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568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德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 年度偵字第4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德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SONY牌Z1型號之智慧型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蔡德洲知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上午8 時2 分許,在不詳地點,使用其所有SONY牌Z1型號智慧型行動電話(未扣案,搭配使用門號0000-000000 號晶片卡1 張,下稱本案行動電話),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並以臉書之即時訊息與甲○○聯繫後,相約在雲林縣虎尾鎮廉使里之某全家便利商店前見面。見面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愷他命若干,販賣予甲○○,並收取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扣案)。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所謂「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所稱「外部情況」之認定,例如,㈠時間之間隔:陳述人先前陳述是在記憶新的情況下直接作成,一般與事實較相近,事後即可能記憶減弱或變化,致有不清晰或陳述不符之現象產生。㈡有意識的迴避:由於先前陳述時被告未在場,是陳述人直接面對詢問警員所為陳述較為坦然;事後可能因陳述人對被告有所顧忌或同情,因而在被告面前較不願陳述不利被告之事實。㈢受外力干擾:陳述人單獨面對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所為之陳述,程度上較少會受到強暴、脅迫、詐欺、利誘或收買等外力之影響,其陳述較趨於真實,若被告在庭或有其他成員參與旁聽時,陳述人可能會本能的作出迴避對被告不利之證述,或因不想生事乃虛構事實而為陳述。㈣事後串謀:目擊證人對警察描述所目賭情形,因較無時間或動機去編造事實,客觀上亦較難認與被告間有勾串情事,其陳述具有較可信性,但事後因特殊關係,雙方可能因串謀而統一口徑,或事後情況變化,兩者從原先敵對關係變成現在友好關係等情形,其陳述即易偏離事實而較不可信。㈤警詢或檢察事務官偵查時,有無辯護人、代理人或親友在場:如有上開親誼之人在場,自可期待證人為自由從容之陳述,其證言之可信度自較高。㈥警詢或檢察事務官所作之偵查筆錄記載是否完整:如上開筆錄對於犯罪之構成要件、犯罪態樣、加重減輕事由或起訴合法要件等事實或情況,均詳實記載完整,自可推定證人之陳述,與事實較為相近,而可信為真實。法院應斟酌上列因素綜合判斷,亦應細究陳述人之問答態度、表情與舉動之變化,此一要件係屬訴訟法事實之證明,以自由證明為已足。是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具有證據能力。經查:員警於104 年8 月5 日製作證人甲○○之警詢筆錄時,係以全程錄音錄影之方式為之,過程中,有甲○○母親吳麗華陪同在場等情,業經本院於審判中勘驗明確,有本院之勘驗筆錄1 份(本院卷㈡第63頁至第71頁),及該次警詢筆錄陪同人吳麗華之簽名(警卷第14頁反面)在卷可考,上開本院勘驗甲○○警詢證述之勘驗筆錄,其本質屬甲○○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且因該內容係就甲○○之警詢陳述為更詳盡確實之記載,較諸員警製作之警詢筆錄更仔細完整,以之替代員警製作之警詢筆錄自為適當。又該勘驗筆錄之內容,對被告蔡德洲而言,仍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如欲以之作為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即應受傳聞法則所拘束。茲因甲○○於警詢陳述「我於104 年4 月13日,在雲林縣虎尾鎮廉使里之全家便利商店,向被告購買愷他命1,000 元,重約3 公克」(本院卷㈡第65頁至第67頁),與審判中所述「與被告合資購買愷他命」(本院卷㈠第230頁)前後不一,本院考量:⒈甲○○係於104 年8 月5 日為警詢陳述,其後,於105 年8 月3 日至本院證述。甲○○於警詢陳述時,被告因另案公共危險罪入監服刑而未在場(10
4 年5 月20日入監服刑,同年11月19日執行完畢,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甲○○直接面對警員詢問,可立即反應所知,且因被告正服刑中,兩人難以接觸或進行串證,陳述時復無來自被告同庭在場之壓力,其警詢所為之陳述,較為坦然且趨於真實;而其於本院證述時,被告早已服刑完畢出監多時,已不能排除兩人有所接觸,且其作證時,與被告同時在庭,不免受有壓力,可能迴避對被告不利之證述,可信度顯然較低。⒉經本院勘驗甲○○警詢錄音錄影光碟後,結果略以:①員警在製作警詢筆錄時,以全程錄音、錄影方式為之;②甲○○於警詢時身體未受拘束,員警詢問過程當中態度正常,並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方式詢問的情形;③詢問地點係警察局的辦公室,甲○○坐在椅子上,身體未受拘束;④甲○○回答員警詢問過程中,精神狀況正常;⑤員警並無以強暴、脅迫或誘導等不正方式詢問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可參(本院卷㈡第63頁至第71頁),另依該次警詢筆錄所示,甲○○於警詢陳述時,其母親吳麗華在場陪同,亦有上開吳麗華於警詢筆錄上之簽名可憑,甲○○於警詢陳述時之外在客觀情狀,並無任何妨害其自由陳述之跡象,且其有母親在場陪同,自可期待甲○○自由從容之陳述,其證言之可信度自然較高。迨至被告執行完畢釋放出監後,甲○○與被告有許多接觸機會,雙方因串謀而統一口徑之可能性甚高(容後詳述),其審判中之證述,易偏離事實較諸警詢陳述為不可信。綜上所述,甲○○之警詢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甲○○向被告購買愷他命之犯罪事實,具有極度封閉性及隱密性,甲○○之警詢陳述實屬證明被告販賣毒品之犯罪事實所必要,依前說明,甲○○之警詢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二、我國刑事訴訟法,為強制證人(含鑑定人、通譯)據實陳述,以發現真實,乃採書面具結,有別於歐美法制源自宗教、神明、人神共鑑思想之言詞宣誓制度。所謂具結,係指檢察官或法院(法官)對依法有具結能力之證人,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先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再命其朗讀內載「當(係)據實陳述」、「決(並)無匿、飾、增、減」等語之書面結文,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而出具之,以擔保其所陳述之證言為真實,否則願受刑法偽證罪處罰之程序者而言,此觀同法第186 條至第189 條之規定自明。法官、檢察官命證人依法具結時,其具結如有瑕疵,影響具結之效力,則應分別視之:
