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48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董渡邊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董渡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渡邊前因家庭暴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復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7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