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選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百芳選任辯護人 廖元應律師
林石猛律師張蓁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 年度選偵字第101 、102 、103 、104 、118 、13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許百芳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百芳時任雲林縣斗六市(下稱斗六市)市民代表會主席,並登記為民國103 年11月29日舉行之第10屆斗六市市長候選人,為圖順利當選,並爭取設籍在斗六市選區內選民之選票,而為下列行為:㈠於103 年1 月中旬(起訴書記載103 年2 月間,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某日,正抉擇競選斗六市市長或雲林縣議會議員之際,竟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之犯意,在斗六市重光里里長張有德位於斗六市○○里○○○路○○號住處,交付新臺幣(下同)1 萬元予張有德,囑以張有德投票予被告之方式,鼓勵張有德之支持者亦投票予被告。張有德收受被告所交付之前開款項後,許以自己投票予被告(張有德投票收賄部分,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㈡於103 年11月26日晚間,邀集斗六市現任里長及本屆里長候選人章明權、林癸君、詹鴻圖、施耀斐、沈永清、林志樺、陳明哲(由高鳳廷代為出席)、黃劭偉、許順沙、洪啟文、王昭雄、呂慶和、江永清(由江永田代為出席)、陳進松等人,前往其位於斗六市○○0 之00號住處(下稱被告住處)聚會,並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之犯意,向上開有投票權之現任里長及本屆里長候選人等人,許以每人1 萬元之後謝及固票費用,選上後再行交付各與會之里長本人。因認被告就上開公訴意旨㈠部分,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嫌;就上開公訴意旨㈡部分,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行求賄賂罪嫌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5 條第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476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
0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無罪判決中所引用之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及是否經過合法調查程序,均無論究之必要(被告之辯護人雖爭執證人張明元、蘇宴民、江永清、陳明哲、詹鴻圖、許順沙、洪啟文、施耀斐、江永田、林志樺、林癸君、沈永清、黃劭偉、王昭雄、楊鎮文、呂慶和、章明權、高鳳廷、張有德、薛健春等人之警詢、調查員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之筆錄之證據能力,但既非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本判決自可一併引述)。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30年臺上字第816 號、76年度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至前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893 號判例要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立法意旨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之自白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故就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
2 項之立法意旨觀之,共犯之自白或其他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但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該共犯自白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並非絕對可由法院自由判斷該共犯之自白或不利於己之陳述之證明力。若不為調查,而專憑此項供述據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即與上開規定有違。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或不利於己之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並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所稱共犯,應包括任意共犯及必要共犯(包含對向犯罪之共犯)在內。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乃刑法第144 條之特別規定,相對應於刑法第143 條第1 項之投票收受賄賂罪,立法目的在於維護人民參政權中之投票權得以純正行使,就其犯罪結構之屬性,屬於必要共犯之對向犯類型。以投票收受賄賂者指證他人投票交付賄賂,因自首或自白收受賄賂,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 條第1 項規定,得邀免除其刑或減輕其刑之寬典,甚或得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指證他人投票行求賄賂而拒絕收受賄賂,並不成立刑法第143 條第1 項之罪,又選舉競爭激烈,不乏從事不正競選之情形,有關指證他人投票行求賄賂之證言,本質上存在較大之虛偽危險性,為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尤應認有補強證據之必要性,藉以限制其證據價值。又收受賄款,提出時間相隔已久,並非必然屬於原物,其證據價值應等同於受賄賂者所為陳述,難認其係屬其他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
270 號判決意旨參照) 。
四、檢察官認定被告涉有上開犯嫌,係以㈠被告之供述;㈡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有德、證人即被告助理徐嘉苡、薛健春、證人即斗六市虎溪里里長張明元、斗六市社口里里長蘇宴民、斗六市三平里里長江永清、斗六市八德里里長陳明哲、斗六市太平里里長詹鴻圖、斗六市嘉東里里長許順沙、斗六市仁愛里里長洪啟文、斗六市信義里里長施耀斐、江永田、斗六市湖山里里長林志樺、斗六市光興里里長林癸君、斗六市江厝里里長沈永清、斗六市鎮南里里長黃劭偉、斗六市公誠里里長王昭雄、楊鎮文、斗六市四維里里長呂慶和、斗六市鎮西里里長章明權、高鳳廷等人之證述;㈢斗六市第9 屆里長名單影本1 紙、103 年鄉鎮市長選舉候選人登記冊1 張、103年11月29日雲林縣斗六市長候選人得票數3 張、103 年村里長選舉候選人抽籤號次4 張、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下稱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雲檢103 年度保管字第1400號)及扣案物照片1 張、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被告、章明權)及扣案物照片1 張、本院103 年聲搜字第
673 號搜索票2 紙、雲林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3 份、張有德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03 年度選偵字第101 、118 、137 號緩起訴處分書、查扣現金1 萬元之照片1 張、保溫杯照片2 張、施耀斐手繪被告住處格局圖1 紙、薛健春提出記事本影本2張及照片1 張、本院103 年聲監字第511 號、聲監續字第
549 號通訊監察書及103 年11月2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江永清、陳明哲、詹鴻圖、黃劭偉、王昭雄、沈永清與被告於103 年11月26日之通聯譯文各1 份、被告於103 年12月
5 日之通聯譯文1 份、行動電話0000-0 00000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 紙、通聯調閱查詢結果5 張、本院調取①林癸君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市話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申登人:宋明樺)、②楊鎮文持用門號0000-0 00000號、市話00-0000000號(申登人:林侃伶)、③施耀斐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市話00-0 000000 號、④章明權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市話00-0000000號、⑤洪啟文持用門號0000-000
000 號、市話00-0000000號、⑥許順沙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市話00-0000000號(申登人:許塗燕雀)於103 年11月
1 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通聯紀錄各1 份、雲林縣警察局104年2 月11日雲警刑偵三字第0000000000、雲林縣調查站104年2 月10日雲廉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被告自103 年10月21日至103 年12月1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 份、雲林地檢署104 年3 月5 日雲檢培勤103 選偵101 字第7208號函檢附員警職務報告1 份、雲林縣103 年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張有德10
3 年9 月11日調查站光碟勘驗筆錄、高鳳廷103 年12月26日偵訊光碟、103 年12月17日調查站光碟勘驗筆錄、詹鴻圖10
3 年12月26日偵訊光碟、103 年12月17日調查站光碟勘驗筆錄、許順沙103 年12月5 日調查站光碟勘驗筆錄、王昭雄10
3 年12月5 日調查站光碟勘驗筆錄、黃劭偉103 年12月5 日調查站光碟勘驗筆錄、徐嘉苡103 年12月5 日調查站光碟勘驗筆錄、章明權103 年12月5 日調查站光碟勘驗筆錄、施耀斐103 年12月5 日調查站光碟勘驗筆錄、洪啟文103 年12月
5 日調查站光碟勘驗筆錄、林癸君103 年12月5日調查站光碟勘驗筆錄、黃劭偉103 年12月5 日偵訊光碟勘驗筆錄、被告(門號0000-000000 )與詹鴻圖(門號0000-000000 )10
3 年11月26日下午22:24:56之通聯譯文、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雲林縣黨部104 年8 月11日民進雲尉字第(2015)第0196號函檢附雲林縣第10屆斗六市長選舉候選人政黨推薦書影本1 紙;扣案斗六市第9 屆里長名單、米卦名單、競選總部物品提領單及提領名單、競選團隊名單、斗六市各里人口統計表、各里名單、各選區選民名單、記事本、2014年月曆各1 本、張有德繳回之贓款1 萬元、紀念硬幣330 元、紀念硬幣包裝紙33個為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03 年1 月中旬某日,曾至證人張有德之家中拜訪並致贈保溫杯數個及現金1 萬元,以及於103 年11月26日晚上邀約斗六市里長數人至其住處,並承諾選上後不會失禮等情,惟堅詞否認有賄選之情事,並辯稱:公訴意旨㈠部分,因其為斗六市代表會主席,於103 年1 月份下旬安排各里里長的例行性拜會,103 年1 月份下旬某日至重光里里長張有德住處拜訪時,張有德主動提到過年快到了要送禮給鄰長,其車上剛好有保溫杯要送誦經團,就請助理徐嘉苡拿下來給張有德一併分送給鄰長,後來張有德又提到他的石材生意未見起色,手頭不方便,不知道要送什麼禮物給鄰長,其才請助理徐嘉苡到車上拿皮包下來,數了1 萬元拿給張有德貼補他禮品費,並不是賄選買票的錢;公訴意旨㈡部分,其稱「阿舅」的章明權於103 年11月25日晚上打電話邀其過去伊住處,建議其召集斗六市里長聯誼會爭取支持,又於翌日上午打電話邀其至林癸君住處商談開會事宜,後來決定在當天晚上7 點在其住處開會,之後即由其親自打電話邀請現任里長與會。嗣並請助理於晚上7 時許,先至其住處開門招呼到場里長,迨其跑完行程回到家裡,里長還沒到齊,先寒暄幾句就趕著7 點40分李進勇造勢晚會站台,回來後,就跟里長談個人施政理念並尋求里長支持,有提到如當選後不會失禮,後來章明權、林癸君打電話找前斗六市市長楊鎮文過來,楊鎮文過來後就分享一些選舉經驗,有提到前金後謝,但是其都沒有回應,之後有里長提到謝淑亞在選市長時有發給里長顧票費每人2 萬元,其沒有答應,只說考慮看看就又離開去跑行程,並沒有行求、期約之賄選行為等語。被告之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公訴意旨㈠部分,除證人張有德之證述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涉有此部分犯嫌,且證人張有德於調查局製作筆錄時明顯受調查員自問自答之不法誘導,嗣於審理時亦避重就輕,相較於被告就給付1萬元予證人張有德之供述內容始終一致,更顯得證人張有德之證詞不足為採;就公訴意旨㈡部分:①證人洪啟文係配合調查員蒐證、偵查而參加被告103 年11月26日晚間舉辦之里長聚會,且其陳述內容存有諸多矛盾之處,顯見證人洪啟文係為誣陷被告入罪,故其不利被告之陳述自不足採。②依證人施耀斐於審理時之證述可知被告於103 年11月26日晚間聚會時係向與會里長表示要考慮是否發放「顧票費」,另依證人許順沙、高鳳廷、詹鴻圖、章明權、林癸君、王昭雄、黃劭偉等人之證述,亦可知被告於該次聚會中,並無提及「後謝」一詞,及僅表示考慮是否發放「顧票費」,而依法院勘驗證人許順沙、王昭雄、黃劭偉、章明權、施耀斐、林癸君等人103 年12月5 日之調查筆錄及證人高鳳廷、詹鴻圖等人
103 年12月17日調查筆錄錄音光碟結果觀之,前開證人於調查員詢問過程中,曾受到調查員以詐欺、誘導、威脅、利誘等不正方法詢問,並企圖影響、控制證人回答之內容及方向,更有筆錄記載與證人陳述內容不符之情形,足見前開證人之調查筆錄內容是否與事實及證人真意相符,已生疑義,故其等證為調查筆錄應無證據能力,又由證人林癸君於調查員詢問時自述其與被告關係不佳,則其為使被告入罪而有不實證述之動機及可能,故上開證人之證述亦不足採。綜上,本案並無相當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交付賄賂或行求、期約賄賂,並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行,請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本院之判斷:㈠民進黨雲林縣黨部於103 年8 月26日向該黨中央黨部推薦被
告為民進黨斗六市長候選人,被告進而參選定於103 年11月29日辦理投開票之斗六市第10屆市長選舉,而登記為第1 號之候選人,嗣並未當選等情,有民進黨2015年8 月11日民進雲尉字(2015)第0196號函及所附雲林縣第10屆斗六市長選舉候選人政黨推薦書各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四第48、49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公訴人因被告交付現金1 萬元予證人張有德,認被告涉有違
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部分:
⒈被告於103 年1 月下旬某日,與徐嘉苡前往斗六市重光里里
長張有德位於雲林縣斗六市○○里○○○路○○號住處拜訪,期間被告致送張有德保溫杯數個以及現金1 萬元乙節,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10 頁反面至111 頁),並經證人徐嘉苡、張有德結證屬實(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5 號卷《下稱他卷》一第20至23頁、第54至57頁、103 年度選偵字第101 號卷《下稱選偵101 卷》第50至52頁;本院卷三第
124 頁),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惟本案應審究者,厥為被告交付現金1 萬元予證人張有德,是否與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具有「對價關係」,以及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⒉據證人張有德於103 年9 月11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擔任