⒈如證人未出具書面之結文,考量書面結文之出具,係證人具
結法定程序中不可或缺之生效要件,更為成立刑法偽證罪之重要構成要件要素,影響重大,自不容以其他證據替代。是縱使檢察官或法院(法官)之訊問筆錄雖記載「諭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等語,然無結文附卷可稽者,因不符法定具結程序採書面結文之形式要件,應不發生具結之效力,依同法第158 條之3 規定,其證言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00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如檢察官、法院(法官)於訊問前或訊問後,未告以具結之
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即直接命證人朗讀結文內所載「當(係)據實陳述」、「決(並)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假,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並命其簽署書面結文時,考量檢察官、法院(法官)踐行上開告知程序之目的,在於提醒證人有具結之義務,且現在係證人之身分,應據實陳述,否則有偽證之處罰,而證人在朗讀結文內所載之上開內容時,也可以知悉證人有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故本院認為,倘檢察官踐行具結程序時,有上開「未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之瑕疵,此種瑕疵,僅屬程序瑕疵,其法律效果(是否導致喪失證據能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
4 規定,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加以認定之。⒊經查,依本院勘驗檢察官之偵訊過程後,結果略以:檢察官
有告知證人應據實陳述,不要作偽證,但漏未告知證人甲○○「具結之義務及偽證罪之處罰」,即命證人甲○○朗讀證人結文後簽名等情(參附表四),有本院之勘驗筆錄可考(本院卷㈡第54頁)。茲考量檢察官雖違反具結之法定程序,但甲○○可經由朗讀結文後知悉具結義務及偽證罪之處罰,其違反法定程序之程度並非嚴鉅,參以檢察官有要求甲○○應據實陳述,且給予被告充份對質及辯駁之機會(參本院㈡卷第54頁至第59頁勘驗筆錄),堪認其主觀上應係因疏忽而漏未踐行法定程序,而非故意不踐行上開程序,再者,上開程序之違反,應係純粹之疏忽,禁止使用此種證據,此種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也不大,衡酌上開程序之違反情節並無產生嚴重侵害人權之情事,而被告販賣毒品又屬重罪,國家追訴販毒行為,有重大之公共利益,經權衡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後,本院認證人甲○○之偵訊筆錄有證據能力。
三、按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均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通訊,對通訊之監察固須依通訊監察法第5 條規定聲請通訊監察書後始為合法,否則依同法第5 項之規定,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即不得作為證據。又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以臉書即時訊息與證人甲○○聯絡通訊之翻拍照片3 張(警卷第17頁至第19頁),係因證人甲○○於警詢時證稱其係以臉書即時訊息與被告聯繫交易毒品,由警經甲○○之同意後,提出其行動電話供警將該內容畫面拍照等情,業經本院勘驗甲○○之警詢筆錄無誤,有本院之勘驗筆錄可稽(本院卷㈡第64頁),上開通話內容固係被告通訊內容所衍生之證據,惟並非依據該法第5 條進行通訊監察所取得之證據,自無該法之適用,且該通話內容係可為證據之物,於持有人同意之下命其提出,其取得之過程均符合法律規定,並據以翻拍為照片後提出,該翻拍照片為衍生證據,並非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依前說明,認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3 年度臺上字第3580號判決意旨參照)。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持用本案行動電話,透過臉書即時訊息與甲○○聯絡後,相約雲林縣虎尾鎮廉使里之某全家便利商店見面後不久,交付愷他命若干予甲○○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愷他命之犯行,辯稱:伊與甲○○是合資購買愷他命,不是伊將愷他命賣予甲○○云云(本院卷㈠第182 頁,卷㈡第71頁至第75頁)。辯護人則以:被告警、偵訊、準備程序自白販賣愷他命,係因不了解法律意義,被告拿愷他命雖有收錢,但沒有營利意圖云云為被告置辯(本院卷㈠第184 頁)。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持用本案行動電話,透過臉書即時訊息與
