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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6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0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廖銀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207 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解釋、第572 號解釋、第

590 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查被告廖銀棟涉犯毀損案件,被告聲請閱覽全卷,本院確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牴觸憲法第16條、第23條及第7 條,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裁定本件停止訴訟程序。

三、釋憲聲請書如附件。

四、依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孝琪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1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