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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鐘駿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尊親屬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76

9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鐘駿益之父親日前過逝,母親亦已年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父親辦理後事。

二、經查,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5日,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280 條、第306 條第1 項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本院認為被告於短時間內持除草刀攻擊其父(已歿)及被害人黃昌益,並於恐嚇黃素珍時造成黃素珍受傷,且被告自承腦中有聲音出現,亦有看到幻影,合理推知被告精神狀況不佳,堪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被告之行為對他人生命、身體形成重大危害,本院認為有羈押被告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

2 款,裁定羈押3 月。

三、被告以回家處理父親後事及母親已年老為由聲請停止羈押,惟被告之父的後事仍有被告之兄弟處理中,本院亦同意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看守所戒護聲請人返家奔喪,看守所已於105年3 月25日戒護被告返家上香,此有本院函文及公務電話紀錄單可稽,是本院基於人道關懷立場,已盡力給予聲請人必要之協助;又被告尚有兄弟可照顧母親,故被告以回家處理父親後事及母親已年老等語,尚無從動搖本案羈押必要性。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潘韋丞法 官 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孝琪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1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