甲○○聯絡,相約在雲林縣虎尾鎮廉使里之某全家便利商店見面;兩人在該處見面後,被告有交付愷他命若干予甲○○,且有向甲○○收取1,000 元之事實,業據證人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本院卷㈡第63頁至第71頁《本院勘驗警詢證述之勘驗筆錄》,偵卷第13頁至第14頁,本院卷㈠第219 頁至第253 頁),並有臉書社群網站即時訊息之翻拍照片3 張在卷可稽(警卷第4 頁至第6 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㈠第182 、217 頁,卷㈡第71頁至第75頁),應堪認定之。
㈡證人甲○○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4 年4 月12日雖與蔡德洲
有臉書通訊,當天有見面,但不知為何當天沒有購買愷他命,直到同年月13日那次見面,才有買愷他命。我是以1,000元向他購買3 公克之愷他命等語(參附表二「◎」號所載,本院勘驗筆錄,本院卷㈡第63頁至第70頁);於偵查中則證稱:我有於104 年4 月13日以臉書與蔡德洲聯絡後,相約在虎尾鎮廉使里之某全家便利商店,向蔡德洲購買1,000 元之愷他命,我騎機車去,錢有拿給蔡德洲,愷他命我有拿到等語。本院認為甲○○於警詢、偵查中所證前後相符,就毒品買賣之各項經過能具體證述,顯係出於自身之經歷而為,並非憑空捏造之詞,且甲○○與被告素無怨隙,初無設詞誣攀被告之動機,參以員警分別就104 年4 月12日、4 月13日之臉書即時訊息詢問甲○○有無愷他命交易時,甲○○答稱「
104 年4 月12日沒有,當天不曉得為什麼就沒有買,隔天
104 年4 月13日才有買愷他命」,倘甲○○有意誣陷被告,盡可證稱被告於上開時間均有販賣愷他命之行為,但甲○○本於記憶確認有購買愷他命及未購買愷他命之日期,其所證上情,應無誣陷之可能。又細繹被告與甲○○上開臉書即時訊息之對答內容(參附表一),當甲○○最初先對被告稱:「在哪?」,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問被告:『在哪?』之目的,係要跟被告拿愷他命」(本院卷㈠第221 、222 頁),而被告隨即回答稱:「剩吃的、沒喝的」,依甲○○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蔡德洲說『剩吃的』就是指愷他命」(本院卷㈠第249 、250 頁),被告經甲○○詢問所在地時,並未進一步詢問甲○○上開問題之目的及用意何在,即可回答「剩吃的」,可見被告對於甲○○之通話目的了然於胸,且兩人之上開對話,非常簡短,存有不讓他人查悉對話內容之目的,有刻意掩飾對話內容之色彩,如非涉及不法,其等有何掩飾對話內容之必要?其後,甲○○再稱:「好,你在哪裡?」、被告稱:「喝吧、喝Bear」,依甲○○所證「喝Bear就是一間喝酒的地方」(本院卷㈠第234 頁),甲○○稱:「廉使全家」,兩人於約定上開「廉使全家」見面地點後,未繼續確認見面目的,隨即結束對話,明顯有避免他人獲悉見面目的之用意。良以政府查緝毒品甚嚴,實務上常見毒品往來雙方因顧慮毒品查緝而對毒品往來內容使用暗語,或僅相約見面,但對見面目的刻意隱諱,而被告與甲○○上開通訊內容,核與實務上常見之毒品往來通話模式相符,據此,可以佐證甲○○警詢、偵查中所證「上開通話之目的是要向蔡德洲購買愷他命」等語並非子虛。
㈢本院經勘驗被告之警詢筆錄後,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附表一
所示之臉書即時通訊內容,是代表甲○○要來找我買愷他命。甲○○指證我於104 年4 月13日上午8 時2 分許販賣價值1,000 元、重3 公克的愷他命給他,我認罪等語(參附表三「◎」號所載),有本院勘驗筆錄可憑(本院卷㈡第41頁至第52頁)。又員警於製作被告之警詢筆錄時,有全程錄音、錄影,且被告神情正常,身體沒有受到拘束,員警詢問之地點在公共辦公室,可以看出有其他人進出,員警詢問過程中,沒有以強暴、脅迫、誘導等方式詢問等情,亦經本院勘驗明確(本院卷㈡第52頁)。被告在員警之正常詢問下,基於其自由意志,向員警供認「附表一所示之即時通訊內容,代表甲○○要來找我買愷他命;我對上開販賣愷他命之行為認罪;甲○○有給我錢,我才有給他愷他命」(本院卷㈡第50、51、52頁),其任意性自白之可信度非低。另本院勘驗被告之偵訊筆錄後,結果略以:①檢察官於偵查時,有請甲○○與蔡德洲同時在場;②檢察官訊問甲○○有無向蔡德洲購買愷他命時,有再向蔡德洲確認該次毒品交易有無成功;③檢察官向甲○○確認附表一之通訊結束後不久,有向蔡德洲購買愷他命,有再訊問蔡德洲,給予辯明之機會,蔡德洲則自陳「我只有於104 年4 月間那一次販賣愷他命給甲○○」,並否認於103 年間有販賣愷他命予甲○○之行為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可參(本院卷㈡第56頁至第59頁,詳如附表四「◎」號所載),被告於該次偵查中,未經誘導即向檢察官自白供稱:我只記得104 年4 月多那1 次,使用臉書即時訊息與甲○○聯絡後,在虎尾鎮廉使里之某全家便利商店,賣1,000 元之愷他命予甲○○等語,如非被告真有於上開時地販賣1,000 元之愷他命予甲○○,被告豈有自行杜撰販賣愷他命情節之理。再者,被告於本院最初準備程序中供稱:我於104 年4 月13日使用SONY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以臉書即時訊息與甲○○聯繫後,販賣1,000 元之愷他命予甲○○等語(本院卷㈠第41頁至第43頁)。被告就上開販賣愷他命之行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皆坦認不諱,前後供陳一致,復核與甲○○上開證述及臉書即時訊息相符,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㈣甲○○於審判中雖改證稱:我於案發時間,有與蔡德洲以臉
書即時訊息聯絡後,約在虎尾鎮廉使里之某全家便利商店見面,我先到,蔡德洲才過來,因為我的錢不夠,只帶1,000元,蔡德洲說要跟我合資購買愷他命。當天我就叫他幫我問看看1 小包多少錢,蔡德洲說幫我問問看,不一定會有。後來他有打電話問,我在旁邊。他跟我說對方賣1,300 元至1,
500 元,我出1,000 元,不夠的蔡德洲出,我們「凌晨」的時候,就「一起騎車」去「虎尾和斗南間之番薯庄」找藥頭拿愷他命。最後成交,是由我拿1,000 元,蔡德洲出500 元,跟別人買愷他命一起施用云云(本院卷㈠第221 頁至第22
4 頁、第227 頁、第239 、242 頁);被告於審判中則改辯稱:伊於「上開時間」,在虎尾鎮廉使里之某全家便利商店跟甲○○拿1,000 元後,就跟甲○○說「500 元我幫你出」,然後就騎車到「嘉義」跟小紹拿愷他命,「甲○○在虎尾等我」,沒有一起去,伊從嘉義回來時間大概要1 個小時50分左右,回來時,甲○○在那邊等伊,伊就在甲○○前把伊的愷他命量用掉,然後離開云云(本院卷㈡第71頁至第75頁)。惟查:
⒈甲○○於警詢、偵查時多次指證向被告購買愷他命,被告於
