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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5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23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龍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2515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龍安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鄭龍安前因搶奪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竊盜、搶奪犯行之虞等事由,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8日裁定准予羈押。茲因被告前經假釋,假釋遭撤銷,於104 年5 月26日經借提執行假釋前殘刑5 月5 日,其人身自由因入監服刑而受拘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爰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2 項後段、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述第107 條第1 項之撤銷羈押,法院應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鄭龍安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第6 款所定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自104 年4 月28日裁定羈押。嗣被告因另案執行有期徒刑5 月5 日,並自104 年5 月26日起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執更水字第329 號執行指揮書1 紙附卷可查,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自應將被告之羈押予以撤銷。

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美鳳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1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