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8號聲 請 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施裕琛律師被 告 郭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103年度矚訴字第2 號) ,聲請變更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定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雲林縣○○鄉○○路○○○○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准具保停止羈押裁定(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999 號)限制被告住居於雲林縣土庫鎮○○里○○0 號之
1 ,惟聲請人以該址事實上並非被告住所,請求變更限制住居於雲林縣○○鄉○○路○ ○○○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梁智賢法 官 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美華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