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亦多次供認販賣愷他命與甲○○,倘真有「合資購買愷他命情事」,其等於歷次供述時,當無隱匿諱言之理,何以其等歷次供述均未提及「合資購買愷他命」,迨被告另案執行完畢出監(104 年11月19日)後,兩人始一致改稱「合資購買愷他命」?是否係因被告執行完畢出監後,與甲○○有所接觸,進而雙方串謀,口逕一致改稱上情?不無可能。
⒉再互核甲○○所證於「凌晨」「一起」騎車去「虎尾、斗南
鎮間」買愷他命之合資情節,與被告所辯之於「案發時」「自行」拿錢到「嘉義」向小紹買愷他命回來一起用之合資情節」,兩人所述合資前往購買之時間、方式、地點迥異,實難信為真實。
⒊另關於被告與甲○○到達虎尾鎮廉使里之某全家便利商店見
面後之情形,甲○○先證稱「我在旁邊,蔡德洲當場打電話問看看有無愷他命」(本院卷㈠第225 頁),其後又改稱「他怎麼跟別人聯絡的我沒有看到」(本院卷㈠第225 頁),甲○○關於證稱與被告合資向別人購買愷他命之細節,前後證述不一,已有瑕疵,且依附表一臉書即時訊息之內容所示:「甲○○:『廉使全家」;蔡德洲:『呃呃以為你要來累,一直問我在哪,等我』;甲○○:『哈哈,好哦,到了』;蔡德洲:『快到了』」等情可知,被告與甲○○係於104年4 月13日上午8 時2 分許聯絡,並在約定見面地點後不久,兩人隨即前往虎尾鎮廉使里之某全家便利商店見面。倘被告與甲○○真有一起騎車前往他處合資向他人購買愷他命,時間也應該係在見面後不久,何以甲○○於審判中改證稱「凌晨一起騎車去買愷他命」?顯係杜撰之詞,不能採信。
⒋此外,愷他命屬第三級毒品,政府查緝甚嚴,量稀價高,施
用毒品者對毒品數量無不斤斤計較。倘甲○○、被告上述「合資購買」屬實,兩人亦會就依何種比例分配愷他命乙事有所約定,然而,被告及甲○○就合資之分配比例部分,自警詢、偵查、及審判中均未曾提及(參二人歷次供述),顯與常理不合,難認有合資購買愷他命之情事存在。果甲○○在前往虎尾鎮廉使里之某全家便利商店與被告見面之目的,係要與被告合資購買愷他命,甲○○應該會在前臉書通訊中,以「問到了嗎」、「那人有沒有空」等語,跟被告確認有無與販毒者約定完成,以便一同向第三人購買愷他命,否則甲○○與被告見面後,被告卻無法與販毒者聯繫,兩人豈非白跑一趟。然觀諸附表一所示之臉書即時通話內容,甲○○之通話目的明顯只在與被告相約見面,而未曾涉及第三人,乃其所證合資向第三人購買愷他命云云,顯難採信。
㈤愷他命物稀價昂,其持有販賣者,政府查緝甚嚴,風險甚高
,且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鉅額罰金,刑責甚重。且前述愷他命可任意分裝,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隨時隨雙方關係之深淺、當時之資力、需求程度及對行情之認知等因素,機動的調整,因之販賣之利得,除經被告坦承或帳冊價量均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是縱未確切查得販賣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之情形外,尚難執此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查被告否認有前述販賣愷他命之行為,本院卷內現存證據無從得知被告所購入愷他命之成本究竟為何,然被告若無營利之意圖,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科以重刑之危險,平白無端為買賣愷他命之工作,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準此,被告應有販賣愷他命以營利之意圖,至為灼然。則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被告沒有營利之意圖云云,尚難採信。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被告及辯護人所辯上情均非可採,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㈡販毒者與購毒者係屬對向犯罪之結構,亦即販毒者實非故意
對購毒者犯罪,故成年人販賣毒品與兒童或少年,自不構成教唆、幫助或利用其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之情事,即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1 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甲○○向被告買受愷他命時,縱係未滿18歲之少年,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佐,依前說明,被告仍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
2 條第1 項前段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
之行為,有擴散毒品在社會上流通之危險,並令施用者沉迷淪陷,無法自拔,進而戕害施用者之個人身心健康,甚至令施用毒品者因缺錢購毒而引發各式犯罪,實屬不該,且被告前有公共危險、肇事逃逸等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非佳,犯後復否認犯罪,未見悔意,以自由刑矯治其人格之必要性不低。然念及被告販賣毒品之金額非甚高,犯罪所得難認豐碩,販賣毒品之對象非廣,次數亦僅有1 次,被告之犯罪情節未臻嚴鉅,並考量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未婚,無子女,現從事流動廁所運送工作,月薪約2 萬餘元,及高職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
