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13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英玄
賴新國共 同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律師被 告 王二郎選任辯護人 林俊生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3817號、105 年度偵字第4058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徐英玄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支付公庫新臺幣肆拾萬元,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之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百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賴新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支付公庫新臺幣貳拾萬元,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之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王二郎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支付公庫新臺幣肆拾萬元。扣案之王二郎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零壹萬捌仟參佰壹拾捌元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徐英玄係世鴻藥業有限公司(下稱世鴻公司)之副總經理,負責業務推廣、經銷商聯繫、市場開拓運作等業務;賴新國係世鴻公司之倉管經理,負責物料入庫、貼標、打印產品批號及有效日期及封膜等業務,徐英玄、賴新國均受僱於世鴻公司,依照王兆庚(另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14號判決審結)、江翠華(另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14號判決審結)指示辦理公司相關業務。世鴻公司、仁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泰公司)、冠聯藥業有限公司、新鵬藥業有限公司、欣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欣友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以上公司統稱「欣聯關係企業」,所屬職員均相同,且公司申請登記及實際營業處所均同一處)之實際負責人王兆庚與江翠華係夫妻。曾重建(另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14號判決審結)則係世鴻公司產品經理,負責業務推廣、產品管理、處理效期延長作業及產品標籤字稿等業務。王二郎係佑眾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佑眾公司)經理,主要是負責向美國進口廠商CPHIN TERNATIONAL CORP(下稱CPH 公司,負責人為尤嘉崇,另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14號判決審結)購入製作葉黃素之原料或成品,並將原料或成品售予世鴻等公司,由世鴻等公司依照自己的銷售模式包裝並在不同的通路分銷,而欣聯關係企業之相關產品銷售與經營策略,均由王兆庚、江翠華主導,渠等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二、本案所涉含有葉黃素成分之「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等商品,其進口及販售流程如下:王兆庚為讓世鴻公司生產之食品具有美國進口之外觀,以獲得消費者之青睞,透過尤嘉崇聯繫
CPH 公司尤嘉嵩,由王兆庚之世鴻公司提供食品配方予尤嘉嵩,尤嘉嵩再委託美國食品製造廠FORMULATION TECHNOLOGY,INC .(下稱美國FT食品製造廠)為世鴻公司代工,製造完成後,由尤嘉崇以佑眾公司名義,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申請食品查驗登記並取得輸入許可核備函後辦理進口。王兆庚等人輸入上開食品後,即自行分裝或委託不知情之翔意生技有限公司、順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工分裝,並統由世鴻公司於產品外包裝盒上打印進口批號及保存期限後包裝封膜,再以世鴻公司等公司名義出貨予配合之經銷商普登公司販售。普登公司再透過維康醫療門市、杏一醫療用品門市、康是美門市及雅虎奇摩拍賣、PCHOME、露天等通路,販售予消費者食用。以販售之「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為例,經佑眾公司進口後,以每顆約新臺幣(下同)0.5 元之價格販售予世鴻公司,世鴻公司再以一顆3 元之價格售予普登公司,該產品在通路販售之價格曾高達一顆22元。
三、因本案含有葉黃素之「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等食品保存期限為3 年(自製造日起算),但上開產品自出廠後,由美國報關進口即需費數月時間,而當該商品在市面上距離屆滿產品有效期間約1 年時,會變得銷售不易,所以經銷商常將產品退貨,以免滯銷而損失。王兆庚、江翠華、曾重建、王二郎、徐英玄、賴新國為延長銷售期限,避免因下游經銷商將未售出但有效期間即將屆滿之產品退換,以減少營運成本,明知佑眾公司進口食品向食藥署申辦輸入含葉黃素產品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申請書」及「食品及相關產品資料表」所填載之保存期限為3 年,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暨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6年1月間某日起,擅自將保存期限4 年之不實保存期限資訊,印於產品外盒或瓶身上,包裝封膜出貨予普登公司等下游經銷商,藉以延長銷售時間,足生損害於購買上開商品之消費者。同時以此方式,對不知情之消費者施以詐術,致消費者陷於該商品之保存期限長達4 年之錯誤,因而予以購買且交付財物,造成財產上之損害。
四、其後,部分下游通路商或零售商要求世鴻公司提供食品成分含量或保存期限4 年之證明文件,王兆庚即要求佑眾公司提供以美國FT製造廠名義出具之4 年保存期限之「成分分析表」(CERTIFICATE OF ANALYSIS ,下稱COA )以取信通路。
經佑眾公司透過王二郎、尤嘉嵩向美國FT製造廠請求遭拒後,尤嘉崇、王二郎即與王兆庚、江翠華、曾重建及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Andy」基於偽造私文書暨持以行使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接續犯意聯絡,於101 年12月7日及102 年9 月30日,未經美國FT製造廠之同意,推由「Andy」以美國FT製造廠之名義(僅載公司名稱,但無公司印文,參他430 號卷一第55頁),製作保存期限為4 年之不實
COA ,交予世鴻等6 家公司,作為證明文件,提示予下游通路商或零售商而持以行使之,並以此方式,透過不知情之下游通路商或零售商之說明,接續對消費者施以詐術,佯示含有葉黃素之「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等食品保存期限為4 年,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購買本案含有葉黃素之「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等食品,並交付財物造成財產上之損害,且足生損害於消費者。
五、王兆庚、江翠華為進一步降低囤貨損失及減少營運成本,竟與曾重建及賴新國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暨持以行使之接續犯意聯絡,明知庫存之舊有含葉黃素「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等食品,其批號及有效期間與新進口之「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等食品不同,竟利用佑眾公司進口相同品項「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等食品時,取得新批號及新有效期間之機會,在庫存之舊「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等食品外包裝上,印製貼上新的批號及有效期間之標示(例如將舊批號產品打印為新批號E4875MT 出售),再將之冒充為新進口之產品,出貨予下游經銷商,而持以行使之,繼而由經銷商將不實效期標示之產品,銷售予消費者,對消費者施以詐術,使之陷於效期誤認之錯誤,購買本案含有葉黃素之食品,並交付財物造成財產上之損害,且足生損害於消費者。
六、王兆庚及江翠華為求獲利,復基於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及加重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聯絡,要求佑眾公司同時間進口外觀成分相同、不同品項、不同批號及不同核備函之含葉黃素之產品,以作市場區隔進行銷售,當遇有某項產品滯銷庫存時,則將銷售較佳產品之品名、批號及效期等不實資訊,登載包裝在庫存產品上(例如將滯銷或庫存之「幼助明」、「利明」、「滋幼明」、「迅明」等產品,更改外包裝為「幼添明」產品【即標示更改為暢銷「幼添明」之品名、批號及效期】出貨),而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再將之出貨予經銷商轉賣予消費者,而持以行使之,並以此方式對消費者施以詐術,將庫存產品佯示為銷售較佳產品,使消費者陷於購買到暢銷(新)產品之錯誤,並交付財物造成財產上之損害,且足生損害於消費者。
七、本案經查獲後扣得如附表至所示之物證及由王二郎所提出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18,318 元。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徐英玄、賴新國、王二郎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規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
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
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被告3 人對上開犯行坦承不諱,核與共犯即證人王兆庚、江翠華、尤嘉崇、曾重建所述大相符,並與『本院原來既有的書證部分』證人王君孋、石麗珍、陳永壽、江順風、余麗蓉、蔡宜芳、林麗華、趙順榮、游惠珍、張立詠、姜淑慧、張建家、黃景盛證述情節未有歧異,並有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製作疑點對照明細表1 紙(警卷一第12頁、警卷二第346 頁)、普登公司製作之進貨庫存明細表資料1 紙(警卷一第166 頁)、世鴻公司銷貨明細表、進貨明細表、進銷貨明細表1 份(警卷一第214 頁至第217 頁、警卷七第1840頁至第1844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二第152頁至第154 頁)、世鴻公司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詐欺案進銷流程圖1 紙(警卷五第1287頁、調振法字第00000000000號卷一第2 頁)、「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產品批號A3126MT 、E4875MT 、E4875MT 外盒包裝照片8 幀(警卷三第
696 頁至第700 頁)、世鴻等6 家公司販售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等含葉黃素產品詐欺金額設算表1 紙(警卷五第1288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二第168 頁)、進口商佑眾公司自100 年起共進口6 批幼添明錠食品之進口日期、批號、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數量及外盒標示有效日期資料表1 紙、衛福部食藥署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申請書、衛福部食藥署食品及相關產品資料表及相關衛生福利部書函及附件各