斗六市重光里里長,今日主動到調查站自白斗六市代表會主席即被告為競選下屆斗六市長向我賄選,同時要求我幫她賄選一事。時間約於103 年2 月上旬某日(詳細日期我忘記了),被告沒有事先聯絡就在她的司機徐嘉苡陪同下,直接到我位於斗六市○○○路○○號住所找我,她先詢問我年底選舉在市長部分有無特定支持對象,我向她表示尚無特定支持對象,被告便極力鼓吹我支持她參選斗六市長,我略作思考後,向她表示同意支持她,被告接著問我重光里有幾鄰,並從隨身攜帶的皮包中拿出大約40個10元的新年紀念硬幣卡片,卡片上面印有「期許斗六、美好未來、芳香斗六、百世其昌」等字樣,又叫徐嘉苡到車上抱了2 箱半的保溫杯(約24個),外包裝及杯身上頭印有「斗六市民代表會主席許百芳敬贈」字樣,要我分送給重光里19個鄰的鄰長,拜託鄰長支持她參選斗六市市長,我答應她會幫她將保溫杯及紀念幣送給鄰長,她又叫徐嘉苡回車上拿了一疊現金給她,並當著我的面數了1 萬元現金拿給我,再次拜託並感謝我支持她參選斗六市市長,我當時就再次允諾會支持她。被告交給我的1 萬元現金,是純粹要向我買票,並非邀請我擔任她競選團隊的工作人員,也不是要我購買菸酒拉攏選民,因為我是現任里長是公眾人物,在地方選舉上有相當的影響力,如果我對外公開宣布支持許百芳參選斗六市長,就一定會吸引到原先支持我,跟我理念相同的人,一起支持被告,所以我的這票價值當然高過其他人。被告早在去(102 )年就已經多次對外公布要參選斗六市長,多數斗六市民都肯定的知道,她要參選斗六市長,所以我才會答應她要支持她,至於民進黨縣黨部是否已完成提名公告,我不確定。我願意現在就繳回被告買票的1 萬元賄款,我今天主動到貴站來自白是希望檢察官能給我機會,因為我還有一個環保案件正在審理中,有可能因為再犯賄選罪影響我以後從政的機會,懇請檢察官對我從輕處分等語(見103 年度警聲搜字第655 號卷《下稱警聲搜卷》第11至17頁);於103 年12月5 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
103 年2 、3 月間就已知悉有被告及謝淑亞要參選斗六市市長,其中被告是斗六市民代表會主席,謝淑亞是現任斗六市長,但我當時尚未決定要支持何人,大約到發生許百芳辱罵謝淑亞的事件時,我才決定要支持謝淑亞。約於103 年2 月間,被告與她的司機徐嘉苡到我斗六市○○里○○○路○○號的住處找我,被告問我年底市長選舉部分有無特定支持對象,我向她表示還沒有,被告極力鼓吹我支持她參選斗六市市長,我略作思考後,向她表示同意支持她,接著被告就叫司機徐嘉苡到車上抱了2 箱半的保溫杯,要我分送給重光里的鄰長,拜託鄰長也支持她參選斗六市長,我說「好,我會轉交給鄰長」,接著被告又叫司機徐嘉苡到車上拿1 萬元的現金出來,徐嘉苡就到車上拿她的包包,從包包裡面拿出一疊現金(我目測約有10萬元)給被告,由被告當面數好1 萬元的數目交給我,我當時也有允諾會支持她。被告給我1 萬元現金是要尋求我的支持,我當下也有答應她會支持她參選斗六市市長。這1 萬元現金就是要買我里長這一票的,因為我如果挺她,我的一些鄰長也全都會跟著挺她,所以我這票高達1 萬元的價值等語(見他卷一第50至53頁);於103 年12月5 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今年2 、3 月間,被告到我家先拿保溫杯問我們有幾鄰,要送給鄰長,我們那邊有19鄰,他就拿了2 箱半左右約20幾個保溫杯給我,又就叫他的秘書、司機從車上拿錢過來給她,她從包包裡拿錢給許百芳,被告拿錢之後就算了1 萬元給我,我們是在鐵棚下談這件事情,時間大概是下午的時候。他之前也有送我用紙貼的了10元類似紀念幣的東西,但是那時沒有跟我說選舉的事情。被告拿錢及杯子給我時,跟我說叫我支持他選市長,杯子叫我送給鄰長,也要請他們拜託支持許百芳。我的1 票值1 萬元是因為那裡的鄰長都是我的人,我叫他們支持誰,他們會聽,被告後來也沒有來問我處理的如何等語(見他卷一第54至57頁);證人張有德於103 年12月22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103年2 月間某日,在雲林縣斗六市○○里○○○路○○號住處,收受被告交付的現金1 萬元,被告說如果我支持她,支持我的人也會支持她等語(見選偵101 卷第50至52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3 年1 月中,被告跟助理徐嘉苡有到家裡來拜訪時也有跟我拜票,請我支持她參選斗六市市長,我有答應要支持她,當時被告有送我保溫杯,大約20幾個,要我轉送給重光里的鄰長,但我只有送給幾個出去,也有給朋友,被告也有拿1 萬元給我叫我支持她,說到最後被告說選舉時順便幫她顧票桶、幫她圈人(臺語發音),這部分是今天開庭看到被告才想起來,我自己選里長時不曾請人顧票桶,之前也沒有幫人顧過票桶,所以不曉得行情是多少,也不知道什麼時候要給顧票桶的錢,103 年11月29日投票當天我也沒有去顧票桶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1 頁反面至129 頁反面)。綜上,證人張有德之調查員詢問、偵訊筆錄內容雖相符,惟與其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已明顯前後矛盾,復經本院勘驗證人張有德103 年9 月11日於調查站製作之筆錄錄音檔案,由其內容以觀(詳如後述),可見調查員詢問過程有嚴重瑕疵,已無採信價值,縱其於檢察官偵訊時復為相同之證述,惟其憑信性已非無疑,基此,自不能任意擇其片段,而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⒊本院當庭勘驗證人張有德於103 年9 月11日調查站詢問之部分錄音譯文如下(見本院卷二第286 頁反面至287 頁):
⑴「(錄音開始時間:28:43)
男調查員:所以你要問成什麼,你要問成一萬給我是要求我要幫她。
女調查員:對。
男調查員:所以我就後來,因為她本來的意思是要我送給鄰
長,但我想想鄰長沒那麼好鼓舞,所以我就送給跟我比較熟的比較好買,然後我們就問這一萬塊是要買你這票還是其他的事情,他會回答應該是買我這票,我們再問為何你這票值一萬塊?他會說因為我是公眾人物,我這票可以影響支持我的人,所以我這票有這價值,這樣這票就沒有勞務的對價,那這票就沒有對價。
女調查員:對。
男調查員:那這票就是買票,明天去具結也要這樣子講,這樣你去到法院就有機會。
女調查員:對。
男調查員:不然變成是請人家檳榔、香菸,變成許百芳贊助
他選里長,有空再說幫忙說許百芳選市長幫忙支持一下,這樣就完全不一樣,沒有犯法、沒有買票了。
女調查員:喔。
男調查員:變成贊助你選里長,讓你買些檳榔跟菸,有空跟
人家說里長選我,市長選許百芳,這樣哪有買票了呢?女調查員:喔。
男調查員:對不對?女調查員:喔。
男調查員:許百芳的律師一定會這麼講,許百芳本人一定會
這麼講,但我今天筆錄就不讓他這麼講,一定要讓他說我這票值一百萬,因為我是里長。
女調查員:對。
男調查員:因為我有公眾影響力。
女調查員:嗯。
男調查員:我有我的死忠支持者。
男調查員:如果我對外公開表示我支持許百芳我就影響到支持我的人。
女調查員:對。
男調查員:我不需要用許百芳給我的一萬塊去買票,我用的
是許百芳給我的保溫杯,我的一票就值一萬,對不對?女調查員:嗯。
男調查員:就這樣。
女調查員:那如果他待會講出來的是說,錢是要給他買檳榔
、香菸的版本怎麼辦?男調查員:不會、不會,因為我跟他交代過了,這要去跟他溝通好。
女調查員:喔。
男調查員:呵呵呵呵。
女調查員:對啊,對啊。
男調查員:對啦,你放心這就是問筆錄要注意的。這你以後
問筆錄也是這樣,你要讓他自己說,你要讓他認同你的暗示。
女調查員:喔,對。
男調查員:但不能強迫他回答,因為到時候人家會聽。
女調查員:對。
(錄音結束時間:31:47)」⑵「(錄音開始時間:1 :12:54)
男調查員:所以我現在要問你一個很決定性的問題,我當下
、再次允諾會支持她?答:嗯。問:依你前述,許百芳交給你的這一萬塊是什麼錢、是什麼用途?張有德:支持她。
男調查員:這一萬元是要買?張有德:嘿啊。對啊。
男調查員:這一票是你的?張有德:(未答)。
男調查員:(這一萬元是買我這一票的錢)買你這一票嗎
?張有德:買我這一票,還叫我幫她到摳(音譯)。
男調查員:然後(到摳),我現在問你為什麼你這一票價
值一萬元?張有德:因為她叫我幫她到摳(音譯)。
男調查員:因為你是里長、你是公眾人物?張有德:嘿、對。
男調查員:對嗎?張有德:嘿。
男調查員:(為何你的這一票價值高達一萬元?答因為我是
現任里長,是公眾人物,在選舉上有相當的影響力)對不對?張有德:對。
男調查員:(如果我對外公開宣佈支持許百芳選斗六市長,
就一定會吸引到原先支持我的、跟我理念相同的人也支持許百芳)對不對?張有德:對啊,有加分阿。
男調查員:(所以我的這一票價值比較高)齁?張有德:嗯。
男調查員:(一起支持許百芳,所以我這一票價值當然高過
其他人),所以許百芳拿給你這一萬塊,並沒有要求你買東西、檳榔菸酒請其他選民花用?張有德:嘿(很輕聲)。
男調查員:(沒有),承前(許百芳拿給你這一萬元現金時
,有並要求你用這一萬元去作為拉攏選民、作為去購買菸酒作為拉攏選民的用途?)這就是要給你的?齁?張有德:對(很輕聲)。
男調查員:(問,答是的,這一萬元就是買我這一票,要給
我買我這一票的,好,下面接著…)(錄音時間:1 :17:23)」由上開⑴⑵之勘驗結果所示,其中「女調查員:那如果他待會講出來的是說,錢是要給他買檳榔、香菸的版本怎麼辦?」、「男調查員:不會、不會,因為我跟他交代過了,這要去跟他溝通好」之對話,以及上開⑵勘驗調查員與證人張有德之問答情形與⑴之勘驗結果大致相同,另證人張有德於審理時證述上開筆錄內所載「這1 萬元是買我這1 票」、「因為我是現任里長是公眾人物,在地方選舉上有相當的影響力」都是調查員所說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8 頁正反面)互相勾稽,顯見男調查員在製作筆錄前已先與證人張有德先行溝通或告知所要詢問的問題,並已暗示證人張有德應如何回答,堪認證人張有德上開調查站筆錄內記載「這1 萬元是買我這1 票」、「因為我是現任里長是公眾人物,在地方選舉上有相當的影響力」等語係調查員先行設題並預設答案後引導證人張有德回答,果不其然,證人張有德於製作筆錄過程中,完全是被動式的回應男調查員之問話,則此種預定回答內容之筆錄,是否可以完整呈現事件之原貌,已有可疑。
⑶「(錄音開始時間:1 :31:15)
男調查員:陳全保你有信任嗎?張有德:他我同學。
男調查員:好,你明天在檢察官那邊問完,我之後私底下、
選舉前會找他們來,他們能不能講得很完整?張有德:痾…男調查員:比如說他們願不願意把東西交出來?你私底下回去要先疏通一下。
張有德:嗯。
男調查員:好不好?這個要靠你,我們也希望你幫忙。
張有德:跟他溝通逆?男調查員:對,不要此刻,等揆有(音譯)一定會找你,你
們再慢慢商量要如何讓這三個人講,我一定要做到他們其中至少要有一個的筆錄,至少要有一個拿回這個杯子。
張有德:一個就能成?男調查員:一個就能成。其實這樣就成,若能說是你送出去
他願意說是要幫許百芳送的,這樣就. . .張有德:那陳全保,因為黃學言是黃勝智(音譯)的叔叔,黃勝智支持許百芳。
男調查員:那陳全保比較有機會,到時候你再跟里長疏通一下,疏通一下。
張有德:賀,我了解了。
男調查員:要去之前要怎麼講,我會再跟你研究,以不傷害
你為原則,但我一定要做到有一個筆錄,不然的話會斷掉。
(錄音結束時間:1 :32:50」觀諸上開對話內容,調查員已明白要求證人張有德返家後與贈與保溫杯之友人聯繫,並與其等溝通,要求其等統一口徑,以鞏固證人張有德之證詞,由調查員上開行徑可知其企圖勾串未到案證人證詞之心態甚明,則證人張有德於調查站之證述,究係其親身經歷,抑或是為入被告於罪而依調查員編寫之劇本照本宣科,亦不免啟人疑竇。
⑷另參諸證人張有德103 年9 月11日調查站筆錄固記載「(:
現在時間民國(下同)103 年9 月11日17時40分,你主動前來本站(雲林縣調查站)所為何事?)我要來向貴站人員自白,有關斗六市民代表會主席許百芳為競選下屆斗六市長向我賄選,同時要求我幫她賄選的事情」、「(問:有無補充意見?)我承認我答應支持許百芳並收下1 萬元賄款,另外幫她用保溫杯、紀念硬幣來向鄰長買票這些事是不對的,我今天主動到貴站來自白是希望檢察官能給我機會,因為我還有一個環保案件正在審理中,有可能因為再犯賄選罪影響我以後從政的機會,懇請檢察官對我從輕處分」,惟本院當庭勘驗證人張有德於103 年9 月11日調查站詢問此2 段部分錄音譯文如下(見本院卷二第285 頁正反面、第288 頁):
①「(錄音開始時間:11:25)
男調查員:現在時間是103 年9 月11日17時40分,你主動前
來本站所為何事?男調查員(自答):我要來向貴站人員自白,有關市民代表
許百芳為競選下屆斗六市長向我賄選,同時要求我幫她賄選的事情。好。
男調查員:依你前述,你涉嫌違反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或者是直接寫選罷法,全名是不是這樣?某人答:對。公職人員選罷法。
男調查員:本站以犯罪嫌疑人身分製作筆錄,受詢問時你得
行使下列權利,因為照你剛才說的你是要來跟我們說你許百芳為了選市長跟你買票,還叫你替他買的事情?張有德答:嘿。對。叫我送東西。
男調查員:就是送東西。等一下詳情我們再說,意思就是一
個賄選的行為?張有德答:嘿。
男調查員:照你自己說的那個行為已經涉嫌我們的選罷法規
定,因為買票賣票都是違法的,所以我們要給你轉換身分,變成現在要告訴你,你是涉嫌違反選舉罷免法,所以要用犯罪嫌疑人的身分製作你的筆錄,所以作筆錄的時候,等一下問你的時候,你有3 個權利…(錄音結束時間:14:37)」②「(錄音開始時間:1 :46:27)
男調查員:補充意見,沒有?張有德:沒有。
男調查員:有啦,我說給你聽,你再自己講喔。
張有德:喔。
男調查員:你的感受感覺我替你處理一下啦,你自己講喔,
不是我替你講喔。我承認我答應支持許百芳並收下1 萬元賄款,另外幫她用保溫杯、紀念硬幣,來向鄰長買票,這些事是不對的,我今天主動到貴站來自白,是希望檢察官能給我機會,因為我還有一個環保案件正在審理中,有可能因為再犯賄選罪,影響我以後從政的機會,懇請檢察官對我從輕處分。(調查人員問上述內容好不好,張有德答好)(錄音結束時間:1 :49:47)」由上揭①②勘驗內容可知,筆錄中所載「自白」、「補充意見」等回答,均非證人張有德本人親口所述,而係調查員自行口述並繕打筆錄後,再詢問證人張有德之意見,證人張有德僅係被動式附和,是否確係證人張有德內心真意,亦不得而知;又證人張有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一件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正在法院審理,因為擔心卡到賄選案件,怕刑期更長,才主動去調查站做筆錄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9 頁)。
查證人張有德所涉犯之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102 年11月28日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有證人張有德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四第88-1至88-4頁),此部分固然屬實,然103 年1 月下旬某日被告偕同證人徐嘉苡前往證人張有德住處拜訪時,在場之人僅有被告、徐嘉苡及張有德,然因徐嘉苡並未全程在場,對於其等交付現金1 萬元之始末並不清楚,即使目睹被告交付現金1 萬元予證人張有德,惟依證人徐嘉苡證述其並沒有聽到證人張有德允諾會支持被告競選市長等語(見他卷一第18頁反面至19頁),可見證人徐嘉苡亦不致於將現金交付行為與被告為年底斗六市市長選舉預先行賄乙事加以連結,在此情形下,倘若證人張有德不跟外人提及曾收受被告交付之現金1 萬元乙情,檢調單位根本不可能知道上開情事而立案調查,證人張有德自毋庸主動至調查站自白,而自陷收受賄賂罪嫌之重責?況一般人倘涉及刑事案件,立即反應應係至警察局說明案情,何以證人張有德卻主動到雲林縣調查站說明案情,亦與一般常情有異。再依卷附證人張有德103 年12月5 日調查站筆錄所載「斗六市民劉威權於103 年3 月21日至本站檢舉,表示許百芳於103 年2 間委託重光里里長張有德、保庄里里長張國揚,致贈該2 里鄰長共約30餘人印有『斗六市民代表會主席許百芳敬贈』字樣的保溫杯;此外,2 位里長都有收到現金2 萬元,該2 里每位鄰長都有收到現金1 萬元」(見他卷一第50頁反面至51頁)等語,可見雲林縣調查站早於103 年3 月21日即已掌握相關情資,則在證人張有德到案此段期間,檢調單位理應會持續關注此案,繼續蒐集情資,進而策動證人張有德出面作證,亦非無可能。而證人張有德於99年間當選斗六市重光里里長,103 年間亦登記參選連任,並登記為第4號,業據證人張有德證述在卷(見他卷一第50頁),並有10
3 年村里長選舉候選人抽籤號次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16 頁反面),復依卷附雲林縣103 年鄉(鎮、市) 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見本院卷二第189 至191 頁),參選之候選人登記日期為103年9 月1 日至5 日,可見證人張有德在103 年9 月11日接受調查員詢問時已登記參選里長,則在前開敏感時刻,不能排除證人張有德為求檢調單位對其收受被告交付1 萬元乙事從輕處理,保全自己參選里長,而作出不利於被告之證述之可能性。
⒋綜上,證人張有德於調查員詢問前已先與調查員溝通,且於
詢問過程中,對調查員之問話為附和式的回答,其證詞之真實性已有可疑。從而,證人張有德偵查中雖具結作證稱「被告拿錢及杯子給我時,跟我說叫我支持他選市長,杯子叫我送給鄰長,也要請他們拜託支持許百芳。我的1 票值1 萬元是因為那裡的鄰長都是我的人,我叫他們支持誰,他們會聽」之證詞,而與調查員詢問時所述證詞一致,惟調查員與證人張有德早已約明日後具結作證時亦需為相同之證述,此由勘驗筆錄所載男、女調查員對話內容「那這票就是買票,明天去具結也要這樣子講,這樣你去到法院就有機會」可明。再者,證人張有德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經提示本院勘驗筆錄內容質問,證人張有德始終採取迴避態度,或稱不記得、或稱係調查員個人行為與其無涉云云,且經當庭命其與被告對質,證人張有德始終端坐在證人應訊台前,並未轉頭與被告就當初交付現金1 萬元之前因後果加以解釋釐清,是否另有隱情,則非無疑;且證人張有德於審判時另證稱被告於交付現金1 萬元有提到要伊投票日幫忙顧票桶云云,然顧票桶錢性質類似於勞務費用,與買票賄選有異,則證人張有德上揭證詞之憑信性已非無疑,基此,自不能任意擇其片段,而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⒌公訴人關於證人張有德上開調查員詢問、偵訊證詞之補強證
據部分為證人徐嘉苡之證述,而證人徐嘉苡初於103 年12月