公布,且刑法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立法意旨認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明確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既已全盤修正,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另於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明文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於105 年5 月27日修正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亦同時修正為:「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並均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係因應上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換言之,在販賣毒品案件中,關於毒品等違禁物及供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應分別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規定,沒收銷燬或沒收之,且供販賣毒品所用之物,其沒收不以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者為限,至於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未有特別規定之部分,諸如:犯罪所得之沒收、未扣案之供販賣毒品所用之物,其追徵價額、犯罪預備之物等,則應回歸刑法總則之規定。查:
⒈被告販賣愷他命之犯罪所得1,000 元,並未扣案,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未扣案之本案行動電話(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 號
晶片卡1 張),係被告用以販賣愷他命之工具,且未扣案,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且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2 項、第38條第4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煥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蔡鎮宇法 官 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思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本案臉書即時通通訊譯文一覽表┌────┬─────┬─────────────────┬──────────┐│編號 │ 時間 │ 通訊譯文內容(臉書即時訊息) │ 備註 │├──┬─┼─────┼─────────────────┼──────────┤│ 1 │①│104 年4 月│A:(蔡德洲)【受話】 │①佐證上開犯罪事實欄││ │ │13日上午8 │B:(甲○○) │ ,交易對象甲○○。││ │ │時2 分 ├─────────────────┤②出處:見警卷第5 頁││ │ │ │B:在哪? │ 至第6 頁。 ││ │ │ │A:剩吃的。 │ ││ │ │ │A:沒喝的。 │ ││ │ │ │B:好。 │ ││ │ │ │B:你在哪裡? │ ││ │ │ │A:喝吧。 │ ││ │ │ │A:喝Bear。 │ ││ │ │ │B:廉使全家。 │ ││ │ │ │A:呃呃以為你要來累,一直問我在哪│ ││ │ │ │ 。 │ ││ │ │ │A:等我。 │ ││ │ │ │B:哈哈。 │ ││ │ │ │B:好哦。 │ ││ │ │ │B:到了。 │ ││ │ │ │A:快到了。 │ │└──┴─┴─────┴─────────────────┴──────────┘附表二:甲○○警詢筆錄之勘驗結果(「檔名:104085甲○○偵詢筆錄錄影第3 次」):
00:00~03:23員警確認甲○○之身分、年籍資料等,並告知其權利。
03:25~04:56警:來跟你請教一下,你於104 年7 月份,7 月14日做的第1
次製作筆錄,跟7 月15日…7 月15日7 點20分(註:應為17點2 分)所製作的第2 次筆錄,是否實在?李:沒有。
警:沒,沒有全部實在啦轟。
李:嘿。
警:警方在104 年7 月15日16時35分許經過你的同意,並親自
開…開啟你所有智慧型手機的電磁紀錄,除了你同意…你亦自行開啟電磁紀錄及行動電話通訊軟體FB的即時通,供警方檢視查閱你與蔡德洲,與王德皓的對話內容,並翻拍資料是否屬實?李:是。
警:是你自己同意的嘛轟?李:嘿。
(04:57~05:15,員警繕打筆錄;05:16~40:44,此為甲○○向王德皓購買K 他命之相關事實,與本案無關,暫不勘驗記錄)
40:45~01:04:24警:你於第2 次筆錄中指稱,於104 年度間向王德皓(註:關
於王德皓部分前已詢問完畢,此應為蔡德洲)購買過2 次
K 他命外,你…還有無向王德皓(註:應為蔡德洲)購買毒品K 他命?李:(未答)(翻閱桌面FB臉書即時通內容資料)警:有嗎,你說購買過2 次K 他命以外,你還有無向他購買過
K 他命嗎?你還曾向他買過嗎?有嗎?你說103 年底,再來還有嗎?李:有。
警:來,警方於104 年7 月15日16時從你所有智慧型手機通訊
軟體FB臉書即時通內容,查得於4 月12日下午11時30分起至4 月17日(註:應為4 月19日)下午4 時9 分止共3 張對話內容,你與蔡德洲對話內容代表為何?該對話內容是民國幾年的對話?李:(未答)警:104 年嗯?李:嘿(點頭)(翻閱桌面FB臉書即時通內容資料)。
警:來,這對話內容是什麼?(提示FB臉書即時通內容資料)這…(模糊)。
李:(查看桌面FB臉書即時通內容資料)(42:23~42:42,員警繕打筆錄)警:來,4 月21轟…。
(42:47~46:04,員警繕打筆錄,甲○○則低頭或翻閱桌面FB臉書即時通內容資料)警:代表什麼…。
李:(翻閱桌面FB臉書即時通內容資料)警:你這天你看這…「嗯、?、你在哪裡呢、虎尾、虎尾哪裡
、順天宮、可以來找我麻、我在廉使全家、嗯、好、燒等我一下哦、好、我到了」,這代表什麼?李:要跟他拿東西。
警:跟誰拿?李:蔡德洲。
警:購買K 他命嗎?李:嗯。
警:啊當天有成交嗎?李:蛤?警:當天有買嗎?有買成功嗎?李:沒(搖頭)。
警:蛤?李:沒(搖頭)。
警:沒有買成功?李:後來我們見面說說,不知道說什麼,就沒跟他買。
警:再來勒?◎李:到隔天,這天才跟他買的。
警:這天?◎李:4 月13。
(47:00~50:15,員警繕打筆錄)警:見面後嘛,轟?李:嗯(點頭)。
(50:18~50:56,員警繕打筆錄)警:是代表什麼?◎李:要跟他買K 他命。
警:啊當天…當天有成交嗎?◎李:有。
(51:22~52:18,員警繕打筆錄)警:這裡整個都是嗎?李:(上前查看)嗯(點頭)。
(52:26~53:47,員警繕打筆錄)警:來,你當天跟王德皓(註:應為蔡德洲)購買多少…那個
安非…K 他命?李:差不多3…。
警:幾克?◎李:差不多3…3 公克。
警:你在哪裡跟他買的?◎李:全家。
