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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6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0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愛銀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103年度訴字第425 號),經本院裁定限制出境、出海,聲請撤銷禁止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愛銀家鄉母親身體不適,急需回去探病,爰聲請撤銷禁止出境處分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25 號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與聲請人有關部分業於民國10

5 年6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另考量本案尚有保全宣示判決、送達及執行等程序之必要,並於當日經裁定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該裁定經本院當庭諭知而生效,此有審判筆錄在卷可考。聲請人於105 年6 月28日具狀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於同日通知聲請人應提出母親醫療證明,復於同年

7 月6 日促聲請人應於7 月8 日前提出該證明至本院,此有公務電話紀錄2 紙在卷可稽。然查,聲請人遲至105 年7 月13日仍未提出任何證明,難認其所稱出境需求有何實據。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陳碧玉法 官 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1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