5 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於101 年3 月進入斗六市代表會任職,擔任臨時人員迄今,工作內容主要是擔任代表會主席即被告的司機,並兼任私人助理,幫被告處理選民服務案件並登記行程,被告通常都是自己到銀行領錢,財物都是他自己處理,我只幫他發薪水給員工。自被告確定為民進黨參與競選斗六市長開始,我就陪同他陸陸續續拜訪斗六市各里里長,幾乎38里都拜訪過,拜訪里長沒有攜帶伴手禮或其他禮品。印象中,被告訂製的保溫杯大部分都是送給斗六市的廟宇,主要是發送給廟方的誦經團,我經手送過的廟宇大概有
2 、3 間,但是廟宇名稱我忘記了,時間大概是今年過年前將保溫杯送到廟宇,印象中,過年之後我就再也沒有送過保溫杯。前往贈送人員並不一定,有幾次是在被告跑行程的過程中前往贈送的,所以被告也有去過幾次。不過,很多斗六市里○○○道被告有發送保溫杯,有時候我們遇到里長,他們會跟我們要,我會到車上拿1 、2 個給他們,被告沒有指示過我專程送保溫杯給里長。被告平常會放一些現金在身上,大約是幾萬元,他都用信封袋分別裝著千元鈔、百元鈔及五百元鈔,但是確實的金額我不清楚。張有德於103 年12月
5 日調查站所供述:「約於103 年2 月間,許百芳與他的司機嘉苡到我斗六市○○里○○○路○○號的住處,…,許百芳極力鼓吹我支持她參選斗六市長,我略作思考後,向她表示同意支持她,接著許百芳就叫司機徐嘉苡到車上抱了2 箱半的保溫杯,要我分送給重光里的鄰長,拜託鄰長也支持他參選斗六市長,…。」之內容屬實,但是我不確定是要張有德分送給鄰長,因為這一段我沒有聽到。對於張有德103 年12月5 日調查站所供述:「…,接著許百芳又叫司機徐嘉苡到車上拿1 萬元的現金出來,徐嘉苡就到車上拿她的包包,從包包裡面拿出一疊現金(我目測約有10萬元)給許百芳,由許百芳當面數好1 萬元的數目交給我,我當時也有允諾會支持她。」屬實,但是我要修正,首先被告不是叫我到車上拿
1 萬元現金,她是叫我到車上拿她的包包給她,再來,不是我從包包拿出一疊現金交給許百芳,現金是她自己從包包拿出來數的,數完她自己直接交給張有德,是不是1 萬元我不知道,最後,張有德提到有允諾他會支持許百芳競選市○○段話我沒有聽到,我除了陪被告去拜訪張有德有贈送保溫杯及現金1 萬元之外,被告沒有再另外向其他里長贈送保溫杯及現金1 萬元等語(見他卷一第16至19頁);嗣於103 年12月5 日偵訊時則證稱:擔任被告的司機跟助理,沒有幫被告處理錢的事情,被告都會自己去領,偶爾會叫我去銀行拿錢,但是我不用填任何單子。被告在今年農曆過年前,去拜訪重光里里長,最後被告有叫我去車上拿大概2 箱的保溫杯下來給重光里的里長,不是在競選時,因為競選時我們已經沒有保溫杯了,但是主要保溫杯是要送給寺廟裡的誦經團。我不知道為什麼要拿保溫杯給重光里里長,也不知道被告有沒有要請里長幫他拿到廟裡。被告有請我去車上拿包包給他,好像有拿錢給里長,但是正確數字我不曉得多少,我也不知道被告為什麼要給里長錢,因為我把包包拿給他之後,我就走了,不會留在那裡聽他們講話,我人在車上。除了重光里以外,其他里都沒有給錢的情形,但是我們幾乎28里的里長都有去拜訪。我不清楚被告到重光里里長那裡要拿錢,我不會主動去問他這些事情,被告也不會跟我講等語(見他卷一第20至23頁),稽之上開證人徐嘉苡之證述,對於證人張有德證述被告交付保溫杯及現金1 萬元等情互相吻合,但證人徐嘉苡之上開證詞所能證明者,僅止於佐證被告確有交付保溫杯及現金1 萬元予張有德此一客觀事實之存在而已,而證人徐嘉苡雖於調查員詢問時對於調查員提示證人張有德之筆錄表示內容屬實,然觀之證人徐嘉苡當時並未全程在場聽聞,此亦由證人徐嘉苡上開證述可參,則在其不知全盤始末之情形下,被動對於調查員提示證人張有德所證述內容表示屬實之意見,未必即與實情相符,自難僅擷取證人徐嘉苡此部分證述內容,據為張有德所證述被告交付保溫杯及現金1 萬元之目的即係對之為賄選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
⒍另證人張有德主動繳回之1 萬元、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及查扣現金照片1 張(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137 號卷第21至24頁、警聲搜卷第15頁),固可證明證人張有德主動繳回扣案之現金1 萬元,惟此現金之性質為賄賂款項,乃係證人張有德證述而來,其本質上仍屬證人張有德之證述內容,亦不能作為證人張有德上開證述之補強證據,從而,自不得遽認被告於交付該1 萬元之時即係出於行賄之意思為之,而以此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
⒎被告辯稱:103 年1 月旬某日,代表會訂購茂谷柑要分送各
里里長,故趁空檔至里長住處送禮,在與張有德閒談中,張有德提及鄰長禮品尚無著落,才請徐嘉苡去車上拿約2 箱保溫杯給張有德當禮品,後來張有德又提到手頭拮据,才又請徐嘉苡到車上拿皮包下來,從皮包拿了1 萬元給張有德補貼張有德購買禮品的費用,並不是賄選等語,另證人徐嘉苡亦證述曾搭載被告前往斗六市28里里長住處拜訪乙情,衡以被告身為斗六市代表會主席,年節前拜訪斗六市各里長並致送禮品,尚屬合理之社交禮儀,是被告供述其於103 年1 月下旬某日,攜帶斗六市代表會訂購禮品茂谷柑拜訪各里長,尚與常情無違,基此,被告倘欲藉此機會預先進行賄選,亦應於拜訪張有德以外之其餘各里里長時亦一併交付現金,惟依證人徐嘉苡上揭證述可知,被告除交付現金予證人張有德外,別無交付現金及保溫杯予其餘里長之情形。況賄選係違法行為,一般人均知之甚詳,而證人徐嘉苡乃係代表會指派予身為代表會主席之被告之助理兼司機,與被告並無特殊情誼,倘欲對證人張有德交付賄款,被告豈敢在非親非故之外人徐嘉苡面前,大刺刺的將賄款交予證人張有德,衡情應會在下車時即將裝有現金之皮包帶下車,在談話過程中,亦會特意支開徐嘉苡,避免行賄、交付賄款之過程為旁人得知而增加犯行曝光之危險性。復參酌被告身為代表會主席,經常與市民接觸,遇市民有困難時,在能力範圍內,自掏腰包拿錢接濟應急,亦非法所不許,證人張有德於103 年1 月間,雖為斗六市重光里里長,且從事石頭加工工作,但實則經濟狀況不佳,亦據其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三第117 頁),而被告亦供述:其他里長如果開口也未必會給錢,會視該里長之經濟情況決定是否饋贈金錢,張有德開口講了,因為不敢得罪他,所以有拿1 萬元補貼他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08 頁),而證人張有德既已向被告主動開口提到經濟能力不佳而無法送禮予鄰長,被告亦因不敢得罪證人張有德(見本院卷一第
108 頁),而在能力範圍內拿1 萬元予證人張有德,亦非不可想像。且綜觀被告到證人張有德住處時並未準備保溫杯,迨聽聞證人張有德抱怨之語,始令司機徐嘉苡取出車內原本要送給廟宇誦經團之保溫杯及現金1 萬元等情以觀,被告初始,即無以保溫杯、現金為影響選舉人投票行為之行賄犯意。再者,一般賄選均係在選前近日為之,以使受賄人深切感受而不致輕易虧負請託,此為週知之事實,更何況被告當時尚未獲其所屬政黨之推薦,已如前述,若謂於103 年11月29日方欲舉行之斗六市市長選舉,在投票前10月餘之103 年1月下旬某日即交付賄賂,實難令人置信,況證人張有德於對質時亦坦認當日有與被告提到石材及種樹乙事(見本院卷三第130 頁),益徵被告所辯非為行賄張有德始交付紀念硬幣、保溫杯及現金1 萬元等情,尚非全然無據。另證人張有德固證述被告交付金幣及保溫杯託其轉交予鄰長爭取支持,參諸被告致送之保溫杯上均印有「斗六市民代表會主席許百芳敬贈」之字樣,且價值非高,係用於饋贈廟宇之用,亦經證人徐嘉苡、薛健春證述在卷(見他卷一第17頁正反面、第21頁、第59頁正反面),核與被告所述相符(見他卷二第62頁反面至63頁),且每張紀念硬幣卡片也僅夾有10元硬幣,總數只有400 元,分送給重光里19鄰鄰長,每位鄰長也只能收到20元,金額甚微,應係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難認上開保溫杯及紀念硬幣卡片足以動搖各鄰長之支持意向。
⒏綜上所陳,被告拜訪證人張有德時,雖曾交付保溫杯、現金
1 萬元予證人張有德,然關鍵證人張有德之證詞有前後矛盾而不一致之嚴重瑕疵存在,且有調查員誘導而為證述之嫌,亦有上開勘驗筆錄可憑,縱認可擇其片段證詞資為佐證,然因另一證人徐嘉苡之證詞及扣案現金紙鈔1 萬元,均無法補強證人張有德證詞之憑信性,足以確信其指述為真實,即不能以推測之方法,遽認張有德證述屬實,而採為被告之論罪基礎。準此,卷內證據既無法證明被告交付現金1 萬元,係出於行賄之意思為之,且亦無法證明該1 萬元足以動搖證人張有德之投票意願,而與投票之間具有對價關係,基於罪疑有利被告之原則,自難遽認被告確有公訴意旨㈠所指交付賄賂之賄選犯行。
㈢公訴人因被告召集里長開會爭取支持,並於會議中提及當選
後交付後謝1 萬元予與會里長,認被告涉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部分:
⒈被告於103 年11月25日晚上依章明權之邀前往章明權住處,
與章明權、林癸君、楊鎮文等人商談召集斗六市各里里長爭取支持乙事,嗣於翌日(即11月26日)上午,為討論邀請與會之里長人選而前往林癸君住處與章明權、林癸君討論,其等商定後,其等即分別打電話聯繫虎溪里里長張明元、社口里里長蘇宴民、三平里里長江永清、八德里里長陳明哲、太平里里長詹鴻圖、嘉東里里長許順沙、仁愛里里長洪啟文、信義里里長施耀斐、湖山里里長林志樺、江厝里里長沈永清、鎮南里里長黃劭偉、公誠里里長王昭雄、四維里里長呂慶和等人,告知各該里長被告將於同日晚上7 時許,在其前揭住處舉辦里長聯誼會。被告因當天晚上仍有安排拜票及雲林縣縣長候選人李進勇在斗六市人文公園舉辦之造勢晚會站台等行程,故先請助理於是日晚上7 時許在其住處開門並擔任招待,嗣里長詹鴻圖、許順沙、洪啟文、施耀斐、林志樺、沈永清、黃劭偉、王昭雄、呂慶和等里長及江永清弟弟江永田、陳明哲女友高鳳廷陸續到訪,但江永田、林志樺、沈永清因有事而先行離開,被告自李進勇斗六市造勢晚會站台後約晚間9 時許,返回住處暢談施政理念並尋求在場里長支持,期間,章明權借用林癸君之行動電話聯絡前任斗六市市長楊鎮文到場傳授選舉技巧,楊鎮文於9 時40分到場,約10時許,被告復外出跑行程拜票,里長亦離開,迨被告再度返家後,只有章明權、呂慶和與助理在家聊天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4頁反面至17頁、第98至112 頁),核與證人張明元、蘇宴民、江永清、陳明哲、詹鴻圖、許順沙、洪啟文、施耀斐、江永田、林志樺、林癸君、沈永清、黃劭偉、王昭雄、楊鎮文、呂慶和、章明權、高鳳廷等人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第126 至131 頁、第142 至146 頁、第
156 至159 頁、警聲搜卷第26至27頁、他卷一第25至32頁、第34至39頁、第41至48頁、67至68頁、第70至75頁、第86至89頁、第94至97頁、第106 至110 頁、第112 至113 頁、第
124 至127 頁、第129 至131 頁、第133 至138 頁、第140至148 頁、他卷二第9 至14頁、第16至19頁、第20至22頁、第24至30頁、第32至36頁、第37至46頁、第48至58頁、附件
二、三卷第18至22頁、第23至26頁反面、選偵101 卷第69至71頁、第73至74頁、第76至77頁、第79至80頁),並有本院
103 年度聲監續字第549 號通訊監察書及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3 年11月26日通訊監察譯文、通聯調閱查詢單附卷可參(見警卷第123 、133 、147 、170 頁、警聲搜卷第18至25頁、附件四卷第1 至6 頁、他卷一第92頁、第98頁正反面、他卷二第101 至104 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⒉楊鎮文於103 年11月26日晚間到達被告前揭住處後,於會議
過程中提及「前金」、「後謝」,並輔以手勢動作說明應如何催票:
⑴楊鎮文於103 年11月26日晚間,經由章明權持用林癸君所有
行動電話聯繫到場乙情,已如前述,而證人楊鎮文於警詢中固證稱該次會議中之談話內容,僅表示被告之施政理念與其相符,請在場里長支持被告競選斗六市市長,並沒有教在場之里長如何催票,也沒有提到錢的事情云云(見他卷二第37至46頁),惟證人洪啟文於偵訊時證稱:章明權打電話給前斗六市市長楊鎮文,楊鎮文有來,楊鎮文就講一些以前他競選市長、議員的選舉經驗,跟被告說有些人不想去投票的話,你就這樣(用手勢拿1 張A4 的紙在桌上比出往前推的姿勢),他們就會去投了等語(見他卷一第38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楊鎮文有用手勢做出要去投票的動作,就是手放一張紙上,如果不去投票,就把那張紙往前推,確實有說到前金、後謝,被告聽了之後都沒有任何表示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63 頁反面至164 頁、第173 頁反面);證人許順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楊鎮文在會議上說選舉都會有前金後謝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4 頁反面);證人詹鴻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3 年11月26日晚間開會時楊鎮文也有來,他有說前金、後謝,但被告沒有任何表示,也沒有說前金、後謝的金額或決定怎麼做,回家後我有打電話給被告,叫她不要傻傻的照楊鎮文的意思去做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34 頁反面),復參諸證人黃劭偉於調查站、偵查中歷次證述均指證楊鎮文有講到「前金」、「後謝」,嗣於本院審理時雖改稱楊鎮文到場後教大家催票時有用手勢表演,就是拿起公文封放在桌上然後拿起來比拜託選民去投票,但沒有講「前金」、「後謝」,且稱其警、偵訊筆錄記載不實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3
3 頁反面至340 頁反面),惟經本院當庭勘驗黃劭偉警詢、偵訊錄音檔案,證人黃劭偉除模仿楊鎮文當日會議中催票之動作外,亦有提到楊鎮文當時坐在其身旁,有講到「前金」、「後謝」,但沒有說金額,此有上開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四第35至40頁反面),故證人黃劭偉於本院審理時雖稱因目擊證人楊鎮文所為催票動作,內心猜測楊鎮文意指買票,擔心被告真如楊鎮文所言對其買票,故未再專心聽聞楊鎮文其後所發表之言論云云,然黃劭偉於103 年11月26日晚間坐在楊鎮文隔壁,業據證人黃劭偉證述在卷(見他卷二第21頁),則以其等位置緊鄰,且黃劭偉又未與旁人聊天的情況下,對於楊鎮文發表之言論應可清楚聽聞,且由勘驗筆錄以觀,證人黃劭偉前揭證述內容均係其主動說出,並無見詢問者有以不正方式取證之情形,且由警詢筆錄記載「(問:許百芳於會議中有無表示『她已經在鄉下的每個票桶發放
1 萬元的現金,還有分前金、後謝?只要她順利當選絕對不會失你們的禮』?許百芳所為何意?)這些話我沒有聽到,但是楊鎮文有提到前金、後謝的事情」,以及調查站筆錄記載「(問:會議中有無人提及選舉金錢事宜?詳情如何?)…楊鎮文另外有提到前金後謝,楊鎮文要我們先自己出錢去催票,事後會再補前金後謝給我們,但是沒有提及多少錢。」以及偵訊筆錄記載「(問:許百芳在開會過程中,有沒有講到跟錢有關的事情?)沒有,跟錢有關的事情只有楊鎮文在講。」、「(問:前金、後謝的事情是誰在講的?)楊鎮文講的,但是他沒有講到金額」,均可見詢問者主要聚焦在詢問「被告」是否有提到前金、後謝,並沒有提到係楊鎮文講述前金後謝此等暗示性之字眼,證人黃劭偉除指證被告並未提到前金後謝外,並均主動指證係證人楊鎮文提及前金後謝,果若證人黃劭偉當時沒有聽到楊鎮文說到前金、後謝,何以會主動指證係楊鎮文所為,則其此部分證言之憑信性,誠已堪慮,自不足採,應以其於偵查中之證述較為可採。查證人洪啟文、施耀斐、詹鴻圖與證人楊鎮文並無宿怨,衡情應無曲意迴護或設詞誣陷之必要,且渠等在負擔偽證重罪之處罰壓力下具結作證,經隔離詰問後,就上開證人楊鎮文提及前金、後謝及手勢動作表演催票之情節,所述前後一致,互核相符,是證人洪啟文、施耀斐、詹鴻圖審判中之證述以及證人黃劭偉偵查中之證述均堪採信。
⑵復經本院調取被告與詹鴻圖103 年11月26日晚上通聯之通訊
監察譯文,詹鴻圖與被告對話內容為「A(即被告,下同):鴻圖哦。B(即詹鴻圖,下同):你不要聽鎮文仔講哦。
A:蛤?B:不要聽鎮文仔講的啦。A:我知道啦。B嗯。…」(見本院卷四第281 頁),由上足認楊鎮文確有於該會議上提到前金、後謝等語,否則,證人詹鴻圖豈會平白無故撥打電話警告被告勿隨「鎮文仔」起舞。綜上可認,楊鎮文於103 年11月26日晚間抵達被告前揭住處後,傳授選舉技巧時,確有以手勢動作表演催票,並提到選舉要有前金、後謝等情,至為灼然。
⒊承上而論,103 年11月26日晚間會議主要係召集斗六市里長
與會,楊鎮文並未在受邀名單之列,而係晚間9 時40分許,章明權借用林癸君之行動電話與楊鎮文聯繫後始到場,已如前述,可見被告事前並未與楊鎮文討論過與會時發表言論之內容,況證人詹鴻圖、洪啟文均明確證稱被告當場聽聞楊鎮文所述「前金」、「後謝」等語後並未為任何表示,已如前述,故綜觀全卷,尚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授意楊鎮文提及「前金」、「後謝」及以手勢表演催票,而後再趁此機會順勢向在場里長表示欲發放「前金」或「後謝」。
⒋至於被告有無於會議中允諾其當選後,每人1 萬元之「後謝
」,選上再行交付乙節,公訴人雖以證人許順沙、洪啟文、施耀斐於103 年12月5 日調查員訊問時或檢察官偵訊中均證稱,其等於103 年11月26日晚間,在其住處內,有聽聞被告本人或在場里長轉述允諾發放每人1 萬元後謝,選上後再行交付等語(許順沙部分見他卷一第27頁正反面、第31頁;洪啟文部分見警聲搜卷第26至27頁、第35頁反面至36頁、第38頁;施耀斐部分見他卷一第43頁、第47至48頁),惟渠等於本院審理時均已翻異前詞,以下分述之:
⑴證人許順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3 年11月26日開會那天,
大家各自聊天、說話,進進出出,那天是有人講到1 萬元,感覺是楊鎮文講的,我沒有聽到被告說前金、後謝,或是顧票桶,也沒有聽到被告說要給大家1 萬元後謝,被告是說如果是選錢,她要考慮,她也怕劉建國知道,因為加入民進黨就是不能買票,我在調查站做筆錄時調查員很兇,還說要讓我當選無效、準備抓我去關,我心裡擔心害怕才會說被告那天有講1 萬元,也因為調查員叫我到檢察官那裡也要照著講,我才會在檢察官面前講同樣的話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4頁反面至197 頁)。可見就被告有無在會議中提及當選後允以每位里長1 萬元後謝乙節,其前後所證已有重大出入。而許順沙103 年12月5 日調查站筆錄固記載「被告表示感謝各位里長支持我,我會『後謝』1 萬元」、「因為許百芳要我們在場里長投票支持她,並幫忙她拉票」等語,惟本院當庭勘驗證人許順沙於103 年12月5 日調查站詢問之部分錄音譯文如下(見本院卷二第212 頁反面至304 頁、卷三第6 頁反面至12頁反面):