警:廉使全家嘛轟。
李:嘿。
警:什麼路你知道嗎?李:(思考,未答)警:什麼路,那條什麼路?李:我不知道(搖頭)。
警:廉使里?李:嘿(點頭)。
警:牌樓嗯?牌樓前ㄟ嘛轟?李:(未答)警:是不是?李:那裡有牌樓?警:廉使里便利商店前?李:嘿。
警:你跟他買多少?◎李:好像1 千吧。
警:跟他購買多少K 他命?◎李:3。
警:3 公克的K 他命。
李:(右手指向畫面右方)王德皓…。
警:啊?李:這是蔡德洲。
警:轟。
警:來,你們怎麼交易毒品?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嗎?李:嘿。
警:再來,4 月19日,對嗎?李:嗯(點頭)。
警:這個勒?李:好像也是說要跟他拿。
警:啊有跟他拿嗎?李:沒。
警:所以你只有1 次成交而已?李:嘿。
警:其他都沒有喔?李:(未答)警:這次拿沒成功嗎?李:這個沒有。
◎(56:21~58:15,員警繕打筆錄,過程中甲○○有以手指方
式指正員警繕打之內容)警:是代表要跟他買K 他命嘛轟?李:嘿(點頭)。
警:但是當天沒成交嘛轟?李:(點頭)警:對嘛轟。
警:你總共跟蔡德洲買過幾次K 他命?李:差不多…。
警:你103 年底跟他買過2 次嘛轟?李:嘿。
警:也是在虎尾鎮廉使里全家便利商店前面嘛?李:嘿。
警:轟。啊你104 年,這天嘛轟…(59:01~59:59,員警繕
打筆錄)但後來蔡德洲被抓去關了,去關了以後,你就改向王德皓買K 他命啦轟?李:嘿。
警:對啦轟?李:(右手指向畫面右方)警:你有吸食安非他命嗎?李:有(點頭)。
警:有轟。
警:何種毒品?李:K 他命。
警:K 他命轟。你第1 次是103 年底在你家2 樓嘛轟?李:(點頭)警:啊你如何施用的?李:摻香菸。
警:摻香菸嘛轟。你在家裡有未滿12歲的小孩…?沒轟?李:(搖頭)警:你最後1 次是什麼時候在家裡吃安非他命(註:應為K 他
命)?李:104 年。
警:再來勒?你4 月你還有跟他買喔。
李:(模糊)警:再來勒?李:(未答)警:你104 年,再來幾月?李:4 至6 月間。
警:蛤?幾月?李:4 月13。
警:4 月13嗎,當天嗎,你當天有吃嗎?李:(點頭)警:在哪裡吃?李:在家。
警:在2 樓嗎?李:(點頭)警:蛤?李:(未答)警:你多施用毒品,是跟誰買的?李:(未答)警:蛤?李:蔡德洲警:104 年2 至4 月是跟蔡德洲買的?李:…跟王德皓。
李:(右手指向畫面右方指正筆錄)警:嗯?李:2 至4 月。
警:這嘛?李:這個要改嗎?警:這嗯,對啊,你不是2 至4 月嗎?不然什麼時候?李:(低頭看桌面)啊後面這個…。
警:這樣幾月?那裡幾月?李:4 月。
警:我所施用毒品嘛轟,104 年…103 年、104 年。
李:嘿。
警:這樣而已嗯,轟?李:(點頭)警:你有暗號嗎?李:暗號?警:就是代號、暗語嘛轟,你說要去賣,要去買毒品,你們見
面是當面說嘛轟?李:對。
警:轟。你有蔡德洲、王德皓聯絡電話嗎?李:沒。
警:來,你是否…警方現要對你採尿,你是否願意?李:好。
警:願意啦轟?李:嗯。
警:你自願的嘛轟?李:(點頭)警:警方提供2 個空瓶,等一下給你自己簽嘛轟。
李:(點頭)警:以上筆錄是否在你自由意識下所陳述?李:是。
警:你有無補充意見?李:沒有。
警:以上所言有事實嗎?李:有。
警:警察人員有無以不當之方式向你取供?李:沒有。
警:你現在…筆錄問到現在你的精神意識是否正常?李:正常。
(01:04:25~01:07:48,訊問完畢,員警請甲○○確認筆錄並簽名)附表三:被告警詢自白之勘驗結果(「檔名:0043、0044」):
00:00~02:25員警確認蔡德洲之身分、年籍資料等,並告知其權利。
02:38~29:46警:警方跟你說的三項權利,第一…及依提審法第1 條規定,
證人應據實陳述之規定,你是否了解?蔡:嗯(點頭)。
警:有轟!啊你有意見嗎?蔡:沒(搖頭)。啊做完的時候,我可以看一下筆錄的內容嗎
?警:我會給你看啊,我會印出來給你看,給你簽名。
蔡:好(點頭)。
警:沒意見啦轟?蔡:沒。
警:你現在因何案在法務部雲林第二監獄執行?蔡:公共危險。
(03:27~03:50,員警繕打筆錄;於03:46,蔡德洲翻閱桌上文件)警:什麼時候開始的?服刑?蔡:104 年5 月20。
警:警方今偵詢你,你是否要請辯護人到場?你要請律師嗎?蔡:我可以請嘛(笑)警:請也沒用,可以坐在旁邊看而已。
蔡:對啊(笑)警:你要看,你要請嘛?蔡:不用(搖頭)。
警:不用啦轟。
警:你是否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分?你是低收
入戶、還是中低收入戶、還是原住民身分?蔡:沒證明。
警:沒啦轟。
蔡:那不是都要證明嗎?警:嗯。
蔡:嘿,我沒有證明。
警:刑事訴訟法第2 條第1 項明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
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現警方告訴你,刑法第57條科刑輕重審酌標準,就是,判輕還是重,還是…就是犯後態度。對你有利部分現告知你,你了解嗎?蔡:有(點頭)。
警:有無意見?蔡:沒有(搖頭)。
警:警方再告知你,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之規定,主
動供出毒品來源而破獲者,你說出來警方破獲才有,得減刑或免除其刑,你是否知悉?蔡:你現在跟我說我才知道。
警:警察跟你說之後,你才知道的轟。
蔡:(點頭)警:你家中有未滿12歲的兒童嗎?有小孩嗎?你有結婚嗎?蔡:沒有(搖頭)。
警:有小孩嗎?蔡:沒有(搖頭)。
警:你是否有施用毒品?施用的毒品?第1 次及最後1 次施用
之時間、地點?蔡:最後一次施用…。
警:你有吸食毒品嗎?蔡:以前有。
警:有轟。啊施用何種毒品?蔡:K 他命。
警:第一次是什麼時候?蔡:第一次…。
警:差不多什麼時候?蔡:(搖頭)不記得了(笑)。
警:差不多什麼時候?蔡:ㄟ…差不多101 年那邊吧。
警:101 年是年初還是年中還是年底?蔡:嗯(回想)…不記(搖頭)…年底啦。
警:最後1 次呢?蔡:最後1 次喔…大概4 月底,104 年4 月底。
警:4 月底?蔡:嘿。
警:啊在哪裡?蔡:在…哪裡…。
警:在哪裡吃?蔡:在外面。
警:外面哪裡?蔡:在堤防邊。
警:地點,在哪裡的堤防邊?蔡:嗯,揚子中學後面的堤防。
警:虎尾鎮嘛轟?蔡:嗯。
警:中學後方。
蔡:嘿。
警:這次施用有其他人在旁邊嗎?是一起吃的嗎?蔡:沒(搖頭),自己而已。
警:你毒品的來源呢?蔡:嘉義。
警:蛤~嘉義喔?蔡:(點頭)警:嘉義縣嗯?蔡:嘿,ㄟ~市啦,嘉義市啦。
警:嘉義市,哪裡?什麼街路?蔡:ㄟ~大概都在北港路的麥當勞那邊。
警:啊他叫什麼名字你知道嗎?還是知道他的綽號嗎?蔡:小紹。
警:蛤?蔡:小紹。
警:北港路綽號叫「小紹」的男子所購買轟?蔡:嘿,啊不過也不一定都是他啦。
警:不一定是他?蔡:因為那…應該就看那個傻傻騎機車那個有沒有,他就看你
