ │ │ │ │ ││ │ │ │ │ │ │ │├─┼─────┼────┼────┼──┼─────────┼──────────┤│7│面盆 │1組 │羅憶偉指│羅憶│102 年7 月上旬、雲│102 年9 月5 日、為警││①│ │ │稱共約49│偉 │林縣○○鎮○○○街│在黃盟富埔尾倉庫查獲│├─┼─────┼────┤,000元 │ │高鐵芳鄰建案工地 │ ││7│衛生紙盒 │1組 │ │ │ │ ││②│ │ │ │ │ │ │├─┼─────┼────┤ │ │ │ ││7│毛巾架 │23支 │ │ │ │ ││③│ │ │ │ │ │ │├─┼─────┼────┤ │ ├─────────┼──────────┤│7│吉力168 防│50桶 │ │ │102 年5 月上旬、雲│102 年10月2 日、為警││④│水劑 │ │ │ │林縣○○鎮○○○街│在黃盟富埔尾倉庫查獲││ │ │ │ │ │高鐵芳鄰建案工地 │ │├─┼─────┼────┤ │ ├─────────┤ ││7│京都崗岩(│51箱 │ │ │102 年6 月上旬、雲│ ││⑤│30 X30) │ │ │ │林縣○○鎮○○○街│ ││ │ │ │ │ │高鐵芳鄰建案工地 │ │├─┼─────┼────┤ │ ├─────────┤ ││7│三洋磁磚(│5箱 │ │ │102 年4 月上旬、雲│ ││⑥│25 X40) │ │ │ │林縣○○鎮○○○街│ ││ │ │ │ │ │高鐵芳鄰建案工地 │ │├─┼─────┼────┼────┼──┼─────────┼──────────┤│8│保寶屋抗壁│21箱 │呂文吉指│呂文│102 年8 月中旬、雲│102 年9 月5 日、為警││ │癌專用防水│ │稱共約31│吉 │林縣斗南鎮舊社里新│在黃盟富埔尾倉庫查獲││ │粉劑 │ │,500 │ │生三路上三希堂建設│ ││ │ │ │ │ │工程 │ │└─┴─────┴────┴────┴──┴─────────┴──────────┘附表三:

┌─┬────────────────┬───────────┐│編│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號│ │ │├─┼────────────────┼───────────┤│1│TAKANO引擎式高壓清洗機(13HP)2 │謝祥麟自行取回1 臺 ││ │臺 │ │├─┼────────────────┼───────────┤│2│BOSCH雷射墨線儀(GLL3-80P)2臺 │此業經周柏瑜換貨為編號││ │ │時已收回,非屬周柏瑜││ │ │詐得之物品,起訴書贅載││ │ │,應予更正。 │├─┼────────────────┼───────────┤│3│貓王水性涼涼漆5加崙裝30桶 │謝祥麟自行取回29桶(起││ │ │訴書誤載為19桶) │├─┼────────────────┼───────────┤│4│貓王彈性水泥18KG/組30組 │ │├─┼────────────────┼───────────┤│5│貓王二液型PU底漆(10KG)5桶 │謝祥麟自行取回5桶 │├─┼────────────────┼───────────┤│6│貓王二液型中材15+15 綠色60組 │謝祥麟自行取回45組 │├─┼────────────────┼───────────┤│7│貓王二液型PU面漆18KG綠色10桶 │謝祥麟自行取回9桶 │├─┼────────────────┼───────────┤│8│PU不垂流(102M10KG/5KG)5組 │ │├─┼────────────────┼───────────┤│9│閎邦隔熱霜10組 │謝祥麟自行取回5組 │├─┼────────────────┼───────────┤││引擎式噴漆機(GMAX2 7900)2臺 │ │├─┼────────────────┼───────────┤││海龜牌滾刷7 支 │ │├─┼────────────────┼───────────┤││高壓清洗機旋轉噴頭2 組 │ │├─┼────────────────┼───────────┤││ICI 全效合一乳膠漆(2192-5)20桶│謝祥麟自行取回10桶 ││ │(起訴書誤載為30桶) │ │├─┼────────────────┼───────────┤││(虹)水泥漆450 平光白15桶 │謝祥麟自行取回17桶(起││ │ │訴書漏載) │├─┼────────────────┼───────────┤││(虹)水泥漆860 平光白15桶 │ │├─┼────────────────┼───────────┤││(虹)水泥漆450 (平光2190)35桶│ │├─┼────────────────┼───────────┤││(虹)水泥漆860 (平光219)035桶│ │├─┼────────────────┼───────────┤││洗車機高壓管30米2 條 │ │├─┼────────────────┼───────────┤││噴漆機延長桿5 尺2 支 │ │├─┼────────────────┼───────────┤││噴漆機延長桿6 尺2 支 │ │├─┼────────────────┼───────────┤││噴漆機延長桿7 尺2 支 │ │├─┼────────────────┼───────────┤││噴漆機噴嘴(517)3個 │ │├─┼────────────────┼───────────┤││噴漆機噴嘴(519)3個 │ │├─┼────────────────┼───────────┤││噴漆機噴嘴(521)3個 │ │├─┼────────────────┼───────────┤││BOSCH 雷射墨線儀2臺 │ │├─┼────────────────┼───────────┤││墨線儀ECO-4484V4H 自動整平2 組 │ │├─┼────────────────┼───────────┤││插電式噴漆機2 臺 │ │├─┼────────────────┼───────────┤││插電式噴漆機高壓管30米美製2 條 │ │├─┼────────────────┼───────────┤││噴漆機延長桿4 尺2 支 │ │├─┼────────────────┼───────────┤││噴漆機延長桿5 尺2 支 │ │├─┼────────────────┼───────────┤││噴漆機延長桿6 尺2 支 │ │├─┼────────────────┼───────────┤││噴漆機噴嘴(313)2個 │ │├─┼────────────────┼───────────┤││噴漆機噴嘴(315)2個 │ │├─┼────────────────┼───────────┤││噴漆機噴嘴(317)2個 │ │├─┼────────────────┼───────────┤││噴漆機噴嘴(319)2個 │ │├─┼────────────────┼───────────┤││噴漆機噴嘴(413)2個 │ │├─┼────────────────┼───────────┤││噴漆機噴嘴(415)2個 │ │├─┼────────────────┼───────────┤││噴漆機噴嘴(417)2個 │ │├─┼────────────────┼───────────┤││噴漆機噴嘴(419)2個 │ │├─┼────────────────┼───────────┤││13HP引擎式高壓清洗機零件配件2 組│ │├─┼────────────────┼───────────┤││ICI 全效合一乳膠漆(2192-5)10桶│ │├─┼────────────────┼───────────┤││ICI 全效合一乳膠漆(2190-5)10桶│ │├─┼────────────────┼───────────┤││(虹)水泥漆450 平光白15桶 │ │├─┼────────────────┼───────────┤││(虹)水泥漆860 (平光2192)20桶│ │├─┼────────────────┼───────────┤││(虹)水泥漆860 (平光2190)20桶│ │├─┼────────────────┼───────────┤││(虹)水泥漆860( 平光2192)20桶│ │├─┼────────────────┼───────────┤││(虹)水泥漆450 (平光2190)20桶│ │├─┼────────────────┼───────────┤││高壓清洗機噴頭2 組 │ │├─┼────────────────┴───────────┤│總│依周柏瑜與力鋒公司簽立之和解書所載共約1,234,004 元 ││計│ │└─┴────────────────────────────┘附表四:

┌─┬────────────────┬───────────┐│編│物品名稱 │備註(依聖新公司應收帳││號│ │款對帳單所載) │├─┼────────────────┼───────────┤│1│高壓洗車機1 臺、高壓管2 條、旋轉│共約71,670元 ││ │噴嘴1 個 │ │├─┼────────────────┼───────────┤│2│高壓洗車機1 臺、高壓管6 條、快速│共約83,510元 ││ │接頭8 個、旋轉噴嘴1 個、高壓噴嘴│ ││ │(陶瓷15度)1 個、高壓噴嘴(MCP5│ ││ │0/0 度)1 個 │ │├─┼────────────────┼───────────┤│3│3尺長桿附快接2支 │共約1,760元 │├─┼────────────────┼───────────┤│4│高壓洗車機2 臺、高壓噴嘴(MCP50/│共約168,220元 ││ │0 度)2 個、高壓管12條、快速接頭│ ││ │12個、旋轉噴嘴2 個、高壓噴嘴(陶│ ││ │瓷15度)2 個、高壓噴嘴(MCP50/ 0│ ││ │度)2 個 │ │├─┼────────────────┼───────────┤│5│旋轉噴嘴4 個、高壓噴嘴(陶瓷15度│共約16,600元 ││ │)4 個、高壓噴嘴(MCP 50/0度)4 │ ││ │個、高壓洗車槍2 支 │ │├─┼────────────────┼───────────┤│6│高壓洗車機3 臺、高壓管9 條、高壓│共約239,890元 ││ │洗車槍5 支、3 尺長桿附快接5 支、│ ││ │旋轉噴嘴3 個、高壓噴嘴(陶瓷15度│ ││ │)3 個、高壓噴嘴(MCP50/0 度)3 │ ││ │個 │ │├─┼────────────────┴───────────┤│總│依周柏瑜與聖新公司簽立之和解書所載共約581,650元 ││計│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5-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