1 份(警卷五第1306頁至第1321頁、調振法字第00000000000號卷一第6 頁至第13頁反面)、進口商佑眾公司自100 年起共進口6 批幼添明錠食品之進口日期、批號、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數量及外盒標示有效日期資料表1 紙(調振法字第00000000000 號卷一第6 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現已改制)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報驗申請書4 紙、進口食品基本資料申報表影本3 紙及食品及相關食品資料表影本1 紙(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一第7 頁至第10頁反面)、衛生福利部104 年7 月9 日部授食字第1046038605號書函影本1 紙及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明細表1 紙(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一第11頁至第12頁)、行政院衛生署100 年6 月15日署授食字第1005022305號書函影本/ 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明細表影本/ 幼添明錠食品成分表影本各1 紙(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一第12頁反面至第13頁反面)、幼添明兒童咀嚼錠產品/ 滋益明/ 速麗婷錠/ 滋幼明原料空桶外桶及世鴻公司查封送驗物品外盒及瓶身照片(警卷五第1322頁至第1339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一第14頁至第23頁反面)、世鴻及佑眾公司提供普登公司之進品批號A3126MT 幼添明錠成分分析表(即COA )1 紙(警卷五第1341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一第24頁反面)、世鴻公司製作之進銷貨明細表1 份(調振法字第00000000000號卷一第120 頁至第122 頁、第124 頁正反面)、「幼添明兒童咀嚼錠」/ 「青添明錠」/ 「賜得明5mg 」/「賜得明高單位30mg」/ 「滋益明30mg」產品之購物網站下載資料1 份(警卷六第1458頁至第1482頁、調振法字第00000000000號卷一第144 頁至第157 頁反面)、世鴻公司產品內盒(即中文說明書)標示有美國CPH-FORMUL ATION生技大廠、CPH 生技公司、美國必奇生技大廠等仿單部分資料及光碟【原扣押物編號4-1-26】,標示有美國CPH- FORMUL ATIO
N 生技大廠/ 美國CPH-FORMULA TION生技大藥廠業務推廣文宣資料1 份及所附光碟1 片(警卷六第1483頁至第1502頁、第1507頁至第1524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一第15
8 頁至第169 頁)、CPH 公司黃頁資料1 份(警卷六第150
2 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一第170 頁正反面)、佑眾公司外匯支出歸戶彙總表及外匯支出明細表各1 紙(警卷六第1504頁至第1506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一第171 頁至第172 頁反面)、世鴻公司販售「賜得明」等含葉黃素產品瓶貼及小貼部分資料1 份及所附光碟1 片(警卷六1526頁至第1555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一第
183 頁至第303 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二第1 頁至第56頁)、佑眾貿易有限公司提供予世鴻公司預定到貨通知部分資料1 份(警卷六第1556頁至第1565頁、調振法字第00000000000 號卷二第57頁至第61頁反面)、賴新國製作之產品批號及末效期資料1 份(警卷六第1566頁至第1683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二第62頁至第70頁)、曾重建手寫訂類似產品預留最新批號及效期資料1 份(警卷七第1792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二第126 頁反面)、世鴻公司內部作業疏失相關資料1 份(警卷七第1793頁至第1839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二第127 頁至第151 頁反面)、手寫雜記1 紙(警卷七第1794頁、調振法字第00000000000號卷二第127 頁反面)、內勤作業疏失檢討1 紙(警卷七第1796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二第128 頁反面)、產品說明資料1 份(警卷七第1798頁至第1819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二第129 頁至第141 頁)、退換貨資料1 份(警卷七第1820頁至第1831頁、調振法字第00000000000 號卷二第142 頁至第147 頁反面)、雜記資料(警卷七第1832頁至第1834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二第148 頁至第151 頁反面)、目標管理/ 目標卡(警卷二第509 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及食品抽驗紀錄表1 紙(警卷七第1852頁至第1853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二第
159 頁)、江翠華提供世鴻等6 家公司96年1 月至105 年4月進銷(產)存統計表1 份(警卷七第1854頁至第1859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二第160 頁至第162 頁反面)、96年3 月至105 年4 月間佑眾公司進口滋益明錠等含葉黃素食品報關日期、品項、數量及詐欺次數統計表1 份(警卷七第1860頁至第1869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二第
163 頁至第168 頁)、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中心105 年3月7 日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1 份【受檢單位:世鴻藥業有限公司】(警卷七第1883頁至第1887頁、調振法字第00000000
000 號卷二第175 頁至第177 頁)、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中心105 年3 月25日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1 份【受檢單位:
世鴻藥業有限公司】(警卷七第1888頁至第1889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二第178 頁正反面)、世鴻公司製作之進銷貨發票明細彙總表1 紙(警卷四第973 頁)、世鴻公司進銷貨資料1 紙及所附佑眾公司開立予世鴻公司之統一發票、仁泰公司或世鴻公司開立予普登生技公司或普登藥品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各1 份(他卷第19頁至第24頁反面)、世鴻藥業有限公司105 年3 月30日書函1 紙(他卷第59頁)、以存貨先進先出法預估銷售數量表1 紙(警卷二第347 頁)、進出貨數量簡表1 紙(警卷一第13頁)、(江翠華)本院
105 年度聲搜字第389 號搜索票1 紙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5 年5 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警卷一第177 頁至第183 頁)、會計系統資料光碟所示資料1 份(警卷一第219 頁至第222 頁)、(曾重建)本院105 年度聲搜字第389 號搜索票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5 年5 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警卷二第315 頁至第320 頁)、(世鴻藥業、執行處所:雲林縣○○市○○街○○號)本院105 年度聲搜字第389 號搜索票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5 年
5 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警卷二第
321 頁至第332 頁)、(立切結書人:王怡寧)搜索及扣押物委託保管切結書及委託保管清冊各1 紙(警卷二第333 頁至第334 頁)、(仁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105 年度聲搜字第389 號搜索票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
5 年5 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警卷二第335 頁至第338 頁)、(佑眾貿易有限公司)本院105 年度聲搜字第389 號搜索票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5 年5 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警卷三第679 頁至第683 頁)、佑眾公司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網路查詢標示銷售廠商及保存期限一覽表1 紙(警卷三第
702 頁至第703 頁)、佑眾公司存貨表1 份(警卷三第794頁至第806 頁)、(普登生技有限公司)本院105 年度聲搜字第389 號搜索票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5年5 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警卷四第999 頁至第1004頁)、普登公司- 進退貨201211至201604明細表1 份(警卷五第1116頁至第1157頁)、普登公司支付世鴻公司付款明細1 份(警卷五第1195頁至第1198頁)、(翔意生技有限公司)本院105 年度聲搜字第389 號搜索票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5 年5 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警卷五第1229頁至第1233頁)、(翔意生技有限公司)本院105 年度聲搜字第389 號搜索票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5 年5 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3 份(警卷五第1229頁至第1238頁)、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105 年5 月11日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1 份【受檢單位:翔意生技公司佳里廠】、(警卷六第1239頁至第1240頁)、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5月11日食品工作現場調查紀錄表1 份【受檢單位:翔意生技公司佳里廠】(警卷六第1241頁至1242頁)、(順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105 年度聲搜字第389 號搜索票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5 年5 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警卷五第1253頁至第1258頁)、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資料查詢1 份【世鴻/ 仁泰/ 冠聯/新鵬/ 欣傑/ 欣友/ 佑眾/ 普登藥品/ 普登生技】(警卷五第1289頁至第1299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二第20
2 頁至第207 頁反面)、佑眾公司輸入膠囊錠狀食品核備一覽表(警卷五第1300頁至第1304頁、調振法字第0000000000
0 號卷第3 頁至第5 頁)、佑眾公司提供不實COA 「成分分析表」資料彙整1 份(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一第25頁至第28頁)、佑眾公司提供之成分分析表(即CO A)1 份(警卷五第1343頁至第1388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一第30頁至第52頁反面)CPH 公司相關資料1 份(警卷五第1389頁至第1393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一第53頁至第55頁反面)、佑眾公司提供之成分分析表(COA )格式資料及連結CPH-FO RMULATION產品說明各1 份及所附光碟
