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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林玫吟被 告 詹進財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犯妨害自由等(97年度易字第969 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玫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逃匿為要件,且具保之被告逃匿,於裁定沒入保證金前,應先行通知具保人限期命將被告送案,於無效果時,始得為沒入之裁定,而屬適法。

二、經查,具保人林玫吟因被告詹進財犯妨害自罪等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00000000號)各1 紙附卷足憑。被告詹進財經檢察官起訴後逃匿,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0日以98年雲院明刑明緝字第169 號通緝書發布通緝,並經本院訊問具保人可否帶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稱沒有辦法找到被告等情,有本院98年雲院明刑明緝字第169 號通緝書、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具保人與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被告亦無在監在押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查,顯見被告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後段、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蕭于哲法 官 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秀虹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