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71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勝安上列受刑人因藏匿人犯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勝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勝安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復因藏匿人犯、違背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05 年10月21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501109181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是本件聲請經核相關文件,認於法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孝琪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