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650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佳衍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22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蘇佳衍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共肆罪,分別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蘇佳衍自民國99年4 月26日起擔任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下稱北港分局)口湖分駐所(下稱口湖分駐所)警員,依相關警察人事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為具有警察法、警察勤務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刑事案件偵查、犯罪預防、巡邏、為民服務、支援擴大臨檢、犯罪偵查等法定職務權限,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並知悉司法警察不限轄區,均負有查報或取締色情,及遇有犯罪情形應進行偵查之職責。緣王東任在雲林縣口湖鄉從事僱用女性逃逸外籍勞工脫衣陪酒等交易(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前曾透過時任前雲林縣議會副議長林逢錦助理(即現任雲林縣議員黃勝賢助理)張進堂(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之介紹而相識。蘇佳衍明知王東任在口湖分駐所轄內從事容留、媒介女性逃逸外籍勞工與他人為性交易以牟利之違法情事,復明知警方依警察勤務條例所實施之臨檢,係為預防犯罪或偵查犯罪所實施之方法,屬偵查不公開之範疇,關於臨檢計劃之有無實施、臨檢目標、時段等內容為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依法不得洩漏予他人,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張進堂於104 年3 月26日下午3 時57分許,持用門號為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蘇佳衍所有之黑色三星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為0000000000號),向其詢稱:「等一下說要那個你知道嗎?」而探問該日是否執行臨檢,蘇佳衍表示尚不能確定,迨於同日下午4 時25分許,蘇佳衍另持其所有之黑色LG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為0000000000號)與張進堂持用之上開電話通聯,並告知張進堂稱:「不知道要去哪裡?但是有從口湖過來」、「兄弟,你就叫他們今天慢點再那個」。嗣張進堂於同日下午5 時36分許,再度以相同門號電話撥打給蘇佳衍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電話詢問有關員警是否已出門實施臨檢事宜,蘇佳衍乃接續於同日下午5 時39分許,使用相同門號行動電話撥打給張進堂告以:「漢釗他們主導的」等語,另又接續於同日下午7 時49分許,持其所有之黑色LG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為0000000000號)與張進堂持用之上開電話通聯,並陳稱:「剛剛有人打給我說結束了」、「也是外勞的啊」、「是從下崙那邊擴展出來的」、「還有那些工人啦」等語,以此方式將北港分局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聯合查緝非法逃逸外勞及北港分局各派出所支援北港分局第三組(職司轄內涉外案件,含逃逸外勞、人口販運及戶口等業務)查緝非法逃逸外勞等勤務之內容、時段及地點等消息洩漏予張進堂知悉(電話通聯譯文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㈡張進堂於104 年4 月5 日下午2 時13分許,持用門號為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蘇佳衍所有之黑色三星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為0000000000號),向其詢稱:「你那沒問一下?問看幾點結束?」而探問該日是否執行臨檢,復於同日下午3 時55分許以相同門號電話撥打蘇佳衍同支門號手機,蘇佳衍則在電話中告知張進堂:「我剛打電話說差不多4 點半至5 點(才會結束)」,蘇佳衍復接續於同日下午4 時28分、6 時45分許,於張進堂撥打電話詢問時陳稱:「休息了」、「(可以活動了?)嘿嘿」、「(那個沒關係了喔?)沒關係了啦」、「(問:沒關係要回去了喔?)好啦」等語,以此方式將北港分局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聯合查緝非法逃逸外勞及北港分局各派出所支援北港分局第三組查緝非法逃逸外勞等勤務之內容、時段及地點等消息洩漏予張進堂知悉(電話譯文詳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
