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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7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7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周昭宏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352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周昭宏聲請交付交互詰問期日之法庭錄影光碟,為不服判決聲請調閱,上訴用,或是到場看等語。

二、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保存利用辦法第2 條第

2 項、第8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院審理聲請人為被告之105 年度易字第352 號傷害案件之際,並未認有上開規定所稱需使用錄影設備錄影之必要,亦未在法庭內設置錄影設備製作錄影光碟。故聲請人所請事項,因客體不存在,尚無從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1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