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82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勝安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執字第3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勝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勝安前因頂替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各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分別亦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嘉交簡字第580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並於民國104 年6 月4 日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亦經本院以104 年度虎簡字第191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於104 年11月16日確定,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均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佐。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符數罪併罰要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千慧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附表:受刑人蔡勝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頂替罪 ││ │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刑法第164 條第2 項 │├─────────┼────────────────┼────────────────┤│ 犯 罪 日 期│104 年3 月12日 │103 年5 月13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4 年度偵字第2425號 │104 年度撤緩偵字第205 號 │├────┼────┼────────────────┼────────────────┤│ 最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4 年度嘉交簡字第580 號 │104 年度虎簡字第191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4 年5 月20日 │104 年10月16日 │├────┼────┼────────────────┼────────────────┤│ 確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4 年度嘉交簡字第580 號 │104 年度虎簡字第191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4 年6 月4 日 │104 年11月16日 │├────┴────┼────────────────┼────────────────┤│備 註│嘉義地檢104 年執字第2358號 │雲林地檢104 年執字第318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