㈢蘇佳衍於104 年4 月22日下午4 時18分許,持其所有之黑色
LG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為0000000000號)撥打王東任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王東任告稱:「晚上7 點至10點會處理下去喔」等語,以此方式將北港分局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聯合查緝非法逃逸外勞及北港分局各派出所支援北港分局第三組查緝非法逃逸外勞等勤務之內容、時段及地點等消息洩漏予王東任知悉(電話譯文詳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
㈣本案員警為偵查王東任等人涉犯妨害風化罪嫌,於104 年5
月21日下午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雲林縣○○鄉○○村○○00號(即王東任載送外籍女子前往由謝綿、郭春山經營之脫衣陪酒處所)進行蒐證時,王能偕(更名為王宥峻,與謝綿、郭春山所涉妨害風化罪部分,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警覺可疑乃告知其叔叔王東任後再轉知張進堂,張進堂即於104 年5 月21日下午4 時25分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蘇佳衍所有之黑色三星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為0000000000號),要求蘇佳衍查詢上開自用小客車之車籍資料以確認是否為偵查機關之偵防車,遇蘇佳衍輪休在外,旋於同日下午4 時27分許,以相同行動電話撥打回口湖分駐所,適由值班警員黃煌有接聽,蘇佳衍乃向不知情之黃煌有佯稱上開車輛疑似贓車,請求黃煌有代為查詢,黃煌有不疑有他,於同日下午4 時30分許,以其帳號登入警政知識聯網查詢該自小客車之車籍資料後,於同日下午4 時31分許,以相同電話回覆蘇佳衍,蘇佳衍得知後旋以其女兒蘇潔寧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撥打給張進堂持用之前開電話並告稱:「是高雄的出租車」等語,以此方式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予張進堂(電話譯文詳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蘇佳衍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
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㈡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佳衍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第69、74頁),核與證人張進堂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他字1569號卷㈢第81至102 頁、第22
6 至229 頁),而證人黃煌有於警詢中亦證稱被告確曾以訪查贓車名義要其代為查詢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籍資料等語(見偵2221號卷第10至12頁),另證人謝綿、郭春山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均證述其等確有媒介、容留外藉逃逸女子與男客為性交易及請王東任查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籍等情(謝綿部分見偵7181號卷第144至147 頁、第152 至154 頁;郭春山部分見偵7181號卷第44至47頁、第63至68頁),並有北港分局水林分駐所、北辰派出所、北港派出所104 年3 月26日勤務分配表(見偵6470號卷㈡第287 至289 頁)、北港分局北港派出所、下崙派出所、北辰派出所104 年4 月5 日勤務分配表(見偵6470號卷㈡第290 至292 頁)、104 年4 月22日口湖分駐所、偵查隊、北辰派出所勤務分配表(見偵6470號卷㈡第293 至295 頁)、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張進堂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4 年3 月2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6470號卷㈡第283 反面至284 頁)、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張進堂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4 年4 