一下,他就靠過來了。啊我是確實認識一個叫小紹這樣而已。
警:小什麼?蔡:小紹。
警:小少…少女(模糊)的少?蔡:一個糸字旁(在桌上手寫),一個刀一個口。
警:喔。
蔡:對。
(10:40~11:30,員警繕打筆錄)警:你有「小紹」的連絡方式,還是他的名…還是他的真實姓
名嗎?蔡:沒有(搖頭)。就「微信」。
(11:42~12:21,員警繕打筆錄)警:所以你也不知道他的真實身分轟?蔡:不知道(搖頭)。
警:你跟甲○○(87年5 月20日、住雲林縣○○鎮○○里○○00○0號,身分證是Z000000000)。
蔡:組的(稱呼詢問之員警)你說幾年次?警:甲○○,87年次。
蔡:甲○○87年次。
警:嘿,是什麼關係?蔡:朋…朋友。
警:跟他認識交往多久?蔡:蛤?警:你跟他認識多久?蔡:沒多久。
警:多久啊?蔡:大概1 年左右。
警:認識1 年左右的朋友。
警:你知道他有在吃毒品嗎?蔡:嗯?警:你知道他有在吃毒品嗎?蔡:有(點頭)。
警:施用愷他命…K 他命的習慣?蔡:嘿(點頭)。
警:啊你們雙方有冤仇或是糾紛嗎?蔡:沒(搖頭)。
警:你跟他有販賣K 他命轟,給甲○○施用,有無此事?有嗎
?蔡:嗯(點頭)。
警:說出來,在錄音。
蔡:有(點頭)。
警:有轟。
警:據甲○○指證曾於103 年底,其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的通訊軟體臉書即時通聯繫你,並依你指示前往雲林縣虎尾鎮廉使里牌樓前的全家便利商店前與你見面,且以新臺幣1,500 元向你購買約3 公克的K 他命2 次,有這件事嗎?蔡:嗯…1 次而已,哪有2 次。那一…當天。
警:103 年。
蔡:當天。
警:103 年底。
蔡:當天。他一天找我都不會超過2 次。
警:說103 年底,有2 次?蔡:嗯,總共有2 次(點頭)。
警:嘿,有嗎?蔡:有(點頭)。
警:有嗎?蔡:有(點頭)。
警:你有販賣給他施用嗎?蔡:不確定他…不確定是不是他要施用,我有給他。
警:我有販賣K 他命給甲○○施用啦轟?蔡:嘿(點頭)。
警:給甲○○啦轟?蔡:嗯(小聲)。
警:但我不確定是不是他施用?蔡:嘿(點頭)。
(16:04~16:34,員警繕打筆錄)警:來我問你轟,你如何交易毒品K 他命?怎麼交易?蔡:都是當面。
警: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蔡:嗯(點頭)。
警:是不是?蔡:是(點頭)警:用這種方式的嗎?(模糊)蔡:嘿(點頭)。
警:對轟。
警:所以你有以新臺幣1,500 元,你賣給你2 次,你是有收到…(模糊)。
蔡:嗯(點頭)。
(16:55~17:31,員警繕打筆錄)警:你這次K 他命毒品來源怎樣,一樣嘉義買的?蔡:嗯(點頭)。
(17:38~18:19,員警繕打筆錄)警:另外警方於…你記得於103 年底的交易時間嗎?蔡:不記得(搖頭)。
(18:28~19:24,員警繕打筆錄)警:你於103 年度還是104 年度?蔡:我忘記日期了。
警:差不多什麼時候?幾月?蔡:(搖頭)警:你記得的,你記得的是幾月?蔡:(未答)警:在便利商店前沒錯啦?蔡:嘿(點頭)。
警:啊幾月?蔡:這我真的…(搖頭)。
警:103 年幾月啦?蔡:(未答)警:3 年底,底是12月還是幾月啦?蔡:11、2月那裡。對。
(19:51~20:13,員警繕打筆錄)警:12月份嘛轟?蔡:恩(點頭)。
(20:17~20:57,員警繕打筆錄)警:廉使里牌樓前的全家便利商店…(模糊)?蔡:嗯。
(21:04~21:23,員警繕打筆錄)警:你賣給甲○○嘛轟?蔡:嗯。
警:啊還有其他的人嗎?蔡:嗯?警:當時還有其他的人在現場嗎?蔡:沒(搖頭)。
(21:33~21:53,員警繕打筆錄)◎警:警方於104 年7 月15日16時37分從甲○○所有智慧型手機
通訊軟體FB臉書即時通內容,查得於4 月12日下午11時30分起至4 月19日下午4 時9 分止共3 張對話內容,你蔡德洲與甲○○對話內容是代表什麼意思?◎蔡:交易(翻閱桌上FB臉書即時通內容資料)。
警:該對話內容是民國幾年?蔡:104 年。
警:104 年的對話內容轟。
蔡:嗯。
警:該臉書的即時通的對話內容是什麼,你看?◎蔡:他…他要跟我購買K 他命。
(22:48~23:06,員警繕打筆錄)警:的對話啦轟?蔡:嗯。
(23:09~23:24,員警繕打筆錄)警:據甲○○指證曾從他所有智慧型手機通訊軟體即時通內容,104 年4 月12日下午11時30分內容,你看一下。
蔡:嗯。
警:下午11時30分這裡開始,「在嗎、嗯、?、你在哪裡呢、
虎尾、虎尾哪裡、順天宮、可以來找我麻、我在廉使全家、嗯、好、燒等我一下哦、好、我到了」,是代表什麼意思?蔡:我人到地點了。
警:代表什麼意思?蔡:就我到他…叫我去的地方。
警:是代表你蔡明洲…(24:20~25:24,員警繕打筆錄)。
警:來,請你解釋一下,這對話的意思,當天是你…是代表…
蔡明…蔡德洲要販賣K 他命給甲○○嗎?請你解釋該對話內容?當天有無交易成功?這通有嗎?有交易成功嗎?內容意思是什麼?蔡:(低頭看桌面FB臉書即時通內容資料)內容是他叫我到那
個地方之後,問我…ㄟ,他問我說有沒有K 他命,跟賭夯勒(模糊,音似)。
警:內容是你們先對應的嗯?蔡:嘿啊(點頭)。
警:前往哪裡?蔡:前往廉使的全家,廉使里的全家。
警:廉使里的全家嘛轟。
蔡:嘿。
(26:30~26:54,員警繕打筆錄)警:當面啦轟?蔡:嗯。
警:當面對談轟?蔡:是。
警:甲○○怎樣?蔡:甲○○跟我購買K 他命。
警:K 他命,還有什麼?蔡:(翻閱桌面FB臉書即時通內容資料)就…還有…就K 他命啊,嘿啊。
警:啊有成功嗎?蔡:(搖頭)當…已經忘記了。
警:蛤?蔡:真的忘記了。
警:當時…。
蔡:恩。
警:有無…。
蔡:交易成功真的忘記了。
(27:58~28:30,員警繕打筆錄)◎警:據甲○○指證曾從他所有智慧型手機通訊軟體FB臉書即時
通內容,【104 年4 月13日上午8 時2 分內容為「在哪、剩吃的、沒喝的、好、你在哪裡、喝吧、喝Bear、廉使全家、呢呃以為妳要來累一直問我在哪、等我、哈哈、好哦、到了、快到了」】,代表什麼?◎蔡:代表他要來找我。
◎警:代表他要來找你做什麼?◎蔡:買K 他命。
◎警:買K 他命。談話內容是他要叫你去那裡?◎蔡:嘿啊。
(以下係「檔名:0044」部分)
00:00~29:48警:內容也是甲○○要我前往(廉使里牌樓前的全家便利商店
)當面對談,甲○○要跟我購買K 他命,多少錢?蔡:忘記了。
警:當時有無成交,我也忘記了嘛轟?蔡:嗯。
警:這次你也是…(模糊)。
蔡:對(點頭)。
警:據甲○○指證曾從他所有智慧型手機通訊軟體FB臉書即時
通內容,104 年4 月19日下午12時51分、104 年4 月19日下午4 時09分內容為【「在哪裡」「要找你嗎」】是代表什麼?蔡:(翻閱桌面FB臉書即時通內容資料)代表我要不要找他。警:是代表什麼?這次內容是代表什麼?蔡:就是我還要不要去找他。
警:你要不要去找他嗎?蔡:嘿啊。
警:啊當時有交易成功嗎?蔡:不記得。
警:內容是代表我要不要去找甲○○,是不是?蔡:嗯(點頭)。