1 片(警卷五第1394頁至第1412頁、振法字第00000000000號卷一第57頁至第119 頁)、普登公司進貨、換貨、退貨資料、對帳單、幼添明進銷貨資料、進退貨系統資料1 份(警卷六第1413頁至第1441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一第121 頁反面、第125 頁至第135 頁反面)、世鴻/ 普登公司網頁資料1 份(警卷六第1442頁至第1453頁、調振法字第00000000000 號卷一第136 頁至第141 頁反面)、CPH 公司網頁資料1 份(警卷六第1454頁至第1456頁、調振法字第00000000000 號卷一第142 頁至第143 頁反面)、世鴻公司含葉黃素產品的小貼、仿單圖片資料1 份(警卷六第1507頁至第1524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一第174 頁至第18
2 頁)、佑眾公司93年至105 年進口報單資料及佑眾公司製作予世鴻公司到貨通知電腦列印資料各1 份(警卷六第1684頁至第1749頁、第1706頁至第1711頁、調振法字第00000000000號卷二第71頁至第104 頁)、退貨舊瓶貼明細、外盒存廢事宜討論及銷貨狀態決議1 份(警卷七第1750頁至第1790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二第105 頁至第125 頁)、仁泰公司進貨明細表、銷貨明細表及進銷貨明細表各1 份(警卷一第207 頁至第212 頁、警卷七第1845頁至第1851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二第155 頁至第158 頁)、世鴻公司四樓及五樓倉庫部分退回品封存明細表、涉嫌變更有效日期品項表、涉變更有效日期/ 品名/ 批號新增品項表各1 份(警卷七第1870頁至第1876頁、調振法字第00000000
000 號卷二第169 頁至第172 頁反面)、普登藥品有限公司換新產品明細表1 份(警卷七第1877頁至第1882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二第173 頁至第174 頁反面)、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區管理中心105 年5 月11日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及附件1 份【受檢單位:世鴻藥業有限公司】(警卷七第1890頁至第1918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二第179頁至第193 頁)、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中心105 年2 月26日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及附件1 份【受檢單位:普登生技有限公司】(警卷七第1919頁至第1922頁、調振法字第00000000000 號卷二第194 頁至第195 頁反面)、食品藥物管理署區北區管理中心105 年5 月11日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受檢單位:普登生技有限公司】、日誌表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扣留文件、物品或設備清單1 份(警卷七第1923頁至第1927頁、調振法字第10575543000 號卷二第196 頁至第198 頁)、雲林縣政府105 年4 月15日府衛食字第1057000547號函暨其附件1 份(他卷第1 頁至第59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 年8 月17日FDA 研字第1056032442號檢驗報告書1份及送驗物品一覽表1 紙(偵字第4058號卷第40頁至第41頁)、扣案物品照片41幀(偵字第4058號卷第68頁至第89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 年10月20日FDA 食字第1059906131號函1 紙(偵字第4058號卷第90頁)及徐英玄/ 賴新國/ 王二郎102 年至105 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 份(本院卷第179 頁至第254 頁);『本院另外調取另案105 年度易字第14號卷宗部分』雲林縣政府裁處書影本7 份(本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14號卷一第143 頁至169 頁)、美國製造廠Formulation Technology Inc .食品工廠登記證影本1 紙(本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14號二第25頁)、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 )關於「Did you knowthat as to
re can sell food past the expiration date ?」網頁資料暨中譯文件1 份(本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14號卷二第27頁、第97頁)、美國製造廠Formulation Technology Inc出具經我國舊金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簽證文件暨中譯影本各1份(本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14號卷二第29頁至第41頁)、「幼添明兒童咀嚼錠」進口數量表1 份(本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14號卷二第51頁)、欣聯關係企業葉黃素食品銷售金額表
1 份(本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14號卷二第53頁至第65頁)、佑眾公司進口「幼添明」之進口數量、進貨成本、販賣數量及販賣金額等明細表及進口報單影本13份(本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14號卷二第77頁至第149 頁)、王兆庚106 年10月23日刑事陳報狀暨所附Formulation Technology .Inc 食品工廠登記證、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 )關於「Did youknow that a store can sellfood past the expirationdate?(你知道商店可以販售過期食品嗎?)」網頁說明、Formul ationTechnology .Inc 分析結果暨中華民國文件證明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3817、4058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及「幼添明兒童咀嚼錠」進口數量表、欣聯關係企業葉黃素食品銷售金額表各1 份(本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14號卷二第25頁至第65頁)、尤嘉崇106 年10月24日刑事說明㈠狀暨所附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3817、4058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1 份及刑事說明狀暨所附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 )關於「Did you knowthat a store can s
ell food past the expiration date ?(你知道商店可以販售過期食品嗎?)」網頁說明及中譯資料、FormulationTechnolog y .Inc分析結果暨中華民國文件證明書及中譯資料各1 份、佑眾公司進口「幼添明」之進口數量、進貨成本、販賣數量及販賣金額等明細及進口報單影本13份(本院10
5 年度智易字第14號卷二第77頁至第149 頁)、本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14號判決正本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8 月3 日FDA 北字第1059903413號函暨檢附佑眾公司自10
0 年1 月1 日至105 年5 月31日止輸入食品邊境查驗之報驗資料光碟1 片(本院559 號卷三證物袋內)在卷可稽,且有扣案如附表至所示之物及被告王二郎扣案之犯罪所得3,018,318 元足以佐證。
三、綜上,被告王二郎、徐英玄、賴新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告3人犯行俱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之理由:
一、本件並無新舊法比較: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5 種為實質上一罪,後3 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 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5119號判決要旨參照)。刑法第339 條之4 於103 年6 月18日增訂,於同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情形,列為加重條件成立一個加重詐欺取財罪名,而被告王二郎、徐英玄、賴新國、王兆庚、江翠華、曾重建、尤嘉崇等人的詐欺取財行為,從96年1月延續至105 年4 月,已跨越新、舊法,應直接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沒有比較法律之問題。
二、刑法上之詐欺罪,必須行為人自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之交付或以此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始能構成,且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事實上之不告知,使對方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亦可成立詐欺罪,依一般不作為犯之原則,須法律上負有告知義務者,始克相當;惟是否具有法律上之告知義務,非就公序良俗之評價標準或基於倫理、道德、宗教、社會等理由而認定之防止或作為義務,均可認於法律上即負有告知義務,以免有違刑法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即仍須視其不告知之程度是否已逾交易上所容認之限度,是否逾越社會上可認相當之範圍。查被告徐英玄、賴新國、王二郎之犯罪手法是故意欺瞞消費者,使之誤認所購買之葉黃素保健食品尚在保存期間內,然有關產品保存期限應屬交易上必要之點,如果消費者知道所購買之葉黃素將逾期或已經逾期,當然不可以願意掏錢購買消費,被告3人就此必要之點在法律上依買賣關係自負有告知義務,更為交易相對人決定購買與否之重要依據,已逾交易上所容認之限度,渠等所負責任非僅單純為物之瑕疵擔保而已,若有違反,係屬詐術行為,即應擔負刑法上詐欺取財罪刑。是核被告王二郎、徐英玄、賴新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之私文書罪;被告3 人所為將不實(即新產品、暢銷品等)之保存期限、製造日期、品名記載於商品之外包裝上後賣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 條、第
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等擅自將保存期限4年之不實內容印於產品外包裝上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及未經美國FT製造廠之授權或同意,推由「Andy」以美國FT製造廠之名義,製作保存期限為4 年之不實COA 之偽造私文書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檢察官認為被告3 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未考慮到本案實係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而屬加重詐欺行為,尚有未洽,惟其社會基本事實相同,且本院於準備程序中已告知被告3 人上開法條及罪名,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就未經美國FT製造廠之授權及同意,製作4 年保存期限之
COA ,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已敘明此部分犯罪事實(故法官認為已經起訴),但未記載此部分係犯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法官已告知被告3 人所犯法條,亦得依法併予審究。