①「(錄音開始時間:48:17)
女調查員:剛剛那個同額競選那邊,我記得你有問到…男調查員:嗯~女調查員:然後被叫去當秘書…男調查員:喔,好。
女調查員:上面一題補問一點99年的時候,然後那個競爭對
手是誰,然後再問…男調查員:98年阿,女調查員:ㄟ98,那我上面好像寫99,他剛剛說99的樣子,你往上看一下。
男調查員:上一屆是98年?答:99啦。
問:100 …答:99、100 、101 年。
女調查員:4 年一次嘛?男調查員:99啦,你上次有延一年。
答:99…男調查員:這樣對啦,99,98選嘛?答:沒啦,99選啦。
男調查員:99選嘛?答:嘿。
男調查員:99、100、101、102、103,5年了。
答:對啦。
男調查員:延一年。
答:延半年,對啦。
男調查員:延半年,對啦。
答:99選啦。
男調查員:我跟你講啦,你99年有選啦,你這邊的東西,你很難去解釋啦。你懂我意思啦。
許順沙:嗯。
男調查員:我在問之前的事,你這樣齁,你這樣到檢察官那邊會很難解釋啦。
許順沙:我就說你就問。
男調查員:你去拿出來拿出來。這一看也知道,這就你上次買的。
許順沙:沒沒沒,我沒買,你可以去問,上次我們村莊要我出來選。
男調查員:嘿啊。
許順沙:我想說我住在這,我不會當選。
男調查員: 嘿啊。
許順沙:他說看要怎麼認識,看這個幾個這樣,我就去看。男調查員:打勾ㄟ啊,你看這幾票?對不對?許順沙:打勾的是我比較有信心的。
男調查員:沒那個比較有信心的啦,這都幾票啊。
許順沙:哎。
男調查員:啊,有的沒勾嘛?許順沙:啊,就不是我的人,我要怎麼勾?男調查員:你要勾你就勾就好,不用寫幾票啦。
許順沙:不算幾票怎麼知道會不會上?男調查員:你一定知道啊。
女調查員:你要說會上不上,沒人這樣統計的。你還知道他
們一戶幾個人?男調查員:嘿啊。
女調查員:還知道分析齁,來,裡面有幾個人可以支持你?男調查員:你拜票就拜票,沒人寫得這麼清楚的。
許順沙:那個是我自己。
男調查員:沒這種的啦,我們辦這麼多賄選案件。
許順沙:對啊。
男調查員:每個扣這種東西去到檢察官那邊都收押。
女調查員:嘿啊,你也專業點,別在那邊亂說。
男調查員:嘿啊,不是收押,就是不能出來。我就跟你說這
是上次的東西,我不要問你這個。但這次的你要…許順沙:你問我都照實說。
男調查員:是不是許百芳的部分要給我老實說。
許順沙:你問我都照這樣講。
女調查員:我待會問,你26號是不是有去開會?許順沙:蛤?女調查員:26號。
男調查員:你不是有去開會?許順沙:26號?男調查員:嘿啊。
許順沙:我沒去。
男調查員:你怎麼會沒去?許順沙:我沒去。
男調查員:我們都有看到。
許順沙:沒有,你儘管去看。
男調查員:電話中我都有聽到。
許順沙:嗯。
男調查員:有,有看到你進去。
許順沙:嗯。
男調查員:你還說沒有,等一下東西拿給你看你就難看了,
你筆錄這樣作,到檢察官那邊,你覺得他會不會相信你?許順沙:20…男調查員:對啊。
許順沙:26號開會,我…男調查員:我們這邊很多東西啦,我們是想說你老實講,齁。
許順沙:我都沒有跟他拿東西,沒拿任何東西,你儘管問。
男調查員:好好好好我跟你講啦,我是想說你老實點講。
許順沙:嘿,你問我,我都說。
男調查員:去檢察官那邊。
許順沙:好。
男調查員:才不會有事。
許順沙:好。
男調查員:你,你才有里長可以做啦。
許順沙:好。
男調查員:你這樣。
許順沙:你怎麼問我都跟你說。
男調查員:我等一下這一本就把你扣起來,拿去檢察官那邊,啊你就慘。
許順沙:好,你問,我都告訴你,你儘管問。
女調查員:你真的沒去?許順沙:嗯。
女調查員:你確定?男調查員:對嘛,你26有去嘛?女調查員:你確定?男調查員:你26號去幹嘛?許順沙:他們就在外面講話而已。
男調查員:什麼在外面講話?女調查員:那你就是有去啊。
許順沙:我我我…男調查員:我等一下齁,就把你筆錄作說齁,你26號說你沒去,然後我再提示你的通話紀錄,顯示你有去。
女調查員:我們這樣一直問你,一直問你,是在幫你,你如
果沒講,你覺得檢察官會怎麼做?男調查員:嘿啊,這樣你的筆錄前後矛盾,去到檢察官那邊你就,你待會你就不能回來喔。
女調查員:你選舉過的,你用腦袋想,你覺得檢察官會怎麼
做,他覺得你有隱瞞,他會怎麼做?許順沙:嗯。
女調查員:想也知道,其他其他,我可以問別的里長,別人說你有去,你就慘了。
許順沙:對。
女調查員:這樣你就越奇怪捏。
許順沙:嗯。
女調查員:就越奇怪,有去就說有去啊。
許順沙:不是,因為你突然問我日期,我也…男調查員:賀啦,賀啦,那你26號有去對啦,對吧?許順沙:嗯。
男調查員:你自己老實講,不要我一直問你才要講。
許順沙:好。
男調查員:26號是去幹嘛?許順沙:蛤?男調查員:你們26號是去幹嘛?我跟你講,26號是許百芳親
自打給你,她有很重要的事要讓你知道,你老實說啦,才不會有事啦,知道吧?想想看。
許順沙:她去又沒說啥。
男調查員:沒說啥?你一定很清楚啦。
女調查員:哩麥安捏(台語)。
男調查員:你不用說沒說啥啦,我等一下這本就把你扣起來。不要搞那麼難看啦。
女調查員:別人都說到你了啊,你還這樣,你這樣真的很奇
怪,你這樣對我們也…許順沙:你問,你們問我都跟你說。
男調查員:我跟你說你不要…女調查員:你照實。
許順沙:我都跟你說。
女調查員:你不要再隱瞞了啦。
許順沙:我沒隱瞞。
女調查員:你要做里長,里長你不要這樣啦,老實點啦。
許順沙:你,你,你問我都照實說。
男調查員:就26號那天,許百芳跟你說啥?許順沙:那天他就說,只說支持她而已,也沒說啥啊。
男調查員:不是這樣啦,你這樣,待會這本我就把你扣起來,你再想想。
女調查員:你把那本給承辦人看,叫承辦人馬上拿給檢察官看。
女調查員:那天11月26號去有誰,有誰?許順沙:有誰?女調查員:有誰去?許順沙:那些我不怎麼認識。
女調查員:你不怎麼認識,里長你都不怎麼認識?許順沙:那里長都是一些互選去的,我不怎麼…。
女調查員:蛤?許順沙:都是一些新人去,去那邊幫忙、大家互相選舉這樣而已。
女調查員:有誰阿?許順沙:有誰…女調查員:那我一個一個問你好了。
許順沙:有誰有些我不太認識女調查員:湖山里里長林志樺有去嗎?許順沙:我沒印象。
女調查員:賴國進有去嗎?許順沙:沒去。
女調查員:陳明哲有去嗎?許順沙:陳明哲沒去。
女調查員:張明源有去嗎?許順沙:誰?女調查員:張明源?許順沙:沒去。
女調查員:張港川有去嗎?許順沙:張港川我沒遇到,真的沒遇到。
女調查員:何寬政有去嗎?許順沙:何寬政好像有。
女調查員:劉茂全有去嗎?許順沙:誰?女調查員:梅林里?梅林里的里長?許順沙:26號?女調查員:嘿。
許順沙:沒。
女調查員:洪啟文有去嗎?許順沙:洪啟文有。
女調查員:陳進松有去嗎?許順沙:沒有。
女調查員:這樣你說起來只有洪啟文、何寬政2 個人有去。
許順沙:我遇到2 個而已。
女調查員:等一下我們會問他們,一個一個去問。
許順沙:沒關係。
男調查員:我跟你講,你們支持許百芳嘛,不是那天才支持的。
許順沙:我很早就支持她。
男調查員:嘿啦,你剛才說的就不對了阿。什麼26號還召集
起來叫你去幫她支持?許順沙:不是啦,她就叫我們盡量支持阿。
男調查員:沒人這樣啦,26號晚上、還叫你們去幫忙支持的
,之前就講過了,一定有什麼事情,才叫你們26號要你去的。
許順沙:他們平常在說什麼我都不太理。
女調查員:我覺得我們不要幫他們了,他說沒有我們就都
打沒有,反正讓檢察官決定阿。反正他什麼都說沒有沒有。
許順沙:不是啦,因為、你可以看平時我就很少理會這種,你可以問。
女調查員:好阿,這樣我替你打下去。
許順沙:好。
女調查員:你有參加11月26號許百芳召集的會議?許順沙:有。
女調查員:那時候還有誰參加?只有…許順沙:我遇到的人只有那2 個。
女調查員:何寬政跟洪啟文?許順沙:嘿。
女調查員:其他人是沒參加,還是你沒遇到?許順沙:我沒遇到。
女調查員問:我們會跟檢察官說你的態度,說你都保留,態
度不好,看他怎麼決定啦,都不說這樣,什麼都不說這樣。
許順沙:你問我,我就老實說了。
女調查員:剛剛26號你有老實說?許順沙:因為你突然問我,我不知道哪一天。我們說實在…女調查員:我覺得里長你非常不老實。
男調查員:賀啊,我跟你說,這紅色的,紅色的勾你起來的
,藍色的勾起來的,不一樣啊,勾起來就是你買票的。
女調查員:這追訴期都還在捏。
男調查員:這一看也知道,這幾票,你看這紅色的勾起來,藍色的勾起來,就都不同了。
女調查員:你覺得你們這麼多人,我們全部去問,裡面這麼
多人,幾百人其中一個人承認,你就中了。你自己想想,這不是全部承認才有效喔,一個人承認你就中了,買票是幾年你知不知道?買票關幾年。
男調查員:許百芳又沒當選。
女調查員:你怕啥?許順沙:我不是怕,你們問我也照實說了啊。
(錄音結束:1 :2 :19)」②「(錄音開始時間:1 :12:23)
女調查員:我們再跟你確認一次喔,11月26日你騎車去許百
芳那,還沒見到她,你就先離開了,為什麼?許順沙:因為我平常就很少跟他們那個了。
女調查員:好。
男調查員:我平常就很少跟他們那個了,你在講什麼啦(調查員口氣兇惡)。
許順沙:我平常就很少再跟他們那個了。
男調查員:問你一個問題,你不是這樣回答的啦,講得不清不楚。
女調查員:你不要以為你說啥,檢察官就會信。
男調查員:還在那個勒。
許順沙:啊我…男調查員:你在說啥?女調查員:沒關係我們就先問,再把他通聯紀錄打出來,看他怎麼解釋。
許順沙:嘿。
女調查員:我平時很少跟誰聯絡?跟許百芳?許順沙:嘿,我平常很少跟她聯絡。
女調查員:(我平時非常少)許順沙:嗯。
女調查員:(跟許百芳聯絡)許順沙:嘿。
女調查員:你跟許百芳有熟識嗎?許順沙:有呀,有認識,有認識,因為她選代表,我當里長,她就都有認識。
女調查員:(我平常很少跟許百芳聯絡,當日11月26日去到
那邊)你那時候已經去了,為什麼要走?許順沙:因為我沒什麼事情我就走了,我簽名簽完我就走了。
女調查員:簽個名,然後呢?我就走了?男調查員:你有簽名厚,你開會要簽名厚?許順沙:蛤?男調查員:開會要簽名厚?許順沙:嗯。
男調查員:(上述會議內容為何,為何要簽名)為什麼要簽
名?許順沙:我不知道。
男調查員:人家叫你簽你就簽?許順沙:嘿。
男調查員:會議內容呢?許順沙:他又沒什麼會議內容。
男調查員:(我不知道會議內容為何,人家叫我簽名我就簽
名)女調查員:你那天去是從大同路計程車行去的嗎?許順沙:嘿。
女調查員:許百芳競選服務處在那裡?莊敬路那邊嗎?許順沙:不是啦,那條明德路啦,雲林國中對面。
男調查員:(參與會議,該選務人員通知你也不知道開會內
容,到場後也不知道開會內容,卻在會議、會議名單上簽名、顯不合常理,你作何解釋?)我跟你說,這個問題就是說人家通知你去開會,你還掛他服務處的副總幹事,齁,人家通知你時,你也知道要開會,去的時候,開什麼會你也不知道,人家叫你簽名你就簽名,簽名你就走了。
許順沙:那邊開會也都是有來的,來簽下這樣。
男調查員:不是那種簽,我是說開會的簽名啦。
許順沙:對啊。
男調查員:啊你那你簽名簽一簽就走了。
許順沙:我簽好我就…男調查員:這樣不合常理,你怎麼解釋?女調查員:怎麼解釋?許順沙:事實就如此,要怎麼解釋。
女調查員:我不知怎麼解釋,你不知怎麼解釋,嘿。
許順沙:我都照這樣講。
男調查員:人家叫你去開會,開什麼會你也不說,簽一個名,要你老實說開什麼會。
許順沙:他就叫…男調查員:你也不說。
許順沙:那就…男調查員:就不合常理,你也不解釋,我就這樣幫你打嘛,我不知道怎麼解釋。
許順沙:嗯。
男調查員:對嘛,是不是嘛,你要這回答齁,我就照你的打
,人家叫你開會你也不知道開什麼會,人家叫你簽名你就簽。
許順沙:嘿我就簽名。
男調查員:這樣不合理啊,就是開會內容你不想講啊。
許順沙:開會就說盡量支持她,也沒說啥啊。
男調查員:沒有,不是這樣的啦,支持不用再開一次會啦。
女調查員:有人承認了喔,有人承認有買票了喔。
許順沙:我沒有喔,我沒有拿喔,我沒有。
男調查員:沒關係啦,到時收押是你的事情,我等一下這本
把你扣起來後,當作證據啦。今天做一做就好,把這本扣起來。
女調查員:對啊,他就不配合啊。
男調查員:現在這本把你扣起來,安捏這種再做一份。
女調查員:(通電話)國清學長,可以幫我看一下章明權的
筆錄,因為我們這個里長說他只待了10幾分鐘,20分鐘,可以問看看他嗎?嗯,因為我們這個里長就非常的,對,而且他說他只看到2 個里長,我們這個里長很奸詐狡猾,我們這個都胡亂說,許順沙。其他人都說許百芳親自邀請的,我覺得他一定有鬼,不然幹嘛這樣說。
男調查員:我本來就覺得他有收到,他是總幹事,怎麼可能
沒收到?女調查員:對啊。
另一調查員:你們電話轉出去,國清學長找你們。
女調查員:(以下通電話)很吵,喂…學長啊,嘿,所以是
一下子就走了?喔我就想說他怎麼可能沒有參與內容簽個名就走了,嘿啊,他就裝孝維啊,我怎麼兇他,他都這樣喔,一點皮皮的這樣,嗯,好沒關係,謝謝,對啊,應該是大家都在那邊,嗯,好好好,掰掰)。
(錄音結束時間:1 :25:30)」③「(錄音開始時間:1 :32:24)
女調查員:你跟許百芳點頭之交,她怎麼會叫你當她競選總
部副總幹事?許順沙:他就說要掛,就給我掛我就沒意見。
男調查員:沒人再說掛就掛這種的啦。
女調查員:怎麼可能不是很熟叫你做這個,都嘛很熟才這樣。
許順沙:我跟你說,跟你說…男調查員:沒這種掛名的啦,選舉都找認識的在幫忙,沒掛名這種事的啦。
許順沙:像李振達也幫我掛總幹事啊,我也給他掛啊。
女調查員:就是很熟才這樣啊。
男調查員:這種都是有什麼好處的啦,才會給她幫忙。
許順沙:有啥好處?男調查員:沒好處掛名是在衝啥?許順沙:她要掛,我要跟她說啥。
男調查員:這不是這樣講的啦(調查員口氣兇惡)。
女調查員:再問你一次,你怎麼回答?許順沙:回答啥密?女調查員:為什麼你跟許百芳點頭之交,她怎麼會叫你當她
競選副總幹事?許順沙:她掛很多個啊,又不是只有我那個。
女調查員:他的回答是我不知道為什麼。
男調查員:我不知道她掛什麼,就是掛名而已啦。
女調查員:許百芳就幫我掛名。
許順沙:對。
男調查員:哼哼,我跟你講別人都講都是這樣,你的筆錄看起來都在閃,你穩死的啦。
女調查員:閃成這樣。別人都推給你了,你死定了。我跟你
有講的就沒事你知道嗎?不講的就有事,你懂吧?許順沙:我也是照實說。
男調查員:不用這樣照實講啦,你一開始就沒照實說,你要
騙誰?叫你好好開車行,搞這些,來還不老實講,隨便你啦。
(錄音結束時間:01:34:30)」④「(錄音開始時間:1 :34:37)
女調查員:外面在說誰誰誰都承認了,我要把門關起來,這
不可以給你聽到,啊你不要承認,大家都說了,你不說,我也沒辦法,我要幫忙你,你搞成這樣,搞成這樣,你兒子怎麼想?你兒子會怎麼想?你孫子怎麼想?你媳婦怎麼想?許順沙:我也是這樣說而已。
女調查員:你都照實說,很無辜就對了。
許順沙:對。
女調查員:你確定你都無辜的嗎?許順沙:對。
女調查員:我聽到的東西,跟你講的東西差很多,差很多,我覺得你把我當瘋子耍啦。
許順沙:不會啦,你替我問的啦。
女調查員:里長你好好講啦,不要這樣,你說的不是事實啦。
許順沙:都事實啊。
女調查員:那我再問你一遍喔,你仔細想想。
許順沙:嘿。
女調查員:許百芳召集11月26日的會議,誰通知叫你去參加
?許順沙:清河。
女調查員:許百芳有無自己打電話要你參加那個會議?許順沙:許百芳?女調查員:嘿,她有無打電話跟你講?許順沙:那天還是哪一天?女調查員:我不管你哪一天,她有無打電話叫你參加11月26
日的會議嗎?你不要給我這樣問,你待會一定要說,沒有啊,清河有打、許百芳也有打。對不對?把我當瘋子耍啊。許百芳那天到底有沒有叫你參加會議?許順沙:都,都,清河打的。
女調查員:沒有齁,許百芳沒有打電話叫你參加11月26日的
會議。我確定,我確定許百芳從來沒有打電話給我,要我去參加103 年11月26日的會議齁。
許順沙:嘿。
女調查員:確定喔?(錄音結束時間:1 :37:52)」⑤「(錄音開始時間:1 :49:44)
女調查員:許百芳有打給你?你的意思是許百芳有打給你?許順沙:有時會打給我。
女調查員:有時是何時?有時是何時?最近選舉有沒有?許順沙:最近選舉曾經打。
女調查員:為了什麼事情打給你?男調查員:這麼簡單問題你要想(語調高昂)。
許順沙:不是想,啊我就實在…男調查員:怕什麼(語調高昂)。
女調查員:我覺得你很奇怪。
男調查員:這樣看得出來有事情你不想講阿(語調高昂)。女調查員:對啊,我本來也覺得你不知道,你有沒有鬼,現
在確定你很奇怪,什麼原因我們都知道啦,一定就是你牽涉其中啦,才會這樣,不然為什麼什麼事情都不講?男調查員:這麼簡單的問題有沒有打給你,要想這麼久,是
想火大的喔?(語調高昂)女調查員:你要是有參涉其中,你最好快點說說對你比較好
,我們剛剛都跟你分析,你越不說,結果只會越壞而已。
許順沙:沒沒沒,我都沒有。
女調查員:沒怎樣?許順沙:沒沒沒參涉什麼。
女調查員:你針對我的問題回答,你有無用手機與許百芳聯
絡?許順沙:有,曾經聯絡,像是要討路燈還是什麼聯絡。
女調查員:討路燈,所以是很久以前喔?許順沙:若平常時...女調查員:為了這次選舉你有嗎?你是她的副總幹事,你有
嗎?許順沙:沒沒沒,為這次選舉沒。
女調查員:你的意思是,為這次選舉你們沒有聯絡過齁?許順沙:嘿嘿嘿。
女調查員:你沒有用手機找她啊,她有沒有跟你聯絡?為了
這次的選舉的事,她到底有沒有用手機跟你聯絡?有沒有,到底有沒有你跟我說。
許順沙:選舉的事?女調查員:有沒有?許順沙:選舉的事,就那次拜票結束後,說何時拜票。
女調查員:嘿。
許順沙:平常時就沒,我跟你說啦....男調查員:這個問題就很簡單,選舉的事他有沒有打給你啦?(語調高昂)。
許順沙:沒沒,你要問要問清楚。
男調查員:剛就問這麼簡單啊,想這麼久(語調高昂)。
許順沙:啊問我平時時那個. . .男調查員:後來我就問你說選舉時有沒有打給你,這麼簡單的問題想那麼久(語調高昂)。
女調查員:他剛說什麼?意思是沒有齁,呵呵。
男調查員:來啦,我問你啦。你在選舉期間啦,有沒有…女調查員:你在這次選舉期間,有沒有與許百芳用手機聯絡
?許順沙:曾經打。
男調查員:有沒有?有沒有(語調高昂)?許順沙:有聯絡這樣。
女調查員:為了什麼事?許順沙:就說支持她。
男調查員:選舉的事嘛(語調高昂)?許順沙:給他支持她、叫我要支持她、也叫人支持她。
女調查員:幾次?打給你幾次?許順沙:也不知道。
女調查員:打給你幾次?許順沙:平常電話哪記得幾次...女調查員:你老實說喔。
許順沙:嘿、對啊。
女調查員:你也很奇怪,我們都跟你講,你做啥我都知道了喔。你什麼事情都不說。
許順沙:就真的啊,你說什麼我連該、連看、連拿都沒有過。
(1 :54:00第三位調查員加入訊問)第三位調查員:那天你有去嗎?許順沙:哪一天?第三位調查員:11月26那天。
許順沙:有去。
女調查員:我們都說他跟大家講的都不一樣,他說他十分鐘就走了。
許順沙:我很快就走了。
第三位調查員:人家都說了,你賣假,鎮文有去對不對?我
講的對不對?許順沙:我去馬上走了。
第三位調查員:你不要在那邊講,你去到最後勒,什麼你去馬上走了。
女調查員:人家都說你在裡面泡茶泡到10點多勒。
第三位調查員:我跟你講裡面有監視器喔,我們今天有扣監
視器回來,你要這樣辯逆?你要賭逆?許順沙:我沒有爭辯、事實就是這樣。
第三位調查員:好啦,你說實在話啦,我們不要浪費時間,
那裡面都有監視器,我們今天有去許百芳那邊搜索啦,你何時走,監視器調出來就知道了啦。要這麼麻煩?蛤,里長你講講就好了啊。