月5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6470號卷㈡第284 反面至285 頁)、張進堂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郭春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4 年4 月5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7181號卷第57頁)、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王東任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4 年4 月2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6470號卷㈡第285 頁反面)、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煌有在口湖分駐所0000000000號電話於104 年5 月2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2221號卷第13頁)在卷可憑,復有被告所有黑色LG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黑色三星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各1 支扣案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刑法第132 條第1 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又依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規定,警察執行勤務,其方式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與備勤,其目的係為達成取締、檢肅、查緝、維護社會治安等法定任務,是各級勤務機構因應治安之需所規畫之勤務內容,包括如何指派人員、運用與組合警力、積極採取甚或消極不採取上開任一勤務執行方式等,均攸關上開任務目的之能否圓滿達成。再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規定,公務員負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及公務資訊之義務,無論是否主管之事務均不得洩漏,而警局所排定前往特定處所臨檢或擴大臨檢之勤務,不得事先對外洩漏,否則臨檢或擴大臨檢勤務將形同虛設。再個人之車籍、戶籍等資料涉及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準此,關於警方臨檢計劃之有無實施、臨檢目標、時段等內容及個人之車籍資料均應予以保密,自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無訛。
㈡被告身為警務人員,將以不詳管道知悉北港分局及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排定之取締性交易臨檢勤務及車籍資料等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洩漏予涉及妨害風化罪之張進堂等人,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 條第1 項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部分,分別有多次於電話中向張進堂
透露有關取締性交易臨檢勤務消息,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㈣被告上開4 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所犯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部分,因該罪之犯罪構成要件
業以公務員身分為特別構成要件,無再依刑法第134 條規定加重之餘地,附此敘明。
㈥本院審酌被告身為警務人員,職司犯罪偵查多年,知悉查緝
犯罪、維護治安為其職責,竟基於私人情誼,任意將臨檢訊息及車籍資料洩漏予從事媒介、容留女性逃逸外籍勞工與他人為性交易之業者,使規劃臨檢勤務未能達到原有遏止、預防犯罪之效用,徒浪費警力及公務資源,除危害公務員應遵守法律、保障人權之形象,亦侵害他人隱私(車籍資料部分),惟念其犯行非係基於欲獲取實質上之利益而為,犯後於檢察官偵查中坦承所有客觀事實,但一度辯稱係因過失而洩漏應秘密之消息,事後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尚能及時知錯,已見悔意,復考量自其述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現職為警務人員,已婚,有2 名成年子女等家庭生活狀況,再參酌檢察官偵查中對坦承洩漏有關臨檢等應秘密消息之其餘被告吳建德(口湖分駐所所長)、何漢釗(北港分局第三組組長)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二人與被告非共犯)等一切情狀,應認檢察官求處被告有期徒刑1 