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俊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本件被告陳俊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之情形,因其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釋憲之聲請,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決定後,再進行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陳雅琪法 官 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惠鳳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