許順沙:啊就我跟你說的那樣啊。對不對?女調查員:你說你在那邊十分鐘就走了?許順沙:你是跟我說在競選總部那邊。
女調查員:蝦密?怪我囉?你現在是怎樣(語調高昂)?許順沙:不是怪你,你問我有沒有去那裡啊。
第三位調查員:好啦好啦,現在是說去她服務處啦,去她家
啦,KTV 那邊啦,安捏有沒有清楚了?女調查員:哼,你很狡猾捏,就問你有沒有去參加許百芳的
會議,沒跟你說有沒有去她家捏,里長你很不老實捏。
許順沙:不是啊,你就跟我說...第三位調查員:好啦好啦,KTV 那天的情形如何你講給我聽
,26勇伯動員那天,你去那幹嘛?許順沙:我去那也沒做什麼,那個坐而已,也沒幹嘛。
第三位調查員:沒幹嘛?有人講了你不老實,當然沒幹嘛,
聊天啦,啊她說的什麼話,你說?許順沙:蝦密?第三位調查員:許百芳跟你說啥?鎮文說完話,許百芳說什
麼話?哼,一萬元,多少?後謝?許順沙:我們跟她說,我們沒有要那個…第三位調查員:她有沒有說?她有沒有說?你收不收一回事。
許順沙:我們沒有,你儘管去問,我跟你說你不用這樣。
第三位調查員:她有沒有說?許順沙:蝦密啦?第三位調查員:她有沒有說,許百芳有沒有說?你不收一回
事,這法律上不一樣喔,她有說,你要說有說喔,這樣才表示你有坦白,啊你不收是你自己的決定喔。
許順沙:嘿。
第三位調查員:你這樣對你比較好喔,說沒有對你就不好了
喔。因為大家都說有了喔。許順沙:啊我就沒有...第三位調查員:現場的人都說,鎮文仔,鎮文仔有去對不對
?施耀斐有去嗎?洪啟文有去?章明權有去?許順沙:所以她一說這個...第三位調查員:沒關係,這個都過去了,我跟你說這個那天
許百芳說啥?我今天只要問你這個,你給我說清楚,啊你拿、不拿,你怎麼說我們怎麼寫。
許順沙:是。
第三位調查員:許百芳說的,你要老實說出來。
許順沙:嘿。
第三位調查員:許百芳說了啥?許百芳跟你們說啥?在場的
里長說什麼?今天在場的里長說了,你不說,你就慘啦,知道嗎?了解嗎?大家都說了啦,不要在那邊拖時間啦,現在11點了。我跟你講,許百芳講的是事實,你拿不拿是你,知道嗎?你現在是里長,是公務人員,檢察官起訴你,你里長沒得做,還要讓你被抓去關,我講的是真的。今天檢察官說你若老實講,他給你緩刑,你里長照當沒關係。我是組長,檢察官親自跟我講的。他這做的到,你說實在話,他會站在你最好的立場處理這個事情,不然他有可能會叫法官把你收押,之後再給你當選無效,你要這樣賭嗎?蛤,那天在KTV 裡許百芳說啥?鎮文說啥?許百芳說啥?你就這2 個人講的話寫清楚,章明權說啥?大家都說了,我講這樣實在吧?你那天做什麼我們都知道了。
許順沙:我什麼都沒,你可以去看,你可以去問,我沒說什麼。
第三位調查員:我沒說你說啥,我說許百芳說啥?你現在講、你講給我聽。
男調查員:說啥啦?說啥啦?許順沙:蝦密?男調查員:許百芳說蝦密啦?你就老實說就好了啊。
許順沙:許百芳就叫我們盡量支持她而已。
第三位調查員:支持還有說啥?蛤?許順沙:沒有。
男調查員:她有說要後謝給你們,對不對?許順沙:我也跟她說不要,不信你去問。
第三位調查員:好啦好啦,你說不要是你另外講的,沒關係
啦,她有沒有這麼說?許順沙:對啊。
第三位調查員:她有沒有這麼說?許順沙:蝦密?第三位調查員:她有說後謝要給你們,所以你跟他們說不要
嘛,對不對?許順沙:我說…不是啦,她在說啥,我們都說不要。
男調查員:不要在那邊說沒有,你現在還不老實,你不要為
了你的前途…許順沙:不是啦,沒聽到的話你要我講…第三位調查員:你不要跟我說你沒聽到,在座的人都說有聽
到了,你講完就走了,你說你沒聽到,你是去那幹啥?女調查員:你副總召捏,副總幹事捏,蝦密東西攏不知道,
有可能嗎?許:不是啊,我…我有、我有、我哪有在幫她聯絡。
女調查員問:有可能嗎?有可能嗎?你是舅舅捏。
許:對吧。
第三位調查員:哪有在沒幫她連絡?電話都監聽到了。
許順沙:監聽到,那我跟她說什麼了嗎?我也沒有跟她在說什麼。
第三位調查員:你跟她很常聯絡的啦,看你誠意,你就先跟
我說那天許百芳怎麼跟你說?那天在場許百芳都怎麼跟那些里長說話?蛤?我跟你說,我都跟你說過了…許順沙:你現在說的那些,我不知道有沒有跟那個…人在外面我不知道。
第三位調查員:沒有人在外面,你們通通在場啦,我跟你講
說在場的里長都說了,你這樣是在幹嘛?蛤?你要收不收是你當時的想法,你可以說,你說你不收怎樣,但她當時有跟你說啊,對不對?她是不是說要後謝給你?對不對?許順沙:她不是在那邊說的,是這樣說的. ..第三位調查員:有沒有?有沒有?許順沙:有。
第三位調查員:好,金額再給他確認。
男調查員:後謝說要多少,她說後謝要給你要多少?說多少
?說多少?我看你在想,我就知道有這件事情了,你只是在想要講不要講而已,是不是,多少?你說了就說了阿,說一些而已,後謝是多少?一萬塊,是嗎?對嗎?許順沙:(未答)。
男調查員:來這先簽一下。
女調查員:你會議是在哪裡召開的?許順沙:她的家阿。
女調查員:會議內容你有全程參與嗎?許順沙:他們先去的,我中午才去。
女調查員:不是7 點多?許順沙:7 點多我就比較晚去。
女調查員:那個會議不是晚上7 點多才開始?許順沙:他們訂7 點半開始的,我差不多7 點56分去的。
女調查員:你到何時走的?順沙許:許百芳說完有去座談會...女調查員:那個不管,講你自己就好?。
男調查員:幾點走的?許順沙:差不多9 點。
女調查員:9 點還是10點?有差喔,都有監視器,還有監聽
了,時間都有了,還有辯?許順沙:對,我哪有辯?女調查員:就有辯,還說怎樣講、怎樣講,你很不老實喔。(錄音結束時間:02:03:09)男調查員:你剛才不是說10分鐘、20分鐘就走了,現在又說
9 點多?許順沙:那、我搞錯日子,他就是跟我說…男調查員:好啦、好啦,現在就說10月26那天的,你那個收起來,跟你說這本我們扣起來。
女調查員:會議內容我有全程參與,有嘛?許順沙:嗯。
女調查員:許百芳當場有表示,許百芳在場有表示什麼?她
有表示什麼?你說阿?許順沙:什麼?女調查員:許百芳有說什麼?跟錢有關係的,你剛才說的現
在說詳細一點,男調查員:你說什麼,快一點,不要浪費時間。
許順沙:跟錢有關係的?男調查員:嘿啦,許百芳說什麼?許順沙:她說要後謝一萬,我說我不用阿。
男調查員:前面是多少?許順沙:蛤?男調查員:後謝是後面嘛,前面呢?許順沙:沒有、沒有。
男調查員:前面不是一開始也是一萬?許順沙:沒有、沒有,我沒有。
男調查員:對啦你沒有…女調查員:你沒有,她有嗎?許順沙:我沒有,女調查員:許百芳有嗎?許順沙:我不知道。
女調查員:許百芳有嗎?許順沙:我不知道。因為我都不知道。
男調查員:不是啦,我跟你說後謝就是後面那個…許順沙:
嘿。
男調查員:對嗎?後謝就是前面有…許順沙:我沒有。前面沒有。
:
男調查員:說什麼時後要給你?許順沙:沒沒說。
男調查員:沒說,說當選後給你?許順沙:也沒說。
男調查員:對啦是沒說,但是她的意思是說當選後才會給你
啦厚?對嗎?許順沙:她的意思我們不知道,她就這樣講。
男調查員:對嘛,她就這樣講嘛,但是她就沒當選呀。
許順沙:你如果這樣講,我就…男調查員:對嘛,女調查員:(他說什麼?)男調查員:(就是說對啦。)女調查員:(…許百芳在現場里長表示後謝一萬元)男調查員:(嘿就照這樣子,拜託當選後)她有跟你講、在
場的里長說競選的經費會幫忙,當選市長後會給你幫忙,你的里要建設、還是怎樣會給你幫忙。
許順沙:她沒說這樣子,她說會配合…男調查員:配合差不多啦,差不多意思嘛。你爭取要經費嘛,本來就是嘛。
許順沙:…男調查員:你服務你那裏的里嘛,許順沙:嘿對…這很正常。
男調查員:對這很正常,我是說你這樣我給問你嘛。
許順沙:這很正常。
男調查員:對嘛?女調查員:就當作我們里長爭取經費。
男調查員:建設的經費啦厚?這樣對嘛?許順沙:嗯。
男調查員:因為她是市長,你里長那些要建設、要經費要爭
取、要去討嘛?並表示…女調查員:並表示甚麼,如果她當選的話要給你們後謝一萬
塊,後謝就是當選嘛(男):對嘛厚?許順沙:恩。她沒說當選啦,她說後謝啦。現在我們說要說
那個,她說後謝。我們有時候…後謝…女調查員:並表示有我們全力支持她會後謝一萬元。
許順沙:嘿。
女調查員:她那時候是怎麼說的許順沙:就像這樣。像你說的那樣。
女調查員:並表示、她是這麼說的嗎?許順沙:嘿。
女調查員:有你們里長…你自己說出來。你自己說。
許順沙:她說你們給我支持,我後謝一萬元啦。
女調查員:感謝各位里長給我支持,是嗎?許順沙:嗯嗯。
男調查員:(我會、加個會好了,後謝再把它框起來,感謝
各位支持我,我會後謝…就只有這個而已嗎?應該就只有這個而已)女調查員:(為什麼可以這樣說)男調查員:蛤?女調查員:(笑)男調查員:(怎樣,他們只有這樣子而已啊)女調查員:那一萬元許百芳要怎麼拿給你們?現金嘛?許順沙:就沒有拿。
女調查員:就沒有拿。
許順沙:沒有拿。
男調查員:確實就是這樣嘛?許順沙:沒有沒有。
女調查員:她沒有說怎麼拿給你們?許順沙:沒有。
女調查員:阿前謝ㄌㄟ?許順沙:沒、沒啦。
女調查員:確定?許順沙:沒有前謝。
女調查員:你確定?不要等一下、等一下你又跟我說有?你
說的跟我們說的不一樣?許順沙:沒、前謝沒有。
女調查員:我攏統的問,我不管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只要
是前謝有阿沒有?許順沙:沒有。
女調查員:許百芳那時候給你一萬元,許順沙:就沒有給我、怎麼給我一萬元。
女調查員:我不管你有沒有收到,我不管你有沒有收到,她
說要給你們一萬元說你們要支持就是了,就是要選她就對,就是要選她給她支持、幫她拉票這個意思就是了?許順沙:嘿。
女調查員:為何許百芳要給你們後謝一萬元金額?因為許百
芳要我們投票支持她?許順沙:嗯。
女調查員:厚?這個意思?許順沙:嘿。
女調查員:並且幫她拉票…許順沙:對。
女調查員:(這是誰的?)男調查員:(施耀斐。)女調查員:(我問一下許百芳後謝要怎麼講?)男調查員:你是去她家ktv 嗎?許順沙:嘿。
男調查員:嘿嘛厚,視聽室。
許順沙:嘿。
男調查員:後來許百芳跑到李進勇的,後來才回來?許順沙:嗯。
男調查員:你都在那裏嘛?許順沙:嗯。
男調查員:你有幫她拉票?許順沙:有叫人投給她啊。
男調查員:對、有叫人投給她,拉票而已。
許順沙:對啦。
男調查員:有的前述我是支持許百芳嘛,許順沙:嘿。
男調查員:所以我請佳冬的里民要投給她?許順沙:嘿。
男調查員:你有幫她買票嗎?許順沙:沒有。
男調查員:你的家是在?許順沙:保長路。
男調查員:保長路那裏?許順沙:嘿。
男調查員:你說7 點50左右騎摩托車到場?進入啦厚?許順沙:嘿。
男調查員:KTV裡面啦厚?許順沙:嘿。
男調查員:裡面有甚麼人?許順沙:蛤?男調查員:裡面有甚麼人?許順沙:裡面有鎮西里長、有信義里長…男調查員:信義的也有?許順沙:嘿。
男調查員:江永清、是不是沈永清嘛、施耀斐嘛?許順沙:嘿。
男調查員:就是信義的嗎厚?許順沙:嘿。
男調查員:還有鎮西的章明權嘛?許順沙:嘿。
男調查員:你到的時候他們都在那裏了?許順沙:(未語)。
男調查員:對嘛厚?許順沙:我到那個、我想想看,誰最後到…男調查員:對嘛厚?許順沙:對。
男調查員:你說剛才說你最後才到嘛?你晚一點才到?許順沙:嘿,我晚一點才到。
男調查員:你到的時候鎮西里長、信義里長、章明權、施耀
斐還有誰?許順沙:蛤?男調查員:還有其他人誰?江厝的有在那裏嗎?許順沙:有。
許順沙:江厝的先走。
男調查員:先走,但也有在那裏?也是有在那裏?許順沙:嘿。
男調查員:太平里長有在那裏嗎?許順沙:有。
男調查員:榴中有嗎?許順沙:榴中沒有。
男調查員:榴中沒有?許順沙:榴中這線沒有。
男調查員:嘉東的有沒有、嘉東的是你嘛?許順沙:嘿。
男調查員:榴中、榴北有嗎?許順沙:榴北沒有。
男調查員:仁愛有嗎?許順沙:仁愛有。
男調查員:公誠里?許順沙:公誠有。
男調查員:四維里、四維里也有嘛,呂慶和?許順沙:呂慶和。有。
男調查員:都在場嘛?許順沙:嗯。
男調查員:去到的時候,許百芳也在那裏嘛?許順沙:去起初沒有,她後來才回來的。
男調查員:對對對,去起初就有,就是中間才去李進勇那裏
?許順沙:沒啦,她也是後來才回來、她也是後來、她,我跟
你說我在那裏的時候,她差不多8 點10分她才進去,她說她…男調查員:你去那裏的時候,她也不在那裏。
許順沙:嘿。
男調查員:許百芳她差不多8 點10才回來?許順沙:嘿。
男調查員:回來…許順沙:去李進勇那裏。
男調查員:再後來才又回來?許順沙:嘿。
男調查員:這樣對啦。
許順沙:嘿。
男調查員:許百芳約於8 點10分左右啦厚。
許順沙:嘿。
男調查員:到場。她回來的時候就對你們在座的里長講說希
望你們應該支持…許順沙:沒有那還沒講男調查員:那還沒講,是後來回來才講?許順沙:嘿。
男調查員:我說之前那段,8 點10分她就希望你給她支持、
幫忙支持這樣?許順沙:對啦。
男調查員:之後、當天民進黨縣長候選人人文公園辦理造勢
晚會?許順沙:嘿。
男調查員:許百芳甚麼時候去李進勇那裏?許順沙:差不多9 點、9 點、9 點初左右。
男調查員:約於9 時左右許百芳就離開?許順沙:嗯。
男調查員:李進勇的造勢晚會啦厚?許順沙:嗯。
男調查員:幾點回來的?你們那些里長就在那裏KTV 聊天?許順沙:嘿。
男調查員:她幾點回來的、9 點多?許順沙:嗯。
男調查員:9 點多少?許順沙:沒有戴手錶。
男調查員:你不知道厚。超過10點了沒?許順沙:還沒。
男調查員:要10點啦厚?許順沙:差不多10點。
男調查員:快10點間許百芳回來後,許順沙:嗯。
男調查員:就跟你說叫你要加油嘛、要中?許順沙:嗯。
男調查員:後來才後謝這部分?許順沙:嘿。
男調查員:她哪時候拿給你的?許順沙:拿甚麼?男調查員:後謝。
許順沙:沒拿到、就沒拿。現在…女調查員:為什麼沒拿到?許順沙:我不知道、她就沒…女調查員:是因為沒選上?後謝應該是選上才給你?許順沙:我不知道。從來我就沒…女調查員:(我們問出來就不要逼他了)男調查員:(對對對。就不用了)女調查員:那時候你們全部的里長聽到後謝一萬元之後,有
甚麼反應?許順沙:沒阿我們就說不用阿,我說不用。
女調查員:你們就大家就散會,沒甚麼反應?許順沙:嘿。
女調查員:所以當場許百芳就對大家講要後謝一萬元?許順沙:嘿。
女調查員:對著大家講?許順沙:嘿。
女調查員:對著所有的里長、許順沙:嘿。
女調查員:提到要後謝一萬元。
許順沙:嘿。
女調查員:一萬元後,阿里長們有說好、還是說不好?還是
沒甚麼反應?許順沙:我和太平的說不用、我和太平里長說不用。
女調查員:這樣有點是向當場給她難看揶?許順沙:不是給她難看、我們就不曾、你這樣問、我們就單純做這個…我們沒有在拿的。太平也說不要。
女調查員:我當場、這樣很奇怪ㄟ。
許順沙:不會啦。
女調查員:我當場向許百芳表示我不要,許順沙:不要。
女調查員:其他里長呢?許順沙:太平里長說不要。別人我就不知道了。
女調查員:我及太平里長不要,詹鴻圖?許順沙:嘿。江厝里里長說他沒有在場。
女調查員:那沒關係,不重要的事。
許順沙:他先離開。
男調查員:有沒有甚麼要補充的?許順沙:蛤?男調查員:有甚麼要補充的?許順沙:沒有。
男調查員:說實在的,確實沒有拿到?許順沙:沒有。
男調查員:沒有啦厚?許順沙:嘿。
男調查員:你說沒有我就比較相信了,你前面那些我覺得你
在說謊,沒拿到啦厚?許順沙:沒沒。
男調查員:對嘛這才是老實的說法嘛。我一問你就會回答阿。
許順沙:包括我一些朋友、現在在社會局的也跟我說你做里
長就單單純純地做,人家要買票就不要去給人家買、不要去理人家,因為買票、我也很不願意、所以不要買票,會害人無法出頭,你如果要買票要改不然…男調查員:你之前有嗎?哈哈哈…:
男調查員:這個還你、這個還你,女調查員:(你要留原本那個?)男調查員:(留原本那個就好。)男調查員2 :你是哪個里的?許順沙:嘉東。
調查員男2 :是哪裡?靠這邊這裡?許順沙:嘿。環球那裏。
男調查員2 :喔環球科大那裏。
許順沙:嘿。
男調查員2 :靠近古坑?許順沙:還沒到。
男調查員2 :近一點就是?許順沙:對。過去就是古坑了。
:
【調查員與許順沙之閒聊,及等待時間之錄音,故省略】(4 :22:52開始)男調查員:等一下看一下(應指筆錄)。
許順沙:嗯。
:
(4 :31:15開始)許順沙:先生,這個嘉營(音譯)沒去,剛才說的這沒去耶。
男調查員:什麼沒去?許順沙:沒去啦,那個榴北里里長沒去。何政寬沒去。
男調查員:榴北沒有?許順沙:沒有。
男調查員:等一下劃掉就好。
許順沙:好。
:
(4 :36:3 開始)男調查員:對啦厚?剛才給你看的照片?你說沒有嘛?許順沙:沒有。
男調查員:你說的這個部分,後來你有改嘛厚?你有仔細回想嘛,這裡就沒有了,所以這就沒關係啦。
許順沙:沒關係啦,男調查員:那是不同地方。
許順沙:去金門(音譯)那不同地方,男調查員:對對對、後面補充這個問題,你說清楚之後,就
沒有榴北里…許順沙:榴北里、榴中里都沒有。
男調查員:這裡都沒有寫了。你先寫13時大概25,簽名。後
謝這都沒有拿到,許順沙:沒有。
男調查員:我們都幫你打字上去了。
許順沙:13時。
男調查員:13時25。
男調查員:這是說在當選之後,當選斗六市長後啦厚,會幫助我們爭取相關經費…。
(勘驗結束)」由上揭勘驗筆錄內容以觀,起初為2 位調查員共同詢問證人許順沙,並屢屢欲以由證人許順沙住處內查獲之手冊扣案送地檢署,檢察官將以證人許順沙於上屆里長選舉時涉嫌買票而予以收押,且於詢問過程中不時充斥「閃成這樣。別人都推給你,你死定了…」、「有人承認有買票了」、「大家都說了,你不說,我也沒辦法,搞成這樣…」、「…要想這麼久,是想火大的喔?」、「你也很奇怪,我們都跟你講,你做啥我都知道了喔,你什麼事情都不說」等字眼,並偶有口氣兇惡、語調高昂之情況,嗣並有自稱組長之第3 位調查員加入詢問,告以「…今天在場的里長說了,你不說,你就慘啦,知道嗎?了解嗎?大家都說了啦,不要在那邊拖時間啦,現在11點了。我跟你講,許百芳說的是事實,你拿不拿是你,知道嗎?你現在是里長,是公務人員,檢察官起訴你,你里長沒得做,還要讓你被抓去關,我講的是真的。今天檢察官說你若老實講,他給你緩刑,你里長照當沒關係。我是組長,檢察官親自跟我講的。他這做的到,你說實在話,他會站在你最好的立場處理這個事情,不然他有可能會叫法官把你收押,之後再給你當選無效,你要這樣賭嗎?」、「…你們通通在場啦,我跟你講說在場的里長都說了,你這樣是在幹嘛?蛤?你要收不收是你當時的想法,你可以說,你說你不收怎樣,但她當時有跟你說啊,對不對?她是不是說要後謝給你?對不對?」,調查員不斷以其他里長已經承認,倘若證人再不承認,將遭受刑事處遇及當選無效之不利結果恫嚇證人許順沙;再參諸調查員於詢問時以下列用語詢問證人許順沙:「後謝要多少,她說後謝要給你要多少?說多少?說多少?我看你在想,我就知道有這件事情了,你只是在想要講不要講而已,是不是,多少?你說了就說了啊,說一些而已,後是多少?一萬塊,是嗎?對嗎?」、「後謝是多少?一萬元是嗎?」、「許百芳給里長後謝金額是要里長投票支持她」,均著重於所蒐集之情資「後謝1 萬元」,將主觀上希望證人許順沙回答之答案「後謝1 萬元」及「許百芳給里長後謝金額是要里長投票支持她」等,預先放置於問句中,誘導證人許順沙附和,順應回答,而答出調查員所希望之答案,已達誘導之嫌,是由上揭勘驗結果,可徵證人許順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調查站製作筆錄時因遭調查員恫嚇擔心被抓去關或被判當選無效始為上開證述等語,尚非無據,衡以證人許順沙於本次里長選舉係同額競選,有103 年村里長選舉人抽籤號次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16 頁),雖然無其他候選人與其競爭,然為盡力爭取里長支持,仍需花費時間、心力爭取里民支持,倘若涉及賄選而失去里長資格或者招致刑事處遇,對其而言,自不樂見辛苦多時的結果毀於一旦,則證人許順沙既處於擔憂里長一職遭解消之心理壓力下,不能排除係為保護自己,而順應雲林縣調查站預設之答案,以求儘快脫身,則證人許順沙於雲林縣調查站所為之陳述,其證明力顯然薄弱而難以採信。