三、按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臺上第2364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刑法之相續共同正犯,基於凡屬共同正犯,對於共同意思範圍內之行為均應負責之原則,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最高法98年度臺上字第42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王二郎、徐英玄、賴新國和另案共犯王兆庚、江翠華、曾重建、尤嘉崇就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被告王二郎、「Andy」和另案共犯王兆庚、江翠華、曾重建、尤嘉崇就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按刑法於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之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81 號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3 年智上易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參照)。查被告徐英玄、賴新國、王二郎自96年間起至105 年5 月10日遭查獲止,就反覆以更改包裝保存期限、提供偽造之證明文件方式遂行犯行,其詐欺取財之行為,均係個別基於同一營利目的,而於密切接近時地實施之營業行為,侵害法益種類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尤其依據卷內證據所示,固可認定被告3 人有將產品賣出,然而,就賣出之對象,因無被害人筆錄,法官無從特定被害人,因此,無法依據被害人之不同,將各舉動予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均僅論以一罪。至起訴書雖認被告3 人就上開犯行是分別起意,應論以數罪,然經公訴檢察官就本案犯罪事實認為應更正論以接續犯為宜,附此指明。
五、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被告3 人上開加重詐欺取財行為與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間,有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應認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六、刑法第255條與本案完全不相符:
㈠、本案檢察官本來未就刑法第255 條規定加以起訴,是以本案究竟有無「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 項則規定,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之適用?惟本條文是經本院內部事務分配,經原承辦法官逕行認為有刑法第255 條規定而簽分改為智財專股承辦,但本院認為刑法第255 條於本案中,何謂「商品之品質」並未經檢察官詳加調查,尤其所謂「品質」,應該以該條例示「原產國」(即商品來源)的要件來解釋,指的是商品的「內含物」(是否含有特殊物質、有特殊效用)、「成分」(成分是否特別高、特別好)或「來源」(來自非常有信譽之處所或生產者)等事項,且該虛偽記載要足以讓一般人認為「明顯地」影響到產品的好、壞或優劣,才是該條所稱的「品質」,而非所有標示不符的行為,都該當該條所謂「品質」的法律要件。如果,所有的標示不符,都構成該條犯罪,將導致該條解釋範圍過於廣泛,一般人無法事先預見該條的規範範圍,司法者也難以裁判加以審查確認,導致該條有違反法律明確性之可能性,應非立法之本意。
㈡、刑法第255 條為妨害農工商罪,立法當時並未有如商標法等智財法令存在,現行商標法保護範圍是否已可涵蓋刑法第25
5 條非無研求餘地,尤其在改良式當事人主義下,法院是否適宜代檢察官行使職權,直接在未經偵查過程下,逕行認定被告構成刑法第255 條要件,並非無疑,況且本案的犯行是延長「保存期限」到4 年或更改有效期間標示,而非針對商品的內含物、成分或來源予以虛偽標示,一望即知不符合該條之構成要件。
㈢、類似案件並未適用刑法第255 條者: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810 號、105 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902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1 年度上訴字第915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815 號(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105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1081號、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51 號。
肆、科刑之理由:科刑應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作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而刑法第57條所列10款科刑應特別注意之事由,於科刑輕重所佔比例多寡,固難以量化,然若其中某項(或某幾項)事由所依據之事證特別強烈,顯可視為個案犯罪的明顯特徵,又為犯罪與行為人責任間的重要連結,則該項事由與責任具有重大關係,科刑的評價結果應受該事由影響最鉅,此時應於量刑理由特予權衡、強調,形成量刑輕重中可得明顯識別及受檢驗之理由,而非機械般臚列10款事由中之幾項事證,即謂已可辨識被告責任與刑度之高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650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刑法第57條第10款所稱犯罪後之態度,本屬主觀事項,包括行為人犯罪後,有無悔悟等情形;犯後態度如何,尤足以測知其人刑罰適應性之強弱。被告在緘默權保障下所為之任意陳述,坦承犯行,不惟可節省訴訟勞費,使明案速判,更屬其人格更生之表徵,自可予以科刑上減輕之審酌。至於被告保持緘默或否認犯罪,應屬基於防禦權而自由陳述(消極不陳述與積極陳述)或其辯明權、辯解權之行使,如若以此作為被告犯罪後毫無悔意、態度不良之評價,並資為量刑畸重標準之一,而明顯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者,固為法所不許。但如被告為求脫罪卸責,除勾串、湮滅證據,得視具體情形,追究其符合偽證、誣告犯罪構成要件的刑事責任外,於刑法第57條第10款所定「犯罪後之態度」量刑斟酌因素中,予以評價,並不生不當侵害或剝奪其訴訟防禦權之問題(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一、本案所涉及的範圍,主要是一般國人常食用的保健食品葉黃素遭竄改保存期限,以致於市面上消費者可能會買到實際上已經超過保存期限,但外觀標示上仍在保存期限內之葉黃素產品,而一個簡單的消費者觀念,在於如果今天所要購買的葉黃素產品已經將至保存期限,除非有特價促銷或其他誘因,不然消費者不可能買單,但如果一旦保存期限到期,葉黃素相關商品只能下架回收,勢必影響世鴻等公司利潤,也因為如此,王兆庚、江翠華、曾重建、尤嘉崇和被告徐英玄、賴新國、王二郎等人才會起心動念,有去重新打印保存期限之動機,這一來一回,不僅可以大幅減低損失,也延長了販售期間,而且方式上只需要稍微對外包裝動手腳,機會成本甚低,大有可為。
二、共犯間責任之高低有別:本案犯罪行為是由王兆庚、江翠華作為主導,且最大的獲利均由王兆庚獨得(犯罪所得40,635,974 元),此有本院105年度智易字第14號判決可以參照,被告王二郎也只是佑眾公司經理,雖然握有一定程度的決策能力,但佑眾公司的角色在整體犯罪行為之中,並不像世鴻公司等相關集團有銷售葉黃素壓力,畢竟佑眾公司是進口葉黃素產品後轉售給世鴻公司,縱使葉黃素因為保存期限管理上出現疏失,導致產品必須回收銷燬,但認列損失在會計上不會牽扯到佑眾公司,所以被告王二郎在藉由上開手法獲利的動機並不如王兆庚、江翠華強烈,而被告徐英玄雖是世鴻公司內的副總經理,負責銷售端事務,但其實也是受薪階級,其自承雖然會有銷售業務獎金,但比例並不高,至於被告賴新國從事第一線廠房產品機台操作,只能對於交辦事項確實執行,相較於本案其他被告王二郎、徐英玄和共犯王兆庚、江翠華、尤嘉崇、曾重建,顯然屬於公司最基層的人員,對照共犯王兆庚等人刑度,本案被告王二郎、徐英玄、賴新國必須和王兆庚等人有所區別(王兆庚遭判處有期徒刑2 年、江翠華1 年10月、曾重建1 年8 月、尤嘉崇1 年8 月),而在這3 人之間,當然也必須因為功能角色不同而異其待遇、有輕重之分。
三、本案葉黃素產品竄改保存期限的危害程度:
1、依美國FT製造廠所出具關於本案含有葉黃素商品之說明效期文件(本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14號卷二第39頁)內容略以:
美國FT製造廠所提供幼添明嚼錠及含有葉黃素之產品,在密閉包裝下,儲存在室溫及大約20至60% 相對濕度,3 年內「主成分」安定性是不會腐壞或改變,其「物質特性」應可延至4 至5 年。3 年過後,經微生物試驗結果,如批號A3126(製造日期:102 年2 月22日)於105 年5 月18日測試,微生物含量仍合乎產品規格,外觀良好,物質沒有腐敗情形等情,可知本案含有葉黃素商品至少在3 年內,其主成分安定性是不會腐壞或改變,而且其葉黃素之物質特性應可延至4至5 年,不會在5 年內有物質特性上的明顯改變,再者,經過3 年多以後檢驗該產品,微生物(細菌等)含量也符合標準,沒有腐敗情形,據此,應可推論,在密閉包裝、合理的儲存環境下(也就是沒有開封或其他讓微生物可以大量進入並且繁殖的環境下),該產品縱使再經過1 、2 年的時間,應該不會產生明顯地變質(物質特性可延至5 年)或腐敗(微生物沒有可以大量繁殖的環境),但效用可能會受到時間、環境影響逐步降低。也就是說,基本上,在4 、5 年內,服用已屆有效期間3 年之本案葉黃素產品,應該不會(或無證據足認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主要的影響應該是在效用的降低。
2、美國法關於食品銷售法規之網頁介紹內容略以:除了嬰兒配方奶粉,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下稱美國FDA )不阻止標示上已過期的食物銷售。美國FDA 不要求食品公司對食品產品標示「到期日」、「最後使用日」或「最佳賞味期」,此資訊隨美國製造商的意願記載。美國食品法的原則是食物必須有益健康,適合消費。「到期日」、「最後使用日」或「最佳賞味期」並不解除公司免於義務。對於消費者是危險的產品,不管任何列印在標籤上的日期,將受到美國FDA 移除產品的可能處分等情(本院105 年智易14卷二第27、97頁)。
也可以看出,在其他地區,單純逾越有效期間的葉黃素產品,也未必不能使用或販賣。依據上開說明,本案含有葉黃素之健康食品,雖然逾越有效期間,但其主要的影響應該是效用的降低,而非影響人體健康。
四、在類似竄改保存期限案例中的刑度比較:實務上也不乏有竄改保存期限來欺瞞消費者的案件,而且比起本案在市場知名度更為響亮,且是針對人體影響更大的藥品去竄改保存期限,例如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將所生產的諸如「天良諾克治痛感冒液」、「諾得清毒膠囊」、「天良鹿茸強精髓膠囊」、「天良牌解毒丸」、「天良牌加味明目丸」效期、批號加以竄改,也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給予相關被告緩起訴處分,此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對照本案中葉黃素相關產品僅屬於食品類別,且保存期限其實影響的是葉黃素的效果,比起過期藥品對人體可能的危害,在刑度上應可以給予差別待遇。
五、本案被告3 人犯罪情節呈現的惡性,是在配合世鴻集團為了牟取利益,降低屯貨成本,未誠實告知消費者商品之實際情形,欺罔消費者,使消費者陷於錯誤進而購買本案葉黃素商品。申言之,一般消費者購買商品時,大多會挑選製造日期最近的商品,商品效用最高,自己也可以保用更久。當商品「將屆」有效期間時,一個誠實的商品販賣者合理的做法應該是揭露商品效期資訊(甚至可以依據美國FT製造廠所出具之上開說明,表明逾期商品仍可使用,只是效用可能有所影響等情),就商品進行大幅度的折價促銷,使消費者斟酌個人使用情形,決定是否購買,而非收回商品,更改效期後再行賣出,導致一般消費者陷於錯誤(有的人可能不願意購買將逾有效期間的商品,或者不願意以同樣價格購買)。被告
3 人之欺罔行為,詐取了消費者的金錢,也破壞了市場上對此類保健食品的信心,尤其本案自96年1 月間至105 年4 月間接續銷售含有葉黃素之產品,時間相當長,期間經歷持偽造之COA 表明4 年效期,標示不實之保存期限,收回產品重新標示等行為,雖然本案不法銷售的商品數目,應該只是部分商品,但由於接續銷售之時間甚久,犯罪情節仍屬嚴重。況且本案尚有偽造CO A、將不實之保存期限登載於外包裝上之行為,也足以影響文書信用,誠屬不該。
六、綜上,佐以被告3 人均坦承犯行,願意面對自己行為所造成的錯誤,且被告3 人家庭功能健全,案發迄今對被告3 人生活產生前所未有的衝擊,歷經訴訟程序已精疲力盡、被告王二郎自承心臟有宿疾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所所示之刑,應足以使被告3 人感受刑罰嚴峻,並深深警惕。再者,被告
