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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6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4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愛銀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103年度訴字第425 號),經本院裁定限制出境、出海,聲請撤銷禁止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愛銀家鄉母親身體不適,急需回去探病,爰聲請撤銷禁止出境處分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25 號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與聲請人有關部分業於民國10

5 年6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另考量本案尚有保全宣示判決、送達及執行等程序之必要,並於當日經裁定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該裁定經本院當庭諭知而生效,此有審判筆錄在卷可考。聲請人雖提出寧德市醫院疾病證明1 紙,證明其需要回鄉探病,然該證明書上記載「張細英」之病情為踝部扭傷,建議休息壹週,開立日期則為西元2016年7 月2 日。本院審酌聲請人母親之病情與醫師建議,尚難認為聲請人有緊急返鄉之必要,而本案仍有上開保全審判之需要,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陳碧玉法 官 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1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