⑵證人洪啟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3 年11月26日開會前1 個
禮拜,調查員來找我說如果被告有找我去開會,要我帶錄音筆去錄音蒐集證據,103 年11月26日被告找我去開會,我有帶錄音筆去,但沒電,所以沒有錄到,隔天我有去調查站做筆錄,調查員叫我做檢舉人。103 年11月26日晚上,楊鎮文有用手勢做動作(手放在一張紙上,如果不去投票,就把那一張紙用手往前推),照我的理解,應該就是賄選,因為很敏感,楊鎮文怕錄音而不敢說出來,被告在楊鎮文做完手勢動作後有講到前金、後謝,我的想法就是要買里長的票,要里長去催票,不過被告當場沒有講到1 萬元,是我之前聽到樁腳跟我講,鄉下每1 里拿1 萬元,也有聽到鄉下有的人票桶都拿1 萬元,當場是沒有聽到被告說「顧票桶」這些字,調查員說1 萬元也不太對,因為有的里不只一個票桶,所以我把票桶跟所謂里長的錢合在一起,那天被告有說到「我會叫人拿給你們,不會自己拿」,我有問旁邊1 、2 個里長說有沒有拿到錢,他們都說沒有,還問要去哪裡拿,因為被告說不會當面拿給我們,會叫別人拿,所以我就聯想這是要給我們所謂不失我們的禮,被告講的跟真的一樣,不過我認為這是選舉語言,我沒有聽到被告說劉建國反對去顧票桶,之前在外面曾聽人講劉建國反對設票桶、反對買票。103 年12月5 日去做筆錄時我就說被告沒有要賄選,是因為調查員拿施耀斐筆錄給我看,既然施耀斐這樣講,因為我在場,所以我也這樣說,不能跟施耀斐講的不一樣,但實際上我沒有聽到,我確定被告有講前金、後謝,但沒有講到1 萬元,太平里里長詹鴻圖有講要被告自己考慮,自己人不用,然後大家就散會了。我在調查站時有跟調查員說這是選舉語言,因為在場里長的反應並沒有要跟被告拿錢,而且沒有前金,怎麼會有後謝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72 至182 頁)。由證人洪啟文前揭證述內容以觀,針對被告於會議中發表言論之內容及
103 年11月27日調查站筆錄之內容加以詢問時,證人洪啟文之回答明顯有矛盾且不合邏輯之處,且於103 年12月5 日調查員詢問時初稱被告並無賄選情事,嗣經調查員提示施耀斐之調查站筆錄時始指證被告有賄選情事,則洪啟文於103 年12月5 日調查站詢問時所證述之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已非無疑,復觀諸本案係因證人洪啟文依調查站人員指示攜帶錄音筆前往被告住處參加會議,嗣因錄音筆沒電而未錄得當日與會人員談話內容,而無錄音檔案可以佐證證人洪啟文指證內容,再者,證人洪啟文自承其支持謝淑亞,及其與會之目的即為蒐集被告賄選證據提出檢舉等情,可見證人洪啟文與被告係處於敵對關係,自不能排除證人洪啟文刻意誣陷被告之可能性,則其調查站之證述之憑信性已非無疑。復參佐證人洪啟文調查站詢問時亦證稱:(問:被告給的這1 萬元是單純為了幫她「顧票桶」(拉票)嗎?他有無另外向你們這些里長買票?)答:這1 萬元就是買我們這一票的錢,我們收了這1 萬元當然也就會幫她在投票所外擺設桌椅幫忙拉票。(問:被告給的這1 萬元不是顧票桶的工資嗎?)答:當然不是,如果請工讀生或其他人「顧票桶」,大約只要500元,這1 萬就是買里長這一票的影響力。這1 萬元就是買里長這一票,其實不貴。…(問:被告說「你們這些不分區的(表示無人競爭),這還有分前謝、後謝,只要我順利當選我絕對不會失你們的禮」,何意?)被告說的前、後謝不是指給同額競選的里長,許百芳的意思是會先給1 萬元,如果開票結果她的票開的不錯,順利當選,他會再加碼給錢,就是後謝。(問:後謝多少錢?)被告沒有明說等語(見警聲搜卷第26至27頁),證人洪啟文所述被告欲發放之1 萬元究竟係被告單純為賄選而買票之對價抑或因請託里長於投票日在投、開票所外設置攤位幫忙拉票之勞務費用,已交代不清;復參諸證人洪啟文已指證被告於會議過程中曾提到要發放前謝、後謝,就是先給1 萬元,倘若其證述屬實,則聚會時間於103 年11月26日,距離投票僅2 日,被告如欲賄選,大可利用此次聚會,當場發放「前金」,或與與會里長約好在投票日前的某特定時點發放「前金」,以攏絡在場里長,但被告既已提到前謝、後謝,卻僅允諾當選後將發放後謝1 萬元,確實頗不尋常。再者,103 年11月26日晚間,被告並非專誠在家等候里長到場,而為參加李進勇造勢晚會而數次進出住處,已如前述,可見被告當晚行程緊湊,並未確實掌握與會人士,被告又該如何於當選後據以發放後謝?則證人洪啟文於本院審理時已然翻異前詞,且經對照證人洪啟文於調查站詢問過程中,即已不甚相符之證詞及其嗣於本院審理時相互矛盾、不合邏輯之證詞內容,堪認證人洪啟文於偵查中所曾證述被告行求賄選之情節甚有可疑之處。
⑶證人施耀斐證稱:當初調查員早上7 點去我家,我剛睡醒,
7 點半就去做筆錄,早餐也沒吃,腦袋空空、血糖降低,加上調查員詢問時有引導我問題,調查員問我有沒有聽到被告講後謝,我在做筆錄時有講被告說當選會給我們後謝,可能是錢,但她只是類似開政見,每個候選人都會開政見,就如說我當選後什麼、什麼東西給你,這不屬於期約賄選,何況被告根本沒有當選。調查員詢問時講的話造成我心裡會怕,因為我剛當選里長,他就說我如果不怎麼樣的話,里長可能沒辦法當,所以我才會說給後謝1 萬元是要里長支持她,但
1 萬元是顧票桶錢,就是投票那一天去幫忙顧投票所,要買便當、檳榔、飲料跟勞務費用,有當選才會發,沒當選就由代墊的里長自己吸收,被告一開始是說要發1 萬元給樁腳,但章明權當場制止,被告也說怕樓上知道所以1 萬元不發了,後來是在楊鎮文講完前金、後謝後,被告才講說不然就發顧票桶1 萬元後謝等語(見本院卷三第91至109 頁),由上證述可知,證人施耀斐已稱所謂後謝乃係顧票桶之勞務費用,並非被告單純為賄選而買票之對價,與其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已有歧異。而觀諸證人施耀斐103 年12月5 日之調查站筆錄固記載「最後許百芳本人說若支持她當選本人支持她當選斗六市長,她當選後會以現金新臺幣1 萬元做為後謝(指選後再支付)」、「她當天對在場人表示『當選後,後謝
1 萬元』,我是支持謝淑亞,我沒有因她這樣表示而動搖,但我也認為她這個動作是要拉我這一票」,惟經本院當庭勘驗證人施耀斐103 年12月5 日調查站部分錄音譯文(見本院卷三第30頁反面至32頁):
①(錄音開始時間:56:39)
問:那我在跟你問重點啦,因為我想說剛剛出去巡巡,有人
有講…答:因為講…問:啊我們這裡掌握的情資應該也不致於太離譜啦,她是不
是有跟你說支持她啦,要給你一萬塊?答:那是她講的,許百芳講的,我們是沒有喔,因為這部分
是她講的、許百芳講的,我們沒有實際的…問:啊她有交給嗎?答:沒,沒。
問:啊她那天有說,如果你若支持她,或你…答:後面,她說後面,選完後面的東西,我們沒有喔,我們
…問:有人有拿到呢?答:我沒有,我可以發誓,不是、不是,這不是,這實際的
,因為我跟她不對盤的時候,他們知道,他們有拿,是他們拿到,但是我實際上…,我沒有拿到,一毛錢,我都沒有拿到許百芳的一毛錢。
問:啊她當場,所以我才跟你說重點就是,因為人家已經說
出來了,許百芳就像你說的,她一開始來坐坐,她當然晚會走,她馬上又回來。
答:沒沒沒,沒有回來了,我們這些里長、我點出來的這些
,我們在那裡,結果他們在那、他們拿什麼,啤酒阿、瓜子阿、餅乾啦,問:服務處有的…答:不是、不是,這不是在服務處喔,這是去她家喔。
問:服務處等於是她自己的家。
答:嘿。
問:但是我說喝啤酒、吃餅乾這不是重點。
答:嘿。
問:我是說1 萬塊是你們一開始去、8 點多去…答:這我都沒說、這都沒有。
問:不然1 萬塊是什麼時候說的?答:最後她去造勢晚會回來的時候,就是我說她要走的時候,她才講的。
問:這就是重點阿。
答:但是我沒有阿,我沒有拿到阿,因為我走,…謝謝我就走了,我們就解散了,我們沒有。
問:她有當場跟你們說…答:沒有。她當場是說、後謝…問:對啦、我是說當場她有說1 萬塊,如果當選要給你們這
樣?叫你們支持她?答:但是我是沒有、我是沒有。
問:對啦,我知道你沒有,我是說那天會議,因為我們就跟
你說…答:她有講,但都是她講的,問:是她講的啦,好啦。
答:她講的。我們沒有。
(錄音結束時間::59:10)」②「(錄音開始時間:1 :22:35)
問:(指示繕打筆錄:許百芳於11月26日晚上在她住所召集
你們,並現場表示若支持她,她當選後,會給你們1 萬元的後謝,她這1 萬元的後謝是否是要你支持她?)啊不然她吃飽太閒跟你說…答:她只講後謝而已啊,她沒講。
問:對啦,啊我講這個用意是不是要叫你們支持她?答:對。
問:對啊,所以她是大家逗陣她做伙講下去,所以我是說她
這個用意是不是叫你支持她?答:不是,她那個講的意思是全部,但是我的話是…因為我聽的話是聽這樣,所以我們就聽聽就好。
問:對,我知道。但我是講她的用意是不是欲叫你…譬如說
我現在你們好幾個咧選,啊你們來幫我支持,我上之後,我給你們一人一萬塊,我的用意是不是欲講我就是要叫你們支持我?啊欲叫你支持我,啊叫你也…給我挺,所以我咧問的就是講,她有跟你講這一萬塊是不是叫你支持她?答:她沒講說支持她,她只說後謝動作。
問:對,啊後謝就是支持她啊?答:但是那個後面沒有講支持這兩個字,只是講後謝,東西,我當選之後,啊咱這後,後謝一萬塊,這樣而已。
問:喔。
答:她沒有講到支持她的這兩個字,支持這兩個字,她只是有這個動作,只是沒講出。
問:對啦,當然她這一萬塊是想欲叫你們支持她啦。
答:但是我…問:不然她咁有可能欲替謝淑亞來拉你們的票,這個就兩個在選而已啊,又不是三個。
答:對啊。
問:啊你講、好我們就照他,她當天只是說?答:後謝動作。
問:沒關係,這你說的卡詳細咧,就你剛剛說的,你是講她
是講按怎?答:就…當選之後,後謝一萬塊。
問:嘿。
答:就這樣而已。
問:(只表示當選之後後謝一萬塊)答:嘿,就這樣,因為針對全部的,不是針對我個人的,這樣。
(錄音結束時間:1 :26:50)」③「(錄音開始時間:1 :35:58)
問:所以你感覺說她說後謝一萬是欲把你們這些,就是欲把
你們的里長買票?答:一萬?問:嘿對啊,當然你不投給她是你的決定啦,不是說她的意
思啦,她給你的感覺就是說,她要買你這一票?答:沒有。
問:啊不然為什麼要有後謝?答:她叫我,我們支持。
問:就支持她嗎?答:對,但是的話,我們原本就跟她的話就…(嘆氣)問:就是要支持她這樣子?你有上?答:有。
問:有,檢察官他喔,他…來改一下。現在檢察官的想法啦
,他會幫你們爭取一個那個最好的,因為本身你上,你就是公職人員啊。
答:嗯嗯嗯。
問:啊因為他這個是卡到這個喔,他可以用到,你可以繼續當里長,沒有問題。但是,要你講事實的前提之下。
答:因為我講…,我們在場的,所以我們已經自白說,現場
,我沒有說我沒有在現場,我有到現場。我現場有幾個人,我有點出來。
(錄音結束時間:1 :37:9 )」依上開勘驗結果所示,調查員以手上掌握情資以及其他在場里長已經指證被告,而誘導證人施耀斐講出「被告有說選後要發放1 萬元後謝」等語,末以甚至指明「檢察官的想法啦,他會幫你們爭取最好的」企圖對證人施耀斐誘之以利,反面而論,倘若證人施耀斐不配合,則檢察官將為不利於其之處置,益徵證人施耀斐於本院審理中稱:調查員詢問時講的話讓我懼怕,因為我剛當選,如果我不怎麼樣的話,里長可能會沒辦法當等語(見本院卷三第95頁反面),並非無的放矢,則不能排除證人施耀斐為了自身利益,始順應詢問者之問話,回答其預想之答案,則證人施耀斐此部分之證述已有受引導之嫌,是否確為證人施耀斐之真意,已非無疑。
⑷是由上揭證人許順沙、洪啟文、施耀斐等人於調查站、偵查
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以本院勘驗筆錄相互參照,上開證人指證被告行求賄賂之證詞,出現前後不一、矛盾,或真假夾雜之情形,即使於偵查中在與檢察官面前為相同之證述,亦可能非出於渠等真意,則被告於103 年11月26日晚間集會時是否確實向在場里長表示當選後將每人發現1 萬元後謝以爭取在場里長支持乙節,已非無疑;況依一般社會的通常經驗事實來看,查察賄選是政府大力掃盪的犯罪行為,此已成為一般人民所普遍知曉的事實,尤其距離投票日僅剩2 日,檢警調查緝氣氛熾烈之時,可謂草木皆兵,倘若進行賄選,幾乎不可能自己親手為之,必然係假其信任之工作人員或親朋好友之手,被告在不確定在場之人是否力挺支持之情況下,竟敢肆無忌憚、明目張膽在公開集會中許諾當選後以後謝
1 萬元酬謝,並將由他人交付之語,此節已逾常情,著實令人匪夷所思,難以置信,自難僅憑上開證人調查站或偵查中之證述,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⒌公訴人另以證人林癸君及章明權指證被告於會議中提及每人給予1 萬元等語,佐證被告有行求賄賂之犯行,惟查:
⑴證人林癸君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被告在會議前一天或是當
天有打電話邀請我到她家開會,當時我有問信義里及公誠里里長,我在當天晚上7 、8 點時,由八德里里長陳明哲的太太高鳳廷(綽號:高梁)開車載我去被告家裡,在被告家中客廳由被告主持會議,開始之後沒多久,被告先離開參加造勢活動,之後被告又返回家裡,我當時有先離席上廁所,返回客廳後,我有問陳明哲的太太高鳳廷,剛剛被告說了什麼話,高鳳廷告訴我被告有表示,等她當選後會給與會的里長每人1 萬元,但是這1 萬元要我們催票、拉票還是其他的用意,我就不清楚等語(見他卷一第133 頁反面至134 頁);於偵訊時證稱:「我中間有去廁所,回來後有聽八德里里長代表(即高鳳廷)說顧票箱1 萬元」、「有說到1 萬元,但詳細我是不知道」等語(見他卷一第137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3 年11月26日晚上有邀高鳳廷一起去被告住處,到場後喝了紅酒人不舒服,現場又很吵雜,其實沒有聽到被告說要發1 萬元,是調查員一直說大家都承認了,為什麼我沒有聽到,很兇一直在講,我就說你看高鳳廷有沒有聽到,之後在檢察官偵訊時會說有聽到高鳳廷說顧票箱1 萬元也是因為調查員叫我要跟調查站做的筆錄內容一樣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87 頁反面至299 頁反面),惟經本院勘驗林癸君10
3 年12月5 日調查站詢問時之錄音檔案,摘要重要內容如下(見本院卷四第15至33頁):
①「(勘驗時間:0:25~42:52)
問:你剛才有先去警察局嗎?答:嘿。
問:你說的有缺漏,因為有一些你沒有還原清楚,所以檢察官要求我們再重新做一次。
答:喔,這樣阿。
問:她有講到一些重點你都沒有講?我等一會提示別人講的
給你聽,因為去參加的人很多人嘛,她談話的內容裡面一定有很多人講到一些她講到的一些話,但是你在警局作的筆錄比較簡單你沒有講到重點,那重新再做一次筆錄。有啦,有說到,很多人講的。
答:講了…問:你是全程都有參加?答:我去是有,但我都有去廁所。
問:去廁所那沒關係。
答:因為他們再來說什麼,我聽沒有…問:主席叫你們去之後,她去參加造勢的活動,之後才又回
來?答:嘿。
問:回來之後就說一些當選之後要給你們謝謝的事情,答:她是說、當選之後會盡量配合,你們如果要建設這樣子
,她會配合,她不會像謝淑亞這樣子,算說盡量…問:叫不動?答:不是,盡量嘿啦、盡量爭取這樣…我是聽這樣子而已,
說實在的,問:有說到1 萬塊要給你們答謝,這部分你沒說,好幾個人
都說完了,答:那要答謝對,對,但我沒聽到…【調查人員接聽電話,故暫停詢問】問:那麼奇怪,大家都有聽到,你沒聽到(笑)答:這個真的講,我可能去廁所,因為我說實在的,我沒什
麼支持她…問:我跟你說…答:她也怕我,我們說實在的,我沒什麼支持她,上回她就
是抓人跟我一起選,我不想得罪她,說實在我不要再去…,所以我都很中立。
問:對啊,既然這樣就沒有什麼包袱阿。
答:對啊,我很中立。
問:所以她有講的話就講清楚阿,答:是這項真的說我沒注意聽還是怎樣,我沒聽到。
問:我剛去廁所她在說這個…(聽不清楚)不是說要叫你們
支持而已,就是要說這個重點,不然要叫你支持就不用特別叫你去那裡,那個…就可以說了。
答:她就一直說那個…,之前我們都沒有理,我們就是2 邊
…問:就是你們都沒有理她,所以召集你們這些,趕快宣布什
麼好康的、才會叫你們去,答:如果好康的人家就要怕她喔。
問:對啊,那當然,這是另一回事,不然會選的很難看…(笑)。
答:人家在做,選一下也好。
問:所以已經有好幾個都有講了啦,嘿啊,所以你也別為難
說出來會得罪她,那個都不會。嘿啊,事實上…答:…真的是…問:事實上你也沒拿到。
答:沒拿到,真的沒拿到,跟你說,真的沒拿到。尤其是被
調,我們不理她,臨時被調,她說要調我們就要理她喔。
問:當然阿,要支持要長期配合、長期互動。
答:不說說要支持就…:
答:她在我們出生,我那一里出生的。
問:她是你那一里的?答:嘿啦,戶口也在我那邊。
問:戶口也在你那裡?答:她在那邊買好幾棟房子。我沒得罪她,人家說我得罪她
,她就叫一個跟我攪和,我就不要這樣,我說、很沒風度,我覺得。
有利的證據,這樣有瞭解嗎?3 項?:
問:很多阿,你就那天有去都有來阿(笑)。
答:怎麼這樣。
問:那天有去的都有來(笑)。
答:就叫不想得罪,有夠笨的。
問:不會啦,過程說明清楚就好。
答:沒辦法,不想得罪也有事情。
問:那個斗六市長參選人許百芳你有認識嗎?答:認識。
問:有什麼關係嗎?答:是沒有,是在我們那一個里…問:算朋友支持這樣?答:嘿。
問:沒什麼金錢往來?答:沒有。我們這種單純人,人家…問:只是朋友關係?答:也不是說朋友,就以前…問:只是認識…答:認識,以前鄰居住我後面啦。
問:只是認識而已,沒有任何關係啦。
答:當然會認識她,大家都認識她(笑),說不認識就騙人了,沒有深交就是了。
問:她競選斗六市長期間你有幫她助選嗎?還是有幫她拉票
?做她競選員?答:沒有。因為謝淑亞也跟我是朋友,我幹嘛幫她拉票。
問:(我與2 位斗六市長參選人都是朋友)保持中立。
答:嘿啦,都是好朋友啦。謝淑亞也跟我10幾年朋友了。
:
問:她就是在11月26選舉前2 、3 天在她家叫你們里長去嗎
?那次你有去嘛?答:嗯。那次我還有問信義里長,因為我想說那要幹嘛。
問:誰通知你的?答:我問信義說,阿去許百芳那裡是什麼事情,你有去嗎?你有要去我才要去。
問:(笑)。
答:信義里長說好阿我要去,不然我也真的…問:(何人通知你)什麼人通知你去的?答:那個許百芳自己通知的,還有那個、問:許百芳自己通知的。
答:嘿啊,本來…問:自己通知的。
答:嘿自己通知的,我才會問那些里長你要去嗎?因為我也
會怕阿,我想說要幹嘛,想說沒關係來瞭解一下(笑)。
問:通知的時候沒有說要幹嘛?答:嘿啦沒有啦。
問:會議的內容是說什麼?答:會議的內容叫我們要支持她。
問:(就是要與會者支持她)答:她說不會像謝淑亞,你們要電燈要什麼她都盡量配合。
問:她當選之後會盡量配合。
答:嘿啦。
問:那個建設的需求?答:嘿需求這樣而已。
問:(當選後我會全力配合各里里長地方建設需求)答:人家謝淑亞也都會給我們建設、路燈也都有給我們,這還要說。