3 人均符合緩刑宣告條件(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考量共犯王兆庚、江翠華、曾重建、尤嘉崇也經諭知緩刑,且被告3 人犯行參與程度不若王兆庚等人嚴重,而任何人犯錯後最難得可貴的是願意反省的態度,是以各諭知被告徐英玄、賴新國緩刑3 年、被告王二郎緩刑4 年,以啟自新。另審酌上開所宣告之刑雖暫無執行之必要,惟為強化被告之法治概念及記取本案教訓,俾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宣告不致輕易遭到撤銷,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5 款之規定宣告被告王二郎、徐英玄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應向公庫支付40萬元、被告賴新國則是支付20萬元,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被告徐英玄應向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 小時之義務勞務、被告賴新國則為60小時。至於被告等究應向何機構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機關、法人、社區、團體之需求,妥為指定。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被告徐英玄、賴新國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以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以使被告能重新納入法律秩序下之生活。又被告如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同法第75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
伍、關於沒收:被告徐英玄、賴新國、王二郎為本案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已修正,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件自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沒收相關規定。
一、關於犯罪所得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宣告。刑法第38條之1 第1 、3 、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參酌該條項立法理由略謂:「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是修法後犯罪所得採總額原則,且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第38條之1 之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刑法第38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司法實務以估算之方式計算被告的犯罪所得,難免有因無從精細計算而高估,進而可能侵害被告財產權甚且基本生活所需之情,所以新法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並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允由法院依個案情形不予宣告或酌減之,另增訂同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過苛調節條款,規定於宣告第38條、第38條之1 之沒收或追徵在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以保障人權(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 立法意旨參見)。至於此處所謂「最低限度生活者」,則可以參照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22 條第2 項關於查封及執行債務人財產之規定,必須酌留或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以及司法院頒「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5點第3 項:「所稱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不可缺少者而言。是否生活所必需,應就債務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人數及當地社會生活水準等情形認定之」之規定,另參酌法院民事強制執行處所發展出強制執行扣薪之執行慣例,向以查扣薪資3 分之1 ,而酌留3 分之2 予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實務,本院以為,於啟動過苛調節條款之操作時,其中「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至少得作為計算應沒收之犯罪所得之參考標準,以為調節( 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1903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過苛原則自得以援用於犯罪所得沒收時之裁量基準。復以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是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而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被告王二郎部分:關於被告王二郎經由佑眾公司出貨給世鴻集團,經年累月下銷售獲取得犯罪所得為3,018,318 元,此經被告王二郎自承在卷,也經檢察官確認無誤,而被告王二郎已自行提出經本院查扣在案,是以宣告沒收之(共犯王兆庚所獨得之4,063萬5,974 元已在另案宣告沒收)。
2、就被告徐英玄、賴新國部分:被告徐英玄、賴新國實為每月領取薪資之人,如果以月薪作為犯罪所得計算,則月薪顯屬係員工付出勞力之對價,以被告徐英玄、賴新國自承所領取的月薪也只是符合其工作內容的一般水準,以目前物價高漲年代,用以支應平日生活要收支平衡甚為勉強,而考量被告徐英玄、賴新國已由本院科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附以公益捐及義務勞動,本院認為上開對其2 人所宣告之刑已可適度彰顯刑罰效果,若再宣告犯罪所得予以沒收,恐有過苛之餘,是不予以宣告沒收。
二、關於本案其他扣案物部分:如附表至所示之物中,並無所謂需由法院義務沒收之物,至於另案(即本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14號)認屬另案被告曾重建、王兆庚、江翠華、尤嘉崇4 人所有之物部分;及諸如COA 等符合另案被告曾重建等4 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得沒收之物,縱使符合沒收要件,但因另案被告曾重建等4 人均具狀表示拋棄扣案物所有權(105 年度智易字第14號卷二第231 、233 、235 、237 頁),該等物品於案件確定後,由檢察官銷毀即可,欠缺宣告沒收之刑法上重要性(也就是說另案被告4 人所有之物品,均由檢察官銷毀即可)。至於非被告3 人,亦非另案曾重建等4 人所有之物(例如:附表八在翔意生技有限公司扣得之物品),或可作為證據佐證犯罪事實所用,但並無證據足認該等物品符合沒收要件(即非被告所有,亦無證據足認係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者符合供犯罪所用之要件),爰不諭知沒收。至於被告3 人所有之物(即附表、所示之物)則應認屬為世鴻藥業有限公司、佑眾貿易有限公司營運所用之物,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
3 人因犯罪所得或所用之物,要難認與本案犯罪事實之偽造文書等犯行有所關連,皆不予宣告沒收。
陸、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城提起公訴,檢察官江炳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向本院內補提理由書,上訴於智慧財產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妤甄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於雲林縣○○市○○街○○○○號扣得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1 │電子郵件帳號、密碼(Google mail │1 張 │保管字號:105 年度南大││ │、Windows Live、玉山銀行) │ │贓字第106 號(下稱105 ││ │ │ │南大贓106)編號1 │├──┼────────────────┼─────┼───────────┤│ 2 │價格調整表 │5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2 ││ │ │ │ │├──┼────────────────┼─────┼───────────┤│ 3 │退貨單 │2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3 ││ │ │ │ │├──┼────────────────┼─────┼───────────┤│ 4 │新鵬藥業有限公司產品成本分析表(│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4 ││ │藥房組) │ │ │├──┼────────────────┼─────┼───────────┤│ 5 │筆記本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5 ││ │ │ │ │├──┼────────────────┼─────┼───────────┤│ 6 │文件資料⑴ │1 包 │105南大贓106編號6 ││ │ │ │ │├──┼────────────────┼─────┼───────────┤│ 7 │文件資料⑵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7 ││ │ │ │ │├──┼────────────────┼─────┼───────────┤│ 8 │文件資料⑶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8 ││ │ │ │ │├──┼────────────────┼─────┼───────────┤│ 9 │文件資料⑷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9 ││ │ │ │ │├──┼────────────────┼─────┼───────────┤│ 10 │文件資料⑸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10 ││ │ │ │ │├──┼────────────────┼─────┼───────────┤│ 11 │王柏欣公司帳款明細 │1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11 ││ │ │ │ │├──┼────────────────┼─────┼───────────┤│ 12 │IMMULEIN(益強膜衣錠)資料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12 ││ │ │ │ │├──┼────────────────┼─────┼───────────┤│ 13 │HARPAGOSIDE 關節全方位修復元素資│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13 ││ │料 │ │ │├──┼────────────────┼─────┼───────────┤│ 14 │世鴻藥業有限公司出貨單 │3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14 ││ │ │ │ │├──┼────────────────┼─────┼───────────┤│ 15 │冠聯藥業有限公司-藥房組特惠專案 │1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15 ││ │ │ │ │├──┼────────────────┼─────┼───────────┤│ 16 │文件資料⑹ │4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16 ││ │ │ │ │├──┼────────────────┼─────┼───────────┤│ 17 │冠聯公司3月至5月帳款 │2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17 ││ │ │ │ │├──┼────────────────┼─────┼───────────┤│ 18 │文件資料⑺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18 ││ │ │ │ │├──┼────────────────┼─────┼───────────┤│ 19 │速麗婷錠(1盒60錠) │1 盒 │105南大贓106編號19 ││ │ │ │ │├──┼────────────────┼─────┼───────────┤│ 20 │滋益明(1盒30毫克) │6 盒 │105南大贓106編號20 ││ │ │ │ │├──┼────────────────┼─────┼───────────┤│ 21 │APPLE IPAD │1 臺(含充│105南大贓106編號21 ││ │ │電線1條) │ │├──┼────────────────┼─────┼───────────┤│ 22 │SONY廠牌手機 │1 支 │105南大贓106編號22 ││ │ │ │ │├──┼────────────────┼─────┼───────────┤│ 23 │王柏瑋電腦資料光碟 │1 片 │105南大贓106編號23 ││ │ │ │ │└──┴────────────────┴─────┴───────────┘附表二:於雲林縣虎尾鎮埒內257 號之9 扣得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1 │雜記紙條 │1 件 │保管字號:105 年度南大││ │ │ │贓字第106 號(下稱105 ││ │ │ │南大贓106)編號24 │├──┼────────────────┼─────┼───────────┤│ 2 │曾重建第一銀行存摺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25 ││ │ │ │ │├──┼────────────────┼─────┼───────────┤│ 3 │藥品出貨明細資料 │1 件 │105南大贓106編號26 ││ │ │ │ │├──┼────────────────┼─────┼───────────┤│ 4 │輸入錠狀食品明細表 │1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27 ││ │ │ │ │├──┼────────────────┼─────┼───────────┤│ 5 │手寫雜記⑴ │1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28 ││ │ │ │ │├──┼────────────────┼─────┼───────────┤│ 6 │手寫雜記⑵ │3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29 ││ │ │ │ │├──┼────────────────┼─────┼───────────┤│ 7 │手寫雜記⑶ │1 件 │105南大贓106編號30 ││ │ │ │ │├──┼────────────────┼─────┼───────────┤│ 8 │分裝委託書等資料 │1 件 │105南大贓106編號31 ││ │ │ │ │├──┼────────────────┼─────┼───────────┤│ 9 │往返公文 │2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32 ││ │ │ │ │├──┼────────────────┼─────┼───────────┤│ 10 │出貨統計表 │1 件 │105南大贓106編號33 ││ │ │ │ │├──┼────────────────┼─────┼───────────┤│ 11 │目標卡 │2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34 ││ │ │ │ │├──┼────────────────┼─────┼───────────┤│ 12 │手寫雜記⑷ │1 件 │105南大贓106編號35 ││ │ │ │ │└──┴────────────────┴─────┴───────────┘附表三:於雲林縣○○市○○街○○號(世鴻藥業有限公司)扣得
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1 │產品成本分析表 │1 本 │保管字號:105 年度南大││ │ │ │贓字第106 號(下稱105 ││ │ │ │南大贓106)編號36 │├──┼────────────────┼─────┼───────────┤│ 2 │出貨單 │1 包 │105南大贓106編號37 ││ │ │ │ │├──┼────────────────┼─────┼───────────┤│ 3 │分袋資料㈠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38 ││ │ │ │ │├──┼────────────────┼─────┼───────────┤│ 4 │分裝資料㈡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39 ││ │ │ │ │├──┼────────────────┼─────┼───────────┤│ 5 │開會資料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40 ││ │ │ │ │├──┼────────────────┼─────┼───────────┤│ 6 │產品說明資料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41 ││ │ │ │ │├──┼────────────────┼─────┼───────────┤│ 7 │應對措施資料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42 ││ │ │ │ │├──┼────────────────┼─────┼───────────┤│ 8 │應收帳款明細對帳單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43 ││ │ │ │ │├──┼────────────────┼─────┼───────────┤│ 9 │產品進存貨明細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44 ││ │ │ │ │├──┼────────────────┼─────┼───────────┤│ 10 │退換貨資料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45 ││ │ │ │ │├──┼────────────────┼─────┼───────────┤│ 11 │問題產品管制資料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46 ││ │ │ │ │├──┼────────────────┼─────┼───────────┤│ 12 │產品成本價購表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47 ││ │ │ │ │├──┼────────────────┼─────┼───────────┤│ 13 │年度產品數量銷售統計表 │2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48 ││ │ │ │ │├──┼────────────────┼─────┼───────────┤│ 14 │工作流程表等資料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49 ││ │ │ │ │├──┼────────────────┼─────┼───────────┤│ 15 │退貨資料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50 ││ │ │ │ │├──┼────────────────┼─────┼───────────┤│ 16 │產品寄送明細資料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51 ││ │ │ │ │├──┼────────────────┼─────┼───────────┤│ 17 │產品批號及末效期資料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52 ││ │ │ │ │├──┼────────────────┼─────┼───────────┤│ 18 │外盒存廢事宜討論資料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53 ││ │ │ │ │├──┼────────────────┼─────┼───────────┤│ 19 │目標卡資料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54 ││ │ │ │ │├──┼────────────────┼─────┼───────────┤│ 20 │欲送分裝明細資料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55 ││ │ │ │ │├──┼────────────────┼─────┼───────────┤│ 21 │幼添明進銷貨資料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56 ││ │ │ │ │├──┼────────────────┼─────┼───────────┤│ 22 │產品成本價構及分析表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57 ││ │ │ │ │├──┼────────────────┼─────┼───────────┤│ 23 │產品特殊規格資料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58 ││ │ │ │ │├──┼────────────────┼─────┼───────────┤│ 24 │103年度業績統計表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59 ││ │ │ │ │├──┼────────────────┼─────┼───────────┤│ 25 │雜記資料 │4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60 ││ │ │ │ │├──┼────────────────┼─────┼───────────┤│ 26 │世鴻公司電腦資料光碟 │1 片 │105南大贓106編號61 ││ │ │ │ │├──┼────────────────┼─────┼───────────┤│ 27 │世鴻公司第一銀行存摺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62 ││ │ │ │ │├──┼────────────────┼─────┼───────────┤│ 28 │冠聯公司華南銀行存摺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63 ││ │ │ │ │├──┼────────────────┼─────┼───────────┤│ 29 │帳冊㈠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64 ││ │ │ │ │├──┼────────────────┼─────┼───────────┤│ 30 │帳冊㈡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65 ││ │ │ │ │├──┼────────────────┼─────┼───────────┤│ 31 │普登退貨明細 │1 包 │105南大贓106編號66 ││ │ │ │ │├──┼────────────────┼─────┼───────────┤│ 32 │Line對話紀錄 │1 包 │105南大贓106編號67 ││ │ │ │ │├──┼────────────────┼─────┼───────────┤│ 33 │股東名冊資料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68 ││ │ │ │ │├──┼────────────────┼─────┼───────────┤│ 34 │外務特殊DIC資料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69 ││ │ │ │ │├──┼────────────────┼─────┼───────────┤│ 35 │進貨資料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70 ││ │ │ │ │├──┼────────────────┼─────┼───────────┤│ 36 │仿筆小貼外盒瓶貼異動資料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71 ││ │ │ │ │├──┼────────────────┼─────┼───────────┤│ 37 │余麗蓉電腦資料光碟 │1 片 │105南大贓106編號72 ││ │ │ │ │├──┼────────────────┼─────┼───────────┤│ 38 │帳冊資料 │3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73 ││ │ │ │ │├──┼────────────────┼─────┼───────────┤│ 39 │100年庫存簿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74 ││ │ │ │ │├──┼────────────────┼─────┼───────────┤│ 40 │103年庫存簿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75 ││ │ │ │ │├──┼────────────────┼─────┼───────────┤│ 41 │104年庫存簿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76 ││ │ │ │ │├──┼────────────────┼─────┼───────────┤│ 42 │銷貨狀態決議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77 ││ │ │ │ │├──┼────────────────┼─────┼───────────┤│ 43 │普登退貨資料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78 ││ │ │ │ │├──┼────────────────┼─────┼───────────┤│ 44 │庫存表 │4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79 ││ │ │ │ │├──┼────────────────┼─────┼───────────┤│ 45 │永豐銀行支票影本 │3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80 ││ │ │ │ │├──┼────────────────┼─────┼───────────┤│ 46 │雜記資料 │4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81 ││ │ │ │ │├──┼────────────────┼─────┼───────────┤│ 47 │出退貨資料對帳單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82 ││ │ │ │ │├──┼────────────────┼─────┼───────────┤│ 48 │對帳單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83 ││ │ │ │ │├──┼────────────────┼─────┼───────────┤│ 49 │進銷存明細表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84 ││ │ │ │ │├──┼────────────────┼─────┼───────────┤│ 50 │平均銷售表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85 ││ │ │ │ │├──┼────────────────┼─────┼───────────┤│ 51 │退貨舊瓶貼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86 ││ │ │ │ │├──┼────────────────┼─────┼───────────┤│ 52 │仁泰公司進銷貨明細表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87 ││ │ │ │ │├──┼────────────────┼─────┼───────────┤│ 53 │世鴻公司進銷貨明細表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88 ││ │ │ │ │├──┼────────────────┼─────┼───────────┤│ 54 │蔡宜芳電腦資料光碟 │1 片 │105南大贓106編號89 ││ │ │ │ │├──┼────────────────┼─────┼───────────┤│ 55 │會計系統輸出資料光碟 │1 片 │105南大贓106編號90 ││ │ │ │ │├──┼────────────────┼─────┼───────────┤│ 56 │105 年1 月傳票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91 ││ │ │ │ │├──┼────────────────┼─────┼───────────┤│ 57 │105 年2 月傳票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92 ││ │ │ │ │├──┼────────────────┼─────┼───────────┤│ 58 │105 年3 月傳票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93 ││ │ │ │ │├──┼────────────────┼─────┼───────────┤│ 59 │105 年4 月傳票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94 ││ │ │ │ │├──┼────────────────┼─────┼───────────┤│ 60 │中美製藥資料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95 ││ │ │ │ │├──┼────────────────┼─────┼───────────┤│ 61 │銷售相關資料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96 ││ │ │ │ │├──┼────────────────┼─────┼───────────┤│ 62 │訂貨通知等資料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97 ││ │ │ │ │├──┼────────────────┼─────┼───────────┤│ 63 │產品出貨退貨統計表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98 ││ │ │ │ │├──┼────────────────┼─────┼───────────┤│ 64 │產品出貨彙總表 │2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99 ││ │ │ │ │├──┼────────────────┼─────┼───────────┤│ 65 │商品明細表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100 ││ │ │ │ │├──┼────────────────┼─────┼───────────┤│ 66 │欣聯關係企業通訊錄 │1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101 ││ │ │ │ │├──┼────────────────┼─────┼───────────┤│ 67 │訂購單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102 ││ │ │ │ │├──┼────────────────┼─────┼───────────┤│ 68 │普登退貨明細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103 ││ │ │ │ │├──┼────────────────┼─────┼───────────┤│ 69 │成本分析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104 ││ │ │ │ │├──┼────────────────┼─────┼───────────┤│ 68 │佑眾貿易資料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105 ││ │ │ │ │├──┼────────────────┼─────┼───────────┤│ 70 │普登進退貨系統資料 │2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106 ││ │ │ │ │├──┼────────────────┼─────┼───────────┤│ 71 │105年5月11日製令工單 │1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107 ││ │ │ │ │├──┼────────────────┼─────┼───────────┤│ 72 │益儷即包裝更換指示單 │1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108 ││ │ │ │ │├──┼────────────────┼─────┼───────────┤│ 73 │退貨紙條 │2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109 ││ │ │ │ │├──┼────────────────┼─────┼───────────┤│ 74 │瓶貼小貼 │1 箱 │105南大贓106編號110 ││ │ │ │ │├──┼────────────────┼─────┼───────────┤│ 75 │設定批號及效期機具 │1 個 │105南大贓106編號111 ││ │ │ │ │├──┼────────────────┼─────┼───────────┤│ 76 │打印批號及效期機具 │1 個 │105南大贓106編號112 ││ │ │ │ │├──┼────────────────┼─────┼───────────┤│ 77 │報廢外包裝盒 │25箱 │105南大贓106編號113 ││ │ │ │ │└──┴────────────────┴─────┴───────────┘附表四:於臺北市○○區○○○路○ 段○○號7 樓之1 (佑眾貿易有限公司)扣得之物: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1 │日記帳㈠、㈡、㈢(各1本) │3 本 │保管字號:105 年度南大││ │ │ │贓字第106 號(下稱105 ││ │ │ │南大贓106 )編號114 │├──┼────────────────┼─────┼───────────┤│ 2 │食品數量不足明細 │2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115 ││ │ │ │ │├──┼────────────────┼─────┼───────────┤│ 3 │提供世鴻公司之COA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116 ││ │ │ │ │├──┼────────────────┼─────┼───────────┤│ 4 │CPH相關資料 │7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117 ││ │ │ │ │├──┼────────────────┼─────┼───────────┤│ 5 │總經理王二郎使用電腦之光碟資料 │1 片 │105南大贓106編號118 ││ │ │ │ │├──┼────────────────┼─────┼───────────┤│ 6 │會計賴榮蕙使用電腦之光碟資料 │1 片 │105南大贓106編號119 ││ │ │ │ │├──┼────────────────┼─────┼───────────┤│ 7 │93年至105年進口報單資料 │1 份 │105南大贓106編號120 ││ │ │ │ │└──┴────────────────┴─────┴───────────┘附表五: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0 號5 樓(普登生技有限公司)扣得之物: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1 │普登公司銷貨明細 │1 件 │保管字號:105 年度南大││ │ │ │贓字第106 號(下稱105 ││ │ │ │南大贓106 )編號121 │├──┼────────────────┼─────┼───────────┤│ 2 │特補樂進貨明細 │1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122 ││ │ │ │ │├──┼────────────────┼─────┼───────────┤│ 3 │普登公司藥品銷毀紀錄 │1 件 │105南大贓106編號123 ││ │ │ │ │├──┼────────────────┼─────┼───────────┤│ 4 │普登公司退貨比率表 │1 件 │105南大贓106編號124 ││ │ │ │ │├──┼────────────────┼─────┼───────────┤│ 5 │普登公司換新產品明細表 │1 件 │105南大贓106編號125 ││ │ │ │ │├──┼────────────────┼─────┼───────────┤│ 6 │幼添明檢驗報告 │1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126 ││ │ │ │ │├──┼────────────────┼─────┼───────────┤│ 7 │普登公司支付世鴻公司付款明細 │1 件 │105南大贓106編號127 ││ │ │ │ │├──┼────────────────┼─────┼───────────┤│ 8 │趙順榮與世鴻公司往來電子郵件 │1 件 │105南大贓106編號128 ││ │ │ │ │├──┼────────────────┼─────┼───────────┤│ 9 │普登公司2015年2 至12月網站銷售統│1 件 │105南大贓106編號129 ││ │計表 │ │ │├──┼────────────────┼─────┼───────────┤│ 10 │普登公司進出貨明細及秘書電腦資料│2 片 │105南大贓106編號130 ││ │光碟(各1片) │ │ │├──┼────────────────┼─────┼───────────┤│ 11 │普登公司進貨明細表 │1 件 │105南大贓106編號131 ││ │ │ │ │├──┼────────────────┼─────┼───────────┤│ 12 │藥物分類進貨明細表 │1 件 │105南大贓106編號132 ││ │ │ │ │├──┼────────────────┼─────┼───────────┤│ 13 │普登公司102年會計帳冊 │1 箱 │105南大贓106編號133 ││ │ │ │ │├──┼────────────────┼─────┼───────────┤│ 14 │普登公司103年會計帳冊 │1 箱 │105南大贓106編號134 ││ │ │ │ │├──┼────────────────┼─────┼───────────┤│ 15 │幼添明兒童咀嚼錠(1盒40粒) │216盒 │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 ││ │ │ │ │├──┼────────────────┼─────┼───────────┤│ 16 │天添明錠(1盒40粒) │18盒 │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 ││ │ │ │ │├──┼────────────────┼─────┼───────────┤│ 17 │通循膠囊(1盒50粒) │29盒 │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 ││ │ │ │ │├──┼────────────────┼─────┼───────────┤│ 18 │速勁膠囊(1盒30粒) │11盒 │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 ││ │ │ │ │├──┼────────────────┼─────┼───────────┤│ 19 │天添明錠(1盒40粒) │19盒 │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 ││ │ │ │ │├──┼────────────────┼─────┼───────────┤│ 20 │賜得明(30毫克)(1盒6粒) │40盒 │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 ││ │ │ │ │├──┼────────────────┼─────┼───────────┤│ 21 │賜得明(30毫克)(1盒10粒) │165盒 │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 ││ │ │ │ │├──┼────────────────┼─────┼───────────┤│ 22 │賜得明(5毫克) │1 盒 │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 ││ │ │ │ │├──┼────────────────┼─────┼───────────┤│ 23 │賜得明(30毫克) │1 盒 │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 ││ │ │ │ │├──┼────────────────┼─────┼───────────┤│ 24 │賜得明(30毫克、散裝) │250顆 │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 ││ │ │ │ │├──┼────────────────┼─────┼───────────┤│ 25 │復絡速錠(1盒6粒) │1 盒 │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 ││ │ │ │ │├──┼────────────────┼─────┼───────────┤│ 26 │復絡速錠(1盒60粒) │4 盒 │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 ││ │ │ │ │├──┼────────────────┼─────┼───────────┤│ 27 │特補樂錠(1盒6粒) │154盒 │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 ││ │ │ │ │├──┼────────────────┼─────┼───────────┤│ 28 │特補樂錠(1盒60粒) │12盒 │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 ││ │ │ │ │├──┼────────────────┼─────┼───────────┤│ 29 │茼補益(1盒60粒) │1盒 │由新北市衛生局扣留 ││ │ │ │ │└──┴────────────────┴─────┴───────────┘附表六:於臺南市○○區○○里0000000號(翔意生技有限公司)扣得之物: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1 │新鵬公司101 年至105 年委託翔意公│1 件 │保管字號:105 年度南大││ │司分裝袋工出入庫明細表 │ │贓字第106 號(下稱105 ││ │ │ │南大贓106 )編號135 │├──┼────────────────┼─────┼───────────┤│ 2 │世鴻等公司委託翔意公司製造分裝代│6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136 ││ │工合約書 │ │ │├──┼────────────────┼─────┼───────────┤│ 3 │世鴻公司發票及對帳明細表 │1 件 │105南大贓106編號137 ││ │ │ │ │├──┼────────────────┼─────┼───────────┤│ 4 │冠聯公司發票及對帳明細表 │1 件 │105南大贓106編號138 ││ │ │ │ │├──┼────────────────┼─────┼───────────┤│ 5 │欣傑公司發票及對帳明細表 │1 件 │105南大贓106編號139 ││ │ │ │ │├──┼────────────────┼─────┼───────────┤│ 6 │仁泰公司發票及對帳明細表 │1 件 │105南大贓106編號140 ││ │ │ │ │├──┼────────────────┼─────┼───────────┤│ 7 │欣友公司發票及對帳明細表 │1 件 │105南大贓106編號141 ││ │ │ │ │├──┼────────────────┼─────┼───────────┤│ 8 │新鵬公司發票及對帳明細表 │1 件 │105南大贓106編號142 ││ │ │ │ │├──┼────────────────┼─────┼───────────┤│ 9 │世鴻公司105 年5 月10日委託分裝原│1 件 │105南大贓106編號143 ││ │料及工作單 │ │ │├──┼────────────────┼─────┼───────────┤│ 10 │新鵬等公司委託分裝工作單 │13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144 ││ │ │ │ │├──┼────────────────┼─────┼───────────┤│ 11 │新鵬公司傳真委託分裝工作單 │8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145 ││ │ │ │ │└──┴────────────────┴─────┴───────────┘附表七:於臺南市○○區○○里0000000號(翔意生技有限
公司)扣得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1 │世鴻等公司委託分裝代工產品樣式 │1 包 │保管字號:105 年度南大││ │ │ │贓字第106 號(下稱105 ││ │ │ │南大贓106 )編號146 │├──┼────────────────┼─────┼───────────┤│ 2 │滋幼明原料空桶 │2 個 │105南大贓106編號147 ││ │ │ │ │├──┼────────────────┼─────┼───────────┤│ 3 │滋幼明食品入庫等資料 │1 件 │105南大贓106編號148 ││ │ │ │ │└──┴────────────────┴─────┴───────────┘
附表八:於臺南市○○區○○里0000000號(翔意生技有限
公司)扣得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1 │翔意公司佳里廠進貨簿㈠ │1 本 │保管字號:105 年度南大││ │ │ │贓字第106 號(下稱105 ││ │ │ │南大贓106 )編號149 │├──┼────────────────┼─────┼───────────┤│ 2 │翔意公司佳里廠進貨簿㈡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150 ││ │ │ │ │├──┼────────────────┼─────┼───────────┤│ 3 │翔意公司佳里廠進貨簿㈢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151 ││ │ │ │ │├──┼────────────────┼─────┼───────────┤│ 4 │翔意公司佳里廠進貨簿㈣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152 ││ │ │ │ │├──┼────────────────┼─────┼───────────┤│ 5 │翔意公司佳里廠進貨簿㈤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153 ││ │ │ │ │├──┼────────────────┼─────┼───────────┤│ 6 │翔意公司佳里廠原料追溯記錄表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154 ││ │ │ │ │├──┼────────────────┼─────┼───────────┤│ 7 │翔意公司銷退貨明細表 │3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155 ││ │ │ │ │├──┼────────────────┼─────┼───────────┤│ 8 │翔意公司佳里廠錠劑記錄單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156 ││ │ │ │ │├──┼────────────────┼─────┼───────────┤│ 9 │代工廠商名冊 │2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157 ││ │ │ │ │├──┼────────────────┼─────┼───────────┤│ 10 │翔意公司成品留樣保存紀錄表 │3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158 ││ │ │ │ │└──┴────────────────┴─────┴───────────┘附表九:於臺南市○區○○路○○號(順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扣得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1 │欣傑等家公司應收帳款明細對帳單 │1 本 │保管字號:105 年度南大││ │ │ │贓字第106 號(下稱105 ││ │ │ │南大贓106 )編號159 │├──┼────────────────┼─────┼───────────┤│ 2 │欣傑等家公司每月營收帳款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160 ││ │ │ │ │├──┼────────────────┼─────┼───────────┤│ 3 │欣傑等公司進貨明細表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161 ││ │ │ │ │├──┼────────────────┼─────┼───────────┤│ 4 │世鴻MACUTEIN訂單估價單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162 ││ │ │ │ │├──┼────────────────┼─────┼───────────┤│ 5 │順傑105年1月進貨明細資料表 │1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163 ││ │ │ │ │├──┼────────────────┼─────┼───────────┤│ 6 │欣傑等公司委託順傑公司包裝產品明│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164 ││ │細 │ │ │├──┼────────────────┼─────┼───────────┤│ 7 │欣傑公司切結書 │2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165 ││ │ │ │ │├──┼────────────────┼─────┼───────────┤│ 8 │欣傑等公司客戶編號表 │1 張 │105南大贓106編號166 ││ │ │ │ │├──┼────────────────┼─────┼───────────┤│ 9 │世鴻MACUTEIN雙鋁2粒訂單總表 │1 本 │105南大贓106編號167 ││ │ │ │ │├──┼────────────────┼─────┼───────────┤│ 10 │雙鋁2粒無印包裝材 │1 片 │105南大贓106編號168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