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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智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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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冠廷(即賴潉明之承受訴訟人)賴鈺麟(即賴潉明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旻純上列被告等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105 年度智訴字第3 號),經原告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命賴冠廷、賴鈺麟為被告賴潉明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另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因被告賴潉明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死亡,此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然而,本院先前裁定時未及調取拋棄繼承全部資料,此部分容有誤會,實則被告賴潉之繼承人全體均已拋棄繼承,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南院武家厚105 司繼2922字第1070049627號函在卷可參,是以被告賴潉明之繼承人既然均已拋棄繼承,則已無從指定繼承人承受訴訟後續行,原有裁定應予以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妤甄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