問:對啦,多說的。
答:多說的。
:
答:楊鎮文是去沒5 分鐘馬上走,人家不理他。(奇怪她叫
我們聽一聽也有事情,我們沒理他。)問:她就說…答:我們也沒理他,問:那沒關係啦,那是他的事情,我們有聽到我們就照實講就好了。
答:不是,我真的沒聽到,但我尿尿回來我有問八德里長他
老婆她說怎樣,她是說如果有選上要1 萬什麼的、她也說的很凌亂,八德里長他老婆。
問:沒關係你就照她轉述就好。
答:真的是這樣。
問:你尿尿回來…答:我尿尿回來,我直接、她算是去凍蒜凍蒜、我問…問:就陳明哲他老婆跟你說的這樣就對了。
答:嘿啦。
問:說有選上…答:她說這樣而已,我聽這樣而已。我聽她本人,說實在我不喜歡她。
問:沒關係我們就照實講就好。
答:嘿啦,我也跟你講,她上叫一個人來跟我攪和,所以我不要再去得罪這個人了。
問:嘿啦。
答:因為都拿錢給人說,她就拿錢叫人去攪和就是了,這樣我就不喜歡她。
:
答:她這樣說我沒有理他問什麼還有事情?問:沒有呀,跟你沒關係,等於你作證而已。
答:我不要理她,我也都沒有摸到什麼,她說歸她去說,說要100 萬…。
問:等於作證這樣而已,你又沒有拿到錢…答:我又沒有拿到,我也沒有親耳聽她講,是八德里長他老
婆跟我…:
問:你剛才說她會議中她說到1 萬塊的情形是怎麼樣?答:因為當時我沒有聽到她本人說。
問:你剛好去廁所。
答:嘿,她那時候說不知道什麼時候。
問:是她去造勢晚會回來的時候才講?一開始你去一下她就
走了,答:嘿嘿。
問:走了之後回來再說?答:嘿。回來再說,阿說算我沒聽到,因為她說的時候我可能去廁所,問:嘿嘿。
答:我坐下來一下子,我問八德里長他老婆,她說…那…問:若當選…答:若當選要答謝,阿算說一個票箱要怎麼樣
,1 萬塊還什麼、我就不知道,她說的很凌亂,問:說票桶、一個票箱給你們1 萬塊…答:嘿。
問:要給你們答謝…答:她這樣跟我說,所以你們要問八德里長夫人比較清楚。
因為我還經過她跟我講,問:沒關係我也會問她,答:嘿嘿,她比較清楚啦,我去廁所所以我不了解。
問:算你去參加這個會議,一下子之後她出門去參加造勢的活動。
答:嗯。
問:之後又回來。
答:又回來。
問:回來說的時候你沒聽到,你剛好去廁所?答:嘿。
問:之後你廁所完之後你問八德里里長的老婆,她說什麼,
她說她若當選之後,算一個里長要1 萬塊給你們答謝,大概是這樣,詳細…答:詳細的我不知道,她說的…問:說到這個就對了。
答:嘿。
問:說到1 萬塊…答:因為那裡也很吵,我耳朵沒有多重。
:
答:是說她沒選上這樣也有事情喔?問:不可以阿。我們檢察官監聽她很久了,所以才會知道、
所有的細節都知道。算那個八德里長載你去她家、去許百芳她家就對了?答:他太太。
問:對啊,八德里長他太太載你去的,所以你們2 個同車就
對了?答:嘿。我是有先問信義里長,你有要去嗎,什麼事情,他
說要去這樣,不然我會怕,我就不想理會這些,想說什麼事情,問:她許百芳是多久以前打給你的?當天?答:前1 天、前2 天,ㄟ…前1 天還是當天…問:(許百芳)答:反正結束我有問信義,你們如果調電話就知道了。
問:許百芳在會議的前一天或是當天有打電話給我,或是
當天有打電話邀請我到她家開會,答:嘿,我會怕又問。我有問信義問公誠,我說你要去我才
要去,不知道什麼事情這樣,問:當時我有聯絡信義…答:我是問他不是聯絡,我問他…問:嘿呀你問他,我有問信義里長…答:是要幹嘛,你們要去我才要去。
問:信義跟公誠里長?答:嘿。我說你們去我才要去,不然誰理這些事情。
問:等一下我去洗手間一下。
答:是說她沒有買票也有事情嗎?好啦給她辦一辦,以後不要出來選,沒有我的事情。
問:證明…答:證明說她有說這些。
問:會議是許百芳主持的就是?答:嘿。
問:她家的客廳嗎?答:她那個可能是客廳?問:有一個沙發。
答:有一個沙發,嘿還有一個電視。
問:還可以唱卡拉OK?答:嘿嘿。
問:在許百芳家中客廳,由許百芳主持會議,開始過後、開
始之後沒有多久她就先出去?答:嘿。她說要凍蒜凍蒜。
問:(沒多久她就會參加造勢活動,許百芳先離開參加造勢
活動,之後又返回繼續主持會議) 結束之後又回來主持會議?答:嗯,只有說話也沒主持…問:回來又持續跟你們說話就是。(之後又返回,然後許百
芳有返回家裡、家裡啦厚,我當時有、先離席上廁所,返回客廳後)回去客廳之後你有問那個…答:那個八德他老婆。
問:陳明哲他太太。
答:嘿。八德他老婆自己跟我說、自己主動說、她說怎樣這樣。
問:(我有問這個陳明哲的太太)(剛剛許百芳說了什麼話
,高鳳廷告訴我許百芳有表示等她當選後會給與會的里長)算叫你們幫忙拉票,當選之後1 萬塊答謝這樣?答:她說這樣…她是說顧外面這樣、催票人的錢啦。
問:催票顧票桶阿。
答:顧票催票的錢啦、這樣。所以我也沒有很瞭解,她1 萬
元是要催票還是顧外面的這樣。這個真的我不是很瞭解,你要問鳳廷看是怎麼樣。
問:(里長每人新臺幣1萬元)答:嗯。這我沒聽到,所以你要問、她轉達給我的,我聽沒有很清楚。
問:(每人新臺幣1 萬)答:所以我也不屑這個錢。
問:沒差這個。
答:我也…嘿啊。很…問:(但是這1 萬元到底是要我們催票還是顧票桶)答:嘿我、她要用什麼用途我就不知道了。
問:(催票拉票還是那個、)答:催票拉票還是那個我阿知道。
問:還是那個顧票桶阿,工錢還是…答:嘿啊嘿啊,所以你要問鳳廷比較知道,算她有聽到我沒聽到。
問:(還是其他的用意我就不清楚)(許百芳除前述期約選
後給予每位里長1 萬元,要求拉票以外,選前許百芳有無提供你等與會人士、與會里長其他好處)你剛說當選之後要給1 萬塊答謝之外,選前曾經拿錢給你們或其他的好處?沒啦厚,有嗎?答:沒有,因為她知道我也很不喜歡她,她什麼時候不會跟
我、因為上次叫一個拿錢跟我攪和,我為什麼要那個,她也知道,我是不想得罪她,她要走路我就跟你走,對嗎,我才不會理會這個人。那是說不能說不好意思,對嘛,我不喜歡…問:(這裡前述會議有無答應、前述會議期間你有無答應先
協助許百芳、你有無答應協助許百芳拉票)答:我都有帶2 位拜票…,算說謝淑亞去我也帶、她本人我
…她派人說要帶我也幫忙帶,她也不太要我帶,她那邊都是我的親戚,都是她的親戚,許百芳的親戚,光興里都是她的親戚。
問:(協助許百芳拉票)答:我沒有拉票,拜票!跟謝淑亞我都有。
問:帶她們去就是了。
答:拜票跟拉票不一樣喔,我不願意幫她拉票、還拉票,我
吃飽沒事做。里長我是帶她拜票,每一里我都有帶。」②「勘驗時間:1 :12:24~ 1 :13:20」女調查員:等一下要複訊啦,地檢署檢察官要問你。
答:好。
女調查員:所以有說就是了,許百芳有說就是了?答:她有說我是沒聽到,女調查員:你沒聽到別人有說就是了?答:別人嘿啦…女調查員:別人說許百芳有說?答:她說、我問她說什麼,說沒說清楚,你問那一個跟我說的比較清楚,因為我去上廁所。
女調查員:重點就是他們說許百芳有在那裡說1 萬塊要給人
家這樣就對,答:是嘿。
女調查員:因為等一下檢察官就是會問你這個,你要自己先想好。
女調查員:她好了就先帶她出來。
男調查員:好。
女調查員:我們等一下會送複訊,所以你先跟我出來。
答:我跟她出去?男調查員:嘿對。」由上揭勘驗筆錄所示,證人林癸君已明確指稱其並未親聞親見被告提到要發放1 萬元乙事,係自證人高鳳廷處聽聞被告說選上要1 萬元,且亦陳述證人高鳳廷說的很凌亂,而不清楚該1 萬元之用途為何?再由「女調查員:等一下要複訊啦,地檢署檢察官要問你。答:好。女調查員:所以有說就是了,許百芳有說就是了?答:她有說我是沒聽到,女調查員:你沒聽到別人有說就是了?答:別人嘿啦…女調查員:別人說許百芳有說?答:她說、我問她說什麼,說沒說清楚,你問那一個跟我說的比較清楚,因為我去上廁所。女調查員:重點就是他們說許百芳有在那裡說1 萬塊要給人家這樣就對,答:是嘿。女調查員:因為等一下檢察官就是會問你這個,你要自己先想好」之對話內容,可見調查員確實有引導證人林癸君於偵訊時亦需為相同之證述,故其偵查中證述之憑信性甚為薄弱;又參諸證人高鳳廷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證述103 年11月26日晚間在被告住處集會時,並未聽聞被告說當選後要給後謝1 萬元或顧票桶錢(見附件
二、三卷第21頁、選偵101 卷第69至70頁;本院卷三第197至202 頁),則證人林癸君前揭所證是否屬實,亦有可疑,自不得逕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⑵證人章明權於103 年12月5 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被告在一
開始時向在場里長表示,要給在場里長每位里長1 萬元顧票費用,我當場表示不可以,期間她有說「她如果有選上,不會失大家的禮」等語,並協助在場里長里內建設經費,我跟四維里里長呂慶和都有當場制止被告不要這樣做,我沒有聽到她說後謝1 萬元等語(見他卷二第50至51頁);於103 年12月5 日偵訊時證稱:被告說顧票費1 萬元,就是拉票的錢,但我當場制止她說這是賄選,後來她就說如果當選,各里內的建設經費一定編預算,不會失大家的禮,我沒有聽到她說要考慮1 萬元的事情,沒有聽到後謝等語(見他卷二第57至58頁);於103 年12月17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被告第1次出現時,有拜託在場里長支持,並表示若她當選市長會協助提供建設經費及「不會失大家的禮」,另外有向里長表示要發放1 萬元顧票費用,當時我認為被告給顧票費用恐涉及賄選,所以我跟四維里長呂慶和當場都有制止被告。被告參加完李進勇的造勢晚會回來後再度向我們表示,當選後會給予現金1 萬元,當時所有在場的人應該都有聽到,如我前述,我與四維里長呂慶和一起當場制止被告。被告允諾給里長
1 萬元是希望里長在投票日當天向支持她的選民催票(至投票所投票)等語(見附件二、三卷第24頁);於103 年12月26日偵訊時證稱:被告在里長還沒有完全到齊前,有提到顧票費1 萬元,我有跟她說不可以,她就沒有再提了,1 萬元顧票費是在投票地點附近30公尺外,準備糖果或餅乾,遇到認識的人就跟他打招呼,如果認識的人沒有來投票就趕快請他們來投票,沒有聽到被告說要給後謝1 萬元等語(見選偵
101 卷第76至77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跟在場里長說這次選舉非常危險,拜託各位里長給我們支持,說如果當選,地方的建設經費會幫忙爭取。被告曾經提到顧票費,但我不記得是在第1 次回來還是第2 次回來時講到,我聽到被告講顧票費,因為擔心卡到賄選,就馬上制止他,一直到我們離開,她都沒有提顧票費或是當選後會給現金1 萬元,顧票費就是說在投票所的外面顧工,比如說我顧甲,你有你的朋友、親戚沒有來投票的話,去通知他來投票,或者是買一些水果、糖果,擺在顧票投開票所的一個空地、涼亭供人泡茶、吃糖果,注意看選民有沒有來投票,沒有的話再去通知一下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03 至322 頁反面),細繹證人章明權歷次證述,均證稱被告於103 年11月26日晚間集會時曾提及發放1 萬元顧票費乙事,縱使因時間久遠,致其混淆被告講述發放1 萬元顧票費之時間點,但不致影響證人章明權此部分證述之憑信性;又參諸證人章明權所述顧票費之意義,亦與證人施耀斐、洪啟文、許順沙、詹鴻圖、林癸君等人所述大致相符(見本院卷三第98頁正反面、第107 頁、第15
9 、176 、234 、240 頁、第250 頁反面、第289 頁反面),足見顧票桶確實為選舉期間,候選人動員催票之合法手段,則因動員催票所衍生之人事、餐飲、交通等費用,實屬勞務費用之性質,並非對於賄求對象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不法報酬,自難認定與投票間具有對價關係,則檢察官據此逕認被告已有行求賄選之舉,恐嫌率斷,實難採憑。
⒍證人王昭雄固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被告有說斗六市鄉下地
方的票比較穩固,但是斗六市區的票不穩固,希望我們同額競選的里長多多支持,並表示「如果她當選斗六市長她願意在選後給支持她的里長每人1 萬元作為報酬」,我認為被告因為在斗六市區的選情告急,迫為無奈之下才會作這樣的決定,被告所說的1 萬元後謝就是要我支持她,我是同額競選,沒有競選壓力,是不想得罪任何人,才會與會,我沒有因為被告說當選要以1 萬元當作後謝而幫被告拉票,在場的里長應該都有聽到被告說若她當選時會支付1 萬元後謝,但所有里長當場都沒有反應,開完會大家就各自離開,沒有再討論過這件事情等語(見他卷二第9 至12頁);於偵訊時改稱:103 年11月26日晚間開會時,被告只是叫我們幫忙拉票,要幫忙加油,沒有說到錢,楊鎮文坐在靠門的地方,我坐在靠門的地方,我坐在另外一邊,所以楊鎮文說什麼我沒有聽得很清楚。調查站筆錄雖然這樣記載,但我真的沒有聽到被告說選後要給支持她的里長一個人1 萬元,因為我重聽,70多歲了,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講。當天沒有人拿錢出來,也沒有人說到前金、後謝等語(見他卷二第12至14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只有說現在外面鄉下的情勢、風評比較好,可能市區會比較危險,叫我們市區的里長幫忙她一下,沒有聽到被告提顧票桶、前金後謝,或是選上會幫我們爭取什麼,不會失禮這些話,楊鎮文後來有來,我沒聽到他提前金、後謝。警察在早上6 點去我家翻東西,然後叫我跟他們去警察局,趕快吃一吃飯忘記帶藥就跟他們去問話,去了就在那裡坐,叫我看電視,到中午叫便當來,叫我把便當吃一吃,然後再開始問話,就問我有沒有拿到許百芳的保溫杯還是什麼,我說沒有,之後就送到調查站,送到調查站那時候不知道過中午幾點了,就問我說,沒那個意思要我照那樣說,我說沒有,他就說大家都認了就你不認,我就說我就沒聽到要怎麼認,結果在那裡問很久之後,他就把我帶出去外面,到外面之後就對我說,大家都認了你就認一認,讓我們筆錄趕快寫一寫送過去,送過去你就可以回家了,我確實不知道該怎麼跟你回答說我有拿到什麼,還是有聽到什麼消息,結果再進來的時候我也沒有答應他,又講了很久之後,他才又把我帶到外面去,跟我說趕快認一認,大家都認了,你就認一認,結果後來又進來,我就說確實是沒有聽到,你要怎麼寫筆錄,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跟你說筆錄要怎麼寫,你要我說謊話我也不會,結果他就說他要寫,我說好啊,你寫,後來送到檢察官那裡,我也跟檢察官說他逼我要認,這邊才跟我說你怎麼要認,我說沒辦法要叫我認一認,到地檢署已經很晚了,是因調查員要我承認,我才生氣說不然你自己去寫,1 萬元都是調查員說的,不然我也不知道有前金、後謝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23 至331 頁反面)。則證人王昭雄於本院審理時已然翻異前詞,且經對照證人王昭雄於調查、偵查過程中,即已不甚相符之證詞,堪認證人王昭雄於調查站所為證述被告允諾倘支持其當選市長後將給予1 萬元後謝賄選等情十分可疑。復經本院當庭勘驗證人王昭雄於調查站詢問之錄音譯文如下(見本院卷二第304 至310 頁反面):
⑴「(錄音開始時間:42:10)問:許百芳召開的會議內容是怎樣啦?跟我們講清楚啦。
答:啊她就跟我們說…問:我跟你講啦,在場的全部都認了啦。
答:對啊,就…問:你給我講清楚好不好?到底有講哪些?答:沒說啥,只叫我們支持。
問:支持、支持,那她有沒有說選後要給你什麼東西?答:沒沒沒。
問:你給我講清楚啦(語調高昂),其他人都講了啦。
答:安捏我真的不知道。
問:你那天在,你就給我直接講出來喔。
答:沒沒沒,那天我在的時候,她沒有說要給什麼。
問:許百芳有沒有說要給你什麼?答:啥?問:許百芳有沒有跟你講什麼?答:她就講說要給她支持,她差一點就過了。如果我們市區的都支持她,她就過了。
問:我跟你講,在法律上,譬如說選後給你一萬,但是你沒
有答應的話,答:真的沒有啦。
問:如果你沒答應的話,你沒罪。
答:真的沒啦。真的沒啦。
問:你現在要想清楚。
答:沒,真的沒,真的沒說要一萬塊給啥,就算有我也不會拿。
問:沒有,沒有。你…答:我知道。
問:你帶他出去一下(小聲)。
(詢問暫停,惟尚在錄音中)(遠方持續傳出王昭雄講話的聲音,惟聽不清楚)(偶爾有調查員之間對談的聲音)(有開門的聲音)(詢問重新開始時間:54:10)」⑵「(錄音時間:54:10)
問:據本站調查啦,施耀斐,施耀斐齁,今天在本站調查供
述,許百芳在103 年11月26日在許百芳,許百芳家中開會的時候說齁,施耀斐說齁,許百芳那個支持她當選斗六市市長齁,她當選後會以現金一萬元作為後謝,選後再支付啦。
答:這不會這樣啦。
問:你做何解釋啦?施耀斐那天有在現場,你剛有說,對不
對?答:沒沒沒,我沒說。我都沒說ㄟ。你可以去問那些人,我
在那邊是否有發言?我沒有啦,我聽不太清楚,我沒在管這些,這種東西齁,會牽涉到自己的選舉,我何必為了一萬元來冒這險?對吧?問:我跟你講....痾答:不會啦...第三位調查員:我剛跟他溝通很久...答:呵呵,溝通啦...問:你現在講清楚,我們會在後面講說...答:沒,這就真的沒有,我要怎麼跟你說?這種我說不出口
啦。若有我就會說有,我何必為這一萬塊跟你爭這麼久?第三位調查員:我們沒有說你為了一萬塊在...問:我們沒有講,你帶他出去,跟他解釋,早上那個狀況,對啊。
第三位調查員:我們不是說你為了一萬塊,只是我們問你說
你是不是真的有聽到,許百芳有講這件事情?答:實在說啦…問:應該是有,說實在話,答:說一個那個…問:我們不是問你說你有沒有答應要收那一萬塊,我們不是
問你有沒有罪,我們是問許百芳有沒有做這件事情?答:沒。
問:這件事情你是證人,你不用太擔心啦,好不好?你不用煩惱後果啦。
答:真的,許百芳沒說這句。補助什麼後謝一萬塊,沒這個
事情,今天早上一來,警察去我家時也說...第三位調查員:前謝、後謝,她有說嗎?答:沒,她沒說。
第三位調查員:你沒說實話,其他人都有講喔。
問:對,其他人都有講,我們現在在問的就是其他人都有講
的,你現在就講清楚喔?第三位調查員:每個人都有說前謝、後謝。
問:每個人都有說前謝、後謝。
第三位調查員:我們先不討論那一萬塊,但前謝、後謝每個
人都有講,你這樣講就沒說實話,到時候檢察官會怎麼認定?就看你了。
問:對啊,我剛就跟你講,如果你現在不講清楚,會不會是
因為...第三位調查員:檢察官會認為你幫許百芳隱瞞一些事實。
問:對對對。
答:不會啦,沒啦,這些我不會去把什麼人那個啦。
問:你這樣做偽偽偽….答:這個這個…這個我真的搞不清楚這狀況。
問:搞不清楚就是,我們問你一萬塊錢這件事情你只是證人
,你不會有嫌疑,好不好?第三位調查員:對。
問:我們只要問清楚當天實際的狀況。
答:真的,我就沒聽到這句話,這樣我沒看到要如何去說?問:重點是假設其他人也都講沒有,那可能就真的沒有,但
其他人全部都講有,你講沒有,那我們就會覺得你很好笑了啊,你就講清楚一點好不好?第三位調查員:重點是你在場,要是你不在場我們還可以解釋。
問:你自己也知道在場,其他人也都說你在場。
答:啊在場我也就跟你說我在場了啊,對吧。
問:問題是其他人聽得清清楚楚。
答:這樣我哪有,哪有...第三位調查員:早上有人說說講了兩次。
答:蛤?第三位調查員:就前謝、後謝,講了兩次。
問:其他人都講的很清楚。
答:沒有,許百芳沒有這樣說捏,你要不要去看是誰說的?