年6 月尚嫌過重,爰分別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迭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依修正總說明及相關修正條文立法理由中一再闡釋「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此次沒收體制之修正,與現行法將沒收列為從刑之立法體例已有不同」,是沒收具有獨立效果而非從刑之沒收,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同條第3 項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條第4 項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黑色LG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
SIM 卡1 枚,即附表二編號1 )係供被告犯罪罪事實㈠㈢所用;扣案黑色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枚,即附表二編號2 )係供被告犯罪罪事實㈠㈡㈣所用,並均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77頁),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話通聯譯文可佐,併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皆予以宣告沒收之。
㈢至有關犯罪事實㈣中,被告持以犯罪所用搭配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 支,係其女兒蘇潔寧所有,非屬被告所有,復無其他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亦無從認定係其女兒蘇潔寧無正當理由提供給被告犯罪使用之情事,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
㈣其餘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至13所示之物,皆核與本案被告犯罪無關,均不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32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1 項、第40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承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錦清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32 條第1 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相關電話通聯譯文 │├──┬───────┬────────────────┬──────────┤│編號│時 間│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 備 註 │├──┼───────┼────────────────┼──────────┤│1 │① │A :0000000000(張進堂)(發話)│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104 年3 月26日│B :0000000000(蘇佳衍)(受話)│偵6470號卷二第283 至││ │15時57分04秒 ├────────────────┤284 頁反面。 ││ │ │B :喂 。 │ ││ │ │A :你有在所嗎? │ ││ │ │B :沒勒。 │ ││ │ │A :你今天休息喔? │ ││ │ │B :沒,我晚上的班。 │ ││ │ │A :晚上的班喔?等一下說要那個你│ ││ │ │ 知道嗎? │ ││ │ │B :要幹嘛? │ ││ │ │A :說要支援我怎麼知道? │ ││ │ │B :齁,我有聽說今天有那個! │ ││ │ │A :呦? │ ││ │ │B :嘿! │ ││ │ │A :你幾點的班? │ ││ │ │B :我八點勒。 │ ││ │ │A :八點喔?你等一下問一下,看去│ ││ │ │ 哪裡就好啦! │ ││ │ │B :鳴…,我知道他們有的去南投,│ ││ │ │ 現在我不知道! │ ││ │ │A :有去南投? │ ││ │ │B :早上有下去南投! │ ││ │ │A :早上有去南投喔? │ ││ │ │B :嘿,那下午我就不知道去哪裡?│ ││ │ │ 早上去南投才沒跟你說! │ ││ │ │A :下午說是口湖啊。 │ ││ │ │B :口湖就叫兄弟先那個一下。 │ ││ │ │A :嘿,你就幫問是什麼事情? │ ││ │ │B :應該是上次下崙那件吧! │ ││ │ │A :下崙那件! │ ││ │ │B :嘿。 │ ││ │ │A :六七個那一件喔? │ ││ │ │B :嘿 啊 ! │ ││ │ │A :你再注意一下!看他是那個方向│ ││ │ │ 的。 │ ││ │ │B :好啊,好。 │ ││ ├───────┼────────────────┤ ││ │② │A :0000000000(張進堂)(受話)│ ││ │104 年3 月26日│B :0000000000(蘇佳衍)(發話)│ ││ │16時25分27秒 ├────────────────┤ ││ │ │A :喂。 │ ││ │ │B :喂。 │ ││ │ │A :嘿。 │ ││ │ │B :不知道要去哪裡?但是有從口湖│ ││ │ │ 過來。 │ ││ │ │A :對啊,我知道啊! │ ││ │ │B :但是不知道要去哪裡啊? │ ││ │ │A :還不知道要去哪裡,對啊!到了│ ││ │ │ 嗎? │ ││ │ │B :差不多了喔! │ ││ │ │A :呦!OK啦,我知道啊,還不知道│ ││ │ │ 要去哪裡而已啦?我是說事後結│ ││ │ │ 束,你再跟我問一下! │ ││ │ │B :齁好啊。 │ ││ │ │A :我們就有處理,我們的人就有處│ ││ │ │ 理了啊! │ ││ │ │B :我知道啊,兄弟你就他們今天慢│ ││ │ │ 點再那個! │ ││ │ │A :嘿啦 ! │ ││ │ │B :晚點再那個啦 │ ││ │ │A :好好。 │ ││ ├───────┼────────────────┤ ││ │③ │A :0000000000(張進堂)(發話)│ ││ │104 年3 月26日│B :0000000000(蘇佳衍)(受話)│ ││ │17時36分10秒 ├────────────────┤ ││ │ │B :喂。 │ ││ │ │A :你還在休息喔? │ ││ │ │B :沒勒! │ ││ │ │A :呦!問看看,出門了問看看。 │ ││ │ │B :好。 │ ││ ├───────┼────────────────┤ ││ │④ │A :0000000000(張進堂)(受話)│ ││ │104 年3 月26日│B :0000000000(蘇佳衍)(發話)│ ││ │17時39分49秒 ├────────────────┤ ││ │ │A :喂。 │ ││ │ │B :旁邊有人不說啦! │ ││ │ │A :呦!不是走了?漢釗有支援喔?│ ││ │ │ 漢釗有去喔? │ ││ │ │B :漢釗他們主導的! │ ││ │ │A :齁這樣喔? │ ││ │ │B :齁。 │ ││ │ │A :好瞭解! │ ││ │ │B :漢釗他們主導的,好。 │ ││ ├───────┼────────────────┤ ││ │⑤ │A :0000000000(張進堂)(發話)│ ││ │104 年3 月26日│B :0000000000(蘇佳衍)(受話)│ ││ │19 時49分07秒 ├────────────────┤ ││ │ │B :喂 ° │ ││ │ │A :跟我問一下結束沒?好像結束了│ ││ │ │ 。 │ ││ │ │B :結束了!結束了! │ ││ │ │A :結束了喔? │ ││ │ │B :解除了。 │ ││ │ │A :你要進來了嗎? │ ││ │ │B :我要進去了,剛剛有人打給我說│ ││ │ │ 結束了。 │ ││ │ │A :那是什麼事情? │ ││ │ │B :也是外勞的啊! │ ││ │ │A :大溝那裡的喔? │ ││ │ │B :蛤? │ ││ │ │A :大溝那裡的喔? │ ││ │ │B :不是啦!就從下崙那邊擴展出來│ ││ │ │ 的啦! │ ││ │ │A :對啊,就是去大溝國小那邊擴展│ ││ │ │ 出來的啦! │ ││ │ │B :蛤? │ ││ │ │A :去大溝國小那附近! │ ││ │ │B :還有那些工人啦! │ ││ │ │A :你開到哪裡了? │ ││ │ │B :到水林了! │ ││ │ │A :到水林了喔,在芭樂腳的紅綠燈│ ││ │ │ 等!我在這邊。 │ ││ │ │B :好啊好。 │ │├──┼───────┼────────────────┼──────────┤│2 │① │A :0000000000(張進堂)(受話)│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104 年4 月5 日│B :0000000000(蘇佳衍)(發話)│偵6470號卷二第284 頁││ │00時08分10秒 ├────────────────┤反面至285 頁。 ││ │ │A :喂 。 │ ││ │ │B :在哪裡? │ ││ │ │A :在塗間厝勒。 │ ││ │ │B :齁,塗間厝。 │ ││ │ │A :嘿,怎樣? │ ││ │ │B :好好,我等一下過去。 │ ││ │ │A :在河啊這一邊喔。 │ ││ │ │B :蛤! │ ││ │ │A :在河啊這邊啦! │ ││ │ │B :哪一邊啊? │ ││ │ │A :在他大ㄟ這邊啦。 │ ││ │ │B :齁好。 │ ││ ├───────┼────────────────┤ ││ │② │A :0000000000(張進堂)(發話)│ ││ │104 年4 月5 日│B :0000000000(蘇佳衍)(受話)│ ││ │14時13分08秒 ├────────────────┤ ││ │ │B :喂 。 │ ││ │ │A :你有上班? │ ││ │ │B :沒勒。 │ ││ │ │A :你那個沒問一下?問看幾點結束│ ││ │ │ ? │ ││ │ │B :好啊,我等一下再那個。 │ ││ │ │A :齁晚點再問一下蛤!再跟我說一│ ││ │ │ 下。 │ ││ │ │B :好好 。 │ ││ ├───────┼────────────────┤ ││ │③ │A :0000000000(張進堂)(發話)│ ││ │104 年4 月5 日│B :0000000000(蘇佳衍)(受話)│ ││ │15時55分55秒 ├────────────────┤ ││ │ │B :喂。 │ ││ │ │A :你在睡喔? │ ││ │ │B :沒勒,我在墓地,我剛打電話說│ ││ │ │ 差不多四點半至五點。 │ ││ │ │A :才會結束呦? │ ││ │ │B :嘿。 │ ││ │ │A :結束你再通知一下。 │ ││ │ │B :好。 │ ││ ├───────┼────────────────┤ ││ │④ │A :0000000000(張進堂)(受話)│ ││ │104 年4 月5 日│B :0000000000(蘇佳衍)(發話)│ ││ │16時28分53秒 ├────────────────┤ ││ │ │A :喂。 │ ││ │ │B :休息啊啦! │ ││ │ │A :蛤。 │ ││ │ │B :休息了。 │ ││ │ │A :去哪裡? │ ││ │ │B :我不知道,沒問!休息了啦! │ ││ │ │A :可以活動了呦? │ ││ │ │B :嘿嘿。 │ ││ │ │A :好。 │ ││ ├───────┼────────────────┤ ││ │⑤ │A :0000000000(張進堂)(發話)│ ││ │104 年4 月5 日│B :0000000000(蘇佳衍)(受話)│ ││ │18時45分56秒 ├────────────────┤ ││ │ │B :喂。 │ ││ │ │A :還在忙喔? │ ││ │ │B :我在吃飯啦? │ ││ │ │A :那個沒關係了喔? │ ││ │ │B :沒關係了啦。 │ ││ │ │A :沒關係要回去了喔? │ ││ │ │B :好啦! │ │├──┼───────┼────────────────┼──────────┤│3 │104 年4 月22日│A :0000000000(王東任)(受話)│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16時18分55秒 │B :0000000000(蘇佳衍)(發話)│偵6470號卷二第285 頁││ │ ├────────────────┤反面。 ││ │ │A :喂。 │ ││ │ │B :喂,你跑去哪裡? │ ││ │ │A :我現在回去找我們”俊宏”在坐│ ││ │ │ 勒。 │ ││ │ │B :齁,晚上七點到十點會處理下去│ ││ │ │ 喔。 │ ││ │ │A :齁好 。 │ ││ │ │B :瞭解嗎? │ ││ │ │A :好。 │ │├──┼───────┼────────────────┼──────────┤│4 │① │A :0000000000(張進堂)(受話)│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104 年5 月21日│B :0000000000(蘇佳衍)(發話)│偵6470號卷二第285 頁││ │16時25分06秒 ├────────────────┤反面至286 頁。 ││ │ │A :喂 。 │偵2221號卷第13頁。 ││ │ │B :喂怎樣? │ ││ │ │A :上班喔,你有上班嗎? │ ││ │ │B :沒勒。 │ ││ │ │A :沒喔今天休息喔? │ ││ │ │B :我今天要去白沙屯啊。 │ ││ │ │A :齁這樣喔。 │ ││ │ │B :怎樣? │ ││ │ │A :要叫你弄個那個說。 │ ││ │ │B :弄什麼? │ ││ │ │A :沒啦,RAP啦 。 │ ││ │ │B :嘿。 │ ││ │ │A :6076 │ ││ │ │B :RAP-6076要看這台車哪裡的? │ ││ │ │A :RAP-6076 。 │ ││ │ │B :嘿。 │ ││ │ │A :我寫一下。 │ ││ │ │B :看哪裡的車嗎? │ ││ │ │A :嘿啦,齁。 │ ││ │ │B :RAP。 │ ││ │ │A :RAP-6076 。 │ ││ │ │B :喔好好。 │ ││ │ │A :好 。 │ ││ ├───────┼────────────────┤ ││ │② │A :0000000000(蘇佳衍)(發話)│ ││ │104 年5 月21日│B :0000000000(黃煌有)(受話)│ ││ │16時27分06秒 ├────────────────┤ ││ │ │B :安那? │ ││ │ │A :你幫我查一台車咧。 │ ││ │ │B :幫你查一台車? │ ││ │ │A :嘿。 │ ││ │ │B :好。 │ ││ │ │A :來,RAP 。 │ ││ │ │B :RAP。 │ ││ │ │A :6076。 │ ││ │ │B :6076。 │ ││ │ │A :你幫我看有無失竊?哪裡的車?│ ││ │ │B :好。 │ ││ │ │A :你再打給我齁。 │ ││ │ │B :好 。 │ ││ ├───────┼────────────────┤ ││ │③ │A :0000000000(蘇佳衍)(受話)│ ││ │104 年5 月21日│B :0000000000(黃煌有)(發話)│ ││ │16時31分34秒 ├────────────────┤ ││ │ │A :喂。 │ ││ │ │B :高雄出租車耶。 │ ││ │ │A :高雄出租車唷。 │ ││ │ │B :嗯。 │ ││ │ │A :沒失竊啦齁。 │ ││ │ │B :沒。 │ ││ │ │A :喔好,哪一間公司的? │ ││ │ │B :聯運喔,聯運國際租賃。 │ ││ │ │B :全聯發的聯,運氣的運。 │ ││ │ │A :喔好。 │ ││ │ │B :好。 │ ││ │ │A :喔好。 │ ││ ├───────┼────────────────┤ ││ │④ │A :0000000000(張進堂)(受話)│ ││ │104 年5 月21日│B :0000000000(蘇佳衍)(發話)│ ││ │16時33分56秒 ├────────────────┤ ││ │ │A :喂。 │ ││ │ │B :喂。(蘇佳衍接聽) │ ││ │ │A :嘿。 │ ││ │ │B :高雄的出租車啦。 │ ││ │ │A :高雄的出租車? │ ││ │ │B :嘿。 │ ││ │ │A :怎麼高雄的出租車來這裡幹什麼│ ││ │ │ ? │ ││ │ │B :嘿啊,我不知道勒。 │ ││ │ │A :是喔,打起來是這樣喔? │ ││ │ │B :嘿阿。 │ ││ │ │A :這樣齁。 │ ││ │ │B :嘿。 │ ││ │ │A :好好好。 │ │└──┴───────┴────────────────┴──────────┘┌────────────────────────────────┐│附表二:被告蘇佳衍遭查扣之物品(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387 號9-2)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量│所有人姓名│備 註│├──┼───────────┼──┼─────┼────────┤│1 │黑色LG手機(門號0971-4│1 支│蘇佳衍 │手機序號: ││ │36693 ,內含電池1 個)│ │ │000000000000000 │├──┼───────────┼──┼─────┼────────┤│2 │黑色三星手機(門號0921│1 支│同上 │手機序號: ││ │-799669) │ │ │000000000000000 │├──┼───────────┼──┼─────┼────────┤│3 │記事本 │1 本│同上 │ │├──┼───────────┼──┼─────┼────────┤│4 │台灣土地銀行存摺(蘇佳│1 本│同上 │註銷 ││ │衍帳號000000000000) │ │ │ │├──┼───────────┼──┼─────┼────────┤│5 │第一銀行存摺(蘇佳衍帳│1 本│同上 │ ││ │號00000000000) │ │ │ │├──┼───────────┼──┼─────┼────────┤│6 │第一銀行存摺(蘇佳衍帳│1 張│同上 │ ││ │號00000000000) │ │ │ │├──┼───────────┼──┼─────┼────────┤│7 │台灣土地銀行存摺(黃桂│2 張│黃桂芬 │ ││ │芬帳號000000000000) │ │ │ │├──┼───────────┼──┼─────┼────────┤│8 │第一銀行存摺(黃桂芬帳│1 本│同上 │ ││ │號00000000000) │ │ │ │├──┼───────────┼──┼─────┼────────┤│9 │台灣企銀存摺(黃桂芬帳│1 本│同上 │ ││ │號00000000000) │ │ │ │├──┼───────────┼──┼─────┼────────┤│10 │雲林區漁會存摺(黃桂芬│1 本│同上 │ ││ │帳號0000000) │ │ │ │├──┼───────────┼──┼─────┼────────┤│11 │雲林區漁會存摺(黃桂芬│1 本│同上 │ ││ │帳號0000000) │ │ │ │├──┼───────────┼──┼─────┼────────┤│12 │北港鎮農會存摺(黃桂芬│1 本│同上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3 │白色三星手機(無SIM 卡│1 支│蘇佳衍 │ ││ │,內含電池1 個、記憶卡│ │ │ ││ │1張) │ │ │ │└──┴───────────┴──┴─────┴────────┘┌────────────────────────────────────┐│附表三:被告蘇佳衍之宣告刑及應沒收之物 │├──┬────────┬────────────────────────┤│編號│犯 罪 事 實│宣 告 刑 及 沒 收 │├──┼────────┼────────────────────────┤│1 │犯罪事實㈠部分│蘇佳衍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2 │犯罪事實㈡部分│蘇佳衍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物沒收之。 │├──┼────────┼────────────────────────┤│3 │犯罪事實㈢部分│蘇佳衍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之。 │├──┼────────┼────────────────────────┤│4 │犯罪事實㈣部分│蘇佳衍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物沒收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