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5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38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宗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字第16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宗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仁因犯妨害婚姻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本件受刑人李宗仁因犯妨害婚姻等5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六簡字第15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經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與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有期徒刑2 月加計後之總和(即7 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美鳳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附表: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相姦罪 ││ │罪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4 次)││ │ │ │├────────┼──────────┼──────────┤│ │ │㈠102 年10月某日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9 月9 日 │㈡102 年10月某日 ││ │ │㈢102 年10月某日 ││ │ │㈣102 年11月某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雲林地檢103 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3 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1232號 │第5398號 ││ │ │ │├───┬────┼──────────┼──────────┤│ │ │ │ ││ │法 院│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 │ │ ││最 後├────┼──────────┼──────────┤│ │ │ │ ││ │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321 號│104 年度六簡字第15號││事實審│ │ │ ││ ├────┼──────────┼──────────┤│ │判決日期│104 年3 月27日 │104 年1月21日 │├───┼────┼──────────┼──────────┤│ │ │ │ ││ │法 院│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 │ │ ││確 定├────┼──────────┼──────────┤│ │ │ │ ││ │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321 號│104 年度簡上字第9 號││判 決│ │ │ ││ ├────┼──────────┼──────────┤│ │判 決│104 年4月13日 │104 年5 月27日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字│⒈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 │第1130號 │ 字第1612號 ││ │ │⒉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5 月 │└────────┴──────────┴──────────┘

裁判日期:201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