還是是他們的要求?問:她是當場直接跟大家講的,好不好?第三位調查員:早上每個人都是這樣講的,你現在堅持你的
說詞,到最後檢察官會怎麼認定,他就會覺得你跟許百芳有掛勾,你們有串供。
問:有收到或怎麼樣,我剛就跟你講過了,現在你講清楚,
我們後面會幫你寫清楚,寫說我並沒有答應她,我兩邊都不想得罪,好不好?你現在再想清楚一下,來啦,喝杯茶,想清楚一點,好不好?答:這個,老實說這個我說不出口,人家就沒有,我是要怎
麼說這有,真的我說不出來,如果說她真的有說這話,我隱瞞,那就是我不對,但是她真的就沒有跟我說這,我要說有,這樣不夠意思。
問:去…那好那我們…那施耀斐說許百芳講說如果支持她當
選斗六市長會以一萬元當後謝啦,選後再支付啦,對此你做何解釋啦?為什麼其他人有講,你就講沒有講?他跟你都在同一間房間喔,為什麼他講有,你就講沒有?答:我就說…確實…他甘有講是許百芳講的嗎?第三位調查員:早上每個人前金後謝都說是許百芳講的。
問:對啊。
問:都許百芳本人講的,講得很清楚啦,你再想清楚,反正
我們現在不是在說你有收那個錢,我們只是問說有沒有這個東西?第三位調查員:我們從頭到尾都沒說你有收那個錢。
問:我們不調查你有沒有犯罪,而是說許百芳有沒有做這個事情?你自己想清楚。
答:許百芳在那邊就沒說這個事情,沒關係,你再調查別人
看看,好不好,真的那麼多人不是只有我而已,你可以再問別人啊。
問:啊你也在現場啊,你就講清楚啊。
答:啊我在現場就確實沒聽到這句說…這個…對啊。真的…
你…你這麼多人…問:你在現場這麼大聲,人家都有聽到就你沒聽到?答:沒多大聲,又沒麥克風,真的,我又不是坐在她旁邊對
不對…(電話響)問:先不要接電話。(指示繕打:雖然我在現場,許百芳也
有,但我當時在現場…)問:許百芳有跟你們講話嗎?答:她有講話阿。
問:她講什麼?答:她就叫我們支持她,這樣而已。
問:(許百芳有跟我們講話要我們支持。)答:她說她現在當選機率比較高了啦,要是我們斗六這幾里給她支持就上了,這樣啦。
第三位調查員:她有說鄉下怎樣嗎?答:沒,結束之後,她就說她這裡有喝紅酒,要喝紅酒啦…
在在在…問:許百芳說她哪邊比較穩了?答:啥?問:她說她鄉下地方比較穩了,對不對?答:嗯,她說她鄉下的票差不多都她的。
問:差不多已經安排好了嘛?答:她的斗六市的票…問:她只是說斗六市的票需要里長多多支持?答:對啦。
問:齁,好,那許百芳當時也有說,齁,也有說嗯,怎樣,
斗六,斗六,斗六的鄉下地方,偏偏,就鄉下地方就好。她說她鄉下地方都安排好了嘛?對不對?答:沒有,沒有說安排好,她說鄉下的票比較穩啦。
問:鄉下地方的票比較穩。
答:她說她比較穩。市區裡支援一下就過了,那邊很多里都鄉下的,斗六市沒有幾里嘛。
問:(指示繕打:問:鄉下地方比較穩固,但是斗六市區的
票不穩固…)答:嗯,不穩固。
問:(指示繕打:需要我們同額競選的里長多多支持)。
答:挺她一下啦。現在選舉想起來實在嚇人。有的挺就挺、
不挺的就不挺,不知道是不是大家怕卡到官司,有時候叫人都不來,我們這是不好意思啦,人家在叫我們就去,不然實在…問:那你說人家那時候也是跟你講差不多了啦,鄉下地方比
較穩了啦,但斗六市區的比較不穩,所以需要我們同額競選的里長支持。
答:同額競選給他幫忙一下。
問:然後如果你們同額競選的里長支持她們,選後當選了,
她就給你們一萬啦?答:這我就沒聽到了,真的,這個我就沒聽到了。
問:你是沒有聽到還是沒聽清楚?答:沒,沒聽到說一萬塊的。不然就是要回去了才在那裡講
,你如果給我中的話,我才前謝後謝才講,真的我從來也沒接到她什麼慰勞的東西。
問:(…當選後給一萬元,他說許百芳說她如果當選後要給
一萬元…)答:她是有去我們那裡叫我去她那裡走走,我也跟她說我沒
辦法、我身體負荷不了沒有辦法和她走,民進黨的來我就叫民進黨的跟她走,國民黨的來也是叫國民黨的和他走,這回選舉我就都沒有陪他們出去,就我自己在選,我也出去一次而已。
問:你現在搞清楚喔,我們現在不是,這是許百芳,這是你
,我們現在只是問這個、我們不是要問底下那個…答:嗯。
問:你要有底下這個說好,我支持你、你才有罪阿。如果我
現在只是問這個,只有許百芳有問題,你現在懂我們的意思嗎?答:你現在只是問許百芳的事情而已啦。對啦。
問:嗯,我們只是要問她的地方,你的地方我們沒有要問。答:嗯嗯,就像是我跟你說的…問:那你這邊講清楚了,你就沒問題了,你現在聽不聽得懂
我的意思到底是什麼?答:我就真的真的,就真的沒聽到這個…。就真的沒聽到這
個東西…(電話鈴響)問:其他人講了,你又不承認,就跟你講說其他人都講了,
現在狀況是你講清楚就沒事情了(語氣較高昂),待會再去虎尾地檢那邊講一下就OK了,你現在一定又要搞到事情更複雜,以後什麼事情都找你去喔,想清楚好不好。
答:唉…真的…問:你再喝杯水,思考一下啦。
答:謝謝,謝謝,謝謝啦。真的實在說齁,我真的沒聽到這
句,這樣凹人家,真的不好意思凹人家啦,這不是我在為許百芳講話,若真的有,我講有有什麼關係,對不對?這種承認就是有這個... 像那個神明宮... 為了那個文,不認的人就被罰,啊有認的人就沒事,對不對?但這就是有就有,沒有就沒有。
問:你自己看嘛,其他人這邊也講的很清楚啊,她當選後會
以現金一萬元做為後謝,每個人都這樣講啊,還有其他那個啊,一定還要我再出示其他更多人的筆錄給你看嗎?答:唉... 這個....問:講清楚就沒事了,又不是要辦你,好不好?你當天在,
我也覺得你身體很好阿,你跟我講說你重聽我也不相信。
答:真的重聽啦,70幾歲了。
問:你既然在場,你現在不講我們會不會認為說…答:其實你這個,這東西真的許百芳講的?還是其他人跟她
要求走路工什麼的?有可能許百芳真的有這樣講嗎?問:許百芳可能也是應人家的要求,她才可能這樣講就對了
啦?是不是?因為可能外面的人也希望她這個樣子,所以她不得已才這樣子?答:是說看有人去…,看有沒有這個事。
問:要不然我們寫說,許百芳可能也不是有意要給,只是因
為外面的人要求,所以她才不得不講說要給這一萬元,選後如果她當選她要給,好不好?答:這也沒說一定是用這樣。
問:當然是說不一定會有,她是說假設當選以後啦,她說她
覺得你們這些里長很辛苦啦,好不好,好不好?答:好啦、好啦,但這也不一定是用這樣啊。
問:這樣講好不好?答:好啦、好啦。看你們怎麼寫(笑)。
問:好好好,那我們改一下。
答:…這個在這邊爭這個也是…問:(指示繕打筆錄)這邊你做何解釋…那我們再改一下,
那我們把很多,我們把一些許百芳無奈的部分講清楚啦。
答:好。
問:我們講說不是她當場要給你們一萬,她是說假設當選以
後,願意給在場的里長一萬元啦,好不好?答:好。
問:我們後面會再講說你也沒答應,你也沒拿到錢嗎?答:好。
問:好好好,OK。(指示繕打筆錄:那這裡就槓掉,希望我
們同額競選的里長多多支持)也就是說,她也有提到說如果她當選他願意給後謝一萬元啦?是不是?答:這有、沒有,可能是別人跟她要求吧?問:沒關係,這我們待會後面再加。(指示繕打筆錄:並表
示括號,不對,不對,上引號下引號,並表示如果她當選斗六市市長,齁,她願意給支持她的里長每個人一萬元做為回饋),好不好?答:好。
問:對不對?是這個樣子吧?如果我當選可能選後會給你們
一萬啦,好不好?答:好啦。
問:(支持她的里長一人一萬元做為報酬,里長每個人一萬
元做為報酬,辛苦的報酬是不是?做為報酬就好。然後她願意在選後啦,她願意在選後,等一下,她願意在選後給支持她的里長每個人一萬元做為報酬。)問:(許百芳為何會表示)我們現在問你許百芳為何會表示
她當選後願意給支持她的里長每個人一萬元就為報酬?第一她可能選情告急,然後迫於無奈之下才會做出這樣的決定,可能是這樣?答:厚厚,可能這樣是。
問:(許百芳因為選情告急,我推測我認為迫於無奈之下才
做出這樣的決定,才做出這樣的決定,我認為)她當時候的選情比較告急,在斗六市區嘛對不對?答:嗯。
問:(許百芳因為在斗六市區),(電話鈴響)我可以看一
下是誰打給你的嗎?家裡嗎?答:不是。
問:先不要接好了。(本屆斗六市長選舉你並不支持特定何
人)那我們現在問你,如你前述斗六市長選舉,你並不支持特定候選人?因為你講過你兩邊都不支持嘛,對不對?答:嘿。
問:那你為什麼11月26號許百芳還會請你到她家討論這件事
情?答:她就一直叫我們…問:因為你同額競選嘛,你兩邊都不想得罪,所以有人叫你
你就去?答:嘿嘿嘿。
(錄音結束時間:01:17:54)」⑶「(錄音開始時間:1 :17:55)
問:因為我是同額競選,所以我不想得罪任何人。等一下,
因為我是同額競選,沒有競選壓力,沒有競選壓力嗎?答:對啊。
問:所以我不想得罪任何人,只要有人找我就會去啦。
答:是沒那麼嚴重啦,要是候選人要開會叫我去...問:反正謝淑雅,謝淑雅如果...答:候選人如果要我們去...去開會也是叫我們去...許百芳也是說拜託拜託。
問:我們今天也不是無憑無據就要你講這樣,我們只是說現
在大家都這樣講了,你講不一樣對你不好,就跟你講了檢察官問說你為什麼這邊都不講清楚,你是不是有問題,我剛剛就已經跟你講得很清楚了,會不會是你跟她有掛勾怎麼樣,你有收到她的前謝或怎麼樣?對不對?齁,等一下喔。
問:那你有沒有因為她這樣表示,就幫她拉票?答:沒阿。
(錄音結束時間:1 :19:59)」⑷「(錄音開始時間:1 :20:00)
問:那許百芳表示她如果當選會給你們一萬元的報…感謝金
,感謝好不好?答:(笑)…看你們怎麼寫比較好寫啦。
問:一萬元,好這一萬元後謝是否就要你支持她啦,是不是
?嘿啦齁?(指示繕打:打跑掉了這邊…你自己看怎麼處理…把下面這邊有一個…ㄟ?…這一點槓掉…這一點要記…)你是說她那個時候也是有人,有人希望她提出來能夠給這個東西是不是?答:這我,我就真的沒聽到。
問:這個這個,那就細節就不用再問了。
答:嘿啦。
問:對啊。
答:有的講得很小聲,我們也聽不清楚。
問:其實你也不清楚,那就不寫。
(錄音結束時間:1 :22:45) 」⑸「(錄音開始時間:1 :22:46)
問:許百芳當天在她家中厚,向所有聚會的里長表示齁,她
若當選會支付一萬元作為後謝,後謝好不好?是否所有的人都有聽到?應該都聽得到啦?答:啊。
問:因為你剛有講你在現場,你年紀最大都有聽到嘛,OK,
應該都有聽到。好,那當天參與的里長大家當天聽到一萬元作為後謝有沒有什麼反應?答:這個就沒聽到,這就沒聽到什麼反應。
問:大家都有聽到,但都沒有人反應就對了?有什麼反應?答:這種的齁。
問:快啦,其他人的反應?答:他們就,他們就有再要求還是怎樣,咱不知道啦,是不
是有私底下說,妳也表示個什麼齁,啊妳意見怎樣?可能是這樣啦,但沒有說當場發表那個的啦。
問:那我們就講說…答:那我當選我就給你們那個一下齁,那有什麼要緊,這是
很多候選人說,如果我當選,我就帶你去玩這樣。問:那我們就寫說…好啦,那我們講說現場許多人都是礙於
人情壓力去的,並…我想想看喔。好啦,當場大家都沒有反應,好不好?答:好。
問:然後開完會大家都各自離開了?答:自己離開了。
問:也沒有、你跟其他人也都沒有討論這件事情?答:沒、沒、沒。因為我摩托車騎了就回去了。有的騎車、有的開車。
問:(除了,這一萬元的後謝外、假設當選的後謝外)除了
這一萬元的後謝外,許百芳有沒有提到其他要給現金,或…?答:沒有。
問:給你向其他里民買票?答:沒有。
問:那我們就講沒有提到好不好?答:好。
問:還是講完全沒有?答:阿阿。
問:你有沒有什麼要補充的意見?答:沒有。
問:還是你要幫許百芳說話,許百芳也是迫於無奈之類的?
還是不用了?答:這種的,我常在說選舉就來叫,叫來不得已就要來。
問:就是講說因為我就是不想得罪任何人我才去參加這場會
議啦?答:阿。
問:事前我並不知情,你之前也不知道為什麼要開這個會嘛
?答:嘿,如果知道要開這個會我們就不要去了。
問:(我要補充,因為我是斗六市公誠里里長,不想得罪任
何人,我才去參加這一場會議,也不知道許百芳會這樣說,我事前不知道會議的目的,也不知道許百芳會說這件事情?)好不好?答:好。
問:等一下你看得懂筆錄?答:嘿。
(勘驗結束:1 :29:3 )」由上揭勘驗筆錄結果可知,調查員以「在場的全部都認了」、「其他人都講了啦」、「那她有沒有說選後要給你什麼東西」等詢問證人王昭雄,證人王昭雄一再否認被告承諾選後要給1 萬元,嗣經調查員帶出室外與其溝通,嗣重新製作筆錄時,調查員則提示施耀斐於調查站指證「被告說支持她當選斗六市市長,當選後會以現金1 萬元作為後謝,選後再支付」之證述詢問證人王昭雄,因證人王昭雄仍持續表示沒有聽到被告允以後謝1 萬元,調查員復以「早上每個人都這樣講,你現在堅持你的說詞,到最後檢察官會怎麼認定,他就會覺得你跟許百芳有掛勾,你們有串供」、「有收到或怎麼樣,我剛就跟你講過了,現在你講清楚,我們後面會幫你寫清楚,寫說我並沒有答應她,我兩邊都不想得罪,好不好?你現在再想清楚一下…」,可見調查員在玩兩面手法,目的就是促使證人王昭雄指證被告,復於詢問過程中重覆以「被告說當選後會給現金1 萬元做為後謝」詢問證人王昭雄,誘導證人王昭雄附和,順應回答,甚至以「要不然我們寫說,許百芳可能也不是有意要給,只是因為外面的人要求,所以她才不得不講說要給這1 萬元,選後如果她當選她要給,好不好?」、「當然是說不一定會有,她是說假設當選以後啦,她說她覺得你們這些里長很辛苦啦,好不好,好不好?」、「這樣講好不好?」,證人王昭雄因不耐調查員反覆詢問,始敷衍答以「好啦、好啦,看你們怎麼寫」,之後對於調查員詢問之問題均答以「好」、「可能這樣是」等語,可見證人王昭雄明顯表現出配合、順應調查員問話之無奈,則證人王昭雄證述是否真實可採,即顯有可疑,自難逕以其於調查中之證述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⒎綜上所述,公訴人對於公訴意旨㈡所載被告「許以每人1 萬
元之後謝及固票費用,選上後再行交付」之行求賄賂犯行係以證人許順沙、洪啟文、施耀斐、林癸君、章明權、王昭雄等人之證詞為憑,然經本院調查後,該等證人於調查員及檢察官面前所為之證述,有憑信性之疑慮,難以採信。基此,證人許順沙、洪啟文、施耀斐、林癸君等人於偵查中固為相同之證述,然因其等於調查站所為之證述難以採信,已如前述,則其等於偵查中所為證述,亦應受相同之評價而難以採信。
⒏公訴人另以被告曾提過「不會失你們的禮」、「你來,你挺
我,我也不會失你們的禮」等語佐證被告有行求賄賂之犯行,衡以國內之選舉現況,屬基層公職人員之里長對於各該里範圍之選情熟悉與掌握程度本較其他公職人員為高,對於選務作業亦較為熟稔,故候選人應會努力爭取里長支持,藉此獲取里民之支持,是里長之影響力不可謂不大,而能獲得選區內較多里長之支持即成為各候選人之重要選情參考與策略指標之一,隨之而來的,候選人允諾給予特定里長有形、無形之利益(如政策利多、公共建設計畫等),亦所在多有,然此究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之行賄罪構成要件,即需候選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與投票權人「投票權行使」間需有「對價關係」存在之構成要件,非可一概而論。被告坦承其於會議中表示「當選後不會失禮」、「會顧及里長福利」等語,惟其意乃指日後在鄉里建設上,會全力支持之意,實難以「不會失禮」、「福利」等字面上之意義逕自推論被告係出於行賄之意思而為上開言詞,且依照被告上述談話前後之內容及其語氣,由社會一般觀點觀之,被告上述選舉語言多僅具應酬性質,一般人尚難據以堅定或改變其投票動向,此亦由證人施耀斐、洪啟文、許順沙證稱係支持另一候選人謝淑亞等語至明(見他卷一第41頁反面、第36頁;本院卷三第172 、195 頁);復參以被告召集之人均為現任里長或參選登記之里長候選人,如能獲得基層實力雄厚之里長之支持,對被告之選情自是大大加分,然被告請託在場里長爭取支持自不必然與行賄罪劃上等號,重點仍在於有否賄賂或不正利益之交付,及該利益與投票權間之有否對價性,而檢察官對於「我不會失你們的禮」、「福利」等概括含糊之言談,是否與約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具有對價性,並未舉證說明之,況檢察官所舉被告允諾選後將發放每人1萬元「後謝」亦為本院所不採,是依卷內事證,並無法證明被告上開所為,主觀上係基於行賄之目的而為。
七、綜上所陳,本院於調查證據完畢後,對於被告被訴上開交付賄賂或行求賄賂之犯罪事實是否存在,均有合理之懷疑,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被指訴上開各罪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法條及最高法院判例要旨,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炳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張淵森法 官 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