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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9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38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荊筱嵐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字第27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荊筱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荊筱嵐因犯偽造印文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又如上訴第二審法院,上訴不合法被駁回,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 號、98年度臺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荊筱嵐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公印文罪共2 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編號2 之罪,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經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之規定程序駁回而確定,是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宥琳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附表:受刑人荊筱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偽造公印文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犯 罪 日 期 │99年1月9日3時許 │97年7 月3 日下午1 時10分(││ │ │聲請書誤載為同日時30分)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4 年度偵緝字第108號 │97年度偵字第3536號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後事├───┼─────────────┼─────────────┤│ │案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62號 │104 年度訴緝字第12號 ││實 審├───┼─────────────┼─────────────┤│ │判決日│104 年5 月25日 │104 年7 月23日 ││ │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確 定├───┼─────────────┼─────────────┤│ │案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62號 │104 年度上訴字第689號 ││判 決├───┼─────────────┼─────────────┤│ │判決確│104 年6 月23日 │104 年9 月30日 ││ │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金之案件 │ │ │├───────┼─────────────┼─────────────┤│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 │年度執字第4914號 │年度執字第2718號 │└───────┴─────────────┴─────────────┘

裁判日期:201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