警:當時有沒有交易成功,你也不記得了啦轟?蔡:嗯。
◎警:據甲○○指證曾於104 年4 月13日上午8 時02分臉書即時
通內容你蔡德洲與甲○○的對話內容,104 年4 月13日這通轟,是甲○○於104 年4 月13日上午8 時2 分用FB臉書即時通跟你聯繫後,甲○○當天於虎尾鎮廉使里全家便利商店前,以新臺幣1,000 元代價,向你蔡德洲購買K 他命
3 公克,你做何解釋?你是否認罪?◎蔡:(翻閱桌面FB臉書即時通內容資料)認。
◎警:你認罪啦轟?◎蔡:嘿(點頭)。
警:當天你在虎尾鎮廉使里全家便利商店前,有以新臺幣1,
000 元代價,販賣K 他命給甲○○嗎?蔡:(未答)警:你當天有在全家便利商店前,用1,000 元的代價,賣K 他
命3 公克給甲○○?蔡:當天有沒有我不知道。
警:剛剛你不是說你認罪?蔡:嘿啊,我認罪啊(點頭)。
警:你認罪啊,你…。
蔡:那有(點頭)。
警:有沒有?◎蔡:有(點頭)。
(03:41~04:05,員警繕打筆錄)警:好…來,你是怎樣毒品交易?你們如何交易毒品?◎蔡:他有給我錢,我才有給他。
警:你們是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方式完成毒品交易啦轟?蔡:是(點頭)。
附表四:被告偵訊自白之勘驗結果:
00:00:00 ~00:01:41◎(蔡德洲步入偵查庭,走向前方應訊臺並入座。於00:00:12
檢察官並先向法警詢問證人是否到庭;於00:00:18檢察官訊問被告被告蔡德洲之年籍資料;於00:00:48,甲○○由法警開門帶入偵查庭,並走向前方應訊臺後坐在蔡德洲之右方;於
00:01:04檢察官訊問甲○○之年籍資料後,於00:01:15告知被告蔡德洲所犯罪名及權利)
00:01:42~00:13:13檢:甲○○你滿16歲了沒有?李:滿了。
檢:滿了轟,來你跟他有沒有親戚關係?李:沒有。
檢:等一下請你當證人好不好,你要老實說不要說謊作偽證,
聽懂嗎?李:(點頭)(00:01:53~00:03:01,法警提供證人詰文予甲○○朗讀後具結)檢:來,甲○○你有沒有跟蔡德洲買過K 他命?李:有。
檢:103 年底,時間到底是什麼時候?李:不知道。
檢:103 年底11、12月那時候?李:差不多。
檢:嗯~都…103 年底跟他買過幾次?李:1 、2 次而已。
檢:2 次喔?李:1 、2 次。
檢:1 、2 次是1 次還2 次(笑),1 次還2 次?蔡:1 次。
檢:1 次喔?李:(點頭)檢:轟~約在哪邊?李:全家吧。
檢:廉使里的全家嗎?李:(點頭)檢:那1 次跟他買多少?李:1 千。
檢:1 千還1 千5 ?蔡:1 千。
檢:1 千。K 他命對不對?李:(點頭)檢:(00:04:03至00:04:20檢察官整理筆錄:1 千,1 次
…,句點跟過不要…繼續打)那一天是晚上嗎?李:(未答)檢:忘記了?李:忘記了。
檢:你怎麼跟他聯絡的?李:臉書。
檢:臉書喔,傳即時訊息喔?李:嗯(點頭)檢:喔,臉書的即時訊息。(檢察官整理筆錄:即時…訊息)檢:啊你怎麼過去的?李:騎摩托車。
檢:騎摩托車喔。(檢察官整理筆錄:言部,我是騎摩托車過
去)啊他勒,他怎麼過去?蔡:騎摩托車。
檢:騎摩托車喔。
檢:你那1 天錢有沒有給他?李:有(點頭)。
檢:有,那你有沒有拿到K 他命?李:有。
◎檢:好~4 月13號,來還有1 次是在今年的4 月13日,ㄟ13號
對嘛,你的LINE是4 月13號…是在4 月13號LINE跟他聯繫的嗎?◎李:臉書吧。
檢:也是臉書,都是臉書。(檢察官整理筆錄:以臉書跟蔡德
洲聯繫,13號)檢:那1 次約在哪邊?◎李:一樣。
檢:廉使里全家?李:(未答)檢:你們那天約什麼時候見面?李:忘記了。
檢:忘記了。買多少?◎李:一樣。
◎檢:1 千喔。
◎李:(點頭)
檢:喔,你也是騎摩托車去?李:(點頭)檢:錢有沒有給他?◎李:有(點頭)。
◎檢:有,有拿到K 他命?◎李:(點頭)◎檢:有。那詳細的對話內容,是不是就是你提供給警察這些訊
息,4 月13號這1 次,來你看一下?(提示,由法警交甲○○確認)(檢察官整理筆錄:4 月13號)◎李:嗯。
檢:是嗎?李:嗯(點頭)檢:對。(檢察官整理筆錄:提示…)………………………以下訊問蔡德洲……………………………檢:來,蔡德洲。
蔡:是。
檢:你有沒有在103 年販賣1 千塊的K 他命給甲○○?◎蔡:檢察…檢察官大人,我只記得在104 年4 月多那1 次而已。
檢:103 年底那1 次勒?蔡:103 年沒有見面啊。
檢:103 年底沒有見面,103 年底有沒有見面,你要不要想一
下,還是你不確定?蔡:不記得了。
檢:不記得了(笑)。(檢察官整理筆錄:4 月13號,13號那
1 次)◎檢:你賣多少,1 千喔?◎蔡:是。
◎檢:約在廉使里全家?◎蔡:是(點頭)。
(00:07:51~00:08:04,書記官繕打筆錄)檢:那一天時間是什麼,早中晚?蔡:嗯…忘記了。
檢:忘記了。你騎機車他也騎機車?蔡:是。
檢:在店裡面交易還是店外交易?蔡:店外。
檢:店外。(檢察官整理筆錄:在店外交易)檢:你有沒有拿到錢?蔡:(點頭)檢:啊你K 他命有給他?◎蔡:有(點頭)。
檢:那你們是用什麼聯絡的?◎蔡:臉書。
檢:臉書的即時訊息嘛轟?蔡:是(點頭)檢:那對話內容,是不是跟這個一樣?(提示,由法警交蔡德
洲確認)蔡:是(點頭)。
檢:是啦轟。(00:09:00~00:09:23檢察官整理筆錄:你把上面那個CO下來就好了,104 年那個…是否如甲○○)………………………以下訊問甲○○……………………………檢:來,甲○○,你103 年到底有沒有跟蔡德洲買?還是你記
錯了,還是你忘記了?李:忘記了。
檢:忘記了喔。(檢察官整理筆錄:忘記了)。
檢:所以是確定是在104 年4 月13號有跟蔡德洲買K 他命,對
不對?李:(點頭)檢:對啊。(檢察官整理筆錄:4月13號有向蔡德洲買)檢:所以103 年底那天,那天是記錯了嗎?李:(未答)檢:還是不太確定?李:不太清楚。
檢:不太清楚。好吧…。
檢:來,甲○○,你在103 年(註:應為104 年)4 月13號訊
息傳送多久,你們見面的?李:沒有記時間。
檢:蛤?李:沒有記時間。
檢:沒有記時間喔。你在哪邊傳訊息給他的?李:(未答)檢:在家裡嗎?李:家裡或街上吧。
檢:不確定在哪邊?李:嗯(點頭)。
………………………以下訊問蔡德洲……………………………檢:來,蔡德洲你記得嗎,你們傳完訊息多久之後,見面的?◎蔡:嗯,半個小時內。
檢:半個小時內。你是在家裡收到訊息的嗎?蔡:街上。
檢:街上喔。(檢察官整理筆錄:半個小時內,我是在街上收
到訊息的)(00:11:23~00:11:38,檢察官與書記官整理繕打筆錄)檢:來,蔡德洲,你在104 年4 月13號販賣1 千元K 他命給甲
○○,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你有沒有承認?◎蔡:是(點頭)。
檢:有啦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